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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际环境法学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23

国际环境法学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国际环境法学论文范文参考:当代中国环境法治的演进及趋势研究
  2. 第二篇国际环境法学论文样文:论环境治理的金融工具
  3. 第三篇国际环境法学论文范文模板:国际环境法的新理念与国际法的新发展
  4. 第四篇国际环境法学论文范例: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5. 第五篇国际环境法学论文范文格式:国际环境法的遵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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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国际环境法学论文范文参考:当代中国环境法治的演进及趋势研究

中国环境政策法律的历史演进,追随着国际环保浪潮,与中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如影随形,成为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改革开放、融入国际社会历程中,国家在环保领域成长的一个缩影与见证.中国环境立法成就斐然,但实施绩效却捉襟见肘,中国正面临环境问题逼近安全底线的危机.在环境安全日益广受关注的当代,中国环境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注目的焦点,存在被“安全化他者”的高风险性.中国严峻的环境形势表明,尽管中国环保事业立法先行、理念先进,力图避免走上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工业化老路,但总体上仍然重复了类似的道路.如何辩证看待并客观评价中国环境法治与环保事业发展的成就与不足,进而探求其提升之道,是从源头上化解“中国环境威胁论”,促进中国环保的历史性转型、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探求中国特色的环保新路的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重大课题.

尽管环境安全的概念已深入人心,但同可持续发展、环境正义对环境法的影响程度相比,环境安全对环境法的产生、发展及趋势的影响,尚未得到足够地探讨和重视.环境安全在国际关系领域,具有科学、政治和战略上的多重性质,环境安全是分析环境法治演进及趋势的有价值的概念工具.论文以国际环境规范的生命周期为框架,以环境安全与环境法的演变及趋势为主线,通过国际比较,探究当代中国环境法治建构的历程、特点及不足,从而探索其绩效提升之路径.导论部分概述研究的主要内容、思路框架、结构安排和选题的使用材料来源,以及可能的创新点及其不足.第一章探讨环境安全与环境法治的历史演变及其理论基础.第二章运用建构主义的规范生命周期与规范扩散理论、哥本哈根学派的安全化与去安全化理论、环境法学、可持续发展等相关理论,从国内与国际互动沟通两个层面,综合理性选择与社会建构两个方面,将中国环境立法与环境安全的演变历程,融入国际环境法律规范的兴起、普及、内化及进化的四个阶段进行考察和论述.第三章在论述美、日、欧盟、印度、巴西、非洲等国的环境法治与环境安全基础上,将美、日、欧盟的环境法治同中国进行比较,并从上述各国的生态足迹、环境责任和环境资源绩效三方面,展开国际比较,阐述环境安全与环境法治的趋势.第四章从分析环境安全与演进中的国际环境法治着手,探讨环境安全与当今中国环境法治的成就和不足、趋势及转型,并通过对中国参与哥本哈根气候谈判的博弈分析,阐述中国在未来气候谈判中的策略及其展望.结语部分对中国和平发展、环境安全与环境法治进行探讨,阐明实现中国环境安全战略目标的对策措施及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研究认为,环境法是客观环境危机与人类主观制度文明应对的产物.环境安全是环境法律规范兴起、普及、内化及进化的根本动力,高绩效的环境法治与环境安全保障同环境质量改善是高度相关的.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国际环境法正以一种结构性和嵌入性的方式实现环境保护.自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以来,国际环境法的兴起、普及、内化及进化为中国环境法的开创、成长、发展及完善提供了国际推动力.世界环保潮流的影响势不可挡,但它必须通过中国内部的因素才能发挥作用.顺应国际环保浪潮、积极主动与世界接轨的中国环境法,是中国在国际社会化进程中,积极认知全球环境问题和学习、借鉴国际经验,并应用于国内环保实践,政府自上而下建构的产物.与中国环境法是外发自觉建构、以外促内地生成路径不同,发达国家环境法是内生自发建构的产物,并向外传播、示范和扩散.这充分反映了中国环境法制构建中,国家力量强而社会力量弱的现实.因而,培育公民的环境意识、倡导企业的环境责任,探索保障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环保的法律渠道,促进法律移植和本土化之间的磨合与建构,实现外来规范与本土规范的兼容与同构,寻求环境、发展与安全之间的平衡与协调,走出“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更高”的环境治理困境,正是提升中国环境法治绩效的根本之道.中国环境法的生成、演进及趋势,伴随着中国逐步融入国际社会,是国家改变自己、参与并影响世界的历程.随着中国崛起、加速融入世界,中国已从国际环境法治的初学者演变为主要参与者和推动者.全球环境安全的危机状态与中国自身脆弱的资源环境国情,是促进中国环境法治绩效提升并走向历史性转型的外在压力与内生动力.国际环境安全的整体性将推动环境法治的全球性趋同.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面临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以及全球环境危机不断加剧等多重、独特的压力,但中国在人均GDP不到1000美元的水平上,基本保障了国家环境安全,环境法制为经济建设提供了支撑.作为后发工业化的发展中大国,在全球面临环境危机的当代,中国理应承担与自身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相适应的国际责任.中国的环境安全压力远超出其他国家,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当今中国30多年的快速发展中集中显现.与发达国家相比,如果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在其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中,解决了本国的可持续发展与环境安全问题,就是对世界和平发展的最大贡献.北京奥运与上海世博的成功举办,传递着中国绿色发展的理念.在全球向低碳经济转型的生态文明时代,中国国际关系的话语权将与其国内环境法治的历史性转型所产生的国际影响力同步增长.

第二篇国际环境法学论文样文:论环境治理的金融工具

以发展经济为动力是环境金融的初级状态,而以全球环境治理为目的的环境金融则直接指向了人类与自然的共赢,前者是现有的环境金融研究通常所采之路径,相比而言后者则较少有人探讨.环境金融应当定位于做为环境治理工具之一,对环境金融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要力图在呈现当下研究中已经予以关注的环境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促进功能之外,从环境治理功能这一角度挖掘环境金融与环境治理的内在逻辑关联.从环境金融的概念、特征以及类型为研究起点,分析论证环境金融产生与运行的理论基础以及环境与金融、环境金融与环境治理的相互关系,在此基础上形成包括环境金融的主体及定位、环境金融法律价值、法律原则、法律规制及实践、环境金融发展困境及应对在内的、对环境金融作为一项创新型环境治理工具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从法学视角特别是环境法出发,赋予环境金融更多的“环境”色彩,将现有研究的侧重点从“金融”拉回到“环保”上,从经济学扩展到法学研究之中,使环境金融的目标更为清晰,明确其目标是将金融机制作为环境治理的手段之一,以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分析环境金融与绿色金融、碳金融等相关概念及相互关系、总结环境金融的基本特征,并按现有的环境金融交易形式对其进行了分类.“绿色金融”的内涵与外延都明显小于囊括但不限于投融资、环境信托、环境基金与保险、环境资本证券化与环境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在内的“环境金融”;“碳金融”是环境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金融领域被应用最广、讨论最多的环境金融类型之一,它是环境金融从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延伸出的分支.环境金融作为一项以环保和可持续发展为终极目标的金融创新,有其特定的属性和多样化的表现形式,这种特征可以概括为环境金融的利益相容性、战略治理性、高风险性与国际性.按照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模式、以不同业务类型的金融机构和资金流向为标准,结合现有的环境金融交易实践,可以将环境金融的交易形式划分为以下几类:投融资信贷类、环境基金类、信托类、资产证券类、保险类、保理类以及其它结构性理财产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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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分析了环境金融产生的理论基础:环境价值理论、货币环境价值论、环境产权理论、利益衡量理论、环境治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等都是环境金融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必不可少的理论基石.环境治理一直被视为是社会公益性事业,这种观念未能充分看持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与产权属性,环境的价值缺省是环境问题的一大重要经济引因,环境金融则是挖掘与重现了环境价值,使之不仅可以以权属明确的产品形式流通交易,还能转换与创造出新的经济价值.环境金融之所以成为低碳时代的一项重要金融交易,就是来源于用于交易的环境要素可以被计量并且直接表现为货币化的价值形式,环境金融就是在环境产权和排放权理论的基础上,将环境要素的价值以信用货币、证券等方式进行量化并拿到金融市场中进行交易,将环境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这种转化的实质就是从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行为中获利,它改变了过去的以污染环境、耗损资源来获利的模式,是一种新的互利*易;环境治理的发展,让人们进一步思考及重新界定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在环境领域的相互关系,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使政府“一元独占”向政府、市场主体、公众“三元支撑”的趋势发展,环境金融是治理理论在解决环境问题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创新机制;在环境金融的具体内容上,新公共服务理论表现为:在环境金融决策和管理上,政府只起引导作用,要建立环境金融自主融资、自担风险的市场机制,避免行政过度干预.

第三章研究环境金融参与环境治理的功能、价值及相互关系.环境金融的实质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创新型环境治理方式,因而要从环境治理的功能性上分析它的基本功能与核心功能;对环境与金融、环境金融与环境治理这两对关系的解析可以较为完整的展现环境金融与环境治理的互动,二者的良性互动和相互结合不仅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为虚拟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又能减少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各类利益的协调,减少环境治理阻力,其最终目的仍然是保护环境.在实现人类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同时,还要做到正义与公平地发展,通过对发展低碳经济和参与环境治理两种不同的研究路径进行解析,进一步总结出环境金融作为环境治理手段的工具理性与内在价值,强调了环境金融应以公平正义与效益效率作为其价值核心.

第四章,环境金融的法律主体及角色定位.主体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任何一类法律关系或者法律部门要首先确定的,环境金融作为一类新的法律行为,其本质仍然是市场交易与管理的行为.环境金融的法律主体应当包括交易主体、服务主体和监管主体.其中交易主体主要是指环境金融市场上的产品供给者与使用者;最典型的服务主体是环境产权交易所,此外还有金融经纪公司、提供金融产品的有关银行、期货交易市场以及审计、会计和律师服务机构等;监管主体则主要是指政府行政部门,主要包括金融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于监督方地位的政府行政部门运用公权力对交易行为进行管制、督促交易信息的披露及准确性与时效性,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

第五章,环境金融的法律规制及实践,这一部分将从国际与国内两个层面展开论述.环境金融国际法律的适用主要有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组织的相关声明、行业自律性文件、环境金融政策战略以及非政府间国际金融组织具有行规性质的规则与建议等.国际环境金融实践除了被人们广泛讨论的碳金融交易之外,还主要体现在一些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都设置了相关的环境机构.此外,本章还将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详细介绍美国、英国的环境金融立法与实践.我国的环境金融法律规范以政策为主要表现形式,这是我国对发展环境金融的现实要求所作的积极应对,但是这些“政策性”立法都存在着如立法层次低、可操作性不够强、内容不全面等的缺陷.在实践层面,我国目前已经和正在筹建的环境交易所多达100多家,碳排放权交易在中国的发展相对其它环境金融品种而言是发展最快、规模最大的,但是目前我国尚未赋予碳排放权商品属性,也没有形成碳排放权的分配机制,环境金融在我国也是刚刚起步,市场规模和作用都比较有限,存在的问题也较多.

第六章分析了环境金融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所面临的困境,作为参与环境治理、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环境金融在全球的发展都面临着一定的困境.这些困境主要源于法律基础不完善、监管缺位、法律风险、法律的全球化与金融主权与监管本国化的不同步等.法律制度的确立对环境金融的发展发挥着关键作用,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环保成本高、违法成本小”的现状,这使得很多企业不愿对环保进行投入,更莫谈参与环境金融,因而导致了环境金融的发展陷于停顿和无奈,打击了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如何引入制度激励并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也是环境金融需要加以突破并摆脱的掣肘;环境金融的风险具体表现为商业风险、实体风险和监管风险,特别是环境与金融捆绑后出现的以环保为名追逐资本利益为实的道德风险要引起重视.在社会责任投资、环保基金日趋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监管仍然保持国家法律产品的形态,适用于环境金融的国际法律规则主要是在正式国际法缺席背景下产生的例如责任投资原则、赤道原则等自愿性规则及机制,环境金融规范的不完善使得其执行性大打折扣.

第七部分重点论证了环境法对环境金融的回应.从环境法基本理论及现有制度出发提出了环境金融的法律原则、环境金融参与环境治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制度设计以及现代环境法的进化.环境金融的法律原则在于它首先是规则制定的来源和依据,体现着规则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通过整合各法律部门对环境及金融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环境金融法律管制原则甚至可以成为今后制定单独的环境金融法立法原则的主要有:国家主权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可持续金融原则、责任投资原则、安全与公平原则、信息公开原则.在环境金融制度设计上主要涉及到的环境金融交易市场的法律制度完善,这部分内容主要有环境金融合法性的确立、责任投资制度、通过发展金融基础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金融市场逐步自由化以及多元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来实现环境金融的市场完善;环境价值核算体系的建立、通过设立*化的全球金融与环境规则制定程序、在国家主权与国情充分结合的前提下建立全球共同治理的*化参与机制、利益激励机制与风险管理的配合.在这些原则与制度的分析之上提出现代环境法应当完成从对立到共赢,从维护到创造,从管理到治理的三大转型.

第三篇国际环境法学论文范文模板:国际环境法的新理念与国际法的新发展

环境资源法在其近年来的发展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法学思想和理念.给传统法学以有力的冲击和挑战.本论文识别挑选出数十个,以理念本身的内容,意义及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为线索,从生态问题地位的提升(生态现代化,生态中心主义VS人类中心主义),治理方式和法形式的变化(环境治理与公众参与,软法)环境损害责任问题的发展(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私法化,对环境损害本身的赔偿),环境问题对国际法发展的促动(环境问题的全球化与全球化的国际环境法)等四个方面共八章,展开分析和探索.

第四篇国际环境法学论文范例: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满足了人们不断增长的需求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无法化解的灾难.石油污染和核泄漏引发的跨界损害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和灾难无法用语言描述.在巨大的跨界损害灾难面前,受害者不仅面临巨大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失,就连他们赖以生存的自然和人文社会环境也遭到极大的破坏,甚至毁灭.长期以来,跨界损害的受害者很难得到及时和充分的赔偿.但受害者没有义务承担这种祸从天降的灾难.国际社会已经开始关注到这个问题,并在一些领域中建立了有利于保证对受害者进行及时和充分赔偿的跨界损害损失分担的规则.但这类规则还没有在国际法相关领域中广泛应用,有关规则和制度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在对跨界损害的概念、分类和后果进行细致的梳理以后,从跨界损害损失分担的概念、特征和性质入手,对跨界损害损失分担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研究的问题包括:跨界损害损失分担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跨界损害损失分担的法律原则以及跨界损害损失分担的主体模式.论文由导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在写作过程中,我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法理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历史分析、定性分析、以及跨学科分析等方法,力求高质量地完成该篇论文.

导言部分简要介绍了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和*基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当前的研究状况、论文的基础思路以及论文的创新点.

跨界损害损失分担源于但又不同于跨界损害责任,它是对跨界损害责任的延伸和发展.其法理基础不是为了对民事责任人行使矫正正义,而是为了实现分配正义.跨界损害损失分担正是基于这样的*基础,在不背离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前提下,把对受害者的赔偿作为起点,逆向设计多重损失分担者的赔偿责任和赔偿义务.不仅由民事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有关受益者或潜在污染者、以及特定情况下的起源国也分担跨界损害的损失,实现对受害者及时和充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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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第一章是跨界损害损失分担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在第一节“跨界损害的概念、种类和客体内容”中,首先明确了本文所研究的跨界损害的范围与国际法委员会在讨论该议题时的范围是一致的.跨界损害是指在一国领土上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地方所从事的危险活动在另一国领土上或在该另一国管辖或控制下的其他地方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或环境损害.论文在从跨界损害的致害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对跨界损害的特征进行分析以后,接着对跨界损害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并指出在不同跨界损害的情况下,应考虑适用适当的风险控制和损失分担机制.在按客体的分类中,指出目前对公域环境保护问题上的种种不足和障碍.

第二节“跨界损害损失分担的概念、特征、性质和意义”中,从对“损失”、“分担”、“损失分担”等含义的剖析,层层递进,分析推导出“跨界损害损失分担”的概念.跨界损害损失分担是为了对受害者进行及时和充分的赔偿,由导致跨界损害的致害活动的经营者或其民事责任人、受益者或潜在污染者、以及特定情况下的起源国等多重主体,按照一定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序位,对跨界损害的受害者分担赔偿义务的法律机制.跨界损害损失分担不仅是一个概念,更是一个机制,这个机制既包括国际法层面的,也包括国内法层面的,既包括实体法的内容,也包括程序法的内容.在具体的跨界损害案件中,还会涉及国家对外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司法协助问题,甚至涉及对证据的搜集及认定问题.

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制度的出现和不断完善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它是在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国际法不断发展、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跨界损害受害者包括环境权在内的基本人权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制度的形成标志着新的公平正义理念的出现和普遍认同.这种新的公平正义理念,就是不仅要实现利益分配的正义,也要实现损失分担的正义.因此,在跨界损害的情况下,不能只强调污染者付费,不能以强调致害者的民事责任来追求所谓的矫正正义,因为这种正义可能对受害者没有任何裨益.

第三节在沿着国际法委员会对于国家的跨界损害责任及损失分担的研究和审议的脉络进行历史回顾和分析以后,结合有关国际司法实践、现有国际条约和国际环境软法文件,阐述了跨界损害责任的立法概况以及跨界损害损失分担的国际法现状.在当代国际法的跨界损害责任领域,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已经在核损害和海上油污损害责任制度中建立起来,但是还没有普及到包括外空损害等有关跨界损害责任制度中.因此,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制度的发展在不同的责任领域中并不平衡.

第二章是跨界损害损失分担的法律原则.本章分三节论述了跨界损害的受害者获得及时和充分赔偿的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以及起源国承担补充保证责任的原则.

在论述跨界损害的受害者获得及时和充分赔偿原则的过程中,首先界定了跨界损害的受害者是“由于一国在其领土上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进行的危险活动在该国以外的另一国领土上或在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地方受到人身、财产或环境损害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跨界损害的受害者和国内侵权法中的受害者一样,也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它是随着人类社会对某些权利观念的变化、对某些权利的放弃和不断承认新的权利的过程*化和发展的.

保证对受害者“及时和充分”的赔偿.“及时”是指时间上的“即时性”,这种时间上的即时性是指受害者为了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而应当获得尽可能快的赔偿.“充分”是指对赔偿的质和量的要求,“充分赔偿”的含义就是对受害者的赔偿不仅要达到数量的要求,还要达到质量的标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国际文件对“及时和充分赔偿”的标准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有些国际文件对“及时和充分的赔偿”提出了最低的限度.最常用的表述就是使受害者恢复到“如果损害没有发生”之前的状态.

受害者获得及时和充分赔偿的原则必须基于严格责任原则.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在引入严格责任的基础上,又辅以连带责任、限额责任、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作为保障,使受害者真正获得及时和充分的赔偿.受害者获得及时和充分赔偿的原则已经得到了国际环境文件的肯定和支持.除有关核损害的国际条约以外,有关跨界损害民事责任的国际条约大都把受害者获得及时和充分赔偿的原则作为它们订立条约的目的明确规定在序言或第一条中.保证这一原则目标实现的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制度虽然已经在一些领域中得以确立、发展和完善,但作为一个普遍性的制度整体,它仍然是一个动态的发展、变化和完善的过程.

在“污染者付费原则”一节中,首先论述了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法律内涵,是指造成环境损害的污染者有责任支付赔偿并承担弥补损害的费用.污染者应负的费用包括预防环境污染的费用、停止污染行为和防止污染继续或扩大以及尽速通知的义务、清除污染、恢复环境的费用以及负损害赔偿的费用.跨界损害损失分担没有从污染者付费原则入手,而是以一种逆向思维的方式,从对受害者及时和充分的赔偿入手,逆向设计对受害者的赔偿.但这种逆向设计的制度并不背离污染者付费原则,只不过这里的“费”不是污染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跨界损害损失分担的制度设计并不要求污染者承担所有损失,因为那将对受害者造成实际上的受偿不能,所以只让污染者负担其应当负担且又负担得起的费用.

第三节是“起源国承担补充保证责任的原则”.在这一部分中,首先界定了起源国的概念、责任类型和责任特点.起源国可以具体表述为在其领土上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进行危险活动而引起跨界损害的原因行为的发生国、或危险活动的管辖国或控制国.起源国的责任类型或者是首位全部责任,或者是次位补充责任.首位全部责任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在外空活动损害中发射国的责任,这种责任通常情况下都不是自己责任,而是一种替代责任.起源国的次位补充责任是指在跨界损害的民事责任人或有关受益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由起源国对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义务的形态.起源国不管承担首位全部责任还是次位补充责任,其责任性质和特点都同时包含有补充性和担保性.

起源国责任补充性的法理与国际法基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跨界损害的原因行为是国际法不禁止的非国家行为.第二,污染者付费原则.第三,受益者分担损失.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权益原则是起源国责任保证性的国际法基础.国家环境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权益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在性质上属于国际环境法中的强行规范.在国际环境事务中,既要维护国家的环境主权,又不能损害国外环境和相关权益,这是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权益原则的根本要求,也是国际环境法的过程目标和最终目的.

第三章“跨界损害损失分担的主体模式”分为四节.在第一节中论述了分担跨界损害损失多重主体的范围及分担模式,首先结合民法学及侵权法学的有关内容提出并论述了单重主体责任制度和多重主体损失分担制度的概念.多重主体损失分担制度是指在某些侵权领域,法律规定由不同层级的多重义务人分担不同的赔偿义务,每个层级的赔偿义务人只在一定的限额内承担有限责任.分担跨界损害损失的主体包括受害者、民事责任人、受益人及特定情形下的起源国.在这一节中还结合条约和有关的国际实践,论述了跨界损害责任主体从由单重主体承担责任向由多重主体分担损失的变化和发展过程.

多重主体分担跨界损害损失应该说始于跨界核损害责任条约,但是由于跨界海上油污损害事件发生的频率更高,所以,国际社会对油污损害的损失分担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因而,在海上油污损害责任领域中,损失分担的制度更加完善,主要体现在以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和1971年《建立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公约》及其议定书中.现在,油污损害和核损害责任制度是多重主体分担跨界损害损失的两个最完善的制度领域,但两者都有各自的特点,代表着目前分担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制度的两种模式.其中,跨界油污损害的损失分担模式是通过1969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体系和1971年《建立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公约》双重条约体系建立的,民事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人的次位赔偿义务规定在不同的条约中.跨界核损害的损失分担是通过单一条约体系建立的,即民事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人的次位赔偿义务是规定在同一个条约中.这两种模式不仅在立法方式上不同,起源国在分担损失时的地位和作用也不相同.跨界核损害的损失分担者主要是起源国,即有关公约中所指的“装置国”,而海上油污损害的损失分担者主要是相关受益人,即由石油进口商建立的基金分担损失.

本章的第二、三节分别论述了民事责任人和次位损失分担者各自分担跨界损害损失的范围、免责、限额责任、保险保证等内容.最后一节则专门论述了起源国在分担跨界损害损失中的义务.按照国际法,起源国作为在其领土上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进行危险活动的国家,首先应当履行预防原则所要求的一般义务,并从国内法层面上保证有完善的法律机制保证受害者可以获得及时和充分的赔偿.其次,在跨界损害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下,起源国应当履行通知和磋商、采取预防措施及紧急援助的义务.另外,有些国际条约已经明确地赋予了国家作为民事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外的补充赔偿义务.再有,即使在有些情况下,国家既不是民事责任人,也不是赔偿义务人,但国家却承担了赔偿受害者损失的义务,这种义务实际就是国家的国际赔偿责任,尽管在实践中国家常以所谓的“负责任”或“人道援助”的面目出现.

结论部分在总结了全篇文章的主要观点外,进一步指出,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制度仍然处于发展和完善过程之中.国家和国际社会都还有许多工作

第五篇国际环境法学论文范文格式:国际环境法的遵守研究

冷战以后,国际法学者从“国家为什么遵守国际法”这一问题出发,对国家遵守国际法的动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确定了条约是国际法的首要法律渊源;认为战后国际组织的影响虽日渐增长,但国际社会仍然是“以国家为中心”的.埃瑞克·,波斯纳以理性选择和博弈论作为分析工具,构建了国家遵守国际法的理论模型,并指出国家行为在本质上受到追求国家利益的动机影响.国家对国际法的(不)遵守是国家理性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表现.国家遵守或不遵守国际法不是出于“维持声誉”、“有约必守的信念”、“道德上的正确和合理”等缘由,而是出于对国家利益的追求.波斯纳写实地批判了既往许多理想主义国际法学家所构建的国际法遵守理论,其有关国际法遵守的研究颇具理论价值.但波斯纳的理论仍然建立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所确立的主权国家享有绝对独立的、不受干涉的权力的理论背景之下.然而,国家交往和国际合作的日益密切,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权力和职能的不断扩大,以及国际法的法律渊源的变化,都动摇了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所建立的国际法固有秩序.

这种动摇就显著地体现在国际环境法领域,有关国际环境的保护是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没有解决的国家之上的公共议题.国际环境法在四十几年来的蓬勃发展,已经表现出了许多不同于国际法的特质.在国际环境法的视阈下,国家在遵守法律的动机、所遵守的法律渊源、遵守过程的参与主体等方面产生的变化,进一步揭示了国际环境法不同于传统国际法的独特禀赋,更指明了国际环境法给国际法所带来的变革的维度.国际环境法的遵守与国际法的遵守既存在着联系和相似性,又有自身独特的表现形式和理论支撑.本文从环境法的相关理念出发,以“遵守”为中心,就与之相关的动机、法律渊源和参与主体这三个重要方面提出了有关国际环境法遵守的假说.

北极环境治理是国际环境法研究中的一个代表性范本.北极环境问题以气候变化为中心,在一个半封闭的区域,涉及了全球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锐减等国际环境法中的大部分规制对象,是国际环境问题的突出表现区域,并且其脆弱的生态环境又导致了环境问题的集聚和放大.本文以北极环境治理为实证分析的对象,进行了对假说的研究和验证.发现在国家遵守法律的动机方面,各国依然根据国家利益行事,但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此时的国家利益已经和区域利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相互融合和渗透因而密不可分.传统国际法理论中的纯粹国家利益在国际环境法中已经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多元利益层次的融合.在法律渊源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一系列环境条约等传统国际法渊源虽然仍得到北极国家的遵守,但并没有被视为国际法正式法律渊源的“软法”却填补了规制漏洞并协调了法律的碎片化,得到了国家的广泛认可和实际遵守,其实际效力并不逊于条约.北极理事会等非国家行为体作为造法者、监督者、协调者,深刻影响了国家对国际环境法的遵守行为.

通过对北极环境治理的实证研究可以发现,国际环境法从实践和理论上都丰富了国际法对于遵守的传统认识.国际环境法中的对世义务和共同利益的理念使国家更多承担了对整个国际社会的义务,人类共同利益已经内化入国家利益中,成为国家遵守国际环境法的隐含动机.软法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的重要法律渊源,以其动态、灵活的柔性规制方式协调了国家间关系,促进了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实现.国际组织作为非国家行为体通过其造法、协调等功能极大地影响了国家的遵守行为.其巨大的影响力已经辐射到了组织外部的非成员国和国际社会,并直接影响到国家层级以下的国内行为体.

本文源于“国家为什么遵守国际法”的最初疑问,遵循了国际法的遵守研究的理论路径,就国家遵守法律的动机、遵守的法律渊源和影响国家遵守过程的重要行为体这三个方面,结合对北极环境治理的实证研究提出了本文对国际环境法的遵守的认识,并指出了国际环境法在应对环境问题上的动态发展对传统国际法理论的冲击和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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