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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经济争端解决的调解方法

主题:中日钓鱼岛争端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27

简介:关于调解争端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调解争端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调解争端论文范文

中日钓鱼岛争端论文

目录

  1. 一、调解(民间调解)
  2. 中日钓鱼岛争端:阿根廷接受联合国调解英阿马岛争端
  3. 二、仲裁调解
  4. 三、司法调解

王珂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长沙410205)

摘 要:调解方法在国际经济争端解决领域中有所运用,更应运用于两岸经济争端的解决.调解员方面,要求必须是独立、公正的民间人士,在资质要求上应等同于仲裁员;调解组织方面,应成立常设性的两岸经济调解委员会,并成为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的辅助机构;调解依据方面,既要多元化,又要层次化,以求周全;调解报告和调解协议方面,前者无法律拘束力,后者如有具体经济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有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则有法律拘束力.为促两岸经济关系的和谐,仲裁调解与司法调解方法也可获致开创性的运用.

关键词:两岸经济争端;解决;调解方法

面对随之而来的两岸经济争端,灵活度高、对抗性弱、中正平和的调解方法大有其用武之地.而依主体的不同,调解又可分为民间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等类别.

一、调解(民间调解)

调解又称和解,是指争端当事方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对争端事实进行调查和评价,向争端当事方澄清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调解和调查往往都是联系在一起使用的,即在调查的基础之上进行调解.总的来看,调解是介于调查和仲裁或司法解决之间的解决争端的方法.[1]

真正将调解作为一项国际制度的是1928 年缔结而于1949年修订的《日内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议定书对调解作出如下规定:调解方法适用的事件依第1 条的规定,是不能以外交方法解决者;调解的机构为特设的或常设的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5 人,其中2 人得由当事国各在本国国民中选任,其余3 人由双方协议选择第三国国民充任,并须属于不同国籍,委员会主席应从这3 人中选出.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以弄清争端中的问题为目的,用调查的方法搜集一切必要的情况,并设法使当事国各方达成协议.在审查争端事件后,委员会应将认为适合解决争端的条件通知当事国各方,并规定各方作出决定的期限.对于特设委员会的组织、调解申请的提出以及程序规则,该议定书均有专门的条款作了规定.

综观国际调解的实践,其在国际政治争端解决方面的运用情况并不理想,甚至可以说是缺少吸引力.但在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方面,调解方法得到了高度的关注和广泛的运用.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争端发生后,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请求进行调解.即使在争端进入专家组程序后,如果当事方同意,调解程序也可以同时进行下去.世界银行体系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ICSID)也很重视调解方法,并设有较完备的调解机制.调解员应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并且在法律、商务、工业或金融方面有公认的资格,他们可以被信赖作出独立的判断.调解委员会有责任澄清双方发展争端的问题,并努力使双方对共同可接受的条件达成协议.为此目的,调解委员会可以在调解程序进行的任何阶段内,随时向双方建议解决的条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虽规定了用仲裁程序来作为解决缔约国之间争端的最终程序,但同时也致力于光大被国际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方法.协定规定,争端的缔约国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约定进行调解.只要缔约国同意,调解既可以在任何时候开始,也可以在任何时候结束.即使在争端已经提交给依照该协定所成立的仲裁庭之后,缔约国也可以继续调解程序.[2]

中日钓鱼岛争端:阿根廷接受联合国调解英阿马岛争端

两岸的经济争端,不同于国际经济争端,也不同于大陆内部的民间经济纠纷,但同样也可采用调解方法予以妥善解决.较之国际经济争端,两岸经济争端的处理更宜采行调解方法,以促两岸经济社会的和谐,以维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团结.两岸都是中华民族的一份子,共同坚守中华文化,应该都很了解调解文化的精义,并且体认调解文化的优长.

运用调解方法,处理两岸经济争端,首先应解决调解员的问题.美———澳自由贸易协定规定,若协商程序在协商请求提出60 日之内不能解决有关的问题,任何一个缔约国可以把有关事项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提交给联合委员会,由其努力去解决.但是联合委员会是由两个缔约国的政府官员所组成并由两个缔约国的主管贸易的部长或者他们的*人担任主席,政府官员的立场是很难中立的,所以由联合委员会进行的调解其实是双边协商的继续.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存在同样的问题.其设有自由贸易委员会(FTC),作为承担一般性争端解决的机构.由于FTC 是由各缔约国内阁级代表或其委派的人组成,所以它对争端方进行的调解很难说是真正的调解.依笔者看来,处理两岸经济争端的调解员必须是独立、公正的民间人士,而不能是来自政府官员乃至卸任政府官员一族.关于调解员的资质,应与仲裁员比肩.调解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且是法律、经济、科技领域公认的权威,以保证调解工作的水准.

运用调解方法,处理两岸经济争端,其次应解决调解组织的问题.调解一般都是通过专门的调解委员会来操作,调解委员会有自己的工作方法和程序.大陆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台湾也是全球较大的经济体,为因应两岸经济交流的广度、深度和密度,两岸完全可以签订区际协议,成立常设的调解委员会.具体而言,可参照《日内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之规定,设立两岸经济调解委员会,成员包括5 人,其中2 人得由两岸各在本地居民中选任,其余3 人由两岸协议选择第三方居民充任,并须属于不同户籍(国籍),委员会主席也应从这3 人中选出.两岸经济调解委员会作为新近成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的辅助机构,可发挥重要作用.

运用调解方法,处理两岸经济争端,再次应解决调解依据的问题.我国大陆的人民调解的依据,可资借鉴.调解依据,既要多元化,又要层次化,以求周全.依笔者看来,最优位的调解依据应是两岸区际经济协议、两岸区际经济习惯以及两岸共同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第二位的调解依据是两岸相同的经济政策措施或有共性的经济政策措施;第三位的调解依据是民族性殷浓的中华道德,如仁者以大事小、智者以小事大等.道德依据是辅佐性、补充性的调解依据.

运用调解方法,处理两岸经济争端,最后应解决调解报告和调解协议的问题.毫无疑问,调解报告对争端各方无法律上的拘束力,有道义上的拘束力,两岸经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报告概莫能外.但是,经两岸经济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具体经济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有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则具有区际协议或行政合同的性质.

二、仲裁调解

仲裁是当今世界上广泛用的解决经济争端的重要途径.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论文范文较低、结案速度较快等优点.但仲裁组织也可进行调解,由仲裁组织进行的调解即是仲裁调解.在我国大陆,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从国际层面上看,仲裁调解在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的领域亦有所运用.如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当仲裁庭认为一缔约国采取的某一措施是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框架协议中的某一条款不一致时,它可以建议被申请方修改其措施,从而使得其措施与框架协议的条款一致.除了建议之外,仲裁庭还可明示一些被申请方实施其建议的方法.

伴随两岸经济整合的加速,两岸处理彼此间的经济争端,势必须采行以规则为取向的仲裁方法,而不宜事先仰赖以权力为取向的谈判方法.两岸完全可以借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有关规定,采行仲裁调解方法,甚至可更进一步,强制性规定仲裁调解为仲裁裁决的前置程序.仲裁庭应在充分了解两岸经济争端的实情后,依法作出仲裁调解,平衡两岸的经济利益,并提出实施仲裁建议的柔性方法,如被申请方修改或完善其经贸政策措施,被申请方对申请方作适当的经济补偿等,慎用中止减让的方法,更要摒弃交叉报复的措施.只有在仲裁调解无效的情形下,仲裁庭才能作出仲裁裁决.

三、司法调解

司法调解是诉讼中调解,是指司法组织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采取调解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有关权益争端的一种诉讼活动.它具有方便快捷、灵活高效、对抗性弱等特点,能有效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在我国大陆,人民法院审理民商经济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必须依据当事人的意愿,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活动须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及国家政策、公序良俗的要求,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在坚持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且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司法调解的方法,在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的领域中也有一定范围的运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专家组中期评审程序,就具有司法调解的性质.在专家组收到当事方的书面陈述及与当事方召开了两次实质性会议后,应当先向当事方提交报告的描述部分.描述部分是对当事方提交的事实和观点所作的概要.当事方应当在专家组规定的时间内,对描述部分是否准确、清晰地表达了有关事实和观点提出书面意见.然后专家组应向当事方提交整个专家组报告的草案,包括描述部分和裁决本身.当事方可以就报告中的具体方面要求专家组进行审议.如果当事方提出要求,则专家组应再次举行会议,与当事方就这些具体方面进行讨论.如果当事方没有在专家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则该报告草案就应被视为最终报告.通过中期评审,可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专家组报告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客观性、准确性,以便使当事方自愿接受报告,从而减少上诉程序的发生.

两岸应结合自身的司法调解经验,借鉴国际上的有关做法,开创性地把司法调解方法运用于两岸经济争端的解决实践中去.两岸经济法院审理两岸经济争端,应当先行调解,并且不必拘泥于常态的国内司法程序,大胆借鉴并移植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专家组中期评审程序.两岸经济法院在审判中期可以公开其判决草案,当事方可以就判决草案的具体方面要求法院审议,对方也可以在法院随即召开的中期评审会议上进行辩驳.当然,双方当事方只能就法院判决草案公开前争议的事实和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评论或请求,而不应该提出新的证据和法律问题.借力中期评审程序,可以把两岸经济争端予以平和化处理,减少上诉程序的发生,也有助于提高败诉方履行判决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刘益灯主编:《国际法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9 年第1版,第66 页.

[2] 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所签署的争端解决协定第5 条.

总结:此文是一篇调解争端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中日钓鱼岛争端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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