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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专业大专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24

法律专业大专论文范文

法律专业大专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法律专业大专论文范文参考: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
  2. 第二篇法律专业大专论文样文:改革开放以来福建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研究(1979-2011)
  3. 第三篇法律专业大专论文范文模板: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普法教育之嬗变
  4. 第四篇法律专业大专论文范例:中国职业教育层次结构研究
  5. 第五篇法律专业大专论文范文格式:中国法官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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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律专业大专论文范文参考: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

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六章、结语.

引言部分,交代了选题背景、选题价值、研究现状、实证资料和行文思路.家庭暴力践踏个人尊严、动摇婚姻家庭、影响社会稳定.反家暴已成国际共识,针对家暴立法已成国际潮流,司法介入、社会救助是我国基本的反家庭暴力手段,日渐获得举国上下的普遍认同.我国法学界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重心正在家庭暴力内涵、类型、原因、特征等转向家庭暴力发生率、覆盖率、救济率,通过司法程序确保家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的公正与准确,通过社会救助方式实现社会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态度的全面铺开,通过专门反家暴立法保障婚姻家庭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家庭暴力的既有研究多专注于对家暴的定义与发生,存在着问题盲点多、比较研究欠缺、实证研究薄弱等问题.家庭暴力案件审判程序的整体完善、人身安全保护裁*度改革、家庭暴力采证方式与证据规则、施暴者处遇计划、各机构行政责任分配、家暴嫌疑者通报机制、反家庭暴力社会联动机制等方面研究日渐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集中研讨反家庭暴力的价值在于:实现反家暴领域研究的综合与系统、及时回应实务界的反家暴努力、确保我国家暴案件审判的公正与准确、推动家暴案件民事、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力争为我国反家暴的宏观改革和微观实践提供可行性建言,最大限度发挥实际应用价值.笔者收集的实证资料主要有:既有研究成果中的实证资料、家暴受害者、妇联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委员、家暴案件主审法官的访谈记录、583份家庭暴力案件裁判文书、15份人民调解委员会家庭暴力案件受理文书、80份投诉妇联家庭暴力事件记录文书、60份家庭暴力民众调查问卷.论文的基本思路在于:以比较法分析和实证考察为基本研究方法,关注问题盲点、拓展比较研究、突出实证研究,立足既有研究成果,整体思考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完善、司法改革、社会救助健全.

第一章,界定了“家庭暴力”内涵,剖解了家庭暴力类型,概括了家庭暴力典型特征,分析了家庭暴力诱因.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家庭暴力”认识混乱的焦点在于“暴力主体”与“暴力行为”不明确,何谓家庭暴力认知不一.家庭暴力具有三大特征:行为隐蔽、手段多样、后果严重.除此之外,家庭暴力还具有人口社会学、家庭*学、地域文化性等特征.家庭暴力诱因表现在四个方面:施暴者个人潜藏的自卑与憎恶;受虐妇女综合症;家暴的代际遗传;不平等性别关系再生产.

第二章,分析家庭暴力国际国内情势,考察了国际公约、域外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在反家暴方面的特色.国际公约要求关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保障妇女人权,国家和政府有责任采取一切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主要缘由在于:家庭暴力践踏了人权、毁灭了正义,是严重的侵权和违法行为.反家庭暴力,应当提升个人防治家暴意识,鼓励社会非正式支持系统的健康发展,增强社会正式支持系统的有效运行,最终构建反家庭暴力社会联动机制.

第三章,梳理反家庭暴力国际立法发展历程,考察英国、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反家庭暴力立法,总结评析各地反家暴立法特色所在.介绍我国立法现况,包含关于家暴的基本法,地方性反家庭暴力立法,反家庭暴力的《审理指南》以及既有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议稿.反思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现状,分析缺陷所在:立法理念定位模糊;分散立法规制不力;立法内容亟待深化;立法改革成效难续.

第四章,简介国外家庭暴力司法介入实况,以实证调研为基础,反思我国近几年家庭暴力案件审判程序的改革实践,总结困境所在:*队伍反家庭暴力力度欠佳;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认识存在误区;现行家庭暴力法律法规适用较为狭窄;社会不平等性别关系仍然持续生产.

第五章,简介国外家庭暴力社会救助实况,以实证调研为基础,反思我国近年家庭暴力社会救助实践,总结不足所在:对家庭暴力认识存在误区、法制宣传尚未形成长效机制;部分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工作不理解;反家庭暴力工作经费不足;家庭暴力受害者生活难以有效得到保障;社会救助机构的职能受到限制;社会救助机构回访制度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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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具体提出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途径.

首先,构思“中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选择专门反家暴立法模式.必要性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应当有效规制家庭暴力;现行反家暴力量、力度、效果不尽如人意;顺应反家暴立法国际发展潮流.可能性在于:既有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了立法依据和本土经验;提升了的公民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度为出台专门反家暴法奠定了社会基础;国际反家庭暴力经验及域外相关立法为出台专门反家暴法提供了可资参考与借鉴;我国签署的反家暴一系列国际公约均明确表示反家暴是国家责任;专家学者们的立法建议稿为出台专门反家暴法缩小了理论与实际的差距.第二,遵循社会性别主流化理念.基本思路在于:诸多地方性反家暴法规业已出台,法学理论界研讨多年并已拿出学者建议稿,亟需国家立法层面回应.修正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强化反家暴力度,从宏观上冲击性别结构,促进实质的性别平等;设立反家暴专门机构,降低公权力机构干预家庭暴力的条件,建立全社会联动干预机制,完善家庭暴力法律责任体系.第三,以“中国反家庭暴力法”命名.原因在于:“反”即“绝对反对”,强调了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既有立法中已有类似立法名称.第四,立法内容多元化.应当突破传统模式,综合既有法律法规,内含兼具民事、刑事、行政相关内容,力求做到法官在适用个案时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可援.主要包括:通则;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刑事程序;父母子女;预防及处遇;证据;法律责任.第五,实体程序一体化.原因在于:区分实体或程序,在立法上难以衔接,会给法官适用法律带来不便;对于家暴这样一个“特殊对象”的法律规制无必要严格区分实体法或程序法,将二者融入一部专门法,实施效果可能更佳.

其次,整体思考我国家庭暴力司法介入实用型选择,从7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思路:第一,组建反家暴一线*队伍.*在接到报警后应当迅速出警,及时制止家暴行为的继续发生,保障害者的人身安全,应当制作报警、接警、出警、处警等记录.第二,家庭暴力应当成为独立诉求.家暴已于2001年正式入法,具备了作为独立案由的法律依据;法院审理涉及的家暴案件已成为“一大门户”,数量不可小觑;受害者可直接因家暴提起诉讼,为司法审判实践提供更科学合理的审判模式.第三,人身安全保护裁*度理应改革.研究“人身安全保护裁*度”,及时回应实务界的改革努力;推动我国家暴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与公正;为构建我国专门反家暴法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准备.第四,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建构.应当在我国未来反家暴立法中专设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专章:家暴嫌疑人先行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附加条件、不起诉和有罪免罚、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缓刑与假释期间遵守事项、*机关和反家暴中心等机构监督责任.第五,限制与未成年人子女会面交往令.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全面审酌未成年子女的安全,责令施暴者遵守会面交往的注意事项,如有违背命令者,法院应当依职权予以禁止并有权依法没收其缴纳的保证金.第六,家庭暴力案件采证和证据规则新思路.家暴案件应适用特定的证据规则,确立非法证据的采信标准;举证责任转移到受害者时,应适度采用的“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通过完善或改革立法对司法鉴定次数进行限制或采取“复核鉴定”,由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的结论为效力层次最高的鉴定结论;培塑家暴受害者的证据意识,引导其在具体案件中采用合法的取证方式,有效地收集和保存证据.第七,施暴者民刑责任的合理预设.家庭暴力案件审判程序改革力度很大、成效显著,但在改革措施落实和程序设计方面尚存诸多不足,并未彻底解决积弊日久的制度难题;既有改革的进路失当严重滞碍了改革的深入推进,可从三方面着手调整改革进路:适格主体理性主导、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关注细节确保落实.

再次,提出家庭暴力社会救助措施的校正思路,主要包括7个方面:第一,设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筹划设立防治基金.第二,建立反家庭暴力中心,提供24小时电话专线服务、紧急救援装置和心理、住宅、追踪辅导、经济扶助、法律服务、庇护场所等.第三,设置对施暴者实施具有积极辅导和治疗色彩的“施暴者处遇计划”,在未来反家暴立法中明确制定机构、内容、评估标准、执行机关及职责等内容.第四,构建家庭暴力嫌疑者通报机制,当事人所在单位、教育、医疗、信访、妇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相关机构自发现家庭暴力存在时起24小时向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通报嫌疑者,必要时请求*执法机关和其他相关机构配合工作,力求做到将发现的家暴嫌疑者遏制在萌芽阶段以及有效及时制止以及升级为家暴施暴者.第五,设立家庭暴力当事人访视制度,各家庭暴力防治机构有义务采取询问观察当事人及周围邻里的方式对家暴受害者进行定期回访,及时检查防治工作进行实效,并根据效果程度进行下一步工作的开展.第六,规范各机构反家庭暴力机构职责,防治家庭暴力的社会救助单位种类较多,其职责也应当根据各单位机构性质而定.第七,努力形成反家庭暴力社会联动机制,依靠立法、司法、执法、社会救助等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形成的就如何认定家暴、以何种方式防治家暴、采用何种措施惩治施暴者以及依靠何种手段救助受害者的一种“综合力量”,主要由社会正式支持系统和社会非正式支持系统构成.

结语部分,回顾与总结前文,乐观展望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司法、执法、社会救助的改革完善.

第二篇法律专业大专论文样文:改革开放以来福建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研究(1979-2011)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福建高等职业教育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历经了创办兴起、整顿充实、跨越发展、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发展历程,高等职业教育在曲折中奋斗,在奋斗中成长,在成长中壮大,走过了不平凡的发展道路.为此,本文以改革开放以来福建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研究对象,系统分析各个不同历史阶段福建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从而以史为鉴,充分吸取经验教训,更好地推进当前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本论文采取文献研究法、因素分析法、访谈法、个案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根据福建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特点和标志性事件,将其分为初步发展(1979-1989年)、整顿充实(1990-1999年)、跨越发展(2000-2011年)三个阶段进行研究,系统探讨每个历史阶段福建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各种动因和历史背景,全面考察了各个历史阶段福建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情况,并反思总结了每个阶段福建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历史贡献、存在问题与主要不足.最后,通过系统探究改革开放以来福建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历程,概括总结出六大特点和八条基本启示,并在国际国内高职改革发展宏观背景下分析了福建高等职业教育面临的挑战,提出了加快福建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对策措施.

第三篇法律专业大专论文范文模板: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普法教育之嬗变

自1986年我国实行普法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以来,普法教育已经走过了二十六年.我国普法教育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在经历了以宪法普及为先导的启动时期、市场经济法律普及为主要内容的发展时期、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的*时期之后,进入了权利至上的全面提升时期.通过五个普法“五年计划”的开展,我国普法教育实现了从常识性普及、知识性传授、法律意识的培养到法律素质提升的转变;实现了由行政手段管理向由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

我国普法教育的发展历史是与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社会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普法教育中每一次对象、内容、目标的改变都对应着党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重心的转移.普法这场初衷为“将法律交给十亿人民”的法制工程是史无前例的,也是声势浩大的,这个极具“中国特色”的政治现象和法律现象,从一开始就选择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模式,利用这种模式普法的优势在于能快速的集中的进行法律常识的普及以及法律知识的讲授,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模式确实为我国公民学习法律、知晓法律提供了平台,也为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随着普法教育的发展和深入,“政府主导型普法”的弊病逐渐暴露出来,普法主体工作热情不高、群众参与度不高、普法实效性不强等种种问题的出现严重束缚了我国普法教育的发展,甚至还一度使其进入了“滞缓期”,其中,实效性问题更是成为困扰普法教育的“顽疾”所在.

诚然,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样的:普法教育的主体对自身定位的错误,导向型主体与主体性主体发生了功能性的错位;普法客体呈现多层次发展的趋势,其中,青少年和领导干部一直都是普法的重点对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口的普法教育正逐渐成为难点问题,这些群体的存在,使普法教育的任务更加繁重,对普法的针对性要求更强;普法教育的传统载体正在遭受冲击,现代载体的强势介入使得传统载体在实效性方面显得后劲不足;普法教育的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复杂化的媒介环境对普法内容的辨识提出了新的要求,虚拟化的生活环境要求对普法内容进行新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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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以上问题以及实效性问题的关键仅仅依靠对普法的方式或者方法的改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那只是治标之法而不是治本之方,普法教育仍然是做“人”的工作,因此,应该遵循教育的一般规律,换言之,正是因为在普法教育中忽视了对“人”的因素的研究,才会导致普法教育实效性难以提高的问题.人是有各种需要的综合体,人的需要是人一切行为的基础.人的需要具有多样性和差异性的特征,人的需要决定了普法教育的接受度和参与度.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需要理论为指导,普法教育应在尊重人的需要基础上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在满足人的需要的基础上注重对新普法方式的开发和运用;在遵循人的需要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社会“公正”价值的实现,增强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并最终实现普法教育的实效性的提高.

本论文从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方法入手,创造性的将思想政治教育的结构理论与普法教育的实际相结合,提出了只有实现普法教育主体的功能性互补、客体的多层次结合、载体的历史性统一、环体的突破性变迁才能形成合力,推动普法教育的持续、快速发展.研究采取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方法,从历史演变的视角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普法教育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根据各个阶段普法教育的不同重点,首次将普法教育的历程进行了划分.在结合成都市普法教育实践和全国普法工作的情况的基础上对各时段普法教育的内容和显著特点进行了概括和分析.通过对各时期普法教育主体、客体、载体和环体所呈现的新特点的分析,提出在今后的普法教育发展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法律素质的提升、法律认同感的强化以及对人的需要的尊重.

第四篇法律专业大专论文范例:中国职业教育层次结构研究

职业教育层次结构合理与否事关其功能的正常发挥,成为职业教育结构理论的基本问题.职业教育层次结构研究的目的在于阐述职业教育层次结构构成因素之间的合理关系,助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结构体系,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本研究以结构功能主义为视角,运用文献研究、历史研究、比较研究、调查研究等方法,在职业教育层次结构的历史与现实判断以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职业教育层次结构的研究理论,通过对我国职业教育层次结构现状的实证,发现职业教育层次结构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我国现代职业教育层次结构的建议.研究得出如下结论:首先,职业教育层次结构是在内外因素影响下不断发生变化的,在不同历史阶段各因素对职业教育层次结构的影响力不同.随着历史的发展,我国“显性”的政治因素的影响不断减弱,经济因素的影响不断增强,科技发展推动职业教育层次上移;第二,美国和台湾地区已逐步构建起层次完整,衔接畅通,与普通教育类型相互贯通的职业教育层次结构,适应了经济和人发展的需要;第三,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层次结构存在层次间目标划分不明确、层次结构比例失调、衔接不畅以及各层次人才与社会需求的不相适应、不能满足学习者终身学习等问题;第四,职业教育层次划分的依据是人才类型和职业资格标准等级的结合.职业教育是培养技术型及技能型人才的教育,不同层次职业活动的内容是其教育的内容;第五,应用型本科教育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高层次的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应用型本科教育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活动、师资队伍和教育评价具有趋同性,并呈现一体化趋势;第六,当前的职业教育层次的衔接是形式的衔接非实质的衔接.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层次间的衔接主要集中在学制的衔接,其主要目的或是为了解决生源问题,通过政策是可以解决的,这是形式的衔接,而真正本质的衔接是课程衔接,只有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课程衔接体系才可能实现中高职的本质衔接,满足学习者终身学习的需要,实现培养出适应社会需要的各层次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篇法律专业大专论文范文格式:中国法官制度研究

为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和变化,应对加入WTO对我国司法制度提出的挑战,近年来国家从立法到司法实践都对现行司法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以期建立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司法审判制度.在制度改革的同时,人们不能不把关注的目光投向这个制度的承载者——法官.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只有在处于当中的人是最好的时候,它才能呈现出好的状态.因此,要实现司法公正,一方面需要有良好的司法体制来保障审判权完整和独立行使,另一方面更需要有一度职业化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来正确适用法律.这就要求国家确立一个科学的、符合审判规律和特点的法官制度.本文从法官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结合国外有关的理论实践,以六章的篇幅,注重阐明法官独立、法官职业道德和法官选任等制度等的重要意义,分析当前我国法官制度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和弊端,探索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新思路和新方向.

第一章是法官制度概论.笔者认为,所谓法官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而设定的有关法官选任、培训、奖惩、职业道德、工资待遇以及罢免等一系列管理规程的总称.然后在对我国法官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介绍和反思的基础上,指出中国法官制度目前存在法官管理地方化、法官管理的行政化、法官整体素质偏低、法官保障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最后在明确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法官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的前提下,设计了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新思路,即法官制度改革应当具有系统性、明确改革进程的渐进性、注意研究改革措施的普适性、注重审判权的有限性、坚持改革措施的合法性.

第二章是审判独立原则.由于审判权具有消极性、中立性、程序性、终局性和亲历性的特征,审判独立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选择.西方的审判独立就是指法官独立,这与我国的理解不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法院的整体独立.笔者认为,一件案件是不可能由法院这一抽象的集体来审理的,法官独立是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中国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应当确认法官独立制度,但因为目前中国法官整体的理性不够以及法官独立的社会的监督不健全等因素的存在,应当采用合议庭独立的方式作为过渡.同时,本章还分析了中国审判独立原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完善中国审判独立原则的设想和展望.

第三章是法官选任制度.保证法官的高素质、实行法官精英化,是法官选任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法官选任制度分为法官任职资格和法官任用程序两大部分.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任职资格和法官任用程序的比较分析, 中国法官制度研究笔者认为中国应当进一步提高法官的任职资格,并严格落实法律的规定;同时建议采取法官的任命方式,但必须确定独立的法官任命主体.另外,本章还探讨了与法官选任职有关的审判长选任制、法官等级制度、法官的定编等问题.

第四章是法官职业道德.法官职乙匹道德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保证,是法官自律的基本手段.法官职业道德存在的前提有二,即法官职业阶层的形成和制约法官的权力需要.在介绍和分析西方国家和中国古代关于司法职讪道德的规定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中国法官的职业道德应当包括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审判独立、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加强自身修养、遵守司法礼仪和约束业外活动等斟行为准则.

第五章是法官保障制度.建立法官任职保障制度,是实现司法独立的基础性工作.国外关于法官的保障制度包括法官的职务保障、法官的经济保障、法官的胸保障和法官惩戒制等内容.笔甜为我国应当实行法官优薪制、确立法官不可更换制、建议延长法官退休年龄、加强惩戒程序的设计并给与法官民事司法豁免权.同时,笔者认为错案追究制与法官保障制度之间存在矛盾,应当予以废止.

第六章是法官培训制度.法官培训是指国家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法官进行理论和业务方面的培养和训练.法官培训的必要性表现在获得新知和强化自身约束意识等方面.通过对各国法官培训制度的介绍和评价,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渊源、法律教育方式与大陆法系相近、相似,这就决定了我国在法官培训制度建设中,应以大陆法系的法官培训制度作为基本参照.然后,在分析我国的法官培训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法官培训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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