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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系论文范文

电大法学系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电大法学系论文范文参考:改革开放以来湖南高等教育发展研究(1978-)
  2. 第二篇电大法学系论文样文:法官司法能力研究
  3. 第三篇电大法学系论文范文模板:对自我管理要素体系及其实现的研究
  4. 第四篇电大法学系论文范例:论刑事裁判权的归属
  5. 第五篇电大法学系论文范文格式:城市社区居民参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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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电大法学系论文范文参考:改革开放以来湖南高等教育发展研究(1978-)

教育关乎国民素质的高下,决定国家各项事业的兴衰及生命个体的全面发展,任何怀有希望的民族,都必须重视教育发展.作为教育顶级阶段的高等教育,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论文选取湖南省为个案研究对象,该省位于中国内陆腹地,湖湘文化源远流长,可视为中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的典型代表.本文试图运用历史文献法、调查访谈法、图表统计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历史学、政治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多学科角度,深层次解读湖南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生态,为探析改革开放以来湖南高等教育的历史演进作必要的铺垫;在此基础上,探讨湖南高等教育与区域经济、湖湘文化、社会流动的内在关联;将改革开放前、后的湖南高等教育进行纵向比较;将湖南高等教育与邻近的湖北、江西两省的高等教育进行横向比较,从而凝炼出湖南高等教育发展的个性特征;评析湖南高等教育的绩效,总结其历史经验,展望其未来发展,以期在全球化背景下为条件类似的其他省区的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理论参考和政策借鉴.论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

绪论部分包括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研究时限及相关概念界定、研究现状述评、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论文创新与不足之处.该部分重点在于介绍相关研究现状并对其进行客观评论.

正文分为七章.第一章主要论述了改革开放以来湖南高等教育的历史演进.首先,论文从历史根基、社会氛围、人才压力及政策保障等四个层面阐述湖南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生态;在此背景下,详细考察湖南高等教育的历史演进.遵循共和国教育发展的历史轨迹,论文将湖南高等教育发展分为拨乱反正(1978—1984)、探索改革(1985—1991)、深化改革(1992—1998)及“弯道超车”(1999至今)等四个历史阶段.

第二章主要探讨湖南高校的办学定位问题.文章以办学定位为视角,论述了湖南大学独具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抽样选取湖南18所本科院校的发展规划文本,探析湖南高校办学定位中存在的问题;在详细剖析存在问题的前提下,探寻湖南高校办学定位的路径选择.

第三章探究了湖南高等教育与区域经济与湖湘文化的双向互动.研究得出:湖南高等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有着极强的正相关性;长沙“堕落街”与“岳麓山大学科技园”是高等教育与区域经济密切关联的典型案例;湖南高等教育与湖湘文化之间交互耦合,共生共存.

第四章主要探究高等教育与社会流动的关联.论文首先介绍社会流动的相关理论.接着,论文从宏观角度研究,指出:在“精英”时代,高等教育是实现社会向上流动的最佳途径,在“大众化”时期,高等教育实现向上流动的功能大为减弱.最后,文章以湖南理工学院三个时期的毕业生就业为例,微观剖析高等教育与社会流动之关联.

第五章探析了湖南高等教育公平问题.文章介绍了公平及高等教育公平的理论;从高等教育的起点、过程和结果三方面对湖南高等教育的不公进行现状考察;在此基础上,探讨湖南高等教育公平之路径.

第六章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从教育属性、人才培养、战略地位、管理体制、发展模式及投资方式等方面纵向比较改革开放前、后的湖南高等教育;进而将其与邻近的湖北、江西两省的高等教育进行横向比较;以此为基础,凝练出湖南高等教育发展的个性特征.

第七章论述了改革开放以来湖南高等教育的绩效问题.首先,论文从宏观层面解析了湖南高等教育所获得的辉煌业绩;接着,以吉首大学为例,从微观层面探析湖南高等教育所取得的绩效;最后,对湖南高校所取得的骄人成绩进行一番客观评价.

结语部分主要总结湖南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经验与教训,强调指出:高等教育不能成为政府机构的附属物;高校办学要科学定位;高等教育要稳步发展、“本土化”发展;并探讨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湖南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向.

第二篇电大法学系论文样文:法官司法能力研究

作为与党的执政能力相伴生的一个概念,司法能力一经问世便受到广泛关注.从司法能力诞生的历程及背景不难发现,这一概念自一开始便带有了极强的政治色彩.对司法能力的解读,便极可能因为泛政治化而局限于党政政策实施层面.而事实上,纵观近几年有关司法能力的学界研究成果,或多或少都有着政治政策的影子,总体上呈现出以司法能力建设方案架构代替司法能力本身的研究的现象.也正因为对司法能力本身研究不够,导致对司法能力建设的研究也落入俗套:即把司法能力建设机械的划分为司法审判能力、调解能力、管理能力、服务能力、认定证据能力、适用法律能力等等部分,分门别类的提出应对的方案.这种悬空的视角使得方案本身可行性大打折扣,这种研究的价值也就仅仅限于司法能力的政治呐喊上.对此,本文试图跳出这种拘囿,从司法能力本身着手研究,来为司法能力基础理论乃至司法能力建设的基础依据厘清思路.就司法能力这一概念而言,放眼全球,并不是一个普适性的词语.据笔者掌握的相关资料显示,国外法学理论界并未有司法能力这一专业概念,在实践运用层面只是偶有提及:欧洲开放社会研究院实施的“加人欧盟跟踪计划”,就加人欧盟10个中、东欧国家的司法改革情况出版的两个评估报告之一即是有关司法能力的报告.欧盟与成员国之间有相关的司法能力建设合作项目.此外,国外关于司法能力并没过多述及,由此,对司法能力这一概念的阐释,将开创法学研究的又一视角,对国内及国际上都将产生积极意义.

“中国法学的最大误区是将学术和政治不加区分,学者不是从事客观的学术活动,而是动辄将自己的政治观点强加进自己的学术研究中.”对于著名法学家陈瑞华先生的劝诫,笔者颇有感触,深表认同.对此,笔者将避开党的执政能力这个着眼点,把视角放在法官职业素养能力上,对司法能力进行梳理分析,并试图总结出法官司法能力的构成及规律,以期在法学领域构架司法能力的基础理论.

全文以职业能力为视角,以解构式的研究方法探析了法官司法能力的内涵和外延.在初步形成法官司法能力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反观国外法官司法能力提升的有益经验及相应的社会、文化环境,通过审视我国法官司法能力现状,提出了适应我国时代特征的法官司法能力提升的思路和路径.全文共分七部分.

第一部分,绪论.该部分阐述了法官司法能力这一课题的选题意义(包括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创新观点等问题.

第二部分,法官司法能力的概念界定.对司法能力的理解首先应该从司法的性质人手,然后根据司法活动本身的规律来寻找司法能力的规定性.司法是一种职业,司法能力究其实质应该是一种职业能力.任何职业都有一定的工作任务要求,工作任务的胜任力是职业能力的题中之意.思维和语言是法官这一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的集中展现,那么,法官司法能力这一概念在本文中的界定为:法官司法能力是指法官在特定思维的指引下,运用特定语言完成审判任务的胜任力.

第三部分,法官司法能力的构成与表现.法官思维能力和法官语言能力构成了法官司法能力的核心内涵.

法官思维能力.包括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经验思维能力和社会思维能力.其中逻辑思维能力是法官思维能力的基础,有助于法官建立和把握法律判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官思维能力的核心,也是法官区别于其他职业的集中体现;经验思维能力指的是法官以普通大众的角色身份进行思维来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法官的经验思维能力受自身直觉、情感、人格、善断等前见的影响,主要体现于对经验法则的理解及运用上.

法官语言能力.法官在行使司法权审判案件时,对语言的运用和掌控直接影响着司法形象,甚至关涉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认知.总体而言,法官的语言水平包括法官应当及如何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使用语言.法官使用的语言包括司法口语和书面语言.法律的实施和运用依赖于司法口语和法律文书的书面语言交替使用来完成.

法官司法能力外在展现于法官处理案件中的各个环节,包括事实认定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诉讼调解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等方面.

第四部分,国外法官司法能力的考察与启示.本部分概览了国外有关法官司法能力的相关标准,探析了各国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的共通性举措,并立足国内环境汲取国外的有益经验与启示.

第五部分,我国法官司法能力的现状、问题及原因.论文以我国的任职资格为切入点,通过归纳法官的年龄、学历、性别等构成勾勒出我国法官司法能力相对不高的现状.并从法官思维能力和语言能力两个维度思索了我国法官司法能力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分析了问题的根源性成因,即司法独立程度不高、法官遴选机制不科学、法官惩戒制度不完善、法官管理行政化、法官培训形式化等.

第六部分,提升我国法官司法能力的基本思路.法官司法能力的提升,关键在于法官自己有提升能力的内源动力,同时离不开制度保障和司法环境的改善.提升我国司法能力的基本思路应当是,以增强司法职业道德为导向,改善现有司法环境,重视和加强制度保证.

第七部分,提升我国法官司法能力的若干构想.本部分是论文的重心,提出了具有操作意义的提升我国法官司法能力的若干方案.如实现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相结合;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官遴选制度;实现法官在职培训的专业化、规范化;建立他律模式的法官惩戒制度;改革司法能力语境下相关配套制度,等等.

第三篇电大法学系论文范文模板:对自我管理要素体系及其实现的研究

自我管理既是一种创新的管理理念和模式,又是一种发现自我价值的艺术.对于社会、企业和个人都非常有用,对于人的成功则更是至关重要.历史上,众多的成功者之所以成功是因为他们一直有效地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管理使他们的智慧更加完善,使他们的事业更容易取得成功.

为使“自我管理”的价值从诸多研究者和学者研究文献的密林中展现出来,为使年轻人在人生的旅途中少走弯路,早日步入成功的殿堂,为使国民素质的提升、民族强大和国家富强,为使世人因自我管理而得益,本文对于“自我管理要素体系及其实现”这一论题,以自我管理为主线,以自我管理要素体系及其实现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进行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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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中,首先阐述了自我管理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而说明了本论题研究的重要性;其次,通过对国内外有关自我管理研究文献的综述,回溯自我管理理论在管理学范畴的发展脉络,从而引出本文将要论述和解决的问题;再次,通过对自我管理的系统阐述和分析(包括自我管理的定义、特性、类型及其与组织管理和知识管理的关联),说明自我管理在管理学理论中的定位及其在企业管理中的位置和重要性;接着,通过大篇幅的对自我管理内容的要素体系和各要素的特性与方法的论述,说明我们应该如何进行自我管理,并以自我管理的实现环境、实现条件、能力的培养和典型案例阐述说明了自我管理境界的可实现性;最后,在结论部分揭示了本文的不足之处以及对于自我管理理论发展的展望.

自我管理是指一个人主动调控和管理自我的心理活动和行为过程.自我管理的实质是自我控制,作为主体的自我,一个人需要进行自我意识、自我控制与自我调适;作为客体的自我,一个人需要进行自我调节、自我激励与自我反馈.自我管理是一种管理行为的过程,它涉及到管理过程、管理方法和管理内容等.同时,自我管理又是一种管理能力,它体现了人对自身的生理、心理和行为各方面的自我认识、自我感受、自我料理、自主学习、自我监督、自我控制和自我完善等方面的能力.这种能力是随着年龄的增长、知识学历和社会阅历的提高,呈逐步提高的趋势,而且可以通过自主学习、自我监督、自我控制和自我完善而得以培养.

自我管理是对传统组织管理在管理理念上的突破,在激励效应上的扩展和激励模式上的变革.它与组织管理在理论基础和管理措施上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它与组织管理又密切相联并相互协调:它是组织管理有效性的基础和前提,是对传统组织管理理论在理念上的突破和模式上的更新.它丰富了传统的组织管理理论,使“大管理学科”理论的发展更为完善,应用更为广泛.

自我管理与知识管理都是20世纪后期出现的管理学中的创新概念和创新模式;都是随着信息时代和知识经济的到来,而出现和盛行的管理思想和管理体系.它们在管理理念上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都是以信息和知识为基础,是对人与知识的动态管理过程.但是,两者在管理目标、管理主体、管理对象、管理内容、管理重点和过程周期方面,各自又有不同的特征.知识管理是自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两者又在管理效果上互相促进.

自我管理是一种涉及个体的多维度、多层次、集合性的心理和行为活动系统.从管理的内容看,它表现为个体对自我意识、自我控制、自我调适、自我激励、价值观念、学习、时间、创新、目标规划、职业生涯、优势与效能、人际交往和健康等13个方面的管理.这13项管理内容构成了自我管理的要素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目标规划、职业生涯、学习、时间、创新、优势与效能、人际交往和健康等属于显性要素;自我意识、自我控制、自我调适、自我激励和价值观念等属于隐性要素.如果从自我管理的可实现性及实践性看,这些要素又可以区分为心理行为要素和可实践性要素.心理行为要素包括:自我意识、自我控制、自我调适、自我激励和部分的价值观念;可实践性要素包括:部分价值观念、学习、时间、创新、目标规划、职业生涯、优势与效能、人际交往和健康.

在自我管理的要素体系中,成功是自我管理的目标,自我管理是通过诸项要素的相互关联作用,实现成功的历程.在实现成功的历程中,自我管理的各项要素都在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显性要素中的目标管理和职业生涯的自我管理具有导向成功目标的作用,是体系中的“目标优化”要素;时间、学习、优势与效能三项要素是“自我优化”要素;创新和人际交往两要素是“环境优化”要素;自我的健康管理是实现成功的“实体保障”要素.自我管理的实施也离不开心理行为等隐性要素的影响和渗透作用;价值观对于自我管理各要素具有在态度和方法上的影响和指导作用.总之,在人生成功目标的实现历程中,离不开目标导向的优化,离不开自我优化与环境优化,也离不开实体保障、心理行为的影响以及观念和态度上的指导.所以,本文对于自我管理要素体系模型的阐述揭示了实现人生成功历程的整个过程与途径.德鲁克、李嘉诚和正力松太郎三位自我管理的成功实例完全说明:只要持续坚持自我管理,凡人也同样可以成就伟业.

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本文对于自我管理的相关问题作了系统的阐述.尤其是文中对于自我管理理论定位(包括自我管理的内涵、外延及其与组织管理和知识管理的关联等)的系统阐述体现了本文区别于目前国内外有关自我管理研究文献的一个明显特征.(2)本文有创意地分析研究了自我管理要素体系问题.文中有创意地将迈克尔·,波特的价值链模型分析法引用于自我管理的要素体系分析中,为管理理论应用于自我管理的研究作了有价值的探索.(3)本文对于自我管理理论和技术的应用研究也作了有创意的尝试.文中创新性地研究了自我管理的可实践性要素和自我管理的实现环境与条件,并以自我管理的通用方法和彼得·,德鲁克等三位自我管理的成功案例作为补充和验证,从而为增强世人进行自我管理的信心,并为以后自我管理的应用和实践性研究,进行了有价值的阐述.

第四篇电大法学系论文范例:论刑事裁判权的归属

如果说刑事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那么,刑事裁判权的归属问题则是这一中心环节的核心问题.研究刑事裁判权的归属,将为审判方式改革指明方向,对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课题的研究,将填补刑事审判理论研究的空白,对于深化刑事审判理论研究也具有一定的价值.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由三章组成.

第一章着眼于法律的规定与现实的脱节,论证裁判权应当归法定的裁判者.在我国,法定的裁判者只有负责个案审判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而在实践中,不负责个案审判的人,包括法院内部行政领导、上级法院领导和法官、党的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新闻媒体从业人员,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案件行使着实质上的裁判权.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对法定的裁判者进行了研究.在对司法独立的含义进行考察之后,笔者发现,司法独立,首先就是法官独立.没有法官独立,官署独立就没有实际意义.从法律解释的系统性、司法独立的内在要求、刑事裁判性质的要求、责权统一原则的要求和司法独立的语义角度出发,笔者得出了我国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也包含法官独立审判的结论.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我国法律赋予审判委员会实质意义上的裁判权的规定进行了评析,认为,审判委员会行使裁判权,虽然有其存在的历史原因,但在现在已经是弊大于利,它不利于司法公正,不利于保证案件质量,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益,不利于审判委员会其他职能的正常发挥,不利于提高法官素质,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的种种保留审判委员会的裁判权的主张,并不能克服审判委员会行使裁判权的弊端,因此,应当取消审判委员会的裁判权(不是废除审判委员会),法定的裁判者只能是负责个案审判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裁判权还归从事审判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之后,并不一定导致法官擅断,助长司法腐败,因为我们还有防止司法腐败、防止法官擅断的制度和措施.相反,这会促使法官钻研业务,提高业务素质.在法官能力不足以解决其审理的案件的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的提审和移送管辖制度也可以使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在论证了裁判权只能归法定的裁判者个体之后,本章第二节着重讨论了实践中法定的裁判者与事实上的裁判者脱节的现象.根据司法独立的要求,法官在从事审判时,要独立于其上级和同事,任何人都不得对法官如何进行裁判作出指示,法官进行裁判的依据,只能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和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院院长、庭长对案件进行把关的制度、案件请示汇报制度、提前介入制度,却使裁判权旁落,从事审判的人员不能真正享有裁判权,裁判权在实质上落到了法院内部行政领导、上级法院领导和法官身上.公开审判原则、回避制度、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集中审理原则、上诉制度都因为这些做法的存在而形同虚设,审判独立也不可能落到实处,法官的素质也得不到提高,法官责任制也难以得到落实.要实现法定的裁判者与事实上的裁判者统一,就必须废除实鱿中的上述做法.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方针.党的领导是审判独立的组织保证,为独立审判指明了方向.但是,党的领导是集体领导而不是个人领导,是路线方针、组织上的领导而不是要包办具体司法事务.党的个别领导人对司法机关*的个案作出指示,这实际上不是党的领导,也不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实际上也排除了党的领导人对个案的干预.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除了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以外,取消政法委员会审批案件制度也是重要的一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是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民法院也不例外.但是,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法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人大个案监督实际上是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了裁判权,不利于司法独立,也不利于司法公正,不利于提高司法权威,并可能产生新的腐败.应当克服人民代表大会代行裁判权的种种做法.新闻媒体对于司法独立,具有促进作用,但新闻媒体也可能妨害裁判权的独立行使,甚至出现篡夺裁判权、“媒体判案”的现象.因此,必须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司法也要正确对待新闻媒体.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不符合规范、妨害审判独立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有权对新闻媒体加以限制、禁止与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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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主要研究裁判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刑事裁判权可以分为形式裁判权和实体裁判权.在我国,侦查、起诉、审判机关都在行使形式裁判权.

这是不妥当的.在本章第一节中,作首讨论了强行侦查措施决定权、不当起诉和不当不起诉的审查权的归属问题,认为它们属于形式裁判权的范困,应当由人民法院行使,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不应行使这些权力.主张强行侦查措施决定权归法院的主要理由在于:(l)这是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需要,(2)是防止权力失范的需要,(3)是保障人权的需要,(4)是贯彻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需要,(5)是保证案件质量的

第五篇电大法学系论文范文格式:城市社区居民参与研究

城市社区建设中的居民参与是我国社区建设中受到高度关注的问题,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但也存在对社区参与的主体及相关研究不够,实证研究明显不足等问题.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居民参与的历程进行了勾勒,特别对本世纪以来的居民参与的行动进程进行了考察和分析,提出了社区参与主体多元化,理性的行动加强了社区参与主体互信与合作的趋势,通过对“熟人社区”和“陌生人社区”居民进行的个案访谈,了解行动—信任—合作的内在机理,为多方合作和社区社会资本的培育提供借鉴,对提升居民参与的能力提出对策和建议,为构建和谐社区、和谐社会尽自己一点绵薄之力.

论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导论.介绍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基本概念的界定,城市社区建设中居民参与的研究现状与综述,研究的分析框架和研究方法.

第二章:城市社区建设中居民参与的历程与现状.简要叙述在单位制、街居制主导下的居民参与的路径、内容与特点,主要探讨在社区制主导下,随着体制改革与社会结构分化,社区建设的发展,以武汉市的社区建设中居民参与的实践为例,说明本世纪以来,政府在社区发展战略和策略上的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结果,出现了社区参与主体多元化,价值理性的行动加强了社区参与主体互信与合作的趋势,社区建设出现了良好的开端.对城市社区建设中居民参与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进行影响因素分析.

第三章:武汉市社区居民参与的实地考察.分别选择B社区(新型房地产开发型社区)和G社区(传统式街坊社区)作为“熟人社区”和“陌生人社区”的代表,通过个案访谈的形式,研究政府与居民之间、居委会与居民之间,行动—信任—合作形成的内在机理,分析由行动产生信任的影响因子,对两种不同类型社区居民参与的共性和差异性进行了分析,提出社区社会资本培育的共性与差异性.

第四章:城市社区建设中多元参与主体与社区社会资本培育.提出各参与主体在社区社会资本培育中的路径和内容,提出政府、企业和社区自治组织在加强与居民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培育社区社会资本方面,可以采取的一些具体的行动计划.

第五章:城市社区建设中居民参与的培育.在社区社会资本逐渐增长的基础上,从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两方面加强居民参与的培育,走有中国特色的社区建设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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