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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方面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21

法律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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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第一篇论文摘要: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法律制度研究
  2. 第二篇摘要范文:国际法视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3. 第三篇法律方面论文摘要: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研究
  4. 第四篇法律方面论文摘要模板: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研究
  5. 第五篇法律方面论文摘要怎么写: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6. 第六篇摘要范文:中国大陆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7. 第七篇法律方面论文摘要范文:论配偶权及其法律保护
  8. 第八篇法律方面论文摘要格式:法治视野下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研究
  9. 第九篇法律方面论文摘要: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探究
  10. 第十篇摘要范文:中国大陆地区外籍人口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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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论文摘要: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法律制度研究

洗钱是当今国际社会公认的严重犯罪行为.随着对金融行业防控洗钱力度的加大,洗钱不法分子传统的洗钱渠道已经从金融行业演变为了金融行业和非金融行业并存.因此,除了金融行业反洗钱法律制度以外,非金融行业反洗钱法律制度无疑也应是防治洗钱的又一重要手段.针对洗钱渠道变化的趋势,国际社会加大了对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立法的研究,而且更是从中提取了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行业加以重点立法,这些行业被统称为“特定非金融行业”.

经济全球化在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诸如跨国犯罪这样的负面效应.而跨国洗钱则是跨国犯罪的典型表现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出现了多种形式的洗钱犯罪.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近年来的洗钱犯罪情况更是表明,我国的反洗钱形势不容乐观.从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立法来看,这一方面的工作更是在反洗钱法律体系中处于相对短板的位置.本文从该制度目前在国际反洗钱法律体系中的现状入手,从国际法和比较法的角度,梳理有关国际组织和相关典型国家关于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立法,并针对我国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全文共分六个部分对上述内容作出论述:

第一章引言部分首先介绍了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法律制度加以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和金融行业反洗钱法律制度研究相比,特定非金融行业的理论研究明显滞后,未能给反洗钱实践提供应有的积极指导.从中国情况来看,国内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在于金融行业,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无论是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开展的不充分.其次,从国内外两方面介绍了当前对该领域的研究现状,佐证了开展该领域反洗钱法律制度研究的必要性.最后,对本文的研究内容和方法作了介绍.

第二章主要探讨了洗钱的基本概念以及特定非金融行业和反洗钱的关系.本章首先以有关国际公认的法律文件或工作标准关于洗钱的概念为样本,提炼出洗钱概念的共性方面,并结合当前国际反洗钱的最新实践,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对洗钱作出了规定.其次,从定量方面对全球的洗钱规模作出描述,从定性方面,以经济、政治、社会三个维度对洗钱的危害性作出了全方位的描述,以期对洗钱作出更为深刻地刻画.再次,由于反洗钱的实操性较强,需要对洗钱方法有一定的了解,所以介绍了常见的洗钱方式.最后,从纵向角度,结合联合国、FATF、欧盟等具有代表意义的国际组织关于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的法律规定或工作建议,明确了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定义,指出了特定非金融行业范围变化趋势,并从共性和个性两方面指出了国际社会关于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的措施思路.

从第三章开始,按照特定非金融行业范围,逐一对其反洗钱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第三章以房地产业为样本,首先对房地产的发展及该行业的洗钱状况作了解析,以期从整体上把握房地产业洗钱的态势.其次,分析了美国、英国和加拿大三个国家的房地产业反洗钱法律规定.从整体来看,三个国家都采取了法律、法规或行业指引的层级制度体系规定房地产业反洗钱,但美国是将房地产业纳入到金融机构以作整体规范,加拿大和英国以行政法规规定了房地产业反洗钱.从内容来看,房地产业洗钱均属于刑事犯罪,且关于房地产业反洗钱的基本义务相同.从特色来看,美国的行业指引较为具体地规定了房地产洗钱风险和应对措施;加拿大行政法规细化了房地产反洗钱的义务规定;至于英国,主要是将房地产业作为非金融行业一部分并和金融行业施加了同样的义务,基本未作细化.最后,分析了我国房地产洗钱现状及原因,针对当前我国房地产行业洗钱的严峻形势以及当前房地产业反洗钱法律制度存在的主干性法律规定缺失、操作性法律缺乏、制度位阶欠缺等问题,提出立法完善建议.

第四章研究的是*业反洗钱法律制度.首先介绍了全球*业发展状况,并分析了国际*业洗钱现状,指出了相应原因.随后,本章选取了*业高度发达的美国和中国澳门进行分析.美国法律主要将*机构纳入到金融行业,从总体上规定了有关反洗钱义务;而具体性的反洗钱举措,则主要由行政法规细化规定了赌场的货币交易报告、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以及义务豁免规定.而在州这一层级,全球赌城拉斯维加斯所在的内华达州,对于赌场要求遵守联邦法律规定的*报告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可疑交易报告则可自行根据内华达州赌场监管机构制定的条例执行即可.作为世界第一赌城的澳门,其*业反洗钱主要设置了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指引*制度体系,其中法律是框架性规定,行政法规则在法律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规定;而澳门反洗钱的行业指引则更是独具特色,不仅从落实预防洗钱义方面明确了相关程序,而且这些指引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最后,对我国内地目前*洗钱的渠道进行分析,指出当前最具可能性和操作性的便是赴澳门*洗钱.而后,分析内地当前和*业有关的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情况,指出存在问题,并结合赴澳门*这一渠道,有的放矢提出加强对澳门境外*反洗钱的立法举措.

第五章以黄金珠宝业反洗钱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内容.本章从国际黄金珠宝市场发展和洗钱现况作为起始研究,进而指出了利用该行业洗钱的原因所在.其次,以执行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标准较好的比利时和瑞士为例,分析两国的黄金珠宝业反洗钱法律制度.比利时刑法对该行业的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在预防性法律方面,则对包括黄金珠宝业在内的特定非金融行业设置了普适性的反洗钱法律义务.瑞士刑法则不仅规定了洗钱犯罪,更是对客户尽职审查设定了不作为的犯罪;瑞士刑法中,适用范围均包括了黄金珠宝行业从业人员.瑞士的预防洗钱法律,将贵金属和珠宝交易商规定为金融*人员,并同时规定了反洗钱义务和免责条款.此外,瑞士还从行业自律组织和政府组织两方面,形成了对黄金珠宝行业反洗钱的监管格局.最后,本章分析了我国当前黄金珠宝行业市场洗钱的态势、渠道和原因,探究了当前该行业反洗钱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有针对性地作出了立法方面的回应.

第六章选择了律师业的反洗钱法律制度.首先,对国际律师行业的发展和洗钱概况作了介绍,并分析了当前律师参与洗钱的原因.其次,以亚太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澳大利亚和香港作为样本分析二者律师业反洗钱法律制度.澳大利亚刑法规定了律师洗钱的刑事责任,而反洗钱专门法律一方面规定了律师的反洗钱义务,另一方面还兼顾到了其职业特权,将反洗钱义务涉及到的业务范围限定在了律师提供的金融服务项目.香港的特点在于是以刑事法律设置了律师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责任,同时也顾及到了律师的职业特权.此外,香港的律师协会还从行业组织角度,对律师履行反洗钱义务设定了强制性的要求.最后,本章对内地律师行业洗钱的现状和原因进行了分析,就当前该行业反洗钱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完善立法角度提出了改进建议.

第二篇摘要范文:国际法视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消费者权益国际保护之国际法属性主要体现在其对比较法方法的仰赖和需要上.全世界各国及各地区在消费者保护法律方面出现的问题都是相似的,这使得消费者保护法成为一个新的学科,并且,由于其受到国内法律传统的束缚较小,很多法律解决方案可以被跨国界地借鉴.本文针对各国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政策选择和救济途径进行研究,并在国际、区域、国内三个层面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政策加以比较分析,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以及学术研究者来说都是必要的.本文将主要目光投放在当前多元化的政策选择这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发展趋势上,并试图为消费者保护体制的建立提供一些实用性较强的范例.本文的主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比较研究,共分为五章进行阐述.

第一章为经济全球化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题梳理.消费者的分层、消费产品的丰富、产品复杂性的提高、交易手段的变化、消费者的匿名化、服务部门的增长、竞争结构的变化、消费信用制度的发展等都是影响消费者保护法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从经济学中的理想化市场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社会学中的“分层”理论和实证主义的不同视角阐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理,并从消费者形象设定差异的角度分析各国消费者保护政策的不同.消费者保护制度是一种将市场运作按照符合一般性大众利益的方式进行规制的努力.无理论从国际法视角还是国内法视角来看,消费者保护法都是一个问题导向法律,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并不一定要局限于采取全球统一的法律解决方法上,而是应当注重法律的多元化以及法律规则的可选择性.

第二章为消费者权益的人权化保护.在国际层面上,《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的通过表明消费者保护作为一项国际性原则已经被广泛接受,并预示着消费者权利向人权过渡的开始.在欧盟区域立法层面,《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38条规定“欧洲联盟之政策必须保障高标准之消费者保护”,是对消费者权利人权价值的一种认可.在国内法层面,消费者权利已经通过宪法式保护、合同法上的契约公平、对于健康和安全权利的促进这三种方式得到了人权化的保护和确认.尽管现在普遍认为消费者权利只是一种法律原则,主要依靠国际法、区域法和国内法中的一些宣示性的原则来加以规定,但是我们认为,消费者权利体现了新一代人权的很多因素与特征,虽然目前关于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规定是一种软法,但有可能发展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

第三章为美欧产品安全和产品责任之考察与比较.在产品安全问题上,各国采用了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督两种主要手段;在保障产品安全方面,各国主要存在政策机制、司法机制、市场机制三种机制;国际贸易管制体系下的SPS协议和TBT协议在产品安全管制方面也有很多局限和不足.在当前各国普遍对经济领域放松管制的情况下,应当也必须加强消费者安全管制相关制度的建设,这种管制制度应该是以多元化的形式出现.在产品责任方面,美国、欧盟两国的产品责任归责体系最具有代表性,美国的产品责任中关于缺陷的认定标准已经由消费者预期标准转向了成本收益标准,而欧盟强调关于缺陷的认定标准应当建立在合理的消费者预期之上.我国目前缺乏关于产品严格责任缺陷认定的法定标准,应当在考虑相应的成本和效益的基础上,以保障合理的安全性为目的建立产品责任的缺陷认定标准.

第四章为广告监管方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之考察与比较.本章对误导性广告和不当广告的基本构成和认定标准做出了界定与区分,分析了二者在监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表达方式的误导性难于界定、误导性的遗漏信息难于确定、对误导性广告进行事前监管的困境、保护范围难于界定、非准确性信息的违法性难于确认.各国对五种特殊广告领域(比较性广告、烟草广告、烟酒广告、环境标志、受众为儿童的广告)实行特殊管制方法.比较研究各国对虚假广告进行管制的三种主要制度:广告行业的自我规范管制模式;通过对于违反广告法规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民事诉讼模式;政府部门出于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规范市场行为的行政执法模式.有效的管制机制应当是这三种模式的多元化融合.我国广告管制制度应当借鉴他国先进经验,做出以下调整:明确相关行业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充分利用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制度保障消费者权益,同时保留广泛的其他可选择的执行措施;形成一般广告与特殊广告相互补充的审查机制,完善“事前审查制”与“事后监督制”的责任设定.

第五章为消费纠纷类案件的诉讼模式之考察与比较.各国在消费者权益司法救济方面采用较多的有两种典型模式,即集团诉讼和示范诉讼.个人代表型集团诉讼在解决消费类纠纷方面适用较多,但这种方法存在着诸多漏洞.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看,可以通过强化法官在代表人诉讼制度中的监管职权,明确此类案件立案标准,加强对诉讼代表人的制约,利用我国当前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来实践消费者个人代表型集团诉讼功能.针对我国消费纠纷系列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现实困境,建议借鉴使用示范诉讼程序来完善相关程序,提高此类案件的审判质效.在程序启动上,以当事人申请为基础,强化法官在启动时的审查确认功能;在示范契约合意形成和个案拖延的防范上,强化法官控制;在对其他当事人的救济保障上,提供保全和执行的救济延伸;在示范诉讼程序的现实培育上,注重在法院审判管理考评中建立配套激励机制及相关案件备案制度.

第三篇法律方面论文摘要: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研究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意识的价值得到提升并发挥了日益显著的重要作用.提高大学生的公民意识,是我国*政治建设的基础工程,也是大学生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在社会主义*政治的论述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的重要论断,将公民意识的重要性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本文以公民意识养成为视角,系统梳理了公民意识养成与大学生法律教育的概念、相互关系等理论基础,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进行全面、系统、历史、比较的考察,在借鉴国外大学生法律教育在公民意识养成过程中的经验基础上,对大学生法律教育的主体建设、内容和途径等进行了较为深入地研究.

首先着重阐明了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研究这一课题的研究缘起、研究意义、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为本论文的研究提供指向.以公民意识养成为视角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研究体现了时代价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契合了大学生法律课程的教学需要,是构建适合中国特点的大学生法律教育体系的需要,是促进大学生成才的需要,是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需要,是构建和维护和谐校园的需要.正文部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的基本问题.首先界定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的概念,本文的大学生法律教育是指对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进行的以法律基本知识、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等为主要内容,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为目标的教育实践活动的总称,属于广义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范畴.通过对公民概念的历史梳理,公民意识概念的法律解读,进而将公民意识养成的涵义理解为培养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就是培养其与*政治和法治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民意识并使之成为合格公民的实践过程.本文所研究的公民意识养成限于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养成.界定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的概念涵义,同时对二者与相关概念的关系进行分析,为后面探讨二者的关系、明确大学生法律教育在公民意识养成中的重要作用打下基础.

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的关系.主要阐述了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之间的哲学基础、法理基础和政治基础以及二者之间互为手段与目的、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以公民意识养成为目标使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内容更加贴近生活,更利于大学生在实践中潜移默化接受.二者是联系密切的范畴,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在目标、内容、途径等方面是有机统一的.

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的历史考察.我国的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经历了并不平坦的发展历程,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较晚,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实际上始于改革开放以后.改革以后,中国的法制建设有了重大转机,重新确认了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高校大学生法律教育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的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大学生法律教育衰落阶段;二是大学生法律常识教育阶段,三是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阶段,四是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阶段.伴随着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四个阶段,公民意识养成也经历了从缺失、觉醒到深化的过程.

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及成因分析.目前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就其发展而言是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高校能够充分认识到对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大学生法律教育教学从对公民意识养成的认识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都存在诸多问题,使公民意识养成在法律教学中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究其原因,包括偏狭的教育理念、传统文化中的负面因素、基础教育阶段不重视公民意识培养以及我国传统行政化的教育制度和体制.

国外大学生法律教育在公民意识养成过程中的经验借鉴.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新加坡五个国家大学生法律教育和公民意识养成渠道和方式进行比较研究,发现西方国家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养成并不仅仅停留在书本上,而是贯穿于日常生活之中.宗教活动以及志愿者服务活动直接影响了高校大学生的公民意识的培养.反观我国,高校大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多数都是涉及德育方面的教育,主要通过理论或者抽象概念的灌输,而不重视甚至忽视他们自身的社会参与和社会实践.公民意识的养成不单单是对其自身法律赋予的权利的了解,也包括了公民突破对个体自身水平的限制,积极参与社会化管理活动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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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意识养成视域下大学生法律教育的主体建设.教师是法律教育主体,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教育主体的自身素质建设、大学生法律教育主体的培养和优秀法律教育者的引进三个方面的讨论,认为只有发挥教师的主体性,才能对学生进行有的放矢的引导和指导.以公民意识养成为目标的大学生法律教育,必然要求教育者担负传播法律精神、培育公民意识的重任,决定了作为教育主体的教师必然要加强自身建设,应对新的挑战.

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内容.提出了大学生法律教育在内容增加宪法教育、法律意识教育、纪律教育和实践教育.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内容是根据法律教育的目标确定的,它决定着法律教育的实施效果,是实现法律教育目标和任务的重要保证.法律教育内容是广泛而具体的,是随着时代和社会要求及具体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的.

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大学生法律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在大学法律教育中,所有教育内容的更新,最后都要依靠法律教育途径和方法来加以实现.科学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将会大大促进学生公民意识的增强,最终实现高校法律教育的育人目标.就大学这一相对于社会具有一定特性的环境而言,大学生法律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可以分为课堂内、课堂外两个方面.

最后,总结本文观点与明确下一步研究方向.详细论述了本论文的三个创新点:其一,分析角度独特.现有的研究资料显示,从公民意识视角出发,系统探讨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的研究成果尚不多见.本论文将“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作为专门的讨论方向,希望能有所创新.其二,研究内容有创新.本研究以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和公民意识养成现状为背景,从公民意识养成出发提供大学生法律教育的新视野,力图实现大学生法律教育和公民意识养成的“双赢”.其中重点关注了大学生法律教育、公民意识养成的社会历史条件,并结合国外的多个国家的情况进行了比较借鉴,认为科技发展和全球化等因素直接影响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培养,进而融入到高校大学生法律教育的过程中,这在以往的研究中鲜有提及.其三,研究结论有新意.本研究在立足于我国大学生法律教育和公民意识养成的历史考察和现实依据,对大学生法律教育和公民意识养成进行辨析和界定,提出了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的主体建设、内容、和途径与方法的设想.提出大学生法律教育不仅要提高教师的素质,而且还要拓展教育主体的范畴,将法律实践领域的专家引入到大学生法律教育系统中来,以提高法律教育的真实性、生动性和时效性.

第四篇法律方面论文摘要模板: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研究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近几年商业银行的服务创新品种.各商业银行将公开募集的客户资金进行集中投资、管理,并在投资期结束后进行整体分配.在个人理财产品投资期间,商业银行负责对资产进行管理,因此从法律角度加强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风险防范是必要的.从法律方面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监管不仅可以有效防范风险,也可以化解个人理财业务领域的风险.

本文主要对如何加强个人理财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进行研究.首先,文章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入手,研究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银行同客户真实的法律关系、明确法律性质;剖析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点;最终得出要想降低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就要从法律监管下手.除此以外,本篇文章对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防范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结合我国法律现状,得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主要内容包括一下四个方面:第一,简述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含义、归纳总结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分类.研究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历史发展进程.第二,法律性质与争论.本段主要简述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的相关争论,以分析争论为依据,立足我国法律实际情况总结我国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性质,找出我国法律监管的真是法律依据.第三,本篇文章阐述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现实风险,从而进一步研究我国商业银行加强法律监管的必要性.本部分通过阐述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分析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及危害,从而最终得出必须加强法律方面的防范.第四,立足我国目前理财业务的实际发展情况,本文提出加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

理财是银行的新兴业务,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同样在法律界是一个重要的新课题.由于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日新月异,理财产品的品种结构千变万化,并且随着我国金融形势的发展,我国需要适时调整法律的监管模式,以最终起到防范理财风险的作用.

第五篇法律方面论文摘要怎么写: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能够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社会矛盾能够得到有效缓解,社会福利也会得到大幅提升,有效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促进国民经济稳步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长期以来,由于所有制经济结构、企业自身发展等各方面原因,使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限制,尤其体现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不足,融资困难的问题上.我国中小企业主一直被融资难的问题所困扰,这个瓶颈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资本市场的不完善、银行的贷款获批难、民间借贷市场混乱,加上企业自身融资能力的欠缺,致使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短期内很难得到有效解决.近年来中小企业的发展在我国得到一定重视:一方面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2014)等法规和文件;另一方面,各省市在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鼓励担保公司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等方面也进行了有益探索.但是与发达国家在扶持中小企业法律制度方面的措施相比,我们做的还远远不够,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应从实际情况出发,从法律角度整合现有资源,以法律保障、融资供给、信用担保等多视角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符合我国中小企业实际的有效融资途径及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中小金融机构的作用,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以及完善民间融资立法等,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从法学的角度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利用法学与经济学结合的方法归纳总结,希望能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提供帮助.

本文主要内容包括引言、正文、结论与展望.

第一章是引言.概述文章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分析当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介绍论文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主要是中小企业融资理论层面的分析.阐述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定义,指出中小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必要性,并对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进行分析,以引出问题,为下文作铺垫.

第三章主要分析我国中小企业处于融资困境的几大因素.就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通过对内源融资、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民间融资等方面的情况对比,找出法律和制度上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对于我国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题,笔者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总结归纳出四个主要问题:资本市场的不完善、银行的贷款获批难、民间借贷市场混乱、企业自身融资能力的欠缺,并找出法律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介绍了国外发达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法律制度等措施,对其经验进行总结,为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经验参考.

第五章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各类融资渠道,结合本文前面的分析与总结,尝试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期望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供些许意见作为参考.

第六篇摘要范文:中国大陆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夫农,天下之大本也”,古往今来,农业一直是国民生存的根本,农村的发展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中国是个农业大国,绝大部分人口为农村人口,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的地位也愈发突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时代背景下,拥有健全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无疑能为农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注入一支强心针.

自1978年以来,在改革开放中突飞猛进、日新月异的大陆地区,农村虽然有局部的繁荣,但是在迅速发展的国际及国内城市的双重压制下,绝大部分农村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农村金融体系仍然处于薄弱环节,潜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三重危机.要解决大陆地区最大的问题——“三农”问题,要发展农村经济,就必须要推进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当前,大陆地区的农村金融体制还在处于改革探索阶段,外部环境方面城乡差距过大、法律环节缺失,内部体系方面监管不到位、组织结构不完善、组织之间不协调,以及政府方面的行政干预过多等诸多问题的存在,使得大陆地区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比于大陆地区,我国台湾地区的农村金融自上世纪50年代便迅速地在经济发展恢复和发展起来,为台湾农村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台湾的农村金融体系,无论是其内部的金融组织还是其外部的环境支撑,相比于大陆都较为完善.台湾的农村金融模式是亚洲农村金融的成功典范之一,虽然目前大陆政府积极推广的村镇银行等创新型组织也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农村金融的改革也在探索中不断进展,但是若能吸取对岸农村金融发展的成功经验,对大陆地区的农村金融建设意义非凡.尽管两岸经济贸易交流在逐渐加深,但是基于两岸的农村金融体系的交流研究偏少,大陆仅出现少数学者以较少篇幅的局部研究,如对两岸的体系要点的比较,或者对台湾农业信用保证基金的介绍,或者以单一的角度简单比较两岸的农村金融体系等等.台湾学者方面,由于地域限制的原因,暂时未出现有对两岸农村金融体系的比较研究文献.因此,本文希望通过此方面的探讨,为两岸农村金融体系的交流,作出微薄的贡献.

本文的研究内容包括:

第一章:导言.首先介绍了本文所研究问题的背景以及本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其次在总结前人研究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说明本文的创新点,内容和方法.

第二章:中国大陆的农村金融体系.相对于台湾,大陆地区又分为正规和民间两种金融组织.在正规农村金融组织方面,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主要向大城市集中,甚至撤出了农村的范围;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贷款主要集中在大的方面,资金无法流向一般农民;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发挥的作用有限,不少农村信用社甚至亏损;村镇银行等创新型金融组织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劣势,部分缓解了农村金融发展中的资金不足问题,但是总体而言大陆正规农村金融体系仍处于尴尬的发展进程中.在民间农村金融组织方面,为弥补资金的来源不足,大陆地区出现过农村合作基金会,因为管理混乱而被取缔,现存的包括钱庄、典当行、合会等,但由于未被纳入监管体系中,处于“灵活共混乱一色,高效伴困难齐飞”的状况.本章从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两个方面,对我国大陆地区农村金融体系进行了深入分析,介绍了大陆地区经济改革的背景,详细总结了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历程、现状、以及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台湾的农村金融体系.相对于大陆地区而言,台湾展示给我们的是主管机构——农业委员会,监理机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农委会农业金融局,主要农业金融机构——全台农业金库、农会信用部和农业信用保证基金会这样一个自上而下、整齐划一的农村金融体系.其中,农业金融局,农业金库以及农业信用保证基金,共同构成了台湾农业金融体系的“铁三角”.本章用定性分析法为主、定量分析法为辅的方法详细介绍了台湾地区农村金融体系的结构框架、发展历史、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运用经验总结法得出了台湾农村金融体系发展进程中的经验教训.

第四章:中国大陆和台湾农村金融体系的比较.首先运用比较分析法将两岸农村金融体系的外部环境包括经济环境、法律环境,运行模式和政府的政策支持等方面详细进行了比较,针对大陆地区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借鉴台湾经验,同时结合中国大陆自身实际情况提出了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方向.

第五章:政策建议.外部环境方面,在经济环境上,统筹城乡发展以得到良好的经济保障;在法律方面,设立专门的法律法规;运行模式方面,在监督上,将民间非正规组织纳入监管体系,同时加强民间和媒体的舆论监督;在农村金融组织上,设立农业金库以及农业信用保证基金以完善组织结构;在组织协作上,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作用,建立农会以加强官民之间的沟通协调;在政府支持上,从行政干预转向主导服务,并且提供全面而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

本文采用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的研究方法,通过总结台湾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历程和经验教训,并且结合大陆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大陆地区农村金融改革的方向和总体思路.通过对两岸农村金融体系的分析对比,笔者认为在完善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建立农村金融组织、加强组织之间的协同作用以及加强政府的主导服务职能等方面,台湾对大陆地区的农村金融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

选题方面,关于两岸农村金融体系的简单比较以及台湾方面的经验对大陆农村金融的可行性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结果极少,这就为本课题提供了新的研究空间.

研究视角方面,由于关于台湾农村金融体系的全面研究以及两岸农村金融体系的全面比较(包括外部环境、内部框架、组织运行、政府支持等方面)相关文献的凤毛麟角,本文首次采用大篇幅全面介绍了台湾农村金融体系的结构——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主要金融组织经营状况及其运行,同时比前人更为详细地研究了台湾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改革和完善过程,通过总结台湾农业金融体系在进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同时与大陆地区的农村金融体系作出比较,结合大陆本土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为大陆的农村金融制度建设提供借鉴和启示.

思想方面,笔者认为,由于两岸彼此的背景各不相同,大陆地区农民人口众多,城乡差距较大,完全移植台湾农村金融组织来建设大陆农村金融体系,条件并不具备,但可以借鉴台湾的经验,在经济环境上,统筹城乡发展;在法律环境上,设立专门的农村金融法律法规;在监管体系上,将民间非正规组织纳入监管体系,引入民间监督;在政府支持上,从行政干预转向主导服务,并且提供全面而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在农村金融组织的建设上,强化商业银行支农服务责任,加快农村信用社合作化进程,规范农村民间信用,设立农业金库和农业信用保证基金,同时加强各个组织间的协同作用.

本文的主要观点包括:

(1)对我国大陆地区农村金融体系的历史、现状及其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以后,总结了大陆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得出了以下结论:1)经济环境方面,城乡差距仍过分悬殊和不断扩大,农村生产力普遍落后;法律环境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缺失;2)政府支持方面,存在的行政干预过多;3)内部存在的问题,监管机构上,监管严重缺失;组织结构上,基层金融组织网点数目不足、资金严重匮乏甚至外流、农村金融贷款问题严重;另外,组织之间协同作用较弱.

(2)在全面分析了台湾地区农村金融体系的结构框架、发展历史、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总结了台湾农村金融体系发展进程中的正面经验和负面教训,在运用比较分析法将两岸农村金融体系的经济环境、法律法规、内部组织体系和政府的作用等方面详细进行了比较以后,得出以下启示:1)良好的经济环境是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基础;2)政府的主导服务作用和规范立法是合作金融健康运行的保障;3)完善农村金融组织及其协同作用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必备条件.

(3)根据中国大陆自身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总体思路,得出了以下结论:1)在经济环境上,统筹城乡发展以得到良好的经济保障;2)在法律方面,建立一套独立于一般金融体系外的农村金融法律,对非正规农村金融组织的地位应该予以详细明确的界定,对于部分合适的民间金融组织,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其合法地位,其中的内容机制要在法律中加以明确;3)在政府职能方面,由行政干预转向服务和引导;4)在监督方面,将民间非正规组织纳入监管体系,加大农村金融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加强民间和媒体的舆论监督;5)在农村金融组织方面,设立农业金库以及农业信用保证基金,强化商业银行的支农服务责任,加快农村信用社合作化的进程,将农村民间信用规范化;6)在组织协作方面,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作用、建立农会以加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协同作用.

第七篇法律方面论文摘要范文:论配偶权及其法律保护

配偶权是夫妻双方基于配偶的身份所相互享有的体现夫妻身份利益的权利.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是权利义务的集合体.对于配偶权的立法和保护,不仅对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固有着重要作用,而且对于家庭的和睦以及社会的稳定也起着积极的作用.国外对于配偶权的立法已经比较具体和完善,然而我国对于配偶权的立法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并且相关的立法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本文从配偶权的基本内容入手,分析和界定了配偶权的基本概念、配偶权的主要内容等.然后论述了配偶权在国外以及我国的历史发展过程,并简要分析了国外以及我国关于配偶权的立法现状,同时指出我国现在关于配偶权的相关立法存在的缺陷.并针对我国配偶权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配偶权立法的建议.最后从配偶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方法两方面入手,分析了民事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规范三个部分对配偶权的保护.

通过分析我们认为配偶权是指以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男女双方基于夫妻的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由夫妻双方专属享有的,夫妻之间以及其他任意第三人都不得侵犯的体现夫妻特定身份利益的权利.配偶权是私权是身份权,它主要包括夫妻姓名权、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忠实义务、夫妻共同生活权、夫妻日常家事*权、配偶生育权以及夫妻相互协助的义务等基本权利.但是我国目前关于配偶权的立法存在着规定过于宽泛、可操作性差、缺乏保护救济机制等问题,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于配偶权的法律保护

本文的研究目的和写作意义是想通过对配偶权的具体内容以及立法现状的分析,加强人们对于配偶权的认识和了解,促使人们在配偶权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配偶权.同时提出了一些比较浅显的配偶权立法完善建议,希望可以促进我国配偶权立法的确定和完善,建立和健全我国的配偶权保护和救济制度,加强对配偶权的保护.

本文的创新之处是对于配偶权的法律保护,不仅要通过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方面的规定来实现,同时也要在刑事法律方面和行政法律方面加强对配偶权的规定,通过刑事法律规范的保护以及行政法律规范的保护来实现和加强对于配偶权的保护.

第八篇法律方面论文摘要格式:法治视野下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研究

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任何法治国家都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是一种法治手段,服务于法治建构,服务于法治发展.但是,在中国特定发展时期,法官自由裁量权没有获得其在法治发达国家获得的认同和尊重,权力行使的现实不仅加重了社会公众的疑惑和抵触,也引起学术界的深深忧虑,如何规制和优化法官裁量权逐渐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对权力主体内在思维力量的挖掘和外在司法技术含量的提升,是除了制度构建以外最重要的革新因素.全文分为上下篇,除导论,共十章,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导论概括了课题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对国内外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论述做了综述,概述了本文的思维视角、研究方法、写作框架和基本内容.

上篇理论篇

第一章法治与法官自由裁量权.本章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做了概述分析,从法理学层面讨论了自由裁量权的理论基础及现实基础,提出“严格规则还是自由裁量”的问题实际上折射出法治与人治的关系问题,从而引出对法治问题的关注,进而从法治的要义、目标、道路等角度分析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从裁量权可能提供的秩序、正义、人权保障等价值论证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

第二章法官自由裁量权比较研究.判例法国家的法官有较大的造法权力,与之相应,他们的裁量权拥有深厚的传统底蕴和坚强的民间呼应,法官行使裁量权的过程也是推动法律进步的过程.大陆法系法官以恪守成文法文义为己任,他们在裁判中的裁量权较之英美法系法官的同行要小得多,他们更善于在法律文本中寻求真理性.中国法官成长于“情法两平”的司法文化土壤中,看重情理伦常,习惯于“情判”式的自由裁量,但是立国后的成文法司法模式又强化了法官的法条思维,使得法官常常在情法之间左右徘徊,表现在自由裁量上就是走向两个极端.

第三章法官自由裁量权多维解读.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司法过程的各个重要阶段皆有明显表达.在认定事实方面,法官对证据形态、举证责任、证据证明力必须给予准确判断;在认知法律方面,法官必须选择正确的法律方法就法律条文给出确定的含义;在不同诉讼类型中,法官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实现不同的部门法目的;在不同的法律价值面前,法官必须协调好形式与实质、个人与社会、公权与私权、合法性与妥当性之间的复杂关系.法官自由裁量权无处不在,这也正是司法活动人文性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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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分析.本章讨论了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结果的诸多要素,这是建构权力规制模式的基础.法官行使裁量权首先建立在其自身的法律知识之上,既包括法律文本也包括法律精神;法官内在的道德感和独有偏见也是一双无形之手在推动他的思维,法官的阅历与经验时常在暗示法官内心确信的方向,法官的社会意识、政治意识、职业安全意识会极大地推动法官形成某种裁量结果或克制住内心的冲动.在复杂的裁量权运行机理当中,各种因素在反复博弈,综合成一个结果,可以看出,如果不关注法官思维过程,想依靠外力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并不现实.

第五章法官自由裁量权规制的理想模式构建.本章提出以法治的制度和方法来对权力加以控制,即不以长官意志、个人爱好、运动式的教育活动、忽左忽右的临时调整做急功近利的规制,而要从权力主体的视角出发,尊重权力运行规律,培育权力主体的职业和道德修养,提升权力主体的技术能力,加强制度监督等方面做综合理性的思考,进一步提出要通过统一法律思维方式、统一法律方法运用规则来实现不同主体在思想与行为上的一致性.也只有实现了权力行使的高度一致,才可能获得社会认同并巩固司法权威.

第六章与自由裁量权有关的现实问题.本章讨论了能动司法、司法*与自由裁量权的关系.能动司法一直是理论与实务界争论较多的问题,能动的尺度与法官裁量的尺度有时候互为正当性证明的标准,两者均存在如何恪守底线的问题,逾越底线,不仅招致社会反感,也会使司法职能落空.同时,后者是前者的手段,离开良好的自由裁量,能动司法就变成了越位司法.司法*被认为是监督司法权的制度设计,作为司法*代表的人民陪审制度也被寄予厚望,但是实践落差真实存在.我们需要做的是引入普通人思维对法官权力行使进行修正,以争取民意的方式提升司法权威,虽然很困难,但是必须坚持.

下篇方法篇

第七章方法论一:发现和阐释法律.这一章穿插案例探讨法官解读法律过程中的自由裁量问题.在解读法律的时候,法官会用到各种法律方法,选择不同的法律方法,而不同的法律方法也包含不同的法律技术.如果法官使用一致的法律方法解释法律、填补法律漏洞,我们能够期待法官在类似案件里给出类似决定,如果法官没有受到统一的法律方法教育,凭借个人经验和直觉选择某项法律方法,将难免带有浓厚的个人色彩,在行使裁量权时逾越边界.

第八章方法论二:推理和论证理由.推理论证是复杂的技术和心理过程,法官在这个阶段更多地表现出个人的法学素养和人文素养,自由裁量的空间也十分广阔.在法律规定不明晰的案件中,在案件事实存疑的情况下,法官如何确定推理大前提和小前提,如何形成内心确信,这都考验着法官的思维能力.至于在论证结论时,选取什么样的素材作为说理的有力补充,也在法官的权限范围之内.我们可以假定,当法官习惯于运用法律思维进行推理论证,且拥有适于解决疑难案件的广阔视野,由自由裁量带来的对法官职业水准的质疑会得到极大稀释.推行统一的思维模式是一种解决裁量权滥用的实证方法.

第九章方法论三:衡量与优选方案.利益衡量是一种法律方法.对于那些法律规定明确,事实也较清晰的案件,一般不会运用利益衡量.但对于法律给出了一定裁量空间的案件,法官需要在各个皆可的方案中选择适当的方案解决当下的问题,这时候法官需要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最优化的平衡.一般情况下,利益衡量只是使我们坚定选择某种方案的信心,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他会促使法官形成内心信念,决定法官裁判的方向.

第十章结语:自由中的不自由.本章引用了一个案例,对法官裁量权运用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解读.通过对不同观点和理由的分析,得出结论,法官裁判过程是主体与客体进行交流对话的过程,是一个深度的思维碰撞和博弈的过程.法官行使裁量权不可能不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这本身并不可怕,因为人文社科活动就是心理活动和思维活动,必然带有个体色彩.只是我们在法律人技术方法培养和人文底蕴养育方面应更加注重同质性,使不同的权力主体能够在同一语境下对话,用一种思维方法看待问题,以内在自觉来弥补外在制度控制带来的监督无力感.

第九篇法律方面论文摘要: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探究

随着技术进步和手机深入生活,“垃圾短信”已成为困扰中国用户并影响全社会的严重问题.“垃圾短信”不仅对公民生活安宁和其他权利造成损害,更成为不当竞争、传递不良信息以及违法犯罪的平台,其已经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法律制度和实践、价值观和道德观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冲击.目前对“垃圾短信”治理的研究有一定的局限性并鲜有宏观性研究.本文认为应当站在宏观高度,通过对中国整体“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的考察与反思去把握这一问题.对此,本文正是利用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和比较方法,从宏观角度探索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及其综合机制的模式和措施,来尝试探索中国法律的整体性反应,从而长期根本有效地治理这一问题.

“垃圾短信”给中国带来的社会问题是首先被考察的问题.首先“垃圾短信”给中国现代社会经济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其次在生活安宁、文化道德和价值观培育上,“垃圾短信”对中国现代社会人产生了影响;再次在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垃圾短信”对中国法律产生了冲击.

基于上述分析,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的必要性进而被论述.通过分析得出,“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相较于其他社会治理方式,在权威性、普适性、统一性和规范性上有其自身的优势.在中国经济和社会转型中产生的现实需求上,中国社会治理要求针对“垃圾短信”的法律治理.“垃圾短信”法律治理也是中国适应信息化的要求.

在对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的现状进行考察,并对其进行现实和理论层面的反思中,首先对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的现实制度架构进行梳理,揭示了其中的松散性和弱针对性;在宏观维度的主客观统计指标和微观维度的各具体方面上,本文揭示了中国目前治理现实效果的低水平状态.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上述法律治理现状及其效果进行反思,认为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的现状中存在的诸多市场方面和法律方面困境,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中国对这一问题的法律治理.

最后,在前述各项基础上,本文针对上述问题及困境提出建构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综合机制的构想、模式和建议.第一,此处阐述这一机制的基本原则及其指导性地位和基础性作用.其包括了尊重观念、社会秩序观念和社会自治观念.第二,此处进而阐述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综合机制的制度建构.在制度建构中,“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综合机制主要包括了“垃圾短信”发送主体法律治理机制、*主体法律治理机制、行政监管机制、权利救济机制和预防机制五个方面的制度建构.其贯穿了法律实施的整个过程与社会层面上的社会治理和社会观念的提升.“垃圾短信”发送主体法律治理机制应当明确“垃圾短信”的定义和加入退出机制,并确定主体相应权利、义务和责任.“垃圾短信”*主体法律治理机制应当确定*主体的义务,特别是运营商的企业和社会责任.“垃圾短信”行政监管机制应当明确行政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以及相对人违法应承担的责任.“垃圾短信”权利救济机制应当完善相关诉讼制度和实体权利.“垃圾短信”预防机制主要包括行业自律、电信业的进一步改革和社会观念的提升.

通过对“垃圾短信”给中国带来的社会问题、“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的必要性和对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现状的考察与反思的研究,本文尝试提出建构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综合机制的模式、路径及其具体建议,从而试图多维度并举地长效解决“垃圾短信”这一严重社会问题.本文主张建构的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综合机制及其内部五个机制,不仅应从静态法的形式和效果及动态法的实施进行完善,更应从社会治理层面的法治和社会自治,以及社会观念层面其基本原则的尊重、秩序和自治等的社会意识的提升,来产生法律治理“垃圾短信”的内在动力和基础性资源,从而达到法律治理的长期效果,并根本上遏制“垃圾短信”的蔓延.在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综合机制及其内部五个机制的建构和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只有既注重法律制度完善,又重视社会治理和社会观念提升,其才能长期发挥作用并根治“垃圾短信”问题,从而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

第十篇摘要范文:中国大陆地区外籍人口管理研究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对外开放的程度也日益加深.从1979年至今的三十余年里,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包括海外华人,来到中国大陆地区旅游、探亲、投资、工作和定居.根据*部出入境管理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入境外籍人口数量达到1255万,较1996年时增长近一倍.同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中,首次将外籍人口作为普查的一项指标,公报中显示在中国大陆地区居留三个月以上的外籍人口已有近60万人.

2011年至2015年,是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时期,随着“深化改革开放”要求的提出,神州大地上必然会出现更多的外籍人口.届时,如何对这部分特殊的人口群体进行科学有序地管理,将是对政府和社会管理水平的极大挑战.为了确保科学系统地管理中国大陆地区外籍人口,需要做好事先的调查研究工作.比较起各部门间局部的、零散的经验总结,系统、宏观的学术研究报告,对于实践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具有更为明确、全面和科学的指导意义.

在当今中国,人口学是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是一门实践指导意义很强的,紧跟时*展步伐、研究现实中的具体问题的学科.本文选取“中国大陆地区外籍人口管理研究”作为研究主题,既是为了走在人口学研究的前沿、开拓研究人口学中新兴的“外籍人口”问题;也是顺应中国未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为中国国际化的发展道路作出一定的贡献.

本文的研究主要在以下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解答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一,中国大陆地区外籍人口基本情况、管理现状和加强管理的必要性;其二,中国大陆地区外籍人口管理问题研究状况;其三,结合现有的人口学、社会学经典理论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理论观点;其四,在现阶段,权威统计数据缺乏的情况下,通过科学的社会学调查方法,对中国大陆地区外籍人口管理情况和管理对象作深入研究分析;其五,在多个发达国家中,选取适合中国大陆地区外籍人口管理借鉴的对象和借鉴方法;其六,坚持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提出适应中国国情的大陆地区外籍人口管理对策建议.

本文研究的主要创新点有选题的创新、理论的创新、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的创新.“人口管理”在人口学中是一个新兴的研究方向,对当今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的中国而言,“外籍人口管理”这一问题很需要、也非常值得进行研究.目前中国大陆地区对于外籍人口的管理工作还处于比较混沌、简单和基础的起步阶段,无论是法律法规、管理体制和机构,还是在管理技术和方法上,都难以和管理国内公民的水准相比,也没有达到管理港、澳、台同胞的水平.这样的实际情况,更证明了这一选题具有很强的学术研究价值,并且需要进行许多开拓性的研究工作.因此,选取“中国大陆地区外籍人口管理”作为研究主题,是本文的一大创新.

本文通过将文献资料和案例访谈相结合,以研究“中国大陆地区外籍人口管理”出发,在经典的国际人口迁移理论和马斯洛“需求”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自己独到的理论观点,主要运用以解释和提出外籍人口来华动机、持续在华居留原因、管理需求和管理建议.既是对经典理论的深入解读,也是继承经典理论思路,在研究中另辟蹊径、建构属于本文研究的理论框架.对于一篇学术论文而言,比较困难和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进行理论上的创新,而这正是本文的一处亮点.

在研究思路上,本文在多个具有丰富外籍人口管理经验的国家中选取最适合借鉴和学习的国家——英国,详细解释为何该国是最佳学习对象,深入地分析其管理状况,而不是简单地进行描述性介绍,以确保抓住其管理经验的精髓部分.在撰写过程中,凡是涉及借鉴英国的政策、法律和技术办法部分,一方面参考相关书籍和学术论文;另一方面,直接从英国相关管理部门和英国统计局的官方网站获取资料,包括年报、季度报告和法律全文等等,以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这也是本文在同类型文章中比较独到的地方.

在研究方法上,现有的相关研究基本上是从管理者的角度去思考和探讨管理的得失,也是从管理者的角度提出对策建议.案例访谈有利于从被管理者角度,去评价管理情况,提出需求和建议.使用案例访谈法作为主要研究方法之一,也是本文研究的一项创新和亮点,使得本文的研究层次更为丰富、研究结构更加立体化.

在文献资料和有效统计数据不足的情况下,本文不拘泥于人口学研究常见的引用大量经典理论和文献,或是建立数学模型分析的研究思路和方法;采用比较分析与实际问题结合的思路,分析借鉴英国外籍人口管理,同时配合案例访谈验证理论、探讨现行作法的不足,以提出对中国而言合理、准确、有效的对策建议,是本文在研究思路和方法上的创新.

全文共分为9个章节,基本研究思路为:评述国内外研究现状——梳理相关理论并提出本文的理论观点——阐述和分析案例——以案例访谈验证经典理论和笔者理论观点——介绍中国大陆地区外籍人口管理现状——分析现阶段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中英两国外籍人口管理的相似性和英国的先进经验——提出促进中国大陆地区外籍人口管理的对策建议.

第1章为绪论.这一章既是本文的总纲,也是为深入理解本文研究的意图、架构和内容的一份说明.包括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范围和概念界定、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的创新点、以及研究的不足七个部分.

研究背景部分,主要介绍当今中国大陆地区外籍人口现状和与之相关的政策导向,包括官方统计数据显示的中国大陆地区外籍人口的数量、分布和主要来源国等信息,外籍人口给中国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以及政府对外政策的最新进展.研究目的和意义部分,主要介绍本文选题的目的、研究的学术价值及实践意义.研究范围和概念界定部分,主要是为了解释和说明本文研究题目和研究内容中的一些概念,同时界定研究的范畴,帮助阅读者对于文章的理解.研究思路部分,是对文章整体的研究逻辑思维进行说明,通过表格图示,厘清研究思路,展示了本文的研究理论框架.研究方法部分,介绍了本文在研究中使用的科学方法,包括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访谈法.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分别从创新性贡献和缺失两方面总结了本文研究在学术和实践指导中的一些成绩和遗憾之处.

第2章为国内外研究现状.这一章着重分析了与本文的选题“中国大陆地区外籍人口管理”相关的现有书籍、学术论文、政策报道等文献资料,在文献来源方面包括中文和英文两方面的现阶段研究成果,在文献内容上则主要包括中国大陆地区外籍人口管理相关的管理法律、管理体制和管理技术三方面.在这一章节中,笔者首先对这些文献资料进行了内容上的介绍、评价,和文章对于本文研究而言的借鉴意义;再在文献梳理的基础上,对现阶段国内外对于“中国大陆地区外籍人口管理”这一主题的研究的特点、主要成就和不足之处进行了总结.

第3章为经典理论评述与理论观点总结.“中国大陆地区外籍人口管理”这一研究题目的实践意义较

法律方面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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