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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律专业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本科法律专业论文范文参考:印度宪法及其晚近变迁
  2. 第二篇本科法律专业论文样文:法官素质养成研究
  3. 第三篇本科法律专业论文范文模板:改革开放以来湖南高等教育发展研究(1978-)
  4. 第四篇本科法律专业论文范例:法学教师群体之角色冲突研究
  5. 第五篇本科法律专业论文范文格式:中国检察官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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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本科法律专业论文范文参考:印度宪法及其晚近变迁

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印度为人类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孔雀帝国、笈多王朝、戒日王朝、莫卧儿王朝的统治艺术是人类制度史的重要内容.1600年至1857年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渗透、蚕食和最后的征服给印度文明带来创伤的同时,也带来新的统治模式,总督与参事会的行政管理模式具备一定的议会内阁制的外形.1601至1757年英国政府和国会基本不直接干预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事务,英王只是通过颁发《特许状》授予公司垄断特权,而这些特许状主要起到特别公司法的性质.1757年普拉西战役之后,东印度公司征服孟加拉,英国政府和国会遂开始通过东印度公司间接统治印度.1773年《管理法》是印度殖民历史上第一部具有里程碑性的宪法性文件,该法规定由英王任命总督一人和参事四人治理印度,同时在加尔各答设立最高法院,法官由英王任命.至1857年大起义之前,英国国会又通过了1784《东印度公司法》、1786年《管理法》、1793年《特许状法》、1813年《特许状法》、1833年《特许状法》和1853年《特许状法》等“宪法性”文件,对英国政府和东印度公司共同统治印度的双重治理模式做出零星的修改.

1858年英王直接统治印度到1948年8月15日印度独立的90年是印度逐渐走上议会内阁制和实现自治的历程.1919年《印度政府法》在地方政府实行“半责任政府”,1935年《印度政府法》在地方实行形式上的完全议会内阁制责任政府,在*则实行“半责任”政府.独立后的印度宪法中的75%的内容渊源于1935年《印度政府法》.

印度独立和印巴分治带给印度人民创伤的同时,也给印度人民带来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机会.1946年12月9日,由各邦立法会选举和王公邦推选产生的299名制宪会议成员召开第一次制宪会议(实际参加人数为210人),选举拉金德拉·,帕拉萨德担任制宪会议主席,安倍德卡博士为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B.N劳为宪法顾问.制宪会议存续时间为2年11个月17天,共召开会议11次,会期共计165天.1950年1月26日生效的印度宪法是印度人民走向*宪政的伟大开端.1950年印度宪法共22编(今为26编)395条(今为448条),8个附表(至2012年为12个附表),共计10几万字.印度宪法确立了宪法三大基本制度:基本权利、议会内阁制和联邦制.英国长期殖民、复杂的种姓、多元宗教语言和弱*集权的历史传统等因素是印度能够制定并保持共和宪法的重要原因.

印度宪法基本权利分为6组:1)平等权;2)言论、财产和人身自由权等传统自由权;3)免受剥削的权利;4)宗教信仰自由权;5)(少数民族)文化教育权;和6)宪法救济权.这些权利的核心或心脏是宪法第32条的宪法救济权,它是一切其他权利得以存在和实现的根基.该条设计了5种特权令状以保护宪法基本权利,分别是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履行令(Mandamus)、禁止令(Prohibition)、调卷令(Certiorari)和调查令(Quo Warranto),同时该条规定印度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示和命令等任何“合适程序”救济宪法基本权利.另外,印度司法机关以强有力的违宪审查机制保障宪法基本权利,印度法院不但可以审查行政行为和法律是否合宪,同时还有权审查宪法修正案是否合宪——如果宪法修正案破坏宪法基本结构,宪法修正案也可以被法院判决违宪无效.印度最高法院在凯瑟万达诉喀拉拉邦案件中确立了宪法基本结构理论.

80年代末以来,提高表列种姓、表列部落以及其他落后阶层人员的地位是印度晚*等权变迁和修宪的重要内容.宪法第21条人身自由权则是印度宪法实体基本权利的中心,司法机关在80年代以来在救济人身自由权的时候,通过判例发展出许多新的诸如小贩贩卖权、免被铐*权、安乐死权等诸多新基本权利.从1980年桑尼尔·,巴特拉诉德里市政府(Sunil Batra v. DelhiAdministration)案件开始,最高法院通过公益诉讼案件突破了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任何善意的人都可以基于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被告以救济权利,基本权利也通过该制度获得强有力的保障.

印度基本权利救济和违宪审查对中国的启示是:我国应该走一条渐进式的基本权利救济与违宪审查模式(或宪法监督模式):第一步是允许普通司法机关对没有被具体化为法律权利的基本权利提供救济;第二步是授权普通司法机关审查行政行为(不含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违宪的权力;第三步是普通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发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违宪时提交给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普通司法机关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审查意见对具体案件作出判决;第四步是授予普通法院审查除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的其他法律(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是否违宪的权力;第五步是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否违宪;第六步是设立完全独立于全国人大的宪法法院审查所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此时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只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是否违宪审.

印度将英国的议会内阁制惯例通过宪法成文化,在第五编和第六编中详细地规定了联邦议会内阁制和邦议会内阁制.印度议会内阁制的核心是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向议会下院负责,一旦部长会议不受议会过半数信任,则必须集体辞职或者请求总统解散议会重新大选.印度宪法同时设立总统作为行政首脑和国家元首,但必须依照总理和部长的建议行事,总统“统而不治”.但在出现悬浮议会——没有任何政党获得议会过半数席位以及出现政府信任危机的时候,总统是否必须接受已经不受议会信任的部长会议的意见,印度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印度也没有遵循英国议会内阁制惯例——解散议会重新大选,这留给印度宪法实践诸多难题.

公务员制度本为行政法的内容,但印度宪法专编(第14编)规定了公务员制度,因为640万印度公务员是印度议会内阁制高效运行的基础.印度公务员范围较广,除民选政治家、军人和国有企业之外的所有政府雇员(含法官)均为公务员.印度宪法设立权威独立的联邦和邦公务员委员会分类管理公务员,宪法同时规定了公务员的程序性权利.

悬浮议会的出现以及政府不受议会信任的时候总统的权力问题是印度议会内阁制晚近发展的重大议题.印度宪法现行的实践是,如果出现悬浮议会(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或政党联合获得过半数的席位),总统则给予可能获得议会过半数信任的政党或政党联合一定的时间,使其努力获得议会过半数信任,若获得议会过半数信任,则组建政府;政府在施政过程中如果出现信任危机,总统也是给予不受议会信任的部长会议或其他政党机会,使其获得议会信任,如果经过努力仍无法取得议会信任,则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其原因是印度属于发展中大国,经不起过于频繁的大选.1985年第52次和2003年第91次“反叛党法”修正案是针对议会党员叛党造成政府频繁更迭所出台的应对措施,该修正案规定若议会党员叛党则将丧失议员资格且在本届议会剩余期限内或至该党员被重新选为议员之前不得担任有薪水的政治职务,反叛党法问题也是*独大时代结束后印度议会内阁制所遇到的新课题.

如果说宪法基本权利、议会内阁制印度更多地是学习或移植外国的宪法制度,那么印度联邦制则具有更多的“独创性”.一方面印度宪法非常详细地划分了联邦和邦之间的立法权限,因此印度属于联邦制无疑.同时又设计了诸多有单一制特色的制度,如经联邦院同意,联邦可以针对邦的立法事项进行立法、在邦无法依照印度宪法运行的时候可以直接对邦实行总统治理(第356条)、财政税收分权中联邦占更大比例以及统一的执法体系和统一的法院体系等等,所以也有人说印度联邦制是有联邦制框架的单一制模式.

印度紧急状态条款虽然没有规定于联邦制度中,但它对联邦制度影响非常大——在特定情形下联邦制可以转变成单一制.印度的紧急状态分为三种——全国紧急状态,即战争、外敌入侵和武装叛乱而宣布的紧急状态;邦紧急状态,即邦无法依照宪法治理所宣布的紧急状态;财政紧急状态,即发生财政危机时候宣布的紧急状态.全国紧急状态既影响联邦制也影响宪法基本权利,而邦紧急状态和财政紧急状态则主要影响的是联邦制——邦的权力完全被*取代或受*限制.

1992年第93次和第94次“潘查亚特宪法修正案”和“市政自治机关宪法修正案”是印度联邦制度晚近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向,是印度宪法完善地方自治的重大举措.传统联邦制为两级分权——联邦和邦(或州)之间的分权,但在确立地方自治宪法制度的时候,则出现*分权倾向.第93次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农村自治机关——*潘查亚特的框架性制度,第94次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城市的三种自治机关机关——市政自治机关(Municipal Corporation)、市政委员会(Municipal Council)和那加潘查亚特(Nagar Panchayat)的基本制度,但地方自治的立法权属于邦,因此邦如何细化第93次和第94次宪法修正案以及邦是否愿意下放权力成为地方自治能否成功的关键.印度现实中的地方自治不尽人意,地方自治与“低效率和腐败”基本上是同一个词.

亚洲、拉美和非洲很多国家战后不久纷纷走向威权主义或*道路,但印度*宪政制度60年屹立不动,这对世界*法治发展是一个重大的贡献.但印度*质量低,政府低效、腐败横行,其实现现代化(主要是工业化)方面成绩并不如人意.阻碍印度发展的内在原因是其公平竞争机制的缺失,继续推动经济自由化参与世界公平竞争,形成一支强大的印度中产阶级是印度宪法从共和宪法走向*宪法的根本之路.

虽然宪政的根基在于工商业文明以及强大的中产阶级,但法律职业人的素养是宪政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开始于1855年孟买的爱芬斯托学院(ElphinstoneCollege)的印度近现代法律教育至今已有158年,现在规范印度法律教育的最重要法律文件是1961《律师法》,该法授予印度律师委员会监督法学教育,并授权其认可印度的法学院系的权力.1961年印度《律师法》规定的学制为后本科的3年制法律教育,与美国的体制基本相同,但从1987年在班加罗尔(bangalore)建立印度国家法律大学(National Law School of India University)开始,印度又开始了后高中的5年一贯制法律教育学制.如今印度实行3年制后本科和5年制后高中并行的学制模式.印度法律教育的管理体制和学制应该说是科学的,但印度法律教育的质量则非常令人担忧,生源质量差、法律教师待遇低和法学院硬件设施落后都制约了印度的法律教育,这也是印度有宪法却只有低质量的宪政的原因之一.

第二篇本科法律专业论文样文:法官素质养成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做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重中之重就是加强队伍建设.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全面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日益凸显,如何通过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建设,为公众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服务,为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不仅是司法管理者需要思考的问题,也是法学研究者应当进行理论探索的问题.为此,有必要对法官素质及其养成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

论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语.正文由七章(第2章至第8章)构成.

第2章是法官素质养成的基本范畴.本章首先分析了素质和法官素质的基本内涵.然后,从政治素质、专业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人文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阐述了法官素质的结构体系,并从业务素质养成的角度分析了法官素质结构的内在关系.在此基础上,该章分别研究了法官素质养成的价值目标、养成的路径、养成的阶段以及素质养成的影响因素等问题.

第3章是法官政治素质养成的理论分析与制度创新.本章首先阐释了法官养成良好政治素质的意义以及法官政治素质养成的方式.然后,以美国、英国和德国为样本,对法官政治素质的域外情况进行了考察,并对我国法官政治素质养成的目标和基本要求进行了阐释.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该章从政治素质培养起步较晚、培养制度不健全、政治素质养成缺乏考评机制等方面分析了我国法官政治素质养成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制度创新的构想,包括将法官政治素质的培养提前至法学教育阶段,完善法官政治素质的培养内容和方式,建立高水平的法官政治素质培养师资队伍以及构建法官政治素质的考评和激励机制等.

第4章是法官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与养成模式.本章首先分析了法官专业素质的司法价值,并从信仰法律、精通法律、法律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等方面阐释了法官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然后,对国外法官专业素质要求进行了解读.在此基础上,从法学教育、法官培训、法官自学等方面分析了我国法官专业素质养成存在的弊端,并提出了提高法官准入的学历层次、完善高校法学专业知识的培养制度、改革法官在职期间专业知识的培训制度、建立法官专业素质养成的激励机制等完善构想.

第5章是法官业务素质的基本标准与培养路径.本章先从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事实认定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等方面阐述了法官业务素质标准.然后,解读了法官业务素质养成的路径以及该种素质的培养内容和方法.在理论阐释的基础上,该章反思了我国法官业务素质养成的现状,并从强化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改革法官遴选制度、改革法官业务素质教育培训制度、完善法官晋级晋职制度、建立法官交流任职制度、完善法官业务素质养成的奖励制度以及构建法官业务素质评价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改革路径.

第6章是法官职业道德素质养成的理论诠释与实践探索.本章首先分析了法官职业道德的特点以及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路径.然后,从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形象、坚持司法为民、确保司法廉洁等方面对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素质要求进行了解读.在此基础上,揭示了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素质养成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增设法官从业前职业道德素质培养的课程与训练、完善法官在职期间的职业道德素质培养制度、创新法官职业道德修养的引导机制等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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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是法官人文和心理素质养成的理论与构想.本章在对法官人文和心理素质的理论进行阐释的基础上,从人文素质有待提升、心理素质普遍不高等方面对我国法官人文和心理素质现状进行了评析.从提升法官人文素质的措施、改善法官心理素质的路径等方面提出了促进法官人文和心理素质养成的构想.

第8章是法官素质养成保障的基本理论与制度改革.本章首先从维护司法独立与公正、促进司法廉洁、防范司法腐败等视角阐述了建立法官素质养成保障制度的必要性.然后,分别解读了法官素质养成的物质保障、职务保障、监督惩戒保障的基本理论,分析了我国现行保障制度的弊端,并提出了制度完善的设想.

第三篇本科法律专业论文范文模板:改革开放以来湖南高等教育发展研究(1978-)

教育关乎国民素质的高下,决定国家各项事业的兴衰及生命个体的全面发展,任何怀有希望的民族,都必须重视教育发展.作为教育顶级阶段的高等教育,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论文选取湖南省为个案研究对象,该省位于中国内陆腹地,湖湘文化源远流长,可视为中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的典型代表.本文试图运用历史文献法、调查访谈法、图表统计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历史学、政治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多学科角度,深层次解读湖南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生态,为探析改革开放以来湖南高等教育的历史演进作必要的铺垫;在此基础上,探讨湖南高等教育与区域经济、湖湘文化、社会流动的内在关联;将改革开放前、后的湖南高等教育进行纵向比较;将湖南高等教育与邻近的湖北、江西两省的高等教育进行横向比较,从而凝炼出湖南高等教育发展的个性特征;评析湖南高等教育的绩效,总结其历史经验,展望其未来发展,以期在全球化背景下为条件类似的其他省区的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理论参考和政策借鉴.论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

绪论部分包括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研究时限及相关概念界定、研究现状述评、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论文创新与不足之处.该部分重点在于介绍相关研究现状并对其进行客观评论.

正文分为七章.第一章主要论述了改革开放以来湖南高等教育的历史演进.首先,论文从历史根基、社会氛围、人才压力及政策保障等四个层面阐述湖南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生态;在此背景下,详细考察湖南高等教育的历史演进.遵循共和国教育发展的历史轨迹,论文将湖南高等教育发展分为拨乱反正(1978—1984)、探索改革(1985—1991)、深化改革(1992—1998)及“弯道超车”(1999至今)等四个历史阶段.

第二章主要探讨湖南高校的办学定位问题.文章以办学定位为视角,论述了湖南大学独具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抽样选取湖南18所本科院校的发展规划文本,探析湖南高校办学定位中存在的问题;在详细剖析存在问题的前提下,探寻湖南高校办学定位的路径选择.

第三章探究了湖南高等教育与区域经济与湖湘文化的双向互动.研究得出:湖南高等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有着极强的正相关性;长沙“堕落街”与“岳麓山大学科技园”是高等教育与区域经济密切关联的典型案例;湖南高等教育与湖湘文化之间交互耦合,共生共存.

第四章主要探究高等教育与社会流动的关联.论文首先介绍社会流动的相关理论.接着,论文从宏观角度研究,指出:在“精英”时代,高等教育是实现社会向上流动的最佳途径,在“大众化”时期,高等教育实现向上流动的功能大为减弱.最后,文章以湖南理工学院三个时期的毕业生就业为例,微观剖析高等教育与社会流动之关联.

第五章探析了湖南高等教育公平问题.文章介绍了公平及高等教育公平的理论;从高等教育的起点、过程和结果三方面对湖南高等教育的不公进行现状考察;在此基础上,探讨湖南高等教育公平之路径.

第六章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从教育属性、人才培养、战略地位、管理体制、发展模式及投资方式等方面纵向比较改革开放前、后的湖南高等教育;进而将其与邻近的湖北、江西两省的高等教育进行横向比较;以此为基础,凝练出湖南高等教育发展的个性特征.

第七章论述了改革开放以来湖南高等教育的绩效问题.首先,论文从宏观层面解析了湖南高等教育所获得的辉煌业绩;接着,以吉首大学为例,从微观层面探析湖南高等教育所取得的绩效;最后,对湖南高校所取得的骄人成绩进行一番客观评价.

结语部分主要总结湖南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经验与教训,强调指出:高等教育不能成为政府机构的附属物;高校办学要科学定位;高等教育要稳步发展、“本土化”发展;并探讨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湖南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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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本科法律专业论文范例:法学教师群体之角色冲突研究

从法学教师群体的历史生成及其现行角色规范要求来看,法学教师的处于教育场域、科学研究场域、公共决策场域和法律实践场域的交集之处,其角色发展和演变反映着整个法律职业乃至国家治理结构和模式的宏观演化.然而,在当下中国法治建设全面进入深层改革的历史契机面前,法学教师群体却陷入了社会认可度下降、公共影响力弱化和自我工匠化等严重的角色困境,而角色冲突很可能是导致上述角色困境的根本原因.

角色冲突是社会科学角色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国内外的社会学、教育学和心理学领域都有对于角色冲突的研究,但国内外已有文献尚未有直接以法学教师为对象展开的角色冲突研究.在较大规模实证调研的基础上,试图证实以下基本研究假设:法学教师群体中的角色期待与角色实践之间的激烈冲突;上述角色冲突全面表现在角色间冲突和角色内冲突等各个层面;通过合理的角色重构有可能使法学教师群体摆脱上述角色冲突,回归角色理想.

以天津现有10所法学院系任职的210余位专任法学教师为核心调研对象,对涉及法学学生、法律职业共同体、公共管理机构、一般社会主体等5大群体的972人次进行了调查,并与其中的98位受访人进行了深入访谈.在数据统计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以教育教学、法学研究、公共决策和法律实践四大角色维度为核心指标,建立了社会各群体对法学教师理想角色期待模型和实际角色完成状况评价模型.

通过两个量化模型的对比印证了对现代法学教师面临角色冲突的观察假设,同时反映出诸多角色困境根源于其四大核心角色的角色间冲突和角色内冲突.从公共决策场域的两大核心资源的失衡出发,分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逐一论证了导致法学教师角色困境产生的社会结构性原因、制度性原因和个人选择因素.通过对法学教育理念、人才培养定位、法学教师准入资格、教育教学方法、法学教师工作业绩评价体系和法学学生影响力等方面的综合改进,有望重构一个符合社会期待的法学教师职业群体,使其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发挥应有的作用.图41幅,表48个,参考文献183篇.

第五篇本科法律专业论文范文格式:中国检察官制度研究

当前,中国正在建设法治文明、推进司法改革.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大明确了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体现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应对加入WTO对我国司法制度提出的挑战,对现行司法制度,包括检察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以期建立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检察制度,是十分迫切和必需的.在推进检察制度改革的同时,作为检察制度主体的检察官,同样亟待有一套相关的制度加以规范.任何一项好的制度,只有当处于其中的人是最好的时候,它才能呈现出最好的状态,因为,人是一切制度实践和运行好坏的决定性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要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正义,国家就必须确立一套科学的、完善的、符合检察制度规律和特点的检察官制度,保证有一支职业化的、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来正确适用法律、忠实履行职责.本文从检察官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结合国内外有关的理论和实践,以九章的篇幅,注重阐明检察官职业化、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检察官职业道德和检察官选任等的重要意义,分析了当前我国检察官制度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和弊端,并对我国检察官制度的创新、改革和发展,提出了可行的制度设计和理论构想.

第一章是检察官制度概论.笔者认为,所谓检察官制度,是国家对检察官实行科学管理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检察官的选任、奖惩、考核、培训、职责、权限、职业道德、职业保障等.在对我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介绍和反思的基础上,指出中国检察官制度目前存在检察官管理模式行政化、属地化、检察官职业化程度偏低、检察官保障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最后在明确检察官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为了“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前提下,对我国检察官制度改革创设了指导性原则.

第二章是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是检察权运行的首要原则,也是现代检察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性原则.由于检察权具有司法性、行政性等特征,检察院及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成为我国的必然选择.笔者认为,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前提下,正确协调“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关系,是检察官充分行使检察权(法律监督权)的前提.同时,本章还分析了中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所面临问题,并对独立行使检察权制度的建构提出了前瞻性的设想.

第三章是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法学理论与实务界所面临的一个检察改革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因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基本保障之一,也是检察机关谋求自身可持续发展的一条根本路径.通过对西方国家检察官职业化的考察比较,和对我国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构想,笔者对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审慎地提出了一系列我国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新的制度构想.

第四章是检察官职业道德.检察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检察职业道德是检察官在从事检察职业活动中处理各种法律、人际、社会关系,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在介绍和分析了古今中外关于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以及检察职业道德的规定、规范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强化检察官职业道德素质是检察职业道德构筑的关键所在,只有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培养检察职业道德,才能使检察官按照“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要求不断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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