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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法律思想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17

中国法律思想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论文摘要:唐代以后中国法律思想的定型化或僵化
  2. 第二篇摘要范文:全球化视野中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
  3. 第三篇中国法律思想论文摘要: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以研究对象和方法为线索
  4. 第四篇中国法律思想论文摘要模板:社会转型期的纠纷解决研究
  5. 第五篇中国法律思想论文摘要怎么写: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研究
  6. 第六篇摘要范文: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研究论纲——写在《现代法学》首任主编黎国智教授80寿辰之际
  7. 第七篇中国法律思想论文摘要范文:文化精神与法律生命
  8. 第八篇中国法律思想论文摘要格式:太平天国法律思想与中国法律现代化
  9. 第九篇中国法律思想论文摘要:孟德斯鸠中国法律观的思想立场初探
  10. 第十篇摘要范文:谢觉哉法律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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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论文摘要:唐代以后中国法律思想的定型化或僵化

中国的法律思想或学说什么时候开始定型化并走向僵化 从前的共识是 :从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的建议以后.其实 ,中国法律思想学说真正开始定型并走向僵化是唐代以后.《唐律疏议》是唐代以后历代法典的标准范本 ,也是后世法律思想的重要源泉.自唐以后 ,中国法律学说思想真正显现出典型的套路化 :一方面 ,讨论的问题及其狭窄 ,翻来覆去就是德刑关系、贤人与法的关系、法令划一、立法宽简等几个问题 ,另一方面 ,立论的形式或套路都相当简单 ,讨论都只是从道德的角度发一些浅显的议论.这种定型化或僵化是社会发展定型化并走向僵化的反映.

第二篇摘要范文:全球化视野中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体系是人类法律文化思想宝库中的瑰宝,中国*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体系与中国法制建设的实践紧密结合,用以指导中国法律体系的建立和法学研究的发展,较好地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历史使命.当今,在世界全球化的潮流之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并没有过时,其自身所蕴涵的全球化理念,使它成为全球化背景下进一步中国化的理论基础.

第三篇中国法律思想论文摘要: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以研究对象和方法为线索

中国法律思想史学,是确立于本世纪初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此前,《大学衍义补》、《古今图书集成·,祥刑典》等书中已出现有关对前代法律思想的资料汇编和简要论述,但由于传统学术体系的限制,法律思想史尚未成为独立之学.近代西学东渐以后,随着西方的学科分类模式和学术研究方法在中国的影响不断深入,学者们以此为基础对传统史料进行重新整理、研究,创立了一系列新的独立学科,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便是其中之一.本文以二十世纪以来该学科领域的主要研究成果为对象,以其研究对象和方法为线索,对中国法律思想史学在本世纪的发展作一简要回顾. 中国传统学术中对思想史的研究方法,以“学案”体最据代表性,其例可参《宋元

第四篇中国法律思想论文摘要模板:社会转型期的纠纷解决研究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不断发展使我们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学理论成果和指导思想,对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法律实践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推进了我国现代化的进程,也加速进入社会转型发展阶段,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目标后,社会转型逐渐深入.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市场行为的运作,但由于社会现实的复杂,引起了各种各样的矛盾和纠纷,甚至是重大的群体性冲突事件,干扰了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秩序和进程,因而探索建立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矛盾纠纷,便成为当下的一项重要使命.

本文试图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为视角,来探索研究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纠纷解决,重要途径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解决转型期的矛盾和纠纷提供有益的保障.全文共分绪论和六章正文,围绕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来论述上述内容.其中篇章结构为绪论介绍本文研究的径路、研究意义和现状、研究方法和思路及创新之处.第一章论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与社会转型期,分析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演进及其理论成果、马克思主义理论视野中的社会转型、二者的时间竞合与治理模式的协调.第二章论述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纠纷缘起与秩序重建,突出转型期纠纷的不同特点,并分析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矛盾理论的发展与实践及其对解决纠纷的启示.第三章论述了我国社会转型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包括诉讼制度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第四章论述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调解制度,重点是调解制度的历史演进、面临的困境与改善路径、《人民调解法》的制定与实施.第五章论述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信访制度,研究了我国信访制度的发展历程、它所面临的困境与改善路径.第六章论述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重点是纠纷解决机制要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协调,并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实践中得到有益的启示.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观点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进程是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相伴相生的,同时也与中国社会转型的部分历史阶段相切合重叠.由于我国的社会转型是在极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依次展开、推进和深入,期间所经历的不同社会阶段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形成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形成的理论和实践对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和依法治国的实践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部门法中较为具体的一种机制,同样离不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指导,虽然在改革开放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理论对我国的法学研究与实践产生较大影响,在移植或坚持本土法学资源的争辩和夹击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建构与发展中也受益于其中,作为具有东方经验与特征的部分纠纷解决机制依然具有中国文化的印记.而借助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启示和鉴戒,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将会在我国的法律实践应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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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是由传统社会向现代化转变的时期,其中各种复杂多变的原因和态势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秩序规范、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治理模式以及政府的政策管理都会产生消极影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和目标就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通过诉讼解纷机制的权威性和非诉讼解纷机制的灵活运用达到解决纠纷、恢复秩序、促进和谐的正面效应,其中非诉讼解纷机制中调解、谈判、仲裁、信访的运用及其衔接互动起着重要的解纷功能,但二者在解纷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困境与不足,如何更好地通过改善路径克服其消极因素,是当下学界积极思考和共同面临的责任.虽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构成面临着争议,诉讼解纷机制是否纳入其中有待于学理上的进一步解释,本文仍把它建构在其中,不能缺少它的理由在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诉调对接机制、仲裁与司法互动机制、早期中立评估和简易陪审团审理等解纷机制都非常明显的与诉讼有关,与诸多解纷机制存在重要关联的机制如果排除在外,在学理上也于理不通.本文在论述中略作尝试,并把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和信访制度作为重点论述,因为我国当下的信访制度面临的争议与困境最为突出.

我国在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纠纷的同时,也面临着秩序重建的职责.社会秩序重建不是*重来,不是散漫的自由行为,它必须遵从一定的准则与目标,保证其过程和结果的合规律性与合社会性,既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要求相适应,也要与人的需求特征相吻合.我们党和国家确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蓝图,其中蕴涵了对社会秩序重建的使命,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应用中也承载着这样的任务,它也是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背景下发挥着具体解纷的功能,起着保卫社会和促进社会团结的效用,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第五篇中国法律思想论文摘要怎么写: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研究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在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两个维度上展开的,这两个维度表明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路径的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就是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走实践主导模式之路,进而使抽象的马克思主义变成具体的马克思主义.第二个层面就是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历史文化相结合,走文化扬弃模式之路,通过文化层面的结合,形成具有民族特点的马克思主义.就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路径的两个层面而言,路径的实践层面是根本性的.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生在法学领域内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现象.从逻辑上讲,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路径也有两个层面,一个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的实践层面,它是党领导人民通过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中国具体的法律实践相结合、强调法律发展的实践法源,遵循着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而形成的.另一个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的文化层面,它是指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党领导人民通过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法律文化相结合而形成的.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中,路径的实践层面是根本性的,社会实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根本动力.路径的文化层面也非常重要,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离不开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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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路径探索,反映的是一种哲学态度和哲学方法,涉及到是否以实践第一的观点、具体的历史的观点来看待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问题,是否以唯物辩证的观点来看待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问题.从这个角度讲,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就是一个哲学命题,它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而形成的.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是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新*主义革命时期开创的.他们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坚持走实践法源之路,他们尊重历史、尊重法律文化,坚持从现实和历史两个角度出发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他们坚信实际是母亲,法律、法理是儿子,最终探索出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思想法学理论就是沿着这条路径而形成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果.从1957年到1976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曲折发展时期,这一时期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的偏离时期.这种偏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路径的实践层面的偏离,出现了主观偏离客观的主观主义,另一个是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结合中发生了路径的文化层面的偏离,出现法律虚无主义现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通过一系列的拨乱反正,重新恢复和确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路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在实践的诉求中和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反思中,应运而生.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为总书记的党*和十六大以来以*为总书记的党*沿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路径,继续在实践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继续辩证地看待中国传统文化,积极地挖掘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资源,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传统文化中优秀法律文化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了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依法执政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果.

普遍真理与具体实际,二者结合很不容易.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的形成和演变至少给我们留下三点启示,第一,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正确的路径不是理论主导模式而是实践主导模式.坚持理论主导模式,就会发生路径方向上的偏离,走向法学教条主义.克服法学教条主义要求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观,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从实践出发,强调实践的主导作用.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要求我们面向中国历史、面向中国文化传统,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法律文化紧密结合,但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传统法律文化的两面性,需要时刻警惕中国传统的糟粕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不良影响,肃清封建专制主义残余,否则,也会发生路径方向上的偏离.第三,中国化的命题是在中西文化论争中出场的,其本身不仅意味着对西化思潮的一种否定,更意味着对西方文化的一种辩证态度.在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的诉求中,我们首先要反对西化,反对将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等同于西方化、西方法制现代化的主张,其次,在中西法律文化的态度上,必须警惕形而上学的文化观,不能将西方的非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完全对立起来.最后,要辩证看待西方的非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批判地吸取其有益成分,促进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

第六篇摘要范文: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研究论纲——写在《现代法学》首任主编黎国智教授80寿辰之际

推动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应当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在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已经上升到了一个新台阶,在中国,通过多年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的铺垫,已经具备了更进一步研究的坚实基础.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研究必须有独特的思路、完善的内容设计,并应该考虑到新世纪新阶段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

第七篇中国法律思想论文摘要范文:文化精神与法律生命

梁漱溟新儒家法律思想是梁漱溟试图以返本开新的方式重新确立儒家法律思想价值取向的统治地位,解决近代中国社会秩序失范问题的法律思想.它是梁漱溟文化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文化思想的产物.

传统中国的法律与儒家文化是高度融合的.但到了近代,由于西方的入侵与中国自身的衰落,传统中国的法律与儒家文化发生断裂,中国走向了移植、模仿西方法律与西方文化的道路.但西方的法律与西方文化并不能在中国生根;更为重要的是,移植、模仿而来的西方法律与传统中国的儒家文化发生了根本性的背离.由此造成的后果是,中国出现秩序失范、法律无用状况.如何摆脱这种状况?梁漱溟认为必须以返本开新的方式构建新的法律秩序、新的文化思想,实现新的法律与新的文化的融合.这里新的法律即新儒家的法律,新文化即新儒家的文化.

梁漱溟以返本开新的方式构建新儒家的法律秩序、新儒家的文化,实现新儒家法律与新儒家文化融合的思想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其一,梁漱溟从宪政视角探讨解决近代以来中国秩序失范、法律无用的问题.他认为,宪政不建立在宪法之上,而建立在“势”与“理”之上.宪政是“势”与“理”的结合.而中国的宪政缺乏“势”与“理”,所以,中国宪政的出路在于培养“势”与“理”,应该从乡村建设运动中培养中国宪政的“势”与“理”.

其二,梁漱溟从宏观政治制度视角探讨解决近代以来中国秩序失范、法律无用的问题.他认为,虽然中西之间的人治与法治、政教合一与政教分离、义务本位与权利本位存在根本对立,但并不是不能融合.因为,持第二路向文化的中国要向持第一路向文化的近代西方学习,而持第一路向文化的近代西方事实上也正在向着第二路向的文化转变,因而可以建立“人治的多数政治”制度或者说“多数政治的人治”制度.

其三,梁漱溟从新礼俗视角探讨解决近代以来中国秩序失范、法律无用的问题.他认为中国社会秩序重构需要新礼俗,应“从中西精神具体的融合”、“从理性求组织”、“从乡村入手”来建设新礼俗.而法律是对新礼俗建设成果的确认.

其四,梁漱溟从理想的视角探讨人类未来社会秩序的维持问题.他认为,纯道德因素的礼是人类未来社会秩序维持的必然选择,西方社会与中国社会最终都会走上这条道路.但中西方走上这条道路的方式不同:西方社会由法律走上只含道德内容的礼之路,中国社会由最初的含有法律内容的礼,走上最终的只含道德内容的礼之路.其原因在于近代西方要由“身”的文化走上“心”的文化,而传统中国要由文化早熟、理性早启的“心”的文化走上正常的“心”的文化.

总之,梁漱溟新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是“文化决定论”、“中体西用论”、“保守性”、“理想性”.梁漱溟新儒家法律思想的局限主要表现为“过于注重特殊性,忽视普遍性”,“‘融合’实际上是简单的‘拼合’”,“学术性不够”三方面.梁漱溟新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律发展与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第八篇中国法律思想论文摘要格式:太平天国法律思想与中国法律现代化

太平天国法律思想既有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内容,亦有西方近代法律思想的元素,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交融的产物.太平天国法律思想开创了中国近代史上以传统法律文化融合西方法律文化的先河,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环节,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作用,对中国法律现代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九篇中国法律思想论文摘要:孟德斯鸠中国法律观的思想立场初探

本文以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为文本依据,对孟德斯鸠中国法律观的问题背景、基本内容以及其思想归属进行初步的探讨.旨在对《论法的精神》所反映的作为启蒙思想家的孟德斯鸠与其他启蒙学者之间作出区分,最终对其思想给以其鲜明时代特点的评析:孟德斯鸠以“自然科学家式”的思想立场对其他非中心法律文化的论述基于他抽象的自然与理性的根本原则,“理性王国”的构建在孟德斯鸠这里变得更加自信 文章由导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约30000字.

导言,简要叙述孟德斯鸠的法律观及其中国法律观在历史上对我国所造成的影响,分析我国孟德斯鸠的研究现状以此引出研究其中国法律观的学术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第一章,孟德斯鸠中国问题的缘起.重点描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入启蒙思想家们的视野的问题背景,并介绍启蒙时代法国的“中国热”以及形成的原因.在此基础上阐明孟德斯鸠对中国文化(尤其是法律文化)的独特发现及这种发现的现实途径.

第二章,孟德斯鸠论中国法律.主要阐述孟德斯鸠“三种政体”划分下中国政制和法律的位置,并以孟德斯鸠所述及的具体的中国法律制度为例,进一步论述其中国法律观的基本内容.

第三章,孟德斯鸠论中国法律的思想立场.启蒙思想及其理性的法律观对孟德斯鸠造成了非常重大的影响,但同时也促使其更进一步的推动了启蒙思想.作为启蒙法学家的孟德斯鸠将社会视为一个整体性的理性结构,自然万物都是这个结构中的饱含规律的受支配物,人类概莫能外.另外,孟德斯鸠之所以关注中国问题,也是出于批判当时法国的政治现实与建构完整政治理论体系的需要.孟德斯鸠就是在这种思想立场上探讨了中国法律.

结语,简要回顾中西文化碰撞中的孟德斯鸠及其时代意义.这种意义构成了我们今天认识孟德斯鸠的一个必要性论证,同时也为我们认清思想史中的基本问题提供了一个时代背景.

第十篇摘要范文:谢觉哉法律思想研究

谢觉哉是中国近代以来著名法学家,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是我党革命和建设时期法制建设工作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在他的整个革命生涯中,法律工作是其最主要从事的内容.在此过程中,谢觉哉对法律展开了深入、系统的思考,形成了逻辑严密、规模宏大的法律思想体系.本文即以谢觉哉的法律思想为研究对象,力图通过对谢觉哉留下来的各种文献资料以及其他史料的系统梳理,再现谢觉哉的法学人生之路,全面揭示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评判其法律思想的特征、得失,并分析其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

文章第一部分,作者系统梳理了谢觉哉法律思想的演进历程.这一部分实际上是以时间为顺序,展示谢觉哉的整个法律生涯和法律思想的演进历程,可以分为四个时期:摸索时期、初成时期、成熟时期、充实时期.

1933年以前的时期,是谢觉哉法律思想的摸索时期.由于革命工作的需要,本无法律知识背景的谢觉哉开始接触法律工作,慢慢积累法律知识,逐渐开始了对法律的思考.

1933年以后直到1945年,是谢觉哉法律思想的初步成型时期.在*苏区和陕甘宁边区时期,谢觉哉开始大量接触法律相关问题,担任主要的法律工作部门负责人,参与制定一系列重要的法律规范.在此过程中,谢觉哉的法律知识日渐丰富,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也逐渐显示出专业化的倾向,已经形成了系统的法律思想,成功转型为一个马克思主义法学家.

1945年到1949年,是谢觉哉法律思想的成熟时期.在这期间,谢觉哉主要负责领导“宪法研究会”以及后来的“法律研究委员会”,并组织相关专家从事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和各项部门法草案的制定等立法活动,还主导了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废旧立新的法律运动.在此期间,谢觉哉对宪法政治、立法理论展开了深入的学习和思考,形成了较为完备系统的宪政思想和立法思想.谢觉哉的法律思想在此时得到极大丰富,进入成熟期.

1959年以后,是谢觉哉法律思想的充实期.建国以后,谢觉哉主要担任内务部长和最高院院长,指导全国司法系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与完善工作,对司法工作进行了大量思考,使其法律思想得到进一步充实.

文章第二部分,重点梳理分析谢觉哉的宪政思想.谢觉哉的宪政思想不仅表现为新*主义宪政理论,同时还表现在对新*主义宪政的实践活动.可以说,谢觉哉的宪政思想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不可偏废任何一方.

在理论上,谢觉哉首先论述了制定宪法的必要性,然后又在对当时的宪法类型进行比较分之后做出了自己的判断,提出中国当时所需要的宪法是新*主义宪法,建设新*主义宪政.他不仅吸收和借鉴了*的“新*主义宪政”的理论概念,更在法律的思维视角之下,结合*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对新*主义宪政理论进行了重大发展.

在实践活动上,谢觉哉还积极地将自己的宪政思想付诸实践,在实践活动中积极推进新*主义宪政的实现.其实践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为新*主义宪法草案而付出的努力、关于人*权的制度建设、关于政权建设的思想与实践、关于统一战线的思想与实践、关于乡村*自治的思想与实践.这里面既有对党政关系的精辟论述,也有对“三三制”的精彩解读,还有对*代议制的精细设计,更有“投豆子”选举法的实践创造.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总之,在这四个方面的实践活动中,谢觉哉都进行了极其有益的尝试,为当时的*法制建设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而且对今日也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文章第三部分,着重梳理分析谢觉哉的立法思想.谢觉哉曾长期参与革命政权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活动,亲自制定过若干重要的法律规范.在此过程中,谢觉哉不断进行总结和理论思考,形成了丰富的立法思想.

首先,谢觉哉认为立法必须体现国情,以国情为本,从实际出发,而不能脱离国情.而这也正是实事求是原则在立法过程中的体现.如果只是将国外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直接简单地照搬和抄袭过来,并没有将之与我国真实具体的国情相互联系,因而制定的法律并不是真正适用于中国的法律,并不受到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欢迎.

其次,谢觉哉认为立法必须体现人民意志,而这正是法律的阶级属性所决定的.法律总是一定阶级意志和阶级统治的体现,作为人民的政权,其所制定的法律就必须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同时,他还就如何在立法过程中将人民意志转化为法律条文的方式进行了设计,并将之付诸实践.

再次,谢觉哉认为立法还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自身的规律,不能违背法律规律而立法.立法要兼顾法律的稳定性和时代适应性,要注重立法技巧,还要注意立法与司法的互动.他还将这些主张和想法付诸立法实践之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此外,谢觉哉还对一些部门法的制定进行了思考.例如刑法、经济法和民法,也都有一些极其有意义的想法和建议.

文章第四部分,着重梳理分析谢觉哉的司法思想.谢觉哉长期从事司法工作,建国之后更是多年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司法工作有大量丰富而又具体的思考和论述,因而其司法思想体系庞大而又具体细微.

大体而言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理解,涉及司法主体、司法原则、司法制度和司法政策.就司法主体而言,谢觉哉的主张是:司法判案须讲道理、不断总结司法经验、反对司法教条主义、确立新式司法思维、培养新式法律人才、避免冤案,勇于纠错.就司法原则而言,谢觉哉的主张是:坚持适当形式的司法独立、坚持司法的专业性、坚持司法公正.就司法制度而言,谢觉哉的主张是:不断坚持和完善司法调解制度,发挥其积极效果;坚持和完善死刑复核制度,坚决废除电报报案制度.就司法政策而言,谢觉哉则提出司法应该重视女权和重视改造犯人等主张.

文章最后一部分,在前文论述和梳理的基础之上,对谢觉哉法律思想展开综论.总结其总体特点,同时评析其得失与现代意义.

首先,谢觉哉的法律思想具有明显的朴实无华,重视实践的风格特点.谢觉哉的法律思想都是直接脱胎于法律实践.谢觉哉所论问题无论是宪政问题还是立法问题、司法问题,几乎全都以实践作为理论之基础根据,从不空发议论.既没有华丽的语言修饰,也没有繁杂的理论概念及过度阐释.同时,谢觉哉的法律思想还十分自觉地坚持群众路线.在谢觉哉看来,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抑或建立宪政制度,都不能仅从书本中得来,而是要坚持群众路线.

其次,谢觉哉的法律思想还带有明显的去旧立新的时代观念.“新”和“旧”这一对概念在谢觉哉的法律思想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甚至可以说支配着谢觉哉的整个法律思想.这一方面既有对旧法制的吸收和借鉴,另一方面是对新法制的追求.这种去旧立新的法律理念,最直接最突出的体现就是他对新*主义宪政的积极热情以及对废除“六法全书”鲜明的支持态度.而其中作为判断新旧法制标准的浓厚的阶级对立观,则引发了严重的时代问题.这既是当时时代观念的某种体现,也为后来的法制挫折埋下了伏笔.

最后,谢觉哉紧密结合国情的法制建设观,也体现出谢觉哉法律思想的灵活性和开放性.

总而言之,谢觉哉的法律思想既有其时代贡献,同时也受到了时代观念的局限.我们既要总结和借鉴其留下来的法律思想遗产,同时也要反思其历史局限.最重要的是结合当今时代建设法治的具体国情,发掘其思想之中的精华作为今天的指导,以利于我国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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