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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阳师范学院期刊部,河南南阳473061, 2.南阳市第12中学,河南南阳473000)
摘 要:
在著作权法领域,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保护的特点和内容是各国著作权法的通行制度,但也是著作权实务与理论研究中一个最具争议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虽对此有所规定,但国内相关论述并不多见,该制度尚未引起学者们的足够重视,学界也未形成理论化、系统化的观点.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保护的特点应包括其主体特点、客体特点和学术期刊自身的双重属性.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术期刊的著作人身权、财产权和专有权.因此,加大对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保护的特点和内容的研究,不仅在著作权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促进学术期刊的健康发展、保证学术成果及时准确地交流等方面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与保护;特点和内容
中图分类号:G23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320(2015)06-0110-04
收稿日期:2015-07-19
作者简介:1.谭笑珉(1960—),男,河南省开封市人,编审,主要从事法学及编辑学方面的研究; 2.王莹莹(1987—),女,河南省南阳市人,主要从事中学英语教学的研究.
学术期刊虽然是期刊大家族中的“小众刊物”,但却承担着十分重大的使命和责任.它不仅是学术研究成果发表的阵地,也是学术研究成果对外传播的重要平台,同时还是推进学术进步和创新的一个有力支点.鉴于此,世界各国普遍在著作权法中对于与学术期刊有关的问题做出林林总总的规定.其中,关于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与保护的特点和内容就是当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由于立法的模糊性以及科技飞速发展衬托下立法的愈显滞后等因素的影响,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与保护的特点和内容成了著作权实务和理论研究当中的一项最难为人们理解、最易引起歧义的法律规则.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对此也有所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相当有限,学界对其也未能予以足够的重视,不仅国内相关论述不多,更遑论理论化、系统化之学术观点的形成了[1].因此,加大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与保护的特点和内容的研究,不仅在著作权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在促进学术期刊的健康发展、保证学术成果及时准确地对外传播交流等方面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与保护的特点
(一)学术期刊著作权的主体特点
著作权的主体指的是作品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即著作权人.具体来说,著作权人包括5种类型: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著作权的继受人以及国家等.对此,著作权主体的范围和边界清晰可见.但对于学术期刊著作权的主体,即学术期刊的“著作权人”是谁,由于情况较为复杂,则很难一言以蔽之.如果学术期刊的出版单位本身就是法人,则其即为该学术期刊的著作权人,一般被称为“某某期刊社”或“某某杂志社”.现在绝大多数的学术期刊社以外稿为主,即学术期刊社的在职人员不完全是学术期刊汇编作品的作者.作者文稿创作的形成除符合学术期刊的出版宗旨和质量标准外,与学术期刊社“意志”无关.但学术期刊编辑人员是在期刊社意志的支配下,对作品进行汇编,体现学术期刊社的办刊宗旨和风格,并形成学术期刊这种独特的作品汇编特色.因此,学术期刊中虽然各篇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各位作者,但根据《著作权法》“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的规定,作为学术期刊的汇编者,学术期刊整体著作权应该属于学术期刊社.例如出版14种《中国科学杂志》系列杂志的《中国科学》杂志社就属于这种类型的法人出版单位[2].
期刊 著作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民意录音制品相关权限惹争议
如果学术期刊出版单位为下属于某个非专有出版单位的法人(一般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本身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学术期刊编辑部,学术期刊编辑部是否能成为该学术期刊的著作权人?答案是否定的.尽管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第2款有“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样的规定,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学术期刊编辑部不属于“其他组织”,因为学术期刊编辑部不完全具有“其他组织”必备的三个条件:合法成立,有组织机构,有独立的财产.因此,学术期刊的著作权不可能属于既不是“自然人”“法人”,又不是“其他组织”的学术期刊编辑部,而只能属于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期刊主办单位.在我国现在的体制下,绝大多数学术期刊编辑部的办刊经费、设备等主要来自主办单位,并且要在主办单位的直接领导下从事编辑出版工作,学术期刊编辑部的负责人是主办单位“意志”的具体执行者.若学术期刊在内容等方面发生严重错误或重大问题,主办单位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根据责任和权利“对等”的原则,学术期刊的著作权属于法人主办单位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3].由此我们可进一步认为,学术期刊都是“法人作品”,而学术期刊著作权的享有者就是法人出版单位(期刊社)或法人主办单位.
同时,学术期刊在出版过程中,由于涉及学术文稿作者、主办单位、编辑出版者、编辑等多个行为人 ,因此,首先我们要明确学术期刊的著作权人究竟是谁,也就是说我们必须界定清楚“汇编人”和“出版者”的内涵.权利主体界定清楚才便于我们进一步确定学术期刊著作权的具体内容.理论和实践中对学术期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有不同看法 ,究其原因就在于对学术期刊著作权的主体认识不一[4].
(二)学术期刊著作权的客体特点
学术期刊著作权的客体是指学术期刊著作权所指向的对象.换言之,学术期刊著作权保护的是整本学术期刊还是其中单篇的学术文稿呢根据有关法规来看应该是整本学术期刊.因为,学术期刊具备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条件:一是独创性;二是可复制性.
首先,关于学术期刊的独创性.无论选择文稿,还是排版设计,学术期刊都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从文稿的选择上看,各种学术期刊都有各自不同的办刊宗旨定位、专业范围以及大体固定的栏目设计等.这些期刊要素的存在使得责任编辑必须保持着强烈的责任感,精选稿件,争创优秀栏目.这其中必然渗透着编辑人员大量的脑力劳动,编辑须要能够及时洞察学界前沿发展动态,捕捉作品亮点特色,并在其编辑的稿件中反映出来.此外,学术期刊的独创性还体现在编辑人员对拟选用稿件的编辑加工和对于作者的指导上.学术期刊登载的作品都经过了编辑人员的诸多创造性劳动,诸如:稿件结构的调整、修改不恰当文字、标点符号及规范格式等.同时,学术期刊的版式设计也体现了出版者和编辑的智慧与总体构思,体现了刊物的独特风格和魅力,彰显着其与其他刊物相区别的独创性风貌.
其次,关于学术期刊的可复制性.学术期刊作为一种汇编作品,能以各种形式被复制,如网络下载、复印、印刷等.当然,将学术期刊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并不否认其属于汇编作品的性质,对于学术期刊的使用也当然不能抛开其中汇编的单篇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学术期刊著作权人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得侵犯所刊用的原作品的著作权.可见,学术期刊的著作权是相对独立的[5],只不过它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自己所汇编的原有作品.
(三)学术期刊著作权自身的双重性
作为汇编作品的学术期刊虽然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之一,但由于它的特殊性,即它是建立在其他作品基础之上的作品,因此,这就使得它的著作权构成具有了双重性,并由此和原作品作者、学术期刊整体或局部内容的使用者产生复杂的不同于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关系.以学术期刊为一个著作权单位,其拥有的著作权可被称为学术期刊整体著作权,与之相对应被汇编成学术期刊的各原作品的著作权称之为学术期刊的局部著作权.如此一来学术期刊就有了“整体”和“局部”之分,分别对应不同层次的作品——汇编作品和被汇编作品,属于不同的著作权人——汇编者(学术期刊社)和被汇编者(原作者),此即学术期刊著作权的双重性.
由学术期刊著作权的双重性决定,使学术期刊社也具有了双重身份.一方面,对学术期刊社来说,只有通过各原作品作者的投稿,才能将这些作品通过审定后汇编成册、出版发行.这时,学术期刊社仅仅是作品的使用者,也即学术期刊局部著作权的使用者.作者没有授予的权利,学术期刊社就不能使用,否则,就会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学术期刊作品一旦产生,汇编作品相应的著作权也就产生了,这种情况下学术期刊就又成了学术期刊整体著作权人.由此可知,学术期刊社一方面是学术期刊局部著作权的使用者,另一方面又是学术期刊整体著作权的拥有者,这就是学术期刊社的“双重身份”.
学术期刊的整体著作权归学术期刊社.对于那些希望整体使用学术期刊的使用者,如欲将某学术期刊翻译成另一种语言的出版者,或者欲将学术期刊数字化、汇集成数据库,以光盘版或网络形式出版的公司是否只要直接和学术期刊社打交道,获得授权就可以了呢?问题并不这么简单.由于学术期刊的著作权具有双重性,学术期刊社对局部著作权只有使用的资格,除常规的作品使用权外,其他的使用权,只有在作者有明确的授权时才能使用,如翻译权、数字化制作权等.这时,学术期刊的整体著作权是建立在各局部著作权的基础上的.没有后者的使用授权,学术期刊社不能行使某些权利,也不能授权他人使用.作为学术期刊整体著作权的使用者,比如一些学术期刊数字化、集成化的制作者,其创作出的作品也是一种汇编作品[6],它们与学术期刊的关系类似于学术期刊与原作品的关系.因此,未经许可使用学术期刊或使用后不支付论文范文,就侵犯了学术期刊整体的人身权、财产权或版式设计专有权.因此,由于学术期刊著作权的特殊性,要求使用者在使用前必须搞清楚不同层面著作权人彼此之间的著作权关系.然后在此基础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规范自己的行为,否则就会带来许多麻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与保护的内容
(一)学术期刊的著作人身权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一般性原则,作为著作权人的学术期刊社,对其创作的学术期刊同样具有人身权和修改权.对于人身权,学术期刊社同样也拥有发表权、署名权和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学术期刊社的著作权虽然具有双重性,但其人身权却只依附于学术期刊整体,而不依附于其中任何原作品的著作权,它是完全独立的,是学术期刊社本身所专门享有的权利[7].
学术期刊社的发表权和作者的发表权在概念上不尽相同.作者的发表权指的是著作权人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而学术期刊社所享有的这一权利是指将整本期刊公之于众即期刊的印刷出版,并在公众之间流传.署名权是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学术期刊社享有在自己的出版物上注明学术期刊名称、出版单位或主办单位的权利,任何人不得篡改和歪曲.引用学术期刊中的单篇作品或者整体翻译、介绍、制作数字学术期刊的单位或个人,也应当正确标明期刊的名称和所属的单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乱用学术期刊名称[8].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正确行使署名权,既要保护自己期刊社的名称不被侵犯,也不要使用其他期刊已使用过的名称,以免造成侵权.
学术文稿的修改权是作者个人对自己的文稿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由于现阶段对学术期刊整体的使用主要是将纸质期刊数字化后进入网络,在这个过程中,学术期刊的使用者或者是将学术期刊整本扫描,或者要求学术期刊社提供学术期刊的电子版直接做成电子期刊,一般不会对学术期刊作实质性修改[6].因此整体学术期刊的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在现阶段一般不会被侵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有更多的学术期刊利用方式出现,会有更多学术期刊修改权和完整权的使用与保护问题出现.学术期刊的修改权和完整权还会受到不同的侵犯.
(二)学术期刊的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法》规定了多种著作财产权,但与学术期刊关系最为密切的主要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和汇编权.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时新增加上的,明确了该权利为著作权人专有,未经授权他人不得使用.该条的制定,使过去关于“网络传播权”是否存在,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等争论尘埃落定.这是《著作权法》紧跟时论文范文展,积极与国际条约接轨的一种表现.但我们应当明确的是:网络的出现使得包括学术期刊在内的作品的传播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与之相应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作品著作权保护中所涉及的著作权人、作品网络传播者、作品使用者(网络用户)之间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这些问题不是单独规定一项权利就能解决的[9].总之,网络环境下传统出版物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需要我们细致研究的复杂问题.
从理论上讲,学术期刊应当享有著作权中完整的财产权利,但由于学术期刊是汇编其他作品而产生的,因而学术期刊的财产权不是独立的,而是要依赖于学术期刊中各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也就是说,学术期刊社对学术期刊财产权的行使,受到学术期刊各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制约;只有当后者对学术期刊社进行了使用授权,学术期刊社才能真正行使自己的财产权,这是与学术期刊社人身权大不相同之处.目前学术期刊界约定俗成的共识是,作者向学术期刊社投稿,就意味着作者已将其作品的汇编权、修改权、纸质版的复制权、发行权授予学术期刊社使用[2].除此之外,其他各项权利则需经原作品作者的明确授权.国外有些国家已将汇编作品著作权论文范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关系明确写进了法律条文中,如,美国《著作权法》第201条中规定:“在没有明确转移著作权或著作权中的任何权利的情况下,该集体作品的著作权人被认为只获得复制和发行作为特定集体作品——整体的稿件的特权.”
(三)学术期刊版式设计的专有权
版式设计是指由文字排列的顺序、字体以及其他排版材料的选用、行间和段间的空距、版面的布局等因素构成的印刷物
总体[10].这种设计体现了学术期刊自身的思想智慧和独特风格,是将自身刊物与其他刊物相区别的明显标志.我国《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版式设计权作为学术期刊社一种专有使用的“邻接权”,如同学术期刊的人身权一样,为学术期刊社所独有,与学术期刊各原作品著作权人无任何关系.但学术期刊的版式设计权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并具有保护期限,这又是和学术期刊人身权有所不同的地方[11].
目前,我国还未出台专门的学术期刊著作权规范,因此在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与保护的实践中,我们除了要严格依照《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还要充分考虑到学术期刊的特点和内容,将法条与实践相结合,以便对学术期刊著作权进行更好的使用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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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法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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