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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学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国外法学论文范文参考:法官司法能力研究
  2. 第二篇国外法学论文样文:晚清社会变迁中的法学翻译及其影响
  3. 第三篇国外法学论文范文模板:法务会计功能重构与治理效果研究
  4. 第四篇国外法学论文范例:中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经济学研究
  5. 第五篇国外法学论文范文格式:人格权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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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国外法学论文范文参考:法官司法能力研究

作为与党的执政能力相伴生的一个概念,司法能力一经问世便受到广泛关注.从司法能力诞生的历程及背景不难发现,这一概念自一开始便带有了极强的政治色彩.对司法能力的解读,便极可能因为泛政治化而局限于党政政策实施层面.而事实上,纵观近几年有关司法能力的学界研究成果,或多或少都有着政治政策的影子,总体上呈现出以司法能力建设方案架构代替司法能力本身的研究的现象.也正因为对司法能力本身研究不够,导致对司法能力建设的研究也落入俗套:即把司法能力建设机械的划分为司法审判能力、调解能力、管理能力、服务能力、认定证据能力、适用法律能力等等部分,分门别类的提出应对的方案.这种悬空的视角使得方案本身可行性大打折扣,这种研究的价值也就仅仅限于司法能力的政治呐喊上.对此,本文试图跳出这种拘囿,从司法能力本身着手研究,来为司法能力基础理论乃至司法能力建设的基础依据厘清思路.就司法能力这一概念而言,放眼全球,并不是一个普适性的词语.据笔者掌握的相关资料显示,国外法学理论界并未有司法能力这一专业概念,在实践运用层面只是偶有提及:欧洲开放社会研究院实施的“加人欧盟跟踪计划”,就加人欧盟10个中、东欧国家的司法改革情况出版的两个评估报告之一即是有关司法能力的报告.欧盟与成员国之间有相关的司法能力建设合作项目.此外,国外关于司法能力并没过多述及,由此,对司法能力这一概念的阐释,将开创法学研究的又一视角,对国内及国际上都将产生积极意义.

“中国法学的最大误区是将学术和政治不加区分,学者不是从事客观的学术活动,而是动辄将自己的政治观点强加进自己的学术研究中.”对于著名法学家陈瑞华先生的劝诫,笔者颇有感触,深表认同.对此,笔者将避开党的执政能力这个着眼点,把视角放在法官职业素养能力上,对司法能力进行梳理分析,并试图总结出法官司法能力的构成及规律,以期在法学领域构架司法能力的基础理论.

全文以职业能力为视角,以解构式的研究方法探析了法官司法能力的内涵和外延.在初步形成法官司法能力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反观国外法官司法能力提升的有益经验及相应的社会、文化环境,通过审视我国法官司法能力现状,提出了适应我国时代特征的法官司法能力提升的思路和路径.全文共分七部分.

第一部分,绪论.该部分阐述了法官司法能力这一课题的选题意义(包括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创新观点等问题.

第二部分,法官司法能力的概念界定.对司法能力的理解首先应该从司法的性质人手,然后根据司法活动本身的规律来寻找司法能力的规定性.司法是一种职业,司法能力究其实质应该是一种职业能力.任何职业都有一定的工作任务要求,工作任务的胜任力是职业能力的题中之意.思维和语言是法官这一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的集中展现,那么,法官司法能力这一概念在本文中的界定为:法官司法能力是指法官在特定思维的指引下,运用特定语言完成审判任务的胜任力.

第三部分,法官司法能力的构成与表现.法官思维能力和法官语言能力构成了法官司法能力的核心内涵.

法官思维能力.包括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经验思维能力和社会思维能力.其中逻辑思维能力是法官思维能力的基础,有助于法官建立和把握法律判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官思维能力的核心,也是法官区别于其他职业的集中体现;经验思维能力指的是法官以普通大众的角色身份进行思维来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法官的经验思维能力受自身直觉、情感、人格、善断等前见的影响,主要体现于对经验法则的理解及运用上.

法官语言能力.法官在行使司法权审判案件时,对语言的运用和掌控直接影响着司法形象,甚至关涉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认知.总体而言,法官的语言水平包括法官应当及如何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使用语言.法官使用的语言包括司法口语和书面语言.法律的实施和运用依赖于司法口语和法律文书的书面语言交替使用来完成.

法官司法能力外在展现于法官处理案件中的各个环节,包括事实认定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诉讼调解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等方面.

第四部分,国外法官司法能力的考察与启示.本部分概览了国外有关法官司法能力的相关标准,探析了各国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的共通性举措,并立足国内环境汲取国外的有益经验与启示.

第五部分,我国法官司法能力的现状、问题及原因.论文以我国的任职资格为切入点,通过归纳法官的年龄、学历、性别等构成勾勒出我国法官司法能力相对不高的现状.并从法官思维能力和语言能力两个维度思索了我国法官司法能力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分析了问题的根源性成因,即司法独立程度不高、法官遴选机制不科学、法官惩戒制度不完善、法官管理行政化、法官培训形式化等.

第六部分,提升我国法官司法能力的基本思路.法官司法能力的提升,关键在于法官自己有提升能力的内源动力,同时离不开制度保障和司法环境的改善.提升我国司法能力的基本思路应当是,以增强司法职业道德为导向,改善现有司法环境,重视和加强制度保证.

第七部分,提升我国法官司法能力的若干构想.本部分是论文的重心,提出了具有操作意义的提升我国法官司法能力的若干方案.如实现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相结合;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官遴选制度;实现法官在职培训的专业化、规范化;建立他律模式的法官惩戒制度;改革司法能力语境下相关配套制度,等等.

第二篇国外法学论文样文:晚清社会变迁中的法学翻译及其影响

晚清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特殊的年代,伴随着西方列强的殖民侵略,西方先进文化如潮水般涌入中国,西方世界从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等各个层面冲击古老的封建王朝,中国人开始接触到已发展较为完备的西方法学文化.

第一章介绍了西方先进法学文化在晚清的输入历程.在晚清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内,由于清廷官方对翻译活动的大力支持和社会时局变迁对西方法学知识的需求,整个晚清社会出现了一股翻译西法、效仿西方的热潮.从19世纪前期开始,已经有进步爱国人士将西方法学书籍和文献引译到中国,最初为适应*外交事宜的需要,翻译了大量的国际法著作,介绍了许多国际法的知识,后来,随着翻译主体的扩大和出版机构的增多,翻译的领域逐渐突破了国际法的狭隘范围,拓宽到民事和刑事类部门法著作、宪政类丛书以及各种法学书籍.晚清的法学翻译活动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性工程,它的成功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晚清法学翻译广泛的参加主体.在晚清,法学翻译之所以能够取得辉煌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广泛的参与主体,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参与是法学翻译取得丰硕成果的重要前提.官方在翻译活动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拥有人才和资金上的显著优势,与此同时,在晚清法学翻译的过程中,呈现出整个社会各个阶层积极参与译书的现象,广大留学生、进步知识分子、来华的传教士以及其他热衷于西学的外国人,都纷纷加入到译介西方法学书籍的行列中来,与官方译书相比,他们更加注重译介书籍的传播工作,翻译的作品和更具有进步性和思想性.

第三章分析了法学翻译过程中的基本构成元素,法政词语的翻译和译名统一的问题.西方法学文化由于传统和地域存在的差异,相互之间就有很大的区别,在晚清法学翻译的过程中,翻译何种书籍最能满足需求经历了一个选择、调适和最终定向的过程,西方法学文化的全貌在这场翻译过程中比较完整地展现在国人面前.总体看来,译介的对象无论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典和优秀法学著作,还是英美法系的经典法案例和法学教科书,都是两种异域法学文化相互之间的转译和对接工作,必然会涉及到代表西方政法知识的那些名词、术语和概念,解读这些抽象的符号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翻译的法学作品中包含了大量的负载这些信息的政法词语,在经历了音译和意译的很长一段时间的争论之后,法学翻译者逐渐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中西文之间法律词语的对应方法.在西方法学词语的翻译过程中,译名的统一问题一直是译者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早期法学翻译在形式上的最大问题就是法学词语翻译在译名问题上比较混乱,译名的统一化和系统化的工作尚且没有展开,译名混乱的现象受到晚清许多学者的关注,他们纷纷撰写相关文章发表自己的看法,其中贡献最大的要数外国传教士傅兰雅和中国近代著名的翻译学家严复.在法学词语的翻译过程中,晚清和日本由于在传统法学文化背景上的相似性和地理位置上的相联性,相互之间有着直接的互动作用,早期晚清法学翻译的成果和在词语翻译上的成功经验对日本译介西法产生了直接的借鉴意义,之后,日本异军突起,在法学翻译上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到了晚清末期整个社会兴起了一鼓效仿日本,学习西方的热潮,日本法学对晚清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有所渗透,这尤其体现在日译西方法政词汇在清末社会广泛传播.

第四章主要说明了在西方先进的法学作品被译成中文后,通过何种媒介顺利出版发行.西方法学书籍被翻译成中文后,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介展现到国人的面前,出版书籍和发行报纸是比较常见的两种形式.在晚清,承担翻译出版工作的教会出版机构的非常广泛,官方和民间,国内和国外出版机构纷纷加入到法学翻译成果的出版工作中来前期的翻译出版机构是在官方和教会主办下进行的.官方翻译出版机构中最大的就是京师同文馆与江南制造局翻译馆,官方出版机构在人员、资金、设备等各方面都有很大的优势.教会出版机构也积极参与,翻译出版了大量的西方法政书籍,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墨海书馆、美华书馆、益智书会、广学会等等,它们为西方法学作品的出版工作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戊戌变法之前,官方和教会是翻译出版西书的主要力量,1898年以后的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民营出版机构的大量涌现,民营出版机构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上的相对独立性,因此在出版内容上有了相当大的自由度,民营出版机构的翻译力量不再是以外国人为主译者,晚清以来的翻译出版界由于主译者和出版者的变化,翻译的内容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经历了从学习西方的科学技术到寻求治国方略的重要转变,南洋公学译书馆、商务印书馆、广智书局、金粟斋、会文学社等机构都是在当时很有社会影响力的翻译出版机构,尤其是商务印书馆,在译书思想和书目选择上都独树一帜,在它的努力下,晚清引译西法活动在清末达到了一个*.

第五章主要分析了法学翻译专家和法学翻译人才的培养在晚清译介西法中的重要作用.在西法输入之初,由于国内非常缺乏精通外文的翻译人才,清政府基本上是直接聘任外国人进行翻译的,外国人由于不了解中国语言文化背景,所以他们直译的作品在语言上往往晦涩难懂.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逐渐意识到培养翻译人才的重要性,与此同时,一些民间出版机构、进步知识分子也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把培养翻译人才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晚清法学翻译的进行中涌现出一批杰出的翻译学家,他们不仅翻译了大量的西方政法书籍,同时还具备良好的翻译理论功底,他们在译介西方大量法学著作的同时,还致力于法学翻译理论问题的研究,将法学翻译作为一门专门的学科来看待,通过他们不懈的努力,法学翻译逐渐走上一条正规化和系统化发展的道路,丁韪良、傅兰雅、严复、梁启超、黄遵宪、张元济等都是其中的佼佼者.

第六章主要阐述了晚清译介西法活动对当时的政治、法律和民众思想产生的深远影响.晚清的这次翻译活动参与主体之广是史无前例的,诸多优秀的翻译专家为翻译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及时提出了有效的解决方法,官办和民间的大量出版机构也纷纷加入到翻译活动的后期工作中来,将翻译的作品以最快的速度和最便捷的方式展现在国人面前,整个晚清社会的法学翻译在不自觉中形成了一种非常有效的运做模式,这场在中国历史上的第三次翻译*对当时社会的政治、法律、民众思想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政治因素分析,晚清西方法学传入的发展历程与国内政局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清政府的外交策略、实际需求和政治变革的情势直接决定了引译西法的内容,从一定意义上说,晚清法学翻译是政治变革的直接产物和附属品.与此同时,法学翻译的成果逐渐被广大民众所接纳之后,逐渐摆脱政治力量的束缚,翻译活动也从官方垄断逐渐向民间发展,译书和出版书籍的中心也发生了从官方向民营的转变,法学翻译已逐渐趋于成熟,成为一个相对独立发展的法律科学了,于是,这个独立发展的学科在自身逐渐发展强大,许多翻译出版机构和进步知识分子纷纷利用翻译的西学书籍宣传西法,对清末的政治变革在无形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可以这样说,政治上需求是法学翻译萌芽的动因,而法学翻译在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独立发展历程之后,又在一定程度上对政治变革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它们之间是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从法制变革角度来看,晚清从1864年《万国公法》出版到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在不到半个世纪的时间里翻译和引进了西方法学书籍多达数百种,为清末法制改革和预备立宪不仅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提供了丰富的材料.清末法制改革和预备立宪固然是中国社会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但与晚清西方法学著作的大量翻译和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和宪政观念的传入是难以分开的.晚清法学翻译活动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内,通过广泛的参与主体,国内国外出版机构的共同努力,翻译了大量的法学书籍和文献,这些丰硕的翻译成果,为国人展示了一套完整的西方先进法学文明,包括国际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既将英美国家的君主立宪和分立理论介绍到中国,又把法德国家典型的六法体系展示在国人面前,这些译介西学的成果为晚清变革旧法,制定新律提供了现成的参考资料和良好的范本,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晚清西方法学的传入对中国传统法律观念和文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奠定了向大陆法系靠拢的翻译道路,是中国传统法律向近代法律发生变迁的开端,加速了中国传统封建法律体系的解体和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晚清从事法学翻译的群体,不论是官方人员,还是爱国人士、留日学生、进步资产阶级、驻外使领馆官员,均是当时社会进步阶层的代表,这些群体是走在时代前沿的佼佼者,他们的翻译成果不仅促进了知识分子阶层先进的思想观念的形成,而且,为人民大众了解西法提供了便捷的途径,促进了整个民众思想的解放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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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主要介绍了经过一百年的时间之后,我们又一次面临学习西方先进法学文化时,晚清译介西法的经验对我们有哪些借鉴意义.在晚清,由于门户洞开,西学东渐,西方法律文化作为西方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始影响和冲击中国,晚清西方法学的传入正是这种影响和冲击的动力源,其影响和作用是十分深远的.史以为鉴,在晚清法学翻译史上,梁启超的“译书三义”,严复的“译事三难”等翻译理论和标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现在,我们又一次面临法学翻译中的一系列难题.我们翻译西方的法学著作,如何选题是摆在翻译项目的运作者和翻译学家面前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这既关系到能否合理解决国外法学发展概貌和中国法制需求之间矛盾,也涉及到国外先进法学文化的传播和我国法律制度建构之间冲突的合理解决,总的来说,系统性和原创性是选题的基本要求,我们还逐渐形成了一套选题的具体标准.翻译标准问题一直没有一个准确的定性,在晚清,到底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去翻译,从传教士开始就有激烈的争论,在汉译西方法学著作的基本原则中,是直译还是意译,众说纷纭,传统的翻译标准“信、达、雅”是翻译中的一个广为接纳的重要准则,对于晚清法学翻译过程中形成的这些原则或标准在现实的法学翻译中究竟还有多大的作用,不同译者所持的观点是不一样的,在原来的直译和意译的基础上翻译学家们又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还有其他许多翻译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例如翻译的基本元素法政词语的翻译、译名的统一、日译西方法学书籍的当今价值等诸多问题需要我们一一去解决,在这些问题上,我们的先辈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晚清法学翻译在许多方面对我们当今的法学翻译之路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三篇国外法学论文范文模板:法务会计功能重构与治理效果研究

多年来国内民生难题凸显,侵占损害民生财产日趋严重,迫切需要集法律、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知识结构的法务会计解决民生财产侵占.属于英美法系的法务会计20世纪90年代末引入中国,至2014年9月30日共发表780篇以“法务会计”为题的论文,其中:博士论文3篇,基本限于介绍国外法务会计,没有跳出其调查舞弊、损失计量、专家证人、诉讼支持的程序功能界定,没有结合国内本土资源建构法务会计程序与实体功能,法务会计未职业化,难以充分发挥其解决民生财产侵占的独特功能.因此,研究法务会计功能重构与治理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遵循法务会计本土化与职业化主线,采用实证与规范研究、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方法,按照提出功能重构命题→总结重构理论依据→探索法务会计本质→重构法务会计功能→实证分析法务会计功能治理上市公司违规违法行为效果→实证探究法务会计功能提升民生福利水平效果→建立法务会计功能保障机制的基本路径,致力于解决法务会计功能本土化与治理效果的现实问题.主要研究成果如下:

(1)基于民生视角重构了法务会计本质理论.基于社会、专业、职业和产权等民生视角探索法务会计产生原因,重构法务会计概念、特征、对象与内容,将法务会计界定为特定主体运用法律、会计、审计、评估等工具处理和解决不同主体财产的被非法侵占、受损害赔偿、保值增值问题的社会专业活动,既非会计学也非法学,属于新兴复合学科,对象为不同主体财产,目的是维护不同主体财产安全,最后将法务会计本质界定为维护主体财产契约静态与交易安全,强化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保值增值的社会产权秩序,建构了法务会计目标.

(2)基于保护民生需要重构了法务会计程序与实体功能.结合法务会计本质,不拘泥于国内外法务会计程序功能界定,建构了保护民生财产利益的法务会计公平程序、治理市场、衡平社会、防控腐败功能,公平程序功能除包括调查舞弊、专家证人、计量损失、诉讼支持程序功能外,还具有协助侦查、评估诉讼、预测仲裁、保全证据、公益诉讼功能,其他三大功能为法务会计实体功能:治理市场功能有治理会计假账、控制决策损失、追索流失资产、创新公司治理功能,衡平社会功能包括缩小贫富差距、防范拆迁冲突、缓和劳资矛盾、监督执法舞弊功能,防控腐败功能有治理商业贿赂、控制贪污挪用、预防职务侵占、监控官员财产功能,设计了各种功能效果评估指标,四大功能模块构成法务会计功能统一体,在理论上探索了法务会计功能的演变机理与外延,从实证上分析了重构法务会计功能的动力与阻力因素,提出了会计假账净收益防控机制、商业贿赂博弈治理模型、官员财产净值监控法,治理会计假账和官员贪腐的出路在于建构会计假账和官员贪腐净收益为负、侵占财产动力为零的机制.

(3)基于微观视角建构了法务会计功能治理上市公司违规违法行为效果实证模型,考察了法务会计治理质量与上市公司违规违法行为的关联性.选取2006—2013年期间总样本486家违规A股上市公司,构造法务会计治理指数、违规发生概率等变量,首次提出法务会计治理指数量化上市公司法务会计治理质量.法务会计治理指数是上市公司所处政治、市场与法律环境等五个方面的32个指标通过层次分析法计算得出的综合指数.通过构建三个模型、检验三个假设、利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法务会计治理质量的指标权重,通过变量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分析,发现上市公司违规违法行为发生概率、发生频率、严重程度与法务会计治理指数负相关.利用二元logistic回归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法,发现法务会计治理质量负向调节上市公司违规违法行为,法务会计治理质量越低的企业越容易发生违规违法行为,且发生频率越高、程度越严重.

(4)基于宏观视角建构了法务会计指数与民生福利水平相关性实证模型,考察了法务会计程序与实体功能提升民生福利水平的效果.一是通过选取2012年国内东、中、西部6个省份30个城市的22个民生福利指标数据,采用因子分析法计算30个样本城市的民生福利指数.二是采用法务会计指数衡量一个地区的法务会计发展水平,设计由公平程序、治理市场、衡平社会、防控腐败四个功能模块14个指标构成的法务会计指数指标体系,采用层次分析法计算了30个样本城市的法务会计指数.三是运用SPSS17.0软件分析得出30个样本城市的民生福利指数与法务会计指数的相关性较高,模型回归分析结果显示法务会计指数系数2.397,显著性水平1%,表明法务会计水平与民生福利指数显著正相关,法务会计程序与实体功能能够提升民生福利水平,通过对民生福利指数与法务会计指数独立T检验,表明法务会计发展质量对民生福利水平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5)基于充分实现法务会计程序与实体功能建构了法务会计功能保障机制.一是建立法务会计主体秩序.建构法务会计司法主体、执法主体、单位主体、*主体,分别在不同的区域和边界履行职责,实现主体财产的安全、保值、增值使命.二是建构法务会计职业机制.建立法务会计职业的权利义务、职业准入、执业独立、信息保密、利益保障、风险控制和职业担保机制,建构法务会计本土化职业结构,充分实现法务会计功能和使命.三是制定法务会计责任制度.建构法务会计*责任为基础、法务会计民事责任为主导、法务会计刑事责任为重心、法务会计行政责任为补充的法务会计责任制度,推动法务会计职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篇国外法学论文范例:中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经济学研究

纵观古今,土地的合理利用始终是影响社会经济生活的基础因素.在“土地所有为中心”向“土地用益为中心”的变迁中,土地使用制度自然构成国家治理体系中最为基础的制度安排和最为核心的顶层设计.在中国,土地承载着厚重的历史积淀和现实重负,土地制度的创新和优化始终是无法回避的制度瓶颈,而与土地紧密相连的土地权利更是一个极其敏感且复杂的重大问题.土地用益物权不但是一个法律制度问题,它与土地所有制结构、土地利用发展模式及土地利益关系高度纠结在一起,呈现出一幅纷繁、复杂甚至混乱的社会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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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安排逐渐暴露出土地权属模糊、土地权利缺乏稳定性和确定性、产权结构不清晰、重政策轻法律、土地法律制度缺乏权威性等严重的制度缺陷,这些弊端对经济结构调整、制度建设、土地权利保障等工作的制约愈发明显.实际上,单纯的立法完善或法律分析均存在方法单一、系统性不强、理论整合能力欠缺、应对策略乏力等问题,而法经济学的理论与视角为改进我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推进路径.因此,在理论分析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迫切需要借鉴国外(地区)的相关先进经验,依托法经济学的分析范式阐释我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制度缺陷及其成因,进而有的放矢地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改进方案.

本文第一部分从法学和经济学两个视角分别梳理了国内外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研究现状,针对传统法学研究的局限和纯粹经济学研究的特点,指出法经济学研究视角更能立足现实,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进而明确本文的研究路径.第二部分,借助产权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剖析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安排的权利性质模糊、权利结构不完整、与土地所有权的边界不清晰、保护机制粗线条等缺陷,以及上述缺陷所造成的土地用益物权缺乏稳定预期、正当交易行为无法保障、隐形土地市场大量存在等连锁影响.第三部分,从制度经济学理论出发,考量政府行政权力的干预程度对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影响机理,分析各方主体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制约着土地权益的实现进路,把握路径依赖对土地用益物权制度演进方向、结果的重要影响和潜在效应;探究国家层面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对土地用益物权制度运行规范性和合法性的现实制约,对土地利益主体之间矛盾调和处置不力,对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不足等深层次问题.第四部分,通过考察新中国成立前、改革开放前后中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历史沿革,梳理其发展现状,在纵向历史脉络中,凝练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第五部分,在比较英、美、日及台湾地区土地用益物权制度改革与实践的基础上,挖掘可供我国土地制度改进的启示与借鉴之处;第六部分,在前述考察、比较、反思基础上,把握我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在宪政改革、明晰土地所有权、创新治理模式等领域亟待完善的对策,并提出具体的改革构想.

实际上,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对土地用益物权制度进行经济学、法学的双重解读,并努力寻找经济学与法学两大学科对同一问题进行解释的交集和差异,还是少有人问津的领域,具有理论认知价值.就研究现状而言,中国土地问题一直是学界研究的热点与前沿,国内围绕土地问题的相关研究可谓汗牛充栋.然而,无论是法学界还是经济学界大都将研究的视线*到具体的农地制度方面,对国有土地制度的研究也多是关注国有土地的出让与划拨问题;而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结合起来,站在用益物权的层面研究中国土地制度问题,这在国内研究中也很少涉猎.本文以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为研究取向,试图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进而弥补该问题现有研究的上述缺憾.

在对土地用益物权制度进行经济学分析中,本文运用国家理论,分析了中国土地产权中的委托*关系,认为我国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名为形式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却是国家,应当理顺国家与集体的关系,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此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农村土地产权委托*关系.进而在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策略研究部分,提出了两个层面的改进方案:在法律主体层面,限制政府行为、健全物权人的权利保障机制;在法律操作层面,增强法律的信用度、注重制度的法治化.这在理论认识层面是一个突破,也符合中国的实际,对于推动我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深化改革应该具有一定的政策及制度安排方面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土地用益物权制度视为由多个子法律制度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体系,既注重考察各具体制度的发展演进,又注重研究土地用益物权制度整体对人们经济生活的影响,从而构建一个比较完整的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体系,这有利于深化该问题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提出相应的策略方案,也具有较强的政策参考价值.

第五篇国外法学论文范文格式:人格权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罗马法包含朴素的人格权理念,“带有强烈身份性与等级性”的人格概念得以产生.自然法学说改变了罗马法中以身份作为衡量人格标准的缺陷,剔除了人格中的身份限制,将人格权视为“天赋人权”.随着社会历史、哲学理论、法学思想的发展,至基尔克《德国私法》的出版为止,人格权从概念到理论基础,从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构成到一般人格权理论等人格权的基本理论已经形成.国内外学者展开了对人格权概念、特征、要素、内容的深入研究.自德国司法实践中产生一般人格权概念以来,人格权从理论上被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但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均存在模糊性.

我国的人格权理论从国外移植借鉴而来,在学界存在诸多争议.首先,是人格权体系之争.关于一般人格权与人格权、具体人格权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格权是对各种特定人格权利的抽象概括,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是一种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其次,是人格权权利属性之争.有基本权利说、民事权利说和双重属性说.人格权兼具宪法性基本权利及私法性民事权利属性.就产生基础而言,人格权属于宪法性基本权利.而在实证意义上及权利保护层面,人格权更应当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来对待,并完成人格权的私法确认.只有通过私法确认,才能落实宪法中的人格权,实现对人格权的全面、充分保护.再次,一般人格权性质之争.学界对一般人格权性质观点不一,权利说、法益说、法律条款说、法律原则说、人格关系说不一而足.在不同学说内部,也存在不同观点和主张.最后,是人格权立法之争,主要涉及人格法益权利化问题、人格权入法归属问题、人格权法独立成编问题以及人格权列举及新型人格权保护问题.

当下,民法典制定及人格权立法已经成为我国民事立法的热点问题.在民法典制定的背景下,如何突破人格权的理论争议,通过立法确立人格权并进行合理的架构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人格权的立法确认有其法哲学基础、法理学基础、民法基础,对人格权进行立法确认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基于对一般人格权性质考察、立法考察、功能考察、司法实践探究,笔者主张废除一般人格权;通过对具体人格权概念进行辨析,考察具体人格权概念的实质,笔者认为应当废除具体人格权概念.本文对人格权的体系的架构,以废除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概念为前提.将“人格权”作为上层概念,设定为此类权利的总称,在民事权利体系内与财产权相对应,并处于同等地位.其下位概念应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生命权、健康权等不同的人格权类型,具体包括经立法确认和司法实践总结的人格权,而学理总结的人格法益则通过间接保护或人格权保护一般条款得以实现.在立法选择方面,人格法益的权利化、在多大范围内权利化、人格权的私法确认、独立成编以及人格权无法穷尽列举及新型人格权的保护问题等等都是本文重点阐述的内容.立法模式方面,以人格权保护一般条款代替一般人格权,以人格权类型化模式代替具体人格权,既符合人格权体系的逻辑结构,又能实现人格权的全面保护.

人格权理论的未来,需要通过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立法得以实现并得到最终确认.在前述人格权体系之下,我国人格权法的制定采纳“人格权保护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新型立法模式,全面实现对法定化人格权和新型人格法益的保护.人格权单独成编符合民法典的逻辑性要求,能较好实现人格权法的体系化.具体的制度设计应当坚持“总分”结构,总则对整个人格权编具有支架意义,其内容统摄适用于所有的人格权类型.分则则按照人格权的类型化进行体系构架.而人格权立法后,新型人格权保护问题,则应当交由法解释学和司法实践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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