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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参考 工商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范文[精选]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工商行政管理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12

工商行政管理论文范文

工商行政管理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工商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参考:当代中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问题研究
  2. 第二篇工商行政管理论文样文:工商行政执法有效性研究
  3. 第三篇工商行政管理论文范文模板: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制度完善
  4. 第四篇工商行政管理论文范例:驰名商标异化的制度逻辑
  5. 第五篇工商行政管理论文范文格式:商事主体设立登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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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工商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参考:当代中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问题研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负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保障经济发展的职能.根据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局“三定”方案,其主要职能是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市场交易、竞争行为以及市场退出行为进行综合性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换言之,就是按照“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的要求,根据国家不同时期改革和发展的任务和目标,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交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核心是市场主体行为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在市场监管执法领域权力、法制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者,是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效果和力度直接影响到政府和国家职能的实现度.

多年来,对工商执法权威的研究和实践一直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这是因为在有形的工商执法罚没收入面前,无形的工商执法效果很难被正确认知.

工商执法权威是一种特殊的权威类型,是工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过程、执法处理结果都能够得到社会公众广泛尊重和执行的一种权威状态.可以理解为工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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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执法要获得社会的承认,其权威的形成既取决于工商执法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性功能,又取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自身的运作过程及其结果的正义性.

“严格执法是政府工作的生命线”,我国80%以上的法规属于行政法规,80%以上的行政执法权赋予给了行政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执法直接代表了政府的形象.关注行政执法的权威就是关注政府在民众中的形象.从一定程度上说,我国法制建设的焦点问题已经从立法转向了执法.作为政府主管市场监管执法的工商部门,执法权威的构建,关乎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稳定,关乎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关乎和谐社会的构建.构建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既是我国工商执法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改变我国工商执法权威现状的迫切需要,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同时又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所需.

近年来,市场经济秩序的专项整治行动接踵而来,但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又出现新的专项问题,如*,劣质奶粉,有毒大米,无照经营等事件和问题,这一连串的事件和问题的存在,暴露了工商执法实践中存在着执法能力不足,执法效果不佳,公众支持度不够等问题.其职能实现的力度不大,工商机关在监管的实践中权威性不高.究其因,有执法的依据、执法的体制、执法机制、执法人员的素质等多方面的原因,影响了工商执法的效力.为此,在现有的基础上,如何构建工商执法权威,提高执行力是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前的一大课题,对工商执法权威的研究不仅是紧迫的,而且是必要的.

工商执法权威既是一个前沿的理论问题,同时又是一个同日常工商执法实践紧密相关具有操作性的现实问题.本文以“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为基点,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公共服务行政理论、行政法治理论、社会控制理论、工商行政管理学理论”等为理论依据,通过分析我国工商执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指出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现实必然,分析借鉴西方国家市场监管执法的职能模式以及加强效能建设的探索,并通过实证的分析方法,回顾我国工商执法职能的演变轨迹,并探讨了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目标模式及路径,从而为我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范式.

本文对我国工商执法权威的研究既是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研究,也是一个法理层面的研究.同时也对该论题在操作层面的问题作了构设.全文主要包括我国工商执法权威的生成条件和影响工商执法权威的要素;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理论依据;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现实必然性;分析借鉴发达国家市场监管执法的经验得出我国的相关启示;重点是研究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目标模式和实现路径问题.本文将工商执法权威的理性研究放置在当代中国政府执法体制改革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以部门为视角,对执法权威进行了系统的探索,力图解决工商执法权威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体现了一种学术的社会现实关怀.

全文共分绪论和七章.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研究工商执法权威的缘起和重要意义,概括了本文的主要内容、篇章结构、研究方法和写作思路,然后分七个章节就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国内与国外市场执法监管的体制和模式等多方面展开研究.

第一章: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基本条件和影响因素.这部分主要对有关概念和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旨在对构建我国工商执法权威的学理基础进行考察和分析,引出了构建我国工商执法权威的重要性.

第二章: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理论依据.通过具体分析这些理论依据,有助于理解和掌握构建我国工商执法权威的必要性.

第三章: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现实必然性.这部分主要是回顾了我国工商执法职能的演变轨迹,深刻*了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历史演进过程,重点分析了我国工商执法的现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中存在的问题作了建设性的探讨,从而为进一步构建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提供了现实基础.

第四章: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他山之石.这部分以市场监管执法的体制为切入点,分析比较了西方主要国家的市场监管执法体制,其中主要就市场监管执法的主体、执法权限、法律地位、执法手段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揭示了其中带有规律性的东西和当今市场执法的发展趋势,对于厘清我国市场监管执法改革思路、促进我国工商执法权威建设是有益的.

第五章: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评价体系.这部分以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评价体系为基点,分析了我国工商执法权威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必要性、原则,提出了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评价指标要素以及我国工商执法权威评价的实施.

第六章: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目标模式.这部分概括了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基本目标要求并以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上海、江苏、江西省南昌市工商部门的执法权威构建模式进行了概括.

第七章: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基本路径.明确提出了应从法制建设、体制建设、机制建设、队伍建设等五个方面努力构建我国工商执法权威.

第二篇工商行政管理论文样文:工商行政执法有效性研究

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初步完成,我国政府治理逐步转入法治化轨道.然而,从行政执法的角度来看,虽然相关的实体和程序法律体系相对完善,但行政执法有效性仍有不足.本文以我国工商行政执法为样本,通过对其有效性现状进行考察,试图探析影响工商行政执法乃至中国行政执法有效性的相关因素.除导言外,全文共分为六章.

第一章“工商行政执法有效性考察”.首先对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发展进行历史考察,并以域外相对应的职能为纲展开比较分析,试图对工商行政管理进行整体把握,并对工商行政执法及有效性的有关概念进行界定.接着通过对行政执法有效性评价的考察框架进行分析,从法律制度建设状况和法律制度运行状况两个角度对工商行政执法有效性现状进行考察.

第二章至第五章对影响工商行政执法有效性之根源进行探讨.第二章“工商行政执法的模式分析”.通过采取模式理论对行政执法模式进行分类,进而认为我国工商行政执法正处于从封闭式执法模式向开放式执法模式转变的过程中.工商行政执法的应然功能为维护市场规则和解决市场纠纷,然而由于一系列的原因,其实然功能往往体现为优先关注解决市场纠纷,从而与开放式执法模式定位之间产生冲突,影响工商行政执法的有效性.

第三章“工商行政执法的制度*”.通过对当下工商行政执法制度变革的背景展开分析,运用新制度主义的组织分析视角进行解读,发现九十年代以来的诸多制度性变革呈现出仪式化的特征而起着正当化的功能,但未能解决执法有效性问题.同时,行政主体的组织环境分析表明垂直化的行政执法体制亦难以实现提升执法有效性的立法意图.规则仪式化与执法技术化的趋势使得制度性规则和技术性操作存在着一定的张力,进而对执法有效性发生影响.

第四章“工商行政执法的控制研究”.通过对工商行政执法中内部审批的制度性控制和领导批示的非制度性控制进行分类考察,认为工商行政执法中的行政控制具有控制手段的专门性、控制目标的可测度性和控制方式的封闭性等特征.通过行政控制与法律控制的比较分析,认为中国行政执法中的行政控制既具有满足行政执法专业性和实现行政执法控权的积极功能,同时又具有人治色彩、难以遏制违法行政等消极功能.

第五章“工商行政执法的评价机制”.以Z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为样本,考察工商行政执法的考核方式、考核主体、相关考核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工商行政执法考核的特点、运行规律及功能,认为现有的执法考核制度对程序法律和实体法律的运行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均产生冲击,从而对工商行政执法有效性产生影响.

第六章“工商行政执法有效性的实践应对和理论探析”.结合前面揭示的诸多影响执法有效性的因素,对大部制机构改革、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实践对策进行理论分析和实效分析,认为这些实践对策难以解决执法有效性问题.文章进而试图从工商行政执法的正当性基础、执法有效性的路径重构、执法中的法律控制与行政控制、执法评价机制的完善等方面进行理论探析.

结语部分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工商行政执法有效性的相关因素同时可能也是影响中国行政执法有效性的相关因素,并提出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相关问题.

第三篇工商行政管理论文范文模板: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制度完善

资本市场的繁荣需要资本的流通与交易,作为资本流通主要方式之一的股份转让,其存在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以沪深交易所为代表的交易所市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实践的需要,交易所市场“一枝独秀”的局面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了资本市场发展的局限性.要想取得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势必要突破现有的瓶颈,以开拓融资和股份流转渠道为着眼点,探索建立满足市场主体多样化投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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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份转让制度因公司类型而异,大多数学者在理论研究中亲睐于融资能力强、社会影响力大的上市公司,抑或是以自治性和任意性规范显著著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法律制度,而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相关制度的研究存在不少空白地带.自股份制改革以来,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存在的问题逐渐显露.对于这类公司而言,无论是基础概念的厘清、运行制度的规范,还是监管主体和规则的确定,都难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找到合适的应对方法加以调整,各方都面临着“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困境.就股份流通的现状来看,首先缺乏的是体系化的股份转让市场架构.如果稍对现有的股份转让市场进行研究就会发现,股权托管登记制度的混乱、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不完备等已成为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运行中的几大突出问题.若不对此加以及时和适当的调整,又将有可能引发更大的问题与风险.所以如何完善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法律制度,为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提供一个规范化、体系化的层次性转让平台,成为目前学术界亟待研究的问题.

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作为国企股份制改造的产物,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因其特定的形成背景和运行机制而颇具复杂性.从法律规范来说,一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简单的根据设立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对实践中存在的各类公司进行了两种类型的分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未再根据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本流通状况的不同对公司进行其他标准的划分.这显然是过于简单和粗线条的,并使得非上市股份公司这一概念仅存于理论层面上,而未在法律规范中予以明确.流动性是股份的天性,缺乏流动性的股份公司好似“一潭死水”.就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现状来看,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到底应该通过何种法定渠道交易,目前存在非统一的多样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关于股份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规定,意味着法律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方式做了强制性的选择.从实践看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原*股份转让系统运作平台)、地方产权交易市场成为目前符合法律规定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主要场所.不过遗憾的是,在上述市场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和瓶颈依然很多.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来说,其在新年伊始开始与*股份转让系统对接.虽然中关村科技园区股份报价转让业务的推行,使得原*股份转让系统的规模有所扩大,但挂牌企业的素质参差不齐、对股东人数和投资主体的直接限制,以及将挂牌企业的注册地点限定为四大高新区的做法导致证券市场的功能无法在此清淡的交易市场中全部发挥.新运行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虽然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改进和完善,但该系统目前尚处于过渡运行阶段,要想彻底使市场“旧貌换新颜”还需假以时日.而对各地产权交易市场而言,则因为法律规定的缺失,交易信息不透明,暗箱操作和定价机制不合理等原因被贴上了无统一交易模式、无统一管理部门、无统一信息披露方式这样的“三无”标签.针对现实中遇到的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对发展水平层次参差不齐、各具优势却又缺乏体系的各类交易市场进行整合.针对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的特点,在目前情况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地方产权交易市场宜借鉴沪深交易所并行发展、错位竞争的运行模式,及时找准自己的定位,发挥各自的优势.在下一步整合的过程中,可以尝试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成为类似OTCBB的全国统一的非上市股份交易平台.但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建立,离不开各方的协调与配合.地方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在和证监会、地方政府等部门沟通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的产权交易市场大规模的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业务,并在不同层次的场外交易市场中实施差异化的挂牌标准,以使现存各类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在新一轮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占有一席之地.上述这些是对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未来发展方向的总体设想,但美好蓝图的实现总是需要具体制度作支撑的.从股份转让市场的规范框架来看,必然包含了两大块内容:对基于股份转让这一商事交易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以及国家从社会整体效率可持续发展最大化的价值出发,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证券市场中的股份转让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简而言之,可以概括为市场运行规范和市场监管制度.

证券市场的运行始终围绕着证券交易来展开,在股份发行完成以后,股权托管登记是股份转让的第一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托管登记,上市公司的股权托管登记工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但遗憾的是,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登记一直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的初始和变更登记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来完成的.除此之外的非上市股份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这类公司设立时对发起人进行登记.对不涉及公司章程修改事项的发起人变更,以及非发起人股份转让和变更登记,无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均不受理,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登记在立法上身陷“被遗忘的角落”.在下一步的改革中,作为未来直接与交易所市场对接的市场,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股权托管登记制度一定是集中化、统一化和全国化的;对于地方性股份转让市场而言,应有条件的向集中统一托管登记过渡,实行与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区别和联系并存的集中统一托管登记模式.在地方产权交易市场挂牌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登记可以由地方股权托管机构负责,各地托管机构应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主导下统一托管登记规则、统一托管登记系统,建立起相互之间以及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衔接的协调机制.再者需要改进的是目前以集中竞价和协议交易为主的市场交易制度.作为资本市场“正金字塔型”底端的场外交易市场,是给证券的流通提供兜底便利的大市场,对这一市场来说,保持一定的开放性是十分必要的.而只有由券商担任证券交易一方当事人的做市商交易制度的引入,才能使交易活跃并保持低成本,并在合理定价机制的基础上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交易制度的选择应考虑各个市场交易的不同特点和不同市场中挂牌企业的内在特征和差异.基于做市商交易制度与竞价和协议交易制度各具特点、各存优劣的现状,尝试采用多种交易机制相结合的混合交易制度来适应不同时期、不同市场和产品交易的需求不失为一个较好的选择.这样既保持了制度的稳定性、保留了现行制度的优点,又能在恰当的时候充分发挥他种交易制度的优势,解决目前市场发展的症结,实现制度的优势互补.

多年来,非上市股份公司一直身陷被遗忘的角落,法律、法规的出台总是有意无意的把其排除在外.作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本身,其虽然在苍白无力的监管之外获得了更多的自由,但由此给投资者和场外交易市场带来的灾难是沉痛的.在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监管模式的选择和监管职能的划分问题.合理界定证监会政府监管与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的关系是非上市股份公司监管权高效运行的第一层次,从实践来看,证监会的监管权力在很多方面已经越界涉入了依靠市场力量可以自我调整的领域.过多的行政干预将限制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自由,同时也人为破坏了市场的自我完善机能,不利于市场的发展,且容易诱发公权力的道德风险.行业自律管理作为最基本的市场交易监管方式,在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监管中应占有主导地位并负有直接监管的职责.凡是可以通过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解决的,证监会的监管职能应当从中抽离出来,转而对这种市场化的资本市场运作保障机制进行监督,并成为对场外交易市场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监管职能的横向划分上,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层次性架构,使得随着层次的走低,监管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样态.在对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争夺上,是以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的监管为主还是以地方政府监管为主导是需要进行探究的.地方政府是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它们更容易即时掌握挂牌公司及市场的动态,并给予指导和监督,在监管效果上对本地企业有着较强的约束力.但地方政府并不需要对证券市场的整体性负责,相比证监会而言,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权的配置上缺乏整体性考量.且地方政府存在为了利用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高收益来实现其自身的财政目标而疏于或懈怠监管的可能,所以地方政府监管的局限性需要*政府对此加以协调.就目前看来,可由证券业协会和地方政府共享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权.等到区域性和地方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后,还是应当以证券业协会的监管为主线,构建以证券业协会为主导、地方政府加以指导、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一线监管的监管体系.不过,无论是哪种监管模式或是由哪一方去履行监管职责,所要达到的目的首先就是对投资者权益进行保护.在Taylor关于金融监管的“*”理论中,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被认为是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第二条也开宗明义的指出了保护投资者是证券法区别于其他经济法律规范的特有目的.和交易所市场相比,投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风险相对较大.场外交易市场本身对投资者的知识背景、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就有一定的要求,若不对中小投资者在该市场中信息获取的劣势状况加以改善,他们将犹如市场中的“裸奔者”,利益随时可以被大股东“屠宰”.所以在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具体监管上,要以投资者利益保护为出发点,着眼于合格投资者制度以及以证券交易合适性原则、风险警示和投资者教育为代表的投资者利益多重保障机制,根据公司类型和交易方式的不同对不同层次的市场设计差异化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在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市场中,应逐步取消对自然人投资者在准入和日常交易中的限制,贯彻开放性的准入原则;在非公众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中,应当通过直接与间接限制相结合的方法对投资者的准入进行较为严格的把握,并辅之以协议转让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豁免适用.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另一方面就是适当的信息披露制度.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离不开投资信息的优化,强制筹资者进行客观、充分、完整的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克服和理性投资选择的做出,乃至使稀缺的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都是大有裨益的.但在对挂牌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要求时,必须做到保护投资者利益与证券流动性的兼顾、与筹资便利和证券市场运行效率的协调.这就要求在信息披露的内容上做到只对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披露,在格式上尽量简单、易懂,便于投资者获知和理解;在不同层次市场中,以公众性和投资者成熟度为标准施以差异化的安排,并对小额发行实行信息披露豁

第四篇工商行政管理论文范例:驰名商标异化的制度逻辑

作为一个商标法上的专业术语,驰名商标意味着可以享有更宽的保护范围、更强的法律效力,甚至更多的行政保护.法律赋予驰名商标更高保护水平的本意,是为了克服普通商标保护不足的局限,从而更好地解决商标注册、商标侵权以及相关不正当竞争等法律争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只是解决法律争议的前提和手段,并不是解决法律争议的目的,更不是授予企业以荣誉称号.

然而,中国当下的情形却是,一些企业在观念认识上把驰名商标作为荣誉称号,在宣传使用上把驰名商标作为营销工具,在认定策略上故意寻找甚至制造争议来获得驰名商标.诸如此类的情形,我们称之为驰名商标异化,即在驰名商标认定的目标、路径和结果上,采取各种行动和策略来背离或偏离驰名商标立法目的或权利本质的现象.违背法律本意的驰名商标异化,在中国已经演变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引起了国家工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并促使其不断采取措施进行遏制和规范.

目前绝大多数研究的视角侧重于从法律层面关注驰名商标的异化问题,探讨驰名商标立法制度上的缺陷、法律执行上的漏洞,并给出制度改革上的解决方案和法律执行上的改进措施.但是,法学研究并不能很好的解释,作为一种已经制度化了的行为,驰名商标异化活动是如何形成和扩散的,支持驰名商标异化及其扩散的逻辑机制是什么.有鉴于此,本文主要以新制度主义理论为分析工具,实证分析驰名商标的异化及其扩散现象,系统考察和梳理驰名商标异化的深层原因和发生机制,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合理的解释.

从新制度主义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消费者、其他企业、*机构、新闻媒体以及驰名商标认定机构等组织,及其建构、实践的制度、观念或做法,共同构造了驰名商标异化行为的制度环境,并从不同角度激励或促进越来越多的企业从事驰名商标的异化行为.一些企业不仅接受了与制度环境一致的驰名商标符号意义理解,而且采取行动和策略从事驰名商标异化活动,以迎合和满足制度环境的要求或期望.作为制度环境的产物,驰名商标的异化表现为三种类型:围绕认定目标的驰名商标异化、围绕路径选择的驰名商标异化和围绕结果利用的驰名商标异化.

制度环境主要通过四种机制来影响驰名商标异化及其制度化扩散:(1)诱致性机制,即制度环境通过自身提供强烈诱惑或激励,可以引发企业的驰名商标异化行为.诱致性机制主要来自政府部门的影响,可以解释所有类型的驰名商标异化,(2)模仿性机制,即追求、获取和利用驰名商标的企业的数量、特征或效益,可以对其他企业的驰名商标异化行为的产生影响.模仿性机制主要来自其他企业的影响,也可以解释所有类型的驰名商标异化行为,(3)迎合性机制,即制度环境存在某种认知或期待,可以促使企业从事驰名商标异化行为,以迎合社会认知或社会期待.迎合性机制主要来自消费者和媒体的影响,主要解释围绕认定目标与结果利用的驰名商标异化,(4)规范性机制,即制度环境中的*机构或专业人员,会运用其专业经验和技巧诱使、推动或协助企业从事驰名商标异化行为.规范性机制主要来自*机构的影响,主要解释围绕路径选择的驰名商标异化.

制度环境的前述影响机制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是因为这些企业遵从制度环境的要求、期待或认知,从事驰名商标异化行为能够获得他们需要的资源,包括*奖励和政策支持等政府资源、消费信任和品牌声誉等社会资源、品牌地位与广告资源等竞争资源,以及融资工具等杠杆资源.如果制度环境不能给予其所需要的资源,那么企业从事驰名商标异化活动的意愿就会降低甚至消失.

由此可见,在驰名商标异化的扩散过程中,一方面,制度环境的要求和期待激励、促进了企业从事驰名商标异化,另一方面,企业出于争取资源的需要,而愿意甚至主动接受制度环境的影响.因此,单纯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行为,根本无法消除驰名商标异化的行为,惟有消灭或降低制度环境对企业追求驰名商标的影响,尤其是切断制度环境的资源提供,才有可能成功.

第五篇工商行政管理论文范文格式:商事主体设立登记研究

完善的法律制度构建必须以深厚的理论积淀为基础,只有商事登记理论丰盈,方能构造出契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且健备有效的商事登记制度.但我国设立登记学理研究严重滞后商事登记统一立法需求.鉴于设立登记理论研究不足及登记实践中的种种乱象,遂使笔者关注此问题,经长久研习渐进形成此文.本文所谓设立登记,乃是建构在“登记生效主义”与“分离主义”基础之上的登记行为,其涵涉设立登记义务主体与登记机关两类行为主体.作为义务主体的欲为商事者经设立登记创设商事主体,完成自然人向商事主体的身份置换.据此推知,设立登记义务主体与商事主体间具有“准同一”的内在关系.因之,设立登记义务主体界定标准应与商事主体“同一”.一经确立“营利性标准”与“营业性标准”,凡所欲为经营活动契合此二标准的欲为商事者,便成为设立登记义务主体,凡与此标准有违者,则排除在设立登记义务主体之外.此外,鉴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理登记的传统以及国情现状,建议我国在行会、法院、行政三种模式间,采行政主体模式构造登记机关.

任何行为皆应有其性质归属,设立登记亦不例外.但因公权介入、主体二元等因素影响,设立登记性质发生异化,致使其性质考证极为困难.固然难以考证,但它直接关涉登记义务主体设定及登记机关职权限定,甚至影响设立登记事项多寡与效力明晰.因之,性质界定成为设立登记研究中一个不可规避且须首先解决的理论问题.通过对设立登记理论基础、历史基础、法律基础的概要考察,以及究系公法行为、私法行为、复合行为的具体论证,应将设立登记性质界定为兼具公法行为、私法行为属性的复合行为.在此基础上,对设立登记审查作进一步辨析,可知设立登记审查契合行政行为构成要件,当属行政行为无疑.但行政行为具体类型多样,设立登记审查仅契合行政确认构成要件,且与行政许可相去甚远.因之,在具体类型归属上,设立登记审查仅是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

任何法律行为皆与价值关联,法律行为无价值根本无法想象.设立登记作为商事登记的基础、核心与最具表征部分,其价值研究同样不可避免.价值取向是“理性”之于“知性”导引作用的产物,包含着欲为商事者的客观需求与立法者的价值指引,并于诸价值间存有冲突时,用以确立价值位阶.设立登记虽兼具自由、秩序、公平、正义、效率、安全等价值,但仅作为价值取向的效率、安全居于价值位阶高位,并统领其它价值.在效率、安全价值位阶安排上,我国设立登记具体规制中确曾存在异化与纠偏的发展过程,现建议我国商事登记统一立法构造中,要突出设立登记效率价值兼顾安全.

设立登记事项作为设立登记行为指向,与商事主体资格获有关联紧密,乃是欲为商事者创设商事主体时,受有规制应为登记的事项.设立登记事项繁杂与否影响甚巨,其妥恰设置不但关涉欲为商事者简洁、高效获有商事主体资格,亦决定适格商事主体的市场进入.在我国现有法律构造中,据商事主体类型不同分别圈界设立登记事项,从中虽可抽离出创设商事主体之共有登记事项,但其是否应为设立登记事项仍应作学理确证.此外,公权存在介入规制商事主体创设的必要与可能,设立登记审查作为此种规制的路径选择,应在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与折衷审查间,妥恰遴选.鉴于国情现状与欲为商事者有限理性,折衷审查设立登记事项实是应然之选.

设立登记无疑对商事主体发挥重要效能,但其究竟对商事主体资格获有发挥创设效力抑或仅是确认效力,学界观点并不唯一.通过创设效力、确认效力的观点辨析与“身份到契约”维度的实质论证,可知立基于“登记生效主义”的设立登记对商事主体成立应具创设效力.公信效力侧重于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诠释与彰显,但对其具体效用仍存在认识偏差.通过“善意”确证、可否“反言”、登记与公告效力位阶等疑难问题释疑,当可将其完整呈现.对抗效力通过平抑公信效力倾斜引致的商事主体权利、义务失衡,实现了对商事主体权益的应有庇护.鉴于对抗效力如此重要,遂就其适用要件、学理基础着重分析.此外,亦对不实登记、错误公告、登记未公告等情形下的对抗效力问题阐释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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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引用文献:

[1] 工商行政管理专科学论文题目 工商行政管理专科论文题目怎样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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