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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对责任保险制度的影响——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优先原则为切入点

主题:侵权责任法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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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一、侵权责任法与责任保险功能分析
  2. 1.侵权责任论文范文能分析
  3. 2.责任保险功能分析
  4. 3.小结
  5.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6. 1.无过错责任原则历史沿革
  7. 2.与《民法通则》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定义的区别
  8. 三、侵权责任优先原则
  9. 1.优先原则说
  10. 2.优先性说
  11. 3.优先承担说
  12. 四、两原则的确立对责任保险影响分析
  13. 1.增强了责任风险的可保性
  14. 2.有利于侵权责任的确定
  15. 3.有利于计算赔偿数额的大小
  16. 五、结束语
  17. 侵权责任法:三校名师侵权责任法讲座--王利老师01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 青岛 266100)

摘 要:

2010年7月1日,备受瞩目的《侵权责任法》在经历了七年四次审议的漫长酝酿过程后,终于颁布施行.新法中侵权责任优先原则的确立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引入,将对责任保险制度产生深刻的影响.笔者拟从侵权责任法及责任保险的功能入手,得出侵权责任法与责任保险制度在功能上是契合的,进而具体分析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优先原则的确立对责任保险制度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无过错归责原则;侵权责任优先原则;责任保险

一、侵权责任法与责任保险功能分析

1.侵权责任论文范文能分析

在《侵权责任法》未颁布前,我国对侵权责任的规定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单行法律法规中.通说认为,对受损害的民事权利的补偿和对侵权行为的遏制是侵权责任法两个最基本的功能.

(1)补偿功能.补偿,即“抵消(损失、消耗)或补足(缺欠、差额)”.[1]在侵权责任法语境下的补偿,即为“由侵权(赔偿)责任规范体现的,能使受害人针对加害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据以使受损权益得到回复的能力”.[2]

(2)遏制功能.简单来讲,遏制(deterrence)一词含有防止、阻止某种现象发生之意.有学者认为,侵权法的遏制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剥夺具体案件的不法行为人的非法利益,以及对其施加财产责任之外的不利后果,从而既可以遏制该不法行为人将来再从事不法行为,也可以有效地阻吓社会一般的人,使其不从事不法行为.[3]也有学者认为,遏制与单个人的责任没有联系,遏制是确认一个样板,使他人从该样板中吸取教训而不再从事此行为.[4]

结合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的遏制功能,应是在现有侵权责任规范体系下,使得加害人承担经济上或者之外的不利后果,从而达到阻止本人及其他一般社会人继续从事不法行为的目的或效果.

2.责任保险功能分析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风险事故”的急剧增加及损害填补必要的凸现,明显弱化了传统的侵权责任法不能快速有效地解决诸如环境污染、生产事故、瑕疵产品致损等大量问题.加之生产者的地位低下,生产者无端受损并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进而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显然是有失公允的.基于分散风险,重视受害人损失的填补,最终实现利益均衡的目标,便催生出了责任保险.

国际责任保险的发展轨迹证明,民事法律的健全与完善,特别是侵权法的不断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直接的基础.责任保险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其产生的目的在于分散风险,因而是完善现代侵权赔偿体系的补充方案.

侵权责任法:三校名师侵权责任法讲座--王利老师01

台湾学者郑玉波这样评价责任保险:“至于此种保险的效用,乃因社会经济进步,不仅个人与个人之间,因交往之频繁,而每有对他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之事发生(如医师误诊,致病人死亡,应负责任);尤其交通机关及其他企业之发达,且因无过失责任主义之畅行,极易酿成损害赔偿之事件(如飞机失事,造成伤亡,航空公司纵无过失,亦应负责),因而为使此等危险分散,俾不致使集中于该个人或企业,藉以维护其事业起见,责任保险制度乃为必要.因此种保险乃透过保险业将危险转嫁于公众的最好方式,所以于今各国无不盛行.”[5]“责任保险的存在,可以提高加害人填补受害人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有助于受害人的赔偿利益得到满足,具有安定社会秩序的功能,符合社会利益.”[6]笔者认为,在侵权责任法律规范体系的语境下,责任保险的功能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

(1)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功能.“保险分为两种,即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所谓损失保险,也称自我保险或第一方当事人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契约,交付一定的保险费,在投保人因为意外事故而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支付一定的赔偿金给投保人的继承人或被保险人的制度.”[7]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又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因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的一种保险.责任保险创立之初的目的主要是分散和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其目的已逐渐转变为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在通常情形下,保险公司的清偿能力要远远高于被保险人,通过责任保险制度的安排,保险公司可以和被保险人一起为受害人提供赔偿方面的保障,当被保险人自身资产不足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这一点尤其重要.因而,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大大促进了侵权责任法的补偿功能的实现.

(2)阻却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功能.有学者认为责任保险的出现弱化了侵权法的遏制功能,使侵权法面临危机.张俊浩就在其所著的《民法学原理》一书中提到:“侵权人由于参加了责任保险,而得以用不成比例的保险费,把他的赔偿责任转嫁给社会,使得侵权行为法对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诱引功能,无以施其伎.就此点而言,侵权行为法面临着真正的危机.”[8]笔者对这一观点并不认同.原因在于保险人往往是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保险精算方面的专家.在责任保险制度中,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的多少及费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大小.在此,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可以解释为其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频繁程序及造成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等.通过对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预期,针对那些容易诱发被保险人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预期损失比较大且难以防范的风险,保险人可以通过排除条款,将其排除在普通责任保险范围之外;若投保人要求对此类风险投保,保险人可以“附加险”或“特别险”的方式向其提供,并收取高额保险费,这种特别的处理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被保险人实施侵权行为.另外,“拒绝行为人进行保险可能会使行为人在行为时谨小慎微,实际上起到了阻却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作用.”同时,虽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确立了侵权责任优先原则,但并不因此而否认侵权法的惩罚功能.因而笔者认为,责任保险的出现并没有弱化侵权法的遏制功能,反而起到了强化作用,更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9]

3.小结

侵权责任法与责任保险制度在功能上是契合的.责任保险制度是建立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之上的险种,一个国家的侵权法律制度,特别是其所确立的原则,直接影响着该国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下文中笔者将探讨《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优先原则对责任保险制度带来的影响.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历史沿革

20世纪“风险事故”的急剧增加及损害填补必要的凸现,明显弱化了传统侵权责任法一元的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使其不能快速有效地解决诸如环境污染、生产事故、瑕疵产品致损等大量问题.加之生产者的地位低下,在事故发生后并不能进行有效举证,进而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而在此尴尬情形下,过错推定原则应运而生,在诉讼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这一做法对缓解当时的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人们很快发现大量的工业事故和生产事故是由于工人自己的疏忽造成的,即使采取过错推定的方法也无法使他们获得赔偿.于是,1884年德国颁布《工伤事故保险法》,最先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此后,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现代各国民法中均得到确认.

2.与《民法通则》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定义的区别

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在内的等四十多部法律中涉及了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规定.但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解,学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在确实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非常精准地表述了这一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显然,《侵权责任法》是这一观点的典型代表.[10]《侵权责任法》许多条款均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以得出,侵权责任法将无过错归责原则界定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其行为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无论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11]

根据两部法律的规定,不难看出二者对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定义存在明显区别.根据《民法通则》的界定,行为人只有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他们在实施致害行为的时候存在过错,则他们承担的侵权责任不是无过错责任而是过错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定义可以看出,在侵权责任法语境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时,不问其有无过错,受害人也无须证明行为人有无过错.且不论两部法律对无过错归责原则定义的合理性,单就对行为人谨慎义务的要求和责任承担等方面看,《侵权责任法》则更胜一筹.

三、侵权责任优先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针对该条款的理解和概括,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散见于有关《侵权责任法》释义和解释的书籍中,目前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1.优先原则说

这种意见认为,这里规定的是侵权请求权优先原则.认为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就是解决责任竞合时的法律原则,即一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时,优先承担民事责任.[12]

2.优先性说

这种意见认为,这里规定的是侵权责任的优先性.认为对同一违法行为,当行为人同时要承担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且这些责任都是财产性质的责任,当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时,责任人应当以其财产支付侵权赔偿,填补受害人所遭受到的损害.[13]

3.优先承担说

这种意见认为,当侵权人的责任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时,应优先承担侵权责任,即民事责任.[14]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都有道理,个人比较倾向于优先原则说.所谓“原则”,在不同的语境下有着不同的内涵,可以通俗地解释为“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从管理学的角度出发可以解释为“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则”,那么在法理学上将其解释为“是形成对法律规范有指示方向的标准,在具体个案中具有普适性”.现代社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不同类型的法律的情形是经常出现的,行为人也因此面临不同的法律责任.此时就需要具有普适性的法律原则来指引人们的行为.刑事责任中的罚金、没收财产和行政责任中的罚款,与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往往会发生冲突.在加害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责任时,应该优先承担公法上的责任还是优先承担私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立法选择.当各种法律责任竞合时,立法者优先选择侵权责任.因此从该条款的立法意图上看,这是处理法律责任竞合时的准则.

因此,笔者认为将《侵权责任法》第四条概括为侵权责任优先原则较为合理.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具有强烈官本位思想的国家,在立法中能够做出优先保护个人利益的选择,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因而该条款的重大意义在于明确了法律对私权力优先于公权力的保障原则,也是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最好体现.

四、两原则的确立对责任保险影响分析

通说认为,侵权法对于责任保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确定侵权责任的可能性和赔偿额多少这两方面,从这一标准来看,几乎所有的侵权法规则都或多或少对责任保险有所影响,这是因为责任保险承保的就是侵权责任风险.

1.增强了责任风险的可保性

可保风险的一个要件是风险的可评估性,即风险事件发生所产生的预期损失是可以测定的.相对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责任风险显得更加复杂,既取决于侵权行为的发生,还取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在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侵权损害赔偿往往难以预期,从而降低了责任风险的可评估性.可保风险的另一要件是风险的同质性,即要求有大量同质风险标的的存在,否则风险将难以有效集合与分散.侵权责任法的完善可能导致同类侵权责任案件的责任认定存在较大差异,从而降低了责任风险的同质性.侵权责任法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优先原则,使侵权责任认定有了明确的标准,有利于提高当前我国责任风险的可评估性和同质性,从而增加责任风险的可保性.

2.有利于侵权责任的确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被认为是侵权责任扩张的标志之一,对行为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的标准有所提高,使得原来不构成侵权的行为而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既而确定侵权责任.总之,无过错责任原则解决的是侵权行为发生后如何认定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优先原则解决的是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两原则的分工合作,最终有利于侵权责任的确定.

3.有利于计算赔偿数额的大小

随着侵权责任的不断扩张,特别是危险责任的不断扩展,与之相匹配的责任保险制度,尤其是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也随之增强.创设危险责任的主要原因是人们认识到新的设施、技术、物质或材料在带给人类巨大的收益和便利之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这种风险是未知的,也是无法预见的.为了平衡它们带来的利益和造成的损害,需要采用严格的责任形式来保护受害人.[15]这种保护既体现在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上,又体现在督促加害人对于危险的预防和减轻上.而在责任保险的种类上,主要的强制责任保险几乎都与危险责任的领域相伴相生.同时,危险责任一般都设有赔偿的上限,这样也可以有效地降低责任保险需要承担的损失数额,并且便于评估和计算责任风险的额度.

五、结束语

侵权责任法的发展演进催生了责任保险,而责任保险的发展又不断推动侵权责任法的演进.二者相互影响,剥离任何一方,都将使另一方的功能得不到淋漓尽致的发挥.目前,我国的侵权责任法颁布不久,责任保险制度也不尽完善,笔者将继续探索二者的关系,以期建构出合理的现代损害赔偿体系.

注释: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100.

[2]孙玉红.侵权论文范文能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15.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95.

[4]D论文范文id F. Partlett, Punitive Damages, Legal Hot Zones, 56La. L. Rev. 781, 797(1996)

[5]郑玉波.保险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78.236.

[6]See Jan Hellner, Tort Liability and Liability Insurance, Sandin论文范文ian Studies In Law, 1962, Volume 6, p.161

[7]张民安,杨彪.侵权责任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41.

[8]张俊浩.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832.

[9]张民安,杨彪.侵权责任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43.

[10]魏振瀛.民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650.

[11]王利论文范文编.民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775.

[12]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37.

[13]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19.

[14]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32.

[15][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著,齐晓琨译.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6.69.

参考文献:

[1]孙玉红.侵权论文范文能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郑玉波.保险法论[M].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78.

[4]张民安.杨彪.侵权责任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5]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6]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7]王利民.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8]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9]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 社,2010.

[10]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11]杨立新.论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W].载中国私法网,http://www.privatelaw.com.cn/Web_P/N_Show/PID等于4774,2012-3-12.

[12](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著.齐晓琨译.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3]D论文范文id F.Partlett.Punitive Damages[J].Legal Hot Zones.1996.

[14]Jan Hellner.Tort Liability and Liability Insurance[J].Sandin论文范文ian Studies In Law.1962.

作者简介:

缪平平,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责任侵权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侵权责任法引用文献:

[1] 侵权责任法论文范文 关于侵权责任法方面硕士论文范文3000字
[2] 侵权法论文范文 关于侵权法本科论文怎么写2万字
[3] 班主任责任教育论文题目集 班主任责任教育毕业论文题目怎样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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