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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外版权相关权争议解决制度——西班牙实践经验为示范

主题:争议解决条款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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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论文范文

争议解决条款论文

目录

  1. 一、法院外版权及相关权争议解决制度介绍
  2. 二、西班牙法院外版权及相关权争议解决机构:权力、组成与实践
  3. (一)版权及相关权争议解决机构的组成
  4. (二)版权及相关权争议解决机构的实践
  5. 争议解决条款:病例填写有争议解决问题遥无期
  6. 三、未来的方法:可能的选择
  7. 四、结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武汉 430074)

收稿日期: 2016-03-03

基金项目: 2015年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项目(2015B1503)

作者简介: 张惠瑶(1990- ),女(纳西族),云南丽江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法.

摘 要: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近年来在国际上已成为司法程序内解决纠纷的一种新的方法和手段.其非法院审判的纠纷解决特性,既摒除了复杂繁琐的程序,又不伤当事人间的合作关系,因而被许多欧盟国家所采用.由于受国内大量版权及相关权争议的影响,西班牙一直在探索法院外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并取得了相当成功的经验.对于我国而言,学习和借鉴西班牙有益经验有助于推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外争议解决制度,其意义重大而深远.

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版权及相关权;争议解决

中图分类号:DF9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7-0073-03

一、法院外版权及相关权争议解决制度介绍

版权及其相关权历来被视为备受争议的主题.因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IPO”)于1994年成立了仲裁与调解中心,旨在通过仲裁和调解,促进解决有关技术和版权及相关权问题的国际争议.在以往几年,建立法院外争议解决机制的趋势已经稳固,在国际层面是通过所称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ADR),在区域层面(如欧盟)是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公布的关于民商法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的绿皮书结果.当时绿皮书强调,促进灵活的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在政策方面的重要性,指出上述ADR“……是旨在改进诉诸司法政策的组成部分,对实现社会和谐至关重要”.促进上述目标是欧洲议会指令2008/52/EC和欧洲理事会2008年5月21日关于民商问题指令的主题,这已被移用到欧盟各成员国.

欧盟回顾了其调解机制对解决有关版权及相关权争议的效用.因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1年5月22日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及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的第46条引语指出:“诉诸调解可帮助用户和权利人解决争议”.更具体地说,欧盟委员会致理事会、欧洲议会和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关于版权及相关权的内部市场管理的通函有关机构与用户关系的第3.5.2项指出,“有必要使用户能够质疑费率,无论是通过诉诸法院、专门设立的调解庭还是监督收费协会活动的公共机关的协助”.

认识到上述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西班牙已于2003年12月23日通过管辖仲裁的第60/2003号法律废除1988年12月5日管辖仲裁的第36/1988号法律以及较近期的2012年7月6日调解民商问题的第5/2012号法律来发展相应立法,主要目的是通过调解方法来提供司法程序或仲裁的替代方法.在西班牙国内也受到上述大量版权及相关权争议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上述一般法院外解决争议的规论文范文出预期反应,这些规定可作为一般情况的参考,但需要专门规定来处理解决上文提及的具体领域的争议.

二、西班牙法院外版权及相关权争议解决机构:权力、组成与实践

(一)版权及相关权争议解决机构的组成

尽管使用了这些名称(知识产权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调解和仲裁委员会及知识产权委员会)并授予版权及相关权争议解决机构各项权力,但在2011年3月4日关于可持续经济的第2/2011号法律批准之前,上述机构最多由七名成员组成,其中三名是中立的仲裁员,选自于公认的法律专家名单,并由论文范文任命,任期为三年,可连任.该委员会的其余四名成员被指派代表与提交给委员会裁决的每一案件有关的管理机构和用户协会或广播组织.争议的各当事方有指派最多两名成员的权利.

鉴于上文提及的2011年3月4日第2/2011号法律,1996年4月12日第1/1996号皇家法令批准的知识产权法和2011年12月30日指导知识产权委员会运行的第1889/2011号皇家法令批准的其实施条例的合并文本,规定了知识产权委员会一部须由三名正式成员组成,选自于公认的具有经济法经验或知识的版权及相关权专家,并由论文范文在经济与金融、文化与司法各部的副部长的建议下任命,任期为三年,只可连任一次.此外,规定为每名正式成员指派两名候补成员,在特殊情况下,由相关部指派,担任出现空缺、缺席、生病或其他任何合法情况下的替补者.

(二)版权及相关权争议解决机构的实践

1.知识产权仲裁委员会及知识产权调解和仲裁委员会涵盖的时期(1989-2006年)

知识产权仲裁委员会及知识产权调解和仲裁委员会在运行方面的经验没有所希望的那样令人满意,原因在于提交给仲裁程序的各当事方的沉默.由于采用仲裁程序的情况不多,考虑了扩大上述委员会职能和准予在调解领域一般性权力的可能性.该委员会获得设定一般收费的权力的可能性也被提前,因为在2006年之前,甚至没向上述争议解决机构提交任何调解或仲裁案件.

2.知识产权委员会涵盖的时期(2007-2011年)

在此期间,在开始向知识产权委员会提交案件方面达到一个转折点.通过免费、而且涵盖与集体管理相关的主题的自愿调解程序,有资格启动此类诉讼的当事方开始在自愿基础上向上述机构提交其争议.

在2007年和2011年期间,向该委员会提交八起调解诉讼,最终启动其中四起.启动诉讼的平均持续时间是五个月,平均为每一诉讼大约开会四次.对启动的四起诉讼之一达成了协议,虽然作为所提交的调解程序的结果,但双方随后达成彼此之间的协议.

代表音像、音乐和图书行业权利人的管理机构与休闲、旅游和教育等部门的版权及相关权用户协会,均利用了知识产权委员会的服务.

根据提交给知识产权委员会调解程序的经验,并鉴于通过代表他们的协会而受到影响的用户的潜在数量和可能解决方案的经济性质,得出此类争议解决程序的性质是相当复杂的结论则会公平.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仅是该委员会有待于解决在提交争议日期之后所产生的特定争议的问题,而且还希望看到双方解决过去的分歧,这使达成协议更加复杂.此外,未能规定委员会起草建议提案的最长时间限期,则意味着提交的大部分案件持续的时间比此类诉讼合理预期长很多.此外,该程序属免费这一事实,被视为鼓励将案件提交给委员会,因为没有必要进行事先扼要的成本分析.这种方法的一个缺点是,有时因启动诉讼的成本低,未经评估提交的案件可否受理或其成功前景如何,就提交了案件.

争议解决条款:病例填写有争议解决问题遥无期

最后,关于仲裁程序,由于缺乏有关当事方之一的同意,提交的一起诉讼没有继续进行下去.

3.知识产权委员会一部涵盖的时期(2012-2016年)

知识产权委员会运作的实际经验,导致了通过2011年3月4日关于可持续经济的第2/2011号法律和2011年12月30日第1889/2011号皇家法令来修正该委员会的若干监管规定.

主要创新处包括:将机构的名称改为知识产权委员会一部;确立三类特定程序,并为每一程序设定的时期;从免费程序转变为根据一部提供服务的公开费率而缴费的程序.

在以上强调的所有创新中,下述创新在其重要性方面突出:设定时间段和将免费程序改为须缴费程序.关于时间段,在调解的情况下,一部必须从程序开始(宣布程序可受理)起,在大约最长三个月的期限内提出协议提案.在仲裁的情况下,发出相应裁决的时间段持续时间可从程序开始最长为六个月,如任何当事方都没提出异议,则可将最长期限延长两个月.至于提供的每一服务的论文范文,2012年3月16日设定知识产权委员会一部提供的服务的公共费率第ECD/576/2012号指令指导因上述机构干预而索费的费率.

在推出上述改革之后,尽管当前制度自2012年4月才全面运作,由于现行程序的繁重性,必须对规定作出小的修改,但已提交五个调解请求,其中只有一个调解请求导致程序的启动.尽管提出的诉讼中有四起因双方之间缺少最终一致意见而不能启动,但已注意到,不仅用户协会而且还有个人用户本身可能是一部的用户或潜在用户.关于提交进行调解的案件,在两个月期间举行三场会议,但没达成最终协议.

三、未来的方法:可能的选择

尽管对版权及相关权争议解决机构进行了改革,向这些机构提交诉讼并由于其干预而解决了争议,但版权及相关权领域有关当事方之间仍有很多争议.鉴于自愿向一部提交争议的现行制度已被视为不足以解决争议,并考虑到当事方提交仲裁诉讼具有的明显困难,很多考虑已深入到改善这一情况的可能途径.在此方面,考虑到以下解决方案:通过规定管理机构承担更多义务来确立事前监管措施,包括有关一般费率的措施;引入争议解决措施,包括有关某些权利的一般费率;以及加强对一些市场相关方面的事后监管,特别是各方的谈判立场.政府已考虑到上述反思过程,在对版权及相关权法律的立法改革进程的初始阶段,建议扩大一部设定某些集体管理权利的费率的权力.根据这一计划,一部将设定使用管理机构全部作品库包括的作品和其他客体所需支付报酬的数额、强制执行讨论中的集体管理权利所要求的付款形式和其他条件.此外,正在考虑在相关管理机构、用户协会、广播组织或特别重要的用户的要求下,启动诉讼的设想,在当事方之间没有达成协议时,由该部在规定的始于谈判正式启动的时期内决定.

总之,有愿望在解决版权及相关权知识产权争议时,确保当事方方面的意愿仍是首要标准.然而,在被视为产生最多争议的若干权利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委员会现在有备选方案,如果谈判失败,在一个当事方请求就争议启动程序之后,而不必双方之间对此达成一致意见,该委员会基于一组法定标准和设定的涵盖某些集体管理的权利的收费来进行干预.至于所述干预应以何种形式进行,仍有必要考虑中间阶段的设定,这将通过采用争议的各当事方的纠正措施,甚至在所述中间阶段不涉及任何干预的直接收费和条件设定的模式来有助于谈判.对在无论是自愿还是强制的集体管理框架内可能出现的任何争议,调解和仲裁渠道保持开放.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除了一部作为争议解决机构的作用外,有必要由监督机构进行干预,这涉及有关主管专家机构或该机构与一部本身之间的合作形式,目的是在所涉双方之间有关权利的谈判中寻求平衡.

四、结语

正如本文所指出的,版权及相关权争议在西班牙持续出现,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版权及相关权争议解决机构,这提供了可供传统司法解决方案的替代方法.在以往的几年,一些程序都是基于当事方的自愿参与而设定,旨在解决上述争议.在某些情况下,主要是在调解领域,推荐的制度对解决争议做出了贡献.然而,事实表明,自愿参与本身似乎不足以达到重要经济内容客体方面的更加协调.在此方面,在保留双方可通过西班牙版权及相关权立法所规定的特别措施和程序来达成协议的设想的同时,有必要提出基本改革.在此基础上,作为最后手段,知识产权委员会一部可强加其认为适当的措施,以指导在由大量争议为特点的环境中解决争议的工作,这些争议直接影响对国家经济重要的部门.所有这些措施应配合监督工作,在双方就版权及相关权谈判期间出现明显不平衡时,必须落实此类工作.

参考文献:

[1]刘樟华.西班牙专利商标局和西班牙专利体系介绍[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1).

[2]程文婷.各国知识产权战略部署:以美日西为例[J].电子知识产权,2011(2).

[3]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王鑫]

总结:本文关于争议解决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参考文献。

争议解决条款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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