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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史论文摘要怎么写 法律制度史论文摘要范文参考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法律制度史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07

法律制度史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论文摘要:20世纪宋代法律制度史研究的回顾与反思
  2. 第二篇摘要范文: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研究
  3. 第三篇法律制度史论文摘要:英国土地登记法律制度史研究
  4. 第四篇法律制度史论文摘要模板:近年来简帛法律制度史研究动态及其趋势
  5. 第五篇法律制度史论文摘要怎么写:美国联邦私募基金法律制度史研究
  6. 第六篇摘要范文:战时国民政府金融法律制度研究(1937-1945)
  7. 第七篇法律制度史论文摘要范文:英国地方政府制度的法律演变——一种制度史的描述
  8. 第八篇法律制度史论文摘要格式:清开国史研究的最新成果——读《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
  9. 第九篇法律制度史论文摘要:论史明志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外国法律制度史教学体会
  10. 第十篇摘要范文: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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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论文摘要:20世纪宋代法律制度史研究的回顾与反思

宋代法律制度史的研究起步较晚 ,2 0世纪上半叶成果不多 ,80年代以后才快速发展 ,在综合研究、立法研究、刑法研究、民事法研究、司法制度研究和法律文献的整理研究方面都取得了丰硕成果.宋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已经被揭示 ,宋代在中国法律史上的重要地位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重视.然而在学术规范方面还存在问题.目前 ,要花精力多搞些实证研究 ,要借鉴史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来充实和拓宽宋代法律制度的研究领域 ,注重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阶段性和法的动态及功能研究.

第二篇摘要范文: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研究

本论文的探究意图是以史学史的眼光对中国古代的法制史研究成果进行一番探究,主要是一番梳理,考证古人“学以致用”的学术观点及学术源流传承关系,并从中观察其异同之处,总结其规律,借以增强当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本论文的研究,由导论与十章正文内容共同组成.首先,导论部分是关于论文的基本概况做一个必要的交代和介绍.接着,便是正文内容,第一至八章,按照历史朝代的发展顺序,以不同历史朝代的法制古籍关于中国古代法制史问题的研究成果为本论文的研究对象而进行再研究,论文的第九章是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的发展阶段、典型史家及事件研究,第十章是笔者关于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研究的几点断想.

论文的主要研究范围是古人关于法制史上的重要问题的论述进行探究,例如法律的起源问题、法制原则与法制精神问题、立法制度史问题、司法制度史问题、法制改革史问题、重大法制史事件以及重大法制史论等问题,古人针对诸如这些问题的论述与不同见解,都是本论文要着重探究的内容.

这里的法制古籍主要是指历代史书、历代刑法志、历代政书、历代政论性的著述,而关于这些书籍中的研究成果,笔者力求全面而系统地再研究,但也不是面面俱到,例如历代史书主要论述了《尚书》、《史记》、历代刑法志等著作,但历代刑法志也不是全面展开,除了概括性介绍外,另有重点探讨,历代政书也择要选取了《通典》、《文献通考》等,关于历代政论性法制古籍的探讨,则是历朝历代法制古籍论述对象的重点,而在这些著述中,同样是有详有略地论述和研究,具体要看其研究成果而定.如果该古籍对古代法制史论述的多,则笔者也相应地论述和研究得详细,相反,如果该古籍对古代法制史论述的少,则笔者也相应地论述和研究得简略.

具体而言,本论文的主要内容与章节结构,大致如下:

第一章,先秦古籍中的法制史研究.重点探讨《尚书吕刑》对法制史问题的研究,探讨先秦古籍包含先秦史书以及儒、墨、道、法家等经典论述法律起源问题的不同观点,探讨先秦古籍在论述《尚书》中的“象刑”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及其评价,探讨先秦古籍对复仇制度的研究,并对先秦古籍探讨复仇制度进行简要评价,探讨刑名法术理论之构建问题.

第二章,秦汉至隋唐史学类古籍中的法制史研究.概述秦汉至隋唐的历代刑法志之研究,着重于《汉书·,刑法志》对法制史问题的探讨,吸纳先秦儒、法而论述“兵刑不分”的法律起源说,糅合先秦儒、法而论述“德主刑辅”的法制原则,考评周秦以来至汉代年间的法制演变历史,评点先秦以来重大法制事件或典型法制史论,同时也重点关注《晋书·,刑法志》对法制史问题的探讨,从立法制度演变史、司法制度演变史、法学研究历史等不同的层面凸显“法律儒家化”主题.另外也注重《通典·,刑法》对法制史问题的研究,探讨《通典·,刑法》的法制史研究原则、法制史典型个案研究及其法制史价值.

第三章,秦汉至隋唐政论性古籍中的法制史研究(一).探讨六部政论性古籍作品中所论述的法制史问题.这些古籍包括《新语》、《新书》、《淮南子》、《春秋繁露》、《论衡》、《潜夫论》等著述,重点探讨不同的法律起源说,考评先秦各家关于“德主刑辅”法制原则的新内涵的不同拓展,论述司法制度史上“法律儒家化”问题,考证《尚书》所载“赎赦”的司法制度史,纠正先秦古人的错误法制史论.

第四章,秦汉至隋唐政论性古籍中的法制史研究(二).探讨三部政论性古籍作品中所论述的法制史问题.《昌黎先生集》探究法制的理论基础、法制起源以及法制核心精神,《柳河东集》强调法律起源于“势”,批判“天罚”论,反对“时令”说,探讨儒家“复仇”制度的本质问题,《白居易集》反驳先秦儒家“德主刑辅”法制原则,探究古代法制史上的“犯罪原因论”,拓展先秦儒家“宽猛相济”司法内涵.

第五章,宋元明清史学类古籍中的法制史研究.主要论述宋代以后的历代刑法志之研究,概述《宋史·,刑法志》、《辽史·,刑法志》等对法制史问题的研究情况,揭示《辽律》“尊奉儒学,吸收汉法”的法制史传统,探究《金史·,刑法志》第一次对“刑”与“法”两个概念进行明确地区分,是迄今为止仅存的一部内容翔实的金代法制文献,再*人勇于和善于学习汉人法律的历史,论述《元史·,刑法志》吸收儒家法制精神,其立法史和司法史中贯穿儒家“仁义”精神,在记史和叙事方式上传承《唐律》的“法典”风格的历史,考证《明史·,刑法志》所记载的《明律》“以《唐律》为本”的立法精神,《明律》“刑罚世轻世重”的立法历史、司法制度演变史,并探究明太祖、明宣宗等的法制史论,研讨《文献通考》对法制史问题之研究,阐明《文献通考》的法制史学说,并摘录一些典型的法制史论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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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宋元明清政论性古籍中的法制史研究(一).重点选取六种法制古籍进行研究.《范文正公集》提出赋予新内涵的“德力论”,提出赋予新内涵的“君主限权”论,《欧阳修全集》倡导“修其本”学说,解读上古时代的五刑制度,驳斥法制史上“纵囚”的谬论及危害,《直讲李先生文集》重新解读“法制”内涵,阐发《周礼》法制的“慎刑”特质,阐发《周礼》法制的“普适性”特征,《王临川集》阐述“三不足”变法理论,折衷评价古代的儒法之争,否定《周礼》的复仇制度,《晦庵集》与《朱子语类》创建“法制起源于自然天理”学说,剖析古代法制原则“德主刑辅”新变化,拓展《尚书》“明刑弼教”新内涵.

第七章,宋元明清政论性古籍中的法制史研究(二).重点选取七种法制古籍进行研究.《诚意伯文集》反对“天罚论”法制起源学说,辩证吸收董仲舒和朱熹的“德刑关系”学说,首次质疑儒家法制史上的“七出”经义,《明夷待访录》批判“君权神授”的法律起源论,揭露古代封建法制的“一家之法”本质,批判古代的“有治人无治法”法制史学说,《日知录》、《亭林文集》批判历代的君权与法权之误解,考证西周“宗法制”及“乡亭法制”之价值,《读通鉴论》批驳古代的“正统法”论调,探究古代立法制度史、古代司法制度史问题,阐明自己的法制史学说,《龚自珍全集》独创“农宗”法律起源说,疾呼效仿王安石变法,《默觚》总结法制史上的法制改革规律,继承传统儒家“德主刑辅”的法制原则,继承荀子“有治人无治法”的法制史学说,主张法制建设可以兼采儒、法及黄老学说.

第八章,历代律学类古籍中的法制史研究——以四种律学著作为例.重点选取四种法制古籍为对象进行研究.《唐律疏议》再现中国古代的立法历史与律学历史,揭示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演进历史.《大学衍义补》评点历代“象刑论”及法制起源学说,阐发“德主刑辅”法制原则的新内涵,探讨古代立法制度史问题,探讨古代司法制度史问题.《唐明律合编》、《读律存疑》,强调“礼主刑辅”法制原则,探寻中国古代立法史规律与司法史规律.

第九章,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的发展阶段及典型史家、事件之研究.第一节探讨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的发展阶段,将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的演变阶段分为萌芽及产生期(先秦)、初步发展期(秦汉魏晋南北朝)、快速发展期(隋唐)、繁荣及转型期(宋元)、成熟与完备期(明清)等几个重要阶段.第二节探讨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典型史家之研究特色,例举了班固、杜佑、马端临、薛允升等四个典型代表人物,第三节针对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典型事件进行个案研究,主要择取了五个大事件,探讨了古人对这五个事件的独特见解及不同学说.

第十章,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研究的几点断想.第一节探讨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与社会背景的关系,阐明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与社会政治兴衰、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论述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与史学同源,探讨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长期迟滞原因,第二节探讨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与相关学科的关系,阐明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与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学说史以及中国法学史的关系,第三节探讨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影响及研究价值,探讨历代法制古籍的“致用与求真”问题,探讨历代法制古籍的“学术传承和学术创新”问题,第四节探讨中国古代法制史学研究的中心问题,重新审视中国古代法的精神本质,考证古人对法律制度源流及其演变规律之研究得失,追问古人对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特质的之不同诠释,比较研究历代古籍中的不同“史论”,第五节以沈家本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为例,介绍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研究的参考范本,第六节介绍关于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研究的资料导引,阐明面对中国法制古籍的困惑及其排解,介绍研究中国法制古籍的重点书目,为相关研究提供资料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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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法律制度史论文摘要:英国土地登记法律制度史研究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20世纪50年代之前的英国土地登记法律制度史,主要使用了历史学的实证方法、社会学的社会群体分析方法以及经济学的功利主义分析方法.本文之所以选择了这一对象是因为,我国的民法接受的是德国的民法理论,在不动产权利上接受的是公示公信的原则.但是,对公示公信原则为何如此设计,什么样的登记法律制度才能与公示公信原则相适应,我国民法学界并没有深入的研究.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英国土地登记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将可以提供大量素材.首先,土地权利的登记以及登记的相应效力设计,将会提高土地交易的安全性,但在开始实行的历史时期并不必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其次,土地权利的登记是以土地权利实体法的相应变革为条件的,最后,土地登记法律制度的改革是漫长的,公示公信并非当然是唯一的制度设计.

英国土地登记法律制度史的研究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我国完整地接受了公示公信主义,并对此有了一定的研究,但是,这一原则的实行还存在很多的问题,特别在登记方面.第一,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管理制度.第二,我国在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上还存在误区.第三,我国的土地法律制度改革需要土地登记法制改革相配合.而英国的土地法律制度史研究对此一切问题的解决都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本文一共分为八章,除去导论和结语,共有正文六章,其中第一章研究了英国土地登记法律制度的启始,第二章研究了英国地产权登记方案的受挫,第三章研究了英国地产权登记方案的确认,第四章研究了英国强制土地登记法律制度的试行,第五章研究了英国强制土地登记法律制度的扩展,第六章做了土地登记法律改革比较研究.

具体说来,导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学术意义、研究方法、使用文献等问题,对本文所基于的概念与理论,比如,保有权、土地上的衡平权益及普通法权利等,进行了研究和分析,为之后的历史脉络厘清做了理论基础的准备工作.

本文的第一章,即英国土地登记法律制度的启始,研究了英国土地登记的早期形式,这些早期形式,包括末日审判书等,都不是土地登记制度的完整和成熟形式,它们甚至没有形成法律的体系,本章在早期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土地登记在英国的第一阶段尝试,这些尝试也是没有体系,甚至可以说是失败的,然而它们是真正意义上的土地登记法律制度的背景和准备,英国土地登记法律制度的启始是围绕着地产契据登记的方案进行的,其原因是在早期的尝试中就使用了这一方案,这一章最后研究了在启始阶段,英国律师群体对改革的态度,这也是本文社会群体分析的组成部分.

本文的第二章研究了地产权登记方案的受挫,其起点是英国在业界达成了土地登记法律制度需要改革的一致意见,而此之后,英国进入了以地产契据登记制度为主的尝试改革阶段.在这一阶段的开始时期,人们没有区分清楚地产契据登记与地产权登记,甚至有很多人概括地一并支持着两种根本不同的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塞维尔提出了两者的区别,威尔逊提出了他的地产权登记方案.威尔逊的方案及地产契据登记方案的主流影响导致了法律修订协会的迷惑,他们最终形成的是一个混合提案.终于,主流的地产契据登记方案暂时地获得了主动权,法律修订协会成立了新的不动产转让委员会,主席是朗戴尔,他们在坎贝尔的支持下使地产契据登记方案走上了法律程序.但他们并没有成功,其中有领导人的个人原因,也有社会力量对比的原因,但无论如何,地产契据登记与地产权登记两个方案的斗争以地产权登记方案的胜出结束.

第三章研究了英国地产权登记方案的确认,其逻辑起点是地产契据登记方案的失败,也正是因为人们认识到了地产契据登记方案不可实行,自然开始研究地产权登记的方案.而地产权登记成为改革的选择也经历了一个历史的过程.首先要提到的是1857年皇家委员会的报告,它是英国地产权登记方案确定的基础性研究文件,在土地登记改革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虽然《土地登记处法》并没有完全贯彻它的精神,也同时走向了失败,但之后的1875年法案却再一次地证明了1857年报告的正确性.1857年报告显然也并不是完善的,它几乎没有对土地登记的细节得出结论,而它提出的问题却成为了之后改革讨论的焦点.第三章还介绍了《土地登记处法》,它的方案是完美主义的体现,但它却是注定无法成功的.而贝塞尔的最大贡献并不是他的《土地登记处法》,却是成功地推动了土地登记处的设立.自从有了土地登记处,一切改革的计划才有实践的可能,一切假定才有数据的支持.土地登记处开始的运行当然是并不顺利的,但这并不仅仅是土地登记处的问题,因为那时从实体法到土地登记方案都远非成熟.1875年《土地转让法》是第三章的又一重要内容,可以说它的颁布和它的内容确定其实很大程度上是历史的偶然.1875年法案从任何一种意义上来说都不能说是一个成功,但它的意义非凡.它是英国第一部确立地产权登记方案的法案.从此以后,地产契据登记与地产权登记之争终于划上了一个句号.虽然之后,也有人提出恢复地产契据登记的制度,但大部分时候都会被人当作是理论上的老古董,一笑付之.

第四章研究了英国强制土地登记法律制度的试行,其逻辑起点是地产权登记方案确定为英国地产登记法律制度的选择,而选定一个方案之后当然就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完善这个方案,使其真的有利于土地交易,二是推广这个方案.而第二点首先就面临了一个重要的困难,在没有利益驱动的情况下,推广一个方案只能选择强制.总体来说,在1875年《土地转让法》的讨论之前,登记的强制性并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而作为其施行条件的集中登记却早已为改革者所关注.1875年法案的讨论中,强制登记的问题最初是由登记处登记官福利特作为绝对效力地产权的一种实施方案提出的.而1875年法案的选择是在伦敦登记处的自愿登记.这样从本质上说,1875年法案没有在强制登记上取得很大的成就.

第四章在研究了1875年法案中强制性的讨论之后,继续探讨了1897年法案,它可以说是使地产权登记在英国第一次有了强制性的法案.1897年法案以伦敦为试点进行地产权登记的初步尝试,在这一过程中,各郡表现出了对强制登记极强的抵制情绪,特别是约克郡,它在一开始就激烈地反对自己作为强制改革的试点.而试点最终选在了伦敦,但在伦敦的强制登记也远非一帆风顺,强制登记在实行中遇到了很多技术性和制度性的问题.当然,这些问题的暴露也正是试点的意义和使命所在.1897年法案强制登记的机制是渐进性的,它规定在指定区域内的土地受让人有义务就其受让的地产权进行登记,而没有履行此义务他则无法获得受让土地上的普通法地产权.这也避免了改革承受强制地产权人来登记处进行登记的尴尬.事实上,这一规定的强制性被证明是足以推进强制性改革的.

在地产权登记方案的完善方面,第四章介绍了以伦敦为试点的方案实行情况.试点证明了新制度并没有详尽的设计,尚需实践地考验和完善.所以,英国并没有过激地将这一制度推行至其他的郡.没有进一步扩展的另一个原因是,各郡对新制度也并不十分欢迎.也正是出于这些原因以及后来爆发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在之后的近40年中,英国的强制登记制度没有大规模的扩展到其他郡适用.在这40年中,英国的强制登记制度经历了制度本身的进化与完善,也为在全国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种以试点带动的改革方式是渐进改革的代表,也是谨慎而合理的.

第五章研究了英国强制土地登记法律制度的扩展,其逻辑起点是伦敦强制登记试点进行了一段时间,下一步的工作就是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估和在完善制度的前提下进行新制度的扩展.1897年《土地转让法》皇家委员会成立,其成立的目的是对伦敦强制登记试点的情况进行评估.皇家委员会听取了登记处及反对派的意见之后认为,强制登记还需要更多渐进性的改革尝试,在此之前,尚不能盲目扩展适用.但这也算是对扩展新制度的一次尝试,并且皇家委员会的讨论也归纳了当时强制登记制度的一些缺陷,为之后的改革提供了帮助.

第五章研究的历史阶段跨越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一战彻底打破了任何改革的进度,包括强制登记改革.一战后,地产权登记改革在土地收购和评估委员会的主导下进行.而这一委员会在初期主要任务是积极建设,恢复战前人们的生活状态.战后经济恢复之后,委员会开始了地产权登记改革的推进工作,并在1922年成功地推动颁布了1922年《财产法》,这也是1925年六部财产立法的母法.1925年《土地登记法》对强制登记的具体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并且之前一直持续的谨慎态度也发生了转变.在1925年之后,强制登记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地方性问题,而是关乎国家整体利益的事情.地方再也不能随意的决定强制登记的适用与否,也是强制登记扩展的一个先决条件.1925年英国议会依照事务律师的要求承诺1925年之后的10年里不会作出扩展适用地产权强制登记的枢密院令.但在这段时间里,还是有少数的几个郡接受了强制登记制度.而到了十年期满,汤姆林委员会成立了.汤姆林委员会审查了扩展新制度的程序,并作出了简化.1935年之后,强制登记制度扩展的速度明显加快,而到了20世纪50年代末,改革的问题就已经只是如何在英国全国范围内控制好新制度扩展的进度,以免土地登记处因为登记过多而崩溃,如何优先在人口密集、土地交易频繁的地方适用新制度,以便新制度的优势可以更多地发挥出来.

第六章研究了世界上几个重要国家的土地登记改革情况.这一章将这些改革分为当时还是英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改革分别研究.在比较上,本文采用的比较因素主要是登记范围、登记效力、登记文件和登记机关审查等方面.在英殖民地实行最早也是较多的土地登记制度是托伦斯登记制度,而法国与德国的登记制度虽然同属大陆法系,但一个是登记对抗主义,一个是登记条件主义,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别.

文章结论部分对全文作了总结,并对2002年英国土地登记改革进行了简要的介绍,最后也反思了本文研究的命题对我国可能有些什么样的启示.

通过以上六章以及导论和余论的研究,本文将英国20世纪50年代之前的土地登记法律制度发展情况进行了描述和分析,在整个发展过程中,还着重地研究了各社会群体的利益驱动以及相应的活动,并以此为契机展现了整个制度变革中的矛盾冲突和动力机制,甚至其历史偶然性.这将为我国现在的土地登记法制的建立以及整个地产制度的改革提供有益的帮助.此外,在整个研究过程中,本文认真比对了各种历史材料,引用尽力做到详尽而准确,希望可以为今后的相关研究提供资料的支持.

第四篇法律制度史论文摘要模板:近年来简帛法律制度史研究动态及其趋势

本文就近年来简帛的发掘、整理及研究状况作了一个整体的概括和总结,以作为今后进一步研究的基础.分述为:一、简帛法制资料的发现和整理成果不断面世,二、简帛法制研究成果丰硕.

第五篇法律制度史论文摘要怎么写:美国联邦私募基金法律制度史研究

近20年来,私募基金在我国获得了快速的发展,成为了我国资本市场上一支异军突起的重要力量.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存在着众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就是无法可依的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任何专门针对私募基金的法律.随着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实力的不断壮大,法律制度的缺失所导致的重大风险不容忽视.笔者借助法律史学的角度,对美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在历史中的流变进行了研究,并借鉴美国相对成熟的立法经验,为我国将来的立法作参考.

其次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关于私募基金的研究目前方兴未艾,尤其是近年来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探讨更是如火如荼.而在国外,尤其是美国,学界对私募基金问题的研究不仅早于我国,而且在广度和深度上也是我国国内研究所不能与之比较的.但是,就笔者的阅读范围而言,无论在我国还是在美国,学界尽管对私募基金问题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但是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学界和经济法学界,而从法律史学的角度对私募基金法律制度进行的研究尚付阙如.所以,笔者除了希望通过本文的撰写为将来立法作参考之外,也希望为法律史学的学术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和一些新的资料.

本文共分正文和附录两大部分,其中正文由八个部分构成,它们分别是《导论》、第一章《私募基金的基本界定及其在美国的历史变迁》、第二章《首创与奠基——注册豁免与反欺诈规则的初建》、第三章《修正与深化——补充规则和判例解读》、第四章《危机频发与监管加强的先声》、第五章《新监管时代的序幕——<,2010年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第六章《美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启示》、《结语》.本文的附录是笔者整理翻译的《美国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中英文对照汇总》,其中包含散见于各类法典和法律文件中的美国几乎所有涉及私募基金的现行有效的立法.

正文《导论》主要就研究动机、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步骤与论文框架做出了简要说明.

正文第一章《私募基金的基本界定及其在美国的历史变迁》主要分为三个小节,分别是《私募基金的基本界定》、《私募基金的制度意义、经济价值》、《美国私募基金发展简史》.第一节《私募基金的基本界定》对目前尚未形成通识的私募基金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指出其特征和种类;第二节《私募基金的制度意义、经济价值》则对私募基金在制度和经济层面上的价值进行了说明;第三节《美国私募基金发展简史》对美国私募基金的历史发展做出了一个简要梳理,为读者在下文中阅读和理解美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演进史提供了基本的历史背景.

正文第二章《首创与奠基——注册豁免与反欺诈规则的初建》主要介绍了美国联邦私募基金法律制度在1933年到1940年间发展,这个阶段的主题词是“首创与奠基”.之所以选择这样一个时间段和这样的主题词,主要是笔者考虑到这个时间段是美国联邦金融立法的奠基阶段,同时,美国《1933年证券法》又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国家层面的证券立法,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首创的意义.在经历了史无前例的1929到1933年的“大萧条”后,美国人终于意识到仅依赖州层面的金融立法来规制全国金融市场活动存在着重大缺陷,同时也充分认识到了联邦层面金融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所以在1933年到1940年这短短七年时间里,美国推出了大量联邦金融立法,从无到有,建构起了一个基本的国家金融法律框架.

正文第三章《修正与深化——补充规则和判例解读》主要介绍美国联邦私募基金法律制度自1940年到2004年的发展.之所以做出这样的时间界定,是因为美国联邦金融立法在经历了奠基时期之后,进入了一个平稳发展时期.在这个阶段,没有框架性立法的出现,也没有重大的思路转折,更多的是在早期制定的法律制度内部进行深挖细掘和补充扩大.相关的法律制度通过国会的补充立法,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通告、不采取行动函、规则和条例,联邦法院的判例乃至学术界、实务界的意见评论等得以大大地丰富和深化.所以,和上个时期的主题词首创与奠基不同,这个阶段的主题词笔者将其定为“修正与深化”.

正文第四章《危机频发的阴影与监管加强的先声》主要介绍了美国2004年后联邦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发展.笔者之所以选择2004年作为这一历史阶段的起点,主要是考虑到在2000年前后,美国私募基金通过其独特的组织优势和法律制度优势获得了极大的发展.但是与此同时,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也给美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有鉴于此,美国金融监管者自2004年开始不断出台加强监管的金融立法,真正开始了美国私募基金的“监管之旅”.所以,与以往立法所遵循的豁免思路有所不同,本阶段的立法思路更多地体现为豁免的收缩和监管的加强,所以本阶段的主题词,笔者将其定为“危机与监管”.

正文第五章主要介绍了《2010年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的酝酿历程及其出台.在次贷危机的大背景下,奥巴马政府出台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该法案中的第四章是《2010年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美国的立法者希望借助该部立法重整美国金融体制,真正实*融业的健康发展.所以本阶段的主题词,笔者将其定为“新监管时代的序幕”.

正文第六章《美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启示》分为三个部分.在第一部分,笔者首先对美国联邦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演进进行整体回顾,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评价,指出其演进过程中的五个特点.在第二部分,笔者就美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和英国及我国台湾的相关制度进行了对比,并得出若干借鉴意见.在第三部分,笔者在对美国先进立法经验进行借鉴,以及对中国法律困局进行探讨的基础上,提出美国经验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正文最后一部分是《结语》,笔者在这部分对本文的整体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同时比较了英国、我国台湾的私募基金法律制度,并提出几点看法:1、尽快展开立法研究并出台法律,为我国私募基金的良性发展提供基本的规范;2、立法应把握当代国际金融大环境的现状,加强监管是目前立法的指导思想;3、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仍有赖于社会整体素质的提高,法制观念淡薄、诚信道德缺失、权力运作失衡等“经典社会困局”仍待突破.

第六篇摘要范文:战时国民政府金融法律制度研究(1937-1945)

抗日战争是中国近代以来影响深远并取得最终胜利的全国性民族战争,在战争中,国民政府依法实施金融统制,集全国金融之力以支持抗战,成为确保战争军需,夯实抗战基础的基本保障.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实行了一系列战时紧急金融法律制度,形成了一套高度集中而又灵活方便的国家统制金融体制,总体上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战时金融统制的综合性基本法律,二是战时金融统制的领域性专门法律,三是临时性、执行性的战时金融统制的条令、条例和制度等规定.以上各类立法的相互协调、完整配套,全面而有效的调动了国统区财力和物力支援抗战,同时又因时而动、因地制宜,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了战时金融统制能够持续、稳定、有效的推进.这个相对健全、统一、高效(相对近代中国法制而言是健全、统一、高效的,但较同时期的西方法制却仍显稚嫩)的战时金融法律制度,为金融动员准备与实施提供了基本依据和保证,使战时国民政府能组织实施高效的金融动员和保障,支撑长达八年的抗战,最终夺取战争的胜利,可以说是通过影响国统区经济而影响到战争的整个进程和结局.连作为敌人的日本人也坦言:中国抗战能够长期坚持,金融巩固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

从法律制定和运行的角度来看,抗战时期战时金融法律的制度变迁史同时也为现实中国法治发展提供了一个极具教科书意义的历史范本,其成败得失能够为现实中国完善紧急状态立法和推进金融制度现代化提供极具意义的启示.然而,不无遗憾的是,关于该论题的系统性研究与论述,在我国的法学领域尚属空白.而本文研究的旨趣则在于通过对战时国民政府金融立法的考辩,揭示战时金融法制发展的客观规律,并引经验和教训为鉴,以为当世之借鉴.基于以上目的而进行的本文研究,其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史贵言实,本文的研究有助于还原战时金融立法实践之原貌.通过对战时金融机构统制、银行业统制和非银行业统制(包括证券业和保险业)等基本制度的深入研究,还原“中日两国虽然远离战场血肉厮杀,但同样充斥刀光剑影的经济领域的斗争”的基本史实.古人云,“治史如断狱”,而法律史学作为法学与史学的交叉学科,对法律历史现象的重大断语,应当客观理性,力求有相应的史实和史料依据,故笔者寄望于本文并非简单重复已有的结论或随意褒贬、剪裁历史,然百密或有一疏,如有如史实不符者,仍望诸师友有以教我.

立论公允,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客观评价战时金融法律制度之利弊.从立法技术上看,抗战时期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管理立法基本完备,涵盖抗战之特殊时期国统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战备之所需,也确实起到支持八年抗战、最终取得战争全面胜利的积极作用.同时,笔者也无意避讳战时金融法律制度在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严重问题,欲借丰富的史料,从法律文本本身、法律价值选择、法律功能发挥三个角度,论述战时金融法律制度的诸多缺陷,揭露制度之弊.

经世致用,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汲取教训、总结经验.分析抗战时期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供应——需求”及其均衡方式,衡量战时金融法律制度对国统区经济、政治目标反哺的实现情况,总结战争背景下金融法律制度的成因与变迁,从而窥探金融法律制度的发展规律.通过笔者对战时金融制度史进行理性的梳理,我们不仅可以刺探抗日战争这一特殊时期金融立法的利弊,而且能总结经验,用被实践证明了的合理规律形成科学的方法论,这对于我国当前和今后紧急状态立法与金融立法的改革与完善,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或有着重要的现实价值和实践意义.

围绕战时金融法律制度这一极具价值的论题,为实现笔者寄以重望的以上目的,本文在广泛收集和整理战时金融制度的史料的基础上,以法学为研究视角,运用文献分析、实证分析、跨学科研究法(交叉研究法)、功能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综合运用历史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战时金融制度变迁这一历史课题做一些初涉性的研究.笔者以为,作为法学领域一个极具开创意义的研究课题,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主要表现为:

其一,弥补紧急状态立法研究之不足.人类社会是在平时状态与紧急状态的不断交织更迭中,不断向前发展的.一个国家虽然可以尽量预防,但绝不可能完全避免紧急状态的发生,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使然.古人云,“时移则势异,势异则情变,情变则法不同.”法律应当也必须为所有可能发生的社会现象提供规范性的解决方案,但实行紧急状态对一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伤害都会很大,是不得已采取的断然措施.这就需要法学界提前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有效预防、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减少紧急状态的发生,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目标.然而,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常态”法律制度研究较多,对“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思考不足.而战争状态作为一种最典型的紧急状态,战争状态下的法律运行规律应该是法学的重要研究内容.国民政府在抗日战争期间所进行的战时金融立法与实践,正为本文开展这种创新性研究提供了珍贵的素材.

其二,弥补近*度史研究之不足.以前学界对近代法制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宪政、刑民制度的研究,对经济制度史,尤其是金融制度史的研究稍显不足.抗日战争这一历史事件对于中国近代史研究的意义不言而喻,而战时金融法律制度,是国民政府出于支持持久抗战之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干预经济金融活动的一项重要的立法实践,对于如此重要的研究领域,法学界却鲜有涉及.半个多世纪来,仅有经济史学界出版少量资料汇编性和史实介绍性的书籍,而且其中从法律角度研究这段历史制度的著作尚付阙如.据本人目前收集的资料来看,我国法律史学界对相关制度的专门研究基本是空白.本文从制度变迁角度研究抗战金融法律制度,可以弥补中国近代法史和部门法制史研究的不足.

本文的结构基本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得出结论的研究三段论逻辑,首先介绍战时金融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基本演进轨迹与基本特征,继而具体分析具体统制制度的文本与实践效果,最后在对整个制度进行辩证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探求历史存在制度之现实启示.

全文总共十二章,基于三段论的研究逻辑,本文可以分为三个大的部分:

第一章、第二章为战时金融法律制度总论,介绍该制度的深刻历史背景和法律继承性特征,简要描述了立法传承与历史动因,并在纵向时间维度简要研究战时各阶段的金融制度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初步概括其法律关系构成与法律特征.

第三至十章为战时金融法律制度分论,从横向业务维度划分为金融组织管理制度和金融业务制度:金融组织管理制度主要对战时金融机构内迁制度、战时金融决策协调机制的完善和*银行制度完善,金融业务制度涉及货币、贴放、汇兑、储蓄、金银、保险、证券、票据法等几个方面,列举式介绍战时金融法律制度的各项具体规定,必要之处也对相应制度进行简单评价.

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为战时金融法律制度评价与启示,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对该时期金融制度立法与实践活动进行辩证分析,客观评价制度的得失,继而从现实紧急状态立法与金融立法两个维度提出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第七篇法律制度史论文摘要范文:英国地方政府制度的法律演变——一种制度史的描述

英国地方政府在制度传统上具有组织自发性、历史演化性、直接*性与职能有限性四大特征.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英国地方政府的传统自治性.19世纪末期,两部地方政府法的颁布建立起组织结构统一、职能统一且以普选为基础的现代地方政府制度.此后为应对地方分权的诉求,新的立法不断补充和完善原有地方政府制度,产生了区域政府架构.从19世纪开始,*政府建立起对地方政府的法律控制机构,并相应出现了济贫法委员会模式、地方政府委员会模式,以及全面与直接的控制模式三大法律控制模式的更迭.在不断深化的*政府控制之下,地方政府慢慢失去自治色彩,甚至丢掉地方性特色,成为一个国家行政任务的地方分销者.在地方事务、地方知识以及地方财政的去地方化之后,现代地方政府仅是一个身在地方的**机构.

第八篇法律制度史论文摘要格式:清开国史研究的最新成果——读《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

张晋藩、郭成康著《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由辽宁人民出版社于1989年出版发行后,引起清史界极大关注.近年来,我国清入关前史研究成果较多,先后有《清朝开国史研究》等多部专著问世.但尚无制度史方面的专著问世.而《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的出版,则填补了清史研究的这一项空白.作者以严谨的治学态度,经过长期潜心钻研,对前人

第九篇法律制度史论文摘要:论史明志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外国法律制度史教学体会

本文通过对外国法律制度史课程多年教学经验的总结,重点介绍了如何在不同政治气候条件下在教学过程中始终如一地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具体做法,指出了外国法律制度史教学的根本目的就是既让学生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是历史的必然,又让学生了解人类社会丰富的法律文化,批判借鉴,洋为中用.

第十篇摘要范文: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研究

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学术界对其研究不多,特别是系统性研究则更少,仅有部分学者对其某一方面或某一阶段进行了研究.本文以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研究为选题意在对近代司法官考试进行系统的纵向研究,既对三个不同时期的司法官考试进行分别研究,也对其进行了纵向的对比性研究,既研究司法官考试制度,也研究司法官考试的举行及与之相应的司法官培训的举办.文中结合司法官考试的相关史料分析了司法官考试在当时取得的积极意义,同时也分析了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对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的研究,也为当下我国推行的司法考试改革提供一定的启示.论文研究主要采取了两种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和个案研究法.论文共分为五大部分:近代中国推行司法官考试的动因、清末法官考试、北洋政府时期司法官考试、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官考试、近代司法官考试的影响与现代启示.论文的主要内容如下:司法官考试之所以在近代中国得以推行,是和当时我国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紧密相关的.官制改革在清末得以全面开启,通过官制改革,学堂选官便成了其改革的主要内容.而在清末各种法律学校的快速兴起,使习法的学生迅速增多,使得从法科学生中选官成了现实可能.司法主权是国家主权的内容,西方许多国家在中国所确定的领事裁判权是对我国司法主权的破坏,因而组建自己的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便成了收回法权的应然需要.在近代中国的整个历史时期收回法权是司法官考试的基本出发点,也是近代

司法官考试与培训制度贯穿的一始终不渝的历史使命.近代中国法学教育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特别是公、私立法科学校如雨后春笋地相继设立,为社会培养了大批的懂法律、明法理的优秀法科人才,又加之当时留学海外的学生中也有许多是研习法律的,这都为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制度的出台与施行奠定了人力资源基础.随着近代各级司法机构的纷纷设立,需要选拔优秀的司法人才加入司法机关,因而司法官考试便成为一种现实的急切需要.

清末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变革、大转型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在学习和了解国外先进的司法制度后,改革了传统的国家机关的设置,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将刑部改为法部.随着各级审判机构的相继成立,选拔和任用合格的审判人员则相应的提上了议事日程.为了保障法官考试(在名称上清末称为法官考试,但其包括推事与检察官考试两部分)活动的有序、规范进行,清政府颁布了相应的一系列的可供操作的具体制度,并对法官考试做出较全面的规定.并且清末法官考试制度在当时得到了有效的施行,于宣统二年按照法官考试制度的规定举行了第一次全国性的法官考试活动.通过这次法官考试的举行,为司法机关录取了一批合格司法人员.清末法官的任用采用考试选拔,在当时经历了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即从最初的重视法官人选的经验、资历到经考试合格任用的一个过程.由于司法的职业特性所决定,对法官人选不仅需要其懂得专业性的法律知识,同时更应该有相应的审判经验为基础.所以在选拔法官时清政府特别注重其法律经验.考试任用法官是在学习西方经验和对我国传统的科举考试制度的承继,因而清末法官考试制度应当是“中西合璧”的产物.清末法官考试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是一个创举,开启了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的先河.之后的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都是在其基础上产生的.清末关于法官考试的制度尽管是比较全面和具体的,但这一制度本身在实践中并未体现其应有的价值.如法官考试的资格条件在实践中一而再、再而三地降,制度制定时没有能够考虑现实中的实际情况,没有进行充分的调研与论证,所以其通过制度设计所追求的理想太高,最终致使理想与现实落差太大,从法官考试录取人员的生源情况来看,此次法官考试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通过法官考试所录取人员大多是“旧人”,即刑幕、举贡、五品以下之京外官,考试制度所规定的纪律没有能够在实践中得到严格的实施等.

北洋政府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政局不稳定的特殊时期,出现了军阀之间的长年混战,但司法官考试在这期间得以沿袭下来.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是在承继清末法官考试制度和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法官考试制度的基础上产生,同时又对其考试制度进行了相应的改造.其既有司法官考试自身的一套完善的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司法官考试活动的有序开展,同时也有关于司法官考试的配套制度,从而使司法官考试制度更为完整.该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关于司法官考试的制度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很强,制度中有许多人性化的条款,体现了利民、便民的人本法律观,对司法官考试的程序和考试组织机构设置严密,有力地保障了司法官考试活动的开展等.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和法治发展状况的限制,其制度设计难免存在许多不足,如从制度内容来看,其缺失了“罚则”部分,其对口试科目及口试方法规定不够明确,致使在口试过程中考官的裁量空间过大,不利于客观公正的选才,甚至会出现以貌取人的现象,司法官考试的资格条件对外文太过重视等.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按照规定得到有序举行,通过举行一次甄拔考试和五次司法官考试,为司法机关选拔了一批德才兼备的人才.其考试活动的开展是有序进行的,从报考、资格审查、考场安排、考试题目、试卷的评阅、分数的核定、初试人员的分发学习及再试,都是根据司法官考试制度规定进行的.通过司法官考试进入法官队伍的人员大都是从法律学校修习法律而毕业的,这利于实现司法官的精英化和形成一个法律职业的共同体.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官考试属于高等文官考试的一部分,而当时关于文官考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考试制度,因而司法官的考试相应地准用高等文官考试的相关法律制度.同时这一时期也颁布关于司法官考试的相关的专门性的考试制度,如《法官初试暂行条例》、《高等司法官考试条例》、《司法官任用暂行条例》、《司法官考试条例》等.与清末和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不同,该时期关于司法官考试的法律制度是最为全面和完整的,在制度设计上进行了许多创新.其关于司法官考试的具体内容上也规定得相当具体,既规定了法官考试的与试资格、组织机构、考试程序、考试科目与内容、分数核算等,同时也规定了关于司法官考试的一系列的具体施行规则.这一时期尽管经历了八年抗日战争,但同时其也是近代中国历史上开展司法官考试活动最频繁的时期,先后举行了近五十次的司法官考试,录取了一批又一批的考试合格者,并将其充实到了司法队伍之中.从其考试试题来看,该时期的司法官考试除了注重应考人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应用能力外,还注重考生的思想政治方面的考试,特别注重党义、党纲的考试.不仅举行正式的司法官考试活动,期间还举行了八次临时司法官考试,解决了当时司法人员短缺的现实困难.但该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关于司法官考试的资格条件的规定,过于注重实践经验,如具有司法实践经验的人员凭其司法的经验和阅历即可取得任用资格.这种对法律实践经验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较难把握,同时也给了许多人以投机取巧的机会.

在近代中国历史上,司法官考试是和司法官培训紧密相联的.在清末,虽然没有举行法官培训活动,但在法官考试制度中规定考试合格人员应当分发学习.而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官培训是作为司法官考试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配套制度予以颁行的.既颁布了司法官培训制度或规程,同时在实践中举办了多期司法官的培训活动,有力地配合了司法官考试的举行.为培训考试合格人员,北洋政府时期先后开设了司法讲习所和司法储才馆,期间司法讲习所举办了四期培训活动,司法储才馆举办了一期培训活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培养和储备司法人才,开设法官训练所.法官训练所除开办了为法官初试及格人员的培训班外,还办了几期现任法官的在职培训班.司法官培训有力地配合了近代中国的司法官考试的举行,法律教育、司法官考试与司法官的培训是三位一体的,如果仅有某一方面的规定,而缺失了其中之一,那么该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的体系是不完整的,同时单一的制度设计也很难以在实践中得以有效的实施.通过举办司法官的培训活动,为司法机关培训了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为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储备了人力资源.

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不仅在制度上是较完备的,而且在三个时期司法官考试按照制度规定的内容得到了有序举行.期间,司法官考试的举行为各级司法机关遴选了许多优秀的司法人员.司法官考试的制度规定与司法官的培训都将司法官应当具备何种素质作为重要内容以对待,凸显了近代中国对司法官应有素质的重视.但近代司法官考试在推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个无法克服的矛盾,即理想、制度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差异.当代中国正在进行新一轮的司法制度改革,司法考试改革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借鉴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的经验,我们应当在司法考试的程序设计、应试资格、考试方式、司法考试与司法培训的结合、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互动等方面做出相应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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