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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公证能否撤销

主题:如何放弃继承权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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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论文范文

如何放弃继承权论文

目录

  1. 如何放弃继承权:被父亲剥夺的继承权 110117

(南京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放弃继承权是与接受继承权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权行使方式.我国《继承法》体现的是当然继承主义,即在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一刻起,继承人即享有继承权.因此,如果法定继承人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视其为接受继承.但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享有继承选择权.继承选择权是继承人最重要的权利,在继承人的各种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继承开始后,继承人首先要行使的就是继承选择权.一旦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溯及自继承开始不为继承人.继承权的放弃,一经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故为单方法律行为.在公证实践中,经常会有当事人放弃继承后反悔要求撤销放弃,但是由于我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放弃继承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公证员在论文范文实务中对这一问题的把握存在很大偏差,笔者通过实践中碰到的一个案例,谈一谈对此的看法.

案例详情:

张某(男)与陈某(女)是原配夫妻.张某于1983年去世,陈某于2000年去世,张某去世后陈某一直未再婚.张某和陈某共有两个子女,分别是张甲和张乙.张某和陈某的父母均先于他们去世.夫妻二人去世后留有一套共有房产.2009年5月,张乙来到公证处,按照法定的公证程序*了放弃上述房产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然而,张乙回到家中,思前想后,对之前做出的放弃继承权声明的行为很后悔,事隔两天之后再次来到公证处,试图撤销之前所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此时,该公证尚未签发.

一、公证实务中的一般做法

在实务中,放弃继承权一般通过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完成.所谓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是无条件和无保留要求的.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权人对个人权利的一种处分方式,是单方法律行为,是对既得财产权利的自愿抛弃,因此不能附加条件.放弃继承权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特别是经过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在发生继承纠纷诉讼时,是法院直接采用的有效证据.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继承人张乙在法定的期限内,按照相应的程序要求*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一般来讲不能随意反悔.但是本案中有一个关键之处在于,张乙的公证未经审批签发,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尚未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证处仍然坚持拒不让张乙反悔,那么势必违背了张乙的真实意愿,违背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将对其合法的财产权益造成伤害.反之,如果本案中张乙在公证书签发生效之后,才提出撤销申请,公证处就不能轻易准予撤销了.在这种情况下,公证书已经制作完毕,并且完全符合法定程序,如果轻易撤销公证书,既不利于维护公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不利于公证行业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公证书的公正性.

二、放弃继承公证能否撤销之再思考

我国继承法对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可以撤销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在公证实践中对放弃继承声明书经过公证后能否撤销在认识上有不同的看法.肯定说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中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这说明在司法实践中是允许继承人在特定条件下反悔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而主张继承.因此,对放弃继承的人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后遗产处理前要求撤销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否定说则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经过法定程序公证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放弃继承的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直接涉及其他继承论文范文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经公证后不能撤销.

如何放弃继承权:被父亲剥夺的继承权 110117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看法均不全面.因为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撤销是指行为人在某些法律事实出现时取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使其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放弃继承是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一经做出并经公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撤回,但是,既然放弃继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放弃继承的人可以取消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撤销放弃继承公证,接受继承:(1)在遗产处理前经其他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同意;(2)因对遗产状况有重大误解做出放弃继承行为的;(3)因受欺诈、胁迫而做出放弃继承行为的.总而言之,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经公证后不得撤回,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撤销.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证处在*此类公证时,要综合分析各方面的要素,在法定程序范围内,尽量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也只有这样,才能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公证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作者简介:

戴伟,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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