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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论文范文

北大法学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北大法学论文范文参考:无效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之实证分析
  2. 第二篇北大法学论文样文:法务会计鉴定采信机制研究
  3. 第三篇北大法学论文范文模板:日本行政过程论研究
  4. 第四篇北大法学论文范例: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
  5. 第五篇北大法学论文范文格式: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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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北大法学论文范文参考:无效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之实证分析

本文致力于采用新视角和新材料对我国无效合同行为法律后果制度的实际状态进行实证分析,为此提出并论述了从事实出发的法律实证分析框架,收集了较为完整的原始法律资料尤其是以往被研究者所忽视的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以及其正式和非正式认可的法院判决文书,作为分析资料.

在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的基础上,本文整合了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理论、茨威格特和克茨的功能主义比较法理论、黑克的利益法学和庞德的社会学法学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应从两个基本事实——法律所要解决的事实上利益纠纷和法律据以表现其自身的原始法律资料——出发来研究实证法.在这一框架之下还论述了法学上的利益相关者分析法,描述了法律识别和反向法律识别的分析思路,系统整理了静态法律范畴体系、肯定的反向静态法律范畴体系以及否定的反向静态法律范畴体系这三种法律认识范畴体系.

通过对规定我国无效合同行为法律后果的制定法文本进行严格语言分析并进行案例比较分析,本文认为该制度项下之确认合同无效规范、无效返还-赔偿规范和收缴财产规范虽然均属私法上的强行法,但是在实践中却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强制性,认为我国无效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制度主要以恢复原状为目的,即通过确认无效合同规范、返还财产规范和赔偿损失规范,试图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为此不但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合同应当被具有溯及力地废除,一方当事人应将其取得的“返还利益”转移给受损人,而且有过错的当事人还应当赔偿受损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在特定情况下,该制度还具有剥夺当事人通过无效合同行为而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和惩罚的目的.

通过对法院裁判案例的比较分析,本文发现: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很多判决在相当程度上不能满足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要求,尤其表现在其对类似的案件事实作了不同的裁判,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具体的案件裁判中也作出了不少创造性的判决,弥补了制定法文本过于简单的不足,由此也累积了宝贵的司法经验.为了促进立法和司法之良性发展,非常需要法学界重视对法院裁判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研究和评论.

第二篇北大法学论文样文:法务会计鉴定采信机制研究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经济交易日趋复杂,出现了大量财务欺诈与舞弊、虚假陈述等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这些案件的审理与判决涉及大量的财务会计、审计专业知识,超出了法官的常识和判断能力,需要借助会计专业人士对涉案的特定财务会计事项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提供专家意见证据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与此同时,为了适应司法改革中鉴定职能的独立化、鉴定机构的中立化和鉴定人资格的职业化,原先由公检法内部开展的司法会计鉴定将逐渐从司法职能中剥离出来,仅保留侦查机关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司法会计鉴定,会计鉴定将主要由社会*机构来承担,成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一项新兴的业务——法务会计鉴定.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应是法务会计鉴定的主力军,法务会计鉴定已成为会计师事务所一项重要的增值服务业务.

在鉴定机构与司法机关分离前,会计鉴定由法院指派或委托内部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进行,其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当然地具有证据资格,鉴定意见不存在可采性问题,一般在庭审时直接被法官采信.但在鉴定机构与司法机关分离后,由独立的*机构或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被法官采纳,缺乏科学、合理的判断标准或规则,法官通常根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鉴定人资质、能力的强弱以及鉴定时间的先后来判断选择,往往级别高的鉴定机构比级别低的更可靠、能力强的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比能力弱的更可信、重新鉴定的意见比原先的意见更优先等.

在理论上,研究法务会计鉴定的采信机制,可以丰富司法证据规则,完善证据的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规则,有助于完善法务会计鉴*度,推动法务会计鉴定理论的发展.同时,也为其他类型司法鉴定(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税务司法鉴定与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等)的相关制度研究提供一个研究范例,丰富人文社科类鉴定的相关理论和制度.在实践上,研究法务会计鉴定的采信机制,可以为法官采纳鉴定意见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导,从而实现公正裁判,有效提高会计鉴定的科学性和公信力;从广义的角度研究法务会计鉴定的采信机制,有助于提高鉴定意见的采信度,增强社会对法务会计鉴定工作的认同度,更好地体现诉讼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价值理念.

论文从法务会计鉴定的专家证据性质入手,结合证据的属性,分析法务会计鉴定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接下来,以法务会计鉴定采信的机理为基础,研究法务会计鉴定采信机制的内容,将法务会计鉴定的采信作为一个整体系统,分析影响系统功能的各个要素.针对法务会计鉴定采信机制的各要素,结合所指向的证据属性,分别研究其法理、具体内容与制度安排.主要包括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可采性审查、法务会计鉴定的质证和法务会计鉴定的采纳.

在研究方法上,以定性分析法为主,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为辅.论文以会计、审计理论为出发点,以法学方法论、社会学分工理论和人类认知理论为支撑点,然后从比较法的视野分析两大法系专家证人制度和鉴定人制度的现状、利弊和发展趋势,在剖析法务会计鉴定采信的运作机理的基础上,研究设计法务会计鉴定的采信机制.本文的案例研究以注册会计师从事会计鉴定的案件为主,也包含国外典型的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案例.案例主要来源于“北大法意”法律实证研究数据支持服务系统.

本文的研究目的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建立法务会计鉴定的可采性规则,为法官正确判断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提供指导,防止不适格的法务会计鉴定意见进入法庭,扰乱法官对财务会计争议问题的认定,同时这一规则也可以对法官取舍证据加以制衡,防止法官恣意裁量.

(2)为当事人及其律师合理质疑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提供正确思路和方向指引,切实提高质证的效率与效果.

(3)分析影响事实裁判者(法官或陪审团)采纳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主要因素,帮助法务会计鉴定人提高专家意见的采信度,引导事实裁判者正确认定事实,裁决诉讼.

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

(1)诉讼主体的不同,是确定采信机制内容的主要依据;诉讼程序的不同,是确定采信机制内容的重要依据.不同诉讼主体的职能不同,在不同诉讼程序阶段,对采信内容的侧重点不同;即使同一主体,对采信内容的要求和力度也不同.法务会计鉴定采信的机理是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统一,法务会计鉴定采信的本质是对证据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证.

(2)法务会计鉴定的采信是一个由法官对鉴定意见可采性的审查、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质证和事实裁判者对鉴定意见的采纳组成的对立统一的过程.三个方面的内容紧密相连,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法务会计鉴定采信机制是这一工作系统各要素相互作用的过程、方式和原理.法务会计鉴定的可采性和采纳紧密相联,可采性是采纳的前提,是整个采信机制的基础,质证是采信机制的核心内容,采纳是采信机制的关键环节.三者在主体、客体和标准等方面的差异是决定法务会计鉴定采信机制内容的主要因素.

(3)为了确保法务会计鉴定意见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具有可采性,法务会计鉴定意见应遵循以下可采性规则:法务会计鉴定具有必要性;从事法务会计鉴定的人员具备司法部认可的专家证人资格,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因过错等原因受到公开的警告、批评或谴责;法务会计鉴定的取证过程合法,操作程序规范,依据的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合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制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和公认的会计准则、惯例保持一致,运用的会计审计技术和方法与会计学术界使用的或会计权威出版物记载的原理、方法保持一致;法务会计鉴定的结果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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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及其律师应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方面质证法务会计鉴定意见,但并不是严格按照先证据能力后证明力的顺序,而是交叉进行的.当事人及其律师应从以下方面质疑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法务会计鉴定人的选任是否合法、品格是否良好、能力是否适格;法务会计鉴定人与委托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法务会计鉴定的收费是否合理;作为法务会计鉴定对象的财务会计资料来源是否真实、合法.当事人及其律师应从以下方面质疑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法务会计鉴定推理是否严密、论证是否充分;法务会计鉴定过程是否规范;法务会计鉴定意见是否可靠.

(5)法官的思维规则以法律真实为认识基础、以司法公正为价值追求;法官的思维方式具有逻辑性和程序性,两者直接决定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纳.法官对法务会计鉴定的采纳实质上是对法务会计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判断,本质上是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这一过程受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的约束,遵循法官特有的思维方式和思维规则.

(6)法官在当事人及其律师质证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基础上,对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自由裁量.影响法官采纳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主要因素有:专家证言、所依赖的财务会计资料、专家的专业知识或经验三者之间是否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在做出法务会计鉴定意见过程中所使用的会计审计理论、技术与方法是否恰当;法务会计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是否相辅相成,存在合理的逻辑关系;质证对法官判断法务会计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影响;法官是否与法务会计鉴定人之间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

(7)陪审员采纳证据的模式是故事重构.陪审员对证据的采纳不单纯取决于在审判中获得的信息,对故事形成所必要的其他相关信息往往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影响陪审员采纳法务会计鉴定的主要因素有:法务会计鉴定人的可信度,具体包括法务会计鉴定人的行为举止、法务会计鉴定人的语言表达、法务会计鉴定人的利益与动机;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可信性,具体包括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论证是否充分、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逻辑推理是否严密、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表述是否清晰.

(8)通过对无可采信、未采信和采信三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本文认为,当前我国法务会计鉴定的采信普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法务会计鉴定缺乏程序理性,表现为法务会计鉴定委托不合法或无必要;作为法务会计鉴定对象的财务会计资料不可靠或不完整;法务会计鉴定人很少出庭作证接受质询,不利于专家意见的采信.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待于法务会计鉴定采信机制的有效实施和相关保障措施和制度的建立.

本文的创新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从法务会计鉴定采信的运作机理入手,系统地构建了广义的法务会计鉴定的采信机制.首次提出法务会计鉴定的采信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基于不同目的、不同功能的三类诉讼主体对专家证据的评判而组成的有机整体.法务会计鉴定采信机制是一个体现诉讼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价值理念的广义采信系统工程.法务会计鉴定的可采性和采纳紧密相联,可采性是采纳的前提,是整个采信机制的基础,质证是采信机制的核心内容,采纳是采信机制的关键环节.

(2)借鉴英美国家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规则,结合法务会计鉴定的性质和特征,构建了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可采性规则,为法官正确判断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提供了指引和帮助.

(3)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由事实裁判者自由裁量,自由心证的论证过程缺乏透明度,理论上,采信的内心过程成为研究盲点.本文在剖析法官思维方式与规则和分析陪审员采纳证据模式的基础上,分别得出影响法官和陪审员采纳法务会计鉴定专家意见的主要因素,这些因素有助于法务会计鉴定人提高专家意见的采信度,引导事实裁判者正确认定事实,裁决诉讼.

第三篇北大法学论文范文模板:日本行政过程论研究

传统的行政法学过度地偏重于作为行政过程最终结果的行政行为,忽略了各个连续的行为形式之间的联系,仅仅从静态上定点地考察行政行为,但在现实的行政中,各种行为形式常被结合起来连续使用而形成作为整体的动态过程.因此,行政法学必须将行政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形式全盘纳入视野,并加以全面、动态的考察.本论文以日本行政过程论为中心,通过考察日本行政过程论提出的历史背景、理论先导、提出过程以及行政过程论的概念、意义、在行政法学中的定位、核心观点、理论体系、存在的问题、现阶段的发展以及今后的课题,明确在现代公共行政下行政法学发展的一般规律,并探讨这种新的行政法学理论对于中国行政法学发展的启示意义.

具体而言,本论文分六章对日本行政过程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考察.

第一章“传统日本行政法学理论及其问题”,该部分阐述了传统日本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指出在宪法原理转换、行政法律制度重构、行政实践发展的状况下传统日本行政法学理论的缺陷.

第二章“日本行政过程论的提出”,该部分在考察日本行政过程论提出的历史背景与理论上的先导的基础上,分析日本行政过程论的提出过程.

第三章“日本行政过程论的概念与意义”,该部分首先归纳了在行政过程论中的行政过程的概念,分析了行政过程与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的关联与区分,在此基础上,探讨行政过程论的概念、定位、意义以及行政过程论的核心观点,最后分析了行政过程论的类型.

第四章“日本行政过程论的理论体系”,该部分以对行政过程的全面、动态考察方法为核心,从公私法区分的相对化、实质法治主义的转换、行政法学方法论的变革、行政法体系的重构、行政行为理论的发展、行政过程中相对人地位及作用的提高六个方面构建日本行政过程论的理论体系.

第五章“日本行政过程论在实践中的运用”,该部分从实证的角度考察了日本行政过程论在日本的立法过程、行政过程以及司法过程等实践中的运用情况.

第六章“日本行政过程论存在的问题及其今后的课题”,该部分总结了学界对于行政过程论批判的观点以及行政过程论者的回应,归纳了在现阶段作为发展行政过程论成果的公共性分析理论、法律体系论、法政策论、行政手段论,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日本行政过程论有待今后发展的课题.

最后“结论”部分在归纳总结日本行政过程论主要观点的基础上,明确在现代公共行政实践发展状况下行政法学的发展方向,探索行政过程论的观点对于中国行政法学理论发展的启示意义.

第四篇北大法学论文范例: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全球盗版问题日趋严重,欧美各国及世贸组织框架内打击盗版呈不断强化之势.由此,著作权刑法保护也渐成国际社会一个热点问题.我国提出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任务,又在着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著作权刑法保护无疑面临着崭新的挑战和问题.只有以内在的制度逻辑为依据,才能更好地对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进行“问题性研究”.于是,从深入制度的内在逻辑入手,找出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探寻其应对策略,就是本文所致力研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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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颁行惩治著作权犯罪的单行刑法以来,我国著作权刑法变迁路径属于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义务要求是著作权刑法制度形成的两个决定因素;同时,著作权刑法制度运作也离不开社会非正式制度的支撑.从“价值——规范——事实”三个维度考察,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面临四个主要问题(挑战):在价值层面,主要是建立其正当性基础;在规范层面,主要是履行TRIPS协定刑事义务和应对数字网络技术的变化;在事实层面,主要是提高著作权刑法的司法实效.对这些问题的深度分析,可为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制度完善与有效运作提供理论依据和应对策略.

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可从“目的——手段”的关系中展开.在刑法法益意义上,著作权法益是一个深刻体现着“公法益”的“私法益”:著作权法益的损害不仅是权利人的私法益受损(如盗版遭受的损失),而且还有国民经济的公法益受损(如减少版权产业投资和就业机会、损害消费者权益等);盗版侵权严重是阻碍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的一个致命因素.在著作权保护过程中对刑法手段的运用本身应贯彻谦抑原则和不应逾越正当边界;尤其是要考虑到我国采取的是“违法——犯罪”二元主义模式,而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对轻罪的处罚只相当于我国行政处罚.从“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耦合角度,著作权刑法保护还应得到社会道德为代表的非正式制度的支撑,利益平衡机制一定程度上可证成其道德正当性.

TRIPS协定第61条赋予我国承担著作权刑法保护国际义务,对此应理性地分析对待.本文结合“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专家组最终报告(WT/DS362/R)关于刑事门槛的裁决,在查明协定刑事义务准确含义基础上,以刑事条款为依据、以其中“盗版”——“商业规模”——“蓄意”和“可使用的救济”为线索,对我国著作权刑法的构成行为、刑事门槛、主观要件和刑罚规定等进行深度检验.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应联系起来作为整体考察,两者共同构成打击盗版犯罪的著作权刑法体系,其中第217条“事实上”足以履行协定所确立的著作权刑法保护义务.检验的结论是,我国在立法上对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盗版案件提供了刑事程序和救济,已符合协定最低义务要求.

为应对数字网络技术挑战,我国已建构起比较完整的网络著作权法律机制.在立法论上,我国著作权刑法却存在“立法滞后”现象;在解释论上,“著作权法与刑法之间存在冲突”是个伪命题.我国宜通过立法完善而完成对数字网络环境下刑法适应性调整.结合“因特网条约”的创新之处,刑法应从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刑法保护等方面,进行立法上“有限扩张”.关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刑法保护,我国现有的相关司法解释有待完善;网络服务商和P2P(点对点传输)用户的刑事责任是需要特别对待的两种情形.技术措施的刑法保护应当慎重:对规避技术措施实施行为,可视其性质和目的而运用刑法理论将其纳入侵犯著作权罪规范之中;对规避设备准备行为,宜增修法律纳入不同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新规范中进行规制.删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也是一种著作权“间接侵权”行为,对此宜谨慎地纳入刑法进行规制.

我国著作权刑事司法实效亟待提高.本文以我国52个著作权犯罪案件刑事司法判决为样本,从刑法适用角度进行初步实证分析;从研究样本中总结出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主要犯罪行为与犯罪对象类型,“复制发行”认定模式,贩卖盗版图书和音像制品与网络游戏“私服”等行为的刑法适用模式.针对罪名适用的现实困惑,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对刑法第217条、第218条、第225条所规定的三个罪名进行理论厘清;并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来处理贩卖盗版图书和音像制品行为.著作权刑法保护实效的提高关键在于刑罚必定性,应重视完善著作权犯罪案件的行政移送机制和促进司法体系有效运作.

第五篇北大法学论文范文格式: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研究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法律实践的难题.尽管*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单独或联合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两法衔接的工作原则及程序设计等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实践中“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有案不移”、“司法认定扩大化”等一系列问题屡禁不止,两法衔接实践运作状况依然不理想.要言之,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不仅需要构建一套健全的程序机制,更应研究解决刑事立法内容与模式的选择、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的认定、刑罚体系的合理构建等问题.可以说,两法衔接实务工作亟需得到相关刑法理论的支撑.

目前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侧重于程序及工作机制的完善,较少触及实体法上深层次的问题.而实体法上的问题往往又是两法衔接实践困境产生的重要原因.只有在实体法上理顺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之间的关系,才能进一步解决行政执法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冲突,从而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对行政犯罪及行政刑法理论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很少从两法衔接角度或与两法衔接关联性视角来加以探讨,刑法理论研究与两法衔接实践运用关联不紧密,难以充分发挥理论指导作用.因此,从刑法学视域研究这一问题,对于指导两法衔接及其实践运作,乃至完善我国刑法理论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为五章,分别为两法衔接的制度考察与相关理论、两法衔接立法研究、两法衔接行为认定研究、两法衔接处罚结果研究及完善两法衔接的路径.各章节要义如下:

导言部分概述两法衔接的选题背景、研究范围、总体思路、研究方法及研究现状,指出选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介绍本文的研究视角、方法及创新之处等.

第一章——两法衔接的制度考察与相关理论.本章总体介绍与论述了两法衔接的提出及发展进程、实践困境、价值所在及相关理论,共分为四节.第一节是两法衔接的提出及发展进程.在界定两法衔接概念基础上,指出两法衔接作为一个法律实践的顽症,早在90年代初期就引起学界关注,至2001年国务院正式提出构建两法衔接机制,本节还进一步阐述了两法衔接工作的发展进程.第二节介绍两法衔接的实践困境.指出当前两法衔接实践中存在有案不移、行政执法职能未发挥应有作用、司法认定扩大化、移送后司法立案及处理率较低、机制构建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后面四章的论述也结合这些实践问题来分析原因,寻找对策.第三节阐述了完善两法衔接的实践价值.指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顺应了分权与制衡的权力运作需要,符合司法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能促进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的互相制约,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合力,提高执法效率,为解决有案不移、执法不严等问题提供路径.第四节论述了两法衔接的相关理论.围绕与两法衔接直接有关的三对关系: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关系展开论述,指出两法衔接是一个涉及实体法与程序法、行政法与刑事法、行政权与刑罚权、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体系性问题,而不仅仅是程序性或工作机制问题,从而为下文的立法、执法及处罚结果的分析奠定理论基础.另外,由于两法衔接的调整对象主要是行政犯罪,本节还阐述了行政犯罪的概念、特点及其与两法衔接的关联性.

第二章——两法衔接的立法研究.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系两法衔接的立法概述.一方面,对两法衔接与立法之间的关系加以简要论述,指出探讨两法衔接的立法问题可能会涉及:两法衔接的立法现状、刑法与行政法规范对行政犯罪的立法设定、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衔接状况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立法问题与立法模式的选择存在关联性,而两法衔接的调整对象主要是行政犯罪,因而,该节对我国行政犯罪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概括,指出当前我国行政犯罪采大一统、依附型立法模式,并加以详细阐述.第二节是医疗两法衔接的立法考察.本节以医疗两法衔接的立法为视角,首先,梳理了规范医疗违法的法律、行政法规,以行政主体、违法行为、行为主体、处罚措施作为主要分析对象,对医疗行政执法的立法状况进行归纳;其次,整理了涉及医疗犯罪的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并从应受制裁的犯罪行为、主体要件、处罚措施、犯罪情节、危害结果等角度对医疗刑事立法状况进行分析;最后,在对医疗违法与医疗犯罪的立法规定进行归纳整理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医疗两法衔接的立法总体状况,并指出在医疗两法衔接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第三节论述了两法衔接的立法问题.本节共分为四部分:首先,对《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涉及两法衔接的立法内容进行整理,指出两法衔接的立法规定还存在缺陷,诸如《刑法》缺乏两法衔接的制度性规定、有关非刑罚处罚方法的规定具有局限性,以及《行政强制法》对两法衔接的规定不甚完整等;其次,对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两法衔接的立法内容进行归纳,指出这些规范性文件还存在效力不高等不足;再次,将刑法分则具体罪名与行政法规范的相应规定作了对应性的归纳整理,在此基础上考察附属刑法规范与刑法典的立法衔接问题,得出当前附属刑法规范与刑法典存在衔接不照应、违法犯罪构成的表述不协调、附属刑法规范与刑法规范相冲突、刑事责任条款的效力存在争议等结论.最后,为了解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的实际情况,对S市J区参与两法衔接工作的行政机关适用执法依据状况进行实证调研,分析指出当前行政执法依据数量众多、体系庞杂、内容抵触,以及行政机关选择适用执法依据困难等问题.

第三章——两法衔接行为认定研究.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介绍两法衔接行为认定的相关理论.首先,对“行为认定”进行了界定,指出本文所指的“行为认定”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对某一违法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具体判断和确定;其次,阐述了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的概念,以及两者的联系与区别;最后,论述了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的协调统一对两法衔接实践运作的重要意义.第二节是从实证角度,以医疗两法衔接为考察对象,深入分析医疗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行为认定状况.本节对医疗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进行了大量的实证调研,例如从J区两法衔接平台获取医疗违法与医疗犯罪的相关数据;向卫生部门了解执法情况;查阅医疗犯罪的卷宗材料;参与S市非法行医专项治理课题组等多种途径与方式,来获取医疗两法衔接的实践状况,在实证调研与归纳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当前医疗两法衔接在行为认定及其衔接上存在的问题.第三节是对两法衔接行为认定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本节在医疗执法领域调研结果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两法衔接的实践,由点到面,进一步论证两法衔接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之区分,提出我国与国外的行政犯罪概念存在差异、司法权与行政权系配合制约关系、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区分具有相对性等应注意的基本问题,进而指出两法衔接行为认定中还存在的不足,例如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和统一、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存在冲突、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相互替代等.

第四章——两法衔接处罚结果研究.共分为三节.第一节阐述了两法衔接处罚结果的相关问题.由于法律责任的承担需要以具体的处罚措施来实现,这就产生了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结果上的衔接关系.本节论述了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概念及其关系,指出我国学者对行政处罚通常采狭义理解,进而引申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在形式上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处罚种类上,并对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种类进行了归纳.第二节对医疗行政制裁与刑罚处罚进行实证调研,并对医疗两法衔接处罚结果衔接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梳理2009年至2012年6月间J区卫生行政部门581份行政处罚书,了解医疗违法行政处罚的实践状况;其次,主要以J区医疗犯罪案件为样本,整理了2009年至2012年6月间该区医疗犯罪案例,分析了非法行医、非法进行节育手术、医疗事故三个罪名的具体量刑情况.其中,还对就诊人死亡的非法行医类案件的处罚情况进行专门探讨,发现尽管法律规定此种情形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实际量刑大多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进而论证了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量刑档次的选择以及刑罚的具体适用主要依赖于司法鉴定.最后,分析处罚结果衔接存在的问题与原因,指出医疗领域处罚种类上的衔接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类似处罚种类之间的衔接;二是不同种类处罚之间的衔接,但目前这两方面的衔接均存在困境.接着分析了当前医疗违法行为以处罚单位为主,但医疗犯罪仅对个人判处刑罚,这种处罚方式上的差异导致主体衔接上的困难,以及罚款与罚金适用中的混乱.另外,对我国刑法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提出质疑,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建议将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相当或略高于普通过失犯罪,并根据损害身体健康和造成死亡的不同危害后果,调整为两档量刑幅度,并增设罚金为附加刑的刑罚配置.第三节对两法衔接处罚结果问题进行思考.一方面,论证了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之间具有兼容、转化及互补关系,两者不可互相代替,然后从应然和实然层面对处罚结果衔接进行分析,指出在应然层面对行政犯罪适用双重处罚,但与实际上是否受到双重处罚不可混同.另一方面,从两法衔接角度,指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结果衔接还存在以下问题:处罚结果轻重不协调;处罚结果的立法规定不明确;责任重合的处理缺乏标准;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还存在互相替代等.

第五章——完善两法衔接的路径.共分为四节.第一节阐述了两法衔接的原则适用.由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对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均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完善两法衔接,同样离不开原则的确立与适用.本节主要对刑法的谦抑性、一事不再理及刑事优先等原则,在两法衔接实践中应如何理解与适用进行了论述.第二节对两法衔接的立法完善进行思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必然涉及立法模式的科学选择和立法内容的协调问题.首先,基于当前两法衔接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对两法衔接的立法完善提出应遵循明确性原则和协调性原则.其次,分析了国外对行政犯罪的立法状况,归纳了国外行政犯罪主要的三种立法模式,即大一统立法模式、分散式立法模式和并列式立法模式,在对这三种立法模式及我国当前立法模式的利弊进行比较分析后,提出我国行政犯罪的立法宜采刑法典辅之以单独型刑法规范模式,即采取集中与分散相协调的立法方式.最后,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立法内容的衔接进行了研究,认为立法上的衔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适用范围上的衔接;二是保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处罚轻重上的协调,并作了具体阐述.第三节对两法衔接行为认定上的有效适用提出对策性思考.首先,探索性地提出了行为认定应遵循的两个原则,即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协调原则;公正和效率兼顾原则;其次,结合我国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设定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区分和认定的标准,建议采取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基础,同时以刑法总则关于“但书”的规定、行为主体的身份、行为类型的不同等要素作为补充的参考标准,以期为解决两法衔接在行为认定上的难题提供思路.在此基础上,论证了区分标准在两法衔接行为认定中的具体适用.最后,在分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司法适用及衔接难点的基础上,建议通过修改罪状与法定刑对该罪予以立法完善,以加强对该罪的有效适用,发挥其在两法衔接中的引导和威慑作用.第四节论述了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处罚结果衔接的规则.两法衔接中处罚结果的衔接问题,主要是如何处理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重合的问题.本节首先归纳了当前理论上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处罚结果衔接的三种不同的处理模式,即合并适用、择一适用及附条件并科,在分析各种处理模式的利弊后,指出我国当前两法衔接处罚结果的衔接,原则上宜采“合并适用”,并依据法律规定及具体情况,将择一适用作为例外和补充.在确定处理模式后,针对目前处罚结果衔接实践存在的三种不同情形进行归纳:一是先作出行政处罚,后作出刑事处罚;二是先作出刑事处罚,后作出行政处罚;三是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未被刑事处罚,但该行为又符合行政处罚的条件.然后分别对这三种情形中处罚结果衔接时如何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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