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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面相转向——两所大学的本科毕业文为对比观察

主题:法律教育网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04

简介:关于法学教育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法学教育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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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一)定位和立场
  2. (二)质疑与创新
  3. (三)知识与方法
  4. (四)结论
  5. 法律教育网: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年会开幕

贾媛媛

[摘 要]通过对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365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统计分析发现:以工科为主的专业性大学的法学专业教育目标虽当定位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但由于路径依赖思维的使然,重理论轻应用的倾向明显,与知名综合大学在人才培养方向上没有形成明显差异,缺乏深厚底蕴和品牌效应的特色培养.专业性大学的法学教育当实现三个转向:经由纯粹理性转向实践理性的定位转向;教科书式的“通说”思维向质疑式的“异说”思维转向;由逻辑演绎向经验实证的方法转向.

[关键词]法学教育;应用型人才;实践理性;转向;实证研究

[作者简介]贾媛媛,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广西桂林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2728(2010)09 -0183 -03

作为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能力的有效途径、衡量学科教育水平的重要标志,本科毕业论文不仅是高等教育的成果体现,某种意义上,更是大学教育理念与研究方法的一个缩影.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以工学门类为主体,工、管、文、理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也开设了法学专业,且招生和师资逐年增长①.这些依托工科院校优势开设的法科专业既有其学科优势,亦有相对政法院校专业法学教育的局限.为真实描述这类综合性大学的法学教育状况,笔者以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为例,对比抽取其与浙江大学法学院2009年至2010年本科毕业生的365篇法学毕业论文,对论文选题和论证方法进行统计和比较分析.尽管由于取样范围的限制,样本覆盖率和抽样科学性未必尽如人意,本文也无意指向全面的描述和分析,而仅是以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的一隅为观察中心,*类似电子专业为主的综合性大学法学教育的现实面相,并由此尝试探索此类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

(一)定位和立场

英文中,“discipline”是一个很有意味的词,其既有学科的含义,也有纪律、训练的意思.如果不是妄加猜测的话,学科本身就意味着是对参与者的一种智识性实践训练,而非仅仅是一种与知识相关的单项输出或接受.如同足球场上的实战训练,学科的话语实践同样需要正确的定位,于是,训练方向和目标便成为了这场学科训练研究的逻辑起点.苏力教授言:“法律是世俗的.”“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寻找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作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于是,在法律是“实用的理性,而非纯粹理性”(德国公法大师Forsthoff语)的这一立场下,法学教育的实践理性品质也由此确立.但在通往实践理性的训练途中,是走学术型之途还是循职业型之路的争论却从未停止.2009年法学教育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发展论坛上,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似乎意欲终结这一道路之争:“大家已基本形成共识,应该向职业化方向发展;即便那些以学术为主的法学院,毕业生也不会都从事学术活动,更多的将以职业为导向.”然而,对于刚刚达成的共识而言,一直以来被强势的“科学一技术理性”话语所宰制的法学教育显然还没从既有的“学术型”格局中走出.

事实上,法科学生的就业去向业已多元化,就业领域已经由原来传统的职业法律向经济、管理等其他领域延伸,甚至可以说非职业法律领域已经成为法科生就业的主导.在法科生就业率持续走低的情况下①,类似电子专业为主的多科性大学法学院在定位为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基础上,应当洞察和面向市场,适应社会需求,而非局限于知识体系本身定位法学教育的方向.

法学研究中类型化的、注重原理的科学主义研究路径自然是重要的和不可缺少的,但法学并非纯粹理性的、思辨的学科,过多聚焦于对命题的研究、解说和论证,寄希望于具有强烈规范意义的原则或规则体系构建,难免陷入纯粹理性的窠臼.“社会科学的对象是现实的社会现象,这决定了仅以概念的纯粹理论思辨来构筑论文是没有多大意义的.”而从纯粹理性人手的论文写作更是似与法学教育的职业型道路有南辕北辙之嫌.当年轻学人的智识尚不足以应对“宏大的建构”时,当法学教授者按照自己的知识兴趣来“引导”学生的研究取向时,在“为赋新词强说愁”的情景下,法律实践所需要的法律认识和判断便失去了生长的环境,论文写作中的“知识复制”无可避免.法律的实践性学问性格有可能就这样被散居各种孤岛的“知识小众”所掩埋,难以形成成熟的法学教育共同体.散漫化倾向的直接后果便是最终法学知识生产中“伪劣知识无序积累”,真正的优秀成果难以脱胎.

(二)质疑与创新

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的交流就是一种知识的互惠、互补,任何时候人的大脑都不应当仅仅是知识的容器.在知识输入与产出的过程中,思考力是唯一的知识加工工具.“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学教育要摆脱教科书式的思维格式化,就不能仅停留于学科知识的浇灌,思维方式和方法论的训练是自我救赎的唯一出路.由此,基于知识和信息的创新思维与方法论探索当为毕业论文写作的第一要义,而反思性的质疑能力则是进行创新思维训练的前提.然而,在对365篇论文题目的逐一考察中,笔者没有发现一篇属于旗帜鲜明的“反思”类的文章,而“制度(立法)完善”类的选题却有146篇.数字的落差在反映法学论文写作的“绕大会堂现象”的同时,也暗示了质疑之声的缺失.

毋庸置疑,法律制度问题构成了法学研究的对象,无论是应用法学还是理论法学都必须以法律制度作为考察的出发点.然而,法学研究同时也当为具有独立逻辑的学术活动,而非政治和立法的附庸.脱离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来思考、观察或建构法律制度,过多引导学生“法律改革家”的“济世为怀”情节,代替立法者甚至政治家以解决制度问题为研究出发点和归宿的研究取向,成为了当前法学本科教育的一大流弊.陈瑞华教授在《论法学研究方法》一书中,将此类以“改迸直法、论文范文法改革和促进某一个制度的改变作为研究目的和归宿”的法学研究范式冠以“对策法学”之名,并对之进行了弊端分析.笔者虽不完全同意其理论至上的学术使命观,但对于此类“对策法学”所滋生的“问题意识缺乏症”却有同感.“制度形成的逻辑,并不如同后来学者构建的那样是共时性的,而更多是历时性的.”对于缺乏时间沉淀的年轻学人而言,目光往往只能停留在浅层次的立法或司法问题上,不及思考现象背后的深层结构和发现真正的理论问题就匆忙投入到问题的解决中,这样的成果实效性无疑令人怀疑,理论与实践的共生状态也难以维系.

对于科学而言,“各种解释结论与学术观点都只是一种假设而已”,任何解释都不可能是最终的权威解释.用波普尔的话说:“任何科学的理论都是试探性的、暂时的、猜测的:它们都是试探性的假说,而且永远都是这样的试探性的假说等我们无法确定任何一个理论是不是真理,因而我们必须做好准备等我们的理论不管目前多么成功,却未必完全真实,它只不过是真理的一种近似,为了找到更好的近似,我们除了对理论进行理性批判以外,别无其他选择.”法学亦无例外.作为年轻的法律学人,做好这种挑战权威的思想准备.当为治学必备的首要品质.法学研究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样,并非一种独白的个别行为,而是需要对话与沟通,需要借鉴与批评,在与现有学说的对话和批评中进行学术研究与创新.正如麦金农在与德沃金的论文范文文艺之争辩中表达其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不同见解和平等权的理论修复,此类思想史的论争对于中国的法学教育是如此的陌生.因为我们的教师与学生都已习惯了没有异说的教育,习惯了整齐划一的教科书式“通说”,并以之作为考试的标准答案,在这样标准答案的思维引导下,作为最终知识产品的毕业论文缺乏反思与质疑也就在情理之中了.然而,这种教育模式的弊端尚不仅于此,真正的贻害在于它破坏了年轻人最可宝贵的禀赋——想象力,而想象力正是创新的源泉与动力.没有创新,侈谈真理,更空言教育.

法律教育网: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年会开幕

(三)知识与方法

法学方法论和法学知识形态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学不同知识形态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采用了不同的法学方法论[11].法学教育并不是简单的法学知识传授,“比知识更重要的是方法”,更多的是需要通过知识的学习而培养、训练一套法律思维方式,而这种思维方式归结到底是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方法的基础性训练.卢曼说过一句很经典的话:方法总是和问题相伴而生的,我们要善于根据问题的不同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而不是盲目推崇某一种研究方法,唯其马首是瞻[13](P71).“远行必自迩,登高必自卑”,只有对“道”领悟透彻,方可在“术”的具体问题上有所受益.问题决定了方法,方法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进程和结果.受传统思辨思维的影响,代表“法哲学”层面的逻辑演绎方法在中国法学界一直备受推崇.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曾预言:“法律研究的未来会属于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工作者,而不属于只研究‘白纸黑字’的律师.”尽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学界开始自觉运用实证方法研究法学问题.但对于法学教育而言,这种研究方法似乎并未得到足够的重现.虽然调查报告和数据分析无法直接造就蜚声学界的理论大师,但倘若能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真实的描述,便应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因为,与规范性的研究相比,描述性的分析更能经受住时空的考验.更为重要的是,法学方法的转换可能给理论问题的讨论带来新的视角,而法律方法的恰当使用又可以更好地解决现实当中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

(四)结论

上述数据和分析显示,以工科为主的专业性大学的法学专业教育目标虽当定位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但由于路径依赖思维的使然,重理论轻应用的倾向依然明显,与知名综合大学在人才培养方向上没有形成明显差异,缺乏深厚底蕴和品牌效应的特色培养.在应对“法学教育如何能面对正在发生的社会转型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供有市场需求的优质产品”的挑战时,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是使法学院的产品——毕业生和学术成果(论文)适应法律职业化的需要,为法律实践提供持续的智力支持.法学教育不仅需要理论和实践的良性共生,更需要学科发展的路径指引.于是,当中国法学转向“司法定向的法学”时,作为法学知识生产的法学教育也同样面临着一个新的增长点和必然的教育转向:一是经由纯粹理性转向实践理性的定位转向;二是教科书式的“通说”思维向质疑式的“异说”思维转向;三是由逻辑演绎向经验实证的方法转向.而转向的一个前提在于法学家职业共同体和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形成.因为只有法学知识共同体的形成,才能为法学教育的知识生产提供稳固的基础和结构,避免以“知识小众”的私人知识或兴趣偏好设定价值评判的标准.

社会分工决定了不同的法学院系可以各自依自身的资源来追求自己在法学教育上的比较优势.以工科为主的专业性大学在探索法学教育改革路径之时,首要的目光应当关注自身的资源优劣,在有能力并准备着认识并纠正自身的弱点和缺点的同时,开拓正确的行走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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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舒国滢.我们时代的法学为什么需要重视方法[A].迈 入法学之门[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公法学与政治理论[A].吴庚大法官荣退论文集[C]. 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

[4]郭成伟,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M].北京:中国法制 出版社.2000.

[5]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与改革任务[J].法 制资讯,2010,(1).

[6]巩丽霞,胡文慧.论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 的变革——兼谈法科生就业率[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学报,2010,(1).

[7]杨建顺.行政法学方法论一写给大学本科生[A].迈 入法学之门[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8]张明楷.学术之盛需要学派之争[J].环球法律评论, 2005,(1).

[9]纪树立,科学态度与证伪主义——波普尔的一篇(前 言)以及对它的评价[J].读书,1986,(1).

[10]羽戈.平等与自由的冲撞——有关德沃金与麦金农的 论争[J].政法论坛,2006,(2).

[11]陈兴良.法学知识形态及其方法论[A].法学进阶之 路[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12]张卫平.学习民事诉讼法中应注意的十大关系——谈 谈如何学习民事诉讼法[A].法学进阶之路[C].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13]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社.2009.

[14]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The Path of the Law[ Ml. Harvard Law Review ,1897,( 457).

[15]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 2006,(2).

[责任编辑:清泉]

总结:本文关于法学教育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法律教育网引用文献:

[1] 法学教育方向论文选题 法学教育毕业论文题目如何定
[2] 最新法学教育参考文献 法学教育参考文献怎么写
[3] 法学教育论文大纲模板范文 法学教育论文大纲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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