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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格式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24

法律格式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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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第一篇论文摘要:论网络环境下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2. 第二篇摘要范文:网络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3. 第三篇法律格式论文摘要: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法律问题研究
  4. 第四篇法律格式论文摘要模板:格式合同及其法律规制
  5. 第五篇法律格式论文摘要怎么写: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6. 第六篇摘要范文:网上购物格式条款法律问题探析
  7. 第七篇法律格式论文摘要范文:云服务格式合同问题及其法律规制
  8. 第八篇法律格式论文摘要格式: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制度比较研究
  9. 第九篇法律格式论文摘要:法律位阶与汉语法律名称的英译
  10. 第十篇摘要范文: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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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论文摘要:论网络环境下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网络格式合同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广泛应用的一种形式,对提高交易效率具有积极作用.但是该合同也存在若干法律问题,因此构建网络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体系,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尚没有关于网络格式合同的专门立法,在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依然适用《合同法》关于一般格式合同的规定.网络格式合同作为一种新生的事物,《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已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作为合同弱势方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鉴于此,本文通过对我国网络格式合同法律规制的缺陷进行分析,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和立足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对构建网络格式合同法律规制体系浅谈了具体的建议.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从法律的视角来评判我国对网络格式合同进行规制的现状,以公平正义和契约自由理念为指导,将零散见于美国、欧盟、日本等国不同法律文件中的规定逐一作比较,以法律方式构建我国网络格式合同规制框架,使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全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网络环境下格式合同的一般阐述.首先,界定网络格式合同概念,阐述其与传统格式合同的不同特征,其次,从正反两方面对网络格式合同价值进行分析,最后,阐述了对网络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论述了在网络环境下进行格式合同规制的理论依据.该部分简要分析了公平正义和契约自由原则的理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进入了网络格式合同与该理论的冲突分析.但只要合同双方的利益在法律的干预下能够达到一种大致的平衡,那么双方还是能够在遵循契约自由原则的前提下,使合同关系达到一种实质的公平.

第三部分是我国对于网络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规制的现状及缺陷.首先,分析了我国对网络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规制的现状,其次,具体分析了我国对网络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规制的缺陷.

第四部分论述了发达国家对网络格式合同的规制及其经验,以及对我国的借鉴作用.该部分首先阐述了美国、欧盟、日本、经合组织关于网络格式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对规制我国网络格式合同的几点启示.

第五部分提出建构我国网络格式合同法律规制体系的建议.本部分为全文的重点,也是主要创新点所在.在借鉴他国经验和总结我国实际的基础上,从总体上阐述了要构建一个事前规制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法律规制体系,并分别从立法、司法、行政、社会规制方面具体阐述了对网络格式合同进行规制的模式.

第二篇摘要范文:网络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当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网络服务业借助互联网的翅膀,已在最大限度地丰富和拓展,网络服务商们为追求高效率与高利润,自然会想尽各种办法来追赶发展的脚步,网络服务合同格式条款应运而生.其以独特的优势为网络交易的顺利开展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理性的我们也应当看到其所带来的诸多法律适用上的难题.

网络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作为网络服务合同与格式条款结合的产物,具有两者的共性,同时又呈现出其独有的特点.对于网络服务格式条款的研究不仅要从实务角度,更要从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出发,进行分析和审视.本文,在对网络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和适用现状进行分析后,发现其在现实运用中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不公平的现象,亟需法律加以规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网络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仍然不够完善,存在不全面等问题.对此,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出发,运用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等方法对网络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完善网络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相关立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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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主要介绍了网络服务合同和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网络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概念、特征和类型;第二部分是我国对网络服务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研究,从我国网络服务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和法律规定的缺失两个角度,指出我国网络服务格式条款法律问题研究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重点探讨了网络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生效要件和效力;最后,本文从立法规制、救济机制、行政规制以及其他规制手段四个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服务合同格式条款规制的建议.

第三篇法律格式论文摘要: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法律问题研究

目前,保险业中广泛应用的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因保险合同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特点,以格式化合同缔约,可以节约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因保险合同往往已先由保险人拟定完毕,关于投保人与保险人权利义务约定的基础条款均由大量格式条款予以约定,对于保险人提供保险合同,投保人要么选择接受,要么选择不接受走开,其没有选择变更条款内容的可能.而实践中,保险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格式合同中引入诸多免责条款,以免除或限制自身的责任,对某些可能发生的风险人为的作出不合理的分配,严重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为了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实现自由体制下的合同自由及契约正义,应对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尤其是对其中的免责条款加以规范和作出公平的解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该部分主要阐释了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性质、主体与对象、范围、履行方式及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本文认为,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在于最大诚信原则及附和契约的客观要求,当属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保险人应于缔约之时主动将免责、限责及特别约定条款以提示性文件等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格式化条款虽纳入保险合同,但该条款是否有效,需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角度、公平原则角度、诚实信用原则角度综合考量后,再予以评价.若该条款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将产生不合理、不合法的后果时,该条款必然归于无效,以此实现社会正义与契约的真正自由.作为格式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并非一方事先拟定,另一方签字确认即可认为纳入合同,并顺理成章的产生拟定方所预期的利己效果,拟定方(本文特指保险人)若想使免责条款纳入合同,还需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免责条款已纳入合同的事实,在特殊情况下,或需以交易习惯、共同的行业理解的方式来判定免责条款是否已纳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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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解释.本文阐述了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及其特殊原则.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包括文义解释、上下文解释、补充解释、诚信解释,这是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作为合同下位概念的保险合同自然需首先运用上述原则予以解释.但因保险合同具备专业性、技术性、定型性及集团性的特点,除上述基本解释原则外还需要特殊的解释原则,具体包括客观解释原则、普通词意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尊重惯例解释原则、优先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原则、不利解释原则.裁判者通过上述解释原则的综合运用,以便明确合同真意,维护社会公平与自由.

第四篇法律格式论文摘要模板:格式合同及其法律规制

只要留心就会发现,在我们生活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我们所签订的合同中有相当一部分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即由对方一手操纵,例如与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保险、银行、公房租赁、水电供应、车船飞机运送、邮政电讯服务等合同,都没有经过通常的要约——承诺的签约过程,而是由一方(通常是由卖方或提供服务的一方)提出合同的全部条款,对方(消费者)只能概括地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就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和公用事业的发展,格式合同被普遍地应用于现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据有关资料说明,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数量大约占95%以上.一位西方学者甚至认为,生活在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人们,格式合同占他们签订合同的99%.可以说,历史推进到今天,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已是无时无刻不在与格式合同发生联系.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相对人只能对该拟订好的合同表示同意或者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进行协商的合同.格式合同作为特殊类型的合同,除具备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独特的一些法律特征,如定型化、预先拟定性、不可协商性等.自格式合同产生和发展以来,各国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其性质的认识,分歧极大.笔者认为格式合同在性质上仍是合同,它是适合社会化大生产中行业分工之细密化和专业化及商业交易之便利化和迅速化的要求而出现的一种新型合同形式,是传统合同理论在实践中的新发展.

格式合同自问世以来,便显示出其他合同形式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成为众多领域(如公共事业)商品交换的主要形式.其优越性表现在:简化了交易程序,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效率;有利于合理分配风险,减少合同纠纷,增进交易安全,对所有合同相对人一视同仁,利于平等竞争.但其先天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格式合同系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格式合同提供者的垄断经营和对该行业格式合同的垄断性权利,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构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使得形式上的缔约地位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从根本上动摇、危及了民志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合同自由、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不公正的后果,从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由于随着商品交换的高速发展,格式合同得到了日益大量、广泛的使用,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所不可或缺.所以如何在合同自由原则之下对格式合同予以规制,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公1互正义,乃是现代合同法所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为此,各国法律无不在力保其效率的同时,对其所造成的社会公平的失衡加以矫正,积累和形成了一套对格式合同规制的相对成熟的经验和做法.

值得我们在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借鉴.综观国外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主要采用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控制和自律模式.

在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规制是近几年才被人们所认识,但无论在立志 司法、还是行政规制方面都很薄弱,使我们对格式合同这一非常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协调衡平极其困难.新的合同法也只简单地从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其解释几个方面进行规制.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从立法 司法、行政等方面合理规制格式合同,改进和完善规制制度,则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本文借鉴外国立法及实务的经验,联系我国实际的基础匕 就进一步完善我国格式合同的规制问题进行分析,从规制主体、规制基本原则及规制的方法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格式合同法律规制的对策建议.笔者认为:格式合同规制主体应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这也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规制格式合同的原则 2 7有依法规制的原则、适度规制的原则、公法规制与私法规制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加重提供方责任的原则.就规制的方法而言,鉴于法律的国家意志性和稳定性,建议我国在条件成熟后制订专门的格式合同规制法,其内容应包括格式合同的定义、条款的订入条件及方式、法律效力、免责条款之无效情形、解释原则、行政控制、司法控制等,同时应增设相对强制性规定,赋予法院撤销部分或全部有违民法基本原则条款的权力.法院应从切实维护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行政规制应建立事先审核制度、事中监督制度、事后处罚制度.另外还应发挥消费者社团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增强消费者祉团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总之,对格式合同的调整须构建运用多种手段,协调多种功能的系统工程,需要立法、司法、行政等通力合作,只有这样,才能加强和完善对格式合同的规制,维护交易安全

第五篇法律格式论文摘要怎么写: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本文通过对不当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的种种表现形式入手,结合民法中的契约自由、公平、正义等法的基本理念来讨论对其法律规制的正当性,通过对世界上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对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体系的制度剖析,进而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提出完善的建议,来实现法律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来谈,第一部分是对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的概述.从格式条款的起源、概念、特征入手,接着分析了消费者合同中格式条款的特殊性,分别比较了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与商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异同,为下文法律规制的正当性分析做了铺垫,最后通过介绍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来深入了解其特点.第二部分是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该章从格式条款的价值层面入手,结合社会实践中存在的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同类型,对格式条款的利弊作进一步分析,主要侧重对其弊端的剖析,结合消费者的权利及生产、经营者的义务,来唤起本文立论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第三部分是对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在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制现状的考察和总结,主要围绕立法、司法、行政三方面展开,以及通过分析我国对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实际情况,以期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规制方式、手段.第四部分是如何完善我国现有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体系,也是本文的核心重点.通过上文的论证分析,本文建议我国立法上应采取逐步递进式的法律规制体系,即以修改和完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为主,引入公益诉讼或集团诉讼的模式等程序性保障制度,在司法中加强对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的审查、提高法官素养、细化具体解释规则、设立案例指导制度等措施,在行政规制方面,进一步细化行政责任,完善政企分离,明确行政监管职责及责任承担等建议.

第六篇摘要范文:网上购物格式条款法律问题探析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购物成为这个时代时尚快捷的购物方式,人们在享受这种新时代赋予的便捷的同时,也遭遇到一些问题,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便是其中之一.格式条款主要是指在合同中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好的,在相对方与其签订时不能进行协商.这种合同条款是可以重复使用的.在网上购物合同中大量使用格式条款,主要是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特点:比如不与相对人协商从而节约交易成本,方便快捷,节约交易时间等.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网上购物格式条款也不例外,我们在享受方便快捷的同时也看到了它背后存在的缺陷,比如这种条款限制了契约自由原则,内容上不够公平,遇到侵权时救济途径不多等问题.随着近年来网络购物的高速发展,网络购物格式条款侵权案件也一直递增,这些将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阻碍网络购物的健康发展.我国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合同法中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太过笼统和原则,并不能有效地规制格式条款.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更好地认识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及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对我国对其规制提出完善建议,以达到更好的促进网络购物的发展并进一步推动经济的发展.

本文主要分四章对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相关问题进行论述:

第一章主要是对网上购物及格式条款的有关概念、特点等基本问题进行概述.开启下文的进一步介绍.

第二章对格式条款订入网上购物合同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进行介绍说明,然后介绍了对网上购物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最后通过两种典型的网上购物格式合同点击合同与拆封授权合同的介绍,让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网上购物格式条款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为下文对其规制打下基础.

第三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对网上购物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主要介绍的是立法规制及存在的问题,为后文介绍对其完善打下基础.

第四章介绍了国外对网上购物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德国、美国、欧盟,通过对比得出我国网上购物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具体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救济及其他方面.

第七篇法律格式论文摘要范文:云服务格式合同问题及其法律规制

云计算的出现对IT的应用和部署模式、商业模式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和改变,随之而来的是云计算这一科技创新领域的一系列法律规制问题.云服务的强大功能将计算、信息服务和应用作为一种公共设施提供给公众,使计算能力作为商品流通,使人们能够像使用水、电、煤气和电话那样使用网络信息资源.在交易过程中,云服务提供商已然成为拥有巨大资源的一方,为保证其规模化的服务正常高效运转,其与用户之间不可能以一对一协商的方式来订立合同.因此,格式合同成为云服务提供商的首选.格式合同使用简捷、经济,满足了云服务提供者高效、低耗、交易快速的要求,同时也为其仅从其自身利益出发,限制用户权利、规避责任提供了空间.对云服务格式合同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运用法律及时调整以云计算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变革中产生的新型社会关系,及时化解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使信息社会始终处于良性、健康和有序的发展进程之中,是信息社会法治建设的客观要求.

从十三个云服务合同为样本来看,从合同形式上,云服务格式合同绝大多数采取的是浏览合同,浏览合同具有高效、快捷的特点,这是云服务提供商选择浏览合同的最主要原因.但浏览合同更容易侵犯用户的权益.从合同内容上,主要云服务商的格式合同中包括十项注意条款:合同条款的修订,适用法律、司法管辖及仲裁,陈述与保证,知识产权,供应商对数据使用的限制,数据保密与安全,用户赔偿,责任与损失的限制,合同终止后的影响,最终解释权等.这是云服务格式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云服务提供商规避责任和转移风险主要体现方式.

十项注意条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合同条款的修订与更新主要涉及云服务提供商提前通知的问题,单方规定不通知或没有及时通知用户的情况下修订或更新合同条款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陈述和保证条款确保对云计算服务有一个明确的描述,其中应包括所提供服务的类型、服务的总体目标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服务将如何变化等内容,不少云服务合同都授权供应商可自由添加或删除功能,对因信赖这些陈述或承诺而遭受损失的一方的相应赔偿和责任承担规定比较模糊;云服务商与用户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两方面,一是严格限制用户使用数据库中的数据从事任何活动,二是授予或收到许可证的范围,许多云服务提供商规定了霸王条款;关于数据安全与保密,大多数云服务提供商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表明维护客户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的最终责任在于用户自己,而且服务商几乎都指出他们将依据法院的有效命令来披露用户的数据,这些规定不同程度地侵犯了用户的安全权;对用户数据使用权限的过分扩张,势必侵犯用户权益;云服务合同一般都会指定管辖法院及适用法律,一些云服务商还要求诉讼应当在指定时限内提起,并强加仲裁;关于赔偿,云计算服务合同中一般将争议的解决和责任的认定按《合同法》规定处理,甚至有些国内法律中找不到对应的条款,还得参照通用的国际商业惯例和行业惯例;关于免责声明和责任限制主要分为三种情形:排除直接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排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用户遭受损失所面临的责任,排除间接或者后果性的损失责任,使得用户处于弱势地位,势必造成不公;合同终止后的影响主要是合同关系终止后客户是否有机会获得这些数据,另外,供应商是否能够确保这个阶段结束后,客户的数据是否能够被有效删除.但是,服务商在删除数据后对用户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却没有明确规定;云服务提供者单方一般规定对其提供的服务及协议免责或限责条款具有最终解释权,这也是云服务合同中的一种霸王条款.

云服务格式合同的的法律规制,需要综合运用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和民间监督等四条途径.具体建议如下:不论是采取点击合同还是浏览合同,云服务提供商都必须尽到明确合理提示的义务.对于云服务格式合同条款中存在的问题,应相应追究云服务提供商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严格控制免责条款的效力,构建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法院对存在分歧的格式合同有关内容,其解释应该考虑特定地区、特定行业及特定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并且应该遵循下列解释规则:客观解释原则,不利解释原则,限制解释原则.在云计算环境下,应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创新争议解决模式,如建立权威的在线投诉网站.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在适用之前必须明确审核责任人,应由国务院统筹管理,授权经济管理部门行使对格式合同的审批和监督工作,并通过立法明确行政规制程序.云服务提供者应成立行业协会,依靠行业自律,制定本行业的一般交易规则.网络是现代媒体舆论监督的最便捷、最高效的途径,因此,对于身在其中的云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对云服务进行监督,以期维护自身权益.

第八篇法律格式论文摘要格式: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制度比较研究

格式条款的产生被认为是二十世纪合同法发展的标志性事件.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已经成为各国合同法上的重要课题之一,也是当今合同法发展的重要趋势.本文在探讨格式条款之基本法理念与格式条款规制之正当性的前提下,遵循比较法研究的一般方法,对中外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并根据比较研究的结果,结合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制度的现实状况,提出了完善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制度的对策与建议,旨在改变国内学界对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制度特别是实体规制比较研究不足的局面.

从格式条款规制之基本法理念看,格式条款的产生与存在有其正当性.与普通合同条款相比,格式条款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合同条款的事先拟定性与不可协商性,其产生既有深刻的实践背景和法理依据,又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格式条款存在具有正当性一样,对格式条款规制亦有其正当性.从实证角度而言,这种正当性源于格式条款在实践中所具有的严重弊端.从理论角度而言,这种正当性一方面源于对格式条款与经典契约理念冲突的协调,另一方面源于规制格式条款本身所具有的某些重要法律价值.

对中外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制度进行系统比较研究,必须从实体规制与规制模式两个层面进行.前者表明格式条款的规制内容问题,后者表明规制手段的问题.通过实体规制比较研究,可以发现我国无论在订入规制、解释规制还是效力规制方面,不仅存在立法漏洞,而且存在立法矛盾,甚至存在立法错误,亟待改进.通过规制模式比较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立法规制模式,司法规制模式的能动性不足,行政规制模式形同虚设,远不能适应实践需要.

借鉴域外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制度,应当以比较研究的结果为基础,并且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在总体设计上,应当坚持实体规制与规制模式相结合,程序规制与内容规制相结合,重点规制消费者合同与适当规制商业合同相结合,硬性规制、弹性规制与概括规制相结合,立法规制、司法规制与行政规制相结合.在路径选择上,应当以分步聚渐近式立法思路为指导,确立符合中国实际的格式条款规制立法模式,以建立司法判例类型化分析机制为进路,增强司法手段在格式条款规制中的能动性,以防范部门和行业利益保护为重点,重塑我国格式条款行政规制模式.

第九篇法律格式论文摘要:法律位阶与汉语法律名称的英译

我国法律名称的英译长期以来缺少统一规范,译名混乱的状况常给来自英语国家的法律界人士带来困惑,其原因是,汉英法律格式词之间很少有完全对应的情况.然而,缺少完全对应并不意味着没有对应,本文以安德鲁·,切斯特曼的对比功能分析方法为理论基础,从法律位阶对比的视角出发,对我国法律名称英译的现状进行梳理并提出建议,以期得到译界同仁的关注,为最终找到解决方案提出一些思路.

第十篇摘要范文: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在这个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格式合同已成为现代合同类型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提高了人们工作生活的效率.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目前普通人所订立的合同总数中,定式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9%左右,”而在几乎所有的格式合同中都或多或少规定有免责条款,因为合同当事人都希望在履行合同出现问题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那么,免责条款是什么免责条款怎么订入合同及有什么特殊原则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何判断怎样对免责条款进行规制免责条款规制有哪些模式呢等这一系列问题都越来越引起社会的重视及人们的关注.

免责条款的出现,是合同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契约自由”的体现.但应禁止免责条款在格式合同中的滥用.在本文中,笔者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围绕这些问题进行一个较为全面、深入的探讨.对于免责条款订入格式合同,有一系列的规则加以规制,如提请注意规则、系列交易规则等.订入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涉及到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其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公平原则等基本条件,所以并非一定生效.因此,对免责条款有效性的判定,及对其生效的控制研究是极其重要的.此外,在本文中,笔者还介绍了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在这一领域的现状,及其他们对免责条款的规制模式,引出完善我国免责条款法律规制的思考.通过介绍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为完善我国免责条款法律规制而进行探索思考,得出适合我国免责条款规制的模式,最后,从规制主体,规制原则的角度出发,提出完善免责条款相关立法制度的构想,对我国免责条款规制的制度设计提出笔者自己的建议.

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虽有诸多弊端,但其广泛应用已成不争事实.因此,对其深入分析,趋利避害,乃法学研究之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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