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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学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本科法学论文范文参考:法学教师群体之角色冲突研究
  2. 第二篇本科法学论文样文:高校文科本科专业应用性研究
  3. 第三篇本科法学论文范文模板:印度宪法及其晚近变迁
  4. 第四篇本科法学论文范例:河街司法:中国基层政法逻辑
  5. 第五篇本科法学论文范文格式: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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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本科法学论文范文参考:法学教师群体之角色冲突研究

从法学教师群体的历史生成及其现行角色规范要求来看,法学教师的处于教育场域、科学研究场域、公共决策场域和法律实践场域的交集之处,其角色发展和演变反映着整个法律职业乃至国家治理结构和模式的宏观演化.然而,在当下中国法治建设全面进入深层改革的历史契机面前,法学教师群体却陷入了社会认可度下降、公共影响力弱化和自我工匠化等严重的角色困境,而角色冲突很可能是导致上述角色困境的根本原因.

角色冲突是社会科学角色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国内外的社会学、教育学和心理学领域都有对于角色冲突的研究,但国内外已有文献尚未有直接以法学教师为对象展开的角色冲突研究.在较大规模实证调研的基础上,试图证实以下基本研究假设:法学教师群体中的角色期待与角色实践之间的激烈冲突;上述角色冲突全面表现在角色间冲突和角色内冲突等各个层面;通过合理的角色重构有可能使法学教师群体摆脱上述角色冲突,回归角色理想.

以天津现有10所法学院系任职的210余位专任法学教师为核心调研对象,对涉及法学学生、法律职业共同体、公共管理机构、一般社会主体等5大群体的972人次进行了调查,并与其中的98位受访人进行了深入访谈.在数据统计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以教育教学、法学研究、公共决策和法律实践四大角色维度为核心指标,建立了社会各群体对法学教师理想角色期待模型和实际角色完成状况评价模型.

通过两个量化模型的对比印证了对现代法学教师面临角色冲突的观察假设,同时反映出诸多角色困境根源于其四大核心角色的角色间冲突和角色内冲突.从公共决策场域的两大核心资源的失衡出发,分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逐一论证了导致法学教师角色困境产生的社会结构性原因、制度性原因和个人选择因素.通过对法学教育理念、人才培养定位、法学教师准入资格、教育教学方法、法学教师工作业绩评价体系和法学学生影响力等方面的综合改进,有望重构一个符合社会期待的法学教师职业群体,使其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发挥应有的作用.图41幅,表48个,参考文献183篇.

第二篇本科法学论文样文:高校文科本科专业应用性研究

随着高等教育从精英高等教育向大众化高等教育的转变,我国高校文科本科专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随着数量与规模的扩张,文科本科专业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也逐渐突显.如何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文科本科专业人才,是当前高等文科教育急需解决的现实课题.

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类型、层次和数量决定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方向.根据社会对文科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本研究提出文科本科专业在保持培养适量学术型人才的前提下,应坚持应用性改革与发展方向,大力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人才.

综合访谈和其它研究结果,本研究认为本科层次文科专业的应用性,既不是广义上的价值性应用,也不是社会生产生活中的操作性使用,而是指培养出来的人才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良好的综合素质,能运用相关理论、知识和技术技能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具体实际问题.同时,分析总结了文科本科专业应用性的当代特点、具体表现,以及文科专业应用性的发展历程、主要特征和形成基础.

在理论梳理后,本研究利用文献分析、深度访谈、专家咨询、问卷调查等研究方法,探索构建了文科本科专业应用性评价体系.其中深度访谈40人/次,专家咨询5人/次;为获取的依据更为牢固,发放关于如何评价文科专业应用性调查问卷300份,调查对象包括毕业3年以上文科专业毕业生,高校文科专业教师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政府机构、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3类群体.本研究认为文科本科专业应用性可以从就业难易程度、就业结构、就业质量、适应状况、发展前景和转换能力等6个一级纬度,具体包括获得初次就业机会的时间、工作与专业相关度、薪资福利等20个二级纬度来评价.

根据文科本科专业应用性评价体系,初步编制文科本科专业应用性状况调查问卷,并对150份样本进行了试测和信效度分析.在此基础上,通过800份调查问卷,检测了当前文科本科专业应用性现状.依据结果评价原则和外部评价原则,本研究选择工作年限为2-6年的文科本科专业毕业生为调查对象,调查对象尽可能包括文科本科专业毕业生可就业的各类型的社会组织.根据调查结果,文科本科专业的应用性程度较理工科专业弱;211大学文科专业的应用性程度相对985大学和一般本科院校要高,而且显著高于一般本科院校文科专业的应用性程度;在文科内部,8个不同学科门类之间也存在差异,历史学、法学和哲学较低.

究其原因,本研究认为高校自身在文科本科专业应用性上存在包括专业体系需要改进、培养过程和教学内容需要优化、师资力量需要提升、评价功能需要强化等诸多问题;同时,在内部管理机制方面也存在没有形成有利于其他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人才培养的机制、模式和制度.利益相关方在人才培养中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也是造成文科专业应用性不强的重要原因.文科专业应用性的形成受诸种因素的制约,需要一定条件的支撑.本研究提出高校自身应从文科专业体系、人才培养过程、质量评价模式、教师队伍、学科建设、以及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综合改革;同时,要发挥政府的主导功能,企业等用人单位的主体功能,学生自身的能动性,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参与功能.为保证不同利益相关者有效参与高校人才培养过程,本研究根据利益共享、责任共担、优势互补等原则,提出了需要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建立健全共同参与人才培养的制度环境,构建不同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人才培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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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本科法学论文范文模板:印度宪法及其晚近变迁

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印度为人类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孔雀帝国、笈多王朝、戒日王朝、莫卧儿王朝的统治艺术是人类制度史的重要内容.1600年至1857年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渗透、蚕食和最后的征服给印度文明带来创伤的同时,也带来新的统治模式,总督与参事会的行政管理模式具备一定的议会内阁制的外形.1601至1757年英国政府和国会基本不直接干预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事务,英王只是通过颁发《特许状》授予公司垄断特权,而这些特许状主要起到特别公司法的性质.1757年普拉西战役之后,东印度公司征服孟加拉,英国政府和国会遂开始通过东印度公司间接统治印度.1773年《管理法》是印度殖民历史上第一部具有里程碑性的宪法性文件,该法规定由英王任命总督一人和参事四人治理印度,同时在加尔各答设立最高法院,法官由英王任命.至1857年大起义之前,英国国会又通过了1784《东印度公司法》、1786年《管理法》、1793年《特许状法》、1813年《特许状法》、1833年《特许状法》和1853年《特许状法》等“宪法性”文件,对英国政府和东印度公司共同统治印度的双重治理模式做出零星的修改.

1858年英王直接统治印度到1948年8月15日印度独立的90年是印度逐渐走上议会内阁制和实现自治的历程.1919年《印度政府法》在地方政府实行“半责任政府”,1935年《印度政府法》在地方实行形式上的完全议会内阁制责任政府,在*则实行“半责任”政府.独立后的印度宪法中的75%的内容渊源于1935年《印度政府法》.

印度独立和印巴分治带给印度人民创伤的同时,也给印度人民带来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机会.1946年12月9日,由各邦立法会选举和王公邦推选产生的299名制宪会议成员召开第一次制宪会议(实际参加人数为210人),选举拉金德拉·,帕拉萨德担任制宪会议主席,安倍德卡博士为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B.N劳为宪法顾问.制宪会议存续时间为2年11个月17天,共召开会议11次,会期共计165天.1950年1月26日生效的印度宪法是印度人民走向*宪政的伟大开端.1950年印度宪法共22编(今为26编)395条(今为448条),8个附表(至2012年为12个附表),共计10几万字.印度宪法确立了宪法三大基本制度:基本权利、议会内阁制和联邦制.英国长期殖民、复杂的种姓、多元宗教语言和弱*集权的历史传统等因素是印度能够制定并保持共和宪法的重要原因.

印度宪法基本权利分为6组:1)平等权;2)言论、财产和人身自由权等传统自由权;3)免受剥削的权利;4)宗教信仰自由权;5)(少数民族)文化教育权;和6)宪法救济权.这些权利的核心或心脏是宪法第32条的宪法救济权,它是一切其他权利得以存在和实现的根基.该条设计了5种特权令状以保护宪法基本权利,分别是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履行令(Mandamus)、禁止令(Prohibition)、调卷令(Certiorari)和调查令(Quo Warranto),同时该条规定印度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示和命令等任何“合适程序”救济宪法基本权利.另外,印度司法机关以强有力的违宪审查机制保障宪法基本权利,印度法院不但可以审查行政行为和法律是否合宪,同时还有权审查宪法修正案是否合宪——如果宪法修正案破坏宪法基本结构,宪法修正案也可以被法院判决违宪无效.印度最高法院在凯瑟万达诉喀拉拉邦案件中确立了宪法基本结构理论.

80年代末以来,提高表列种姓、表列部落以及其他落后阶层人员的地位是印度晚*等权变迁和修宪的重要内容.宪法第21条人身自由权则是印度宪法实体基本权利的中心,司法机关在80年代以来在救济人身自由权的时候,通过判例发展出许多新的诸如小贩贩卖权、免被铐*权、安乐死权等诸多新基本权利.从1980年桑尼尔·,巴特拉诉德里市政府(Sunil Batra v. DelhiAdministration)案件开始,最高法院通过公益诉讼案件突破了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任何善意的人都可以基于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被告以救济权利,基本权利也通过该制度获得强有力的保障.

印度基本权利救济和违宪审查对中国的启示是:我国应该走一条渐进式的基本权利救济与违宪审查模式(或宪法监督模式):第一步是允许普通司法机关对没有被具体化为法律权利的基本权利提供救济;第二步是授权普通司法机关审查行政行为(不含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违宪的权力;第三步是普通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发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违宪时提交给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普通司法机关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审查意见对具体案件作出判决;第四步是授予普通法院审查除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的其他法律(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是否违宪的权力;第五步是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否违宪;第六步是设立完全独立于全国人大的宪法法院审查所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此时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只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是否违宪审.

印度将英国的议会内阁制惯例通过宪法成文化,在第五编和第六编中详细地规定了联邦议会内阁制和邦议会内阁制.印度议会内阁制的核心是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向议会下院负责,一旦部长会议不受议会过半数信任,则必须集体辞职或者请求总统解散议会重新大选.印度宪法同时设立总统作为行政首脑和国家元首,但必须依照总理和部长的建议行事,总统“统而不治”.但在出现悬浮议会——没有任何政党获得议会过半数席位以及出现政府信任危机的时候,总统是否必须接受已经不受议会信任的部长会议的意见,印度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印度也没有遵循英国议会内阁制惯例——解散议会重新大选,这留给印度宪法实践诸多难题.

公务员制度本为行政法的内容,但印度宪法专编(第14编)规定了公务员制度,因为640万印度公务员是印度议会内阁制高效运行的基础.印度公务员范围较广,除民选政治家、军人和国有企业之外的所有政府雇员(含法官)均为公务员.印度宪法设立权威独立的联邦和邦公务员委员会分类管理公务员,宪法同时规定了公务员的程序性权利.

悬浮议会的出现以及政府不受议会信任的时候总统的权力问题是印度议会内阁制晚近发展的重大议题.印度宪法现行的实践是,如果出现悬浮议会(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或政党联合获得过半数的席位),总统则给予可能获得议会过半数信任的政党或政党联合一定的时间,使其努力获得议会过半数信任,若获得议会过半数信任,则组建政府;政府在施政过程中如果出现信任危机,总统也是给予不受议会信任的部长会议或其他政党机会,使其获得议会信任,如果经过努力仍无法取得议会信任,则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其原因是印度属于发展中大国,经不起过于频繁的大选.1985年第52次和2003年第91次“反叛党法”修正案是针对议会党员叛党造成政府频繁更迭所出台的应对措施,该修正案规定若议会党员叛党则将丧失议员资格且在本届议会剩余期限内或至该党员被重新选为议员之前不得担任有薪水的政治职务,反叛党法问题也是*独大时代结束后印度议会内阁制所遇到的新课题.

如果说宪法基本权利、议会内阁制印度更多地是学习或移植外国的宪法制度,那么印度联邦制则具有更多的“独创性”.一方面印度宪法非常详细地划分了联邦和邦之间的立法权限,因此印度属于联邦制无疑.同时又设计了诸多有单一制特色的制度,如经联邦院同意,联邦可以针对邦的立法事项进行立法、在邦无法依照印度宪法运行的时候可以直接对邦实行总统治理(第356条)、财政税收分权中联邦占更大比例以及统一的执法体系和统一的法院体系等等,所以也有人说印度联邦制是有联邦制框架的单一制模式.

印度紧急状态条款虽然没有规定于联邦制度中,但它对联邦制度影响非常大——在特定情形下联邦制可以转变成单一制.印度的紧急状态分为三种——全国紧急状态,即战争、外敌入侵和武装叛乱而宣布的紧急状态;邦紧急状态,即邦无法依照宪法治理所宣布的紧急状态;财政紧急状态,即发生财政危机时候宣布的紧急状态.全国紧急状态既影响联邦制也影响宪法基本权利,而邦紧急状态和财政紧急状态则主要影响的是联邦制——邦的权力完全被*取代或受*限制.

1992年第93次和第94次“潘查亚特宪法修正案”和“市政自治机关宪法修正案”是印度联邦制度晚近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向,是印度宪法完善地方自治的重大举措.传统联邦制为两级分权——联邦和邦(或州)之间的分权,但在确立地方自治宪法制度的时候,则出现*分权倾向.第93次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农村自治机关——*潘查亚特的框架性制度,第94次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城市的三种自治机关机关——市政自治机关(Municipal Corporation)、市政委员会(Municipal Council)和那加潘查亚特(Nagar Panchayat)的基本制度,但地方自治的立法权属于邦,因此邦如何细化第93次和第94次宪法修正案以及邦是否愿意下放权力成为地方自治能否成功的关键.印度现实中的地方自治不尽人意,地方自治与“低效率和腐败”基本上是同一个词.

亚洲、拉美和非洲很多国家战后不久纷纷走向威权主义或*道路,但印度*宪政制度60年屹立不动,这对世界*法治发展是一个重大的贡献.但印度*质量低,政府低效、腐败横行,其实现现代化(主要是工业化)方面成绩并不如人意.阻碍印度发展的内在原因是其公平竞争机制的缺失,继续推动经济自由化参与世界公平竞争,形成一支强大的印度中产阶级是印度宪法从共和宪法走向*宪法的根本之路.

虽然宪政的根基在于工商业文明以及强大的中产阶级,但法律职业人的素养是宪政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开始于1855年孟买的爱芬斯托学院(ElphinstoneCollege)的印度近现代法律教育至今已有158年,现在规范印度法律教育的最重要法律文件是1961《律师法》,该法授予印度律师委员会监督法学教育,并授权其认可印度的法学院系的权力.1961年印度《律师法》规定的学制为后本科的3年制法律教育,与美国的体制基本相同,但从1987年在班加罗尔(bangalore)建立印度国家法律大学(National Law School of India University)开始,印度又开始了后高中的5年一贯制法律教育学制.如今印度实行3年制后本科和5年制后高中并行的学制模式.印度法律教育的管理体制和学制应该说是科学的,但印度法律教育的质量则非常令人担忧,生源质量差、法律教师待遇低和法学院硬件设施落后都制约了印度的法律教育,这也是印度有宪法却只有低质量的宪政的原因之一.

第四篇本科法学论文范例:河街司法:中国基层政法逻辑

基于江西丰市河街司法所的实地调查,本文较为系统地考察了司法所在实践运作中所呈现出的种种生动面貌: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及变迁、行政性*的实践样态、法制宣传的真实面目以及信访博弈中各方的行动和策略.进一步,本文将视野从现在放宽到过去、从局部放眼到整体,对司法所的发展历程和窘迫现状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描述和分析,继而立足于基层政法谱系乃至基层政治生态的整体,窥探其中存在的问题.透过基层司法的生动图景,本文尝试挖掘隐藏于基层司法背后的实践逻辑,力图对现有的基层司法理论有所提升.本文共分八章.第一章作为引子,对研究缘起、对象、方法和样本进行交代,并对既有文献和理论进行梳理.二到五章是对河街司法所实践场景的具体展示.第二章立足于河街司法所,考察了司法所调解机制的变迁,认为司法所调解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式调处.中国基层调解机制经历了从自治性调解、政治性调解到行政式调处的变化.在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之后,河街司法所的调处也呈现出新的特点.透过司法所调解机制的变迁,本章指出司法所调解遵循的是一种不同于法庭司法的“政法逻辑”.第三章基于一起深度个案,考察了行政性*的发生机理及其中各方的行动策略,并运用博弈论的分析框架对企业合作的原因进行了探讨.最后指出行政性*在制度化、合法性、合理性和资源供给等方面存在隐忧.第四章从司法所长的工作经历出发,通过讲述河街“缠闹访”的故事,概括了缠闹者的行动策略,归纳了政府治理信访的具体类型,进而挖掘出引发“缠闹访”的制度原因,揭示基层信访治理遵循的是一种形式上“依法”治理而实质上“权宜性”治理的逻辑.第五章集中讨论普法与法治的问题.本章将普法放置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中去理解,回顾了普法运动的缘起及历次流变,并回到丰市及河街的普法实践,指出普法所面临的诸多难题,进而提出具体改进的建议,分析普法运动的未来走向.文章最后回到普法与法治这一本质问题上,指出要突破普法的现有悖论与局限,就需要深入到立法、司法和执法层面实现普法与法治的结合.六到七章打开视角,力图从整体上把握司法所这一基层官僚机构.第六章系统梳理了司法所的历史脉络,以及它与法律服务所之间的利益纠葛.在此基础上,本章对司法所的体制与运作现状进行了全面的考察,指出国家权力的延伸和扩张与资源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充斥于司法所的日常运作当中.第七章则以司法所为中心,对基层政法谱系进行了考察和分析,并试图透过司法所,观察中国基层政治生态的发展和运作问题.结语部分对中国基层政法逻辑进行了归纳总结,指出基层司法的运作过程,是政治权力和政治意图与法治因素相互冲突、碰撞、融合进而形成平衡的过程.基层司法遵循的这一政法逻辑,在日益强调法治化的背景下,其政法平衡点逐渐从凸显实质主义法治的一端走向形式主义法治的另一端.

第五篇本科法学论文范文格式: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

就业是民生之本,大学生就业更是各种类型就业中的“本”中之“本”.因为大学生就业不仅仅牵扯到大学生本人的利益和幸福,而且还牵涉到大学生群体背后那些更庞大的群体——数以万计的家庭的根本利益.更重要的是,大学生就业还涉及到国家人力资本储备与增长的问题,这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繁荣与社会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所以,党*、国务院高度重视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把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作为执政的首要责任之一.

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中国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是社会经济的高速增长,而另一方面却是劳动力就业弹性的持续下降;一方面是大学生人口比例很低、大学生人力资本储备很少的状况,而另一方面却是大学毕业生高比例的失业情形;一方面是出现“用工荒”,而另一方面却是“人才高消费”、大学生“无业可就”等.在这种特殊的社会和经济背景之下,中国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显得格外“棘手”.本课题便是在这种大背景之下所作的一种探索.本文以探究中国大学生就业问题为主线,以解决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为核心,通过对中国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现状与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性质分析,提出了解决中国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新思路,以便为相关决策提供理论支持.

首先,采用“就业因素”为主线的研究“新范式”界定与构建了四大类就业理论,即供给一需求就业理论、结构就业理论、增长就业理论与信息就业理论,其目的是为研究中国大学生就业问题寻找理论依据和新视角.

接着,借助中国教育部学生司的统计数据、麦可思中国大学生就业研究课题组的调查数据,对大学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进行了翔实的分析和探究.通过对大学生就业现状的分析,明确了中国大学毕业生总体就业和分类就业的难易状态与程度.中国大学毕业生总体就业情况,1999~2009年处于“中警情就业”和“重警情就业”区间,也可以理解为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严重困难”和“就业特别困难”之间.大学毕业生分类别就业情况,从大学毕业生学历层次看,本科毕业生的就业难易状态在“就业一般困难”与“就业严重困难”之间的临界区域,而专科毕业生的就业难易状态则在“就业严重困难”和“就业特别困难”之间的临界区域;从所学学科看,工学毕业生“就业一般困难”,教育学、法学、医学的毕业生“就业特别困难”,文学、哲学、经济学、历史学、农学和管理的毕业生就业程度在“就业一般困难”和“就业严重困难”之间,军事学毕业生由“就业危机”转向“就业无困难”;从不同院校类型看,“985”院校和“211”院校的大学毕业生“就业一般困难”,一般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院校的大学毕业生“就业严重困难”,科研院所和军事院校的大学毕业生则呈现出由“就业严重困难”向“就业特别困难”发展的倾向,独立学院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在“一般困难”和“严重困难”之间变动;从大学所在地区看,地处京津沪地区大学的毕业生就业“一般困难”,其他地区大学的毕业生就业“严重困难”;从性别比例来看,男性大学毕业生与女性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程度大致相当,均为“就业严重困难”的程度.

在中国大学生就业现状分析的基础上,从理论*与事实判断相结合的维度对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性质展开探究,得出了一些有根据的结论:中国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主要是结构性问题和制度性问题,而非总量性问题.

然后,通过对湖北大学生就业调查,得到大学生对就业前景、收入期待、就业地区期待、就业单位期待、求职因素与就业信息获取等方面数据资料,验证了关于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性质.

最后,借鉴就业相关理论,在中国大学毕业生总体就业和分类就业的难易状态与程度,以及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性质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我国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对策.即政府必须在明确其职能的基础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增长优先论向就业优先论的转变,确立并实施以大学生就业优先的经济发展战略,着力建构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体系、高等教育投资风险防护体系、大学生劳动关系协调体系;大学需要在其准确定位的基础上分类办学,必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培养大学生良好就业观和创业精神,以实现大学生就业为导向的目的;而作为大学生本人来讲,需要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转变就业观念、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提升就业能力;同时用人单位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构建公平的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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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学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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