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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冲突协调

主题:知识产权对企业竞争力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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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对企业竞争力论文

目录

  1. 知识产权对企业竞争力:世界知识产权日:网络不正当竞争日渐增多

(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 200092 )

【摘 要】本论文之所以选择从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相互关系来入手分析,是因为当前学术界对于二者的关系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这种相互关系既表现为形式上的冲突,又表现在实质上的制约与反制约.由于分析角度不同,论文结构也因人而异.本文按一般规律对这两个法律分支进行梳理,希望能得出一点真知灼见.

【关键词】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滥用 反垄断

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二者的相互关系不是一个简单的主题.形式上冲突,实质上制约与反制约.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前局长宾格曼说过:"强大的知识产权法和有力的反托拉斯政策在促进创新的共同目的上是同一硬币的两面."二者是协调一致的,在宏观经济上的总体目标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宗旨上一致.二者又是冲突的,在具体法律性质、调整手段和调整范围上不同.

一、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协调一致

1、在宏观经济上的总体目标一致

二者均不是以人类的道德判断、而是以经济学的功利和实用原则为基础.知识产权法禁止对于知识产权未经授权的使用,不是由于这种使用的过程其本身不道德,而是在于其违反了经济学意义上的追求效率最大化的某些原则;同样,反垄断法对于一种市场行为是否构成垄断的判断,也是以其实际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为基础,"即与容忍这些行为相比,禁止这些行为将会带来更有效率的经济".[1]

首先,宏观经济上二者的总体目标一致,即都为了实现促进竞争和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第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和垄断性可以保护权利人其合理的可预期性垄断利润,也就是使产权人获得可以预见的并且可以付诸实际的经济回报,进而获得再创新和再经营的激励.[2]每一个人都有将知识产权据为己有的私心和愿望,但是在竞争的压力下,为了能够获得更大利益的驱动会超越这种私心.其中的原因很明显,因为通过许可他人合理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就可以使产权人毫不费力地获得一笔不菲的许可使用费.这在客观上即达到了鼓励个人通过技术创新、智力劳动来占领市场的目的.而且在这种高额获利的驱使下,会激励更多的人积极效仿去运用智力劳动进行创新活动.可见,知识产权制度虽然通过确认权利人取其权利的合法独占性,在智力成果的使用上排除了竞争,但是在智力成果的创造领域却起到了间接的鼓励作用.可见,知识产权知道能够极大地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使每一个市场主体都能够平等地在市场起基础性配置作用的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市场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优化配置.

而被称为"自由企业大宪章"、"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其首要的立法宗旨就在于禁止企业间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特定情况下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它以消除和禁止反竞争行为为外在表现形式,实质上是在政府强制力做后盾的条件下对竞争的规范和对经济的干预.依据反垄断法这种维护平等竞争的内在精神,可以大大限制市场上的现在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得到了鼓励,社会资源也就得到了优化配置.

二者在促进创新和激励竞争、进而带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方面的经典例子,就是20世纪70年代在新技术、新的创造性形式基础上催生发展起来的有线电视、个人家用电脑和生物技术等新生产业.[1]经过20年的发展,这几个产业已经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没有反垄断法的规制,这些成就在今天都是不可想象的.

知识产权对企业竞争力:世界知识产权日:网络不正当竞争日渐增多

可见,"强大的知识产权与有力的反托拉斯政策在促进创新的共同目的上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

2、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宗旨一致

对于促进竞争和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是从宏观经济层面来讲的.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宗旨也是相同的.

我们可以举知识产权制度所确立的独占权为例来简单说明.这种独占权"不是国家对创造人占有智力成果天然状态的法律确认,很多国家专利法中的&,acute,先申请制度&,acute,就是反证之一.如果认为知识产权是对占有智力成果天然状态的确认,那么先发明人不会由于先申报人的申报而丧失对于智力成果的占有状态,所以他也有权获得专利权.实际并非如此,可见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的独占权并非不证自明的&,acute,自然权利&,acute,,而是希望发明人公开智力成果,以便全社会加以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同时国家给付相应对价--即赋予创造人对于智力成果的独占权.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acute,美国授权国会通过确保作者和发明者的有限的专有权的理由是促近科学和有用艺术的进步.&,acute,"[3]这种旨在促进社会公益的立法精神首先便会造福消费者.

其积极作用可以从正反两方面来阐述.

正面来讲,知识产权制度能极大地促进科技进步,通过经济发展在总体上增加消费者的福利.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能够促使科技尽快转化为现实产品,从而给予消费者更加丰富和自由的选择权.知识产权制度对于科技的促进,会直接实现从一个成熟理念到现实产品的快速转化,这样消费者可以在最短时间内获得最广、最丰富的消费选择.

反面来讲,知识产权制度会限制和消除市场上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防止给消费者带来交易中的损害.知识产权制度虽为合法的垄断给予制度,但其自身内部同时也包含有对于竞争限制的一面,而且对于这种特定条件下的限制竞争的允许是法律权衡利弊的结果.如果某些企业不正当地拒绝许可他人利用其知识产权,从而消除或减少自身在某些特定市场领域里的竞争压力,或者在许可其他企业利用其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附加了某种明显限制对方于自己和其他市场主体正当竞争的条件,最终为自己获取垄断利益等.这些就是常见的企业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情形.而这一点在我国当今社会对于我国的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其意义尤其重要.么整个市场领域甚至整个经济市场都要受制于人.

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获利的典型毫无疑问是微软公司.1998年5月,美国司法部和20个州政府联合起诉微软公司试图通过阻止竞争的方法,维持和巩固其市场垄断地位.2001年司法部和微软达成和解协议,微软接受至少为期5年的惩罚性措施,以增加行业竞争性.这些措施包括微软不能达成有害于其他竞争者的垄断交易,允许电脑制造商自由选择视窗桌面,向其他软件开发商开放部分内核技术,使微软的竞争者也能在视窗操作系统上编写应用程序等.加利福尼亚、佛罗里达、马萨诸塞等9个州政府表示不接受该和解方案,但论文范文上诉法院最终维持了和解协议.按协议,微软的法律义务到2007年12月将到期.微软公司已提出愿意继续履行协议到2012年.知识产权本质就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只在有限的期间以有限的方式存在,并不是永久性的,因为这只是一种为了长远利益而付出短期损失的利益权衡:"短期内提供受到限制的独占权,从而通过刺激创新和创造力带来长期的竞争的增强和经济运行情况的改善",[1]当这种平衡被打破,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便会发挥出来.

而反垄断法对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则主要体现在反面意义上.因为反垄断法本身就是从市场竞争的反面入手,对于不正当竞争(主要是依靠取得垄断地位来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

尽管关注问题的角度和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同,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一样,都能在总体上增加消费者的福祉,维护消费者利益.

二、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对立

1、法律性质不同

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存在法律性质和主要任务上的差异.

在传统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是分属于两个法律部门的不同法分支.知识产权法传统上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属于民法体系.主要任务是对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和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据其各自的智力活动所给予的法律确认和法律保护,即通过确认所有权,赋予专利人、商标权论文范文著作权人以专有性、排他性的私权利,从而鼓励革新创造,进而促进经济增长.按照传统划分属于私法.

反垄断法作为现代经济法的核心,属于经济法,是经济法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权利人的专有权、排他权,消除市场中的反竞争行为,在我国主要以禁止限制竞争协议、控制企业集中、禁止利用市场支配性地位实施垄断和禁止行政垄断为主要内容,以维护自由市场机制,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公法.

可见,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在法律体系中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二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都不相同.TRIPS条约中明确说明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核心的私法,而对于知识产权的垄断规制则着眼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应当属于公法的范畴.实质上两者的关系也反映了个体权利与社会整体利益间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的冲突.

2、调整的手段不同

在个人权利本位思想指导下,知识产权法通过协调各民事主体基于其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来侧重保护具体个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性权利.反垄断法以社会为本位,其调整手段本身就是依据政府的公权力制定和实施的,通过协调各市场竞争主体合法有序的正当竞争,也即通过维持正当竞争秩序,来保护经济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二者调整手段各自有侧重,不尽相同.[2]

3、调整的范围不同

首先,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着眼于维护竞争自由,制止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因此在知识产权滥用案件中大多都侧重于对知识产权的行使途径予以限制.而由于"自由行使权利"和"滥用权力"的界限受到一个行业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状况的影响,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调整个案常常影响到整个行业.因为涉及的执法或司法机关级别较高,对执法人员的相关法律素质要求也较高.

而对于知识产权法的调整范围,虽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身确立了时间限制原则、强制许可原则和合理使用原则,以防止知识产权无限制的扩张和使用产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法自身的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个体权利和社会利益,但知识产权法属于私法的范畴,遵循私法保护的一般原理,在兼顾社会利益的同时调整的尺度必然向个人权利倾斜,反对国家直接干预私人经济生活,只能在微观层面对社会经济生活做有限的调整.与反垄断法不同,无法从全局上进行调节,无力排除垄断和限制竞争这种市场障碍.

4、实践中冲突的具体表现

二者本来一个私法一个公法,法律调整的范围各自看似"井水不犯河水",但现实司法实践中该界限却只有一步之遥.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有些知识产权的滥用能在其机制内部,通过知识产权法自身的权利限制解决掉.例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以及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论文范文有的经济权利穷竭原则.

知识产权自身为防止滥用和过度垄断的规定包含:时间限制原则、强制许可原则、合理使用原则.

第二,现实形形色色的知识产权问题由于牵涉多个领域,非知识产权制度一己之力可以规制避免,就需反垄断法和其他部门法多管齐下.

从二者公法与私权的区别上讲,知识产权如果被滥用于与反垄断法通过保护合法有效的竞争所要实现的社会整体利益相抵触时,反垄断法应当优先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同时知识产权法具有相对确定性,不能承载体现经济政策的要求.其自身面对反竞争行为所表现的局限与无力需要借助国家干预的力量,必然要求反垄断法对之加以弥补.如果平衡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使二者利弊相互弥补,就可以实现个人受益和社会受益的同步,从而实现以技术进步为基础的社会经济的高效发展.

【参考文献】

[1]Jay Dratler, Jr. Licens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M].王春燕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498,500,502.

[2]王晓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详解[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275.

[3]于君刚.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有害垄断初探[J].商业时代,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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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对企业竞争力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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