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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税收毕业论文摘要怎么写 财政与税收毕业论文摘要范文参考有关写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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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税收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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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篇论文摘要:营业税与民国时期的税收现代化(1927-1949)
  2. 第二篇摘要范文:税收法定主义在中国的困境探析与对策研究
  3. 第三篇财政与税收毕业论文摘要:中国地方税体系研究
  4. 第四篇财政与税收毕业论文摘要模板:历史与现实:黄仁宇史学研究
  5. 第五篇财政与税收毕业论文摘要怎么写:交通系与民初经济政策研究(1912-1916)
  6. 第六篇摘要范文:当前我国税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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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论文摘要:营业税与民国时期的税收现代化(1927-1949)

近代中国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从传统农业国家向现代工业国家转变.工业化是与传统生产方式不同的新型生产方式,在此过程中所需的资金是如何筹集的如果说西方国家对外殖民扩张、掠夺为其走向工业化及现代化提供了必要的原始资本积累,那么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而言,现代化的资金从何而来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税收是维持政府正常运作及推动各项现代化事业建设的资金保障.同时,工业化带来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为政府提供了丰富的税源,这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财政体制和税收制度.也就是说,税收能够为现代化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现代化的发展要求税收制度的革新.因此,我们可将中国从传统税制向现代税制转变以适应现代化发展要求的过程称为中国的税收现代化进程.

本文以引自西方国家并取代中国地方“恶税”厘金的营业税为考察对象,利用在四川省档案馆、重庆市档案馆、上海市档案馆等单位挖掘的大量原始档案资料和各种民国时期的报刊资料,运用历史学、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和方法,从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探究中国税收现代化问题,重点理清了税收现代化进程中的三种关系:传统税制与现代税制的关系、*与地方的税收关系、政府与纳税人(商界)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本论文揭示了中国税收现代化的动力和制约因素,同时为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和财政税收史研究提供了一个新视角.

除绪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时间相继而又有内在逻辑关联的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裁厘与中国现代营业税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为中心,考察南京国民政府改造旧税、建立新税的历史进程.第二部分以四川营业税为例,考察抗战背景下的地方税收制度改革及其对税收现代化的影响,探讨营业税纳税人对政府税收权力过度扩张的制衡.第三部分以*接办及改革营业税为中心,考察战时*财政集权对营业税征收制度现代化的影响以及营业税在争取民族独立进程中的作用.第四部分以战后地方营业税的改革实践及其结果为中心,探讨地方税收权力的流失以及中国税收现代化进程遭遇的顿挫.通过对不同历史时期营业税现代化进程的具体考察,本文最终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关于传统税制与现代税制的关系.传统与现代是相对的概念.相对于厘金及牙、当等税,营业税属于现代税种;相对于包征制度,查征制度属于现代税收制度.在现代社会,政府对什么征税,怎样征税,征多少税,均须遵守既定的法律规范,即“依法征税”.营业税查征制度正是一种以既定税法税则为准绳的征税制度,包征制则是政府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达成某种协议的“法外”征税模式.这种“法外”征税模式与现代税收制度的法律性本质是背道而驰的.事物的存在往往有其合理性.包征之所以能够存在,并弥补查征之不足,可以说是西方现代营业税制度适应中国国情的结果,这同时显示出传统税收制度中的某些因素在现代税收制度中仍有顽强的生命力.

第二、关于*与地方的税收关系.财政分权是现代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财政体制.在中国,真正意义上的*与地方财政分权始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此后财政税收体制在分权与集权之间几经变动,营业税亦由地方税变为国家税,再由国家税变为地方税,其间交织着*与地方围绕税权的激烈争夺.在战时财政集权之下,*集营业税的立法权、征收权、管理权和支配权于一身,能够有效地改革征收制度,并实现了降低征税成本及提高征税效率的目的.营业税征收制度的现代化进程并未因*与地方财政税收权力的变化而停滞不前,反而在**期间得到延续和进一步发展.

第三、关于政府与纳税人(商界)的关系.营业税纳税人非常之广泛,包括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各业商人,他们大都已纳入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体系,形成一支独立的社会力量,在税收事务中具备一定话语权.这些组织由纳税人选举(推举)产生,代表并致力于维护纳税人的利益,反映纳税人的诉求,制约政府税收权力的过度扩张.这是中国纳税人现代税收意识形成的重要表现,也是中国走向现代税收*国家的重要表现.这说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正是在商人团体和政府双方的相*弈与互动中,现代税收制度才得以不断趋于完善.

总的来说,作为一个引自西方国家的现代税种,营业税在民国财政税收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中国现代化事业也有特殊的意义.营业税取代了“恶税”厘金,为中国工商业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比较宽松的税收政策条件.在国民政府的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与田赋构建起地方税收体系的主体,为地方现代化事业建设提供了不可代替的资金支持.在抗战时期,营业税成为政府增税的重要途径,大大扩充了直接税体系,有效地支持了抗战财政,为中国争取民族独立作出了积极贡献.通过本文以营业税为个案研究民国时期的税收现代化及现代化进程中的各种关系,我们发现,中国税收现代化既吸收了西方国家现代化的成果,又保留了传统税制的某些烙印,而且能够随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而调整.

第二篇摘要范文:税收法定主义在中国的困境探析与对策研究

税收法定主义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发端与源泉之一,是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现代*宪政要求.回顾英国、美国的历史经验:“国民的同意”和“无代议士则不纳税”,可清晰地看到它对法治主义的确立起到了先导和核心的作用.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法无明文规定不纳税,它包括政府征税权力由宪法授予,税收法律、法规须经议会批准,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明确、征税合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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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税收法定主义作为西方国家税法的基本原则被学者介绍到我国,经过学者的理论启蒙和普及,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在社会实践层面上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的确立主要是通过《宪法》、《税收征管法》和《立法法》三部法律完成的.在移植并锲入到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中,遭遇了种种规避和背离、错位与随意、变通与冲突的困境,如税法制定中的法律试行、法律政策化和授权立法问题,税法解释中的行政权力色彩浓厚、解释主体归属模糊、解释的效力随意问题,税法实施中的税收计划、减免税处理、税费之争问题等,一程度上反映了税收法定主义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距离.

剖析原因,一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内部构架固有的冲突,税收通过法的形式获得合法性和强制力,同时又对法存在一种天生排斥力,税收行政权在谮取税收立法权的过程中得到不断扩张、膨胀,超越了税收法定主义设置的道道藩篱.二是中国的传统和法治本土资源背景——重权力、轻权利倾向,*集权意识极浓厚,国家权力至上,个人权利完全受制和依附于国家权力,从未真正产生过对国家权力运用进行限制和抗衡的思想和机制等,成为推行税收法定主义的客观障碍.三是中国处于宪政转型期间,宪法上的产权制度不明晰,导致国家对公民的肆意税费侵扰;缺乏制度博弈机制,导致税收合法性危机;赋税结构不科学制约了财政*理念的生成.正是由于这些深层次的原因,导致了税收2000级法律硕卜毕业论文法定主义在中国的移植一直处于理性的设计与现实冲突之中.

税收法定主义的价值解读与困境解读固然重要,然而如何走出困境,更具现实意义,笔者不揣鄙陋提出自己的管见.要从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向纳税主体自发参与的开放型制度变迁转变,纳税人要成长为税收法定主义构建第一原动力,通过行政诉讼等司法化路径来揭示和彰显税收法定原则,为了制衡税权,要对纳税人进行权利配置,以权利来界定权力的运行界限,建立完善立宪财政制度和预算制度,真正使公民也是纳税人控制住“政府的钱袋”,以入世为契机,用世贸规则中的透明度原则、法律统一实施原则、司法审查原则来影响和促成中国税收法定主义的实现.

最后笔者指出,尽管税收法定主义遭遇困顿,然而随着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苏醒,整个社会对政府权力滥用的警惕,制度博弈的启动.税收法定主义在吸纳了更充分的本土资源养分后,在中国的法治之路上一定会成长为一棵参天大树.

第三篇财政与税收毕业论文摘要:中国地方税体系研究

分税制是目前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分权、分征和分管是分税制的基本内容.我国于1994年确立了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相应进行了*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的分割、税收权限的划分,并分设了国税和地税两套税务征管机构,使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体系产生了.地方税体系的产生对于规范*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调动地方征税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不可否认,这次分税制改革还带有较强的对传统体制的路径依赖,并且沿革了中华几千年高度集权的单一制政体,使得在这次改革基础上产生的地方税体系也只是初见端倪,尚未成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地方税收入规模小,税权、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与地方税制划分不彻底,共享税过多,地方独享税很少,而且缺乏明确的主体税种,税收权限高度集中,地方几乎没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和政策调整权,国税与地税系统征管责任不明确,相互扯皮现象较为普遍等等.诸多问题的存在导致地方税作为地方政府筹集基本财力、调控区域经济的功能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地方政府在履行其各项职能过程中受到了很大的财力制约,同时在配套的*转移支付制度仍然不科学、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下,就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地方政府只能在税外寻求其它合法甚至不合法的筹资渠道,以满足其对资金的需要,这成为引发诸如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变相举债等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的重要诱因.对这些问题的治理光治标不治本是起不到根本效果的,只有在完善地方税体系、扩大地方税权和收入规模、使地方政府能通过正当渠道获得履行其职能所需要的基本财力的基础上,地方政府法外增收、行为越轨的动机才会有所收敛,再配合国家强有力的经济、行政以及法律制裁,促使地方政府在合法、正当的轨道上履行各自的职责,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基本建立,1994年分税制改革各项内容存在的弊端和不和谐音符也日益暴露出来.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目标,这既标志着我国开始了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同时也可以看作是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改革的前期工作.理论源于实践,又要高于实践.对下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政策取向和基本对策,理论界诸多专家、学者展开了热烈的探讨和争论,从不同层面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健全和完善分税制的见解和思路.其中有一点基本达成共识,那就是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权,促进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统一.但是在如何健全地方税体系的问题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仅观点各异,而且研究的侧重点也各不相同.而对完善地方税体系较为系统、全面地进行对策分析和理论研究的尚不多见.作者多年在税务部门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粗浅的想法和见解,借撰写博士毕业论文之际,遂选择“中国地方税体系研究”为题,一是想把自己工作中对完善地方税体系的一些想法和体会与各位同仁、学者分享,二是希望能有助于弥补当前地方税体系研究中存在的一些欠缺,抛砖引玉,望能引起更多专家、学者对地方税体系更深入的研究,为分税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地方政府职能的更好发挥提供理论支撑.

本文通过对“中国地方税体系”的研究,试图解决以下一些问题: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如何,存在哪些突出的不足和缺陷导致地方税体系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制度原因是什么如何通过制度的创新来完善和健全我国地方税体系鉴于此,本文形成了“理论界定——实证剖析——对策研究”的基本分析思路,其中理论界定和实证剖析是在为对策研究作铺垫.

首先,在地方税体系的理论界定中,一方面,给出了本文对地方税体系内涵的界定,提出地方税是为了实现地方政府职能,根据一国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由*或地方政府立法,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管理,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的各个税种的总称.地方税体系是集地方税收收入、税收制度、税收权限与征收管理等为一体的一个有机整体.关于地方税和地方税体系的理论界定其实已经规定了地方税对策研究的基本结构和组成内容.另一方面,分析了地方税体系存在的理论依据,包括分级政府和分级财政体制、地方政府职能实现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等,这些理论依据其实又规定了地方税体系及其各个组成部分运动和发展的基本方向和目标.

其次,在地方税体系的实证分析中,以梳理我国地方税体系发展脉络为基础,重点剖析了现行地方税体系,也就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所确立的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并以制度经济学为理论工具,分析了导致地方税体系诸多问题存在的制度根源.只有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才可能有的放矢,提出具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

最后,在地方税体系完善的对策研究中,将地方税体系的组成结构分为地方税收入规模的确定、地方税税制结构的优化、地方税税收权限的配置和地方税征管模式的探讨四个主体结构,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地方税体系建设过程中,与周围环境及其内部各个组成元素的相互协调问题.对每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本文又采取了“理论分析——国外借鉴——改革对策”的研究思路,既注重了与全文结构的协调,又保证了每一部分的相对独立性.通过地方税体系协调机制的建立,将地方税体系与政治、经济、社会、财政、税收等系统之间,以及地方税体系内部各个组成元素之间融合在一起,形成了各个系统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适应的一个有机整体.

在全文的研究中,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和系统科学的方法论,并通过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融入经济学、法学、制度学、系统科学等多种学科的研究思想,力求对地方税体系做出客观、全面、真实、动态的分析和评价,并通过对地方税体系的研究,来辐射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的方向和思路,这样就提高了本文以“地方税体系”为研究对象的理论分析高度和实践指导价值.

经过本文的研究,得出了以下几点主要认识和结论:

第一,完整意义上的地方税体系产生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同样,分税制改革内容的缺陷也成为地方税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的根本制度原因,这样,完善地方税体系只能以完善分税制管理体制为切入点和制度依托.通过对分税制管理体制的制度创新和制度深化来促进地方税体系逐步成型并趋于健全和完善.

第二,地方政府的收入形式包括地方税收入和以收费、基金等为主的非税收入.首先,要承认这些收入形式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体现了政府不同权力的运用和对不同对象的调节,在任何时期都应该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其次,要承认税收应是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应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应能保障各级政府实现职能所需要的基本财力,非税收入只是财政收入的补充和辅助.再次,要承认目前地方政府各种收入形式中,存在着非税收入膨胀,甚至挤占税收收入的客观事实,而规模庞大的非税收入中更多体现的是没有合法依据的所谓“三乱”资金.最后,我们就可以形成规范地方政府收入形式的基本思路:清费归税,取缔不合法规和失去存在意义的收费、基金项目,把具有税收性质的非税形式转为税收,增加地方税收入,增强地方税功能.

第三,按照理论上划分税种的原则,重新配置*和地方所属税制结构,减少共享税比重,核心是确定地方税主体税种.要建立动态的地方税主体税种发展观,在近期内,加强营业税的主体地位,完善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在远期,逐步建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在不同的地区,主体税种的选择应有所侧重,结合和体现不同地区的经济和资源优势,形成税收与经济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机制.

第四,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收立法权在理论上已基本达成共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较强的必要性.本文提出:在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坚持循序渐进思想、科学界定政府间事权并建立完善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配套保障下,采取集权与分权相结合、集权基础上适度分权的*、地方税权配置新模式,同时,加强法律、人大、立法程序以及社会公众对地方税权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五,税收征管关系到税收收入能否按时足额收缴入库,关系到国家税收政策贯彻执行的程度,加强税收征管需要多策并举.本文提出:要注意税收征管模式的阶段性、区域性发展,税务征管机构应有分有合,既要提高征管效率,又要降低征管成本.要加强税务征管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加强税收征管的法制化、信息化、税务执法的规范化建设,推进税收*制度的发展,加大税务稽查和税收惩罚力度,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的司法保障机制等,全面保障和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第六,以系统论思想为指导,建立地方税体系的协调机制.按照系统论思想,任何系统都应该保持与其周围环境之间以及其内部组成元素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适应.据此,本文具体分析了地方税体系与地方经济发展、地方政府职能实现、*税体系以及地方非税收入等外部环境的协调,分析了地方税体系的各个组成元素,包括地方税税收收入、税制结构、税收权限、税收征管之间的协调.这样,使前文研究的所有内容有机地融为一体,形成一个具有现实可行性和较强生命力的完整的地方税体系.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对地方税体系框架进行了全面分析.当前理论界对地方税体系内涵的界定主要是基于税权的划分,一种观点将税权分为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另一种观点将税权分为税收立法权、征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本文在采用第二种观点的同时,把加强税收执法管理和建立税收司法保障作为完善税收征收管理的对策加以研究,从而拓宽了研究问题的视角,扩充了研究对策的思路,同时融合了分税制包括分税、分权、分征和分管的内涵,形成了本文对地方税体系的研究框架,确立了收入归属权基础上的地方税收入规模、分税基础上的地方税税制结构、分征和分管基础上的地方税征管模式和以税收立法权为主的地方税权划分等四大部分,形成对地方税体系更为全面、系统的研究框架.

第二,以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剖析分税制管理体制的改革特征.现行地方税体系在税制结构、税收权限、税收征管、税收收入以及与*之间的协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分税制改革的不彻底和不全面.本文用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思想、局部与整体制度变迁、渐进式与突进式制度变迁以及强制性制度变迁等内容,深入剖析了分税制作为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在1994年制度变迁中表现出的典型特征.这一系列特征的存在正是分税制改革存在不足的制度根源,由此也为我国下一步如何完善分税制体制、如何健全地方税体系提供了根本出路,即进行更深层次、更为全面的制度创新.

第三,把税权作为一种资源进行配置,强调了税权配置应以效率优先.“资源配置”是微观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资源配置之所以显得非常必要,是因为资源是稀缺的、有限的,只有进行合理配置,才能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在税权划分问题上,本文采用“配置”二字,而非多数文献中提到的“划分”,是因为本文认为税权也是一种资源,同样具有资源的稀缺性或有限性.无论是税权的横向配置或是纵向配置,都存在着不同配置主体之间的竞争机制,所以需要通过税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合理配置,以提高税权配置效率,提高政府运行效率,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

第四,把法学的基本思想融入税收立法权的规范之中.税收立法权是国家立法权在税收上的具体体现,以法律为依据,以法治为基本原则,成为本文研究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时的主导思想.如以《宪法》和《立法法》为依据探讨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是否可行的问题,以税收法定主义作为税权划分的基本原则,采取“以法治法”的思想建立地方税收立法权行使的监督约束机制等.通过把法学的基本原则和思想融入到税收立法权的建设中,使地方享有适度的税收立法权问题在我国不是一种空想、幻想,而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现实依据的改革目标.

第五,提出了地方税体系的协调机制.地方税体系是整个经济系统、社会系统、财税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孤立地研究地方税体系或者孤立地进行地方税体系的建设都是不可取的.因此,本文以系统科学论中的系统思想和一系列系统的思维方式为理论指导和方法论,建立了地方税体系的协调机制,分别研究了地方税体系与地方经济发展、地方政府职能实现、*税体系和地方非税收入等外部环境的协调,以及地方税体系各个组成元素,包括地方税税收收入、税制结构、税收权限、~#

第四篇财政与税收毕业论文摘要模板:历史与现实:黄仁宇史学研究

美籍华裔历史学家黄仁宇因《万历十五年》一书而声名鹊起,之后他的著作持续热销,以致形成“黄仁宇现象”.史学界对其著作及史学观念有所争议,褒贬不一.有历史学者质疑其治学不严,特别是对其“大历史观”颇多微词.通过对黄仁宇的史学观念进行梳理辨析,以定位其在当代史学研究中的位置,并对历史叙事方式以及历史与现实的关系进行研究.

黄仁宇的一生不仅命运多舛、起伏跌宕,而且学术生涯也颇多磨折、争议随身.他生于湖南长沙,曾投笔从戎,后赴美求学,获密歇根大学历史学博士学位.之后,曾在南伊利诺伊大学任教,1968-1980年任纽约州立大学纽普兹分校教授,还曾任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副教授(1967)及哈佛大学东亚研究所研究员(1970),参与《明代名人传》及《剑桥中国史》的研究工作.1980年黄仁宇被纽普兹分校解聘后,专事写作,出版了《万历十五年》、《中国大历史》等著作.

这位半路出家、大器晚成的历史学者,其学术生涯开始于知天命之年.其后三十年间,他勤奋终始,笔耕不辍,学术造诣日臻精深.其谨严的治学精神,不竭的学术热情,令人钦佩.当然,与学术大家相比,黄仁宇的治学与资历均未能望其项背.但他军人与记者的经历,以及他所经历的时空变迁,都给了他难得的思想滋养,使他的史学观念平添了一些特立独行的经验.就像他的人生经历一样,其学术生涯也并非一路顺遂,其间颇有一番波折与起伏.

经过动荡不安的时代,而且亲历血雨腥风的战争,对于转身走进书斋研究历史的黄仁宇而言,的确另有一番感受.这是一种切身经验后的思考.对于那段影响他那一代人大半生涯的历史,黄仁宇曾“对之经过多度的思量与扪心自问”.在其长达数十年的学术生涯中,伴随着因这种切身之感而来的追问,使其史学研究的视界逐渐放宽,以明史研究为起点,串联古今,横贯中西.从黄仁宇的研究视域可以看出,无论是对传统中国的剖析,还是对近代中国的追问,甚或是将西方历史作为参照,都没有离开一个不能绕开的命题,那就是中国如何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即中国如何实现现代化.

现代化论是黄仁宇思考中国近百年来历史的主线,也是其历史研究的中心议题.“数目字管理”、“西体中用”、“技术史观”等概念只是在解读现代化概念时所使用的工具.由古及今,贯通中西,看似琐碎庞杂的研究,却因其背后一以贯之的问题意识,而具有了内在的关联和逻辑.

如果说现代化论是黄仁宇史学的躯壳,那大历史观则是统帅其整个学术研究的灵魂.在黄仁宇的评述中,我们无处不见其背后一以贯之的历史理念,那就是他的“大历史观”.无论是对于万历十五年这样一个历史瞬间的描摹,还是对于中国长期革命这样一个指涉久远命题的解析.

当我们循着“大历史观”所导引的思维逻辑逐渐理清了黄仁宇的历史观念之后,有必要对其历史研究方法进行分析.因为“大历史观”既是一种历史的视角,也是一种历史研究方法,所以,研究黄仁宇的治史方法,同样不能离开“大历史观”的视线.从某种程度上说,黄仁宇的“大历史观”恰恰是通过他不断成熟的研究方法来体现的.可以说,作为方法论的归纳、综合、比较也更好地诠释了“大历史观”的深刻内涵.当然,黄仁宇在“大历史观”所确定的研究思路上虽然有一些新见,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黄仁宇不仅在治史方法上偏离通行的研究范式,而且在历史表述方式上也另辟蹊径,以叙事史学的手法,在学院派历史书写主流之外,探求更具阅读亲和力的历史表述的另一种可能.或许他的史学积淀不够,或许他的见解未必深刻,但我们从他的文本中可以感受到历史的血肉和肌理,体验到一种新鲜的史学语式.这也是他颇受争议的主要原因.

斯人已去,争议犹存.或许黄仁宇只是历史长河中的一粒流沙,或许若干年后他的“大历史”、“数目字管理”、“历史上长期合理性”等理念已成明日黄花,然而,其遗留的作品以及提出的议题,至今犹有余韵.在稍稍厘清了黄仁宇的史学观念之后,由此延伸出的历史学的定位、历史评价的基础、历史与现

实的关系等议题值得反思与探讨,这或可视为研究黄仁宇史学观念的价值所在.

第五篇财政与税收毕业论文摘要怎么写:交通系与民初经济政策研究(1912-1916)

交通系崛起于清末,是北洋集团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系的主要人物唐绍仪、梁士诒、周自齐、朱启钤、叶恭绰、詹天佑、吴鼎昌等在此时是以新型知识分子、专业技术官僚与精英的身份而登上历史舞台的,依靠密切的地缘、亲缘、业缘关系形成政治集团.他们追随袁世凯与徐世昌,以交通、外交领域为主要活动空间,积极赞襄北洋与东北新政,是新政的具体推行者与实践者,为早期现代化和北洋集团崛起起到巨大作用.在他们身上体现了求新、务实、敢为的作风,并体现了积极捍卫国家主权的思想.在辛亥革命中,他们倾向共和,为南北统一、颠覆帝制立下不朽的功劳.对推进铁路事业、金融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影响,并深远影响着民初的铁路事业和金融业的发展.

民初袁世凯统治时期,交通系领袖活跃在经济各领域,对交通、财税、金融、币制、实业政策产生极大影响.在交通业方面,其经济政策主要倾向为国有化问题.如路政方面推行商办铁路国有、借债修路、崇官抑商政策,反映出交通系力主铁路事业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为促进国有铁路营运、管理、建设、财会制度的发展,则以统一路政、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为手段.在电政方面则颁布有《电信条例》,明定国有原则,在管理上分设电政管理机构.在邮政上,设立电政管理区,废除驿站,打击民信局和客邮,厘定邮政司与帛黎之间的关系.航政方面则更激烈地表现为轮船招商局的官办与商办之争.这说明交通系民初交通四政政策带有鲜明的国家资本主义特色.从实际效果看,国家资本主义政策在交通领域对促进四政的发展、改观具有明显效果.特别是铁路、电信与邮政,在袁世凯统治时期其发展成就是不容抹杀的.

在金融方面,交通系取得了对中交二行的控制权.在他们努力下,中交二行实际取得国家银行地位,形成复杂*银行制度,享有发行兑换券、经理公债发行、*国库等特权,为财政清理与统一奠定基础.但其政策中充满了金融与财政杂糅特点,发行公债与垫款即为突出表现.但相对于后者,前者对民初财政好转起到了一定积极影响,而后者不仅对中交二行的官办方向带来消极影响,而且以反对停兑为表现,促成二行向商办化转型.此外,中行归部直辖,中交合并风潮也是金融与财政政策杂糅的体现.同时交通系领袖还举办了新华储蓄银行垄断邮政储蓄业务.在交通系领导下,中交二行也积极发挥金融机构对民族工商业发展的挹注作用,特别体现在一战爆发后对缫丝业的支持;同时成立具有金融投资公司性质的通惠实业公司,抵制日本对汉冶萍公司的侵夺;积极参与上海银业公会这一新型金融组织的活动.在币制方面,梁士诒、周自齐、吴鼎昌等积极帮助袁世凯推行币制改革,作出了重要贡献.如整理各省滥币,筹划币制借款,推广袁头币,统一铸权,力主银本位制,设立平市官钱局等.币制改革为此后南京政府废两改元奠定了基础.

在财政税收方面,周自齐、梁士诒等首先帮助袁世凯加强财政事权的高度集中,如实行*专款制度,各省财政事权收归*,出台各种考成条例等.在具体理财办法上,二人都反对举借外债,但迫于财政现状而不得已为之,但注意用途多元化,在举债时间、借款额、利息、附带条款等方面注意减少主权损失;进行官产清理,这一方面具有消极性,即保守的弥补财政目的,但也有促进垦荒,清理不良资产的积极作用;同时他们力主举办官业,对官矿业、官农业的扩大以及商业专卖制度形成起到重要影响;交通系领袖还积极整理旧税,特别是力主裁厘,整理田赋、牙税、当税等,体现出一定的进步性,并因此与保守派和袁世凯产生矛盾;他们注意制度创新,如举办预算,在会计、审计制度上革新,推行新税制,如印花税、营业税等.交通系的税制整理体现了扩充财政的主要目的,但也有便利商民、促进工商业发展的举措,适应财政、税收制度现代化的倾向.同时,周自齐、梁士诒还积极筹划关税谈判,特别是对常关税进行改革,并统一关税管辖权,其意义十分重大.周自齐、梁士诒与张弧还推行盐政改革,以统一盐政机关、整齐税率、施行商运、剔除耗斤、先税后盐、制造精盐、争取盐余为最有意义者.但也因此引起周学熙等人的强烈抵制.

在实业政策上,周自齐、朱启钤、梁士诒等交通系人物的政策,涉及农、林、商、工、矿等各部门,不仅涉及领域广,而且涉及内容多为当时经济发展中的敏感、重大问题,如矿业管理、垦务、清丈、博览会举办、企业专办问题等等.在垦务、矿业、地质调查、农业改良、林业发展等方面的贡献是应予以特别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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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系经济政策具有财政本位、经济民族主义、发展国家资本主义、早期现代化倾向、专业技术化特征.在清王朝与南京政府之间,起到呈上其下作用,核心政策得到延续,具有体制、模式特征.但是交通系象清末以来许多致力于中国早期现代化的政治集团一样,在涉及财政与经济发展,国家与社会问题上,仍未能找到一个解决矛盾的方法,因此其政策充满了矛盾性,其自身也充满了矛盾性.特别是交通系将其经济政策的成败与否,财政经济政策推行目标的实现寄托在袁世凯这一政治强人身上,寄望于一个威权政府的建立,并将其经济、政治诉求,利益诉求与袁世凯的集权统治结合于一.这就决定了其经济政策中的良莠杂糅,新旧杂糅,也决定了交通系这一集团经济政策的根本属性与作用,决定了这一集团的最终命运和历史评价.

第六篇摘要范文:当前我国税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闭幕后,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现代化建设成为社会各界最强烈的期盼.然而,在各种社会利益犬牙交错的格局下,把深化改革的任务落到实处,启动各项亟待推进的改革,推进中国现代化建设,比较重要的一点是如何处理好*和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相统一.根据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改革的基本规律,完善税务体制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协调社会关系,保证社会公平.

随着“营改增”这一场重大税务体制改革以及重要经济体制改革的前奏曲的推广,国地税联合办税成为了国民关注焦点.国地两税的完全分立确实给国家带来了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国家财政收入.但时代已经发生变革,在科技化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国税地税的合作办税己经不是梦想,这样不仅有利于降低税收行政成本;还有利于建立“服务型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立场;更有利于合理分配国家地方收入,完善体制改革协调机制、统筹规划.本文认为国地税合作办税,是顺应时*展规律的改革,是对分税制的改进和完善,国地税合作并不意味着分税制改革失败或倒退的结论.相信国地税合作是国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之一.最后,本文对当前和今后如何进行国地税合作,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篇财政与税收毕业论文摘要范文:宁城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研究

本文采取了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数字分析与文字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从多个层面就如何做好宁城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剖析.

首先,从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分类和基本特征形式入手,比较了政府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相似性和差异性,阐述了政府非税收入存在的历史渊源,明确了税收和非税收入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客观梳理了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的基本情况以及宁城县非税收入管理的现状,同时,就我国非税收入的规模和结构特点与宁城县政府非税收入的规模和结构特点进行了对比,.从二者对非税收入管理的实践中,总结归纳出宁城县政府在非税收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宁城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寻找对宁城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益的借鉴,提出加强宁城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政策建议.

第八篇财政与税收毕业论文摘要格式:公平视域下美国义务教育改革研究

义务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作为国家立法规定的每一位公民应平等享有的基本人权,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必需教育形式,是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的基础.这就决定了义务教育改革的公平诉求有着不同于经济、政治或其他教育领域方面公平诉求的独特性.从价值上看,教育公平是一种教育理想,即通过教育公平进而达到社会公平的人类诉求.从政策上看,教育公平理念是针对现实教育现状中的供需不平衡提出的,其既包括了经济意义上社会总资源在教育中的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也包括了哲学和法学意义上教育机会与教育权利的公平分配.从历史上看,教育公平是随着时代不断改变的历史范畴.在还未普及义务教育的时候,教育公平的涵义是保障更多人受教育机会的权利;在普及义务教育之后,教育公平是保障所有公民的基本受教育质量;当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水平发展到一定高度,教育公平则是要求为更多的人提供优质教育.

教育公平独特的内涵源于丰富、不断更新的理论支持,主要包括了教育公平理论、教育人权理论和教育现代化理论.首先,义务教育的公平意味着教育机会的平等以及教育资源分配的合理,国家在提供给社会成员受教育可能性上是相等的,而在受教育可能性实现方面则应差别对待.其次,义务教育改革应以人权的自由和平等为价值核心,通过法律和道德的规范得以实现.最后,教育数量公平迈向质量公平是现代社会文化与物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必然会在政治、经济、文化在社会中的阶级性制约与社会*与公平诉求中持续.

回顾美国义务教育改革历程,美国民众的教育公平诉求从建国开始就从未中断.起初,为适应社会劳动力的需求和回应国内的民权运动,美国将教育公平实现的重点放在平等的入学机会和公平的资源分配方面,如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非裔黑人民众开始了争取混合公立学校运动.自1965年的《初等和中等教育法案》颁布了向贫困家庭儿童及落后学区提供教育补助与补偿教育等促进美国教育公平实现的法案后,一系列教育改革文件都在围绕教育公平战略被承接实施.到了本世纪,《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与奥巴马政府的教育改革蓝图的出台,标志了美国义务教育进入以标准化问责为主要内容的优质教育公平的深化发展阶段.

公平诉求下的美国义务教育改革反映出不同价值主体在对教育价值认可基础上产生的不同价值观念.在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两大思潮影响下,美国联邦政府在对教育资源的配置中反映出平等与效率等不断交互发展的价值诉求.新自由主义认为人生而平等,教育的责任是促进社会的平等或者说是矫正因个人努力以外因素造成的不平等,义务教育资源应根据每个人在社会中的平等地位,予以从起点、过程到结果进行全程化平等,其评判应关注最终结果的平等以及对地位不利者的最大化补偿.然而,新保守主义理论认为在教育资源分配的过程中应该一切从人的自由本性出发,凡是违背或限制自由的做法都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其坚持机会均等而非结果平等.基于市场自由之理念,新保守主义认为在有限的教育资源条件下,应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遵循市场中的优胜劣汰、自由竞争原则,将教育资源按需按能力分配给社会成员.从美国义务教育改革的各项政策举措可知,联邦政府始终是坚持“平等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理念,将“保障平等”视为终极性理想诉求,而将“提升效率”视为阶段性现实追求.

理念诉求的实现依托于完善的制度与有效的措施.为兼顾平等与效率这两个外在对立而内在统一的改革目标,美国联邦政府吸纳了新自由主义的经济理性以及新保守主义的回归传统理念,一方面继续加大公立教育资源投入,通过资源补偿和配置来缩减在区域间、学校问和群体间的教育差距,另一方面则在科学严谨的问责、测量、控制、评估体系中制定强制性的统一课程和学业高标准,通过教育券、特许学校等市场介入方式将教育纳入自我管理轨道,使“平等”与“效率”两者能在实践矛盾中得以创造性的缓和与趋近.美国联邦政府并不直接提供和实施学校教育,而是通过教育拨款和立法来推动教育公平并履行教育监管职责,即提供教育资金、设立补偿配置项目、确立教育标准、审查办学资格、监督教育质量等,而教育的效率价值和自由价值则交由市场自行管理,即家长和学生在各种形式的教育机构和教育服务中对教育的数量、质量、方式、方法进行选择,最终通过市场自身的竞争机制实现教育质量和效率的提升.因此,政府、学校和学生这三者之间形成了政府实施充分性拨款、学校接受标准化问责、学生进行市场化择校的教育均衡关系,并建立和完善了学校选择制度、财政分配制度和学业问责制度.

从美国义务教育改革的价值理念、历史演进、制度策略都可以看出,美国人民从公共教育诞生的一刻起就没有停止过对教育公平的探索和追求.这是美国各级政府、市场、民众共同参与的,以政府政策为导向、市场竞争为驱动、公众参与为基础的教育改革历程.在追求形式公平走向实质公平的改革历程中,美国联邦政府能以强制性、延续性的教育法案作为推动教育公平理念的有效保障;以教育券、特许学校、开放入学等学校选择计划来实现不同群体的受教育机会均等;以联邦、州、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以及教育补偿政策来弥补区域间和群体间的资源配置不均衡;以国家级、州级统一的标准性测试以及复合型评估问责制度来确保区域间的教育质量和成就的平等.在教育政策决策中,联邦政府作为国家教育改革的执行主体,总是设法广征多方政见和平衡各阶层利益,强调教育资源配置的*性和科学性;通过立法、诉讼等法律方式保障政策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在教育政策实施中,联邦政府通过纵向规划各州和地方政府教育改革措施,横向规划教育部教育改革行动,不断加大对教育资源持续的投入和调控;各级政府根据联邦政策精神,依法推动各项教育改革措施,并及时将教育改革实践反馈到联邦决策层面,从而实现教育改革实施者与决策者有效的良性互动.为此,美国义务教育改革的经验可以为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合理启示:准确把握教育公平内涵,坚持政府依法治教和*决策;理性看待学校选择政策,拓展择校的工具价值和市场作用;持续保障教育财政投入,完善公平与充分的转移支付制度;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建立弱势群体教育补偿制度;科学树立教育发展目标与标准,加强教育督导与问责力度.

第九篇财政与税收毕业论文摘要:关于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及相关税政管理体制研究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支持自主创新,促进技术进步,是我国面对全球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复杂形势,迎接新时期挑战做出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对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应对国际竞争维护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理论与实践均证明,影响自主创新的因素很多,其中税收政策与自主创新密切相关,好的税收政策,有助于支持和促进自主创新建立健全有效的税收政策激励机制,促进自主创新发展,增强我国科技竞争实力,值得认真研究由于税收政策形成并作用于一定的税政管理体制之中,科学的税政管理体制,有助于发挥税收政策效果,研究促进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同时,还应当进一步探究深层次的税政管理体制问题

本文采用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历史分析与国际比较相结合总量分析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力图实现以下研究目的:从理论上,分析税收政策与自主创新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机制,进而研究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和相关税政管理体制的内在联系;从政策上,系统梳理我国促进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历史与现实,借鉴国际经验做法,评估分析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运行情况,探究我国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从管理上,分析我国税政管理体制现状,分析制约我国促进自主创新税收政策效果的主要税政管理体制障碍,并探索完善我国税政管理体制的对策建议具体章节的内容安排如下:

第1章是绪论主要内容包括:提出研究的问题研究的背景研究的意义,综述国内外已有文献资料观点,并在此基础上阐述本文研究对象研究目的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

第2章是税收政策激励自主创新的理论分析主要内容包括:自主创新的特点和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分析,自主创新结果的公共性、效应的外部性过程的风险性决定了政府干预特别是税收激励的必要;通过税收激励政策的作用机制分析,论证税收政策的有效性和局限性;由于税政管理体制中存在利益相关者、税政管理体制影响行政效率和纳税人遵从成本税政管理体制决定着监督机制建设等原因,税收政策与税政管理密切相关

第3章是国外促进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经验与启示主要内容包括:世界各国在激励企业自主研发强化产学研合作激励激励创业和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加强人才激励培育和扶持新兴产业鼓励技术转移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和主要启示

第4章是我国促进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历史与现实主要内容包括:1978年-1993年1994年—2005年2006年以来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发展情况;我国促进自主创新的制度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政策陆续出台,并在宏观总量上呈现大中型企业创新比较活跃、高新技术企业成为创新骨干、企业资金是研发投入主要来源等特点,税收政策促进自主创新发展的成效显著,也存在诸多问题

第5章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典型调查主要内容包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背景中关村税收政策的早期探索中关村试点四项税收政策分析,以及中关村试点税收政策运行效果评价对比分析了试点税收政策预期目标和运行结果,政策的实际运行与政策目标偏差很大,很多预期的减免税收激励研发、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范围、促进企业增加职工培训和实施股权激励等等目标均未能实现

第6章是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问题及其对策主要内容包括:针对现实情况,深入分析我国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研究如何把握税收政策优化原则,以及对具体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的对策建议

第7章是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政管理体制问题及其对策主要包括:分析我国税收政策与税政管理体制的关系,研究当前制约自主创新税收政策效果的主要税政管理体制问题,并提出了管理体制上的顶层设计、健全税收竞争和税政监督机制,加强税式支出分析评估体系建设等对策建议

本文主要研究成果和可能的创新之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基于我国改革发展新形势下的税收政策,特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运行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认为当前促进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存在政策门槛过高政策设计缺陷政策重心分散以及总体税负较重等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优化原则和具体税种的改革建议,

二是在分析我国税政管理体制现状的基础上,从理论上论证了税收政策与税政管理体制的相关性,认为更深层次的税政管理体制问题,在现实中制约了我国自主创新税收政策效果,

三是具体研究了我国税政管理体制问题,如政策效率低、执行力度差、监督约束弱等等,剖析其如何制约了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效果,进而结合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理论,提出加强机构职能顶层设计、健全竞争监督机制完善税式支出分析评估体系等对策建议

第十篇摘要范文:明代土地产权制度弊端及其分析

由于制度及其环境的传承性,当前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可以从历史中找寻相关的借鉴或制度的起源.特别是有明一代,作为元后中华传统经济、文化恢复发展的时期.明代土地产权制度由“两册”、“赤契”等一系列子系统所组成,在创立初年对加速垦荒、稳定社会、发展生产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使明代土地管理在数据化,格式化、规范化方面达到了我国古代的一个巅峰,并导致了土地所有权同经营权、收益权的分离和土地配置效率的相应提高.明代土地制度所创立的田图对应,两册对照制约等土地产权登记管理方式,其影响力贯穿明清两朝,并在当前土地管理体系中仍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明代对产权制度认识的局限性和处理的随意性,最终导致明代的土地产权制度逐步瓦解.我国目前在土地管理和使用上也存在破坏制度的现象,因此,研究明代土地产权制度的弊端,对当前我国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建立规范、严格、高效的土地产权制度体系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本文在对明代土地产权制度体系和各组成部分特点以及相互关系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探讨明代面积最大、特色最显著的庄田、官田、民田三种土地产权的变迁历程和联系,剖析明代土地产权瓦解的内部影响因素,通过探究明代政治、财政、货币环境和技术条件对明代土地产权的影响,解析了明代土地产权制度瓦解的外部影响因素.在对形成制度弊端的内外因素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明代土地产权制度有四大弊端:一是由于明代社会上下过分重视收益权的分离,而忽视所有权制度的完善,导致了明代的土地产权制度在建立之初便存在模糊与混乱,二是土地产权管理系统超越了当时行政机构和技术条件的支撑能力,并缺乏相应的维护措施.滋生了产权制度*的温床.三是货币、财政政策的缺陷未能提供足以支撑小土地所有者正常经营的经济环境,加快了自耕农的破产.四是分封制和赋役豁免权催生了宗室贵戚和缙绅这两大土地产权制度的破坏者,但出于维护统治的需要,政府对其的打击往往力不从心.加速了明朝土地产权制度的瓦解.因此,自明代土地产权制度运行之始,该制度体系的各个环节就被不间断的破坏,甚至被人为废弃.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这些制度弊病逐步被暴露,并为社会各个阶层的不同利益团体所利用,使这一制度体系的限制作用、保障效用逐步丧失、土地配置效率逐步降低,制度体系逐步瓦解.而明代土地产权制度所面临的商品经济冲击、人地压力巨大、土地占有零碎等外部环境,至今仍未能发生根本性改变.

本论文创新点在于:脱离单纯将土地制度附属于财政制度,土地产权制度从属于土地制度的方式,以土地产权为核心论点,将其他制度作为内外影响因素和环境进行探研.从而实现对影响土地产权制度实施效果的各类因素进行普遍联系,以求对造成明代土地产权制度崩溃的内外弊端进行系统综合分析.同时,利用层次分析的方法,将明代土地产权制度体系的各组成部分进行分解,结合明代土地产权制度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分析,探求各产权制度组成部分的弊端所在,以及在明代土地产权制度体系消亡过程中所产生的作用.以期知古鉴今,为当前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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