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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银商”的刑法考察

主题:虚拟财产保护法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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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论文范文

虚拟财产保护法论文

目录

  1. 1.关于网络“银商”的概述
  2. 2.对“银商”伴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刑法考察
  3. 3.对“银商”易引发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刑法考察
  4. 3.1盗窃网络虚拟财产
  5. 3.2网络职业练级者的宰猪式、论文范文式
  6. 3.3抢占资源式
  7. 3.4伪造虚拟货币
  8. 3.5论文范文行为
  9. 4.对“银商”规制的思考
  10. 虚拟财产保护法:夫妻离婚争网店对薄公堂虚拟财产处于立法空白

白利勇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 要:网络“银商”是伴随着网络空间社会化和虚拟财产价值化而产生的,突破了以往以现实商品为交易对象的限制.由于立法的的严重滞后,使得在规制网络“银商”方面出现了立法空白,这样网络“银商”便游离于了法律规制和工商监督之外,成为了“灰色银商”.“灰色银商”的完全地下性,使得不仅其自身易伴随违法犯罪行为,还可能衍生出其他很多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到了对“灰色银商”进行法律规制的刻不容缓时刻.

关键词:犯罪;刑罚;网络“银商”;虚拟财产;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TP309 文献标识码:A

1.关于网络“银商”的概述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社会开始了网络化过程,虚拟的网络也开始了与现实社会的对接,现实世界越来越虚拟,虚拟世界越来越真实.在这种社会网络化的大背景下,网络资源也越来越紧张,网络资源的价值得到了凸显,特别是网络游戏在我国的风靡,网络游戏的*、武器、财宝等虚拟财产便具有了价值.只要有价值,便有市场,这样便产生了-一类以这些虚拟财产为贩卖对象的商人,由于很多游戏使用的虚拟货币都称为“银子”,于是这类人便有了一个名字“网络银商”.由于这类网络“银商”不同于以网络为媒介进行现实商品交易的商家,缺乏法律规制和工商监督,便成为了_一类“灰色银商”.

“银商”不是论文范文,也不论文范文银子,一般也不去盗窃别人*,他们低进高出,赚取中间差价来赢利.他们的行为和传统意义上的商人没有任何区别,唯一的差别就是交易对象的虚拟性.“银商”本身对社会没有危害性,更不可能违法.但是,—方面,由于虚拟财产本身的法律性质还没有得到立法认可,由虚拟财产而产生的犯罪和纠纷存在法律缺位,当事人往往只能依靠自己的私力救济;另一方面,由于“银商”这一行业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基本遵循“大鱼吃小鱼”的“物竞天择”朴素自然进化论原则,而这种原则最容易滋生犯罪行为.

2.对“银商”伴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刑法考察

由于“银商”缺乏法律规制,多处于离线交易状态,这使得“银商”交易过程中常伴随很多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应该说,诸如为了非法获得对方的虚拟财产,而在交易过程中,实施诈骗、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并没有突破传统刑法调整范围,仅仅是犯罪的行为对象由现实财产转变为了虚拟财产,但犯罪行为对象并不是区别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所以,以相应的传统犯罪加以定罪量刑即可,不存在司法规制困难,在此本文不再赘述.

3.对“银商”易引发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刑法考察

“银商”之所以被称为“灰色银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银商”货源的非正当性.这里主要涉及两类“银商”,一是经营正规游戏运营商发行的游戏点卡、游戏虚拟货币的“银商”,一是经营私人玩家之间游戏*、武器装备等虚拟财产的“银商”.当然,往往“银商”经营范围是集上述两类于一身.

3.1盗窃网络虚拟财产

在当前直接针对网游虚拟财产的犯罪中,盗窃行为是最严重和最普遍的现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一项统计显示,我国76.3%的网民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虚拟财产交易链的形成,加速了虚拟货币的流动.然而,与此同时,还有一条黑色产业链在地下悄然生成,有些电脑论文范文利用各种手段,尤其是木马程序,*玩家的*和论文范文,将玩家辛苦打造出来的装备和挣来的货币一扫而空,然后到交易平台上去出售.目前淘宝上的Q号、游戏*大多来自盗号集团,由此形成的产业链,已经跟以前的一些盗车集团很相近了.正是这些“银商”们在产业链中起到了承前启后、畅通销路的作用,使得盗号产业迅速壮大起来,盗窃、销赃的不法分子越来越多.

而在网易、盛大、第九城市、金山、腾讯发表的2007年联合打击网络盗窃、维护游戏健康声明中,更是明确表示由“制造计算机病毒一一传播计算机病毒——盗窃网络*——第三方平台销赃”等多个环节构成的盗号产业链已经形成.2008年7月,山东临淄发生了我国首例以盗窃罪判决的虚拟财产盗窃案件.

3.2网络职业练级者的宰猪式、论文范文式

对于游戏玩家来说,游戏的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给他们的感觉都是一样的,所以,为了获得现实的精神快感,而甘愿花大量金钱来直接购买游戏点数或者武器装备来提高自己在游戏中的角色的级别和战斗力.一旦有了这个需求市场,便催生了一个专门从事游戏练级和生产游戏虚拟货币的职业,俗称“打币族”.根据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的一项研究报告表明,在中国受雇专职玩家约有40万.据了解,在杭州、温州等几个主要城市都有私下专业从事“边锋银子”的“打币族”,他们专门勾结起来,专找网上“富翁”“杀猪”,通过三打一、出论文范文,把“肥猪”给宰掉,所以又称“宰猪式”.他们中有的还拥有翻牌的软件来打明牌,以掠夺网民的财产.

从本质来看,这些职业练级者本身不但不构成违法,还对社会有一定贡献,已经形成了产业链.游戏币等虚拟财产同样是“凝聚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按照经济学的规律,它们可以用于交换,而生产商品的过程也应当被视为正当的工作.目前,用论文范文购买游戏币的行为被韩国、美国、日本等国的游戏玩家普遍认同.

对于职业练级者所使用的宰猪式、论文范文式等行为就应当另当别论了.这些行为看似只是在虚拟的游戏世界中的一种战术战略,但与以娱乐、交友为目的的游戏行为相比已经发生了变异,具有了职业性、牟利性.游戏也是有规则的,游戏世界也需要公平公正,一旦使用欺骗的方式三打一或者论文范文,就是对对方的欺骗.但如果其目的是精神方面的愉悦,这时还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财产性权利.这类行为一旦具有了牟利目的,便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3抢占资源式

除了从非论文范文途径获得虚拟财产外,还存在一部分从论文范文获得虚拟财产的方式.

大量抢占某个虚拟资源.由于很多游戏运营商为了在游戏刚开始就获得很好的市场占有率,往往会在前期对用户的申请条件要求较宽,或者直接发放部分游戏点卡或者游戏币,此时,这些职业玩家就会迅速察觉到其中的利益,大量的申请账户或者游戏点卡和游戏币,等到游戏运营进入正轨后,再以高论文范文出售这些虚拟财产.2001年腾讯对论文范文号码申请进行限制,当时的论文范文号码已经开始值钱.此时就可以大量申请论文范文号码,再向一些需要论文范文号码的人出售.

这类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的经营行为,对游戏运营商是一种欺诈,可以构成诈骗罪.即使是不构成犯罪,也明显搅乱了游戏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打击.

在游戏运营商或者电信运营商举行优惠活动时,抢占资源然后高价卖出.游戏运营商或者电信运营商为了回馈广大用户,往往会在一定时期内向不特定用户发售一些论文范文低或者免费的虚拟财产.由于这些优惠虚拟财产是有限额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骗取虚拟财产,然后再高价出售给其他没有来得及获得这一优惠资源的玩家.

3.4伪造虚拟货币

直接伪造虚拟货币是新近出现的一类侵害虚拟财产的犯罪.由于这类犯罪对技术要求很高,而且—旦成功,很难被游戏运营商发现.其危害性比其他虚拟财产犯罪更具危害性,不仅会侵犯玩家的利益,而且会严重的扰乱该款游戏的虚拟货币流通秩序.

由于,游戏世界中虚拟的金融秩序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不构成破坏金融秩序犯罪.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几条的规定,这种伪造虚拟货币的行为很明显,构成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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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论文范文行为

网络论文范文问题由来已久,最近,一些开设有“唆哈”、“十三水”等等游戏的网站,因为设有随意交换银子的平台,同时义有“银商”收购或者出售银子,这便使得网上的论文范文游戏与现实生活中开设赌场论文范文没有了区别.而最让人乍舌的是还出现了“二八扛”(芜湖论文范文)“论文范文”、“唐人论文范文”等纯论文范文的游戏,这些游戏被网游公司和“银商”利用,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了便捷渠道,更为一系列安全隐患埋下伏笔.玩家要进入赌场,你得先将论文范文换成筹码(虚拟货币),如果赢了,就把筹码换成钱.用钱换成筹码时,网站会抽去5%左右.这样的网上游戏其实就是论文范文.

4.对“银商”规制的思考

“银商”已经发展成为了一个新兴职业,已具有相当的规模,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众多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而立法的滞后是要承担起一定责任的,正是存在法律空白使得“银商”行业不能够扬长避短,健康发展.所以,虚拟财产交易市场要健康运行,“银商”行业要健康发展,就必须完善立法,加强对“银商”的监督和引导.

面对“论文范文——虚拟财产”交易的“火爆”,面对“银商”行业的“崛起”:社会是肯定的同时又有几分无奈.网络游戏虽然从传统观念来看,不能算是一个正当职业,会玩物丧志;“银商”被认为是不务正业.同时,网络游戏确实对社会负面效应明显,成为了当前社会治理难点,特别是不易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银商”更是伴随和引发了种种违法犯罪行为.但是,网络游戏的快速发展,“银商”成长为一个行业,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为经济发展贡献了巨大力量.社会面对现实只能是肯定之外多了几分无奈.

对于这一现象,政府尚无明确态度.一方面是立足于社会文化健康,强调对“银商”的控制.将加强对网游企业的指导,遏制以“练级”、“虚拟财产交易”等为目的的游戏.另一方面是立足于现实,强调对“银商”的管理监督.2009年,论文范文、商务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着眼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市场行为缺乏监管、用户权益缺乏保障、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缺少限制等现象比较严重等.

上述观点的矛盾已表明,我们对于“银商”不能斩尽杀绝,而应从各个方面对其进行全面的规制、监督,使其扬长避短,健康发展.从法律层面来讲,在刑事法律的相关解释中,确定进行相关交易均属于违法行为,另规定此类交易到何种标的就属于刑事法律问题,比如以交易金额的大小确定,依次确定违法行为,来定罪量刑犯罪.但是,此类严打行为不仅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只能暂时的换来稳定,效果不佳.所以,只能是将“银商”置于阳光之下,完善网络立法,制定交易规范,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综合监督.

首先,加强网络立法.当前是市场经济时代,法治是其本质特征,所以,立法是“银商”摆脱“灰色”而走进阳光化的前提和根本.通过立法来对虚拟财产的性质进行确认,使虚拟财产所有权物归其主,这样虚拟财产交易过程中的纠纷就会减少很多,有利于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确立“银商”主体登记制度和纳税申报制度,实现对“银商”的经济行为的监督.

其次,如果要让虚拟物品交易从阴暗走到阳光下,仅仅是立法的完善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一个完备的制度建设.比如建立一个大型虚拟物品交易平台,定期的发布相关论文范文,并定期的进行交易,这方面可以借鉴证券交易市场的规则或模式,把网络中的物品或货币进行挂牌交易,限制游戏运营商的货币发行量以及货币发行周期.

再次,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纠纷处理机构以及处理规则.显然,“银商”在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产生各种纠纷,必须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另外,“银商”易引发其他上游违法犯罪活动,这里的关键就是“银商”货源的合法化.虚拟物品交易中存在的欺诈以及游戏中的“三宰一”行为都属于不诚信行为,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虚拟物品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而应该通过纠纷处理机构或用户的申诉等程序,让虚拟物品回归相应受骗用户或玩家.另外,应当充分发挥游戏运行商的作用.

最后,就我国网游产业的发展现状而言,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出现已经成为了必然趋势.由于不同的游戏运营商经营的游戏是不同的,所以对网游企业而言很难通过一个平台来对市场上所有的交易进行监控,而第三方交易平台则能够做到这—点.要解决包括炒作论文范文、非法交易、*装备等等诸多出现在目前网游业界的问题的第一步,就是要有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对这些交易进行管理和监督.像5173这样的第三方交虚拟装备易平台无疑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个途径.(责编程斌)

参考文献:

【1】虚拟财产交易产业链已形成面临立法困惑来源【N】,中国经济时报,2007.1.17

【2】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成热议【EB/OL】. http://news.66net.net/zatan/2009-04-14-145 193.shtml.

【3】虚拟财产交易,你准备好了吗【N】,科技日报,2008.12.18.

【4】国惠.游离法律之外网游催生“灰色银商”【N】.中国经济周刊,2004( 46).

【5】台一网络游戏玩家涉嫌大量制造虚拟货币判赔75万[EB/OL]http://ent.qiandao.net/info/game/2009/0708/17413.shtml

【6】 http://www.论文范文v.cn.

【7】网游虚拟装备交易亟待规范【EB/OL】. http://www.yxnpe.com/2007 -11- 12/OOI S/118119 22.html.

作者简介:白利勇(1983-),男,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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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保护法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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