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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道德关系论文范文

法与道德关系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论文摘要:法治社会中法与道德关系及其实践把握
  2. 第二篇摘要范文: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学解析
  3. 第三篇法与道德关系论文摘要:法与道德关系模式的历史反思
  4. 第四篇法与道德关系论文摘要模板:法与道德关系研究
  5. 第五篇法与道德关系论文摘要怎么写:法律与道德关系研究
  6. 第六篇摘要范文:亲属法的*性及其限度研究
  7. 第七篇法与道德关系论文摘要范文:法与道德关系的理论困境与成因分析
  8. 第八篇法与道德关系论文摘要格式:试论法与道德关系的两个领域
  9. 第九篇法与道德关系论文摘要: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几点思考
  10. 第十篇摘要范文:哈特法与道德关系思想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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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论文摘要:法治社会中法与道德关系及其实践把握

法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学理论中由来已久,至今争论不休的重大问题.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期,有必要重新审视和深入探讨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一、当代西方法与道德关系的理论困境及其症结法与道德关系不仅是一个应然与实然的重大法哲学理论问题,也是关乎..

第二篇摘要范文: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学解析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不仅是中外法学思想史和*思想史上长期争论、持久不衰的争点,同时也是法*学的关键性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深入探索,一方面促成了哈特与富勒关于恶法是否为法的争论,另一方面,成就了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所阐述的法*思想的核心言辞.

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可以从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同构关系)和区别(非同构关系)两个维度来思考.自然法学派从来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富勒作为现代自然法学派的典型代表,更是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必然联系,藉此,本文着重就法律与道德的同构关系,即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探究富勒的法*思想.分析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又可以从法律与道德的外在关联与内在关联两个维度进行思考.法律与道德的外在关联,是指它们作为相对独立的封闭性规则在开放性社会规则中的共生性与共同性;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主要是指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开放的规则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应照、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富勒前承古典自然法思想、后启德沃金的自然法思想,同时又在与哈特的实证主义法律思想的争辩中建立了自己的新自然法学思想体系.他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用一种新的视角来重新审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这种内在的必然联系是探究富勒的法*思想的最佳切口.

全文由导论、正文五章和结语构成.富勒沿着传统自然法关于对法的价值问题的思考这一认识轨迹,以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必然联系为切入点,构架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法*思想体系.

导论.国内外研究富勒法律思想的学者和成果都比较多,但是专门研究富勒法*思想的学者和成果则很少.研究富勒的法*思想是基于理论困惑、实践困境和现实需要三大问题意识提出来的.富勒法*思想具有丰厚的理论内涵和较强的实践价值,而构成富勒法*思想的核心理论却是富勒对法的界定和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论述,富勒的整个法*思想都是对两个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拓展及其关联性思考的结果.富勒提出了著名的“法律事业说”,认为,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富勒坚信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它们之间有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

第一章,富勒法*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一位思想家的产生是以一部伟大的著作为代表,一部伟大著作的完成是与这位思想家所处的时代背景、个人经历和思想渊源有着密切的关系.富勒的法*思想也是这三大因素作用的必然结果.富勒的法*思想具有重要的学理价值、学科价值、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第二章,法律的道德基础和依据.富勒将道德进行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两种区分,并给予了法理引入,确立了愿望道德与义务道德之间的道德标尺.又从互惠期待与义务道德、边际效应与愿望道德、现实惩罚与精神奖赏等三条路径,对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进行了法理引申;赋予了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的法学意义.从而找到了探讨法律道德性的法理与*的基础,为深入研究法律的道德性问题架构了一座认识的桥梁,提供了一种逻辑路径,确认了法律与道德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第三章,法律的道德结构及其功能.富勒对法律的道德结构进行了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的法理区分和不同功能上的分析,认为,内在道德是一种程序自然法,外在道德是一种实体自然法,并着重从程序自然法的角度对法律的内在道德进行了科学阐释,提出了法律成立的八条标准,从而完成了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的逻辑论证.

第四章,法律的道德价值及其实现.法律具有道德性(良法)与不道德性(恶法)两种基本属性和价值取向,法律的道德性是善、义、美的统一,法律的不道德性则是恶、利、丑的统一,法律的本质在于法律的道德性.法律道德性与不道德性的判断标准有道德标准、功利标准和技术标准.基于三个标准,着眼于法律的实体目标,可以对法律的道德责任做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

第五章,道德共同体的构建与维系.富勒从实体自然法的角度着重分析了法律的外在道德,即法律的道德目标,提出了以法律为关照和强力支撑的道德共同体的构建与维系的实体目标,这也是富勒“法律事业”说的实质目标之所在.所谓道德共同体,顾名思义,就是应该按照道德规范相互对待的一切个体和群体的总和,它是个体趋于群体生活、社会交往期待和规避强制力的必然产物.道德共同体由道德共同体中的人、物质基础和利益目标三大要素构成,它在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作用下,通过宽容与规制的平衡、强制与自治的结合、国家与民间的互动等路径来建构,并依靠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来维系.

结语.在法*学的视域内,认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路径有实事层面、规则层面、价值层面和精神层面.法律与道德从相对独立演进的路径来看,相应产生了各自的法律现象、法律、法学和法哲学,道德现象、道德规范、*学和道德哲学四个层次的结构.法律与道德从相互支撑、相会融通、相互整合、相互转化的角度来看,现实和理论都需要从事实观察、规则构建、价值分析和学科整合上进行研究.法律的道德性问题则是法*学的根本问题,也是我们科学认识和理解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关键性问题.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价值的根本体现.其内容主要由四部分构成,一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即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二是法律的道德结构,即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三是法律的道德价值,即道德的法律与不道德的法律;四是法律的道德目标,即道德共同体的建构与维系.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基本的社会规则,其根本目的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只有实现了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良性互动,良好社会秩序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才可能实现.

第三篇法与道德关系论文摘要:法与道德关系模式的历史反思

西方学者在法与道德关系的争论中提出了许多模式 ,著名的有康德模式、富勒模式、哈特模式等.这些模式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能揭示法与道德的关系 ,但都不够理想.法和道德都有观念、规范或制度、秩序三个层次 ,二者的观念层次是相通的和深藏于现在一般所说的价值观念之中.另外 ,在秩序层次二者也是很难区分的 ,因为它都落实在人的行为中 ,而一个行为 ,如果符合秩序的要求或构成社会秩序的话 ,可能同时具有法律意义和道德意义.这样 ,法与道德的区别主要存在于规范或制度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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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法与道德关系论文摘要模板:法与道德关系研究

纵观古今中外法理学研究,法与道德一直是当中亘古不变的焦点,备受中外学者的关注和讨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和案件预示着法与道德的区别和界限难以界定,目前的法律已经不能更契合地与社会事件同步,因此亟需更新我们的法制建设和法制构建,以适应当前瞬息万变的社会.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界的焦点问题,在学界历史上掀起持续的热潮.面对复杂多样的社会事件,当前的法律已经不能完全解决和跟上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我们急需更新和完善法律体系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近些年来,接二连三发生的社会事件将法与道德的关系再次推进公众视野.这些事件再次引发了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大讨论.

综合法律和道德的含义,我们既要看到法与道德的联系,又要看到两者之间的区别.法律本身具有道德性,法律设立之初的目的意在守护某些道德准则.从法律本身的设定说,法律有坚实的道德基础,还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从法律的运行来说,道德元素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部分的始终.我国在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充分利用法的道德性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全文包括引言、本论和结语等三大部分.其中,引言部分主要指出本文的选题意义、研究重点.本论又分为三个小部分:第一部分从中国古代社会、现代社会,西方社会三个方面阐述了中西历史上的法与道德:第二部分从法理角度对法与道德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从原因、限制方面分析了当代中国社会的法与道德:最后一部分系统阐述了法治与德治的整合.结语部分则是对全文进行总结,并进一步指出法与道德对完善现代化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第五篇法与道德关系论文摘要怎么写:法律与道德关系研究

法律同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理学界争论的主题之一,其中自然法学派以及实证法学派之间的争论主要立足于法律道德必然联系以及法律道德分离两个观点之上.其中以富勒为代表的当代自然法学派同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法学派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论最受人关注.富勒认为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于规则控制的事业,作为一种“有目的的事业”,法律具有“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然而自然法学派相对立,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法学派则主张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对两者的内在必然联系持否定态度.而目前我国关于法律同道德关系的研究则主要集中于对法的道德性的研究,以及法律同道德关系的研究,还有“恶法非法”论等理论性质问题的研究.立足于现实,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不仅仅是理论学界相互争论的焦点,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行为也时刻表明人们在法律与道德之间踯躅难行.

本文以公交车让座为视角对实践过程中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的认知进行了再探讨,从社会视点出发结合理论搭建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框架.公交车让座本身属于道德调整范围,但是因为没有让座或者“让错座”而对没有让座人实施殴打辱骂的行为显然不再归属于道德的调整范围,以打人等侵权行为来保障自己臆想的“合法权利”、维护“伪正义”,不仅仅难以维护社会秩序,而且不利于已有的道德水准的维持.所以,文章立足于此,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进行再探讨,通过构建简单的体系来梳理影响道德法律关系的因素以及寻找能够解决这类事件的措施.

文章首先将近期以来公交车让座中一系列的打人、辱骂行为进行了梳理,在梳理的过程重新审视道德,并通过引用富勒的“愿望的道德”以及“义务的道德”的相关理论对道德的初衷加以论证.在分析了富勒法律的内在道德注定只能是愿望的道德的论证、法律义务同义务的道德属近亲,以及“法律与道德确实存在必然联系”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假设,即利用笛卡尔的坐标系理论将道德同法律分别纳入了二维坐标系中,以道德水准作为纵坐标,而以法律义务作为横坐标,原始状态下的道德在坐标系中呈现以原点为起点,顶点在上,开口向下的抛物线的形状,借此来分析法律同道德之间的关系,而确定抛物线的顶点就是人们能够衡量自己行为准则的点.

其次,文章是在对法律与道德确实存在关系的基础上建立一个体系,所以,笔者在文章的第二部分对假设的相反面即法律与道德关系冲突上进行了论证.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冲突一方面体现在两个极端点即无法律的道德以及无道德的法律上,另一方面则体现在随着经济增长,社会模式转型过程中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的约束关系的转变上.经过这两方面的论证,笔者得出法律与道德必然联系的最终结论,并借鉴富勒的法律道德必然关系理论进行佐证.

再次,文章通过证明假设的确可以成立的基础上,对法律道德的二维体系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由于体系本身是一个极其抽象化的构建,所以对于法律这条直线的走向确定始终是文章的关键所在.所以笔者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对影响法律直线走向的相关参数进行进一步的梳理,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影响法律的因素有多种,但笔者仅仅立足于“公交车让座打人”行为,行为背后的隐患所呈现出的各种因素是本文讨论的关键所在,所以笔者仅对这一行为所体现的相关因素进行了分析.这也是体系尚不完善之处,亦是文章不完善之处.

最后,文章本身是根据社会现象进行的法律道德关系再讨论,提出法律道德二维体系的目的也在于对社会现象的解决,所以最终仍需要归结到事件背后的隐患解决上,故而笔者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对“公交车让座打人事件”背后隐患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方式.

第六篇摘要范文:亲属法的*性及其限度研究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哲学上的永恒主题和难解之谜,其理论魅力和实践价值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日益凸显.在我国确立法治立国之举和强调法律至上的今天,如何理性审视并严格把握法律与道德的限度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的独特功能,是我国现阶段立法必须谨慎处理的一对重要关系.当然,本文并不拟从宏观上来野心勃勃地论辩这一法哲学问题,而是从亲属法与婚姻家庭*的关系问题这一独特视角来加以探讨.应当看到,婚姻家庭是否具有*性与亲属法是否具有*性是两个不同的命题.但这两个命题所统摄的“*性”的交集在哪里?范围和程度又如何?职是之故,我们必须在厘清亲属法与婚姻家庭*之关联的基础上,区分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之间的限度,并针对亲属法所内含的*类型提出立法标准及立法规则,以实现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良法之治.对于亲属法与婚姻家庭*关系这一具体法哲学问题的探讨,虽然远不及宏观论辩那么棘手,但法律与道德限度之迷思仍是本文必须面对且必须解决的最大难题.总的来说,对亲属法与婚姻家庭*之关系这一具体法哲学问题的探讨,要比宏观上思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更具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除导论外,本文分上下两篇,每篇各三章.上篇(第一章至第三章)提出“亲属法*性的描述性命题”,拟以“亲属法*性之实然面向”为主题,试图对该命题所含的亲属法“是不是”具有*性以及如何体现*性的问题作出回答,即旨在描述现行亲属法的*本质、*价值、*规范等实存状态.下篇(第四章至第六章)提出“亲属法*性的评价性命题”,拟以“亲属法*性之应然面向”为主题,试图对该命题所含的亲属法“应当不应当”具有*性以及“应当怎样”具有*性的问题进行评价和论证,即旨在判断亲属法*性的妥当性及评价亲属立法的*限度.

第一章探讨亲属法的*基础.本文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是:民众为什么要遵守现行亲属法?现行亲属法的效力和权威源于何处?因此,厘清亲属法与婚姻家庭*的共同的出发点源于何处是回答这些问题的关键.虽然亲属法的*性与婚姻家庭*不具有同质性,但二者在价值目标内涵、行为规范等方面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同构性.如果纯粹以婚姻家庭*分析亲属法的*性,一般只能很好地说明这些规则是如何维持的,却无法解释这些规则是如何产生的,更无法解释亲属法正当性的根源.而从人性与道德的关系这一*学基本范畴着手分析,考察婚姻家庭*的产生机理,则有利于厘清亲属法与婚姻家庭*二者之间的共同的、原初的出发点和对象.人性乃人生而固有的普遍属性,涵盖“人的动物性”和“人的特性”两重性,统摄人的生理需要和精神需要这两个层次.任何一种可以称为“婚姻”的*关系形式,总是与某种或某些“禁忌”联系在一起.无禁忌便无婚姻,更无婚姻*.婚姻*虽以规范人的动物性的性禁忌为基础,以规范体现包括情感、意识在内的人的特性的性禁忌为最终目的,但其内涵已远非性禁忌本身.无论社会如何变迁,只要还存在着由*构成的人类,就会有人类对“*”精神的不懈追求,因而使得这种规范“人的特性”的婚姻*才具有文化传承性.对于家庭而言,与人性两重性相对应的是其生物目的和社会目的.家庭*是规范人类自身生产的行为的需要,是使夫妻性结合的利益与家庭利益相一致的决定因素.家庭成员的关系全都由一种道德观念组成的义务之网加以严密规定,家庭*难免会强加给亲属间一些强制性的道德义务,而这正是道德法则的特征所在.因此,婚姻家庭*是规制人性两重性的必然和必要.然而亲属法又在何种程度上体现或蕴涵以人性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呢?只有基于婚姻家庭*上的正当性才是亲属法正当性的本源含义,而提供这种正当性的恰恰是根植于人性深处的一种理性本能.亲属法的正当性来源于婚姻家庭*的人性基础.质言之,人性基础是亲属法*正当性的逻辑起点.亲属法的*正当性深层论证既不能仅从抽象层面寻求实质正义,也不能仅从具体层面诠释形式正义,而是两者的结合.因此,很重要的一点是要处理亲属法自身的及其*性中的形式和实质问题.

第二章探讨亲属法的实质*.亲属法的实质*是由不同层次的范畴构成的,主要为两大类别:一是亲属法的*价值,其又可分为高值价值(*价值取向,即正义目标)和低值价值(*价值体系,即正义要素)这两个层次;二是亲属法的*原则亲属法的*价值和*原则涉及到的是其存在的真正根据,也就是亲属法的*正当性.亲属法的这种真正根据是支撑和确证亲属法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终极性原因.亲属法的正义目标就是在满足个体生理需要和精神需要,满足家庭的生物目的和社会目的的需要的同时,维续婚姻家庭生活所必需并达致个体幸福与家庭和谐的理想状态.亲属法正义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其本身所具有的实体价值(即实质正义要素)和秩序价值(即形式正义要素)的支撑,而此两大类价值即构成了亲属法的*价值体系.亲属法的实质正义体现了一种诉求,即要求亲属法以目的价值来确立一些*原则(如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和人道原则),经这些*原则转化为立法原则,进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亲属法的基本法律原则是亲属法在目的价值上对所有婚姻家庭规范的归纳和提炼.

第三章探讨亲属法的形式*.尽管*价值和*原则是亲属法的核心和灵魂,但只有通过亲属法的形式*才能形成稳固的形态.亲属法的形式*是指对亲属法形式方面的道德要求,表现为道德上的对结婚、离婚以及夫妻、亲子等关系的具体行为规范.质言之,亲属法的形式*受三大*原则的规定和制约,是*原则在具体亲属法律制度上的具体化,是评价和判断家庭成员行为善恶美丑的具体标准.亲属法的形式*也是一个以“人伦之理”为基础所表达的体现家庭成员间交往习惯、方式、约束、禁忌及其理解与解释等生活规范的总体概念.在具体法律制度上,亲属法的形式*表现为为结婚法中的*契约、*能力、*禁忌和*公信,夫妻关系法中的人身*和财产*,亲子法中的权责*,以及离婚法中的*调适和*关怀等内容.

第四章探讨亲属法的*限度模式与立法模式.完善抑或是建构亲属法都应当思考其*“含量”的限度,而思考这一问题还是得先从宏观上把握法律与道德的限度以及关联模式.法律与道德之争的背后实际上是哲学与法律之争.法律实证主义研究的是“法之实然”,而自然法则兼顾“法之应然”和“法之实然”.自然法理论和法律实证主义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有助于确证亲属法的道德命题,但同时也给出了亲属法在立法完善上的*限度之难题.亲属法的道德命题只是个前提性的立论,如需证成这则道德命题,则尚要厘定亲属法与婚姻家庭*的关系模式.本章根据自然法理论和法律实证主义的有关学说大致划定了亲属法与婚姻家庭*之间范围的关联模式,以便为后两章具体限定实质*和形式*在立法上的“含量”提供一种思考依据.以婚姻、血缘为基础的婚姻家庭*规范与以权利义务为架构的亲属法律规定,其实并不必然相称.亲属法的*性并不当然等同婚姻家庭的*性,亲属立法的*是有限度的,更不能因婚姻家庭的独特性而以法律手段强制推行婚姻家庭的*建设,以达到所谓的“保存并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目的;同时,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并不会因“回归民法”转变成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而民法也不会因其私法属性而不具有*性.

第五章探讨亲属立法的实质*限度.亲属法的实质*是由不同位阶的范畴构成的,因而对实质*的立法限度也应当有所不同.善法作为立法活动的逻辑结果,其创制必须依循一定的*之“应然”,但这种立法之“应然”,更为重要的是区分其道德层次.*价值取向体现了亲属法理性规制婚姻家庭秩序的终极目标,这种目标是以直接性的道德宣示条款出现还是以一种柔性的立法措施来加以保证,亲属立法应当以道德层次区分论为依据给出合理性的制度安排.以“平等、自由、人道”为表征的亲属法外在道德作为亲属法本身的实体道德目标,还不足以使亲属法与其他法律相区别,还需要对这类实体目标(*原则)予以具体化.于是在立法的应然层面上,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就是“应当怎样”实现平等、自由、人道这三个*原则.要正视私人领域内的不正义,就要求对家庭关系进行实质性的法律调整.而如何消除男性在家庭内的支配原因或依据,则是亲属法对性别平等的立法目标.在限制个人自由问题上,将法律与道德截然分开或者将道德等同于立法强制的做法都是不切实际的.可行的做法是区分行为道德性的程度,以伤害原则和立法*主义原则为婚姻家庭行为划定自由的边界.亲属法还必须以人为起点和目的,以人伦道德为基础,承认人的自然本性,尊重人的尊严和人格独立,提倡人的自由平等,保障人的权利.以人为本的亲属立法理念强调在个人本位的基础上,更多的是要体现婚姻家庭内部的义务与责任、互助与和谐的精神.

第六章探讨亲属立法的形式*限度.形式*之立法“应然”具体地表现为所立之法律形式的合*性和法律内容的合*性.首先,应当尊重婚姻家庭领域中的自然规律,以此为基点体现社会性的*内容.这种需要尊重的自然规律包括:性关系、婚配年龄、血缘联系上的自然规律.其次,应当明确亲属法中道德内容的客观性,应将“感情破裂”、“亲子情”、“婚外情”之类的主观情感客观化为可被法律规制的行为.再次,应当把握亲属法中“义务道德”的可实现性.最后,应当从立法“应然”上对所有与人性、婚姻、家庭有关的形式*作出区分,将可以纳入法律视野的形式*予以立法规制,不符合的则不予理会.因而如何确定亲属法与其形式*的临界点则至关重要.本章分析的这类临界点主要有二:婚姻定义与婚姻*的临界点以及家庭功能与家庭*的临界点.前者为性自由与婚姻的*难题及其立法规制,后者为家庭功能上的*难题与立法规制.

第七篇法与道德关系论文摘要范文:法与道德关系的理论困境与成因分析

法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学领域的一个永恒命题.西方历史上各学派都不同程度地论及过该问题,近代自然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在法与道德是否能够分离上甚至发生过激烈的争论,以至最后双双陷入",困境",.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与道德的要求必须保持一致,然而却容易使法律成为道德的附庸甚至是造成伪道德专制的工具.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与道德必须分离,而最终陷入",恶法亦法",的泥沼.法与道德在现实社会中的冲突,对",法",和",道德",概念的不同理解和使用以及由于研究者立足点的不同而导致不同的研究结果是造成上述困境的原因.

第八篇法与道德关系论文摘要格式:试论法与道德关系的两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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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道德关系",的辩难是基于法与道德二元分割的逻辑存在,只有在逻辑上为法与道德的存在形态",解咒",,才能真正开显法哲学和现实施行层面上法和道德的关系.本文将",法与道德关系",整体作为研究对象,敞开",法与道德关系",存在于相同领域而带来的全新视野,探讨",法与道德",共存领域中的逻辑关系.

第九篇法与道德关系论文摘要: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几点思考

法与道德的关系是中西法律思想家一直关注的问题.历史上的中西法律思想家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作了不少有益的探讨.在当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如何吸收中外法律思想家有关法与道德关系思想中的合理因素,建构现代社会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本文认为,德主法辅和德法并重都不适合我国依法治国的现实,只有法主德辅是我们的理性选择.

第十篇摘要范文:哈特法与道德关系思想探析

哈特以其实证主义的姿态、自由主义的立场、分析主义的旗帜以及道德学家的情怀,构建了一个庞大而自洽的法理学体系,拯救了西方英美世界的法哲学.他继承并发展了边沁、奥斯丁和凯尔森的分析思想,成功地运用语言分析哲学来分析法律概念和法律现象,而且将“休谟法则”直接嫁接到自己的描述性法律理论,采用一种更为宽泛的视角来看待法律的本质,以表达的清晰性和对各种细节的敏感来研究法律、道德以及二者的关系,进一步深化“分离命题”、细化法律实证主义的主张,成为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同时,哈特思想也受到异议者的抨击,但都不能从基础上撼动其思想的正确性:富勒对哈特的规则理论进行新的阐发,提出“法律内在道德说”,即程序版自然法,德沃金在哈特基础之上建构阐释性的法律理论.而哈特自称“柔性法律实证主义者”也表明其思想的局限性:语言分析方法对法制的构建意义不大,承认规则本身也是纰漏百出,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之后更需要结合,自然权利虽不能自证其实但也不证自明.在我国的法治初级阶段,研究哈特思想对我们的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有助于我国法治生根问题的解决和规则意识的强化,有助于法的实施问题的解决,从分离命题受到的挑战看,我们的法治应当是良法之治.哈特思想对我们法学学术研究的借鉴意义是:研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客观性和超越个人价值的中立性,不能简单地将道德的逻辑代替法律的逻辑,用道德的标准代替法律的标准,二者应当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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