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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小论文范文

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小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论文摘要:省以下国土资源系统公务员绩效考核研究
  2. 第二篇摘要范文:商科院校本科经济法学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
  3. 第三篇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小论文摘要:论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的构建
  4. 第四篇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小论文摘要模板: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研究
  5. 第五篇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小论文摘要怎么写:日本大学创新能力的历史建构研究
  6. 第六篇摘要范文:A海事局人力资源结构优化研究
  7. 第七篇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小论文摘要范文:Y县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研究
  8. 第八篇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小论文摘要格式:论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
  9. 第九篇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小论文摘要:法院去行政化研究
  10. 第十篇摘要范文:当代中国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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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论文摘要:省以下国土资源系统公务员绩效考核研究

在当今社会,对公务员考核越来越关注和重要,但是公务员考核方法单一,在这种情况下,对公务员的绩效考核方法研究成为一个具有理论与现实意义的课题.

文章主要运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绩效考核方法对省以下国土资源系统公务员考核方法进行了论述与分析.文章首先总结了研究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意义并分析了国内外公务员绩效考核研究现状,紧接着提出了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基本理论,包括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含义、制度以及加强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的重要性,介绍了绩效设置目标理论与方法,文章还从人员结构与公务员绩效考核现状对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东营分局绩效考核现状进行了分析,从而提出了省以下国土资源系统公务员绩效考核改进研究,提出了省以下国土资源系统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建议.

第二篇摘要范文:商科院校本科经济法学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

经济法学是商科院校本科生的一门十分重要的必修课程,但传统的经济法教学与商科院校的办学目标定位不甚吻合,必须进行改革.商科院校本科生经济法学教学改革应充分体现商科院校的人才培养特色,教学内容应强调针对性和实效性,教学方法应体现多样性和灵活性,同时应注重教学手段多元化和考核方式的多样化,以增强经济法的教学效果.

第三篇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小论文摘要:论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的构建

构建法官考评制度是法官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组成部分,改革和完善法官考核制度,探索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法官考核机制,对推动法官职业化和司法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分析法官考评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为起点,总结了我国现行法官考评的现状,并综合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管理学理论知识和经济学的理论,以此展开对我国建立法官考评机制的必要性的深入研究,随后主要在确立法官考核制度的目标,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规范考评程序,重构考评标准,实行多样化的考评方式及全面运用考评结果六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的构想,在现有条件下逐步改革,以期构建符合司法工作规律和法官职业化特性的科学合理的法官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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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小论文摘要模板: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研究

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为保障其落实到位,2008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县市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将“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固定内容,纳入“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至此,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初步形成.作为一项新型制度,依法行政考核将法学中依法行政理论与公共管理学中政府绩效评估理论结合,以“法治GDP”代替经济GDP,通过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考核与公众、媒体、专家的外部评议对依法行政进行监督.

本文将从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的重大意义、理论基础、现状及法律思考等四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一些笔者自身的见解.第一章,探讨依法行政制度的重要意义:首先,将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的涵义、特征、性质、内容、功能以及历史背景等基本问题进行展开,提出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根据考核主体不同,其行为性质也有所不同.它既具有内部行政行为的属性,又具有外部民众监督的特点,是一种内外结合的广义上的行政监督.因此,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监督形式.其次,笔者对依法行政考核并对其政治意义与法律意义进行分析,提出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在政治上促进了民心向背,增强了人民对政府、对国家、对党的信任,“将权力控制在制度的牢笼中”;在法律上,将行政行为纳入了法治轨道,促进了法律的实施,完善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因为有了民众的广泛参与,*原则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第二章,探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的理论基础:对公共管理学政府绩效评估理论与法学依法行政理论进行介绍,并将二者与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的关系进行分析,提出政府绩效评估理论与依法行政理论是依法行政考核制度产生的理论前提.第三章,探讨我国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的现状:由于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统一的*立法以规范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因此笔者对各省市所颁布的《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进行法规梳理、比较,以明确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的法定原则、主体、内容、程序以及结果应用.第四章,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的法律思考:通过上一章对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的法规梳理,发现目前依法行政考核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如缺少*统一立法、考核原则不完善、考核主体单一、考核程序规定不全面、考核内容笼统、考核救济制度缺失等,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了由*统一立法、将政府责任制、公众参与纳入考核原则之中、细化考核程序、建立详细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明确考核内容、建立行政“复考”与考核主体责任制的救济制度等完善措施.以期待我国依法行政考核制度不断完善,更好的发展,早日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

第五篇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小论文摘要怎么写:日本大学创新能力的历史建构研究

到2012年日本大学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已经培养了16位诺贝尔奖科学家,特别是近十多年来日本科学家获诺贝尔奖频率明显呈加速度发展态势,这些获奖科学家的大学教育、科研训练基本出自日本国立大学系统,其中11位科学家获诺奖部分研发工作是在国立大学完成,这种后发外生型大学系统井喷似地获得诺贝尔奖堪称“诺贝尔奖井喷现象”.日本大学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其本质在于国立大学系统形成了高层次创新能力,本研究即以诺贝尔奖井喷现象为切入点,从构建大学创新能力的基本理论入手,提出大学创新能力是大学为促进知识体系以及知识运行体系的发展而形成的以组织—权力—信念为基本要素的动力机制系统,根据教育和科学内外部关系规律推演出日本大学创新能力内外部动力机制的逻辑体系,采用历史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研究这些动力机制系统的历史建构过程.

从大学外部来看,教育审议会制度形成了国家层面的学术权力表达机制;大学财政制度形成了以自由与规制为主要特征的科研经费供给体系,切合了大学科研的自由性、意外性、远期性等特征;大学“科研费”制度在设计上具有马太效应,培育和激发了特定大学和特定研究人员的研究能力;从知识本位走向能力本位的产学合作机制使大学不断回归其本质从而使大学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巴斯德象限”取向的科研定位战略促进大学在应用与基础研究的两难困境中开辟中间道路,进而促进社会对大学科研经费投入的持续增长;学会组织作为学科文化的终结归属将散落在不同大学的研究人员凝聚起来成为学科的学术共同体.从大学内部来看,内聚型的治理机制以学术权力为基本逻辑,通过法治主义的治理机制、教师的身份保护等实现大学自治和教授的学术自由;讲座制作为日本国立大学的基层学术组织形成了教学—科研—学习一体化的知识创新共同体;通过“学分制”、“研究室讨论课”以及“共同研究”等富有本土化特色的研究型教学机制促进教师与学生创新能力共同提高;教养教育在培养理念、教育内容、运行机制等设计上以提高学生科学创新基础能力为目标;教授层面的学科建设战略;大学国际化采取从追赶中心走向建设自我中心的战略路径,以提高自身创新能力为战略目标,形成了具有日本特色的国际化战略文化;大学文化发展形成嫁接与自主的基本逻辑,通过推进日本大学模式的形成和促进人的发展不断提高大学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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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起来看可以发现,日本大学创新能力内外部动力机制系统的发展与提高是一个长期历史演化过程,呈现出系统建构与重点突破的统一、传承与创新的融通、日本化与西洋化的互动、渐变与突变的交织等基本特征.组织—权力—信念是构成动力机制系统的核心要素,组织是动力机制系统的基本载体,权力是动力机制系统的中枢神经,信念是动力机制系统的价值支撑.这些富有本土化特色动力机制系统的构建是日本大学形成高层次创新能力的标志,也是日本国立大学之所以出现诺贝尔奖井喷现象的根本缘由,本研究也试图通过暗比对我国大学创新能力建设提供一些借鉴.

第六篇摘要范文:A海事局人力资源结构优化研究

在新的历史时期里,交通行业面临着新的考验,也面临着新的任务.海事系统作为交通行业的一支重要力量,一定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为交通发展做出新的又好又快的贡献.港航事业的迅速发展,以及社会及公众对海事安全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都对海事局的人力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海事局内部的监管功能越来越齐备,部门分工越来越细致,这就对其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特别是基础性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力资源总量配置能否满足组织的迅速发展要求,人员结构安排能否适应岗位职责的需要,这些研究对于海事局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A海事局人力资源结构优化研究",这一选题来源于课题",A海事局人力资源配置结构化研究",.本文首先通过相关资料的搜集以及查阅来从宏观上了解海事局的人力资源现状,然后深入A海事局进行了调研活动,采取与中高层领导以及员工访谈和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来找出其人力资源结构存在的问题以及成因,同时走访了海事局机关各个部门以及基层单位,广泛收集和整理了A海事局关于人力资源结构方面的相关数据资料并进行分析.在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对获取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处理,构建出人力资源结构优化的模糊熵模型,并通过模型计算得出人力资源各子结构的合理比例.最后将人员结构现状诊断分析的结果与模型优化的结果结合起来,设计出针对A海事局整体以及各部门人力资源结构的优化方案以及实施方案的配套措施.

本文遵循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跨学科研究海事局人力资源结构的优化问题.在研究的过程中主要用到了文献法、数据统计法、模型分析法以及多学科综合研究等多种方法.一方面从",硬结构",和",软结构",两个方面出发来对海事局人力资源结构做了一个较为全面的系统研究,另一方面尝试构建了人力资源结构的优化模型,使得设计出的优化方案更具有客观性与科学性.

第七篇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小论文摘要范文:Y县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研究

教学质量是教育发展中一个永恒的主题,但是已有的教学质量监控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学校,对县级政府如何监控教学质量,如何定位不甚明确,监控主体及其职责不清,同时缺乏有效的县级教学质量监控机制.从属性上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对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是一种政府管理行为;从范畴上看,它与社会监控同属于学校教学质量的外部监控;从层次上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控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监控以及学校的自我监控共同组成了教学系统内部的监控体系,它在国家和学校之间,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

本文以浙江省Y县教育行政部门以及21所中小学校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研究法和调查研究法,深入到当地教育行政机构的各个职能部门和中小学校,使用开放性的访谈提纲进行访谈,从中收集了大量的典型案例,并作了较为全面的文献查阅.

本文共分为六章,论文的第一章和第二章主要通过文献整理界定本文的核心概念、研究方法和选题缘由,对质量管理理论、政校关系理论、教育评价理论和管理信息系统理论逐一进行介绍,并将与其本文之间的相关性进行分析.论文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从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室、学校内部质量监控和社会监控四个维度剖析目前当地教学质量监控的现状.

论文的第五章主要将Y县教学质量监控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细致的剖析.其问题主要在于监控主体对质量监控的认识不到位,质量监控的组织机构不完善,质量监控的运行机制不健全.

论文的第六章针对以上的现状以及分析的问题和原因,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解决措施:第一,提倡分工合作,明确各部门的管理权限;第二,政策作为保障,形成监控的长效机制;第三,强调过程,以管理信息系统为模型,建立教学质量管理信息系统;第四,落实责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

第八篇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小论文摘要格式:论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

当前,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进行的如火如荼,但是我们培养出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人才的要求,也不能很快适应实务部门的需要.造成这个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教育体制本身的问题,也有教学方式、课程设置、教师评价体系、考试与评估方面的问题,尤其2008年司法考试改革,允许应届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之后,司法考试给法学本科教育带来的巨大影响等等,这些因素无疑暴露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缺陷.中国法学教育已经步入了必须改革的发展阶段,笔者从一个受教育者的角度来分析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改革的建议,只有这样,我国的法学教育才能走出困境.笔者将通过三章具体阐述如下:

第一章主要写我国本科教育的现状及其目标,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和目标分成两节加以论述.第一节主要写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和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现状,从而为后文写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打下基础;第二节主要写了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以及中外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差异,法学教育目标决定着法学教育的所有后续问题,因此在反思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现实困境中,很有必要从反思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开始.

第二章是着重分析了法学本科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其中有教学方式、课程设置、教师评价体系、考试与评估、2008年司法考试改革允许应届毕业生参加之后,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和影响等等方面的问题,分为五节分别予以阐述.

第三章主要就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出路,提出了一点建议,以期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第九篇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小论文摘要:法院去行政化研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强调司法体制改革、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对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法院去行政化是顺应全球化趋势和知识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司法体制改革的纵深化发展是我们研究法院去行政化的重要现实基础.研究法院去行政化议题将为我国司法改革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并必将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化.国内学者针对法院内部行政化问题和外部行政化问题进行的探讨与国外学者对于法院与法官管理问题进行的探究,为我们提供了借鉴.法院行政化是指法院地位、结构设置、组成人员管理、权力运行等方面表现出与行政机关同质的属性,是法院机构设置及管理的行政化对审判专业化的侵蚀.法院去行政化是司法独立理念下的必然趋势,是法官职业化的必然要求.我们可以从历史、文化、制度方面分析其成因.在我国现行法院审判运作体制下,科层制管理的行政化模式以其特有的属性严重地损害着法官的职业性、摧残着法院的中立性、挑战着审判的专业化,呈现出法官、法院、审判行为的异化倾向.法院去行政化是指法院审判业务的去行政化,而非法院管理的去行政化.法院去行政化实现的关键在于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需要从法院外部地方化和内部行政化两方面入手.科学的法院保障机制、合理的法官管理方案以及公正的程序保障制度成为我们必须谈论的话题.

第十篇摘要范文:当代中国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研究

作为司法统计的一项重要指标,民事诉讼调解率反映了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对调解的利用程度.自1978年以来,中国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呈现出前降而后升的变化,2002年构成了这一变化的转折点.由于2002年以后的民事一审诉讼调解率只呈现出缓慢的上升,还很难形成一些学者所谓的“U”型变迁.从1978年至2010年,民事一审诉讼调解率一直高于二审及再审的民事诉讼调解率.其中,从1978年至2002年,民事一审诉讼调解率下降幅度高于二审和再审调解率的幅度.然而,2002年后,这一变化被颠覆,二审及再审的民事诉讼调解率呈现出快速上升的态势,而一审的调解率只出现缓慢上升.民事诉讼调解率的三大类型(婚姻家庭、合同、侵权)总体变化趋势一致,但呈现出略有不同的面貌.三大类型案件结案量占比排序发生大的变动,合同纠纷取代婚姻家庭纠纷,成为当前法院民事审判的主要内容.在过去的三十年中,合同纠纷案件增长迅速,其占比从不到2%上升50%以上.与合同纠纷结案数占比快速增长不同的是,其他两大类型民事案件结案总量虽然有所增长,但是占比却有所下降.其中,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的结案占比从57.33%下降至23.37%.侵权纠纷案件的占比,从40.85%下降至23.63%.比较三大类型纠纷调解率,可以发现三者存在如下不同:(1)调解率的变动幅度不同.其中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率变化幅度最小,而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调解率变动幅度均较为剧烈.(2)2002年以后上升的幅度不同.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率虽然始终保持在40%以上,但是其增长幅度较小.同样增长幅度较小的还有合同纠纷,而侵权纠纷的调解率上升较快.

由于合同纠纷案件与离婚纠纷案件占据了民事案件的主要部分,分析合同纠纷与离婚纠纷调解率变迁,构成了解码当代中国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的关键.分析发现,导致1978年至2002年合同纠纷调解率快速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与法院的“合谋”.一方面,随着经济改革的推进,大量的合同纠纷(主要是借款、买卖纠纷)涌入法院,使得法院审判工作量剧增.合同纠纷平均标的金额的快速上升,导致合同的可调解性下降.另一方面,为了应对民事审判中的案多人少局面,法院启动了以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为中心的审判方式改革.这一改革,压缩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时间,导致法院司法调解功能的消退.合同纠纷可调解性的下降和法院为了应对诉讼审判数量压力所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导致合同诉讼调解率快速下降.在这一时期,国家关于金融机构呆账的治理,使得法院成为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一个环节.这一治理进一步加剧了合同调解率的下降.在当代中国离婚纠纷调解率的变迁过程中,当事人、国家与法院围绕着离婚纠纷的处理,扮演着各不相同的角色.从根本意义上看,调解率的下滑,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因为共同财产分割分歧过大所致.这一原因,导致国家在制度供给上的变化,从而进一步推动离婚纠纷当事人将纠纷诉诸于法院.在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纠纷诉求过程中,受传统观念的制约以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判断困境,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创造了“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一件离婚纠纷,必须要经过两次起诉、两次判决,才能实现最终结束婚姻法律关系的目的.这一规则间接导致了法院判决率的上升、调解率的下降.

在中国的民事诉讼调解的制度实践背后,存在着多重的逻辑.它包括当事人的逻辑、法院的策略逻辑和国家的治理逻辑.三者在不同的时期,对调解制度产生了各不相同的影响.在民事诉讼调解率的变迁中,来自当事人的逻辑对调解产生了关键性的作用.这种作用机制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其一,当事人的纠纷的性质,对案件的最终结案形式,具有重要的影响.其二,作为司法产品的消费者,当事人对法院审判的评价,最终影响到国家的治理策略.可以认为,当事人的因素是构成当代中国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的决定性因素.国家的治理和法院的应对策略,对调解率变迁也具有重要影响,但它们只是影响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的次要因素.

进入新世纪以来,调解率的缓慢回升,是中国民事诉讼政策转变的结果.然而,调解优先的政策实施效果,并没有宣传的那样出色.实际上,无论是调解率的上升幅度,还是案件的调解效果,都表明司法政策转型的功能有限.大量调解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表明司法系统通过行政化的动员机制,所实现的高调解率,并没有实现的当事人和谐的效果.同时一些法院所发起的“零判决”法庭竞赛等活动,充分地说明了法院对调解率的追求程度.法院追求高调解率,易引发强制调解、违法调解.要求二审、再审高调解率,不符合司法的规律.法院追求调解率,亦歪曲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本质.大调解运动下,调解的政治逻辑遮蔽了司法的逻辑.应当科学看待调解率,褪去调解率的政治光环,取消对法官的调解率考核,严格限制调解在二审与再审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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