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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宪法宣誓制度和时政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06

宪法宣誓制度和时政论文范文

宪法宣誓制度和时政论文

目录

  1. 一 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体系构建
  2. 二 宪法宣誓制度的相关要素
  3. (一)主体要素
  4. (二)程序性要素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宣誓制度》

本文是宪法宣誓制度和时政方面有关论文范文数据库和宪法方面函授毕业论文范文.

摘 要:中国第十八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决定》.明确的提出了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我国憲法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这是拉开了宪法宣誓制度的建设的序幕,通过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建立并完善宪法宣誓制度才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宪法宣誓;体系构建;要素完善

中国第十八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庄严地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宪法宣誓制度的提出,是依法治国伟大方略中的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从形式上对于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予以保障,同时,增强全社会的凝聚力和民族的自信心,并进一步将依法治国落到实处,用宪法精神引领中华民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但这对于对于我国来讲,其作为全新的顶层设计与制度,还处于制度建立的初步阶段,仍存在不少亟需完善的部分.

一 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体系构建

构建宪法宣誓制度的法律体系迫在眉睫,将宪法宣誓列入立法议程,让其“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已成当务之急.笔者认为,采用国际通行的“宪法+单行法”的体系是最适当的选择.由宪法对于宪法宣誓制度的主体和誓词作出概括性的规定,而宪法宣誓制度的其他相关内容的具体规则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单行法加以规定.

需要由宪法对宪法宣誓制度作出总括性规定的原因在于: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法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宪法宣誓制度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宪法宣誓制度的纲领性内容只能由宪法加以规定.其次,任何制度中最核心的部分莫过于:什么人去做什么事.因此,在宪法宣誓制度中最核心的莫过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和宪法宣誓的誓词.宪法虽然只规定这两件事,但却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对于宪法宣誓制度作出了纲领性的规定,凸显了宪法宣誓制度的神圣性与庄严性,同时也体现出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再次,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其条款大多简介凝练,但统帅其他法律,因此,通过在宪法中规定宪法宣誓制度的誓词不仅能够突出宪法宣誓的隆重、肃穆,而且对整个宪法宣誓制度的构建起到了统领全局的作用.

二 宪法宣誓制度的相关要素

(一)主体要素

宪法宣誓制度必须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界定宪法宣誓的主体.《决定》明确指出,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主体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笔者认为,人大代表以及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也应当纳入宪法宣誓的主体范围.首先,人大代表在我国实行的是制,虽不脱离原来的生产和工作岗位,但仍属于一种公职,人大代表应当纳入宪法宣誓的主体范围.其次,人大代表无论是通过直接选举产生还是通过间接选举产生,归根结底都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从选举委托授权以及选举的角度讲,人大代表应当纳入宪法宣誓的主体范围.再次,各级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的利益与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机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因此,人大代表更应当拥护和效忠宪法,应当纳入宪法宣誓的主体范围,从而实现依法选举和任命人员宪法宣誓的全面覆盖.对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无论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本级人大代表中通过选举产生,更应该属于宪法宣誓制度的主体范围.

(二)程序性要素

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以程序性保障为先决条件.宪法宣誓制度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并且要公开,公正.

1、宣誓的时间.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都规定宣誓时间实在宣布依法当选和任命后,并且是在正式就职前.比如,在《挪威宪法》就规定:“国王在执政时,应当立即向挪威议会宣誓》”;《新加坡宪法》也规定:“任何议会议员在议会宣誓就职之前,不得在议会中参加任何有关于立法议事活动”.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当效仿国际通行做法,国家工作人员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后,在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2、宣誓的地点和场所.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宪法宣誓的地点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上举行.如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向宪法宣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常委会大会上向宪法宣誓,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向宪法宣誓,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常委会大会上向宪法宣誓.

3、宣誓形式.宪法宣誓本身是一种庄严的仪式,但又不仅仅是一个仪式,而是一个象征,对其形式必须做出详细的规定.对于宪法宣誓的形式,各国的规定各具特色.在我国,笔者认为采用以下形式是适当的.首先,应当采用单独宣誓而不是集体宣誓,采用单独宣誓的方式,一方面能够凸显宣誓的庄重和效力,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集体宣誓过分流于形式的弊端.为了使得宪法的权威更加深入人心,要对新入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活动进行记录,对于宣誓活动进行全程的录像,让已经入职的本单位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集体见证,从而以更大的范围以及更大的影响力来凸显宪法宣誓的庄严性.对于本人宪法宣誓活动的记录,本仅仅是记录,也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警示,督促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肯尽职守,勿忘己言.

4、誓词内容.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宪法宣誓制度大都以效忠宪法为主要内容,但具体内容则是各具特色.我国对于我国宪法宣誓的誓词内容,国内有些人主张应当依照不同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区别设计,公检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一套誓词,各级政府的工作工作人员是一套誓词,国家主席又是另一套誓词.但笔者认为这样不妥,因为宪法宣誓制度的精神是效忠宪法,这一点并不因职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宣誓的誓词内容应当这样设计:“我在此庄严地做出宣誓,我必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忠实地履行宪法所赋予的职责,忠于国家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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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邓静秋.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与功能[N].法制日报,2014-11-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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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制度和时政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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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事制度和时政论文范文 关于人事制度和时政类论文范文资料10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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