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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专科论文范文参考 电大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精选]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电大法律专科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11

电大法律专科论文范文

电大法律专科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电大法律专科论文范文参考: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研究
  2. 第二篇电大法律专科论文样文:中国当代大学题材长篇小说研究(1949-2013)
  3. 第三篇电大法律专科论文范文模板:民事审判权研究
  4. 第四篇电大法律专科论文范例:司法判决是如何生产出来的
  5. 第五篇电大法律专科论文范文格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普法教育之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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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电大法律专科论文范文参考: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研究

私人刑事调查作为普通私个体自发进行的各类查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和犯罪嫌疑人之取证活动,从古至今一直乃私人捍卫自身正当权益及打击、遏制犯罪的有效手段.但同这种现象存续的悠久历史相比,系统全面的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理论与实践探讨目前在我国仍属鲜有人问津的处女地.通过语义逻辑学的角度就私人刑事调查概念自身展开考察,然后正本清源逐次借用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对私人刑事调查基本特征、主要类别、与侦查之关系进行分析.它基本特征包括调查主体的非国家公权力化、主要调查方式的非强制化和调查直接目的的私力救济化;主要类别则涵盖私家侦探刑事调查、律师私下刑事调查和其他私主体刑事调查三大类;与侦查相比较,二者既有着同质性,亦存明显异质性.私人刑事调查缘何要实现法制化在现实依据和理论依据两方面具备着深刻根源.在现实依据层面,它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野、平行发展之本质需要、当事人刑事诉权扩张与侦查权运作保持平衡协调之基本要求、刑事诉讼中基本人权保障的应有之义;理论依据层面,它在法学理论范畴符合了私力救济理论和当事人主义之要求,以主权在民理论为基础拥有了坚实的政治学依据.

目前我国私人刑事调查相关法律构建普遍过于简略甚至存在缺失,而实践运作却处于蓬勃发展状态.这样带来的严重问题不少,一是诸多私人刑事调查缺乏法律依据,二是私人刑事调查的侦查化,三则是侦查的私人刑事调查化.为在我国完成私人刑事调查的法制化,设定了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的实现目标与方案,围绕方案展开了宏观和微观两层面法律建构.宏观上强调私力救济入宪,微观上则要求设立专门的私人刑事调查相关法律.这种专门性立法又包括私人刑事调查基本指导原则、私人刑事调查的主体和适用范围、主要调查方式、私人刑事调查的监督救济程序、非法私人刑事调查的证据排除规则五方面.此外,为能令法制化建构真正得以落实,还进行了保障措施设计.这涵盖司法、守法和其它配套措施三部分.司法上,应要求在法院内设立专门司法审查机关和明确非法私人刑事调查具体法律责任;守法上,应提倡树立正确私力救济法律观、推进健康的刑事诉讼文化建设与提高普通受众法律认同度;其它配套措施上,应力主设计全社会范畴的多维监督约束体系、确立私人刑事调查行业专门性监管机制和强化私人刑事调查的道德教育及自我道德约束.

第二篇电大法律专科论文样文:中国当代大学题材长篇小说研究(1949-2013)

论文以当代文学阶段的大学题材长篇小说为分析对象,以1949年以来各个历史时期的代表性文本为依托,按照历史发展的自然时间顺序,梳理了当代文学阶段大学题材长篇小说的发展脉络,并在此基础上进而探究知识分子六十余年来的精神演变历程.

绪论对选题缘由、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等方面做了阐述,结语简要总结了论文.论文主体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在对现代文学阶段大学题材长篇小说创作和“十七年”大学书写背景简单介绍的基础上,论述了“十七年”时期的大学题材长篇小说.论文选取当时两部具有代表性的文本《红路》和《勇往直前》为例,借以分析当时大学题材长篇小说的创作情状和知识分子在当时不同的人生道路选择.《红路》虽然表面写的是大学,但实际上却是对当时盛行的“红色叙事”的简单模仿,它塑造的大学不过是阶级斗争场的延伸;《勇往直前》略有进步,它至少较为真实地描写了当时的大学生活.两位作者的不同态度,反映了“十七年”时期知识分子的两种不同价值观,前者的被肯定和后者的被批判则折射出当时知识分子的大致生存境况,

第二章以八十年代的大学题材长篇小说文本为依托,论述了八十年代的大学书写.这一时期的创作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创作于五六十年代却到八十年代才出版的《大学时代》和《大学春秋》;八十年代新出现的《马兰草》、《起步》和《生命与爱情》.上述作品都与各自时代的文学思潮保持着同步,前者有明显的“红色叙事”痕迹,后者则与八十年代初期盛行的“伤痕”和“反思”思潮相暗合.这种同步其实反映了当时知识分子自身独立意识的缺失,加之这一时期的创作实绩,笔者将八十年代定位为大学题材长篇小说发展过程中的休整期,

第三章讨论的是九十年代大学题材长篇小说创作.九十年代多元化的价值取向取代了之前较为一致的启蒙思潮,“人文精神讨论”的兴起,知识分子地位的边缘化,走出阶级斗争阴影不久的大学随即遭遇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这些都影响了九十年代大学题材长篇小说的创作.袁越和马瑞芳各自创作的“大学三部曲”规模宏大、场面广阔,还涉及到了之前鲜有提到的大学阴暗面,创作笔法也基本摆脱了之前的“红色叙事”模式,人物、语言、情节等都有所突破;《*的旗帜》和《丽娃河》更是以另类的书写和夸张的艺术形式,揭示了社会转型时期大学的金钱化与*化倾向,开创了大学题材长篇小说创作的新模式,也打开了新世纪同类小说创作的大门,

第四章关注的是新世纪以来的大学题材长篇小说.仅就大学题材长篇小说来看,新世纪是其创作的*期,随着文艺环境的宽松、言说媒介的丰富,这一时期的大学题材长篇小说创作人数和作品数量都激增、文本质量也显著提升.包括大学师生、专业作家在内的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到大学书写中来,他们或平实叙述,或调侃讽刺,或虚构夸张,从而构成了新世纪大学题材长篇小说的精彩图景.在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那些聚焦大学阴暗面并由此展开思索的作品,如《大学纪事》、《大学门》、《教授变形记》等.创作的繁荣和反思的加强,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新世纪以来虽然知识分子被更加边缘化,其自身所固有的责任感和忧患意识却并未因此而减弱.

第三篇电大法律专科论文范文模板:民事审判权研究

本文是我国国内第一篇系统研究民事审判权的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民法院二十一世纪“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为指针与导向,结合我国民事审判体制改革的实践,采取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的方法,主张我国民事审判权的构筑应当体现与时俱进的新“两便原则”,即既“便于当事人利用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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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审判权进行体系化的研究,不仅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在我国目前正进行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现实背景下,更具有相当的实践意义.我们知道,民事审判权是一国审判权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依法治国”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可以说民事审判权的是否依法、独立、公正与适当行使将直接关涉到法治的能否实现及市场经济的能否建立.但圃于历史的、传统的及其他方面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与影响,以往我国对于民事审判权的行使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尽管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也意识到了这些问题,并在十几年前便开始对民事审判权运行中的审判方式开始了大刀阔斧和全方位的改革,但由于没有系统的理论和制度整合为指导和依托,因此,致使一些改革措施不仅没有能够实现改革者们的初衷,而且由于改革本身走了太多的弯路,又导致了改革成本的增大,由此并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应该说,任何改革的实质都是权利的重新配置及理论的创新.否则,便会出现“摸着石头过河”和“各行其是”的状态,我国全国法院系统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已经无可辩驳地说明了这一点.正是基于此,作者于是不揣浅陋,力图从理论和制度层面的源头,即“民事审判权”上来为民事审判方式、民事审判制度、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的改革找寻到一些合理的内核.

号 本论文分为上、下两篇共六章,计13万字.其中上篇主要是对民事审判权进行一般性的考察,包括第一、第二及第三章.第一章为《审判权的实证考察入第二章为《民事审判权理念更新的指导思想入第三章为《民事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之实践保障:审判主体的职业道德入 下篇则主要就民事审判权的基本构造进行了逐一的解析,包括第四章、第五章及第六章.其中第四章为《事实认定权入 第五章为《法律适用权入 第六章则为《诉讼程序指挥权入 在上篇的第一章《审判权的实证考察》中,作者首先从审判权的基本含义入手,对审判权的历史发展脉络进行了简要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民事审判权运行的制度保障及其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就我国现行民事审判权运行的制度保障而言,无论是其中的组织制度,还是人事制度,抑或是活动制度都不同程度地存有问题,因此,对组织制度和人事制度应进行相应的变革,而对活动制度则应进一步地落实与完善;同时并认为,对包括民事审判制度在内的司法体制的改革应有统一的领导机构来进行部署和协调,以确保改革的成功.

在第二章《民事审判权理念更新的指导思想》中,笔者首先对我国民事审判体制改革的路经及其困惑进行了检索和反思,认为业已进 2 行的改革之所以没有能够完全实现改革设计者们的初衷甚至陷入了 尴尬乃至僵局,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改革缺乏组织上的统一性, (二)忽视了改革的长期性和阶段性以及改革之最高目标与近期目标 或最低目标之间的关系;因此,应以与时俱进的新“两便原则”,即 “既便于当事人利用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 权”原则来重新配置我国的民事审判权.并认为与时俱进的新“两便 原则”也正是对江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在民事审判领域的具体贯 彻与落实.

在第三章《民事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之实践保障:审判主体的职 业道德》中,作者从审判活动过程的两个面,即“逻辑认识活动过程”, 面与“实践意思活动过程”面入手,认为尽管民事审判是法院(法官) 作为国家意思的代言人对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纠纷作出 最终判断的活动,但同时它也是法官自己对民事法律纠纷作出的主观 判断以及对法理的确认,因此法官无论是在事实认定面还是在法律适 用面均具有主观能动性.而法官主观能动性的正确发挥就必须以遵守 “作为法官的职业道德”为前提,作者由此并得出了“判决是经过法 官道德过滤后的法律”的结论.随后,作者并对法官道德的思想基础、 法官职业道德的指导思想(以德治国)等进行了阐析.最后,作者对 法官职业道德的体系进行了大致的廓述及勾勒.

在下篇《民事审判权的基本构造》部分的第四章《事实认定权》 中

第四篇电大法律专科论文范例:司法判决是如何生产出来的

法律是生活本质的呈现,其社会实践又是“场域”运行的产物,因此,“司法判决是如何生产出来的”这个命题隐含着两条研究线索:“法官角色”和“法律意识”,这也是本文区别于其他法官角色研究的独到之处.为了将这两者不着痕迹地结合在一起考察,笔者以故事叙述法为手段,以日常生活为基点,通过故事的逻辑把法律与社会生活结合起来,在微观层次的人际互动过程中刻画法官角色的动态演绎.在对故事进行解读的同时,笔者还试图从众多琐碎的法官判案的日常故事中,归纳出司法行为与法律意识建构之间的关系.以上既是对法官角色研究的有力补充,又可进一步完善和深化法社会学的理论内涵.

本文是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研究对象为平保县法院.该院每年“三农”案件占有较大比重,绝大多数法官也具有农村成长背景.这一方面说明法官对乡村案件处理有较强的地方性知识,另一方面也暗示法官角色扮演将受到风俗习惯的制约.巧合的是,笔者所筛选出来的重点考察案例也多以乡村案件为主,无意中建构起了乡土中国和熟人社会的研究语境.公众作为法律现实的在场者,通过生存境遇的种种变化而非完全按照立法者的意图来获得对法律的某种感悟和理解,并力图用法律这把标尺来测量自己在生活资源和社会公平中的分量.以上决定了公众在司法判决的生产过程中都是用自己的标准去衡量他人的利益正当性,这势必与追求用统一的原则框架去衡量不同的利益诉求的法律存在冲突.为此,在法律意识的概念上,笔者使用“作为文化实践的意识”这种分析策略来消除上述“国家与社会”、“个人与社会”的二元对立关系.

论文在篇章结构上分为九章.

第一章为“导论”,首先从现实背景和学术背景两个角度阐述了选题依据及研究目的,强调了过程角色理论和场域理论对本文的指导作用,并对重要概念、理论框架、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作了交代.

在第二章“司法改革和路径依赖:历史的视角”中,笔者按照时间的顺序将中国百年司法制度发展变化做了一个梳理,旨在了解制度移植与本土资源之间的耦合与冲突,政治国家和社会发展两种语境下的角色期望,以及在上述过程中法官自身可能承受的压力.这种研究不仅能为当下中国司法场域中“法官角色”提供一个“事件”发生的“关系”语境或历史背景,而且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国法官角色的特有内涵及现状,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

从第三章开始,本文就转入以平保县法院为研究对象的实证分析.笔者在“理想与现实:一个基层法院法官群体的结构特征”中从人口统计学变量(性别、年龄、籍贯、民族、亲属状况)和职业化建设的现实应对(入职途径、学历结构、司法考试、人才流出)两个方面致力于“对平保县法官群体的考察”,旨在从宏观的层面解答“法官是什么”这个命题.同时,法官作为一种职业角色,只能在具体的案例中呈现.尤其一个基层法官,他在基层法院这个“舞台”上是一个角色综合体,不同的角色位置和特征、价值诉求,规定了不同的行为.为此,笔者以司法改革为背景、以故事叙述法为手段,围绕着角色期望、角色冲突、角色履行、法律意识、法行为等内容展开一系列案例研究,包括“由养女抚养引发的故意伤害案”、“狗咬人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和“灭门惨案”,并构成了第四章到第七章的逻辑架构.

在第四章“法官作为司法判决的中心要素”中,笔者通过对案件的铺陈和既有研究的梳理,认为在同一制度背景下,法官个性导致法官对法的精神的把握和对法律条文理解上存在差异.第五章“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纠结中的法官角色”侧重传统文化下程序正义在我国引发的正当性危机,由于当事人之间素有嫌隙,且存在一方利用法律的合法性向另一方实施打击报复的心理诉求,因此,法官遭遇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国家法和习惯法之间的冲突.第六章“权力体系内法官角色扮演的行为逻辑”,从地方政府对案件的干预入手,考察了基层法院在地方党政权力中的边缘化地位以及基层法官们的行动策略,而群体互动本质上成为建立和谐气氛、高度团结和一把手领导主导的合众为一的过程.第七章“法官角色冲突与调适”从基层法院与地方政府、基层法官与法院组织之间的关系入手,用案例和模型剖析了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所引发的制度失灵,这种考察对群体性的司法腐败事件也有一定的解释力.

以上说明,案件各方主体在社会空间中的位置和表达态度的方式是案件处理的决定性因素,这些因素不但使得判决结果具有不可预测性,而且还加剧了法官角色紧张和角色冲突.因此,在第八章“司法行为与法律意识建构”中,笔者使用图式和资源作为媒介,对法官角色与法律意识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理论分析.正是在人们意识中构成的一些图式,为社会行动提供了命名或话语权力,并被运用于特定的场景和互动之中;而不同的资源结构和组合关系又导致法官案件处理的差异无所不在,法官角色也存在因案而异的行为逻辑,即面对什么类型的案子,采取什么策略,是法官对具有不同利益和社会背景的当事人、律师以及干预者之间互动作用的认识结果,也是案件利害关系人,围绕着审判权,如何去达到自己的目标的博弈过程.研究表明,从社会的长远发展来看,法官角色必须由目前的纠纷解决型逐步向规则之治型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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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九章“结语”中,笔者指出在现有司法体制下实施的司法改革将难以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司法大众化、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的种种弊病,为了改变目前法院和法官的艰难处境,笔者提出司法改革的共同愿景,以让法律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底线,最终实现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理想图景.

第五篇电大法律专科论文范文格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普法教育之嬗变

自1986年我国实行普法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以来,普法教育已经走过了二十六年.我国普法教育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在经历了以宪法普及为先导的启动时期、市场经济法律普及为主要内容的发展时期、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的*时期之后,进入了权利至上的全面提升时期.通过五个普法“五年计划”的开展,我国普法教育实现了从常识性普及、知识性传授、法律意识的培养到法律素质提升的转变;实现了由行政手段管理向由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

我国普法教育的发展历史是与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社会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普法教育中每一次对象、内容、目标的改变都对应着党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重心的转移.普法这场初衷为“将法律交给十亿人民”的法制工程是史无前例的,也是声势浩大的,这个极具“中国特色”的政治现象和法律现象,从一开始就选择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模式,利用这种模式普法的优势在于能快速的集中的进行法律常识的普及以及法律知识的讲授,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模式确实为我国公民学习法律、知晓法律提供了平台,也为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随着普法教育的发展和深入,“政府主导型普法”的弊病逐渐暴露出来,普法主体工作热情不高、群众参与度不高、普法实效性不强等种种问题的出现严重束缚了我国普法教育的发展,甚至还一度使其进入了“滞缓期”,其中,实效性问题更是成为困扰普法教育的“顽疾”所在.

诚然,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样的:普法教育的主体对自身定位的错误,导向型主体与主体性主体发生了功能性的错位;普法客体呈现多层次发展的趋势,其中,青少年和领导干部一直都是普法的重点对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口的普法教育正逐渐成为难点问题,这些群体的存在,使普法教育的任务更加繁重,对普法的针对性要求更强;普法教育的传统载体正在遭受冲击,现代载体的强势介入使得传统载体在实效性方面显得后劲不足;普法教育的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复杂化的媒介环境对普法内容的辨识提出了新的要求,虚拟化的生活环境要求对普法内容进行新的拓展.

解决以上问题以及实效性问题的关键仅仅依靠对普法的方式或者方法的改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那只是治标之法而不是治本之方,普法教育仍然是做“人”的工作,因此,应该遵循教育的一般规律,换言之,正是因为在普法教育中忽视了对“人”的因素的研究,才会导致普法教育实效性难以提高的问题.人是有各种需要的综合体,人的需要是人一切行为的基础.人的需要具有多样性和差异性的特征,人的需要决定了普法教育的接受度和参与度.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需要理论为指导,普法教育应在尊重人的需要基础上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在满足人的需要的基础上注重对新普法方式的开发和运用;在遵循人的需要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社会“公正”价值的实现,增强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并最终实现普法教育的实效性的提高.

本论文从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方法入手,创造性的将思想政治教育的结构理论与普法教育的实际相结合,提出了只有实现普法教育主体的功能性互补、客体的多层次结合、载体的历史性统一、环体的突破性变迁才能形成合力,推动普法教育的持续、快速发展.研究采取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方法,从历史演变的视角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普法教育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根据各个阶段普法教育的不同重点,首次将普法教育的历程进行了划分.在结合成都市普法教育实践和全国普法工作的情况的基础上对各时段普法教育的内容和显著特点进行了概括和分析.通过对各时期普法教育主体、客体、载体和环体所呈现的新特点的分析,提出在今后的普法教育发展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法律素质的提升、法律认同感的强化以及对人的需要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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