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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大学法律专业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12

大学法律专业论文范文

大学法律专业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大学法律专业论文范文参考: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研究
  2. 第二篇大学法律专业论文样文:建国以来高校法制教育研究
  3. 第三篇大学法律专业论文范文模板: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研究
  4. 第四篇大学法律专业论文范例:法官司法能力研究
  5. 第五篇大学法律专业论文范文格式:1949-1957年的中国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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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大学法律专业论文范文参考: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研究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意识的价值得到提升并发挥了日益显著的重要作用.提高大学生的公民意识,是我国*政治建设的基础工程,也是大学生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在社会主义*政治的论述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的重要论断,将公民意识的重要性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本文以公民意识养成为视角,系统梳理了公民意识养成与大学生法律教育的概念、相互关系等理论基础,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进行全面、系统、历史、比较的考察,在借鉴国外大学生法律教育在公民意识养成过程中的经验基础上,对大学生法律教育的主体建设、内容和途径等进行了较为深入地研究.

首先着重阐明了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研究这一课题的研究缘起、研究意义、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为本论文的研究提供指向.以公民意识养成为视角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研究体现了时代价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契合了大学生法律课程的教学需要,是构建适合中国特点的大学生法律教育体系的需要,是促进大学生成才的需要,是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需要,是构建和维护和谐校园的需要.正文部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的基本问题.首先界定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的概念,本文的大学生法律教育是指对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进行的以法律基本知识、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等为主要内容,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为目标的教育实践活动的总称,属于广义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范畴.通过对公民概念的历史梳理,公民意识概念的法律解读,进而将公民意识养成的涵义理解为培养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就是培养其与*政治和法治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民意识并使之成为合格公民的实践过程.本文所研究的公民意识养成限于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养成.界定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的概念涵义,同时对二者与相关概念的关系进行分析,为后面探讨二者的关系、明确大学生法律教育在公民意识养成中的重要作用打下基础.

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的关系.主要阐述了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之间的哲学基础、法理基础和政治基础以及二者之间互为手段与目的、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以公民意识养成为目标使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内容更加贴近生活,更利于大学生在实践中潜移默化接受.二者是联系密切的范畴,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在目标、内容、途径等方面是有机统一的.

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的历史考察.我国的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经历了并不平坦的发展历程,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较晚,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实际上始于改革开放以后.改革以后,中国的法制建设有了重大转机,重新确认了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高校大学生法律教育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的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大学生法律教育衰落阶段;二是大学生法律常识教育阶段,三是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阶段,四是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阶段.伴随着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四个阶段,公民意识养成也经历了从缺失、觉醒到深化的过程.

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及成因分析.目前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就其发展而言是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高校能够充分认识到对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大学生法律教育教学从对公民意识养成的认识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都存在诸多问题,使公民意识养成在法律教学中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究其原因,包括偏狭的教育理念、传统文化中的负面因素、基础教育阶段不重视公民意识培养以及我国传统行政化的教育制度和体制.

国外大学生法律教育在公民意识养成过程中的经验借鉴.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新加坡五个国家大学生法律教育和公民意识养成渠道和方式进行比较研究,发现西方国家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养成并不仅仅停留在书本上,而是贯穿于日常生活之中.宗教活动以及志愿者服务活动直接影响了高校大学生的公民意识的培养.反观我国,高校大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多数都是涉及德育方面的教育,主要通过理论或者抽象概念的灌输,而不重视甚至忽视他们自身的社会参与和社会实践.公民意识的养成不单单是对其自身法律赋予的权利的了解,也包括了公民突破对个体自身水平的限制,积极参与社会化管理活动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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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意识养成视域下大学生法律教育的主体建设.教师是法律教育主体,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教育主体的自身素质建设、大学生法律教育主体的培养和优秀法律教育者的引进三个方面的讨论,认为只有发挥教师的主体性,才能对学生进行有的放矢的引导和指导.以公民意识养成为目标的大学生法律教育,必然要求教育者担负传播法律精神、培育公民意识的重任,决定了作为教育主体的教师必然要加强自身建设,应对新的挑战.

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内容.提出了大学生法律教育在内容增加宪法教育、法律意识教育、纪律教育和实践教育.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内容是根据法律教育的目标确定的,它决定着法律教育的实施效果,是实现法律教育目标和任务的重要保证.法律教育内容是广泛而具体的,是随着时代和社会要求及具体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的.

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大学生法律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在大学法律教育中,所有教育内容的更新,最后都要依靠法律教育途径和方法来加以实现.科学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将会大大促进学生公民意识的增强,最终实现高校法律教育的育人目标.就大学这一相对于社会具有一定特性的环境而言,大学生法律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可以分为课堂内、课堂外两个方面.

最后,总结本文观点与明确下一步研究方向.详细论述了本论文的三个创新点:其一,分析角度独特.现有的研究资料显示,从公民意识视角出发,系统探讨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的研究成果尚不多见.本论文将“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作为专门的讨论方向,希望能有所创新.其二,研究内容有创新.本研究以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和公民意识养成现状为背景,从公民意识养成出发提供大学生法律教育的新视野,力图实现大学生法律教育和公民意识养成的“双赢”.其中重点关注了大学生法律教育、公民意识养成的社会历史条件,并结合国外的多个国家的情况进行了比较借鉴,认为科技发展和全球化等因素直接影响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培养,进而融入到高校大学生法律教育的过程中,这在以往的研究中鲜有提及.其三,研究结论有新意.本研究在立足于我国大学生法律教育和公民意识养成的历史考察和现实依据,对大学生法律教育和公民意识养成进行辨析和界定,提出了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的主体建设、内容、和途径与方法的设想.提出大学生法律教育不仅要提高教师的素质,而且还要拓展教育主体的范畴,将法律实践领域的专家引入到大学生法律教育系统中来,以提高法律教育的真实性、生动性和时效性.

第二篇大学法律专业论文样文:建国以来高校法制教育研究

新中国成立64年来,在中国*的领导下,经过全国各族人民的艰苦奋斗和共同努力,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经历过和正在经历着广泛而深刻的历史性变革,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新中国*法制建设历史进程中,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中国法治逐渐走向完备、趋向成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入宪,中国社会犹如破茧重生,在经历了建国初期的血雨腥风和动荡不安之后开始踏上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征程.

青年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他们身上寄托着国家和民族的希望与未来.他们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基于大学生特殊的社会地位,对这一特定群体开展的专门性高校法制教育既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的“希望工程”,也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民心工程”,更是提高全民族素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工程”.一直以来,高校被誉为是现代社会变革的晴雨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条件下,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情况的变化,高校在不断发生变化.正因为如此,高校法制教育的发展进程就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缩影.同时,高校还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核心力量,肩负着向社会不断输送高素质人才的育人职责.从逻辑关系上看,中国*法制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法制教育又是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国内相关研究以一般介绍性研究为主,缺乏对建国以来六十多年高校法制教育的嬗变历程与脉络轨迹的系统把握.本文着重从阶段划分角度进行纵向历史梳理,将研究焦点集中在高校法制教育的历史进程上,重点考察其发展演变轨迹,深入挖掘基本规律,提炼出建国以来高校法制教育的基本经验和历史教训,从高等教育的视角有力地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历史进程和重大历史转折.以改革开放为界,建国以来高校法制教育发展历程可划分为前三十年和后三十年,期间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产生了四次重大历史转折.改革开放前,高校法制教育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即探索起步阶段(1949-1956)和挫折失误阶段(1957-1977);实现了两次相同而又不同的重大“转变”,第一次是从摧毁到建设,第二次是从再摧毁到再建设.改革开放后,高校法制教育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恢复发展阶段(1978-1985)、开拓进取阶段(1986-2003)和继承创新阶段(2004-);产生了两次重要历史“飞跃”,第一次是从法律常识教育到法律意识教育,第二次是从法律意识教育到法律素质提升教育.高校法制教育在理念上取得重大突破,在实践中发生重大转变,顺利完成了法制教育主渠道从“85方案”到“98方案”再到“05方案”的课程改革,确立了从无到有、从繁到简、从被动到主动、从自发到自觉的法制教育发展路线.改革开放前的高校法制教育尽管教训多、经验少,但是其具有启蒙意义的奠基作用不可忽视.改革开放后的高校法制教育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主题,以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为核心,以思想政治理论课为主渠道,以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为手段,不断推进高校法制教育的深度发展和持续发展,从而全面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事业.

本文注重横纵结合,从演变脉络上对高校法制教育进行“横断面”解读,在每个历史阶段对相对固定的考察点进行比较性、系统性、反思性研究,涵盖了高校法制教育的时代背景、基本做法、阶段特点和经验教训等主要方面.通过对建国以来高校法制教育进行全面、系统的回顾和总结,再现新中国成立以来高校法制教育的恢宏画面,勾勒出高校法制教育的时间轴和发展线,剖析期间的成败得失和兴衰荣辱,这对于当前高校法制教育的承上启下和继往开来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高校法制教育六十多年的发展历史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每一个历史阶段都各具特点,彰显出鲜明的时代特色,反映了中国*法制建设发展变化的历史足迹.整体而言,建国以来高校法制教育发展历程基本上是螺旋式上升的、是一脉相承的、是与时俱进的.抚今追昔、立足当代、展望未来,高校法制教育的光辉历程将凝结成不断前行的动力源泉,而那些沉淀在历史长河中的重要经验和沉痛教训也必将促进高校法制教育向着扩散化、均衡化和权威化的方向继续阔步前进.

第三篇大学法律专业论文范文模板: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研究

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学术界对其研究不多,特别是系统性研究则更少,仅有部分学者对其某一方面或某一阶段进行了研究.本文以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研究为选题意在对近代司法官考试进行系统的纵向研究,既对三个不同时期的司法官考试进行分别研究,也对其进行了纵向的对比性研究,既研究司法官考试制度,也研究司法官考试的举行及与之相应的司法官培训的举办.文中结合司法官考试的相关史料分析了司法官考试在当时取得的积极意义,同时也分析了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对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的研究,也为当下我国推行的司法考试改革提供一定的启示.论文研究主要采取了两种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和个案研究法.论文共分为五大部分:近代中国推行司法官考试的动因、清末法官考试、北洋政府时期司法官考试、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官考试、近代司法官考试的影响与现代启示.论文的主要内容如下:司法官考试之所以在近代中国得以推行,是和当时我国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紧密相关的.官制改革在清末得以全面开启,通过官制改革,学堂选官便成了其改革的主要内容.而在清末各种法律学校的快速兴起,使习法的学生迅速增多,使得从法科学生中选官成了现实可能.司法主权是国家主权的内容,西方许多国家在中国所确定的领事裁判权是对我国司法主权的破坏,因而组建自己的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便成了收回法权的应然需要.在近代中国的整个历史时期收回法权是司法官考试的基本出发点,也是近代

司法官考试与培训制度贯穿的一始终不渝的历史使命.近代中国法学教育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特别是公、私立法科学校如雨后春笋地相继设立,为社会培养了大批的懂法律、明法理的优秀法科人才,又加之当时留学海外的学生中也有许多是研习法律的,这都为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制度的出台与施行奠定了人力资源基础.随着近代各级司法机构的纷纷设立,需要选拔优秀的司法人才加入司法机关,因而司法官考试便成为一种现实的急切需要.

清末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变革、大转型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在学习和了解国外先进的司法制度后,改革了传统的国家机关的设置,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将刑部改为法部.随着各级审判机构的相继成立,选拔和任用合格的审判人员则相应的提上了议事日程.为了保障法官考试(在名称上清末称为法官考试,但其包括推事与检察官考试两部分)活动的有序、规范进行,清政府颁布了相应的一系列的可供操作的具体制度,并对法官考试做出较全面的规定.并且清末法官考试制度在当时得到了有效的施行,于宣统二年按照法官考试制度的规定举行了第一次全国性的法官考试活动.通过这次法官考试的举行,为司法机关录取了一批合格司法人员.清末法官的任用采用考试选拔,在当时经历了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即从最初的重视法官人选的经验、资历到经考试合格任用的一个过程.由于司法的职业特性所决定,对法官人选不仅需要其懂得专业性的法律知识,同时更应该有相应的审判经验为基础.所以在选拔法官时清政府特别注重其法律经验.考试任用法官是在学习西方经验和对我国传统的科举考试制度的承继,因而清末法官考试制度应当是“中西合璧”的产物.清末法官考试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是一个创举,开启了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的先河.之后的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都是在其基础上产生的.清末关于法官考试的制度尽管是比较全面和具体的,但这一制度本身在实践中并未体现其应有的价值.如法官考试的资格条件在实践中一而再、再而三地降,制度制定时没有能够考虑现实中的实际情况,没有进行充分的调研与论证,所以其通过制度设计所追求的理想太高,最终致使理想与现实落差太大,从法官考试录取人员的生源情况来看,此次法官考试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通过法官考试所录取人员大多是“旧人”,即刑幕、举贡、五品以下之京外官,考试制度所规定的纪律没有能够在实践中得到严格的实施等.

北洋政府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政局不稳定的特殊时期,出现了军阀之间的长年混战,但司法官考试在这期间得以沿袭下来.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是在承继清末法官考试制度和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法官考试制度的基础上产生,同时又对其考试制度进行了相应的改造.其既有司法官考试自身的一套完善的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司法官考试活动的有序开展,同时也有关于司法官考试的配套制度,从而使司法官考试制度更为完整.该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关于司法官考试的制度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很强,制度中有许多人性化的条款,体现了利民、便民的人本法律观,对司法官考试的程序和考试组织机构设置严密,有力地保障了司法官考试活动的开展等.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和法治发展状况的限制,其制度设计难免存在许多不足,如从制度内容来看,其缺失了“罚则”部分,其对口试科目及口试方法规定不够明确,致使在口试过程中考官的裁量空间过大,不利于客观公正的选才,甚至会出现以貌取人的现象,司法官考试的资格条件对外文太过重视等.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按照规定得到有序举行,通过举行一次甄拔考试和五次司法官考试,为司法机关选拔了一批德才兼备的人才.其考试活动的开展是有序进行的,从报考、资格审查、考场安排、考试题目、试卷的评阅、分数的核定、初试人员的分发学习及再试,都是根据司法官考试制度规定进行的.通过司法官考试进入法官队伍的人员大都是从法律学校修习法律而毕业的,这利于实现司法官的精英化和形成一个法律职业的共同体.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官考试属于高等文官考试的一部分,而当时关于文官考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考试制度,因而司法官的考试相应地准用高等文官考试的相关法律制度.同时这一时期也颁布关于司法官考试的相关的专门性的考试制度,如《法官初试暂行条例》、《高等司法官考试条例》、《司法官任用暂行条例》、《司法官考试条例》等.与清末和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不同,该时期关于司法官考试的法律制度是最为全面和完整的,在制度设计上进行了许多创新.其关于司法官考试的具体内容上也规定得相当具体,既规定了法官考试的与试资格、组织机构、考试程序、考试科目与内容、分数核算等,同时也规定了关于司法官考试的一系列的具体施行规则.这一时期尽管经历了八年抗日战争,但同时其也是近代中国历史上开展司法官考试活动最频繁的时期,先后举行了近五十次的司法官考试,录取了一批又一批的考试合格者,并将其充实到了司法队伍之中.从其考试试题来看,该时期的司法官考试除了注重应考人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应用能力外,还注重考生的思想政治方面的考试,特别注重党义、党纲的考试.不仅举行正式的司法官考试活动,期间还举行了八次临时司法官考试,解决了当时司法人员短缺的现实困难.但该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关于司法官考试的资格条件的规定,过于注重实践经验,如具有司法实践经验的人员凭其司法的经验和阅历即可取得任用资格.这种对法律实践经验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较难把握,同时也给了许多人以投机取巧的机会.

在近代中国历史上,司法官考试是和司法官培训紧密相联的.在清末,虽然没有举行法官培训活动,但在法官考试制度中规定考试合格人员应当分发学习.而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官培训是作为司法官考试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配套制度予以颁行的.既颁布了司法官培训制度或规程,同时在实践中举办了多期司法官的培训活动,有力地配合了司法官考试的举行.为培训考试合格人员,北洋政府时期先后开设了司法讲习所和司法储才馆,期间司法讲习所举办了四期培训活动,司法储才馆举办了一期培训活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培养和储备司法人才,开设法官训练所.法官训练所除开办了为法官初试及格人员的培训班外,还办了几期现任法官的在职培训班.司法官培训有力地配合了近代中国的司法官考试的举行,法律教育、司法官考试与司法官的培训是三位一体的,如果仅有某一方面的规定,而缺失了其中之一,那么该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的体系是不完整的,同时单一的制度设计也很难以在实践中得以有效的实施.通过举办司法官的培训活动,为司法机关培训了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为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储备了人力资源.

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不仅在制度上是较完备的,而且在三个时期司法官考试按照制度规定的内容得到了有序举行.期间,司法官考试的举行为各级司法机关遴选了许多优秀的司法人员.司法官考试的制度规定与司法官的培训都将司法官应当具备何种素质作为重要内容以对待,凸显了近代中国对司法官应有素质的重视.但近代司法官考试在推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个无法克服的矛盾,即理想、制度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差异.当代中国正在进行新一轮的司法制度改革,司法考试改革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借鉴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的经验,我们应当在司法考试的程序设计、应试资格、考试方式、司法考试与司法培训的结合、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互动等方面做出相应的改革.

第四篇大学法律专业论文范例:法官司法能力研究

作为与党的执政能力相伴生的一个概念,司法能力一经问世便受到广泛关注.从司法能力诞生的历程及背景不难发现,这一概念自一开始便带有了极强的政治色彩.对司法能力的解读,便极可能因为泛政治化而局限于党政政策实施层面.而事实上,纵观近几年有关司法能力的学界研究成果,或多或少都有着政治政策的影子,总体上呈现出以司法能力建设方案架构代替司法能力本身的研究的现象.也正因为对司法能力本身研究不够,导致对司法能力建设的研究也落入俗套:即把司法能力建设机械的划分为司法审判能力、调解能力、管理能力、服务能力、认定证据能力、适用法律能力等等部分,分门别类的提出应对的方案.这种悬空的视角使得方案本身可行性大打折扣,这种研究的价值也就仅仅限于司法能力的政治呐喊上.对此,本文试图跳出这种拘囿,从司法能力本身着手研究,来为司法能力基础理论乃至司法能力建设的基础依据厘清思路.就司法能力这一概念而言,放眼全球,并不是一个普适性的词语.据笔者掌握的相关资料显示,国外法学理论界并未有司法能力这一专业概念,在实践运用层面只是偶有提及:欧洲开放社会研究院实施的“加人欧盟跟踪计划”,就加人欧盟10个中、东欧国家的司法改革情况出版的两个评估报告之一即是有关司法能力的报告.欧盟与成员国之间有相关的司法能力建设合作项目.此外,国外关于司法能力并没过多述及,由此,对司法能力这一概念的阐释,将开创法学研究的又一视角,对国内及国际上都将产生积极意义.

“中国法学的最大误区是将学术和政治不加区分,学者不是从事客观的学术活动,而是动辄将自己的政治观点强加进自己的学术研究中.”对于著名法学家陈瑞华先生的劝诫,笔者颇有感触,深表认同.对此,笔者将避开党的执政能力这个着眼点,把视角放在法官职业素养能力上,对司法能力进行梳理分析,并试图总结出法官司法能力的构成及规律,以期在法学领域构架司法能力的基础理论.

全文以职业能力为视角,以解构式的研究方法探析了法官司法能力的内涵和外延.在初步形成法官司法能力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反观国外法官司法能力提升的有益经验及相应的社会、文化环境,通过审视我国法官司法能力现状,提出了适应我国时代特征的法官司法能力提升的思路和路径.全文共分七部分.

第一部分,绪论.该部分阐述了法官司法能力这一课题的选题意义(包括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创新观点等问题.

第二部分,法官司法能力的概念界定.对司法能力的理解首先应该从司法的性质人手,然后根据司法活动本身的规律来寻找司法能力的规定性.司法是一种职业,司法能力究其实质应该是一种职业能力.任何职业都有一定的工作任务要求,工作任务的胜任力是职业能力的题中之意.思维和语言是法官这一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的集中展现,那么,法官司法能力这一概念在本文中的界定为:法官司法能力是指法官在特定思维的指引下,运用特定语言完成审判任务的胜任力.

第三部分,法官司法能力的构成与表现.法官思维能力和法官语言能力构成了法官司法能力的核心内涵.

法官思维能力.包括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经验思维能力和社会思维能力.其中逻辑思维能力是法官思维能力的基础,有助于法官建立和把握法律判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官思维能力的核心,也是法官区别于其他职业的集中体现;经验思维能力指的是法官以普通大众的角色身份进行思维来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法官的经验思维能力受自身直觉、情感、人格、善断等前见的影响,主要体现于对经验法则的理解及运用上.

法官语言能力.法官在行使司法权审判案件时,对语言的运用和掌控直接影响着司法形象,甚至关涉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认知.总体而言,法官的语言水平包括法官应当及如何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使用语言.法官使用的语言包括司法口语和书面语言.法律的实施和运用依赖于司法口语和法律文书的书面语言交替使用来完成.

法官司法能力外在展现于法官处理案件中的各个环节,包括事实认定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诉讼调解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等方面.

第四部分,国外法官司法能力的考察与启示.本部分概览了国外有关法官司法能力的相关标准,探析了各国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的共通性举措,并立足国内环境汲取国外的有益经验与启示.

第五部分,我国法官司法能力的现状、问题及原因.论文以我国的任职资格为切入点,通过归纳法官的年龄、学历、性别等构成勾勒出我国法官司法能力相对不高的现状.并从法官思维能力和语言能力两个维度思索了我国法官司法能力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分析了问题的根源性成因,即司法独立程度不高、法官遴选机制不科学、法官惩戒制度不完善、法官管理行政化、法官培训形式化等.

第六部分,提升我国法官司法能力的基本思路.法官司法能力的提升,关键在于法官自己有提升能力的内源动力,同时离不开制度保障和司法环境的改善.提升我国司法能力的基本思路应当是,以增强司法职业道德为导向,改善现有司法环境,重视和加强制度保证.

第七部分,提升我国法官司法能力的若干构想.本部分是论文的重心,提出了具有操作意义的提升我国法官司法能力的若干方案.如实现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相结合;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官遴选制度;实现法官在职培训的专业化、规范化;建立他律模式的法官惩戒制度;改革司法能力语境下相关配套制度,等等.

第五篇大学法律专业论文范文格式:1949-1957年的中国法学教育

20世纪是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历史时期.在社会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法制现代化是其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末,“依法治国”被中国*和中国政府上升为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国家的形成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法学教育则是其中重要的一项.法治和法学教育密不可分、相互促进.从历史到现实,验证了“法治兴,则法学兴,则国兴,法治废,则法学教育废,则国废”,这是一个带有规律性的现象.在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史即是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是中国法治进程的见证史,同时也折射出了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

本文主要研究1949-1957年的中国法学教育.论文由绪论、正文五章、结语三部分构成.

绪论.阐述了选题意义与研究现状,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内容、创新之处以及文章架构.

第一章,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1860-1949).对中国近代法学教育产生、发展的历史进行简要梳理.介绍了清末近代法学教育的开端、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发展以及中国*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的政法教育.

第二章,新*主义法学教育的发展(1949-1951).在废除《六法全书》和“改革旧教育,建设新教育”的背景下,新中国法学教育向新*主义性质转变.这一时期的法学教育发展贯穿着“改造”与“立新”两条主线,在对旧有法学院系进行课程改革的同时着手发展新型政法教育.其建设途径全面体现了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上提出的“以老解放区新教育经验为基础,吸收旧教育有用经验,借助苏联经验,建设新*主义教育”的思路.

第三章,法学教育的整顿与重构(1952-1953).1952-1953年,相继而来的司法改革运动和法学院系调整,完成了法学教育的整顿与重构,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政法教育体系.本章详细研究了司法改革运动发起的原因和开展的经过,以及法学院系调整的过程.这两大事件造成了法学教育规模的锐减、近代以来的法学教育成果的中断、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分离以及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抬头.第四章,社会主义政法教育的初步发展(1954-1956).为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求,在高等教育全面学习苏联,开展教学改革的教育背景下,1954年召开了全国政法教育会议,确定了今后政法教育的方针任务.1954-1956年的法学教育以苏联法律教育经验为范本,从制订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翻译苏联教材、设置教研室到聘请苏联专家、外派留学生等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全方位学习.学术团体和研究刊物创立,政法科学研究初步展开.“八大”的召开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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