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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侵犯名誉权的若干

主题: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07

简介:关于本文可作为名誉权侵犯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名誉权侵犯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名誉权侵犯论文范文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论文

目录

  1.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朱圣祎诉王思聪侵犯名誉权 在京正式立案
  2. 一、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要件
  3. 二、侵犯名誉权的形式与论文范文作者可免责的抗辩事由
  4. 三、我国应实施规范论文范文发表的相关措施
  5. 四、侵犯名誉权应当承担责任的方式
  6. 五、基本事实陈述与恶意评价之间的界定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116029)

【摘 要】在现代社会中,名誉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给社会主体带来了许多利益.然而,随着社会科技的日益发展,侵犯名誉权的形式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博客侵犯名誉权为例,虽然博客是现代社会中人们表达言论的工具之一,但是许多人却无法正确使用它,以致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着重对侵犯名誉权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剖析,希望可以使更多人了解名誉权的相关知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朱圣祎诉王思聪侵犯名誉权 在京正式立案

【关键词】博客;名誉权;责任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和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7月20日和2010年12月15日作出了关于“王刚义诉钱昆明侵犯其名誉权”一案的民事判决:一审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刚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给予原告钱昆明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二审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在该案中,原告钱昆明诉称,被告王刚义在新浪网站的博客上发表了17篇论文范文中有侮辱其人格的言论,侵犯了其名誉权.被告辩称,其发表论文范文的行为是对原告钱昆明之父钱令希履行职务的行为,且是对事实的陈述,不是侵权行为.

所谓名誉权,顾名思义,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但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博客作为公民发表言论的一种手段,理应受此规定的约束.在这里,笔者就此案着重阐述在处理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要件

1、有加害人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该行为陈述的内容可以是虚假的内容,也可以是真实的情况.该案中,王刚义发表的17篇论文范文中虽有对事实的陈述,但也有辱骂钱昆明“没有人性”等言论,因此,该案符合此要件.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过错,那么即使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名誉受损,也不承担责任,因为其主观上具有可非难性. 本案中,显然王刚义的主观为故意侮辱钱昆明.

3、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的事实.名誉被损的事实即是他人对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而且这种损害必须是实质性的损害,即因为侵权人的行为使受害人名誉受损.如果只是对事实的陈述,而被陈述人的社会评价并没有降低,则不构成侵犯其名誉权.本案中的事实显然符合此要件.

4、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名誉受损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必须具有必然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必然性是指有该行为才有该结果,无此行为便无此结果;多样性是指多种侵害行为造成了一个损害结果,或者一个侵权行为造成了多个损害结果.正因为王刚义的不当评价造成了钱昆明的名誉受损,因此该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必然性的特点.

二、侵犯名誉权的形式与论文范文作者可免责的抗辩事由

就《民法通则》来看,侮辱、诽谤是两种形式,侮辱是指以言行侮弄羞辱别人,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诽谤是以不实之辞毁人清誉.二者的结果都是造成他人对被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的损害结果.实施该行为的方式既可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书面形式.但与此同时,随着现代高科技的发展,我们必须将侵犯名誉权的形式作扩大解释,论文范文属于网络侵权中的书面侵权形式,理应受到法律的调整.

笔者认为,论文范文作者可免责的抗辩事由为:1、真实:即是对事实的基本合理的陈述,并无自己主观任意的评价;2、无主观恶意:即行为人主观无过错;3、合理评价:不含有侮辱、诽谤他人名誉的合理言论;4、事涉公众人物或服务公共利益.公众人物属于特殊人群,他们因从公众关注中获得了巨大的利益,就应宽容对待社会舆论;服务于公共利益是指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所应作出的合理让步,我国是集体人权高于个人人权的国家,公共利益自然应高于个人利益.

三、我国应实施规范论文范文发表的相关措施

笔者认为,与该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可由国务院以单行条例的方式予以颁布.据韩国政府于2005年10月起事实的互联网实名制的有关规定,韩国网民在从事网络留言、建立和访问博客等行为时,必须先登记真实姓名和论文范文号并通过认证.美国于1997年过会通过了《网络著作权责任限制法案》,都对论文范文评论行为作出了相关的规定.笔者认为,二国的相关法律制度,都对博客侵犯名誉权的现象进行了有效的遏制,这些都值得我国予以借鉴.

四、侵犯名誉权应当承担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加害人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

2、赔礼道歉.第一,侵权人在赔礼道歉以前必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第二,如果侵权人拒不赔礼道歉,人民法院可对侵权人予以罚款、拘留.

3、赔偿损失.在这里主要强调的是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二项中明确规定侵犯名誉权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五、基本事实陈述与恶意评价之间的界定

基本事实陈述是指对客观事实运用合理的语言进行描述,其中的评价应该客观,不能妄加主观断定.恶意评价是指基于主观思维而脱离了客观现实作出的评论.且该评价需评论者主观上具有恶意.

在这里笔者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文章所陈述的事实并无失实,也有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比如,擅自公布他人隐私,亦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此外,“转述”已经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文章,该行为同样构成侵权,不可以“转述”作为免除其责任的理由.本案中王刚义所发表的17篇论文范文中虽有对钱昆明之父钱令希省钱所说过话的陈述,但也有自己对钱昆明侮辱性的恶意评价,比如:“钱昆明夫妇贪婪不讲实话没有人性”.这些评价,使钱昆明的声誉降低,并受到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王刚义的行为构成对钱昆明名誉权的侵犯.

【参考文献】

\[1\]李丹宁,相庆梅.博客侵犯名誉权问题探讨\[J\].理论探索,2009,,(1).

\[2\]刘学义.博客侵犯名誉权纠纷中的责任厘定\[J\].新闻与法,2008,(8).

\[3\]李绍章.博客侵权的免责空间\[J\].检察风云,2006,(5).

总结:这是一篇与名誉权侵犯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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