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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法律轻轻为你拭泪

主题:七旬老太捅死老伴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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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人员论文范文

七旬老太捅死老伴论文

目录

  1. 七旬老太捅死老伴:老太手指被论文范文扯断:伤人者被指是聘用人员

文 邓光扬

婚恋中的第三者,因为挑战道德*的底线,总是被社会唾骂、受世人谴责.

但是,有一种“第三者”却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便是车祸中受伤的乘车人——常常因为保险公司以其不是交强险、三责险中的“第三者”,被拒绝赔付,因而流血又流泪的人.

案例一

连人带货被甩车外,*殒命该谁陪

朱卉和朱志强是安徽老乡,都在上海工作.2014年正月,朱志强驾车前往上海,顺路捎上在老家过完春节回上海上班的朱卉.

这是一辆重型仓棚式货车,没有顶,车厢里摆满箱子,箱里全是玻璃球,货物沉重.因为驾驶室坐不下,朱卉和朱志强的妻子只好坐在车厢的货箱上.

大货车行至南京市六合区沿江工业开发区某路段,迎面驶来一辆车,朱志强急忙踩刹车.强大的惯性使车辆瞬间侧翻,坐在货箱上的两个女人连同码得高高的货物一道倾入路旁水塘.朱志强和路人赶忙下水急救.在层层货箱重压下的两人出水时虽有呼吸,但朱卉经医院抢救,终香消玉殒.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险情发生时,大货车车速为50公里每小时,未超速,但朱志强无证驾驶,负全责.这辆车挂靠在安徽一家运输公司,在安徽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朱卉家人遂向事发地的南京市六合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志强、挂靠公司、保险公司一起赔付72万元.

三被告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挂靠的运输公司当庭出示买卖合同,声称这辆车虽登记在公司名下,但事发前公司已将该车辆卖给朱志强,朱卉家属的各项损失应由朱志强和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则辩称,遇害者朱卉事发前乘坐在车内,属于本车人员,而交强险赔付范围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

朱卉的家人顿时傻了眼!

法院审理后认定如下事实——受害人朱卉在事故发生前是乘车人,即车上人员,但交通事故发生的刹那间,她随侧翻的车辆的货物一并倾出车外,已不是车上人员,而是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2014年年底,法院重新核算朱卉家人提出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论文范文,最终支持31万元赔偿金:即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剩下的20万元,朱志强虽负全责,但他好意让朱卉搭乘,朱卉明知货车不宜载人而搭乘,自身也有过错,酌情朱志强承担7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14万元;又因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该公司对这14万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乘客身份转变

“乘客飞出汽车时,其身份就已转变为车下人.”本案一审法官、六合区人民法院黑长保解释说,“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是在车内还是在车外,赔偿的责任方大有区别.如果此案中,朱卉在货车内受伤或死亡,赔偿责任人就是司机朱志强.如果在车外,保险公司就必须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实践中常有意见认为,交强险赔付对象已将本车人员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

本案事发前,朱卉虽属车上人,但由于驾驶员操作失误,将朱卉抛出车外,随后抢救无效身亡.因此,朱卉在事发时并不在车上,也就是说,因特定时空条件发生变化,朱卉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第三者”.这样从设立交强险的本意,以及保护受害人权益出发,将朱卉扩大解释为“第三者”符合立法本意.

案例二

一脚在车一脚在地,是否保险所称“本车人”

70岁的胡老太在雨花台区某公交站台候车.车辆到站后,胡老太跟随候车人群挨个往车上挤.胡老太一脚踩上台阶,另一只脚正准备跟上的瞬间,司机杨铮(化名)以为上客完毕关闭车门.胡老太脚被夹住,哎哟了一声.杨铮赶紧重启车门.这时,胡老太一个趔趄,身子后仰,倒地瞬间手肘撑地.只听“咯吱”一声,胡老太感觉右臂疼痛难忍.

胡老太被众人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臂粉碎性骨折.治疗终结,胡老太的伤情却没有完全恢复,右臂一直发抖,端碗水没挨到牙齿就洒了大半,拿起筷子夹菜也是一路抛撒,洗脸拧毛巾也使不上劲,这起事故留下的后遗症给她的生活造成很大不便.

七旬老太捅死老伴:老太手指被论文范文扯断:伤人者被指是聘用人员

事后交警认定,公交司机杨铮负全责.经司法鉴定,胡老太构成十级伤残.

公交公司承认司机的侵权行为,对胡老太的损失也无异议,但迟迟不肯赔付.胡老太一气之下,将公交公司、公交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对方支付包括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

一开庭,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较上了劲.

胡老太摔倒瞬间一只脚在车上,另一只脚在地面,胡老太究竟算是车上人员还是候车人员?

保险公司援引《交通事故认定书》质证称:“公交司机驾车载胡老太,从‘载’字推敲,宜认定胡老太当时在车上,系乘车人员,故不适用三责险,胡老太应按运输合同追究公交公司的违约责任.”

公交公司反驳说:“从司机当时关车门的目的和行为分析,关车门是为催促候车人尽快上车,如胡老太已在车上,车门就不会夹到她,故宜认定胡老太为候车人,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三责险范围内赔付.”

双方争执不休.法官一槌定音:胡老太一脚踏上车门,另一脚尚未跟上,此时未完成上车行为,系处于上车瞬间,公交车关车门时被挤出车门外面摔地受伤,说明其当时重心不在车内,不是公交车的车上人员.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由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合计65000元.

法官说法:物理知识定纷争

主审此案的雨花台区法院铁心桥法庭的陈寅法官介绍,他采用的是初中物理的“重心说”.乘客上车,如人的重心未越过车门的中心线,则视为车下人员,如果越过,则视为车上人员.本案中,如果公交司机再度开门,胡老太此时的重心越过车门中心线,那理应是摔在车上,而非后仰倒地;反之,正因为胡老太当时重心还未越过车门中心线,才会摔出车外.

“法官运用重心移动常识来化解难题,确定受伤老太为‘车下人’,从而给出令都信服的判决.据我所知,目前国内还没有类似审判案例.”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曹或律师对本案高度评价,“老太太并未完成重心移动过程,所以应理解为未登车.因此,老太太与公交车之间的承运合同关系尚未订立.故不宜按照合同法规定以违约责任追究公交公司及司机的责任.”

案例三

公交摔死下车人,民事侵权还是刑事犯罪

汪金平是南京13路公交车驾驶员.2014年10月17日上午,他开着公交从城河村向南湖方向行驶,行至三牌楼靠站停车.早早等在后门准备下车的两位老人见车门打开,陈奶奶先下,陈大爷紧随其后.就这么一个平平常常的下客过程,却惹出一场官司——

陈奶奶脚刚着地、陈大爷还在下车过程中时,车启动了.陈大爷慌了神,急喊“停车”,车上的乘客也帮着催促司机停车.汪金平回过神连忙将车刹住.遗憾的是,为时已晚,陈大爷被甩倒,头部着地,血流不止.汪金平当即拨打120、110.陈大爷被送往附近的中大医院,虽经全力抢救,仍因颅脑受伤严重而身亡.

汪金平在法庭上的陈述同公诉人出示的监控录像证实:汪金平驾驶的车辆是自动挡的,停车后,他没挂空挡,也没拉手刹,而是脚踩在刹车上,后因为“分神”脚离开刹车,发现车辆移动后又踩了刹车,正是这一“移”一“踩”,导致正在下车的老人摔倒.根据公交车安全操作程序,停车后应挂空挡、拉手刹,再开车门上下客,乘客上下完后关车门,此时才能挂挡起步.汪金平也坦陈,自己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是酿成事故的关键.

交警认定汪金平对此次事故承担全责.经交警调解,汪金平所在的公司赔偿死者陈大爷家属33万元.按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2015年1月6日,鼓楼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1月10日,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汪金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疏忽观察,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法官说法:

针对此案,审判长谷平说,因公交车驾驶员违规操作而致乘客受伤、致残,从而引发人身损害索赔的案件,近年来仅鼓楼法院就受理过多起.这些活生生的教训,应引起公交驾驶员和管理方的足够重视.

公交车作为一种公共交通工具,乘客中涵盖各种年龄段的人群,老、弱、病、残、孕等不在少数,所以驾驶员行驶过程中及停靠站、启动车辆时,都须慎之又慎.既要尽可能做到不抢红灯、不用急刹车,又要按安全操作规程停车或启动车辆,并要集中精力仔细观察,任何的疏忽马虎都有可能酿成难以弥补的后果.

让司法阳光轻抚“第三者”的泪

法律改变生活,法治影响命运.如何救济车祸受害人,让他们流血不流泪,不仅是对当事人个人的救济问题,更是国家和社会需要共同关心解决的重要社会问题.

据资料显示,中国每年交通事故50万起,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万人,相当于一个小型县,居世界第一.几乎是每5分钟就有一人丧身车轮,每1分钟都会有一人因为交通事故而伤残.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占各种事故的90%以上,对人类的危害已远远超过地震、洪水、火灾这些灾难.

从前述三个案例不难看出,法官处理车祸案件的司法良心与法律智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规定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一致.

初看文义,乘车人受害后都不在保险救济范围之内.但是,活生生的正义永远蕴含在活生生的事实中.制定法的含义不只蕴合在法条文字中,而且同样蕴含在具体的生活事实中.这里的车上人员仅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基于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

另外,某些机动车驾驶员凭借其雄厚的“车损险”、“三者险”甚至“车上人员险”,有恃无恐,不注意道路交通安全,不采取必要的、合理的安全措施(如减速、鸣笛、避让等),开“霸王车”、“斗气车”,侥幸认为出了人身财产损失,反正有保险公司“扛着”,从而导致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本文第三个判决则警示这些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卢芸

总结:本文关于老太人员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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