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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计算机软件开发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28

计算机软件开发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计算机软件开发论文范文参考:计算机软件整体保护模式之探讨
  2. 第二篇计算机软件开发论文样文:辐射医学应用中的计算机软件开发
  3. 第三篇计算机软件开发论文范文模板:软件拆封许可研究
  4. 第四篇计算机软件开发论文范例: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与超越
  5. (一)在本文的第一章,笔者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和对比研究法对软件立法的全景进行了系统的整理.
  6. (二)本文的第二章集中探讨了软件的可版权性以及软件版权面临的障碍与挑战.
  7. (一)在第三章,笔者介绍了版权保护技术在软件领域的运用,并对国际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还对中国立法的改进进行了讨论.
  8. (二)本文的第四章对软件版权保护期限的设置提出了质疑,认为应当进行大幅度的缩减.
  9. (四)本文在第六章中对此前没有引起太多关注的软件登记制度进行了研究,并对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寄予了希望.
  10. (一)本文第七章同时采用历史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对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软件专利立法从纵横两个角度进行了对比分析.
  11. (二)本文第八章集中探讨了中国的软件专利立法,并对软件可专利性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12. 第五篇计算机软件开发论文范文格式:软件技术的哲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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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计算机软件开发论文范文参考:计算机软件整体保护模式之探讨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是随着计算机硬件发展与软件产业化而出现的.计算机软件的使用与复制粘连在一起,打开了版权法保护的通道.在美国的推动下,其他国家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即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采纳了这一建议.但是,在保护深度与保护内容上,版权模式无疑是无能为力的.随着计算机软件的主导性越来越强,软件专利逐渐成为可接受的保护模式.由于国际公约并没有封锁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美国与欧盟逐渐在审查标准中放开了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化.这两种模式的冲突与重合成为摆在各国面前的艰难抉择.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不违反相关的国际公约,尤其是TRIPS协议的原则下,依据我国国情,不但能在目前有效地保护软件,而且为可预见的未来提供软件保护线路图、政策、策略或战略的思路或参考.

本文将理论与实践结合,除摘 要 与导论外,另分四章,其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主要阐述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之确立.随着个人计算机时代的到来,计算机硬件的价格越来越低,计算机应用越来越多,用户的同质化需求越来越多,很多新功能的实现均需要计算机软件的支持,这就使得一款软件可以为不同用户提供便利.复制就经常成了个人用户降低成本的选择.美国采取版权保护模式就是为了应对非法复制带来的挑战,并受到了当时流行的法经济学的影响,考虑到版权国际公约搭建的平台能够为其计算机软件提供跨地域的、免程序的、低成本的保护,借用版权法模式更能比较容易地实现效果.在欧盟,由于其成员国已经采取国际惯例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欧盟的指令只在作品保护期限、作品独创性与作品的反向工程方面更加注重公共利益的维护而已.日本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曾一度有专门立法的动议,但是迫于美国的压力,日本只得采取与美国一致的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早期保护模式统一于版权模式上,无论是通过外交手段,还是通过内部协商方式.这一统一的后果是将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模式视为固有模式或者公理,其他任何保护方式,都必须有充分而正当的理由,这就确定了保护惯例,增加了以其他模式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论证与说理困难.

第二章主要检讨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模式.采取版权保护模式是立法拟制技术的杰作.计算机软件在整体上是智力成果,并具有文字作品的部分特征,与版权法的结构模式有契合之处.由于具有可读性、可复制性与产业价值,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模式就应运而生,成为各国立法与国际公约将其纳入文字作品的不二选择.但是,计算机软件不仅具有作品性,还具有实用性,而且实用性是其价值的主要方面或者最终目的.将计算机软件纳入到版权范畴后,要么会使得计算机软件的主要属性被忽略,要么会使得版权不可避免地延及到非艺术性方面.这都不是版权法所追求的,也违背了版权法的基本教义.计算机可机读性的程序部分是其发挥功能的主要内容,但却无法为人所知晓.如此以来,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人通过计算机软件的市场投放行为就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而公众在这一对价关系中获得的只是毫无意义的数字串.这不符合社会消费所遵循的知情原则,也不符合版权法所追求的二元价值目标.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还具有如下问题:无法兼顾实用功能与艺术性、权利体系覆盖过宽、保护期限过长、权利义务设计不均衡与版权模式破坏其他保护模式等.

第三章主要检讨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模式.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模式是为了增强软件的行业竞争力而发展起来的.由于早期计算机软件以简单的数值计算为主,其所使用的算法规则简单且缺乏组合性与创造性,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尚处于孕育或新生阶段,独占性效力较强的专利模式无法建立.随着软件产业应用领域的拓宽,软件在生产、生活中的巨大价值被发掘,软件技术领先的美国就希望利用专利的高强度保护来巩固与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逐渐发展起来.在应用层面上,计算机算法指导机器运行,能够得出有益的结果,作用于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产生性能上、质量上、效果上的显著变化,那么完全可以认为这些算法是完成一项技术的步骤与环节.即便是其具有算法的某些特征,也不会因此而影响到算法组合的可专利性.这就论证了专利保护模式的可行性与正当性.但是,计算机软件的技术认定存在着模糊与不确定之处:计算机软件是否构成技术需要专利政策作出规定;计算机软件所表达的内容并不完全与技术领域相关:技术问题与技术效果的认定需要专利说明书等辅助文件,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策略的不足,以及对技术效果与实现技术效果的手段的不当混淆,增加了认定难度;最后,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发明方案是否利用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而不是利用了人为规则,也是一个难以判断的问题.在实践中,与硬件形成松散型结合的软件是难以专利化的,为了应对专利保护模式的发展,技术效果与有用性就成为司法采取的权宜之计.不过,计算机专利保护模式也存在着一些弊端,比如并不是所有的计算机软件都能够获得专利授权,也并不是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所有内容都能够纳入专利权范围,计算机软件的先使用会影响到专利审查的新颖性判断.专利法的审查与授权程序的繁琐与时长也会影响到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的合理性.

第四章针对问题提出软件保护模式的完善建议.立足现实国情,计算机软件产业发展整体水平处于跟随阶段,这就决定了中国的软件政策应当是鼓励软件知识共享,促进与软件相关的基础知识的交流,提高软件知识积淀.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的分析应当站稳两个基本立场,一是计算机软件构成部分的“二分法”,二是计算机软件的分类保护.计算机相关文档更符合作品的要求,计算机程序则更符合具体技术方案的要求.实现共享目标的政策应当是鼓励基础性软件公开源代码.对计算机文档而言,专有软件的相关文档属于技术秘密的,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保护,使用者对专有软件的相关文档可以进行反向工程,但应当满足:直接目的是对他人的计算机软件进行分析、评价、用于教学或在计算机软件的基础上创作新的计算机软件,且反向工程过程中复制的他人计算机软件不能进行商业利用;具有独创性的公开软件的相关文档是文字作品,享有版权保护.对计算机程序而言,授予专有程序专利权应当结合该计算机程序运行的通用硬件条件;公开软件的源代码公开6个月内,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视为不丧失新颖性;授予计算机程序专利权应当综合审查发明方案特性,并满足创造性、新颖性与实用性的要求,但权利人主动放弃权利的除外.对开源软件而言,具有独创性的开源软件的相关文档是文字作品,享有版权保护;以开源软件的实质性部分申请专利或者作为技术秘密、作品予以保护的,任何利益相关人有权提出无效主张;开源软件侵犯专有权利的,专有权利人有权通知开源软件的发起人,并可主张在3个月内删除侵权内容,否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设计了一个博弈格局,在利益诱导上偏向公开源代码的计算机软件.

通过检讨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可以发现:我国现有的软件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是版权领域里的软件保护有过当之嫌,而专利领域里的软件保护或有不足.为此,应当站在计算机相关文档与计算机程序相分离的立场上,推进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的完善.以鼓励开源共享为宗旨,设置比较合理的博弈机制,引导软件开发者的行为,对于中国软件业的发展将是非常有利的.

第二篇计算机软件开发论文样文:辐射医学应用中的计算机软件开发

放射性药物生物动力学数据分析及内照射剂量计算和组织中植入种籽源的剂量分布,一直分别是核药学研究、新药物开发和肿瘤介入治疗中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编制了三个计算机软件:INDFIT 1.0、BIKNC 1.0和ITPSS 1.0.

INDFIT 1.0以隔室链为基础,采用逐步剥离最小二乘法,实现生物动力学数据的自动分析.分析结果包括相关器官对药物吸收、廓清的速率和相应份额以及药物在相关器官中的滞留量随时间变化的数学表达.

BIKNC 1.0以隔室模式为基础,实现了相关源器官中与药物注入量相应的衰变数及其对靶器官剂量的计算,最后可给出有效剂量以评价药物注入量对受检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

利用实际生物动力学实验数据,对INDFIT 1.0和BIKNC 1.0进行了验证,得到满意结果,一定程度上说明所研制的软件合理、可信,可供实际应用.

目前肿瘤介入治疗常用种籽源有~(125)I(6711型与6702型)、~(192)Ir和~(103)Pd.为获悉种籽源植入后在肿瘤及其周边组织中吸收剂量分布.本文编制了“种籽源治疗计划系统”ITPSS 1.0.该系统以单个种籽源的剂量分布为基础,利用“线性叠加法”给出多个种籽源迭加的剂量分布;包括上述类型种籽源单平面均匀分布或非均匀分布的等剂量曲线和多平面分布的等剂量曲面.待临床试用、进一步完善后,有望推广应用.

第三篇计算机软件开发论文范文模板:软件拆封许可研究

计算机软件在经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业秘密法等多重保护手段选择后,现在主要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既然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那么许可使用自然是软件著作权发挥其作用的必然选择.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软件许可使用的具体表现呈现多样化:“拆封许可合同”;“点击合同”;“鼠标点击合同”;“点击包装合同”;“网站包裹契约”;“网络拆封包装合约”;“网站包装合同”;等等.无论该合同形式如何变化,或者对该合同的承诺具体手法如何变化,软件许可使用合同在新的历史背景下都还是没有改变其发展之初的经典形式——拆封许可.在今天,这种形式依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是计算机软件等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对其作品进行使用的基本形式.

但是,如此大量的拆封许可存在于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终端用户,而且与著作权关系如此紧密(因为计算机软件拆封许可常常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正),却少有人对此进行系统论述.到现在为止,部分学者主要对拆封许可的效力进行一定笔墨的论述1.国外学者,不但关注拆封许可合同的效力,还关注拆封许可合同的发展历程、拆封许可对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首次销售原则等的影响.2相对说来,美国学者论述更为深入.但是,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与我国成文法立法体系在对待此问题上存在较大差异.在美国,著作权法是联邦法,而合同法是州法,存在州法和联邦法的法律位阶问题.在我国,著作权法和合同法都是民事法律,都属于特别法,法律位阶一样.同时,我国软件产业近年来也取得长足进展,软件等数字产品的发展一样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所以,系统地、更深入地研究软件拆封许可很有必要.

本文通过文献研究、实证研究、定性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对软件拆封许可进行较为深入的论述.本文文献除了中文著作和论文外,还有英文著作、论文和法条或条约的的中译本,同时还大量阅读了国外关于软件拆封许可的英文论文、案例,从而把文章建立在比较详实文献资料基础之上.就案例而言,国内案例少于国外案例,软件拆封许可也主要是在判例中得以解释.根据知识产权法,特别是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对软件拆封许可在理论上澄清.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比较分析其他国家在软件拆封许可问题上的态度有助于我们完善相关制度.

全文正文共计六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软件拆封许可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自从软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来,它就是一种数字作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这种数字作品的使用就与传统作品的使用方式差异日渐扩大.现在已经发展出点击合同、鼠标点击合同、点击包装合同、网络拆封包装合约等多种形式.许可与许可合同本是不同的概念,但是在上述软件许可使用的具体表现形态中,许可、许可合同以及许可证几乎成为一个概念.然后对软件拆封许可的性质进行了界定:一种软件交易合同、一种格式合同、一种自力救济行为.

第二部分探索了软件拆封许可的缘起,并追踪了软件拆封许可的发展历程.笔者从软件进入著作权视野开始发现,软件作品对著作权法理论形成一定的冲击:软件重功能性而不是文学艺术价值;软件常常借用技术措施控制他人接触和使用作品.因此,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似乎“失败”了:因为软件的核心在于其思想和功能,但是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的重要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在技术发展和重激励的导向下范围备受争议,扩大合理使用范围的呼声日强;首次销售原则在网络空间已经没有适用的空间.软件盗版猖獗,软件开发商防不胜防.所以,拆封许可作为软件开发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选择,用来反制著作权法在保护软件上的不尽人意处,且逐渐成为商业惯例.今天软件拆封许可已经发展到闭源软件的拆封许可和开源软件的通用许可形式.

第三部分审视了软件拆封许可在发展过程中所引起的争论和病诟.当今,人们对软件拆封许可所产生的争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软件交易是许可还是销售.在拆封许可中,软件著作权人明确在合同中声明,软件交易为许可,以保护其著作权;在转让所有权的含义上,软件著作权人认为软件交易界定为销售极为不利于其利益保护.第二,软件拆封许可中充斥许可方权利滥用现象.如禁止反向工程、随意诉讼软件作品利用人、违反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软件终端使用人的权利.第三,拆封许可和技术措施的结合扩张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拆封许可确定的软件作品使用人的权利范围得到技术措施的进一步加强.第四,当今软件拆封许可主要不但界定双方权利于义务的范围,而且控制软件作品使用人的使用行为.在传统软件中就已经具备该特点,在开源许可证中这一特点并没有消除.

第四部分对软件拆封许可的效力做出正面回答.对于软件拆封许可的效力经历了整体效力质疑到部分条款效力质疑的发展过程.笔者认为,软件拆封许可的效力应当从合同法、著作权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综合考虑,从任何一方面来评判软件拆封许可合同的效力都是片面的.由于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上是作品使用人在许可使用外的正当合法使用作品的最为重要的理由,所以本文专门就软件拆封许可限制合理使用而产生的效力问题进行论述.

第五部分考虑软件拆封许可未来走向所应秉持的基础.首先,公共领域和合理使用是讨论软件拆封许可未来走向不得不考虑的两个理论问题,他们有利于对处于软件开发商借助技术措施、经济实力和法律等资源扩张其权利形成一定的制约作用.至少在理论上,公共领域具有居于著作权法的核心、抵制不适当扩张著作权的理论说明和对著作权机制的评价功能.其次,虽然对于著作权限制有多种制度,但是合理使用制度由于自身所具有的弹性会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等发展而发展,软件拆封许可也应当根据合理使用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完善.第三,要完善软件拆封许可,首先就应当让软件拆封许可回归其原来的名分——许可协议.相反,如果把拆封许可界定为所有权转让意义上的销售,那么这既不符合著作权法上关于著作权使用的常见形态,也不符合软件拆封许可这一术语本身.也只有在这个方向,开源软件作为当代使用范围越来越大的软件拆封许可,与传统软件拆封许可一起才能得到真正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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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认为实践中软件交易宜还原其本来面目——许可,而不是销售.从交易动态看,软件交易的重要因素,如谈判、许可时间和付款方式、许可范围、大众消费条款和个性消费条款、发行方法、持续关系等都可判定该交易为知识产权许可.从“物”的含义角度看,软件不同于传统民法上对物的理解,各国一般不把软件交易视为物.虽然软件交易中还存在处分行为,但是该交易为许可授权是不存在争议的.另外,由于开源软件许可证日益流行,且与商业软件有结合的趋势,所以发挥开源许可证组织的作用,完善开源许可证对于实践中许可证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总之,本文的逻辑结构就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提出问题前,对拆封许可本身以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在认识这些基本问题之后,笔者探索了拆封许可的发展史,对于今天世界各国选择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进行澄清.但争议也就此产生,因为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有利有弊,在今天发达的网络技术情形下,计算机软件交易是许可还是销售许可与控制的关系如何对此,自然而然地提出其效力问题,最后文章在理论和实践上提出完善拆封许可的思路.

本文创新之处:第一,本文第一次就软件拆封许可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地进行论述.我国就软件拆封许可的论述目前主要局限于其认定、效力的论述,而其性质、历史发展、限制使用人权利、如何完善等鲜有论及.第二,本文就软件受著作权保护的过程进行了深入分析.软件自从产生之除就遇到采用什么方法保护的问题.计算机软件一开始主要是专门用户的*产品,与计算机一起受合同的保护,后来软件独立出来后又经历了商业秘密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制度的保护.这对于今天盛行的拆封许可的认识具有重要作用.第三,本文认为我们不但要秉持合理使用和公共领域的基本价值,而且可利用一些开源组织在软件开发上的自由理念来完善拆封许可.人们今天对拆封许可问题的批评主要在于拆封许可拟定人借用该合同肆意修正知识产权法,且利用技术措施来限制软件作品使用人的权利.由于开源软件也有商业化运作的趋势,把商业软件(闭源软件)的强限制与开源软件的弱限制结合起来,有利于制定科学合理的拆封许可合同.

本文不足之处:一、由于笔者只能看懂国外的英文资料,对于德语、法语等关于拆封许可的资料不能阅读,且翻译资料也很少,所以,本文主要建立在中文和部分英文文献基础上,未能吸收世界各国对于该问题的认识营养.二、软件拆封许可是一个与著作权法、合同法联系紧密的问题,还涉及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重要的是软件本身就是一个日新月异的技术,一方面要掌握相关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还要关注软件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使用情况.所以,文章有些论述可能落伍了.

第四篇计算机软件开发论文范例: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与超越

目前,计算机已经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社会生活.其中,计算机软件技术的作用正如日中天.现行的软件版权保护体系广受诟病,对此,本文的序言开门见山的提出,应该对存在先天不足的软件版权保护不离不弃,要在坚持中改进,并在改进中坚持.在笔者看来,软件的版权保护和专利保护的性格特征都非常鲜明,其优缺点也同样明显.软件的专利保护本身并非最佳选择,顶多算是现阶段的一个次优选择;但本文大胆的预测,软件保护迟早都会实现可专利化.正是上述初步的认识和思考启发了笔者的基本写作思路,并由此展开了本文的分析和论证.

本文以一个简短的序言引出论述,全文分为上、中、下三编共八个章节,凡十七万言.

一、本文上编的关 键 词 是回顾与反思,主要是对现有立法的回顾,并着重对软件的版权保护进行了剖析.

(一)在本文的第一章,笔者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和对比研究法对软件立法的全景进行了系统的整理.

笔者首先回顾了人类社会计算工具以及计算法则的变化.从上古时代起,人们就开始“结绳记事”,此后,人类日渐进化,社会生活也越发复杂,生产和生活需要进行各种精准的计算.为了完成这些日益复杂的计算,各种计算机械如同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历史发展的轨迹中.从早期最原始的算筹到工业革命时期的机械化计算尺,进而到现代的计算机,计算工具的发展对人类社会的进步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此后,本文将目光投向计算技术中的一个特定目标: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历程.从早期的结绳规则到杰卡德编织机中密密麻麻的穿孔控制卡片,再到凭借pc-dos一举崛起的微软,本文着力探讨的计算机软件,其力量已经为世人所瞩目并独立于计算机硬件本身成为一个单独的发展分支.其实,早期的计算机并没有严格区分软件和硬件.早期计算机的唯一功能就在于完成大规模的运算,而这种运算本身并不需要多么复杂的控制技术.在这个时期,计算机被作为一种替代人力进行庞大运算的工具而加以使用.除了运算,计算机不需要完成其他功能,也就无须对硬件进行复杂形式的操控,相应的,也就缺乏对软件的需求,这一时期的计算机技术实际上就是计算机硬件技术.因此,在很长的一个时期里,软件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硬件革新的迅猛势头.

20世纪1970年代中期,个人电脑(PC)登上了历史舞台.这个并不起眼的小家伙此后深刻的改变了人类社会生活的每个层面,而为他提供动力的正是计算机软件.方便易用的软件开始帮助人们高效率的完成那些异常繁琐的各种工作,而人们的各种需求似乎在一夜之间被引爆,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领域要求的软件实现了一日千里的突破性增长.而用户经济效益大幅提高的同时,软件行业的收益也随之水涨船高.此后,软件的发展渐入佳境.时至今日,软件滞后于硬件的格局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随着软件的频繁升级,硬件的发展开始滞后于软件.根据笔者的观察,如今的态势已经发生了悄然的变化,软件主导硬件发展,硬件支持软件进步的格局已经形成.

在上述发展过程中,硬件和软件都先后产生了对于法律保护的需求.计算机硬件技术由于和工业应用天然的共通性选择了专利保护.而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受制于单纯的思维方法不受专利保护的传统理念,软件的专利保护一直障碍重重.在丛丛迷雾中,美国国会“国家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委员会”(CONTU)在其提交的《CONTU1978年报告》中指出,计算机软件不具备可专利性;而将计算机软件吸收进版权法的现行体制中则是可行且合理的.美国最终在这个报告的基础上修改了其版权法,并开启了为计算机软件提供版权保护的大门.

本文并没有停留在历史事实的表面,而是对美国选择通过版权保护软件的原因进行了剖析.根据法经济学的观点,法律的效率价值高于公平价值,显然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就应当成为美国的首选.因此,美国的选择并非偶然.

考虑到中国的版权立法受欧洲的影响比较深,本章还专门对欧洲软件版权立法进行了研究.此外,日本曾经提供了一个单行立法的范本,虽然最后在美国的压制下折戟沉沙,但仍然引起了笔者的重视.在本章的最后,对国际组织的几个软件版权条约进行了讨论.虽然,这些条约大部分并没有真正施行,但笔者坚持认为其中的内容充满了理性和智慧.

(二)本文的第二章集中探讨了软件的可版权性以及软件版权面临的障碍与挑战.

在版权体系中,软件获得版权的前提是软件成为作品.因此,当软件进入版权视野的时候,首先直面的问题就是对作品概念的重新理解和诠释.为此,笔者首先对“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意蕴进行了探讨.在版权的疆域中,基于“思想”和“表达”的二分确定了版权抽象理论体系中的基本原则:版权只保护思想的表现而不保护思想本身.没有外在形式的智力活动结果都应当被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而各种智力活动结果的外在形式都有可能成为版权的保护对象.各种作品必然是某种思想的具体表达,但思想的表达未必一定是作品.这就意味着,并非任何内容和形式都能得到版权法的护佑,何种内容和形式受保护,二分法似乎并没有提供现成的解决方案.因此,笔者继而对版权理论中界定作品外延的另一条逻辑主线“实用/非实用二分法”进行了研讨.就思想的表现形式而言,具有功能性和实用性的表现形式归专利法保护,不具有功能性和实用型的表现形式归版权法保护.根据这两个“二分法”,笔者将作品的本质可以概括如下:作品是思想对外的非实用性表达形式.

根据这样的理解,就出现了一个困惑:软件是功能性的表达形式,其价值主要存在于功能的执行.如果径直套用传统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和“实用/非实用二分法”规则,版权势必开疆拓土渗入专利的传统领地.这个问题如何解决本文没有想当然的回答这个问题,而是仔细分析了软件作品的概念及其特征,并指出软件存在形态分离、组成架构分离、价值功能分离,这正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软件在其源代码形态,是用字母、数字及符号等表达出来的.虽然这种编程语言的表达有自身特殊的语法规则,但与文字作品的表达并无本质差别.软件的文字性的代码表达决定了软件的这一表现形态完全能够满足版权法中对常规文字作品的要求,以文本表现的软件也具有明确的阅读价值.因此,软件至少在源代码层次符合版权法对于文本作品的要求,在目标代码层次,间接的阅读理解也能够使其达到作品的底线.因此,软件版权保护的正当性毋庸置疑.

在此基础上,本文并不回避软件等功能性作品对传统版权体系带来的挑战和冲击.在笔者看来,人们将软件纳入版权体系最开始并非因其内在的合理性,仅仅只是存在这样一种客观的需要而已.在做出这一选择以后,再转头为其寻找合理性.幸运的是,我们发现这种合理性毕竟还是存在的.软件源代码的存在形态与文字作品的雷同,使得软件融入版权体系的正当性得以被追认.但是,为了维持版权体系的内在平衡,我们却不得不对软件版权的内容加以限制和缩减,必须将其法力终止在合适的边界,将其力度控制在合适的维度.对于软件诸多形态中的法律诉求,除去代码层次以外,版权管不了,也不应该管.

在肯定软件版权保护的正当性后,本文对版权保护的适当性进行了探讨,并坦陈了软件版权的优缺长短.鉴于软件代码文本与文字作品的共通性,使得各种软件能够比较容易的获得版权保护.版权对包括软件作品在内的保护对象设定的门槛比较低,通常只要求具有独创性即可,这就使得几乎所有的软件均可获得版权保护.此外,对软件的权利人而言,寻求版权保护的成本比较低.作品一经创作完成,版权法就自动承认权利人对该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这种版权的获得是当然的,无须任何审批手续更不必支付任何费用即可获取.此外,版权的排他性是相对,这就确保了软件版权人无法对技术思想进行垄断,这也有利于后续的创新,不致形成技术发展的桎梏.但是,软件版权保护的缺憾也是致命的.思想领域不属于版权法的保护范畴,这就使得软件构思的算法不具有可版权性,而算法正是软件的真正精髓所在.软件版权保护实际上仅停留在文本形式的表面而无法深入软件的真正内核.此外,软件版权保护期限过长,这也限制了软件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二、本文中编的关 键 词 是改良与重构,具体研究了现有软件版权体系中四个实践性较强的机制,对其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探讨,还进一步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见.

(一)在第三章,笔者介绍了版权保护技术在软件领域的运用,并对国际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还对中国立法的改进进行了讨论.

在版权制度的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始终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复制和传播技术的每一次革新都会给版权法带来巨大的冲击.近年来,传播技术的空前发展,在客观上使得侵权变得更加轻而易举.侵权成本的大幅降低直接刺激了盗版等侵权现象的蔓延,而网络技术又使侵权作品能迅速在非常广泛的范围内扩散.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挑战最终需要借助技术本身来解决,版权人逐渐开始注重利用技术手段来保护自身权利的实现,版权保护技术应运而生.

本章首先对版权保护技术的兴起及其在软件作品中的运用进行了介绍,继而对国际相关立法进行了对比研究,之后着重对版权保护技术进行了系统的剖析.笔者首先分析了软件版权保护技术的外部效应,指出为了促进对软件背后的知识资源的高效配置,必须通过立法明确否定规避行为和*行为,并为版权保护技术提供严格的保护.之后,笔者检讨了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的立法经验,指出版权保护技术对于作者利用新的传播技术抑制对作品的侵权使用有其合理性,同时也对版权保护技术限制公众的合理使用保持了极大的警惕,并据此对规避和*软件版权保护技术的例外情形进行了仔细讨论.

本章接下来对中国《著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中关于软件版权保护技术的规定进行了研究,并遗憾的指出,中国立法对于*和规避软件版权保护技术的例外情况尚未做出明确的界定.对此,笔者提出了四点改进意见:(1)出于商业性目的,*或规避软件附加的版权保护技术的全部或者部分构成侵权;对非商业性的*行为或者规避行为不应当加以限制.(2)对于提供规避和*方法、设备等辅助行为,研究开发此类方法和设备不应当承担侵权,出于商业性目的向外提供此类方法和设备则构成侵权.(3)软件版权保护期限届满时,版权人应当提供*和规避方法.(4)应当明确规定比较具体的例外和免责条款.

(二)本文的第四章对软件版权保护期限的设置提出了质疑,认为应当进行大幅度的缩减.

各国在通过版权法建立版权保护机制的同时,无不基于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设定了各种形式的权利限制,其中就包括时间限制.但自英国《安娜法》以来,版权保护期限日益延长,在部分国家已经达到令人瞠目结舌的程度.本章首先对版权保护期限的演变历程进行了回顾,并介绍了对近年来欧美等国不断延长版权期限的情况.

之后,本文从功能激励与人格延伸两个角度论证了延长版权期限的不合理性.在此基础上,本文直言不讳的指出,对于软件这种功能性特点尤为突出的作品,设置如此之长的保护期限完全没有必要,目前的立法效果以负效应居多.围绕这个观点,本文从利用软件技术推动社会迅速发展和软件实际生命周期等角度进行了论证.基于这样的结论,本文提出了两种改进的办法:(1)借鉴集成电路的保护机制,将软件的版权保护期限确定为十年,自软件被公开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如果没有公开或者投入商业利用,软件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十年后,不再受版权法保护.以此鼓励软件在开发完成后尽早被投入使用,并尽可能早且尽可能多的产生社会效益.(2)对目前的立法进行形式改良,规定软件的版权保护期限为十年,保护期限届满后可以进行续展,每次续展后版权保护期可延长10年,保护期限最多可以续展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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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文第五章是关于软件反向工程问题的讨论,本文认为软件版权的管制应该体现在控制反向工程结果的不正当使用上,而不应当限制软件反向工程行为本身.

软件的存在形态是一个连续的变化过程,中间经历了若干次的变形.从最初的源代码文本,经过编译变成对应的目标代码,再经过多次调试形成最终的可执行程序;最终的结果是,软件呈现在最终使用者面前的形式已经和最初设计师面前的形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从软件的最后存在形态中无法准确的获知软件的设计信息.软件存在形态的改变需要借助特定编译技术来实现,这种编译技术本身是客观中立的,也是双向的,既可以转换过去,同样还可以通过反向工程手段转换回来.

传统版权法基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理念,本身并不保护作者在作品中蕴含的思想,而是只保护作品的形式;因此,通过对软件进行反向工程所了解到的软件的设计思路或者算法安排等“思想”并不处于版权法的护佑之下.本文介绍了美国和欧洲的立法情况,并分析了中国现行立法的不足.笔者认为,反向工程作为一种深入了解学习软件的技术手段本身是中性的,合法用户都有权通过反向工程深入到软件的内核中去了解软件的构思、结构与原理.本文还对合法反向工程的构成设置了三个条件:(1)反向工程以合法获得软件为前提条件,只能由合法使用人完成.(2)反向工程不以获取必要的兼容信息为唯一目的.(3)通过反向工程所形成的作品不得进行盈利性使用.

(四)本文在第六章中对此前没有引起太多关注的软件登记制度进行了研究,并对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寄予了希望.

本章首先介绍了其他国家的做法,然后指出登记制度产生的内在原因在于需要界定软件版权保护的范围.在传统版权法中,每个具体的作品必然都有一个特定的表现形式,版权法的保护范围自然也就限于这个表现形式.而软件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通过登记能够更准确区分其保护范围.

此后,笔者介绍了中国软件登记自愿登记与鼓励登记相结合的具体制度,并加以充分的肯定.同时,也从三个方面提出了改进的建议:(1)全面登记与个性鉴别相结合.(2)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3)公开查阅与保密控制相结合.

三、本文下编的关 键 词 是探索与超越,集中讨论了软件的可专利问题,并对中国未来的立法进行了展望.

(一)本文第七章同时采用历史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对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软件专利立法从纵横两个角度进行了对比分析.

软件在传统的专利法中,一直被当作单纯的思想规则,由于专利制度对垄断思想的强烈抵制,软件因此被排除在专利法门外.在美国的大力推动和影响下,软件版权保护的格局在国际上成为主流.软件版权保护停留在文本形式的表面而无法深入软件的真正内核,这个致命的瑕疵迫使先进国家将目光重新转向专利法,美国对软件专利保护的态度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从初期彻底否定转为不遗余力地的推广.受其影响,欧盟、日本等国先后步其后尘,不同程度同意为软件授予专利权.

笔者将美国的软件专利保护分为了四个阶段:(1)起步阶段:纷争与离合时期(1972年以前);(2)第二阶段:拒绝专利保护时期(1972年至1978年);(3)第三阶段:开始专利保护时期(1978年至1994年);(四)第四阶段:开放专利保护时期(1994年至今).笔者还详细分析了各个时期的典型案例,并对美国各阶段对于软件可专利问题的主流观点进行了总结.目前,软件已经成为美国专利法项下可专利的法定主题之一,含有数学算法或公式的软件,只要在实际应用中产生了有用的、具体的、有形的结果,就可以申请专利.

相对美国不断扩大软件专利立法的进程,欧洲各国以及欧盟整体对于软件专利的立法变化引起了笔者更多的重视和思考.在美国的影响下,欧洲的软件专利立法逐渐放宽.虽然软件本身仍然是不可专利的,但涉及软件的申请主题只要具有技术性、产生了技术贡献,就被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如果实现了软件与硬件装置的有效结合,结合后的系统整体就可以获得专利保护.20世纪1990年代后期至今,欧洲进一步放宽了软件专利的保护条件.如果软件能够产生一种技术性效果,并且这种效果超越了软硬件之间常规的物理交互情形(例如存储),那么这个软件就具有可专利性.

然而,欧洲大陆的空气毕竟要比北美保守的多,这一点可以通过本章对《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指令》的介绍充分体会.在美国全面放开软件专利授权后,欧盟也精心调制了一席扩大软件专利保护的大餐,然而这道大餐的核心《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指令》却在2005年7月被欧洲议会以压倒多数的表决结果否决.这一事件的确值得人们重新思考全面放开软件专利的正当性与适当性.最后,本章还介绍了日本的软件专利立法.

美、欧、日基于各自对自身软件产业以及市场发展状况的评估,在软件的可专利问题上做出了不同的选择.在做出选择背后的各种动因中,软件可专利后产生的经济利益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笔者认为,在软件产业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的推动下,软件的可专利性得到普遍的承认只是个时间问题.

(二)本文第八章集中探讨了中国的软件专利立法,并对软件可专利性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中国的专利立法在改革开放以后得以恢复,中国的软件产业在当时还远没有形成规模,自然对立法也没有产生过多的需求.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严重滞后于西方,软件技术一直比较薄弱.在这种情况下,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在中国没有引起太多的注意.直到上个世纪末期,软件产业在中国逐渐兴起,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才引起了中国学术界的关注和重视.

中国1984年第一版《专利法》制定后的一个时期,计算机软件在中国被当作是一种“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计算机软件本身在中国基本上尚不具有可专利性.对于软件与硬件的结合是否具有可专利性虽然在当时的《专利审查指南》中有了初步的理解和一定程度的体现,但这种理解与美国同期采用的整体判断原则的内涵显然相差甚远,远不可同日而语,这使得计算机软件事实上被排除在专利保护的门外.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增速,中国专利立法的进程也在快速的发展.第二版《专利法》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专利局根据第二版《专利法》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1993》于1993年3月10日公布实施.《专利审查指南1993》根据当时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发展情况,借鉴同期国际立法经验,对“含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办法作了较大的修改,并设置了比较宽松的授权条件.对比起来,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在《专利审查指南1993》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强调.源于美国的整体判断原则在《专利审查指南1993》中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体现.软件本身仍然被当作是数学方法的应用而无法获得授权,但是软件和硬件结合的系统不再因为包含了软件而被排除可专利性.

此后,中国在世纪之交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此对国内的主要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行了一系列修订,修改后的第三版《专利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2001》于2001年10月18日公布施行.

在这一时期,美国已经承认具有实际应用性的计算机软件本身也可以成为可专利的主题.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1996年制定了《计算机相关发明的审查指南》,大幅度放开了软件专利授权,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1998年对State Street Bank案的判决更是彻底铺平了与软件相关的发明获得专利保护的道路.含有数学算法或公式的软件,只要在实际应用中产生了有用的、具体的、有形的结果,就是可专利的主题.美国对软件相关发明的审查不再考虑其权利要求是否仅仅指向数学公式,是否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而是转而考虑该发明是否具有实际的用途.而在同期的欧洲,《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指令》草案于2002年2月摆上了欧洲议会的议事日程,大部分人都相信软件可专利化的时代已经彻底到来.

为了应对经济增长中专利审查工作不断面临的新挑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初启动了审查指南的修订工作.在修订审查指南的过程中,对于软件可专利性问题应当如何定调,在中国引发了很多争论.中国学术界对欧美同期最新动态进行了充分的借鉴,主张放开软件专利授权的呼声逐渐壮大.然而,随着2005年7月欧洲议会二读否决《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指令》草案,中国专利主管部门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对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采取了谨慎务实的处理.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2006》基本沿袭了此前《专利审查指南2001》对软件专利授权的规定,其实质就是一条:软件本身不具有可专利性,软件和硬件的结合可以共同申请专利.软件可专利化的机会在2006年的中国稍纵即逝.

软件可专利化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诠释软件本身的可专利性,笔者认为,软件具有可专利性,并着重围绕三个论点进行了阐述:(1)软件不等于算法,软件的算法是解决特定问题的技术性规则,并能够解决某个特定技术领域的特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算法与自然规律和揭示客观规律的数学公式之间不能完全划等号.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实质上保护的是技术方案中算法的

第五篇计算机软件开发论文范文格式:软件技术的哲学探究

计算机软件和硬件构成了赛博空间的人机界面,软件开发活动表现为以人机界面为*的符号互动.在“语言转向”的哲学视域下,从软件技术是符号活动这一特征出发,本文发掘了符号学对于研究软件技术的方法论价值.本文从软件技术历史演变的经验研究为起点,探索软件技术的本体论和软件技术的认识论,尝试解析开源软件的运行机制和知识产权问题,并提出了中国软件产业的若干现实对策.

首先,本文从软件技术在半个世纪以来发展过程中的概念、程序设计语言、软件产业及其制度的变迁中,指出其内在的技术主体的实践转向、技术客体的有机论转向和技术工艺的人本趋向等技术要素的演变特征,接着,应用符号学方法论的三元一体观和语形语义语用学分析方法解析软件技术的本质,认为软件技术是对生活世界的符号化和形式化,指出当下的系统论、理念论和形式论的软件技术本体论观点的哲学本体论渊源,进而对这三种传统的软件本体论进行符号学方法论的批判,指出软件技术的本体论——人的符号存在,接着围绕软件开发如何进行的认识论研究,分析从维特根斯坦到哈贝马斯的语用学转向中的符号交往和实践性,指出软件技术的认识论——符号实践论,分析了符号实践活动生产知识的模型,并运用该模型来解析开源软件的运行机制,接着围绕开源软件的知识产权问题,指出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主义知识论根源,并倡导建立平衡原则的软件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议,最后联系中国软件产业的现实问题,提出基于符号经济角度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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