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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视角下的流动儿童家庭教育

主题:儿童权利公约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17

简介:适合儿童权利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儿童权利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儿童权利论文范文

儿童权利公约论文

目录

  1. 一、儿童权利概念的界定
  2. 二、儿童权利视角下的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问题分析
  3. (一)案例呈现
  4. (二)儿童权利视角下的流动人口子女的家庭教育问题分析
  5. 1.家庭层面
  6. 2.社会层面
  7. 三、结语
  8. 儿童权利公约:【Winnie CO】140101尼坤儿童权利

近些年来,随着大规模流动人口涌入城市并出现“家庭化”趋势,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问题逐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学界的普遍思考.本文尝试引入“儿童权利”的概念对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问题进行探析,从作为家庭教育的主体即流动儿童的权利出发剖析家庭教育问题背后的深层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儿童权利概念的界定

至今为止,学术界对“儿童权利”的概念尚未准确界定,本文中儿童权利是指儿童凭借特殊的身份而享有的正当自由或者利益,这些正当自由或者利益是由道德以及法律所规约的.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上讲,儿童权利意味着儿童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即便家长、教师、一般社会公众乃至政府也是不能侵犯的;法律或者道德在确认儿童享有这些正当的自由或者利益时,明确赋予了父母、教师、一般社会公众以及国家所承担的相应义务.

本研究所指的儿童权利所包含的内容与含义均以《儿童权利公约》为依据,包括:生存权、参与权、受保护权与发展权.其中生存权指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参与权指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受保护权指儿童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发展权指儿童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王本余,2008).

从儿童权利的概念出发,流动儿童在家庭教育中所享有的“儿童权利”不仅是一种认知层面的视角,也是一种实践层面的推动.流动儿童家庭教育问题实质是儿童权利如何建构与实践的问题.从家庭层面来讲,家长与流动儿童对儿童权利的认知和实践影响着家庭教育问题的形成与解决;从处于家庭论文范文的社会层面来讲,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问题关涉社会政策以及相关法规在“儿童权利”实现的过程中所发挥的积极地或消极地功能与作用.因此,本文将结合相关流动儿童家庭教育的个案,从儿童权利的视角进行家庭与社会两个层面的分析.

二、儿童权利视角下的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问题分析

(一)案例呈现

个案一:王某,女,25岁,小学文化,湖南衡阳人,来昆明5年,以缝纫为生,丈夫是洗车工,家中3个孩子,一个女儿两个儿子.王某主要负责带孩子和管教孩子,平时工作一直很忙碌,与孩子之间交流较少,主对孩子教育方面比较放任.访谈中,提到教育孩子的难题是孩子喜欢看电视和不做作业,在学校被老师罚站,她偶尔忍不住也打骂体罚孩子,她认为孩子不做作业被老师挨打的事情可以接受.

个案二:谭某,女,39岁,初中文化,云南曲靖人,来昆11年,从事社区家政服务.家中3个孩子,年龄都在10岁左右.在受访中,她提到平时对孩子家教比较严,对孩子交友很重视,但孩子学习成绩不佳,不听话,放学在外逗留到很晚,对学校老师教学方式和态度非常好不满意,学校教育(民工子弟学校)中环境氛围也不好.目前遇到的难题孩子喜欢玩电脑游戏,交了一些生活习惯不好的朋友,自己很担心,加上自己性子急,易发火,故常常会打孩子,孩子他爸则习惯给孩子讲道理.谭某表示尽管城里很多人反对棍棒教育,但她将继续坚持.

儿童权利公约:【Winnie CO】140101尼坤儿童权利

个案三:章某,女,38岁,小学文化,福建福州人,来昆明7年,从事柴油生意.家长三个孩子,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已10多岁了,均在民工子弟学校读小学.章某会训练孩子参与家务,如让孩子淘米洗菜、做一些简单的家务活.她说最担心小儿子,因患过扁桃体腺炎,脾气怪,害羞,女儿性格较开朗,对孩子学习和生活中她比较倾向于根据孩子的性格特点来教育,有时候也打孩子,主要是因为孩子“不听话”,但是打完之后会跟孩子讲道理说好话.

从上述的三个案例不难发现,儿童权利包括生存权、参与权、受保护权与发展权等在流动儿童家庭教育过程中被认知与实践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从家长的角度来看,案例一中的流动儿童没有主动参与到家庭教育的过程,在放任型的教育方式下“体罚”也取得了合法性的资格而被家长接受并被实践,从某种意义上说他的儿童权利没有真正被认知和实践,作为家庭教育的承担者也没有享有充分的儿童权利;案例二中的流动儿童的权利被家长认知和部分接受,但在家庭教育的实践过程中由于家长受到家长专制的传统教育观念的束缚其儿童权利也未充分实现;案例三中的流动儿童的儿童权利体现为做家务、亲子沟通等方面,家长的儿童权利意识较强并能尊重孩子的个性因材施教,在论文范文型的家庭教育氛围中儿童权利得到了一定保障.

(二)儿童权利视角下的流动人口子女的家庭教育问题分析

1.家庭层面

(1)儿童权利认知与表达:流动儿童的权利表达能力很弱,家长和孩子对儿童权利的认知度低,对儿童权利及其相关法律了解不够,造成表达的“失灵”.据相关调查显示,家长对与儿童成长与发展的相关法律政策认知度很低,不知道何为《儿童权利公约》,亦不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相关的《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等的认知更是不清晰.

(2)传统家庭教育观念:传统文化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将父母至于绝对的权威,父母对孩子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对孩子控制过严,忽视孩子个性的特点,按照自己的意愿,左右孩子的成长与发展.“强制、专断”的家长制作风,将孩子作为私有财产,作为无能、无权,被保护的对象,处处为孩子主张权利,而作为权利主体的孩子却毫无权利可言.

(3)东西方儿童权利观念的价值冲突:随着儿童权利观念的普及与发展,一方面中国家长越来越意识到儿童权利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在涉及具体权利实践中,往往又出现严重侵犯儿童权利的现象.这种价值冲突,源自于东西方文化对儿童权利意识价值体系差异,是一种必然.我们应该探索在中国特定文化背景下解读儿童权利,并合理解决儿童权利具体运作中的冲突,促进本土儿童权利观的发展.

2.社会层面

(1)从外部环境来讲,流动儿童被接纳度低,面临歧视性环境.访谈中,不少个案表示自己孩子与城市居民孩子之间存在较大的分歧,经常受到城市居民孩子的排挤、嘲笑和戏弄.此外就连城市居民对孩子的接纳也很低,认为外来的儿童,行为问题多、家教差,不允许自己的孩子与其有交往.

(2)在法律领域,对儿童的保护仍停留在“口号、宣言”.对涉及儿童权利问题的相关法律内容未细化,存在大量法律空白,很多侵犯儿童基本权利的案件找不到法律处理的依据.儿童权利的保护法变成了其他法律的“重述”和“汇总”.长期以来,学者把对儿童的立法视作对儿童犯罪预防的法宝,实际上忽视对儿童特殊保护的意识,仅仅以成人的思维模式思考,忽略了以儿童为中心的事实,也使立法停留于表面,忽视对与之相关儿童法律问题的具体实践.因此,在家庭教育的立法中,要明确规定三层权利和义务.一是要对作为家庭教育主体即未成年人的监护者的相应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对恶意中断未成年人学业等现象进行严格的法律制裁,对因自身原因直接或间接剥夺儿童受教育权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对监护人的教育能力也要做进一步的规定,可以设置家庭教育资格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家长,进行强制性的家庭教育能力培训,以此提升教育孩子的能力,减少因教育方式偏差导致对孩子的侵权行为.二是要对家庭教育中的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法律不仅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对其受教育权给予保护,也应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应该珍惜各种受教育的机会,不轻易的辍学,培养艰苦奋斗的精神,不断提升自己的学习能力.三是要对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妇联等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做相应的规定.保证家庭教育正常开展所需要的经费来源、教育设施、师资队伍、评估机构等.

(3)具体到教育问题,突出表现在教育公平问题、教育歧视.一方面,由于户籍制度等因素的影响,教育公平问题不仅仅体现在教育起点的不公,如流动儿童在选择教育机构上面临的困境,也表现在教育过程的不公,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接受教育的过程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师资的差异、教学设备与技术的差异明显,此外亦表现在教育结果的不公.另一方面,流动儿童家庭教育也面临歧视性环境,父母对孩子家庭教育的认知偏差等问题直接或间接的阻碍了实质意义上的儿童权利的实现,从而表现为各种流动儿童家庭教育问题.目前社会对流动儿童家庭教育关注甚少,突出表现为如下方面:一是流动儿童家长学校与培训机构缺乏.二是大众传媒与舆论机构,如新闻出版、电台、广播、电视等,对流动儿童家庭教育关注度低.三是各级政府及权力部门,包括教育主管部门对流动儿童家庭教育的支持不足.四是对流动儿童家庭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

三、结语

从儿童权利的视角来看,流动儿童家庭教育问题根源于儿童权利的缺失,因此,解决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问题必须倡导和实现儿童权利.儿童享有自由和权利,它表达了一种对于教育的正当而又合理的诉求.对于教育来说,儿童权利或多或少给它“制造”了一些“麻烦”(陈怡琴,2003).这个“麻烦”表现在实践中儿童可能形成诉诸特定权利以对抗教育所提合理要求的偏好,会出现各种“过度维权”现象,这种“诉诸”、“维权”却因为儿童理性能力不足因而本身就是错误的.正是因为儿童理性能力薄弱,是一个不成熟的、发展中的个体,教育的存在才具有合理性基础.教育既要尊重儿童的自由和权利,但当儿童误用、滥用自己的权利时,教育又要予以必要的干涉.所以,教育是一种必要的强制.这样,教育中的儿童权利、儿童自由与必要的强制之间就产生了一种紧张.儿童正是在权利、自由与必要的强制共同作用下,逐步成长为一个理性成熟的主体的.

基于儿童权利视角,本文认为针对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问题,应从如下层面进行把握:

从家庭层面,应树立儿童是权利主体的观念,使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成为普遍的公民意识.儿童不仅是保护的对象,也是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儿童有自身的价值,应该得到相应的尊重,其权利不应该遭到家庭层面的剥夺和侵犯.

从社会层面上讲,相关法律部门、教育部门、妇联、民政部门、媒体等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国家、社会和家庭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意识.政府应建立“家长学校”、“家长培训机构”,使即将结婚或即将生育的公民能够接受有关儿童权利的知识.此外,要以尊重儿童,重视儿童权利等理念来培育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氛围,为儿童权利的实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基础.

作为权利主体的儿童,应该经过特定的途径,充分知晓自己应有的权利,并能够在适当的时刻利用法律等武器捍卫自身的权利.政府应把人权教育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和义务,在义务教育阶段列入人权教育的内容,逐渐培养儿童的人权意识、权利意识.这也正是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问题的认识和解决的应有之义.

(作者单位:曲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云南民族大学对外合作及校友联络办公室)

总结:本文关于儿童权利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儿童权利公约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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