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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司法解释的必要性:经济类法律法规为例

主题:法律解释的方法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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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论文范文

法律解释的方法论文

目录

  1. 一、文字的多义性与司法解释的必要性
  2. 二、法律规则的抽象性与司法解释的必要性
  3. 三、法律的稳定性与司法解释的必要性
  4. 四、立法技术的不完善性与司法解释的必要性
  5. 法律解释的方法:市场经济的法律解释 (合并)李曙光

刘晓宏(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没有立法权的司法机关若要正常行使职权,就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本文以经济类法律法规为例,从作为法律载体的文字的多义性、法律规则的抽象性、法律的稳定性、立法技术的不完善性等4个方面,对作为司法机关的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解释的必要性进行了系统探讨.

关键词:司法解释;经济类法律法规;必要性

作者简介:刘晓宏(1980-),女,吉林大学法学院2006级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9-0075-03

“一般性司法解释”是相对于“规范性司法解释”而言的.在我国,“规范性司法解释”是指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司法解释:而“一般性司法解释”意指作为司法机关的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仅对个案适用的司法解释.我国《宪法》对法院和检察院的职权采取的是定义式的规定方式.即将法院定义为“审判机关”.其独立行使“审判权”:将检察院定义为“法律监督机关”,其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据《宪法》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对法院和检察院的职权作了具体规定.法院的职权包括:审判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对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及负责对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检察院的职权包括: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对法院和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法院和检察院不享有立法权,其行使职权必须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但是,法律不可能将司法机关职权所涉及的事项面面俱到的纳入其中,因此,司法机关若要正常行使职权,就必须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一、文字的多义性与司法解释的必要性

作为法律载体的文字的多义性与法律适用所要求的惟一确定性之间的矛盾.使司法机关对法律进行解释具有了必要性.法律规则与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是以文字和法律事实的关联形式体现的.文字尤其是生活用语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含糊性和歧义性.法律经常使用的日常用语与数理逻辑及科学性语言不同.它并不是外延明确的概念.毋宁是多少具有弹性的表达方式.它的可能意义在一定的波段宽度之间摇摆不定,端视该当的情况、指涉的事务、言说的脉络,在句中的位置以及用语的强调.而可能有不同的意涵,即使是较为明确的概念,仍然经常包含着一些本身欠缺明确界限的要素.加之“事实”的无穷尽,对某一用语的解释也可能是无穷尽的,它总是需要进一步的解释,通过解释,才能对其含义进行更加精确的界定.

因文字的多义性而导致法律在适用中需要进行解释的事例很多.例如,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该条列举了4种不正当手段,包括“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这段简短的规定中出现了好几个多义词,如“使用”是否包括下列商业行为:“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用于商品交易文书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中”;如“企业名称”是否包括“企业的字号”:如“姓名”是否包括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在这种情况下,若不对法律进行解释,就会影响法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从而影响相关审判活动的进行.这将不利于保护公平竞争,并将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法律规则的抽象性与司法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规则的抽象性与社会关系的多样化之间的矛盾,使司法机关对法律进行解释具有了必要性.法律规则与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形式,决定了抽象的规则面对的始终是具体的法律事实.因而同一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需要对同类却复杂多样的法律事实作出处理.通常,法律规则只能就社会关系中的一般性或普遍性问题作出规定,其不可能面面俱到的描述出应该适用于其中的所有情形.这就需要适用者运用恰当的方法对法律规则作出解释.同时对社会关系进行高度的抽象化处理,以便在二者之间建立起联系,使既有的法律规则能够用于调整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

因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而使司法机关需要对抽象的法律规则作出解释的情形有很多.例如,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实践中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有的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有的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或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或以租赁形式使用房屋.对于上述复杂多样的合同关系是否均应认定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这就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消除争议,以更好地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法律的稳定性与司法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使司法机关对法律进行解释具有了必要性.法律制定后,一经施行,就会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不变:而作为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无时无刻都在变动之中.在一定时期内,法律规范与社会关系的联系.是一种固定不变的抽象规定与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后者的变化要求法律规范能够不断地应用于新情况.并解决新问题.这就需要通过对法律规范的开放性理解来阐释法律规范:通过对立法原意的创造性使用来填补法律漏洞.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对法律规范进行开放性理解和创造性使用,这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存在着很大差异,但法律规范的开放性、创造性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存在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因此.法律规范才不会成为一种僵化的事物.而能够同社会生活保持一种发展的、动态的对应和平衡.

因社会生活的变动性,而使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开放性解释的事例也很多.例如,按照《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那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登记的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而当事人恰恰又未*登记手续的合同,其是否生效?《合同法》施行前,实务界对此持否定看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鼓励交易的观念逐渐取代限制交易的观念而在社会生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在这样的情势下,是仍然维持传统看法而认定前述合同不生效,还是按照鼓励交易的观念并在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认可前述合同的效力?这显然需要对法律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四、立法技术的不完善性与司法解释的必要性

立法技术的不完善性,使司法机关对法律进行解释具有了必要性.立法者总是意图制定一部完美的法律,但由于并不存在一种完善的立法技术,立法者的该项意图便只能作为理想而存在.立法技术的不完善.使得法律只能尽可能地接近完美,却无法达到完美.这种不完美可能会表现为以下情形:

第一,同一规范性法律文件内部相关规定互相冲突.在《刑法》中,绝大多数条文是将“伪造”和“变造”行为区别开来的,如第170条的伪造货币罪和第173条的变造货币罪,第174条的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7条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等.有的条文却只规定了“伪造”行为,如第227条的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对后一种规定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显然要借助法律解释,将“伪造”理解成包括“变造”在内,否则.便无法对相应的行为进行适当的处罚,不利于打击该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第二,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相关规定互相冲突.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电信条例》.该条例第59条规定了4项不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其中第1项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该条例第68条规定了具有第59条第2、3、4项行为之一,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唯独将第59条第1项作为行政处罚的内容,规定在了第70条.在上述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发布前的一段时间.福建等地有人采取私设转接设备等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港、澳、台电信业务,造成了国家电信资费的重大损失,对该行为是适用《解释》追究刑事责任,还是适用《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为了不影响检察业务的开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检察机关必须对此作出选择.

第三,法律规范的内容过于抽象而无法适用.例如,《担保法》第89条规定了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不履行债务包括不履行部分债务,迟延履行债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履行不能而不履行债务等诸多情形.上述情形是否应无一例外地适用定金罚则,从《担保法》第89条的抽象规定中难以找到答案,这就需要对其进行解释,以更有效地解决相关纠纷,促进交易关系的健康发展.

第四.法律规范的内容过于具体而未能涵括其本应涵括的内容.例如,按照《刑法》第154条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构成论文范文普通货物、物品罪.鉴于上述刑法条文对保税货物所作的封闭式规定——按照该条文.保税货物限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3种形式——使得实践中发生的很多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没有被追究责任.按照《刑法》的条文逻辑,第154条要打击的是擅自销售保税货物的行为.只是由于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才使得其未能涵括本应涵括的内容.为了实现《刑法》有关条款的立法目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司法机关就需要对该条文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市场经济的法律解释 (合并)李曙光

第五.文字运用得不恰当而致法律规范产生歧义.例如,依照《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复制发行”可以作两种理解:一是“复制或发行”;二是“复制并发行”.按照第一种理解,只要行为人有复制行为或发行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按照第二种理解,行为人必须同时有复制行为和发行行为,方可构成犯罪.显然,这两种理解是不能在司法实践中并存的.为了有效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对上述法律规定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作为法律载体的文字的多义性与法律适用所要求的惟一确定性之间的矛盾.法律规则的抽象性与社会关系的多样化之间的矛盾,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以及立法技术的不完善性等原因的存在,使得法院和检察院进行一般性司法解释具有了必要性.若不如此,司法机关的职权就无法正常行使,司法工作就无法正常开展.

(责任编辑:郭士琪)

参考文献:

[1]强世功.立法者的法理学[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145.

[2]林维.刑法解释的权力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论文范文大学出版社,2006:5.

[3]昊丙新.司法的真相——在法律解释的合法性与妥当性之间[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02):12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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