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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安全保障的有关

主题: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28

简介:适合不知如何写交易网络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交易网络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交易网络论文范文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论文

目录

  1. 1.网络交易安全及其保障的民法规范
  2. 2.网络交易安全及其保障措施的刑法范畴
  3. 3.网络交易安全保障的对策
  4.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iOPharma----强大的药品交易网络平台

张晔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北京100027)

摘 要:本文对网络交易的现状、本质以及网络交易的安全风险进行了介绍,对相关保障的法律规范环境进行了论述,并对保障网络交易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网络交易;安全保障;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TP393.08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网络交易是当前电子商务应用最为普遍、最能体现电子商务特征的事物.近几年来,网络交易的数量和金额都在迅速上升,媒体报道称2009年网购金额达到了2670亿元.在当前信息化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代表的前提下,网络交易成为这种新技术对社会经济影响的最突出表现.受技术特征本身的影响,网络交易在带来方便快捷、交易成本降低等诸多好处的同时,在安全性、可靠性和交易风险方面比之传统交易方式则出现空前的负面效应,网络交易安全和保护对策几乎成为当前电子商务中最为迫切的问题.

本质上,网络交易不过是利用新技术实现了商品(广义的商品,包括实物与服务、金融等的)交易的过程.网络交易的虚拟性,让交易各方承担的风险比传统商事活动大大提高,媒体间时有利用网络进行欺诈案件的报道就表明:借助于信息化手段实现的社会活动,没有离开人的活动的本质,只是交易行为在工具上的变革,引起了社会习俗和秩序的震动,对于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的呼声自网络交易随之而起.

网络本身具有的无边界、无主管、虚拟性等特征,决定了任何一次交易行为随时可能被任一交易方推翻,有意、无意地破坏诚信原则几乎不存在障碍,由此,电子商务对于诚信的诉求空前提高了起来;同时,信息网络的前述特点也为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一工具从事欺诈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从具体的方面说,就是网络交易的安全性问题.网络交易的安全问题,可以概括为两方面: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的交易本身的交易安全,这是民法层次的问题;网络交易中防止诈骗和被论文范文攻击的问题,这是刑法层次的安全问题.

1.网络交易安全及其保障的民法规范

交易行为作为人的基本活动内容,早已形成比较完善的道德标准和稳定的法律体系.其中,由于涉及财物的交换和归属,涉及到最起码的交易安全,保障交易安全这一人的基本道德规范在商事活动中被提到相当的高度.几千年来商品社会孜孜以求的道德理想,罗马法传统建构的民法基本原则,都是在维护着保障交易安全这个作为人所应有的基本社会性因素.

现代民商法对商品交易早已形成了稳定而科学的规范体系,以交易主体、物权和合同为基本内容的现代民商法,在基本规则方面完全可以包容到“网络交易”上,差别仅在于技术手段的应用,在交易工具、信息沟通等方式上与传统交易有所不同,这并非是交易规范要解决的问题.电子签名作为一项技术,解决的是网络交易中交易行为确认的问题.就是要解决在“虚拟”的网络交易状态下,交易双方对一项契约以真实的主体资格、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行确认的问题.有关电子签名的立法,仅仅是对采用电子签名技术作为一种行为确认的法律承认,即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确认.我国以法律的效力等级来确认电子签名的效力,电子签名目前应用最广泛的是网上银行,准确地表明了电子签名的法律作用和地位:首先电子签名是信息化环境下主体行为确认的方式;其次,行为确认涉及民法基本规范,必须以法律的效力来规范.无论在技术上电子签名是否真能起到行为确认的作用,是否为“皇帝的新装”,技术是发展的,用其他技术也一样,法律上解决的问题只是:必须要对信息化环境下可以确认主体行为的手段、工具或者渠道之类予以法律地位的确认.这就为保障网络交易安全从法律上解决了至关重要的问题—一行为确认,这是契约与否的最基本要素.

电子商务本身的“虚拟性”特征必然带来交易风险的加剧.在网络交易活动中,最大的问题是交易双方不曾谋面,买方和卖方都存在着对对方严重信息缺失的情况.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商、特别是经营网络交易平台( C2C)的运营商采用各种手段确认交易各方的真实信息,例如利用软件技术实现在交易平台中的对交易各方“信用评估等级”制度;又如交易平台实行卖家的实名制,利用与银行合作实现的支付手段进一步强化这种实名制等.交易平台运营商这样做的目的无一不是针对网络交易的虚拟性而可能引发的交易风险设计的.应该说,以利用网络技术本身、辅之以其他传统的身份确认技术来规避网络交易“与生俱来”的风险,目前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电子商务的活跃、交易平台的迅猛发展、不断有进入者等事实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商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利用技术手段建立起来的交易安全保证体系,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的诚信评价体系、诚信登记、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等,都是一种民事的法律行为,是一种契约关系,通过民间自发的契约约束来保障交易安全.这也很好理解:交易是现代社会存在的基础,保障交易安全是任何正常交易的人的共同诉求,除非是故意违法犯罪,没有人会动不动破坏交易的顺利进行.网络交易依托于信息化技术手段,在安全保障方面也一样利用技术得以实现基本的保障,这是网络交易安全保障民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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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交易安全及其保障措施的刑法范畴

自网络交易产生的那一天起,有关网络诈骗的事件便不断见诸媒体.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必然带来的对交易安全可能的潜在损害凸现了出来.居心叵测之徒利用网络虚拟性借机骗取钱财,则是一种蓄意的犯罪行为,这与网络虚拟性引发的交易风险是两回事.诈骗犯罪是日常生活中早已存在、为刑法明确界定的普通犯罪.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具有直接故意的特征,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受害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处分财物.行为人使用的欺骗方法,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他们可能会利用任何手段.不断出现的利用手机短信的诈骗犯罪,制造被害人刷卡消费、购车退税等虚假信息并实施诈骗行为,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假意出售商品等,只是实施诈骗借助的工具不同.犯罪分子甚至利用电子商务网站的信用保证规则来实施诈骗犯罪,或者利用某些特殊商品的特性实施诈骗,都是形形色色骗术的构成部分,本质上是诈骗犯罪则确定无疑.

威胁网络交易安全性、或者说利用网络交易进行犯罪活动能够的行为林林总总.一些不法之徒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的‘信用保障”机制,以不道德的方式给网店增加信誉度,俗称“刷信誉”,不过,通过“刷信誉”增长起来的网店,其基本思路还是要把网店开下去的,除非潜藏着巨大的诈骗阴谋.不法之徒利用“搜索引擎”将顾客引导到虚假网站上来,所售商品的论文范文远远低于真品.一旦欺骗成功,骗子会另起炉灶,再注册一个新的网站继续行骗.与传统交易一样,网络交易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是支付,即财产转移.网络交易中支付手段借助于“网络银行”通过各类论文范文实现.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涉及到多项复杂的技术,涉及到网络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机构和论文范文发卡的金融机构,又是直接涉及到货币的部分,是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集中领域.不法分子通过“钓鱼”网站以伪造的网络银行支付页面骗取用户的网络银行*信息,然后直接登陆用户网络银行账户盗走存款.不法之徒通过电子邮件、钓鱼网站(即假冒的网络银行支付界面)、病毒文件等*客户银行账户信息和论文范文来实施犯罪活动.

信息网络技术有很强烈的、可以隐蔽利用方身份的特征,这个特征与实施诈骗犯罪借助的手段用共通性,所以为犯罪分子所利用.犯罪分子利用了网络的虚拟性实施犯罪,利用电子商务或者网络实施诈骗行为,对网络交易安全构成威胁,需要国家公权力机关严厉打击,这是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的刑法范畴.

3.网络交易安全保障的对策

交易安全是民商事活动的基本需求,保障交易安全的对策,可以从民商事主体和政府两个方面展开.如前所述,采用技术手段、辅之以传统的身份确认方式,在电子商务中自发形成了降低、减少交易风险的机制,是信息化进程影响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为了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在具体的操作中,运营商、特别是C2C运营商,利用技术手段建立起一套“信用保障”体系,包括卖家实名认证,买卖双方相互“信用评级”,成交记录累进评价指标等等.实践表明:这些C2C运营商建立信用评估机制和措施,在很大范围内遏制了其平台范围内的欺诈活动.另外,在信息化时代,由于技术的进步,实现了对诚信的评价指标的客观化和具体化,例如商事主体的诚信评价体系建设、诚信登记制度、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等;并且这些具体化的措施因信息化技术而变得可以操作.这些在民商事法律基本框架内,已经得到了基本的解决.《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为信息网络环境下的交易提供了行为确认的法律依据,是信息化时代民事立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基本制度设计.

2010年6月,政府有关部门发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开设网店要进行实名登记.这是对网络交易中为保障安全采取的“卖家实名认证”的行政法范畴的确认.对于网络交易的参与者而言,增加了其行政义务,当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政府为保障网络交易安全而采取相应对策的表现.

网络诈骗是对网络交易安全性的直接威胁,随着网络交易的增长,网络诈骗活动也呈现出形形色色的态势.早在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了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活动的、要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活动,是多种罪恶形式在新技术条件下的发展,利用电子商务网站的信用保证规则来实施诈骗、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假意出售商品、“钓鱼”网站、利用病毒文件*客户信息等犯罪活动,对网络交易的安全构成威胁,需要公权机关严厉打击.现代行政法将公权行使与民商事活动的法律调整的边界划分得十分清晰,相关机构不断发布的涉及信息网络的犯罪形态提示,“警情警示”的及时更新,是现代行政法治环境良性发展的体现.同时,普通大众树立基本的防范意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会大大降低损失的可能性.(责编杨晨)

作者简介:张晔(1969-),男,论文范文信息官,客座教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信息化法学、知识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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