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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行政管理论文范文

办公室行政管理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办公室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参考:基督教高等教育合作组织在华活动研究
  2. 第二篇办公室行政管理论文样文:美国行政法官制度研究
  3. 第三篇办公室行政管理论文范文模板:行政规定规制研究
  4. 第四篇办公室行政管理论文范例:人民政府时期专区专署制度研究(1949-1966年)
  5. 第五篇办公室行政管理论文范文格式:高校教师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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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办公室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参考:基督教高等教育合作组织在华活动研究

基督教高等教育合作组织(下文简称“合作组织”)是20世纪20年代初由西方基督教会、中国基督教大学西方托事部在北美联合发起的一个具有基督教性质的高等教育服务管理机构,主要满足基督教在中国发展高等教育的共同需要以及在北美提供联合支持和指导的需要,最终达到“中国基督教化”目的.该组织及其对华服务活动属于基督教在华传教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基督教高等教育的发展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也留下不少高等教育管理经验与教训.本文以历史文献方法为主,辅以比较研究法、计量分析法,立足于“合作组织”的原始档案,全面系统考察了该组织的成立背景、历史变迁、职能与结构演变、服务活动及主要社会关系,并尽量给予客观评价.希望借助这项研究,丰富深化人们对中国基督教高等教育和西方教会的认识,为当今的高等教育管理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本文首先分析了“合作组织”成立的背景、经过及历史变迁,揭示了它成立的动因、目的和机构性质.该组织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北美基督教传教运动,当时很多新教传教士响应“中华归主”的号召来到中国,热心从事基督教大学的创建工作.由于行动匆忙,缺乏组织协调性,又没有整体计划,基督教高等院校常常出现资源供给不足和激烈竞争:中国本土高等院校的迅速崛起和社会条件的变化向基督教高等院校提出严峻挑战、施加巨大压力.内忧外患迫使西方教会及其基督教大学走上合作办学之路.“合作组织”就是它们合作的产物,反过来又推进中国基督教高等教育合作运动走向全面深入,在这一互动过程中,它的工作职能、组织结构、服务方式、社会关系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唯有基督教性质和宗教目的始终未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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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与支持这两个相关问题贯穿“合作组织”对华服务30年的历程,合作与支持这两大类行动始终以“强化基督教大学的宗教性质和传教功能”为宗旨.“合作组织”谋求合作,促进基督教高等教育发展的同时,其职能、结构和运作方式适应合作运动的需要而演变:中国共和大学中心办公室仅是大学的北美共同办事处,主要根据成员大学托事部的指示和委托联合处理它们在北美的部分行政事务,通过合作方式促使基督教大学更效率化、更基督化.合作的确缓解了大学之间的竞争、减少了工作上的重复.尽管中心办公室的服务范围非常有限,但它展示的合作优势诱导西方教会、基督教大学及其托事部继续探索更有效的合作方式.经过近10年的讨论酝酿,中国基督教大学校董联合会终于成型,代替了中国基督教大学委员会,吸收了中心办公室.中国基督教大学校董联合会由不同托事部组成的顾问性质的松散联合体,按照各大学托事部的授权契约,统一负责13所大学的绝大部分北美行政管理,在北美为中国基督教大学联合募集办学经费,制定高等教育整体发展规划与政策,其目标就是联合北美的所有支持力量,服务于中国的基督教事业.广泛合作行动降低了办学成本、提高了教育效率,扩大了学校规模,增强了办学实力.基督教高等教育界一边享受更多的合作实惠,一边寻求更彻底的合作途径,中国基督教大学联合董事会应运而生.它是一个单独的法人团体,有权作出某些独立行动,能更经济更有效地处理有关事务,为所有参与合作的大学服务,确保西方教会在大学的宗教利益最大化.

支持基督教大学的发展是“合作组织”的中心工作,也是本文考察的重点.为实现大学创办者的宗教理想,它开展了大量的对华服务活动,归纳起来有四大类即行政管理、募集资金、制定发展规划和对大学宗教工作的系列援助.这些管理服务活动虽然各有侧重,形式也不同,但几乎都蕴涵着强化大学基督教性质的动机:派遣的教职员必须是基督徒或具有明确的基督教目的:尽量争取基督教途径的资源、控制非基督教渠道的资金募集比例,“使大学更加基督化”一直被奉为教育政策与计划制定工作的圭臬.

“合作组织”作为西方教会在华高等教育*机构,人事上和经济上依赖西方教会,行政上从属西方教会,在西方教会的政策框架下实施合作与支持行动,并受西方教会的监督和控制,对西方教会负责.在追求对华服务的最佳效果中,“合作组织”逐步适应了中国政府的政令要求,其合作与支持工作赢得中国政府越来越多的理解与认同,双方还合作开展了不少基督教高等教育项目.“合作组织”卓有成效的对华支持工作吸引了很多美国高等院校的参与,它们因此加强与中国基督教大学固有的交往关系,或建立新的合作搭档,或提供新的援助.中国高等教育委员会是基督教高等教育合作运动在中国取得的组织成果,最关注的就是基督教高等教育合作问题,一直协同“合作组织”推动中美两地的基督教高等教育合作运动,成为“合作组织”的最佳合作伙伴.

通过研究发现,虽然“合作组织”的服务宗旨始终不曾动摇,即它的所有合作与支持几乎均以“强化基督教大学的宗教性质”为轴心,一切对华服务都是为了让基督教大学更基督化,最终发展基督教福音事业.然而,因中国民族主义运动与民族解放战争的影响、国立大学的竞争和挑战、以及受高等教育自身发展规律的制约,基督教大学越来越中国化和世俗化,同时专业化水平也不断提高,其基督教性质不可遏制地淡化,导致日益胜出的基督教大学教育目的与“合作组织”一直神往的宗教目的相背离,最终“合作组织”的对华服务所产生的福音效果远不及它对高等教育本身的贡献大.基督教大学正因为“合作组织”的全面支持与合作行动,才在后30年里历经许多艰难挫折而全部幸存下来,对中国现代高等教育的发展产生了相当大的作用.另外,“合作组织”在加快中国高等教育现代化进程、提高中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程度和推进中西文化交流方面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对中国基督教福音事业也发挥了有限的推动作用.

从对“合作组织”的历史回顾与考察,不难发现一个带有共性的社会现象,即一个国家的教育管理服务组织要对身处他国的教育机构发挥影响作用,必然要受他国社会条件的制约,合乎他国社会实践的需要,同时要遵循教育本身的发展规律.否则,什么目的都很难达到.

第二篇办公室行政管理论文样文:美国行政法官制度研究

我国缺乏对美国行政法官制度的系统性研究.本文的出发点就是通过对美国行政法官制度的系统研究,来澄清一些被误解的事实,并且提出借鉴美国行政法官制度来提高我国行政法治的水平和进程.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六章.引言部分交代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论文的基本框架.

第一章是美国行政法官概念界定.该部分从六个方面来对行政法官制度研究中几个重要的相关概念进行阐述:概念歧义,行政法法官,非行政法法官,行政法官,行政机关,以及美国行政法官与普通法院法官的区别.在国内其他研究中,行政法法官和行政法官几乎混为一谈,并且容易引起歧义.而作者认为,行政法法官只是受到到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保护的在联邦政府行政机关内主持听证,履行行政司*能的特殊群体;而事实上,在联邦层面,州层面以及地方层面还存在大量不受联邦行政程序法保护的人员,他们履行着和行政法法官几乎一样的功能,在本文中他们被界定为非行政法法官.作者认为美国行政法官队伍实际上既包含了受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保护的行政法法官,也包括了不受联邦行政程序法保护的非行政法法官.另外,作者也在本章中对行政法官的雇主行政机关做了一个界定,因为美国的行政机关设置明显不同于我国政府中的行政机关.美国行政法官与普通法院法官也存在实质性区别.此法官非彼法官,为了澄清对行政法官和美国普通法院法官误解,作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论述:1.法官的称谓;2.独立性;3.知识结构;4.任期与薪资;5.审案方式.

第二章是美国行政法官的产生与建立.作者分三个部分来论述:美国行政法官制度的产生,美国行政法官制度的建立,以及美国行政法官制度的法律原则.美国行政法官的产生首先是由于工业革命对工业生产和协作带来重大变革,铁路成为公众关注的对象,因为它损害了民众的利益,影响社会和经济的进步.这直接促成了州际商业法案的颁布和实施.州际商业法案的目的就是要用联邦政府的力量来监管铁路运营.而州际商业法案直接促成了独立管制机构的建立.虽然早在此之前美国历史上就有了行政法官的身影,而独立管制机构的建立是真正从正式的机构设立上来设置行政法官职位.就美国行政法官制度的建立而言,作者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阐述了联邦行政程序法作为美国重要的联邦法案的重要性,它真正意义上规定行政法法官在法律上受到保护.其次,联邦行政程序法的颁布正式使美国行政法官制度在联邦层面得以确立.最后,随着美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也随着美国政府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张和职能的多样化,行政法官得到广泛的运用,直接导致行政法官制度日益兴盛起来.美国行政法官制度建立的法律原则.一般认为行政法官制度建立的法律原则是自然正义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作者认为,这是宏观层面上的指导原则,除此之外,在微观层面还应该具体包含职能分离原则和案卷排他性原则.

第三章是美国行政法官制度的运作,该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因为行政法法官受到联邦行政程序法的保护,所以从行政法法官的选取过程和日常管理中,我们就可以洞察整个美国行政法官队伍的构建和运作.该章分为六个部分:第一节是行政法法官的资格认定及管理,主要论述了联邦人事管理办公室对行政法法官的资格认定,考试,选取以及薪资待遇,并且讨论了对行政法法官采取的不利措施,以及禁止单方面接触原则对行政法法官的约束.第二节是行政法官的职能.主要从两大方面来论述,一是行政裁决;二是行政立法.其中行政裁决又分为两种:正式裁决和非正式裁决.正式裁决受到联邦行政程序法监管,一般由行政法法官来主持,而非正式裁决在联邦行政程序法中没有具体程序规定,然而它确是行政裁决中的绝大部分份额,并主要由非行政法法官来操作.在非正式行政裁决中,随着时代的发展,允许大量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来对纠纷进行处理.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要求行政法官更为积极主动,促成争议当事方达成共识,采用非裁决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来解决纠纷.行政立法又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议会式立法;二是法院式立法;由于议会式立法耗时耗力,虽然正规,但在实际运用中没有被广泛采用.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之下,行政机关优先采用法院式立法方式.不论在何种行政立法方式下,行政法官都扮演重要角色,他们的意见推动着行政立法朝着更实际更合理的方向发展.第三节是行政法官的听证组织形式,主要分为三种:1.传统模式;2.直接向行政机关首脑负责模式;3.*集中使用制度模式.第四节是行政法官的权力,包含发出传票,控制听证过程,根据证据裁定等权力.第五节是行政法官的独立性保障.首先,就行政法法官的独立性问题论述,由于采纳了职能分离,任期和薪水保障,所以行政法法官的独立性得到保障.然后论述非行政法法官的独立性问题.最后,论述品格保障独立性.不论是否在制度和结构设计上实现安排有保障性措施,只有品格才能保障真正独立性.第六节是审查制度.行政法官的职权履行的审查方式有两种:一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查;二是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行政机关内部审查保障了行政政策适用的一致性和稳定性.而司法审查则确保了政府官僚机构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

第四章是美国行政法官集中使用制度.该章其实是对第三章中听证组织形式中的第三种模式的单独论述.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它是行政法官使用机制的一个最新发展模式,对此在行政法学者引起争议.国内学者认为这是一个必然趋势,而作者的观点是行政法官集中使用制度动摇了行政法官存在的根基,只能在小范围内试用,并不是必然趋势.

第五章是以SSA,NLRB和EEOC为例的分析.国内研究主要以社会保障署为出发点,因为它是联邦行政法法官的最大雇佣者.然而,作者也选取了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来作为实例,不仅仅是因为它是仅次于社会保障署联邦行政法法官的第二大雇佣者,而且是因为社会保障署的行政法法官审理案件的方式和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行政法法官的审理案件方式的差异.从这两个个机构行政法官的运作可以代表性地了解整个行政法官制度的审案机制:根据案件的类型以及行政机关监管的领域职能的差异来决定是采用抗辩制还是纠问制.另外,作者还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均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来作为例子分析,原因是该机构大量雇佣了非行政法法官,此外,该机构在全美联邦行政机构中均设有专门的投诉处理办公室,负责处理关于工作歧视的投诉,并且该机构广泛使用替代型争议解决方式,影响极其广泛.

第六章是美国行政法官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本章中作者从三个方面论述,鉴于美国行政法官在行政机制中运行的独特作用,我国可以尝试在政府行政部门中建立类似美国行政法官队伍,能够克服在我国现有的行政立法制度,行政裁决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诸多弊端,既可以促进行政立法的规范性和专业性,也可提升行政裁决的可信度,并能加快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第三篇办公室行政管理论文范文模板:行政规定规制研究

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进程中,行政规定在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和执行政策,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等方面发挥着其他行政手段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长期以来,行政机关发布的大量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规定不仅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行政机关的权威.因此,科学、合理地规制行政规定已经成为关系我国能否实现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议题,并因此而受到众多行政法学者的广泛关注和多角度研究.

从我国现行行政规定规制制度构建情况看,我国已经从行政规*定权限、制定程序、行政系统内备案审查、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系统内定期或不定期清理、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法院适用性审查后向行政机关提出有关纠正行政规定错误的司法建议等不同层面多角度对行政规定加以规制.这些规制制度从行政系统内外共同对行政规*定权作出规范和监督,其目的既在于确保行政规定的权威和有效实现行政规定管理职能,也在于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规定之错误以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经过多年的制度创新、完善及其实践运作之后,对于这些多种多样的行政规定规制制度之设置目的及其综合规制效果,已有必要作出客观分析和反思性总结.

从我国行政法学者在行政规定规制理论研究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果看,学者多从理论应然的角度专项讨论行政规定监督问题,近年来尤其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学者集中关注和研究监督法中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行政复议法修改中涉及的对行政规定的复议审查问题以及行政诉讼法修改中涉及的对行政规定司法审查等问题.因此,研究者相对忽视了对我国不同系统各种行政规定规制制度本身是否科学可行、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各种有关行政规定控制和监督制度能否共同对行政规定起到应有的综合规制功能等问题的客观分析和细节性思考.本论文的研究重点正是,以实证统计分析,考察我国不同系统各种行政规定规制制度和制度之间的衔接关系作为研究出发点,努力回应这些有关行政规定规制制度科学性和协调性的问题.

论文由导论、概述、行政系统内自我规制、行政系统外规制、重构和完善行政系统内外规制机制等五部分内容构成.

第一部分,说明了论题研究的起因,分析论题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价值,并且阐明了论文采用的实证统计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主要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界定了论文的核心概念“行政规定”,描述了国内外有关行政规定研究现状,并对主要理论研究成果作出梳理和评析.这部分研究内容为论文围绕核心论点展开奠定了必要基础.

第三部分,主要研究两个方面的问题,即:行政系统内不同规制制度本身是否科学的问题;如何合理处理行政系统内不同规制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其中,首先,描述了我国行政系统内行政规*定、备案审查、复议附带审查、清理等规制制度的主要规制现状;其次,分析了各种规制制度本身存在的尚需进一步科学化的问题,并且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最后,对行政系统内各种规制制度之间(尤其是制定程序、备案程序与清理程序之间)的衔接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了解决行政系统内规制机制问题的对策.

第四部分,首先阐述了行政系统外规制行政规定的必要性;其次考察和分析了行政系统外部立法机关规范行政规*定权限、程序的制度和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人大系统规制制度内容提出了解决对策;第三阐述了我国行政法学界有关应否将行政规定纳入司法直接审查范围的主要争议,描述我国现行适用性附带司法审查制度实际运行状况并且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为完善我国司法审查监督制度,应当修改行政诉讼法,明确确认法院行使适用性附带司法审查的权力和提出纠正行政规定错误的司法纠错建议制度;同时,确认特定级别的法院能够行使确认或否决行政规定效力的附带司法审查制度.

第五部分,从备案审查规制机制和个案审查机制两个层面,分别分析了不同层面规制行政规定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对策.其中,一方面,笔者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剖析了行政系统的备案审查与人大常委会系统的备案审查之制度和实践中存在的异同以及相互衔接问题,提出了依据行政系统与人大常委会系统在规制行政规定中的应然功能定位,通过修改监督法,重新构建以行政系统内常规主动审查为主,并以人大常委会“备而待审”为补充的备案审查规制机制,以节约审查资源和避免不同系统之间的预防性审查冲突.另一方面,笔者全面系统地描述了行政备案审查审查机关与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机关应行政相对人建议而启动的个案审查、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机关应行政相对人请求而开展的复议附带审查、行政诉讼中法院因要确定行政规定能否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而开展的个案适用性附带审查等多元化个案审查制度及其实践,分析了不同个案审查制度之间潜在的审查冲突问题,提出了依据行政规定是否对行政相对人已经造成实际侵害而分类处理个案审查冲突的规制机制.


https://www.mbalunwen.net/jinri/76691.html

总之,论文的主要论点是,要想充分发挥行政规定的积极功能,并克服和避免其消极影响,就要在设定规范行政规*定、管理和监督权限及其程序等方面的制度时,始终贯彻包括合法性、科学性和系统协调性在内的正当性考量,即既要科学构建不同规制制度内容,尤其要关注规制制度的程序细节设定,也要处理好各种规制制度之间的协调有序问题,并科学解决和设定不同规制制度之间的审查(尤其是被动个案审查)冲突解决机制.

第四篇办公室行政管理论文范例:人民政府时期专区专署制度研究(1949-1966年)

专区专署制度是一种派出政府制度.我国的派出政府制度源于西汉的部州制,此后唐、宋、元、明、清历代政府为解决*集权、稳定政权等问题,将其更改名称并一直沿用.人民政府建立后,*在稳定政权、加强有效管理的背景下,沿袭了派出政府制度,在省县之间设立派出政府——专署,指导、检查县的工作.专区专署制度于1949-1966年间历经三个阶段的探索和调整,形成*.1967年专区专署演变为省县之间一级行政,改称地区革命委员会.1978年地革委又改称地区行署,并恢复为派出机构.1983年至今,我国实行地方行政体制改革,部分地区行署仍然存在.因此,专区专署制度是人民政府时期省县之间的派出政府制度的开端.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专区专署制度进行研究和阐述:

1、专区专署的地位,1949-1966年,*在法制上始终将专区专署定位为派出政府,并规定了专区专署的地位、全称、管理幅度、设置原则、专区等级等.但在1958-1960年实行市领导县体制期间,专区专署实际成为一级政府.

2、专区专署的职能和组织机构,1949-1966年间,专署的主体职能是督导、检查县人民政府工作.其职能的实现是通过公文、会议、组织、巡查蹲点等形式或途径完成.专区党、政、群系统的组织机构,从1950年*开始有统一规定,此后又陆续增设.实行的结果是,各地专署不仅实际具有一级政府的规模和结构,而且专署与其他各级地方政府一样存在机构臃肿、层次多、临时机构多等问题.

3、专员公署的运作机制是以办公室为决策核心和枢纽,并建立专员分工负责、专署行政会议、公文报告、专署行政监督等一系列制度.通过这些制度,规范了专署的行政管理工作.但当时的专署运作存在手工业作坊式的管理,会议多且会期长,会议制度流于形式,公文多且质量低,*缓慢,制度废弛,官僚主义严重等问题.

4、专区专署的财务财政,1949-1957年和1961-1966年,专区没有建立一级财政,专署没有收入,其经费由省划拨.1958-1960年,*建立专区一级财政,专区一级有了与其他地方政府一样的收入项目(税收、企业收入、其他收入)和支出项目(经建支出、行政管理支出、社会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5、专区专署制度时期,国家对专区各级干部没有专门人事制度规定,而是纳入各级干部系统统一进行管理.或者说是国家干部人事制度在专区层面的运行.这一时期,在干部新陈代谢更新(选拔录用、培训、退职、退休)、激励约束(考核、奖惩)、保障(工资、薪酬、福利)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但此时期的人事制度在制度上和实践操作上仍存在一些不健全和不合理现象.

6、在党政一体化的格局下,专区地委通过网络化的组织体系,在专区政治中占有绝对权威地位,专署居于从属地位.此种关系弱化了专署的行政功能,降低了专署的权威,同时使地委机构行政化、疏于党务,削弱了地委应有的功能和地位.

7、人民政府时期派出政府制度的产生、演变有一定的根源.它的存在既有利也有弊.同时,专区专署的运作折射了人民政府时期地方政府行政的诸多特点.

第五篇办公室行政管理论文范文格式:高校教师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研究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高校教师学术不端行为中耳熟能详的抄袭、剽窃、篡改、不当署名、一稿多投等现象,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制定颁发、修订完善的学术规范文件接踵而来,学术不端的标准日趋严格.然而,现实中,学术治理仍不尽人意,高校教师学术不端事件继续升级,教师神圣的社会声誉和公信力面临危机.作为学术研究的主体力量,高校教师在推动我国学术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探讨高校教师的学术不端行为治理也显得日益重要.那么,在高校教师显性的学术不端行为背后,还有多少未被关注的一些灰色和“正常”的学术行为在悄然进行,加剧了各类学术不端问题层出不穷.哪些行为在今后很可能被界定为学术不端这些学术不端行为为什么会发生更为重要的是,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社会、高校应该做什么能够做什么谁来做怎么做偶像危机、角色混乱、拷问良知、如何重建*塔社会在反思,人们在反思.

通过文献回顾,对20位国内高校优秀教授进行访谈,提炼了24条高校教师典型的隐性学术不端特征条目并编制初步量表.在抽样调查基础上,通过聚类分析,本研究把24个隐性学术不端特征条目区分为虚支浪费科研经费、低水平重复研究、科研指导不力、暗箱操作课题奖项评审、蓄意夸大或贬义学术成果、学术惩戒随意等八类,并通过多元方差分析,探讨八大类属的特点及相互联系,并区分为高校教师分别作为研究者、指导者、评议者和管理者等不同角色的学术不端行为.

我国高校学术管理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当高校和教师无法通过制度性的合理渠道从事学术活动的时候,各种介于合理与不合理之间的灰色地带就空前活跃.学术传承的薄弱、学术规章的缺失以及整体上学术评价机制的缺陷、学术问责制度的缺位和根本上官本位文化的盛行,导致高校教师多重角色混乱,陷入学术不端行为的恶性循环.

回顾中西传统中的学术发展,传统文化的重大差别造就了中西方不同的学术价值理念.中国传统学者更倾向于把学术失范作为一种有悖于道德的行为,将学术道德当作一个学人必须追求的修养境界,这种传统的“学术习性”无时不在拷问现代高校教师的学术良知.而西方传统的契约精神与早期的“学院化”科学,使学者更崇尚用规则来处置学术失范.显而易见,伴随着科研的发展与社会需求,过去的学术化科学,即“小科学”,更多转向为学术科学与产业科学的紧密结合,科研投入急剧攀升,职称、荣誉、资源等竞争压力空前激烈,仅仅靠道德自律,显然已经捉襟见肘.与此相比,当代中国学术治理中,一直受到行政手段、社会教育手段、道德示范手段等干预.由于学术治理法制的不足,导致学术规范和相关法律仅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对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某些后果加以治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尤其是21世纪以来,我国相关部门的学术治理规定与以前相比,更具有操作性,但还未形成体系化,不够具体翔实.虽然存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一个部门规章,但毕竟覆盖范围小,立法层次较低.2010年中国“科研诚信与学风建设座谈会”将学术立法这一课题提上政府立法的议事日程.因而,分散和不成熟的立法与时代背景的呼唤要求我们对高校学术治理制度进行填补、整合和创新.

基于行为矫正与行为强化理论,以及行动与公共空间的理论假设,对学术正义与学术秩序的价值追求,笔者联想到法治发达的美国在治理学术不端行为上经过的一个文本化、符号化时期.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美国开始在立法和司法中重视学术不端行为的干预.国家制定《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以及颁布科研法律,专门通过立法成立科研诚信办公室和监察长办公室等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明确政府学术不端治理的法定职责,以国家意志干预来促进科研不端行为治理的法制化.英德两国严格规范的科研立项与科研评估体系,统一的学术资助机构,健全的同行评议制度,对防范学术不端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可见,学术治理制度纷繁复杂、各具特色,但法制手段与实施机制的保障作为主要的制度手段,它们不仅自身是防范、调控、处理不端的有效法宝,而且还贯穿于其他各种手段之中,同时也规范着其他各种手段的运行.

因此,随着高校教师学术不端的恶性循环以及就社会现实需求而言,学术治理的制度构建已无法回避.通过法制理性进行机制设计和政策法规安排,将促进我国学术治理制度体系的整体建设,为法治国家提供学术治理领域的重要范式范本.从建立学术问责制度、强化同行间公共学术评价机制,完善审查监督机制,把学术治理各项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从学术立法权限划分及程序设计的层次上,将部门行政规章通过实践中的试行,最终上升到更高法律效力层次;从专门法、综合法和高校学术规范与法律衔接的多层面上,及时把高校教师学术治理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政策法则;同时,重塑以学术立校的高校学术精神,创造宽容失败的学术环境,培养具有高远人格境界的大师,这些应该有助于解决高校学术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重建高校学术*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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