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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外信息网络传播权

主题:信息化教学大赛作品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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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教学大赛作品论文

目录

  1. 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
  2. 2.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
  3. 信息化教学大赛作品:重庆巴蜀中学信息教师张建宇“发烧”胶片摄影 作品国外受关注
  4. 3.关于完善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建议

(山西财经大学图书馆,山西 太原 030006)

摘 要:文章论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阐明了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提出了解决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图书馆;合理使用

中图分类号:G250.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0)14-0162-02

目前,高校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主要围绕3个内容展开:①文献数字化建设;②数据库建设;③数字化文献的信息网络传播.当前理论界多从立法角度研究文献数字化建设及数据库建设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但是对数字化信息文献的网络传播所涉及到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却鲜有涉及.如何在尊重著作权人权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兼顾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高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至关重要.文章就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涉及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一些个人看法.

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

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它具有以下3个特征:①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财产权的范畴,从本质上说它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是相并列的.②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复合性的著作财产权.传统的著作权法对作品采取分别保护的方式,即将任何一种使用和传播作品的行为如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汇编、摄制或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分别规定为一项著作权,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的过程比较复杂,运用了多种技术,涉及数字化、下载、复制 等多个技术环节.这种复合性权利具体包括数字化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和播放权等5项独立的权利.③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新型的著作财产权,不同于传统的网下复制、发行、展览或表演.

2.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

数字图书馆是基于网络环境而获得生存和发展空间的,数字图书馆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把传统图书馆的馆藏——文献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处理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使之成为网络资源而提供给读者,最终实现资源的社会共享.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除了具有上述3个特点外还有以下两个特征:

(1)派生性.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数字化是网络环境构成的基础,也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受保护的前提条件.在网络环境下对作品的利用也离不开数字化的操作,只有经数字化处理的作品才能够进入数据库并被传播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基于数字化作品而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他们的关系是作品→数字化→网上传播.

(2)有限性.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核心是建立各具特色的数据库,而数据库建设中最重要的环节是信息采集.从法律角度看数字图书馆所采集的信息可以分为两类,即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目前,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信息采集主要来源于丧失版权或版权问题已经解决的图书,采集对象一般是古代典籍、文目数据库和电子报刊等.但是如果没有新的高质量作品或其他信息资源的加入,数据库将失去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因此信息资源的采集需要在不断融入新的高质量作品的同时还应辅之以对网上资源和电子出版物的采集.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明确规定:网上作品的作者应当享有作品的专有权.为促进网上原创作品的发展,除作者特别声明外,未经作者许可的任何形式的使用,都应视为侵权.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由于信息资源的需要,当然不能局限于馆藏资源,对信息资源的采选加工乃至于传播必然涉及到众多拥有版权的,以各种载体形式发行的作品,因此要充分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可以说作者对原作品拥有无可争辩的绝对的使用权,而数字图书馆拥有的只是有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化教学大赛作品:重庆巴蜀中学信息教师张建宇“发烧”胶片摄影 作品国外受关注

3.关于完善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建议

信息网络传播是数字图书馆运行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数字图书馆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必定会与其他著作权人发生冲突,尤其是作者.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著作权人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鉴于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笔者建议在立法层面上可以做以下3点改进:

(1)适当放宽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范围.数字化文献一经网上传播,接触作品的人数、空间、时间都呈几何倍数增长,远远超出了作者允许社会公众接触其作品的范围,因而对著作权人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但是对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过度保护,也经常会妨碍公众信息自由,因此需要适当加以限制,“合理使用”即为措施之一.现行的《著作权法》偏重于对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并未赋予图书馆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虽然对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做了合理限制,但总的来说还显得不够.此外从国际发展的趋势来看,将合理使用原则延伸到数字环境中早已成为各国共识,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在其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合理使用原则.如WCT第10条议定声明指出:“不言而喻,第10条的规定允许缔约国各方将其国内法中依伯尔尼公约被认定为要接受的限制和例外继续适用并适当地延伸到数字环境中,同样这些规定应被理解为允许缔约方制定对数字环境适宜的新的限制和例外”.如果图书馆在信息网络传播方面不能享有合理的例外权利,肯定会严重制约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也不可能建成真正意义上的数字图书馆.

(2)明确引入法定许可制度.所谓法定许可,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公开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不经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但应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各项人身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法定许可是现代著作权立法普遍采取的制度,目的是鼓励和促进作品的使用和传播,协调作者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从我国目前立法情况来看《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均偏重于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虽然规定了传统报刊、录音制作者、广播电台或电视台转载或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权,但并未赋予作为信息网络传播者的图书馆在网络上转载或转摘的法定许可权.笔者认为,引入法定许可制度既可以打破网络条件下不合理的权利滥用和过度垄断,减少作品利用过程中的壁垒,使更多的读者受益,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人的人身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对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也是巨大的推动.

(3)制定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约定的标准合同.数字图书馆在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以外,仍可以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利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依法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这种合同目前仍没有相应的法律去规范,容易出现纠纷,因此建议早日制定这方面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张胜珍、伍治良.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和服务中的著作权问题.图书情报知识.2007

[2]黄国彬.蓬勃发展的数字图书馆事业与窄小模糊的著作权例外空间.图书馆杂志.2008

[3]陈万忠.关于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问题的研究.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5

总结:本文关于作品信息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参考文献。

信息化教学大赛作品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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