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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纳妾看民国的“姨太太”现象

主题:梁启超和梁思成的关系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22

简介:关于本文可作为梁启超纳妾姨太太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梁启超纳妾姨太太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梁启超纳妾姨太太论文范文

梁启超和梁思成的关系论文

目录

  1. (一)对于正妻不满意,而又无法出之者.
  2. (二)结婚多年膝下犹虚者.
  3. (三)有钱有势,遂欲充分发展其兽性者.

1925年10月26日,清华留美预备部学生王政给梁启超写了一封信,对纳妾蓄妾的社会现象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对梁在授课时默认国人蓄妾的态度表示质疑与不解.信文写道:

先生曰:“从人权上观察,蓄妾制之不合理,自无待言.但以家族主义最发达之国,特重继嗣,此制在历史上已有极深之根柢.故当清季修订新民律时,颇有提议禁革者,卒以积重难返.且如欧律以无妾之故,而仆仆于私生子之认知,亦未见其良,故妾之地位,至今犹为法律所承认也.”鄙意先生既承认蓄妾制在人权上为不合理,则当设法以革除之等

欲论蓄妾制有无存在之理由,必先知一般人纳妾之原因.《中国妇女问题讨论集》所载单毓元先生《中国禁止纳妾之方法》中列为二十条,鄙意以为最普通者不外下列三种:

(一)对于正妻不满意,而又无法出之者.

(二)结婚多年膝下犹虚者.

(三)有钱有势,遂欲充分发展其兽性者.

第一种乃旧式婚姻之恶果,实行自由结婚、自由离婚以后自可免除.“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一语,久成为蓄妾者之护身符,故上列第二条,在讲求宗法之中国社会里,已公认为牢不可破之理由.其实严格说来,亦不能成为理由.夫四十而不生子,不能专责女性方面.世有后庭娇艳二三十人,而求子如登天者,论者能谓此二三十女子均无生子能力,或由于两方面俱无生子能力.是故最公平之办法,已结婚者应于相当时期用医药方法查验.若果系女性方面无生子能力,而男子方面又不肯为爱情而牺牲子嗣,万不得已,或可再娶一妻(无论如何不得有第三妻,蓄妾更无论矣),但此妻之地位须与第一妻完全相等,且须得第一妻之同意.如此则与旧道德吻合,同时又不至与新道德抵触矣.至于第三种蓄妾者乃道德破产之人,唯法律足以禁止之.

总之,由各方面观察,蓄妾制均无存在之理由.吾国法律许置妾,是吾国法律的缺点,吾辈负有改造社会之责任,当思所以补救之方.即事实一时不能做到,言论间亦不妨尽量发表.

梁启超阅罢此信,交给《清华周刊》公开发表,并在信后附上跋语,略作申论.1925年11月6日,《清华周刊》第24卷第9号印行,这封信以《为蓄妾问题质疑梁任公先生》为题发表.信末梁启超的跋语相当简短:

所论自是正义.吾所著者,乃历史讲义,非作论文,故征引当时不主张废妾者所持之理由云尔.其理由充足与否,则未暇论及.以现状论,凡已有妾者须承认其地位,毫无可疑;否则,将现在国内之妾悉判离异,牵涉到妾子问题,其扰乱社会实甚.若立法禁止,亦只能定自某年之后不准置妾耳,亦须俟实行婚姻登记后,此种法律,乃能有效.至弟所主无子再娶一妻之说,与旧*观念相去甚远,殊不可行.余功课太忙,无暇作文论此事,草草答复如右.

梁启超的跋语,算是给了学生王政一个答复.除了认可学生“所论自是正义”之外,他仍坚持自己合乎“国情”的主张,即必须承认“现状”,承认现有的妾的“地位”.即使将来立法禁止纳妾蓄妾,从可操作性上言,“亦只能定自某年之后不准置妾耳”.言下之意,从中国社会多年传统来看,纳妾蓄妾有一定合理性,且目前也属合法行为.当前已纳妾蓄妾者只能维持现状,既往不咎,留待将来立法解决.

至于王政在信中曾提到的,“若果系女性方面无生子能力,而男子方面又不肯为爱情牺牲子嗣,或可再娶一妻等”这“一夫二妻”制观点,梁坚决反对,称其“与旧*观念相去甚远,殊不可行”.王政的“一夫二妻”观,看似迎合了梁的“特重继嗣”论,为什么还是遭到反对呢?

【“一妻一妾”的现实生活】

其实,梁启超之所以反对“一夫二妻”,却默认纳妾蓄妾之现状,主要还是从妻妾地位差异悬殊的传统观念来加以判定的.这种对现实的默认和妥协,自然是“过来人”的经验之谈——梁启超1903年即纳妾,当他看到学生反对纳妾蓄妾的信函时,已经过了20多年的“一妻一妾”制生活.

1889年,16岁的梁启超参加广东乡试,榜列第八名举人,受到主考官李端棻的器重.李端棻主动牵线搭桥,将堂妹李蕙仙许配给了梁启超.梁、李二人夫唱妇随,恩爱有加.事实上,梁本人就是中国最早提倡“一夫一妻”制的学者,他还创立了 “一夫一妻世界会”;梁、李二人的夫妻生活也十分美满,堪称一时典范.

“百日维新”失败后,梁启超只身逃亡日本,不久李蕙仙也赴日本,夫妻二人团聚.李蕙仙不仅照料梁启超的生活,还对梁启超的事业有不少帮助.梁启超说不好官话,为此曾吃过不少亏.变法初期,梁启超已名动京城,光绪帝久闻其名,但在召见他时,因梁启超不谙官话,彼此难以交流,光绪帝大为扫兴,只赏他六品顶戴.李蕙仙自幼长在京城,官话说得很流利,在她的教导下,不久梁启超的官话便说得极流畅,在社交场合得心应手.1901年,李蕙仙为梁启超诞下长子梁思成,但因梁思成从小身体羸弱,为了香火有传,1903年,李蕙仙让梁启超将其侍女王桂荃(原名王来喜,四川广元人)纳为侧室.从此,梁启超“一夫一妻”之理想主张,变为了“一妻一妾”的现实生活.

对于这桩纳妾事件,梁启超一生从不张扬,尽量避讳.他在家信中提到王桂荃时,多称“王姑娘”“三姨”或“来喜”.只是在1924年,李蕙仙病重,王桂荃又怀上小儿子思礼,适值临产时,梁启超在写给好友蹇念益的信中,首用“小妾”之称.从延续子嗣的角度而言,王桂荃为梁启超生了六个子女,即儿子梁思永、梁思忠、梁思达、梁思礼,女儿梁思懿、梁思宁,可谓“有功”;从料理家务、分担家事的角度言,王桂荃20余年尽职尽责,可谓“有劳”,这些“功劳”,梁家上下有目共睹.梁启超本人对她颇为看重,孩子们对王桂荃的感情也很深,他们管李蕙仙叫“妈”,管王桂荃叫“娘”.

梁启超曾对长女梁思顺说:“她也是我们家庭极重要的人物.她很能伺候我,分你们许多责任,你不妨常常写些信给她,令她欢喜.”“论文范文”后,梁家的子女们在梁启超与李蕙仙合葬的墓旁种下一棵“母亲树”,以此纪念王桂荃.但自始至终,王氏“妾”的名分不可更改,梁从不称她为妻;梁的元配夫人只有一个,即妻子李蕙仙.由此不难理解,他为什么坚决反对“一夫二妻”的说法,却能够默认纳妾蓄妾的现状了.

【“发乎情,止乎礼义”】

事实上,梁启超早在纳王桂荃为妾之前,就已有过纳妾的想法了.只不过当时他想纳的那位妾,比王桂荃更新潮,更富青春活力与魅力.

1900年,梁启超在美国檀香山处理保皇会事务时,曾与一位名叫何蕙珍的女子产生恋情,但最终好事未成.何是当地侨商子女,当时年龄20岁出头,从小接受西方教育,16岁便任学校教师,英文极好,因侨商宴会中有外国人参与,暂时就由她担任梁启超的翻译.当时,清廷大肆攻击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新党,在国外刊发大量英文文章,梁苦于英文水平欠佳,无法撰文回应攻击,一直颇感苦恼.孰料,不久梁就在某英文报纸上看到了为自己辩护的连载文章,文字清丽,论说精辟.后来得知,这些连载的辩护文章,皆出自何蕙珍之手.

1900年5月24日,何蕙珍的英文老师宴请梁启超,何氏出席作陪.临别时,何蕙珍说:“先生他日维新成功后,不要忘了小妹,但有创办女学堂之事,请来电召我,我必来.我之心唯有先生!”据说,当年她还曾握着梁启超的手说:“我万分敬爱梁先生,今生或不能相遇,愿期诸来生,但得先生赐以小像,即遂心愿.”面对这大胆的表白,梁一时手足无措,“唯唯而已,不知所对”.不久,一位好友拜访梁启超,婉劝他娶一既懂英文又懂汉语的女子做夫人,梁启超对朋友所说的那位女子心知肚明,立即谢绝.

梁启超在理智上尽可能克制自己,但内心深处仍被何蕙珍的炽烈爱情所感染.这期间,他陆续写了24首情诗,记述对何蕙珍的赞美、思念和无奈之情,其情其意,在字里行间表露无遗.其中有一首诗,甚至称何为“第一知己”.诗云:

颇愧年来负盛名,天涯到处有逢迎.

识荆说项寻常事,第一知己总让卿.

当年5月,梁启超给妻子李蕙仙写了一封家信,详细汇报了他与何蕙珍从相识、交往直至分手的过程.他告诉妻子,何蕙珍是当地一个华侨商人的女儿,这个只有20岁的女孩儿,英文水平很高,整个檀香山的男子没有能赶上她的,而且她有很好的学问和见识,喜欢谈论国家大事,很有大丈夫的气概.她16岁就被当地学校聘为教师,至今已有4年,可见是个才女,而且不是旧时才子佳人式的才女,而是有新思想、新精神的才女.

在何氏英文老师宴请梁启超当晚,他在给李蕙仙的信中写道:

余归寓后,愈益思念蕙珍,由敬重之心,生出爱恋之念来,几于不能自持.明知待人家闺秀,不应起如是念头,然不能制也.酒阑人散,终夕不能成寐,心头小鹿,忽上忽下,自顾平生二十八年,未有此可笑之事者.今已五更矣,提起笔详记其事,以告我所爱之蕙仙,不知蕙仙闻此将笑我乎,抑恼我乎?

梁启超还言:“吾因蕙仙得谙习官话,遂以驰骋于全国;若更因蕙珍得谙习英语,将来驰骋于地球,岂非绝好之事?”可见梁启超对拥有此女子的向往,然而他又说:“而无如揆之天理,酌之人情,按之地位,皆万万有所不可也.”“吾因无违背公理,侵犯女权之理.若如蕙珍者岂可屈以妾媵.但度其来意,无论如何席位皆愿就也.惟任公何人,肯辱没此不可多得之人才耶?”

李蕙仙读了梁启超的信,左右思量,给梁启超写了一封回信,大意是说:你不是女子,大可不必从一而终,如果真的喜欢何蕙珍,我准备禀告父亲大人为你做主,成全你们;如真的像你来信中所说,就把它放在一边,不要挂在心上,保重身体要紧.

妻子要把问题交给梁父梁宝瑛去处理,此举让梁启超慌张起来,他急忙复信,求妻子手下留情:“此事安可以禀堂上?卿必累我挨骂矣;即不挨骂,亦累老人生气.若未寄禀,请以后勿再提及可也等任公血性男子,岂真太上忘情者哉.其于蕙珍,亦发乎情,止乎礼义而已.”并再三向夫人表白,对何蕙珍已“一言决绝,以妹视之”.

梁启超欲纳何蕙珍为妾的想法,至此不得不中止.之所以未能纳此女为妾,以他本人给出的理由,皆因“吾之此身,为众人所仰望,一举一动,报章登之,街巷传之,今日所为何来?君父在忧危,家国在患难,今为公事游历,而无端牵涉儿女之事,天下之人岂能谅我?我虽不自顾,岂能不顾新党全邦之声名耶?”国事、家事、天下事,对他来说都太过沉重,一己私欲、儿女情长,只可暂时搁下.但他同时亦坦承“发乎情”,不否认内心确实是向往并愿意的,对妻子能有这样的坦荡和担当,也算是在旧式中国男子中少有的了.对此,妻子看在眼里,也放在了心上.3年后,李蕙仙主动让梁启超纳其侍女王桂荃为妾,算是了却了一桩心愿.但让人难以释怀的是,后来梁启超坦然纳妾,却又似乎不那么顾及自己那“为众人所仰望”的声名以及“新党”的声名了——或许,那些虚浮的声名终抵不过论文范文的炽烈罢.即使是理性至极的一代名流梁启超,也最终无法拒绝纳妾,终究难以用顾全“声名”来自圆其说.

【北洋时代,纳妾更为自由】

梁启超“低调”纳妾于1903年,但无论怎么“低调”,终会为外界所知晓,也终会因其社会名流、知名学者的身份,引来外界的多番猜测与非议.但梁家“一妻一妾”的生活状况,在1920年代的中国社会,实在是再平常不过了.

那时虽然已经推翻帝制、创立民国十余年,鼓吹“三论文范文义”、提倡男女平等也已多年,但从法制与道德层面的“破旧立新”还远未令人乐观.民国法律上的“一夫一妻”原则虽在,但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纳妾蓄妾问题却视而不见,始终没有行之有效的惩戒与定罪办法.那些曾与梁启超一样注重文明风尚、男女平等的诸多社会名流,也大多纳妾蓄妾,有的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如康有为、唐绍仪、严复、马寅初等.军界、商界名流纳妾蓄妾之风更炽,如袁世凯就有一妻九妾,人称其“多妻妾之奉,生子几十人”;奉系军阀首领张作霖,现有资料可证其有妻妾六人;张宗昌有十余位姨太太;广州十三行行商潘仕成更是妻妾成群,共计有50位之多.

当时,奔走于各系军阀门下的一批官僚政客,纳妾的劲头也不亚于军阀.因为有时台面上解决不了的争端,可以由“如夫人”协助斡旋,自己不便于公开插手的捞财机会,由“如夫人”出面就会冠冕堂皇;至于联络感情、笼络亲信,“如夫人”的女性风姿,更有奇特功效.在北平甚至出现过一个由达官显贵们的小妾组成的“姨太太团”,其发起理由为“盖闻世界共和注重平等主义妇人幸福实施解放问题,惟我姊妹貌美如花,难夺专房之宠,命薄如纸,自惭侧室之称,慨妇德之常拘风流何有,苦夫纲之独振束缚不堪,与其掩掩遮遮私订三生之约,孰若明明白白废除七出之条”.这个“姨太太团”虽是妾们为争夺名义上的地位而创办,但它在实际上反映出娶妾已经在当时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富豪权贵自不必说,小官吏亦如此,当时京城流行一句谚语“天棚鱼缸石榴树,先生肥狗胖丫头”,来形容当时最时髦的组合,其中的“胖丫头”,即指一般书吏的妾.

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第12条明确承认妾的存在:“凡以永续同居,为家族一员之意思,与其家长发生夫妇类同之关系者,均可成立.法律不限何种方式.”纳妾显然更加自由.故在19世纪的一二十年代,有钱男子是可以随便纳妾的.

民国时期的纳妾虽与古代不同,但低下的社会地位在当时的礼仪观念和法律中并没有多大变化.不过,也不能否认封建帝制被推翻之后,民国时期的纳妾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开放的城市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例如上海的商人,常常在外买住宅数处,安置数妾,各处自行开支,像一个个独立的小家庭.虽然从表面上看,妾无权过问家庭经济,但实际上她们的私蓄比妻要多得多;妾作为家族一员的身份和所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从而妾也拥有了受赡养的权利.

【1930年代:纳妾合法之大讨论】

1926年,潘光旦通过上海《时事新报》做了一项社会调查,尽管答卷70%以上不赞成纳妾,他仍认为:“社会有强烈之多妻倾向,而欲推行严格之一夫一妻制,论理未尝不可通,论势则万万不可能”,主张提倡“一夫一妻”而容忍“一夫多妻”.民间的街头巷尾对“妻妾”问题的讨论,无论是反对还是赞成,大多停留在茶余饭后的谈资,少有严肃认真的法律上的追究、道德上的探讨.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建立,政府法令渐有普及全国的效力,为从法制上解决纳妾蓄妾问题提供了可能.1928年《刑法》第254条就规定:“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纳妾依然不构成“重婚罪”.因为重婚罪的构成要素是再娶一个妻子,而非“妾”.纳妾既非“娶妻”,自然不算重婚.于是,当时的男子可以随意娶妻,只须该女子未婚即可.如果遇到原任妻子控告其重婚罪,则以“纳妾”之名规避之.

1930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并于1931年的5月起开始施行,其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当时,国民党论文范文政治会议的立法原则是“妾之问题,毋庸规定”,并认为“妾之制度,亟应废止,虽事实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其承认,其地位毋庸以法典及单行特别法规定”.而早在1928年12月24日,时任立法院院长的胡汉民在演讲中便向妇女协会公开承诺:“中国女子的人格,将由本党的主张和本院的立法,提高起来,保障起来.”在此立法精神下,《亲属编》中废除了“妾之制度”,规定不得以纳妾为缔结契约之目的,如有此行为发生,即视为与人通奸,归入《刑法》对“通奸罪”的规定范畴.千百年来一直存在于中国男人婚姻生活中的“妾”,从法律上彻底消失了.此举在当时影响甚大,社会上分歧也严重.有的学者认为,“废妾”之举意在保护一夫一妻制;有的则认为,这给妾与妻争权夺利埋下了伏笔,是提倡“妻妾平等”的信号.当时,全国各地的报纸都曾就此展开了大讨论,波及民国社会的各个阶层.

1935年2月2日,北平《世界日报》在“妇女界”专版上刊载了一篇文章,题为《妾在现行民法上之地位》.这篇类似于“社论”性质的文章,从法理与*的角度来阐论中国纳妾蓄妾流行的必然性,明确指出了当时的中国法律对纳妾蓄妾者无能为力的根本原因所在.

文章主张将所有纳妾者置于“重婚罪”的境地,要求彻底废止中国一夫多妻、随意纳妾蓄妾之风.换句话说,由一妻一妾组成的家庭,无论他们是和谐恩爱,还是纠结烦扰,都不再被社会所认可与默许.文中还特别提到了所谓“两妻”的变通说法,实质上也是“一妻一妾”,即“先妻后妾”——先娶者为妻,后娶者为妾.作者认为,即使中华民国成立后颁布了《民法》,确立了男女平等的“民权”,“妾制”确实废止了,但“实际仍多存在”,“且于法律上亦不无其存在之地位”.当时民法体系的不够完善与完备,不但间接默许了纳妾蓄妾,甚至还为之“保驾护航”——既然确立了“妾权”,纳妾蓄妾已然合乎法理.

由此可见,即使到了1930年代,中国社会里的纳妾蓄妾之风仍然无法遏止.在《民法》施行前所纳之妾,法律上还是允许其继续存在的,之后所纳之妾,也无明文禁止,只是给了妻子离婚的请求权,并且对这种权利还有种种限制,如法律规定:“有请求权之一方,于事前同意或事后宥恕,或知悉后已逾六个月,或自论文范文发生后已逾二年者,不得请求离婚.”这无异于公开允许男人纳妾制度的继续存在.

尽管在废除纳妾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但这毕竟表明中国传统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一个重大变革,说明社会还是多少有了进步,延续几千年的纳妾制度,行将走到尽头.

(作者系文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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