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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小论文范文参考 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小毕业论文范文[精选]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小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14

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小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小论文范文参考:日本大学创新能力的历史建构研究
  2. 第二篇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小论文样文:当代中国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研究
  3. 第三篇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小论文范文模板: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研究
  4. 第四篇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小论文范例:当代中国领导干部管理机制研究
  5. 第五篇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小论文范文格式:唐代文人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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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小论文范文参考:日本大学创新能力的历史建构研究

到2012年日本大学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已经培养了16位诺贝尔奖科学家,特别是近十多年来日本科学家获诺贝尔奖频率明显呈加速度发展态势,这些获奖科学家的大学教育、科研训练基本出自日本国立大学系统,其中11位科学家获诺奖部分研发工作是在国立大学完成,这种后发外生型大学系统井喷似地获得诺贝尔奖堪称“诺贝尔奖井喷现象”.日本大学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其本质在于国立大学系统形成了高层次创新能力,本研究即以诺贝尔奖井喷现象为切入点,从构建大学创新能力的基本理论入手,提出大学创新能力是大学为促进知识体系以及知识运行体系的发展而形成的以组织—权力—信念为基本要素的动力机制系统,根据教育和科学内外部关系规律推演出日本大学创新能力内外部动力机制的逻辑体系,采用历史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研究这些动力机制系统的历史建构过程.

从大学外部来看,教育审议会制度形成了国家层面的学术权力表达机制;大学财政制度形成了以自由与规制为主要特征的科研经费供给体系,切合了大学科研的自由性、意外性、远期性等特征;大学“科研费”制度在设计上具有马太效应,培育和激发了特定大学和特定研究人员的研究能力;从知识本位走向能力本位的产学合作机制使大学不断回归其本质从而使大学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巴斯德象限”取向的科研定位战略促进大学在应用与基础研究的两难困境中开辟中间道路,进而促进社会对大学科研经费投入的持续增长;学会组织作为学科文化的终结归属将散落在不同大学的研究人员凝聚起来成为学科的学术共同体.从大学内部来看,内聚型的治理机制以学术权力为基本逻辑,通过法治主义的治理机制、教师的身份保护等实现大学自治和教授的学术自由;讲座制作为日本国立大学的基层学术组织形成了教学—科研—学习一体化的知识创新共同体;通过“学分制”、“研究室讨论课”以及“共同研究”等富有本土化特色的研究型教学机制促进教师与学生创新能力共同提高;教养教育在培养理念、教育内容、运行机制等设计上以提高学生科学创新基础能力为目标;教授层面的学科建设战略;大学国际化采取从追赶中心走向建设自我中心的战略路径,以提高自身创新能力为战略目标,形成了具有日本特色的国际化战略文化;大学文化发展形成嫁接与自主的基本逻辑,通过推进日本大学模式的形成和促进人的发展不断提高大学创新能力.

综合起来看可以发现,日本大学创新能力内外部动力机制系统的发展与提高是一个长期历史演化过程,呈现出系统建构与重点突破的统一、传承与创新的融通、日本化与西洋化的互动、渐变与突变的交织等基本特征.组织—权力—信念是构成动力机制系统的核心要素,组织是动力机制系统的基本载体,权力是动力机制系统的中枢神经,信念是动力机制系统的价值支撑.这些富有本土化特色动力机制系统的构建是日本大学形成高层次创新能力的标志,也是日本国立大学之所以出现诺贝尔奖井喷现象的根本缘由,本研究也试图通过暗比对我国大学创新能力建设提供一些借鉴.

第二篇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小论文样文:当代中国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研究

作为司法统计的一项重要指标,民事诉讼调解率反映了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对调解的利用程度.自1978年以来,中国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呈现出前降而后升的变化,2002年构成了这一变化的转折点.由于2002年以后的民事一审诉讼调解率只呈现出缓慢的上升,还很难形成一些学者所谓的“U”型变迁.从1978年至2010年,民事一审诉讼调解率一直高于二审及再审的民事诉讼调解率.其中,从1978年至2002年,民事一审诉讼调解率下降幅度高于二审和再审调解率的幅度.然而,2002年后,这一变化被颠覆,二审及再审的民事诉讼调解率呈现出快速上升的态势,而一审的调解率只出现缓慢上升.民事诉讼调解率的三大类型(婚姻家庭、合同、侵权)总体变化趋势一致,但呈现出略有不同的面貌.三大类型案件结案量占比排序发生大的变动,合同纠纷取代婚姻家庭纠纷,成为当前法院民事审判的主要内容.在过去的三十年中,合同纠纷案件增长迅速,其占比从不到2%上升50%以上.与合同纠纷结案数占比快速增长不同的是,其他两大类型民事案件结案总量虽然有所增长,但是占比却有所下降.其中,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的结案占比从57.33%下降至23.37%.侵权纠纷案件的占比,从40.85%下降至23.63%.比较三大类型纠纷调解率,可以发现三者存在如下不同:(1)调解率的变动幅度不同.其中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率变化幅度最小,而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调解率变动幅度均较为剧烈.(2)2002年以后上升的幅度不同.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率虽然始终保持在40%以上,但是其增长幅度较小.同样增长幅度较小的还有合同纠纷,而侵权纠纷的调解率上升较快.

由于合同纠纷案件与离婚纠纷案件占据了民事案件的主要部分,分析合同纠纷与离婚纠纷调解率变迁,构成了解码当代中国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的关键.分析发现,导致1978年至2002年合同纠纷调解率快速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与法院的“合谋”.一方面,随着经济改革的推进,大量的合同纠纷(主要是借款、买卖纠纷)涌入法院,使得法院审判工作量剧增.合同纠纷平均标的金额的快速上升,导致合同的可调解性下降.另一方面,为了应对民事审判中的案多人少局面,法院启动了以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为中心的审判方式改革.这一改革,压缩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时间,导致法院司法调解功能的消退.合同纠纷可调解性的下降和法院为了应对诉讼审判数量压力所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导致合同诉讼调解率快速下降.在这一时期,国家关于金融机构呆账的治理,使得法院成为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一个环节.这一治理进一步加剧了合同调解率的下降.在当代中国离婚纠纷调解率的变迁过程中,当事人、国家与法院围绕着离婚纠纷的处理,扮演着各不相同的角色.从根本意义上看,调解率的下滑,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因为共同财产分割分歧过大所致.这一原因,导致国家在制度供给上的变化,从而进一步推动离婚纠纷当事人将纠纷诉诸于法院.在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纠纷诉求过程中,受传统观念的制约以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判断困境,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创造了“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一件离婚纠纷,必须要经过两次起诉、两次判决,才能实现最终结束婚姻法律关系的目的.这一规则间接导致了法院判决率的上升、调解率的下降.

在中国的民事诉讼调解的制度实践背后,存在着多重的逻辑.它包括当事人的逻辑、法院的策略逻辑和国家的治理逻辑.三者在不同的时期,对调解制度产生了各不相同的影响.在民事诉讼调解率的变迁中,来自当事人的逻辑对调解产生了关键性的作用.这种作用机制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其一,当事人的纠纷的性质,对案件的最终结案形式,具有重要的影响.其二,作为司法产品的消费者,当事人对法院审判的评价,最终影响到国家的治理策略.可以认为,当事人的因素是构成当代中国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的决定性因素.国家的治理和法院的应对策略,对调解率变迁也具有重要影响,但它们只是影响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的次要因素.

进入新世纪以来,调解率的缓慢回升,是中国民事诉讼政策转变的结果.然而,调解优先的政策实施效果,并没有宣传的那样出色.实际上,无论是调解率的上升幅度,还是案件的调解效果,都表明司法政策转型的功能有限.大量调解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表明司法系统通过行政化的动员机制,所实现的高调解率,并没有实现的当事人和谐的效果.同时一些法院所发起的“零判决”法庭竞赛等活动,充分地说明了法院对调解率的追求程度.法院追求高调解率,易引发强制调解、违法调解.要求二审、再审高调解率,不符合司法的规律.法院追求调解率,亦歪曲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本质.大调解运动下,调解的政治逻辑遮蔽了司法的逻辑.应当科学看待调解率,褪去调解率的政治光环,取消对法官的调解率考核,严格限制调解在二审与再审中的适用.

第三篇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小论文范文模板: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研究

论文由六章组成.

第一章旨在回答什么是无效刑事诉讼行为.作者以刑事诉讼行为概念和理论的发展流变为起点,借由对刑事诉讼行为效力问题的分析引出无效刑事诉讼行为概念.并通过语义分析,内涵、外延界定以及与相关法律评价和相似概念的比较,对无效刑事诉讼行为概念予以进一步阐释.无效评价具有动态相对性,要结合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行为有牵连的利益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具有无效原因的刑事诉讼行为可以通过积极或者消极的方式予以治愈.即使刑事诉讼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无效,无效的范围也要视刑事诉讼行为的违法程度、与其他诉讼行为的关联性、诉讼行为发生的具体诉讼环节等多种情况而定.

第二章旨在回答为什么要否定刑事诉讼行为的效力.论文以正当程序理论为切入点,通过考察正当程序的基本属性和基本原理,揭示了正当程序理论的逻辑内核:表权和控权.正当程序提供了刑事程序发展和完善的基础和动力,并作为基本评价体系嵌入刑事程序中.刑事诉讼行为是刑事程序的基本构成要素,必然也要遵循正当程序的逻辑设定、发展和评价.因而,无效的根本原因即在刑事诉讼行为违反了正当程序.

第三章旨在回答无效的认定标准问题.有效推定是刑事诉讼行为效力的基本原则,因而无效是刑事诉讼行为的非常态.否定刑事诉讼行为效力的标准是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理论的核心问题.论文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典型国家和地区无效认定标准的比较考察认识到利益的动态平衡是无效认定标准的基本逻辑.无效的认定标准应当具有规定性和变通性.具体到我国,应当采用制定法模式明确规定无效的认定标准,并以法定无效为主,实质无效为辅,适当使用案例指导制度强化对对抽象标准的诠释.

第四章旨在考察无效的根源.现实中客观存在着形态各异的不规范刑事诉讼行为.各机关和部门的业绩考评体系规则以及作者所进行的相关调查都充分说明了执法者对不规范刑事诉讼行为的现状以及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在对现实考察的基础上,作者对不规范刑事诉讼行为的类型进行了抽象概括,并以不同类型为基点再次对实践中所采用的程序性处置方式进行了反思,认为在违法刑事诉讼行为不能避免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规制是法律规则应有的态度和选择.而现有刑事诉讼法律规则中对违法刑事诉讼行为程序性处置方式体系的匮乏、选用上任意性、无差异性以及潜在的放任性规则盛行都具有相当大的弊端,应该予以改造和完善.

第五章旨在回答科学的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程序性处置体系应当怎样.刑事诉讼行为效力的先定性、程序运行的连锁效应、程序选择的单一性特质都决定了对无效刑事诉讼行为进行程序性处置的必要性.但是作者认为,没有必要对所有的不规范甚至是违法刑事诉讼行为都进行程序性制裁.刑事诉讼行为的无效并非等同于程序性制裁.程序性制裁只是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程序性处置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无效刑事诉讼行为进行程序性处置时应当遵循区别对待、比例、兼顾公平与效率等原则.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的动态性、诉讼程序发展的非确定性决定了相应的程序性处置的多元化,层次化,系统化.

第六章旨在解决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理论的实施问题.我国现行刑事程序法律文本中存在着类似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规则,但是这些规则本身的范围过于局限,无效认定程序职权主义色彩浓厚、认定权限分散,当事人在其中的角色不明,权利缺失,缺少认定的程序机制,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规则进行改革和完善.我国当前刑事程序观念的变化、理论研究的深入、法治化的逐步发展以及现实对不规范刑事诉讼行为的认识和自发性处置实践都为我国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基础性条件.作者从无效抗辩的提出、无效抗辩的审查、无效的认定与宣告、无效认定的救济等四个方面阐释了我国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框架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构建应当遵循以严重违法刑事诉讼行为的惩戒为当务之急,以对违法刑事诉讼行为的控制为重点,以对不规范刑事诉讼行为的预防为根本的思路进行.因此,作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构建的路径选择应当是以侦查程序的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构建为出发点,进而逐步推行对整体程序中刑事诉讼行为效力的评价体系,最终形成预防不规范刑事诉讼行为的全方位机制.作者认为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本质上是对不规范刑事诉讼行为的防、控、治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是建设和发展“绿色”刑事程序生态的重要举措.

第四篇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小论文范例:当代中国领导干部管理机制研究

中国领导干部管理是中国当代特有的人事管理现象,中国领导干部管理机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事管理制度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完善当代中国领导干部管理机制,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又是一个重大的实践课题.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政治学的视角,综合应用政治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心理学和领导科学等多门学科的研究成果,对当代中国领导干部的管理机制进行了理论分析和综合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健全和完善当代中国领导干部管理机制的分析路径、理论架构和对策措施.

第五篇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小论文范文格式:唐代文人与法律

本文在绪论中就当代学者对唐律的研究状况作了简要介绍.目前学界在对唐律的文本和法理研究上已经开拓得很深,对唐代文人的研究更是早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成就.但是将文人和法律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还是一个新领域,尚未得到开拓.因此,本文就此角度将唐代文人与唐代法律结合起来,试以几个专题为切入点,探讨唐代法律对文人的影响及文人对于法律的理解.

第一章考察唐律在实施过程中对文人的影响.

通过对文人由于触犯“法网”而遭制裁的事件进行分析,考察文人在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法律对文人的执行情况以及由此对文人生活及命运所产生的影响,拨正人们对一些文人涉法事件的错误或偏颇看法.因案例较多,仅拣取三例分三节论述:李白晚年因“从磷”事件导致长流夜郎,王昌龄于安史之乱初起时弃官回乡被亳州刺史闾丘晓所杀,女诗人鱼玄机因笞婢致死而被京兆府处决.结合时代背景与《唐律疏议》对这三个案例进行分析,可知:李白遭流夜郎并非冤枉,王昌龄则是被心胸狭窄的闾丘晓所杀,鱼玄机罪非至死,她被处决,实是中晚唐法律实施混乱的结果.

第二章以唐肃宗时期“迫受伪职”事件为着眼点,考察集体事件中文人命运与法律的关系.

“迫受伪职”事件是唐代一个影响极大的*件,涉及官员二百余人.肃宗在收复长安后对这些投降官员的处罚极为严厉,大批官员被杀或流放,处罚最轻者也被降职.两《唐书》、《资治通鉴》对此事件皆有记载,不少文人身陷其中,受此影响而沉沦半生.很长时间以来,人们多将此事件置于特定的时代背景中考察,忽略了唐代法律在这一事件中的作用.本文尝试换一种角度看待这一事件,即从唐代法律的视角出发,对这一事件作一番新的分析,并以王维、郑虔二人在此事件中所受的影响为考察重点.通过对此专题的分析,可知《唐律疏议》的根本大法地位在唐玄宗统治期间遭到了挑战,唐玄宗以其实际行动破坏了唐律的一些基本准则,继之而起的唐肃宗对于国家大典的不尊重甚于其父.朝廷对“迫受伪职”事件涉及官员的处罚即发生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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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以柳宗元与白居易为例,考察著名文人的法制思想.

唐代律法有很多超越时空、值得现代社会借鉴的理念,如注重礼法互补,注重法的人文关怀,主张为官者要清正廉洁,强调以民为本、明德慎刑、社会和谐、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重要文人对法律的理解和实践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宝贵的本土法制思想资源.本章从重要文人的法制思想与司法实践比较入手,对唐代重要文人法制思想进行对比、分析、总结,探寻文人超越成法、超越前人、超越时代,不为陈腐僵化的儒化“礼法”所束缚、崇尚法制的内在本源.

第四章以“试判”为介质,探索唐代法律在选官制度中的作用.

“试判”是唐代选举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虽是沿袭隋制,但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完善,形成了一套独特的体系.有唐一代,进士考试最为人所重,后代研究者也多以此为研究基点,而以法律阐释、义理辨析为主要考核标准的“判”历来不为研究者所瞩目,研究者多是提及而已,或者是整理、交待“判”这一考试样式的制度形成、渊源起始等等,在很多方面未能够深入发掘.本章以法律为着眼点,以“判”文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现存“判”的研究来探索法律在唐代文官选拔体系中的作用,并附带对“判”文的文学性作一简单分析.通过对比研究可知:法律水准是评判“试判”优劣的一个重要标准,因此,作为一种介质,“试判”这种考试形式将文官和法律联系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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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以唐诗为范围,考察唐代法律在文学作品中的反映.

唐诗对社会生活的反映面极广,从重大历史事件到市井细民的生活皆有表现,虽然拘于主情的传统和特质,叙述的成分常会不自觉地让位于抒情,但在题名乐府的作品中,叙事成分较多.在这些叙事作品中,尚可发现对社会、国家_-些基本制度的反映.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在这些诗歌中也有所表现.本章以《全唐诗》为文本范围,对其中所收的五万首诗逐一检视,找出对唐代法律现象、法律制度和司法案件有所反映的十数首诗,通过对这些诗进行整理、考辨和分析,根据所表达的主题内容对这些诗歌作分类研究.考察唐诗——这个唐代最有代表性的文学样式对唐代法律的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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