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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毕业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参考:广东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研究
  2. 第二篇法学毕业论文样文: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研究
  3. 第三篇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民国卫生法制研究
  4. 第四篇法学毕业论文范例:高校文科本科专业应用性研究
  5. 第五篇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格式:云南绿春哈尼族习惯法及其教育功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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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参考:广东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研究

本文以广东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为研究对象,旨在解决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的一些现实困惑问题,为政府部门、用人单位、高职院校提供决策依据.

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即本文的引论,介绍研究本文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研究的目的、思路、内容、理论指导与方法.第二章是关于广东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需求与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状况分析.第三章从数量与质量两个角度对广东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进行分析.第四章对番禺职业技术学院与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等两所高职院校就业状况进行个案分析.第五章从就业体制、办学定位、办学条件与就业观等四个方面对影响广东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因素进行分析.第六章从增加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培养就业能力、转变就业观念等四个方面对实现广东高职院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对策进行探讨.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

一是通过对广东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需求与发展状况分析得出,广东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状况满足不了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广东还需要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

二是通过对广东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的大量调查和分析得出,总体上广东高职院校毕业生不存在就业困难.但不同区域、不同学校性质、不同学校背景、不同学科、不同生源、不同性别的毕业生在毕业去向、薪酬、专业对口度、满意度、工作落实时间等就业质量方面存在差异.就广东高职院校毕业生性别而言,男生的月薪比较离散,最高与最低位均占有较大比例,而女生的月薪则比较集中于平均水平;女生把生活稳定放在第一位,而男生则把发展放在第一位;男生对就业的压力感受性比较大,而女生对就业的自信心比较强;男生较女生在创业方面表现得更为积极主动,规划得也比较早;对就业问题的解决男生从外部寻找解决方案,而女生则从自身寻找突破点.就广东高职院校毕业生毕业去向而言,教育学学科专业、粤东和山区高职院校、中专升格和独立设置高职院校以及农村和乡镇生源的毕业生更倾向于及时参加工作,而法学学科专业、粤西和珠三角高职院校、成人转制和二级学院高职院校以及县城和城市生源的毕业生更倾向于继续升学或出国.就广东高职院校毕业生薪酬而言,二级学院高职院校与城市生源毕业生的月薪较高,而中专升格高职院校与农村生源毕业生月薪较低.就广东高职院校毕业生专业对口度而言,教育学学科专业、公办学校以及粤西地区高职院校毕业生专业对口度较高,而工学学科专业、民办学校以及山区高职院校毕业生较低.就广东高职院校毕业生满意度而言,管理学学科专业、粤东高职院校、独立设置高职院校以及县城生源毕业生满意度较高,而教育学和工学学科专业、山区高职院校、中专升格高职院校以及农村生源毕业生满意度偏低.就广东高职院校毕业生工作落实时间而言,女生、法学学科专业、民办学校、独立设置高职院校以及农村生源毕业生工作落实时间早些,而男生、教育学学科专业、公办学校、成人转制高职院校以及城市生源毕业生工作落实时间晚些.

三是通过对影响广东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因素分析得出,其影响因素既有就业体制障碍的原因,也有办学定位不准与办学条件不足的原因,还有就业观偏差的因素.在就业体制障碍方面,主要表现为市场配置水平比较低、户籍制度改革滞后、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影响、用人单位招聘与录用的不规范和无规则行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不完善等;在办学定位方面,主要表现为“四性”:盲目随意性、学科倾向性、攀高情结性与城市指向性;在办学条件方面,突出表现为教学设施、设备不配套,教学实习(实训)基地缺乏,师资的数量不足和整体素质偏低等方面;在就业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狭义”的就业观、“一次选择定终身”的择业观、“选择工作岗位”的观念等方面.

四是在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实现广东高职院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四条对策建议,即通过促进各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第三产业、中小企业与对外贸易,来增加就业岗位,使高职院校毕业生有业可就;通过完善就业制度,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就业市场建设,建立通向农村的就业机制,来改善就业环境,使高职院校毕业生有业畅就;通过端正办学定位,加大经费投入,深化教学改革,来培养就业能力,使高职院校毕业生有业能就;通过加强就业指导,来转变就业观念,使高职院校毕业生有业乐就.

第二篇法学毕业论文样文: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研究

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学术界对其研究不多,特别是系统性研究则更少,仅有部分学者对其某一方面或某一阶段进行了研究.本文以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研究为选题意在对近代司法官考试进行系统的纵向研究,既对三个不同时期的司法官考试进行分别研究,也对其进行了纵向的对比性研究,既研究司法官考试制度,也研究司法官考试的举行及与之相应的司法官培训的举办.文中结合司法官考试的相关史料分析了司法官考试在当时取得的积极意义,同时也分析了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对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的研究,也为当下我国推行的司法考试改革提供一定的启示.论文研究主要采取了两种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和个案研究法.论文共分为五大部分:近代中国推行司法官考试的动因、清末法官考试、北洋政府时期司法官考试、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官考试、近代司法官考试的影响与现代启示.论文的主要内容如下:司法官考试之所以在近代中国得以推行,是和当时我国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紧密相关的.官制改革在清末得以全面开启,通过官制改革,学堂选官便成了其改革的主要内容.而在清末各种法律学校的快速兴起,使习法的学生迅速增多,使得从法科学生中选官成了现实可能.司法主权是国家主权的内容,西方许多国家在中国所确定的领事裁判权是对我国司法主权的破坏,因而组建自己的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便成了收回法权的应然需要.在近代中国的整个历史时期收回法权是司法官考试的基本出发点,也是近代

司法官考试与培训制度贯穿的一始终不渝的历史使命.近代中国法学教育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特别是公、私立法科学校如雨后春笋地相继设立,为社会培养了大批的懂法律、明法理的优秀法科人才,又加之当时留学海外的学生中也有许多是研习法律的,这都为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制度的出台与施行奠定了人力资源基础.随着近代各级司法机构的纷纷设立,需要选拔优秀的司法人才加入司法机关,因而司法官考试便成为一种现实的急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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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变革、大转型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在学习和了解国外先进的司法制度后,改革了传统的国家机关的设置,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将刑部改为法部.随着各级审判机构的相继成立,选拔和任用合格的审判人员则相应的提上了议事日程.为了保障法官考试(在名称上清末称为法官考试,但其包括推事与检察官考试两部分)活动的有序、规范进行,清政府颁布了相应的一系列的可供操作的具体制度,并对法官考试做出较全面的规定.并且清末法官考试制度在当时得到了有效的施行,于宣统二年按照法官考试制度的规定举行了第一次全国性的法官考试活动.通过这次法官考试的举行,为司法机关录取了一批合格司法人员.清末法官的任用采用考试选拔,在当时经历了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即从最初的重视法官人选的经验、资历到经考试合格任用的一个过程.由于司法的职业特性所决定,对法官人选不仅需要其懂得专业性的法律知识,同时更应该有相应的审判经验为基础.所以在选拔法官时清政府特别注重其法律经验.考试任用法官是在学习西方经验和对我国传统的科举考试制度的承继,因而清末法官考试制度应当是“中西合璧”的产物.清末法官考试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是一个创举,开启了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的先河.之后的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都是在其基础上产生的.清末关于法官考试的制度尽管是比较全面和具体的,但这一制度本身在实践中并未体现其应有的价值.如法官考试的资格条件在实践中一而再、再而三地降,制度制定时没有能够考虑现实中的实际情况,没有进行充分的调研与论证,所以其通过制度设计所追求的理想太高,最终致使理想与现实落差太大,从法官考试录取人员的生源情况来看,此次法官考试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通过法官考试所录取人员大多是“旧人”,即刑幕、举贡、五品以下之京外官,考试制度所规定的纪律没有能够在实践中得到严格的实施等.

北洋政府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政局不稳定的特殊时期,出现了军阀之间的长年混战,但司法官考试在这期间得以沿袭下来.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是在承继清末法官考试制度和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法官考试制度的基础上产生,同时又对其考试制度进行了相应的改造.其既有司法官考试自身的一套完善的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司法官考试活动的有序开展,同时也有关于司法官考试的配套制度,从而使司法官考试制度更为完整.该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关于司法官考试的制度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很强,制度中有许多人性化的条款,体现了利民、便民的人本法律观,对司法官考试的程序和考试组织机构设置严密,有力地保障了司法官考试活动的开展等.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和法治发展状况的限制,其制度设计难免存在许多不足,如从制度内容来看,其缺失了“罚则”部分,其对口试科目及口试方法规定不够明确,致使在口试过程中考官的裁量空间过大,不利于客观公正的选才,甚至会出现以貌取人的现象,司法官考试的资格条件对外文太过重视等.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按照规定得到有序举行,通过举行一次甄拔考试和五次司法官考试,为司法机关选拔了一批德才兼备的人才.其考试活动的开展是有序进行的,从报考、资格审查、考场安排、考试题目、试卷的评阅、分数的核定、初试人员的分发学习及再试,都是根据司法官考试制度规定进行的.通过司法官考试进入法官队伍的人员大都是从法律学校修习法律而毕业的,这利于实现司法官的精英化和形成一个法律职业的共同体.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官考试属于高等文官考试的一部分,而当时关于文官考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考试制度,因而司法官的考试相应地准用高等文官考试的相关法律制度.同时这一时期也颁布关于司法官考试的相关的专门性的考试制度,如《法官初试暂行条例》、《高等司法官考试条例》、《司法官任用暂行条例》、《司法官考试条例》等.与清末和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不同,该时期关于司法官考试的法律制度是最为全面和完整的,在制度设计上进行了许多创新.其关于司法官考试的具体内容上也规定得相当具体,既规定了法官考试的与试资格、组织机构、考试程序、考试科目与内容、分数核算等,同时也规定了关于司法官考试的一系列的具体施行规则.这一时期尽管经历了八年抗日战争,但同时其也是近代中国历史上开展司法官考试活动最频繁的时期,先后举行了近五十次的司法官考试,录取了一批又一批的考试合格者,并将其充实到了司法队伍之中.从其考试试题来看,该时期的司法官考试除了注重应考人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应用能力外,还注重考生的思想政治方面的考试,特别注重党义、党纲的考试.不仅举行正式的司法官考试活动,期间还举行了八次临时司法官考试,解决了当时司法人员短缺的现实困难.但该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关于司法官考试的资格条件的规定,过于注重实践经验,如具有司法实践经验的人员凭其司法的经验和阅历即可取得任用资格.这种对法律实践经验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较难把握,同时也给了许多人以投机取巧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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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代中国历史上,司法官考试是和司法官培训紧密相联的.在清末,虽然没有举行法官培训活动,但在法官考试制度中规定考试合格人员应当分发学习.而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官培训是作为司法官考试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配套制度予以颁行的.既颁布了司法官培训制度或规程,同时在实践中举办了多期司法官的培训活动,有力地配合了司法官考试的举行.为培训考试合格人员,北洋政府时期先后开设了司法讲习所和司法储才馆,期间司法讲习所举办了四期培训活动,司法储才馆举办了一期培训活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培养和储备司法人才,开设法官训练所.法官训练所除开办了为法官初试及格人员的培训班外,还办了几期现任法官的在职培训班.司法官培训有力地配合了近代中国的司法官考试的举行,法律教育、司法官考试与司法官的培训是三位一体的,如果仅有某一方面的规定,而缺失了其中之一,那么该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的体系是不完整的,同时单一的制度设计也很难以在实践中得以有效的实施.通过举办司法官的培训活动,为司法机关培训了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为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储备了人力资源.

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不仅在制度上是较完备的,而且在三个时期司法官考试按照制度规定的内容得到了有序举行.期间,司法官考试的举行为各级司法机关遴选了许多优秀的司法人员.司法官考试的制度规定与司法官的培训都将司法官应当具备何种素质作为重要内容以对待,凸显了近代中国对司法官应有素质的重视.但近代司法官考试在推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个无法克服的矛盾,即理想、制度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差异.当代中国正在进行新一轮的司法制度改革,司法考试改革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借鉴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的经验,我们应当在司法考试的程序设计、应试资格、考试方式、司法考试与司法培训的结合、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互动等方面做出相应的改革.

第三篇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民国卫生法制研究

中中国医学史是关于中国医药学的起源、形成、发展过程和发展规律的一门学科;其中以我国历代医药卫生法令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部分,称为中国医政史,是中国医学史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末民初,中华法系土崩瓦解,现代法治观念随着“*”、“共和”的口号逐步深入人心;新建立起来的中华民国,在政体上极力效法欧美,立法上体现为重视成文法典的编纂,重视立法技术,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这一时期的立法已经显著的有别于历代封建社会,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脚步从此展开;故此对于民国卫生法律制度的研究,我们放弃了医政的提法,而采用了当代较为通行的说法——卫生法:但从研究内容来看,二者是一致的.

本课题以民国卫生立法为主要研究对象,是卫生法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文由文献综述、前言、第一章民国卫生法总论、第二章民国卫生法分论(上)、第三章民国卫生生法分论(下)、第四章民国卫生法制之得失、结论、参考文献、致谢几部分组成.文献综述部分集*绍了当代卫生法学的最新科研成果,如赵同刚著《卫生法》、吴崇其著《中国卫生法学》,这两本书可被看做是研究新中国卫生法制建设的学术典范,也为后来学者研究卫生法建立起极佳的学术范式.每一项制度的发展,都经历着昨天、今天和明天,了解一项制度的沿革和历史演变,有助于我们纵深动态的深入了解某项制度,从而把握发展趋势,顺势而为,制定出适宜当下又符合历史发展的善法良法;因此,梁峻著《中国封建社会医政研究》和《中国古代医政史略》、刘聪著《唐宋医药法制研究》和《清朝医药法制研究》,武香兰著《元代医政研究》,都对本课题的研究起到了历史参考作用.此外,文献综述部分还详细罗列了对于本课题观点形成起指引、评价作用的部分著作和内容.前言部分则交代了本课题选题的意义、创新点和研究的方法.选题的意义在于试图填补卫生法学科建设中存在的空白,并为当代卫生立法、中医药立法提供必要的历史参照.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运用卫生法学理论研究民国各项卫生法律制度,提出并明确了民国卫生法的概念,勾划出民国卫生法制的全貌,分析了民国各项卫生法律制度;特别是仔细阐述了民国时期*卫生行政机构的嬗变过程,以及民国时期政府对于管理中医的各项立法;最后评价了民国卫生法制的得与失.二是对当代卫生法制建设,包括中医药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参照;通过广泛、深入、详实的研究,为当代立法提供有价值的学术建言,有助于当前卫生立法、中医药立法中实际困难的解决.研究的方法是首先界定出民国卫生法这一概念的内涵,以此来明确课题研究的方向和资料查找的范围;其次运用当代卫生法学的研究成果,对民国卫生法律整体进行归纳整理、分类罗列,以此勾画出民国卫生法制的全貌;最后,在通过将民国卫生法与我国历史上其他时期卫生法令做比较,评价民国卫生法制之主要得失,肯定成绩并指出缺憾,为当代卫生立法、中医药立法提出合理的学术建言.

本文第一章民国卫生法总论,下设四节,第一节民国卫生法的概念、第二节民国卫生立法的沿革、第三节民国卫生法的渊源、第四节*卫生行政机构的变迁.第一节中通过对民国卫生法内涵的界定,即于1912年至1949年间,由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所颁布的与保护人体健康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对民国卫生法外延的罗列,进一步勾画出民国卫生法的全貌,大体包括卫生机构组织法、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药品管理制度、传染病防治与检疫制度、食品卫生制度、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红十字会制度、卫生教育制度和其他卫生制度等几部分内容.第二节以先后代表民国的三任*政府为序,将民国划分为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三个不同时期,进而交代相关的时代背景并详细罗列出不同时期分别由三任*政府公布的卫生法律规范,以此限定出民国卫生法研究的所有史料范围.第三节探讨了民国卫生法的渊源,即民国卫生法的表现形式.通过对史料的分析,可知民国卫生法的法源主要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援引前清法律几个方面.其中宪法性的文件有《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五部;法律是指经立法院通过并经国民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法律以外,由政府或各组成部门颁布或认一可的具有公共约束力和普遍强制性的社会管理规则;这两部分渊源在民国卫生法制中所占比重最大,构成了民国卫生法制研究的主体.另外,民国初年,孙中山先生曾颁布法令,准许援引清朝法令,故此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前,清朝法令都是民国卫生法的当然法源.第四节集中讨论了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卫生行政机构,经历从无到有和异常复杂的地位升降嬗递.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时期,基本上沿用内务部掌管全国卫生行政事业的格制,至南京国民政府初年,设内政部卫生司掌管全国卫生行政事务,后内政部卫生司依次嬗递为行政院卫生部、行政院内政部卫生署、行政院卫生署、行政院内政部卫生署、行政院卫生署、卫生部、内政部卫生署几种,形态,每一次变动都体现着卫生行政机构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地位的改变

第二章民国卫生法分论(上),共分五节,依次为第一节卫生机构组织法第二节医构管理制度、第三节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第四节药品管理制度、第五节传染病防治与检疫制度.第一节中分别交代了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和组织架构,北洋政府时期体现在内务部的设置与国民政府时期则又可细化为*卫生行政机构组织法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机构组织法两个部分.*卫生行政机构组织法分别由*卫生行政机构组织法、*卫生行政机构所属部门组织法、*卫生行政机构下属专门机构组织法三部分组成;地方各级卫生行政机构组织法又可以宪政的实施为时间点,分为宪政实施之前和宪政实施之后两个阶段.第二节谈论了民国时期医疗机构管理制度,鉴于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时期,中国传统医学一直延续着家传和师承的培养方式,社会上尚无大量现代意义上的“医院”出现,故自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才有关于医院的直接立法,根据对医院的常态管理和战时特别管理,可细分为两个部分进行研究;其中对医院的常态管理主要体现在《管理医院规则》、《*医院章程》和《*医院委员会章程》、《公立医院设置规则》等几部法律文件上.第三节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是本课题研究的重点,对民国时期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研究,可分为两个阶段,即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困民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对于卫生技术人员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医师、医士的管理上,依据《管理医师暂行规则》、《管理医士暂行规则》和《管理医师医士暂行规则实施手续》可知,:I匕洋政府时期处于习惯将中医诊疗人员称为“医士”,而将经过西式医学教育机构毕业采用西法诊疗的专业技术人员称为“医师”,此时的“医等于卜”和“医师”仅称谓有别,在执业权限上并无显著差异.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经过不断的立法“医师”和“医士”概念已经显著的不同于民国初年了.对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医师”和“医士”概念的变迁,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来讨沦,第一阶段是《医师暂行条例》公布阶段,1929年卫生部公布《医师暂行条例》后至1936年初公布《中医条例》之前.期问《医师暂行条例》作为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管理医师的基本法,是医师地位合法化的体现,也是医师从事一切医疗活动的法律基础,此部法律中仅有关于“医师”(西医)的规定,而没有关于“医士”(中医)的相应规定,由此遭到全国范围内的抵制,后改称《西医条例》,于l930年5月重新公布.第二阶段是《西医条例》和《中医条例》并行阶段,时『白j为1936年1月《中医条例》公布至1940年8月6FI《管理中医暂行规则》公布之前,期问中医和西医享有同等的执业权利.第三阶段是《医师暂行条例》和《管理中医暂行条例》并行阶段,时f叫是l94O年《管理中医暂行规则》公布之后至1943年9月《医师法》公布之前,这一时期“禁止中医擅自使用西医之器具、药品或注射法”;将中西医的管理完全割裂丌来,是这次立法的最大不足.第四阶段是《医师法》和《医士暂行条例》并行阶段,时问为1943年《医师法》颁布以后至1949年民国覆灭以前.《医师法》力图调和中西医之问的差异,将中西医均涵盖在医师这一单一概念之下,并给予其同等的权利和法律地位,这是这部法律最大的历史成就;另外南京国民政府于1943年公布《医士暂行条例》和1945年公布《医师法施行细则》,规定非经医师考试只需经卫生署审查合格即可丌业行医者为“医士”,此时的“医士”己非“中医”概念的简单指代.此外,本节还论述了药剂师、牙医、护士、助产士、接生婆等其他五类卫生技术人员的管理制度.第四节药品管理制度分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两个时期来分别叙述,其中北洋政府时期的药品管理制度较为简单,主要体现在1915年由内务部公布的《管理药商章程》三十条上,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药品管理制度则要复杂的多,大体可以划分为药商管理、普通药品管理、麻醉药品管理、细菌学免疫学制品管理、医疗器械管理等五种法律制度.第五节传染病防治与检疫制度同样分两个时期来论述,北洋政府时期的传染病防治制度主要体现在内务部于1916年公布的《传染病预防条例》和于1918年公布的《清洁方法消毒方法》上;检疫制度则主要体现在《检疫委员会设置规则》和《火车检疫规则》两部法律文件上.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传染病防治立法主要体现在传染病防治制度和检疫制度两个层面上;其中传染病防治制度又可细化为传染病预防立法和种痘立法两个方面,检疫制度又可细分为海港检疫制度和交通检疫制度两项.

第三章民国卫生法分论(下),共分五节,分别为第一节食品卫生制度、第二节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第三节红十字会制度、第四节卫生教育制度、第五节其他卫生制度.其中第一节北洋政府时期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和《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施行细则》上;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食品卫生制度则可细分为食品加工管理制度、食品质量、食品添加剂、饮食器具管理制度、屠宰场管理制度几个方面.第二节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中,北洋政府公布的法律较少;南京国民政府所公布的法律文件,则可细分为公共场所与设施卫生监督制度、工厂企业卫生监督制度和卫生运动制度三项.第三节红十字会制度记述了红十字、红新月组织在我国发展的历史沿革和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第四节卫生教育制度也分两个时期来叙述,北洋政府时期关于卫生教育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几部《解剖规则》上;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卫生培训制度则可分为卫生培训制度和卫生职业准入制度两项;其中前一项又可细分为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制度、卫生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卫生人才选拔制度和解剖制度四项;而卫生职业准入制度则可细分为考试制度和甄训制度两项.然后将其他不能收载于前九节的卫生法规统一合列为第五节,即其他卫生制度;在运用行政法中关于内部行政法和外部行政法的划分原理,作第一次分类,分为卫生内部行政法和卫生外部行政法;其中卫生内部行政法又可细分为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两项;而卫生外部行政法则依照调整对象的不同,可细分为捐资兴办卫生事业制度、人口统计制度、奖励医药技术制度、学生健康检查制度四项.至此,完成对民国卫生法制全景的勾画与研究.

第四章民国卫生法制之得失,研究一国法律之优劣,或一国法律在某一时期内运行的状况,常从立法和法的实施两方面入手.对于民国卫生法制的评价本文也从立法和法的实施两个层面入手.本文认为民国卫生立法上的主要成就有三点需特别提出,一是卫生立法摆脱了对皇权保护的窠臼,第一次站在保护民权的角度上重新审视卫生法律的价值取向;二是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卫生法律体系;三是专管全国卫生事务的机构第一次被抬升到*政府组成部门的地位和高度.与成就相对应的立法上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表现在卫生法学理论的缺如,导致整个民国时期,卫生立法体系显得格外凌乱;其次是*卫生行政机构地位波动起伏,极大的妨害了卫生行政立法权的正常运行;再次,北洋政府时期卫生立法过于简陋,不利于全国卫生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最后,法律多变,存废过于频繁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卫生立法的最大缺憾.下面再来谈谈民国卫生法制实施中的成效与不足,成效主要体现在人们对于卫生法律的遵守日渐加深,从没有法律到有法律,从不信任法律到对法律的信赖,这无不体现出民国卫生法实施中的成效.虽如此,民国时期政局不稳,战事连连,民不聊生,法律兴废过于频繁,这些都极大的妨碍了民国卫生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与实施.本文结尾处提出四点结论,分别为一,需有发达、完备的卫生法学理论,才能有系统、得宜的卫生立法;二,坚持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地位不动摇,有利于确保卫生立法的常态化运行;三,娴熟的立法技术,有助于卫生法规更好的被执行和遵守;四,稳定的政局,是一切卫生法规被良好执行的先决条件.文末参考文献中列出本文分析所依据之史料范围和对科研观点形成起借鉴作用之书目;最后,作者希望通

第四篇法学毕业论文范例:高校文科本科专业应用性研究

随着高等教育从精英高等教育向大众化高等教育的转变,我国高校文科本科专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随着数量与规模的扩张,文科本科专业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也逐渐突显.如何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文科本科专业人才,是当前高等文科教育急需解决的现实课题.

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类型、层次和数量决定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方向.根据社会对文科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本研究提出文科本科专业在保持培养适量学术型人才的前提下,应坚持应用性改革与发展方向,大力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人才.

综合访谈和其它研究结果,本研究认为本科层次文科专业的应用性,既不是广义上的价值性应用,也不是社会生产生活中的操作性使用,而是指培养出来的人才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良好的综合素质,能运用相关理论、知识和技术技能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具体实际问题.同时,分析总结了文科本科专业应用性的当代特点、具体表现,以及文科专业应用性的发展历程、主要特征和形成基础.

在理论梳理后,本研究利用文献分析、深度访谈、专家咨询、问卷调查等研究方法,探索构建了文科本科专业应用性评价体系.其中深度访谈40人/次,专家咨询5人/次;为获取的依据更为牢固,发放关于如何评价文科专业应用性调查问卷300份,调查对象包括毕业3年以上文科专业毕业生,高校文科专业教师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政府机构、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3类群体.本研究认为文科本科专业应用性可以从就业难易程度、就业结构、就业质量、适应状况、发展前景和转换能力等6个一级纬度,具体包括获得初次就业机会的时间、工作与专业相关度、薪资福利等20个二级纬度来评价.

根据文科本科专业应用性评价体系,初步编制文科本科专业应用性状况调查问卷,并对150份样本进行了试测和信效度分析.在此基础上,通过800份调查问卷,检测了当前文科本科专业应用性现状.依据结果评价原则和外部评价原则,本研究选择工作年限为2-6年的文科本科专业毕业生为调查对象,调查对象尽可能包括文科本科专业毕业生可就业的各类型的社会组织.根据调查结果,文科本科专业的应用性程度较理工科专业弱;211大学文科专业的应用性程度相对985大学和一般本科院校要高,而且显著高于一般本科院校文科专业的应用性程度;在文科内部,8个不同学科门类之间也存在差异,历史学、法学和哲学较低.

究其原因,本研究认为高校自身在文科本科专业应用性上存在包括专业体系需要改进、培养过程和教学内容需要优化、师资力量需要提升、评价功能需要强化等诸多问题;同时,在内部管理机制方面也存在没有形成有利于其他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人才培养的机制、模式和制度.利益相关方在人才培养中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也是造成文科专业应用性不强的重要原因.文科专业应用性的形成受诸种因素的制约,需要一定条件的支撑.本研究提出高校自身应从文科专业体系、人才培养过程、质量评价模式、教师队伍、学科建设、以及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综合改革;同时,要发挥政府的主导功能,企业等用人单位的主体功能,学生自身的能动性,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参与功能.为保证不同利益相关者有效参与高校人才培养过程,本研究根据利益共享、责任共担、优势互补等原则,提出了需要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建立健全共同参与人才培养的制度环境,构建不同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人才培养机制.

第五篇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格式:云南绿春哈尼族习惯法及其教育功能研究

当前我国的教育,受到举国上下的热切关注.如何规范教育,完善和制定好的教育政策法规,引起了近些年来数次人代会的高度重视.好的法律规章如何顺应民族地区的社会实际情况、文化传统和民族习惯,是教育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在民族地区,要探索这些问题,必须从习惯法中寻求启示.本文试图从绿春县的哈尼族习惯法去获得启示,绿春哈尼族地区是否还存在着习惯法,习惯法是不是必然产生,有哪些内容.

哈尼族是一个跨境而居的世界性的民族.在我国云南省,哈尼族人口163万,仅次于汉族和彝族.在对云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现有研究中,学者关注的较多的是彝族、白族、傣族、纳西族等,而对哈尼族的研究相对较少.2009年春节刚过,我开始了对红河南岸哈尼族的调查.我首到的是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的绿春县.绿春县,是哈尼语标准音所在地,哈尼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比例为88.2%,是全国哈尼族所占比例最高的县.2009年2月13日,我亲身经历了县郊十三个村落联合祭祀的“阿龙欧滨”.古老、庄重的祭祀仪式带有神秘色彩,对祭品顶礼膜拜的同时追求原始的公平和正义,整个县城民间与政府共享过年般的喜庆,整个县郊村落农民被强制要求享受“法”定假日,违规者会受到众人的责备和头人的罚款,等等.这种传统的习惯法规约还有哪些,内在结构是什么这些习惯法是怎样产生的,对绿春县的民众会产生什么影响

带着这些问题,我开始搜集有关哈尼族和习惯法的研究文献,请教相关领域的学长和前辈.之后,我数次前往绿春、金平、元阳、红河、元江等哈尼族聚居的地方进行调查研究.在昆明,借工作的闲暇时间,以就读于云南民族大学的绿春哈尼族学生为个案进行深度访谈,对毕业的学生进行跟踪调查.经过四年多的努力探寻,在调查现存于绿春哈尼族地区的习惯法的基础上,梳理了哈尼族习惯法的内容和内在结构,考察了哈尼族习惯法产生的原因及其教育功能.

哈尼人聚族而居,往往一个村落都是一个祖先的后代.一个村落,就有一个寨神“昂玛”,有一个头领“咪谷”,要举行每年一次的祭寨神仪式“昂玛突”.绿春县还存在多个村落因祭拜共同神灵而联合的社会组织,有共同的大咪谷作为头领.多村落每年联合祭祀的仪式神秘又庄重,有一整套习惯法规约和禁忌.哈尼族有自己的历法,有十月年、六月“矻扎扎”节等传统节日,还保留着刻木分水、从开秧门到吃新米饭一系列的农耕礼仪.哈尼族信奉万物有灵的原始宗教,基本内容是敬仰魂、祈求神、安抚鬼.宗教职业者“摩批”,在哈尼族社会中有较高的威望.哈尼族父子连名,实行幼子继承制,祭家祖时仍祭外祖,舅舅有很高的名望.婚事礼俗中保留着哭嫁的传统,丧事习惯法中又透射了豁达的生死观.

哈尼人勤劳、朴实、温和、乐观,能吃苦、不好斗.哈尼人与壮观的高山梯田、秀美的绿色森林和谐相处.哈尼族社会,民族团结,各民族相处融洽.在绿春县,哈尼族习惯法对民众产生了重要的教育功能,这种影响和教育有别于现代教育体系中制度化的学校教育.在法的功能上,哈尼族习惯法和制定法具有很大程度上的一致性,对维系整个社会的良好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哈尼族习惯法中也有一些消极的因素,如禁忌过多、男女不平等.习惯法中的消极因素进而也影响了制定法的实施.

本文在调查习惯法成因的基础上,继而在绿春哈尼族社会中考察了习惯法的教育功能,得出了有益的启示.一、哈尼族习惯法植根于本民族文化,其规约已化成民众的自觉性.因地处我国西南边陲,受山地农耕经济的制约,其产生是长期的、必然的.二、哈尼族习惯法的产生历史悠久,被动迁徙时期的流离失所和安居哀牢山区初期开垦梯田的艰辛,锻造了哈尼族性格中的忍让和退让的色彩;进入安土乐居的文明时期后,生活条件的逐渐改善形成了当今哈尼人性格中的礼让元素.三、总体来说,哈尼族的习惯法对边疆地区的和谐稳定起了积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民族平等政策是符合哈尼族地区发展需求的,哈尼族社会在和谐的社会秩序中稳步发展.四、哈尼族习惯法中过多的禁忌束缚了青少年的成长,频繁的祭祀活动对经济的快速发展是不利的.加快边疆哈尼族地区的发展,需制定更加完备的法律规章和制度,且要融合哈尼族习惯法中一些积极的因素.

哈尼族习惯法对制定法和学校教育的积极和消极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本文结合实地调查,在总结哈尼族吸纳汉文化发展过程中的历史经验和多民族国家发展民族教育启示的基础上,对完善哈尼族习惯法的教育功能提出了相应建议.

本研究的主要结论是:一、在现代社会,哈尼族地区的习惯法还广泛存在.哈尼族习惯法规约自成体系,其内在结构是:村落以咪谷为核心祭拜寨神、开展梯田耕种,以摩批为核心的鬼魂崇拜渗透在婚丧嫁娶等家庭礼俗中.二、哈尼族习惯法的文化基础是迁徙文化和稻作文明,已内化在哈尼族忍让、礼让的性格元素中,对边疆地区的和谐稳*出了积极的贡献.三、完善习惯法的教育功能,需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加快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就是最为重要的举措之一,借鉴哈尼族发展的历史经验和国外民族教育立法的经验,需进一步重视双语教育的发展和民族地区专业人才的培养,在教育发展的同时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

本研究的价值在于:一、围绕习惯法是什么、有什么教育功能,以绿春县为案例,以绿春哈尼族的习惯法为研究对象,试图揭示哈尼族习惯法的结构和产生原因.二、将习惯法与整个绿春民族社会结合起来考察它的教育功能.在学术上,本研究对教育法学研究作了有益的补充.在教育法学的研究中,使教育法学的研究视野向下,在研究教育法的文化基础方面作了大胆的尝试,以期对中国教育法学理论建设提供参考.在实践上,对绿春地区习惯法的教育应用进行了较全面评价,对学校教育的推进和改善,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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