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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论文摘要怎么写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论文摘要范文参考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3-12-23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论文摘要:软件工程专业和计算机软件与理论专业的内涵与反思
  2. 第二篇摘要范文:计算机软件整体保护模式之探讨
  3. 第三篇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论文摘要:高职文科计算机软件理论知识教学现状研究
  4. 第四篇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论文摘要模板: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5. 第五篇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论文摘要怎么写:试析自由软件保护模式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6. 第六篇摘要范文:法经济学视角下的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7. 第七篇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论文摘要范文: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研究
  8. 第八篇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论文摘要格式: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问题研究
  9. 第九篇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论文摘要: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探讨
  10. 第十篇摘要范文:高职计算机软件理论知识教学现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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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论文摘要:软件工程专业和计算机软件与理论专业的内涵与反思

教育部于2011年对一级学科进行了调整,软件工程成为新增设的一级学科.文章根据60所具有软件工程一级学科博士点和硕士点的高校官网,对其公布的研究方向和培养方案进行统计,并对其中拥有计算机软件与理论二级学科的高校的研究方向和培养方案进行对比分析,结果表明,目前国内软件工程学科与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一级学科(特别是二级学科计算机软件与理论)在研究方向、培养方案、课程体系等方面有诸多重叠.为此,文章初步讨论了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发展新趋势下,软件工程学科研究方向的凝练和研究生培养中应着重考虑的关键方法和技术,希望通过加强对软件工程学科内涵的理解,更好地进行人才培养.

第二篇摘要范文:计算机软件整体保护模式之探讨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是随着计算机硬件发展与软件产业化而出现的.计算机软件的使用与复制粘连在一起,打开了版权法保护的通道.在美国的推动下,其他国家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即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采纳了这一建议.但是,在保护深度与保护内容上,版权模式无疑是无能为力的.随着计算机软件的主导性越来越强,软件专利逐渐成为可接受的保护模式.由于国际公约并没有封锁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美国与欧盟逐渐在审查标准中放开了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化.这两种模式的冲突与重合成为摆在各国面前的艰难抉择.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不违反相关的国际公约,尤其是TRIPS协议的原则下,依据我国国情,不但能在目前有效地保护软件,而且为可预见的未来提供软件保护线路图、政策、策略或战略的思路或参考.

本文将理论与实践结合,除摘要与导论外,另分四章,其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主要阐述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之确立.随着个人计算机时代的到来,计算机硬件的价格越来越低,计算机应用越来越多,用户的同质化需求越来越多,很多新功能的实现均需要计算机软件的支持,这就使得一款软件可以为不同用户提供便利.复制就经常成了个人用户降低成本的选择.美国采取版权保护模式就是为了应对非法复制带来的挑战,并受到了当时流行的法经济学的影响,考虑到版权国际公约搭建的平台能够为其计算机软件提供跨地域的、免程序的、低成本的保护,借用版权法模式更能比较容易地实现效果.在欧盟,由于其成员国已经采取国际惯例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欧盟的指令只在作品保护期限、作品独创性与作品的反向工程方面更加注重公共利益的维护而已.日本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曾一度有专门立法的动议,但是迫于美国的压力,日本只得采取与美国一致的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早期保护模式统一于版权模式上,无论是通过外交手段,还是通过内部协商方式.这一统一的后果是将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模式视为固有模式或者公理,其他任何保护方式,都必须有充分而正当的理由,这就确定了保护惯例,增加了以其他模式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论证与说理困难.

第二章主要检讨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模式.采取版权保护模式是立法拟制技术的杰作.计算机软件在整体上是智力成果,并具有文字作品的部分特征,与版权法的结构模式有契合之处.由于具有可读性、可复制性与产业价值,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模式就应运而生,成为各国立法与国际公约将其纳入文字作品的不二选择.但是,计算机软件不仅具有作品性,还具有实用性,而且实用性是其价值的主要方面或者最终目的.将计算机软件纳入到版权范畴后,要么会使得计算机软件的主要属性被忽略,要么会使得版权不可避免地延及到非艺术性方面.这都不是版权法所追求的,也违背了版权法的基本教义.计算机可机读性的程序部分是其发挥功能的主要内容,但却无法为人所知晓.如此以来,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人通过计算机软件的市场投放行为就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而公众在这一对价关系中获得的只是毫无意义的数字串.这不符合社会消费所遵循的知情原则,也不符合版权法所追求的二元价值目标.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还具有如下问题:无法兼顾实用功能与艺术性、权利体系覆盖过宽、保护期限过长、权利义务设计不均衡与版权模式破坏其他保护模式等.

第三章主要检讨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模式.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模式是为了增强软件的行业竞争力而发展起来的.由于早期计算机软件以简单的数值计算为主,其所使用的算法规则简单且缺乏组合性与创造性,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尚处于孕育或新生阶段,独占性效力较强的专利模式无法建立.随着软件产业应用领域的拓宽,软件在生产、生活中的巨大价值被发掘,软件技术领先的美国就希望利用专利的高强度保护来巩固与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逐渐发展起来.在应用层面上,计算机算法指导机器运行,能够得出有益的结果,作用于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产生性能上、质量上、效果上的显著变化,那么完全可以认为这些算法是完成一项技术的步骤与环节.即便是其具有算法的某些特征,也不会因此而影响到算法组合的可专利性.这就论证了专利保护模式的可行性与正当性.但是,计算机软件的技术认定存在着模糊与不确定之处:计算机软件是否构成技术需要专利政策作出规定;计算机软件所表达的内容并不完全与技术领域相关:技术问题与技术效果的认定需要专利说明书等辅助文件,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策略的不足,以及对技术效果与实现技术效果的手段的不当混淆,增加了认定难度;最后,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发明方案是否利用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而不是利用了人为规则,也是一个难以判断的问题.在实践中,与硬件形成松散型结合的软件是难以专利化的,为了应对专利保护模式的发展,技术效果与有用性就成为司法采取的权宜之计.不过,计算机专利保护模式也存在着一些弊端,比如并不是所有的计算机软件都能够获得专利授权,也并不是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所有内容都能够纳入专利权范围,计算机软件的先使用会影响到专利审查的新颖性判断.专利法的审查与授权程序的繁琐与时长也会影响到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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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针对问题提出软件保护模式的完善建议.立足现实国情,计算机软件产业发展整体水平处于跟随阶段,这就决定了中国的软件政策应当是鼓励软件知识共享,促进与软件相关的基础知识的交流,提高软件知识积淀.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的分析应当站稳两个基本立场,一是计算机软件构成部分的“二分法”,二是计算机软件的分类保护.计算机相关文档更符合作品的要求,计算机程序则更符合具体技术方案的要求.实现共享目标的政策应当是鼓励基础性软件公开源代码.对计算机文档而言,专有软件的相关文档属于技术秘密的,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保护,使用者对专有软件的相关文档可以进行反向工程,但应当满足:直接目的是对他人的计算机软件进行分析、评价、用于教学或在计算机软件的基础上创作新的计算机软件,且反向工程过程中复制的他人计算机软件不能进行商业利用;具有独创性的公开软件的相关文档是文字作品,享有版权保护.对计算机程序而言,授予专有程序专利权应当结合该计算机程序运行的通用硬件条件;公开软件的源代码公开6个月内,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视为不丧失新颖性;授予计算机程序专利权应当综合审查发明方案特性,并满足创造性、新颖性与实用性的要求,但权利人主动放弃权利的除外.对开源软件而言,具有独创性的开源软件的相关文档是文字作品,享有版权保护;以开源软件的实质性部分申请专利或者作为技术秘密、作品予以保护的,任何利益相关人有权提出无效主张;开源软件侵犯专有权利的,专有权利人有权通知开源软件的发起人,并可主张在3个月内删除侵权内容,否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设计了一个博弈格局,在利益诱导上偏向公开源代码的计算机软件.

通过检讨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可以发现:我国现有的软件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是版权领域里的软件保护有过当之嫌,而专利领域里的软件保护或有不足.为此,应当站在计算机相关文档与计算机程序相分离的立场上,推进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的完善.以鼓励开源共享为宗旨,设置比较合理的博弈机制,引导软件开发者的行为,对于中国软件业的发展将是非常有利的.

第三篇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论文摘要:高职文科计算机软件理论知识教学现状研究

在信息网络社会的不断深入下,计算机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不可缺少的工具,在计算机应用中,计算机程序设计是一个重要部分.学习它是为了更好的运用计算机解决问题.不过从当前的情况上看,文科计算机软件理论知识教学存在的问题较多,计算机的整体教学质量有瑕疵.笔者阐述大学文科计算机软件理论知识教学现状及大学文科计算机软件理论知识教学对策.

第四篇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论文摘要模板: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计算机软件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具有巨大的经济增长潜力.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软件的法律保护以促进本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同时,软件产业是一个国际化产业,任何国家都不可能闭门造车地发展软件产业.这就要求各国在软件立法保护的过程中互相协调、配合,以利于软件技术的交流和合作.随着我国加入WTO,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即我国的软件立法保护水平一方面要满足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要适应软件业发展的国际往来.2002年我国颁布了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各界普遍反映软件保护水平过高,尤其是在软件最终用户责任问题上明显缩小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因此,如何完善我国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软件法律保护水平是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围绕软件生命流程的三个阶段,即软件的开发、流通和使用中的利益关系,以维护我国利益和寻求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为基础,研究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评论软件各种保护方式的同时,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利益平衡分析,并着重分析了软件版权保护中的利益协调.最后,提出了构建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本思路,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本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概述.从计算机软件本身出发,分析了它不同于一般知识产权客体的法律特性.接着讨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从版权模式为主到不断加强的专利保护趋势,反映了软件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软件法律保护的不同要求.可以说,软件产业的高速发展导致了软件法律保护模式的转变.

第二部分 论述计算机软件三种主要保护模式,分析每种模式的优缺点和面临的主要困难.一般来说,对计算机软件产业者的威胁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大量非法复制软件,这主要出现在软件的流通中,此外还包括一些用户在使用中对软件的非法复制;其二是大量非法使用软件,即未经软件权利人许可的使用软件,这主要发生在软件的使用过程中.此外,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付出巨大的智力劳动.对于开发中的软件,涉及软件开发的一些信息必须得到严格的控制以防泄露.因此,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就是调整软件在开发、流通、使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就在于现有的单一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都无法对软件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版权法在阻止非法复制、打击盗版上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却无法阻止软件的非法使用(如在软件的仿制方<,WP等于5>,面).专利法虽然能阻止未经授权的使用,但软件的创造性相对较低,并不是所有的软件都能满足专利保护的要求.商业秘密对保护软件开发阶段一些有价值的信息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不能保证软件在流通和使用中发生泄密.因此,版权法通过赋予权利人最实质的复制权,对流通中的软件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专利法则对软件的使用起到较强的保护作用;对开发中的软件,商业秘密法则保护效力较强.每一种保护方式都只能从某个方面对软件加以保护.

第三部分用利益平衡理论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分析.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出发点也是其归宿.对计算机软件而言,主要是确定软件在开发、流通和使用的过程中软件的开发者、使用者、竞争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建立一种合理的协调各方关系的利益平衡机制.通过分析软件版权保护中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尤其是软件反向工程和软件最终用户责任中所体现的利益协调以及我国版权制度的发展趋势,提出了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

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本构想,并提出了立法建议.当今各国对计算机软件普遍套用了版权保护模式,不管这种模式是否受到政治的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各国对该模式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上都有较深刻的理解.因此,我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是另辟蹊径采用专门立法的方式,而是应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协调现有的相关制度,建立起版权法为主、专利法、商业秘密法为辅的综合法律保护体系,各法律实行分工,调整软件在开发、流通和使用中的利益关系.此外,结合我国软件产业对法律保护的实际需要,对完善我国的软件保护条例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

第五篇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论文摘要怎么写:试析自由软件保护模式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随着二十一世纪的到来,世界进入了信息化时代,以计算机软件产业为基础的信息产业已经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自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诞生以来,自由软件发展非常迅速,已经形成了一套自己的商业运作模式和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自由软件的出现不仅给计算机软件产业带来了震荡,同时也对现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带来了冲击.自由软件不但在其理念、开发模式、商业运作方面都有别于商业软件,而且其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也有自身鲜明的特点.自由软件保护方式在给现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带来深刻影响的同时也从另外一面启发了我们对于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合理性何在如何构建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问题的思考.因此对自由软件及其保护模式进行研究,不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制度层面来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因为如此,自由软件引起了学者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到目前为止,由于自由软件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对自由软件的研究也有待深入,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因此,笔者选择了以自由软件保护模式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为题进行自己的硕士学位论文写作,希望通过本文粗浅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推动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尽一点绵薄之力.

本文从介绍自由软件的概况入手,通过以下五章内容来分析自由软件保护模式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影响:

第一章:自由软件概述.本章是本文的基础部分,笔者先简述了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及其分类,明确了自由软件与计算机软件在逻辑上的关系.然后从自由软件的概念、特点、商业运作方式、认定方式、产生发展原因等方面介绍了自由软件的基本情况.

第二章: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概述.本章主要是对现行的几种主要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做了梳理,分析了各种保护模式的利弊,特别是重点讨论了著作权保护模式与专利保护模式.另外在本章最后还探讨了计算机软件专门立法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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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自由软件保护模式分析.本章主要介绍了自由软件保护的指导思想——Copyleft思想及其具体实现方式——自由软件许可证保护模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自由软件许可证的法律性质.

第四章:自由软件保护模式对现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带来的冲击.本章详细阐述了自由软件保护模式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现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带来的影响以及自由软件保护模式与现行软件保护模式之间的融合之处.

第五章:对自由软件给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影响的思考.本章主要从理论层面和具体制度层面两个角度分析了由自由软件引发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回答了自由软件理论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合理性的质疑.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提出了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是毋庸置疑的,自由软件并非是要从根本上否定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从侧面对现行软件保护模式提出了批判.自由软件保护模式也无法脱离现有的软件保护模式而实现,也只是对现有模式的批判继承.同时我们也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对现有的软件保护模式进行反思,保持软件知识产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符合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在进一步完善我国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借鉴自由软件及其保护模式所体现的适度保护、利益平衡观念,逐步修改目前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定,加强对民族软件产业的保护,激发软件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从而达到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快速发展的目的.

第六篇摘要范文:法经济学视角下的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国际通行作法,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属于版权保护范畴.版权的保护着重保护思想的表达,对计算机软件的程序代码可以说是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但对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性部分版权就无法起到保护作用.软件的特性是研发时投入的成本高而研发后复制的成本低.可以说软件的这个特性是软件盗版严重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并非仅仅因为盗版容易,盗版现象才泛滥.不同国家的盗版率都不尽相同,且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盗版率也有所不同,这和每个国家的法律环境的影响脱不开关系.所以要从不同的角度分析盗版现象产生的原因及有效的解决之道.

计算机软件盗版使得软件开发几乎成为一种义务劳动,导致软件企业没有足够的积极性投资开发新软件,严重影响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所以抑制软件盗版,明确软件的产权界定,保护软件权利人的利益就特别重要.一旦软件的产权得以清晰界定,软件权利人就可以收回其投入并获得一定的回报,软件产权界定的激励作用才能够发挥.当然,激励也需要有一定的限度,过分的保护带来的也许不是进步,可能是固步自封.给予权利为的是保护应有之利益,以保证市场的繁荣发展,而不是促成垄断的形成.所以产权界定应有合理的界限,适当的保护可促进创新,过度的保护带来垄断,最终会阻碍创新.

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以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概况”,回顾了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进程以及目前主要的保护模式.介绍了国际上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历史,各个不同的发展时期所采取的不同保护模式以及对各种不同保护模式的评价,其次介绍了我国计算机软件发展历程及目前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现状.

第二部分,“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主要是以法经济学的理论分析为工具,探讨了知识产权的外部性特征及因此所产生交易费用对于作为知识产品的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的影响.本部分关注的问题是,计算机软件的产权界定可能会如何影响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何种产权的界定更有利于计算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

第三部分,“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经济学分析”,首先分析产生软件侵权的原因、软件权利人、软件侵权人之间的博弈、执法者与侵权者之间的博弈,阐明各方主体的利益冲突,然后探讨在何种情况下才能以最少的支出有效抑制软件侵权且促进软件技术的提升和行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最后从不同的制裁方式分析不同的执法组合所产生的不同效果,寻找有效的保护.

最后一部分,“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结合我国软件侵权的现状及法律保护的现状,试图在产权界定、软件的专利保护以及最终用户法律责任问题三个方面对我国今后的相关立法工作提出政策性建议,以期为我国软件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做出一份贡献.

第七篇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论文摘要范文: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研究

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也日益加强.目前世界各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通常采用版权法保护,然而软件并非仅供人们阅读欣赏的一般文字作品,它还具有一定的技术功能,供人使用.而对使用权的保护主要反映在专利法中,因此,计算机软件除采用版权法保护外,还需要采取专利法保护.本文拟针对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中的一个难点-----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进行研究.通过比较分析美国、欧盟、日本有关计算机软件专利的法律规定和判例,结合中国计算机软件专利审查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软件的可专利性的审查标准,进而提出完善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的对策,以期对中国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有所裨益.

本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起源与发展.

1969年,美国IBM公司率先实行软件与硬件分开计价出售,由此带动产生了一个新兴产业——软件产业.由于计算机软件极易被复制等特点以及软件产业的巨大利润,导致大量侵害正版软件现象的出现,使计算机软件开发者饱受损失,严重阻碍了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防止或遏制对计算机软件的侵权,成为摆在各国政府及产业界面前的一个亟需解决的课题.

计算机软件保护问题一开始出现时.人们试图把它纳入已有的法律体系保护范围,但由于计算机软件独特的性质,使人们在适用现有法律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困惑.在开始采取专利保护遇到困难之后,转向主要依据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法来保护.然而随着计算机软件的大批量生产和销售渠道的增加,尤其是反向工程的出现,使商业秘密法很难控制软件的泄密;而随着软件的多功能的应用,著作权法对软件功能保护的局限性也日益突出,至此,专利保护又开始显示出其对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性保护的优势.

对于一个已经完成并投入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来说,一般可能出现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基于合同的商业秘密权等几方面的知识产权.因此,可以采用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和合同法等多种法律手段,对软件实施充分有效的综合保护.通过比较上述几种保护模式的利弊可以看出,在专门法设想实施未果的情况下,只有专利保护对计算机程序的技术性能够予以有效的法律保护,这也是近10年来软件专利保护呈强势发展的原因所在.

第二部分比较研究美国、欧盟、日本对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的探索与实践.

在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模式上,美国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早期美国专利商标局将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但是专利商标局为回应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作出的对软件可专利性的有利判决,又逐渐放宽了软件发明的审查标准.

法院在判决中一再强调国会制定专利法的精神,即专利的保护应及于“太阳下的任何人为事物”,并据此认为,对专利法第101节的解释不应在立法者所未表达的含义之外予以限制.而近年的判例,尤其是对有关商业方法和电子商务专利的授予,更显示了美国对软件专利日益放宽的趋势.目前美国判断计算机程序发明的可专利性的标准是:计算机程序发明如果仅仅是纯数学算法,也就是说该数学算法表现的仅是抽象概念,没有任何实际应用,则该程序发明是不可专利的.而任何软件发明,只要从整体看能够产生一个“实用、具体和有形的结果”,则该软件发明就是可专利的.

欧洲对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的历史发展与美国近似但进度不同.欧洲软件专利审查中有一个核心概念----技术效果,要求发明在一定程度上必须是技术性的,即必须与一个技术领域有关,与一个技术问题有关,其要求保护的权项中必须具有技术特征.其中1999年 的裁块;突破了计算机程序本乌不可专利性这一原则,赋予“本乌”一词以新的含义,即只 耍软件专利具有所谓的“进一步的技术效果”..一.计算机运行功能之外的效晃,则无论其是 本身还是记录在载体上都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2000年的裁决则认为,只包含经济概念和商 业惯例的方法是不可专利的,而能够运行或支持该经济活动,且由一个物理实体或固有产品 组成的装置是可获专利保护的.这表明,日前欧洲已经承认了软件产品和含有两业方法的\装冒的可专利性.

日本对软件专利审查标准的发展可以说是跟美国亦步亦趋,审查标准逐步放宽.发展至 今,认为对软付方法发明、软件产品发明,以及与商业有关的发明,只要是应用自然法则的, 符合发明的定义,就视为可专利性的主题.

第三部分中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现状与对策建议 首先概要介绍了中国10余年来建立起来的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体系.1990年颁布的 《著作权法》;把计算机软件纳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1991年国务院又根据《著作权法》 第2条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从而初步建

第八篇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论文摘要格式: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问题研究

尽管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坚持以版权(著作权)来保护计算机软件本身的权利,但是美国、日本等专利大国已从规则层面上确立了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机制.因此,从理论上论证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从实践角度讨论软件专利的授权规则,以及从政策层面上探讨专利保护对我国软件产业的影响,对于专利立法和实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论文主要涉及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计算机软件专利的客体问题,(2)软件专利的“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3)软件专利的司法管辖;(4)软件专利保护的国际协调;(5)政策分析.

软件专利的客体问题是研究的理论重点.研究的内容主要是著作权客体、专利权客体和计算机软件三者的概念涵义和相互关系.进而从计算机软件的自身特点出发,结合理论与立法、司法实践,论证了计算机软件本身的“技术性”,并以此与文字作品加以区分.从而提出了计算机软件可以构成技术方案,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这是其自然的属性;而将计算机软件定义为程序和文档,并将计算机程序视为文字作品,从而将计算机软件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只是拟制的结果.据此观点,可以明确地将计算机软件的物质表现形式——计算机程序视为专利法下的产品发明.

论证了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客体地位后,进一步考虑具体审查规则下的“三性”要求,这部分分析依托了我国新近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则,并在研究过程中对实际的授权个例进行了调查分析.

在现有的司法管辖规则下,不足以限制“侵权”软件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世界范围内用专利保护计算机软件,这在以地域性为基础的专利制度体系下是难以实现的.

在政策层面上,本研究并不是围绕制度的选择,而是结合我国软件行业发展状况,从客体及“三性”审查标准的角度,给出相对具体的,渐进的规则建议.

第九篇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论文摘要: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探讨

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模式选择至关重要.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采用著作权保护成为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主流.但是,随着高科技的迅猛发展,使用著作权法保护的缺陷与不足也越来越明显.本文从法律保护客体及保护对象的固有属性出发,立足于本国软件的产业发展和现行法律体系,同时,考虑到国际通行的保护惯例和未来走势,认为我国计算机软件的最适当的法律保护模式是:以著作权法为基础,走工业版权模式保护的道路.

章节内容分布概括如下: 第一章简介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概念、法律特征及其法律意义上的分类.其中在法律概念术语方面,建议采用比“计算机软件”概念更为准确的“计算机程序”,在法律特征方面,认为以专门立法模式来保护计算机软件更适宜计算机软件的独有特性.

第二章从法理角度分析计算机软件选择著作权保护的理论依据,从现实角度论证计算机软件选择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意义,以及计算机软件选择著作权保护可行性的论证分析.

第三章介绍各国计算机软件以著作权保护为主流的立法现状,重点在于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立法现状.从采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起草者的立法倾向两方面,分析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与《著作权法》相冲突的原因.并进一步论证以计算机软件专门立法保护为导向,来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立法不足.

第四章从介绍计算机软件案件的种类开始,研究分析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四个法律问题:侵权行为认定和侵权责任构成、侵权诉讼程序问

第十篇摘要范文:高职计算机软件理论知识教学现状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计算机软件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而计算机的相应设备也越来越高端,从而要求计算机软件的理论知识教学水平有所提高.因此,高职院校要对计算机软件理论知识教学的现状进行详细分析和研究,时刻关注社会相关信息,根据社会人才需求,不断完善计算机软件理论知识教学模式,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使学生能够适应社会,提高自身对计算机软件应用与开发的实践能力,从而更好地服务社会,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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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与理论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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