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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产生的法律方法之维——梁丽案切入

主题:法律事件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10

简介:适合不知如何写法律事实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法律事实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法律事实论文范文

法律事件论文

目录

  1. 一、疑难案件产生的文本向度;法律的精确性
  2. 二、疑难案件产生的事实向度:事实的建构性
  3. 法律事件:2013初级会计职称视频经济法基础班02、第1章 2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事实 法的形式
  4. 二、疑难案件的解决路径:法律解释

孙日华1 杜少光2

(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2.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摘 要:每当疑难案件发生后,人们都会呼唤立法的完善.殊不知立法并不能一劳永逸地避免疑难案件.精确的立法不能将法律的领域拓宽,反而会压缩法律的适用空间,复杂的人类行为会不断地让法律难堪,导致更多疑难案件的产生.出于各自的利己目的,诉讼各方在努力地建构案件事实,其不完全是对证据的重现,而是在编制一个动听的故事.不同主体展开叙事的对抗,在无法说服对方之时,疑难案件就在真实与谎言之中诞生.宏大的立法无法克服疑难案件的发生.但微观的法律解释可以平衡法律的精细与粗略,确定事实的法律类型与意义,为疑难案件的解决提供一条出路.

关键词:疑难案件;精确性;事实建构;法律解释

中图分类号:DF 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10)O4-0145-05

人类丰富多彩的行为总能使法律难堪,让司法机关陷入困境.司法机关难以将案件事实涵摄于现行法律之中,疑难案件就随之而来了.梁丽案就是一个典型,因为一个“捡”抑或“偷”的行为,司法机关绞尽了脑汁,梁丽则遭遇了九个月的牢狱之灾.双方为此增加了大量的投入,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成本.每当疑难案件出现之时,人们就开始呼吁立法的完善,殊不知增加再多的立法成本,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的疑难案件.疑难案件缘何产生?为何如此难以根治?法律的精确性与事实的建构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疑案从何而来.疑难案件的产生原因是复杂的,本文并无全面论证的企图(当然也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笔者只是从法律方法的视角给出一个可能的答案.

一、疑难案件产生的文本向度;法律的精确性

法律的适用是一门技术或者说是艺术,司法适用中的法律解释问题在当代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有学者提出中国的法治应由立法中心主义立场转为司法中心主义立场,法律研究也应由宏观叙事转向微观论证.从立法中心主义转向司法中心主义并不等于说是完全割裂二者之间的关系,毕竟我们需要解释的法律是来自立法,立法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司法人员在解释法律时所付出的成本.立法不仅影响到了司法审判人员,还影响到了法律的运行,更重要的是影响到民众对自己行为的预期.因此,对法律本身的研究成为关键,尤其是对法律的性质——精确性( precision) -的研究成为一个推进法治实现进程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法律的精确性是司法人员在法律解释过程中需要如何解释以及成本高低的决定性因素.对法律精确性的研究可以使司法人员更加清楚的认识法律的性质,更好的解释法律,节省解释的成本.从而能够沟通立法与司法的关系,促进二者的良性互动.法律的精确性一定程度上关乎案件的简单与复杂,并直接影响司法的成本.

事实上,法律的精确性并不是一个新鲜的事物,所谓法律的精确性是指一个法律命令所包括内容的详细程度或者是区别的程度.也就是法律相对的概括性和具体性.例如,对盗窃数额的多少规定不同的刑罚幅度相对于对所有的盗窃行为规定适用一个刑罚幅度是更加精确的;将入室抢劫和一般的抢劫进行区分,相对于不区分就是更加精确的.对精确性的论述涉及到对法律规范的分类一一规则与标准.

规则与标准是对法律规范性质的描述,是对实在法内容的再次分类.规则就是指精确度更高一些的,以简单和明了的方式对某一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规定的法律规范,规则在司法适用时不需要法官对事实进行过多的考虑和调查;而标准相对于规则来说则比较概括,不够清晰,在司法适用过程中需要辅以较复杂的司法裁断,需要法官考虑更多的事实因素和适用的具体场景.例如,要求“司机在某个路段上的车速不准超过lookm/h,否则处以罚款”的法律规范就是一个规则,要求“司机在某个路段上必须以合理的速度谨慎驾驶,否则处以罚款“的规定则是一个标准.在标准的情况下,法律规范是处于开放状态的,因为什么是“合理的速度”、“谨慎驾驶”相对限速lookm/h比较模糊,需要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考虑过多的因素.张文显教授在其《法哲学基本范畴研究》中也曾对规则做了类似的分类:规范性规则(类似于本文中的“规则”)的“假设”、规定的“行为模式”和“后果”,都是明确、肯定和具体的,且可以直接适用,而不需要解释;标准性规则的有关构成部分(事实状态、权利、义务或后果)不很具体和明确,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或特殊对象加以解释和适用.所以规则的解释空间较小,而标准的解释范围更大.

我国刑法对盗窃罪和侵占罪的规定中存在着法律精确性的悖论.如果法律规定非常精确,以至于包括一切语境、场合下的犯罪行为,并且规定相应的处罚.①那么,也不会出现同一行为存在不同罪名与处罚的争论.同样,如果法律规定非常不精确,相同或者近似的犯罪都规定在同一罪名和刑度之下,也不会出现定罪量刑的分歧.②将法律规定的精确无比,需要巨大的立法成本,这是立法机关无法承受的,浩如烟海的法律也将让当事人无所适从;同样,将法律规定的足够模糊,虽然立法成本较低,但是容易遭到人权捍卫者的抨击,更可能成为权力滥用的契机.所以,立法者选择了中间路线,既避免模糊又不追求过于精确.因此,在法律层面,由于法律自身的精确性问题导致疑难案件的产生不可避免.

我国刑法对盗窃罪和侵占罪分别作了这样的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比较上述法律规定,从犯罪构成角度而言,法律对这两罪做了泾渭分明的划分.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公私财物,侵占的对象是保管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按照上述对法律的分类,这些法律规定属于规则,精确度很高,司法人员不需要对其进行过多的解释,可以直接适用.而梁丽案件中所涉及的黄金首饰的存在状态恰恰被这种精确的法律规则排除了.黄金首饰是出于一种失控状态下的物品,既不是遗弃物也不是遗忘物,也没有被当事人直接占有和观念占有.精确化的法律排除了失控状态下的物品作为犯罪的对象.如果按照现代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既然精确的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犯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那么,梁丽就应该是无罪的.但是论文范文机关和检察机关基于追究犯罪的考虑,总是试图找到可以适用的法律依据.疑难案件也就因此诞生了.如果法律都进行标准化的规定,即运用类似道德语言规定法律条文,那么永远都不会出现疑难案件,道德语言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涵盖性,但是我们又可能陷入了道德裁判的深渊.

疑难案件永远会存在,人们不能在每次遭遇疑难案件之时就认定为立法空白,大呼加强立法.而完善立法,是一个逐渐让法律精确化的过程,但这种精确是有代价的.首先,法律规定的越精确,能够被涵摄进法律中的事实越具体,在圈定某个领域属于自己管辖的同时,也在昭示着势力范围之外不受自己约束.所以法律的精确将更多地排除日后不同寻常的案件事实,造成更多所谓的疑难案件;其次,法律精确化,需要增加立法的成本,立法者需要考察各种法律适用的场合,法律条文将浩如烟海.人们面对复杂的法律规定,也同样增加了许多守法的成本;最后,通常被称为疑难案件的,几乎都是“故事情节”比较蹊跷的案件,比如梁丽案,许霆案等.这样的案件再次发生的概率是极低的,不必为低概率事件进行高投入的立法.因此,尽管世界各国都强调严格依法,但实践中总是试图而且必须平衡法律的细密和粗略.法治追求一简单规则来应对复杂的世界.

二、疑难案件产生的事实向度:事实的建构性

案件事实是被当事人、侦查人员建构出来的,而不完全是证据的重现.从证据到案件事实,是一个叙事的过程,一个“故事”创作的过程.每个关注过案件的人都为故事的情节增加了色彩.这个故事是主角之间的博弈过程,看谁拿出更多的动人情节,让法官最终采纳自己的故事版本.这事实上是一种“叙事的对抗”(a contest of narratives).既然是故事就必然充斥着真实与谎言.在梁丽案件中,梁丽与侦查机关都在建构自己的案件事实,完成自己的故事,最终希望动听的故事打动法官与大众.叙事的主体都是带着自己的情感进入叙事场域的.“叙事不完全受制于证据,而是具有一种自我解释性和自相关性.”为了叙事的完整性以及故事的饱满,不可避免地增加一些不相关的信息,其中不乏想象的成分.甚至编造虚假的事实,扰乱视听.叙事者的语言通常感论文范文彩浓重,叙事者不会主动追求客观,只是追求自身的情感诉求.语言的运用无法保持中立,总是在追求某些效果,并实现一定的意图.案件事实是当事论文范文侦查机关叙事建构出来的,尤其是对定罪量刑起到关键作用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给与各方无限的想象空间.在这种叙事的对抗中,谁也无法说服对方的时候,疑难案件就产生了.

在梁丽案中,详细分析存在三段叙事,这三段叙事分别是梁丽的叙事、侦查机关叙事和大众叙事.梁丽的主观心态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梁丽在“捡”黄金首饰时的心理动机就成为各位叙事的起点,纸箱的存在状态将是故事构建的重点.

梁丽从始至终坚持认为自己是“捡”不是“偷”,所以她的叙事也围绕“捡”东西展开.梁丽之前曾称有两女子急于登机将涉案纸箱遗忘在行李车上,并说纸箱是在垃圾桶附近的,等了三四分钟后,以为是旅客不要的东西将其拿走,一直误以为是电瓶.后来同事告诉里面是黄金首饰后,她曾表示第二天送还失主.当天警方去她家调查,梁丽一见到论文范文就将黄金首饰给了他们.上述情况是梁丽叙述的基本故事脉络,应该说从梁丽的叙述出发,纸箱是遗弃物,作为清洁工将其收走,作为电瓶据为已有,最多也只是道德上的谴责,而无需法律的责难.从梁丽的“故事”里,无论在自己捡到纸箱还是在还给论文范文之时,都没有表现出“秘密窃取”和“拒不退还”的情节,似乎并不符合相应的犯罪.此时,梁丽叙事中的主观心态并不能表现出她的犯罪意图,所以,只能是“拾金而昧”的行为.

相比较而言,侦查机关根据视频资料和证人证言所建构的案件事实却迥然有别.检方和警方建构的故事从公布的案情中可以获知,比如梁丽之前曾称有两女子急于登机将涉案纸箱遗忘在行李车上,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梁丽一再声称黄金是在垃圾桶旁“捡”到的,但事实是最近的垃圾桶在11米外,涉案纸箱是放在19号柜台前1米黄线处的行李手推车上.而且梁丽在拿走纸箱前并未询问周围乘客或工作人员,在发现纸箱不到半分钟的时间里便将其拿走.这与她之前所称在现场等了三四分钟没人来取,疑为旅客不要才搬走的说法不符.民警到梁丽家中询问其是否从机场带回物品,梁丽一再否认,直到床下存放的纸箱被民警发现,才承认该纸箱就是从机场带回的.这样的故事版本与梁丽案所建构的案件事实大相径庭,难怪警方要按照盗窃罪进行侦查.在警方建构的案件事实中,梁丽的行为明显具有了盗窃的嫌疑.

法律事件:2013初级会计职称视频经济法基础班02、第1章 2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事实 法的形式

对比两段叙事,梁丽和侦查机关的立场是不同的.梁丽的主观心态只有梁丽自己最清楚,我们能够看到的只能是她所建构给我们的案件事实.警方也仅仅是根据梁丽的具体行为,在推测梁丽的主观心态,建构更加符合盗窃罪的案件事实.纸箱在案发时的状态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失主为了拿回黄金首饰,其必然说自己还在占有着黄金首饰(至少是观念上占有),这样才可以以被盗为名向警方报案,他不可能向警方报案要求帮助寻找自己遗忘或者遗失的黄金首饰.这个故事开始蕴含的基调就是一起盗窃案件,而没有推定为寻找遗失物.从侦查机关的角度而言,侦查犯罪是其职责,由于侵占罪是绝对的自诉案件,侦查机关不可能倾向于按照侵占罪的方向调查证据,建构案件事实.除非盗窃罪没有充分的证据,无法完成一个完美的事实架构,此时侦查机关才会退而求其次,认定梁丽行为是侵占行为(事实上侦查机关也确实是这么认定的).本案中,黄金首饰不能说明自己的存在状态,这一切都是各方在建构自己的案件事实.最终各自建构的案件事实不能说服对方,疑难案件就产生了.所以疑难案件是不同主体叙事对抗的产物,道理不是越讲越明,而是在对抗中越来越模糊了.

如果仅仅是当事论文范文侦查机关进行叙事的对抗,疑难案件可能不会那么复杂.几乎所有弱势群体遭遇刑事案件的时候,大众与媒体都会推波助澜,将法律行为赋予过多的道德意味.在大众的参与下,案件事实不但没有清晰明白,反而越来越复杂了.在法律的视野中,法律考量的事实是有限的,基本排除当事人的家庭背景、社会地位和过往经历等,法律人需要建构的是法律内的案件事实.在大众眼中,当事人的道德因素经常会超越法律的地位,而抢占主要的话语权.无形之中,大众也在通过叙事建构一个故事,无孔不入的媒体总是会挖掘案件背后的道德凶素,赋予一个更加饱满的人物形象.“民众的动机和期望,归根结底是试图把司法活动(以及其他论文范文行为)重新拉回他们习惯的道德体系之内,重建日常生活的安全感.”大众叙事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对某人或者某事的评价,形成了品格证据.而品格证据通常会吸收人们的情感投入,集中精力关注行为人而忽视了行为本身.大众叙事通过品格证据建构的案件事实给侦查机关造成了无形的道德压力,网络民意调查的统计结果显示.约有百分之九十左右的网民认为梁丽无罪.梁丽被捕前的工作单位深圳玉皇清洁公司负责人表示同情梁丽的遭遇并随时欢迎她回来.在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今天,侦查机关也不得不照顾大众的情绪.附有道德意味的案件会变得更加复杂,所以大众的叙事也间接地造就了疑难案件.

“一个叙事性陈述可能将一组事件再现为具有史诗或者悲剧的形式和意义,而另一个陈述则可能将同一组事件

以相同的合理性,也不违反任何事实记载地——再现为闹剧.”不同主体的叙事,建构r不同案件事实与故事情节.法律文本是形式理性的象征,其将同一类型的事实“一刀切”地规定在法律条文之中.不同的故事版本无法涵摄到法律文本之中,不能通过三段论的推理完成事实的法律评价.疑难案件的产生并无玄机,而是叙事的主体太多,复杂的故事情节淹没了法律文本的类型事实.但这一切是无法避免的,诉讼参与人都有各自的立场,我们不能期望所有人按照同样的思路完成故事.面对疑难案件时,我们不必立即奚落法律的空白,事实上是我们自己在编造“真实的谎言”.

二、疑难案件的解决路径:法律解释

在梁丽案中.有精确化的法律文本和复杂的事实文本,但遗憾的是,梁丽案中事实文本并不是典型的事实文本.叙事后建构的案件事实文本增加了客观事实认定的难度,导致可适用的法律也变得飘忽不定.因此,法律的精确性与事实的建构性决定了疑难案件的产生,而二者的互动——法律解释是降低疑难案件难度的良药.

法律规范存一定程度上是静止的,相对于变化的社会事实,笔者将其界定为法律文本.法律文本就构成而言并不是统一的,但归纳起来也基本包括事实构成和法律后果部分.

法律文本的静态构成:法律文本一法律事实构成(类型化事实)+法律后果(法律评价)

法律文本构成中法律事实构成是立法者假设的抽象事实构成,是规范的制度性事实构成.法律后果也是立法者结合社会的承受能力作出的评价,留给法律适用者很大的空间,这个空间需要结合发生的案件事实来填充.如果类型化事实的种类越多,法律评价也会越多,说明法律的精确性越高,疑难案件就会相应的减少,需要解释的空间也就越小.

社会在不断变化,现实中的案件不会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事实构成“出牌”.现实中每天在发生着变化,这其中只有一小部分需要接受法律的规制.大部分案件靠道德规范或者由于各种原因没能够进入法律的视野,真正进入法律调整范围的是社会事实中的很少部分.事实发生后,在诉讼程序中事实文本发生着流变,并逐渐与法律设定的事实类型建立对称与互动.

事实文本的发展脉络:事实发生(事实的原始状态)一案件事实(诉讼参与人的叙事建构而成)一裁判事实(法官最终通过解释后认定的事实)

事实发生后,真实的客观情况已经消失,诉讼参与人从自己的立场出发通过叙事建构案件事实,形成不同的故事版本.故事讲述的事实情节与法律构成中的事实构成建立勾连,法律规定的事实类型越精细,当事人建构的案件事实越具体,案件就会越简单,法官越容易认定裁判事实.同样,法律对于法律后果的规定越是精细,当事人建构的案件事实越容易获得准确的评价,疑难案件产生的可能性就越小.事实上,就法律文本的构成与事实文本的形成本身而言,二者就是两个不同的逻辑系统,一个是抽象的,一个是具体的.无论当事人怎样地以法律为指导建构案件事实,其永远与法律所设定的事实类型有差距.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只能订立一些通则”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正义只是抽象的正义,具体案件试图追逐正义的时候,具体案件最多也不过是获得一种近似的正义.如何将法律事实构成与客观发生的事实进行比对,将其转化为规范事实,作出法律评价.一定程度而言,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解释却不限于对法律文本的解释,甚至主要不是对法律文本的解释,而是对事实的法律意蕴的追问.身在彼岸的对方,必须经过法律解释的桥梁才可以达到交流与融合,否则法律被束之高阁,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张力将扩大.一面是社会秩序亟待法律规范的调整,一面是法律资源的闲置与浪费,法律解释必须担当起二者融合的重任.

进入法律视野的案件事实发生后,具体事实千差万别.其能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构成,即事实的法律意义,需要通过对法律规定的事实构成和案件事实进行互动性的解释.从中找到法律规定中事实构成的现实基础和案件事实的法律根据.这个过程就是包含在事实认定中,案件事实通过法律的过滤,法律经过事实的选择.这个过程很难严格区分法律文本与事实之间的先后顺序,拉德布鲁赫甚至认为解释追随着解释结果而不是相反.“在通盘考虑之后,后果比较好的解释因为其后果比较好这一点也许就是正确的解释.”最终形成裁判事实,通过大小前提的演绎推理,获得法律评价,最后获得公示的裁判结果.“事实与规范处在不同的层面,它们是判断形成过程的‘原材料’,非经加工,他们不可能相互归类,规范属于抽象性、普遍性定义之应然,事实则属于杂乱无章的无定型之实然,只有在用经验来丰富规范,用规范来丰富案件后,其方式为他们相互‘适应’,并应对这种适应通过论证加以说明,归类方为可能.”

在经历法律规定事实构成的具体化和案件事实的抽象化的双向互动,具有说服力的法律结论由此产生.整个法律规范与事实的互动过程就是一个法律解释的过程.只有通过法律解释才能解决精确规则与复杂事实之间的矛盾.这个过程就是在制度性事实指导下法律事实通过证据逐渐接近客观事实的过程;是客观事实经过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的主观能动地追寻之后趋于形式理性的过程,因此,正确地运用法律解释的技巧,疑难案件将迎刃而解,并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法治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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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这篇法律事实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法律事件引用文献:

[1] 安全法律论文选题推荐 安全法律专业论文题目如何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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