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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中存在建议

主题:金融机构贷款额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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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贷款论文范文

金融机构贷款额论文

目录

  1. 一、《办法》内容概要
  2. 二、《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3. 三、对策建议
  4. 金融机构贷款额:江西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突破万亿元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呼和浩特 010020)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有关“定向实行税收优惠、论文范文补贴等政策”的精神,引导和激励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撬动社会资金流向“三农”的杠杆效应,财政部于2008年开始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2010年9月25日财政部出台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在引导社会资金回流“三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亟待研究解决.

一、《办法》内容概要

《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但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即使达到上述条件,亦不予以奖励.目前,有内蒙古、河北、辽宁等18个省(区)享受到了这一政策.新《办法》相关要求:

(一)享受政策的金融机构.《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

(二)享受政策的贷款范围.《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三)享受政策的额度.《办法》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四)享受政策的条件.《办法》规定对年末贷款不良率同比上升且高于3%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五)落实政策的资金来源.《办法》规定奖励资金由论文范文和地方财政分担.东、中、西部地区,论文范文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

(六)政策的管理部门.《办法》规定政策落实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发行不能享受奖励政策.《办法》规定农业发展银行不能享受奖励政策.农发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坚持“保本微利”的经营目标,但随着我国粮食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县域大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已不复存在,县级农发行的贷款对象也随之转变,不再以国有粮食企业为主,而是承担着大量涉农企业的贷款供给.《办法》的主要宗旨是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贷款的投放力度,而农发行作为县域重要的涉农贷款发放主体,不能享受奖励政策,“放贷与不放贷一个样”,在此背景下,农发行丝毫没有放贷积极性,产生懈怠心理,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支持.

(二)涉农贷款平均余额计算方法有待改进.目前,涉农贷款余额按金融机构季末贷款余额除以季度数计算.这一计算方法存在较大的不科学性,可能造成两种结果:一是金融机构套取奖励资金.按目前季末余额考核计算方法,只按4天余额计算,即每季末日贷款余额相加并除以4,为金融机构套取财政奖励资金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条件,使金融机构违规成本大大降低,金融机构如果想套取财政奖励,在每季末日将贷款余额大量虚增,于季后次日立即归还,就会轻而易举地套取财政奖励资金.另一种是金融机构少得奖励.按目前季末余额考核计算方法,可能存在少计贷款余额情况,如果金融机构贷款到期日为季末日的话,就可能出现一个季度贷款余额不被计入涉农贷款平均余额的现象,对金融机构来说就不能获得该区间内的奖励资金(如7月1日放贷,9月30日归还,此笔归还的贷款将无法享受到贷款奖励,因此,《办法》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性),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金融机构为规避这一现象,就会拖延贷款发放,避开贷款到期日为季末日,影响贷户及时获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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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良贷款考核指标设定不科学.将不良贷款比例纳入考核指标毋庸置疑,但将不良贷款比例控制在不高于3%,则不尽合理.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形成原因较为复杂,既有国际环境影响,又有国内环境,也有金融机构自身因素.如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普遍上升,再如,遇有自然灾害频发年份,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也将上升.另外,由于受地区经济金融环境和历史遗留问题等影响,个别地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偏高,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很多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率都远远超过了3%,2011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平均不良贷款率达5.5%,无法达到《办法》对不良贷款比率限制条件.各类金融机构也不尽相同,国有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较低,容易获得该项奖励资金;而农村信用社贷款不良率较高,最需要获得奖励补贴资金却很难得到.因此,该项硬性指标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四)部门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配合.《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奖励资金管理细则.由于《办法》是财政部门独立发文,并没有涉及到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该项政策许多地区也没有相关部门的联合行文,而涉农贷款和不良贷款率的统计、现场检查工作,分别归属于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没有人民银行和银监参与其中,进行数据把关,仅凭财政部门进行数据核实和检查,在缺乏银行监管经验的情况下,涉农贷款数据和不良贷款率的真实性,无从得以保证,同时也会造成财政部门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

三、对策建议

(一)将农发行纳入奖励范围.鉴于目前农发行作为涉农贷款投放的重要主体,鼓励县级农发行放贷积极性,建议将其纳入《办法》的奖励范围.并将部分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纳入员工的奖励工资和增加单位的办公经费,从而激励县级农发行加大支持“三农”经济的发展力度.

(二)改变贷款平均余额计算方法.为有效避免金融机构套取国家财政奖励资金和金融机构少得奖励资金现象,建议采取按日均余额、旬均余额或月均余额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的方法,可以大大提高金融机构的违规成本,从而可以完全避免或部分避免贷款平均余额计算不合理现象,从而提高执行政策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科学设定不良贷款比例指标.鉴于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形成因素复杂,建议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对金融机构恢复2008~2009年该项政策对不良贷款考核要求,即由“对年末贷款不良率同比上升且高于3%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改为“对年末贷款不良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二是对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按金融机构类别不同,采取区别对待原则,即同类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应不高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对“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三是国家在年度终了后,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国际和国内环境影响以及地区不可抗力因素和历史遗留问题,将不良贷款率确定权下放省(区)财政部门,由其根据地区实际情况予以科学合理确定.

(四)强化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各地区应及时出台《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保该项政策的顺利实施.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应负责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现场检查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统计工作的指导,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同级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统计数据质量的监控;银监会各分支机构负责辖内县域金融机构贷款质量的认定,以防止县域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行为的发生.

(责任编辑:王志鹏)(校对: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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