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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社会调查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04

社会调查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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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篇论文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之法律属性新探
  2. 第二篇摘要范文: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
  3. 第三篇社会调查论文摘要:论社会调查报告对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鉴
  4. 第四篇社会调查论文摘要模板:北京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工作的调研及建议
  5. 第五篇社会调查论文摘要怎么写:中国社会调查中的研究*:方法论层次的反思
  6. 第六篇摘要范文:新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规定之评析
  7. 第七篇社会调查论文摘要范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
  8. 第八篇社会调查论文摘要格式:少年刑事司法社会调查程序研究
  9. 第九篇社会调查论文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制度的运用
  10. 第十篇摘要范文:突破与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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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论文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之法律属性新探

虽然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定性为参考性资料,但是我国学术界对此仍存在不同的认识.从实体法的角度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是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实体法立法的重要依据,从程序法的角度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是*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作出裁决与实施矫正的依据,从证据法的角度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是人民法院给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重要依据,属于量刑证据,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体现了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具备证据的属性.

第二篇摘要范文: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项制度可以全面地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平时表现以及可能被挽救的程度等,有利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有利于对未成年人正确定罪,合理量刑和规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当前,宜从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具体内容、明确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具体适用方法入手,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第三篇社会调查论文摘要:论社会调查报告对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鉴

与",以犯罪行为为导向",的定罪程序不同,量刑程序是一种",以犯罪人为导向",的刑事诉讼程序,因此,为实现准确量刑,量刑前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尤为重要.我国少年司法改革对未成年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启动与实施、内容、调查程序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诸多成熟经验.未来,我国普通刑事诉讼中量刑程序的改革可以从少年司法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以及其衍生制度中汲取经验.

第四篇社会调查论文摘要模板:北京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工作的调研及建议

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工作情况开展调研,不仅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本身,而且可以将有关经验适当推广到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还可以为我国普通刑事诉讼量刑程序改革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修改提供某些借鉴.本调研报告针对北京市24个中级、基层法院开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社会调查报告工作的情况做深入调研分析,总结出",社会调查报告引入的可选择性",、",社会调查主体的多元化",、",社会调查报告程序的灵活性",、",调查报告样式、内容的多样性",等特点,梳理出社会调查报告实践工作中凸显的",对外地户籍未成年人引入社会调查报告难",、",社会调查主体资源短缺",、",社会调查时间仓促",、",社会调查报告质量有待提升",、",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定位不清",等五个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篇社会调查论文摘要怎么写:中国社会调查中的研究*:方法论层次的反思

社会调查必须在研究*的框架之内进行,这一点在中国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国际上规定研究*的基本准则是尊重、受益与公平.国内外的大部分文献仅仅是从道德权利的角度来谈论*,但是社会科学研究还应该从方法论角度认识研究*的贯彻对于提高调查质量的积极作用.研究*的重要性来源于社会调查的",互动",、",交换",和",主体建构",的理念.任何以",人",为对象的社会调查都需要贯彻三项基本研究*:知情同意、平等与尊重、无伤害与受益,并要求调查者要真正地做到为被调查者着想、以",平常心",对待.这些*原则的贯彻有助于促进调查过程中的互动,提高调查质量.任何社会调查都要贯彻研究*,这是一种刚性的要求.

第六篇摘要范文:新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规定之评析

新刑诉法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规定,本文从社会调查的主体、内容、对象、义务的程度、适用阶段等方面进行了解析.认为本条文确立了",弹性调查主体",的创新模式,并具体分析了社会调查主体的两个层面的划分与不同的职能,根据审查调查报告的内容,分为事实和建议部分,社会调查报告是各个诉讼阶段对未成年人进行刑事处理的重要参考.在未来司法解释的建议中,提出",建立专业化的权威的社会调查机构",,接受司法部门的委托,负责出具专业和权威的调查报告,当各个阶段的调查报告内容有冲突发生时,除了重新启动调查的程序之外,应该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矫正、从宽、从轻处理的原则",.

第七篇社会调查论文摘要范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肇始于《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16项有关社会调查的规定,该规定设定了国际社会关于少年司法社会调查制度的五个最低标准要素,对于世界各国社会调查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具有指导作用,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发展也以此为基础展开.本文的写作力图达到以下目的:明晰社会调查制度的理念基础以此作为该制度理论研究及制度完善的基石;解决社会调查制度的相关理论纷争在明确的理论场域下探究社会调查制度的具体设计;在现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体系下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的相关规范,实现制度的本土化.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内涵及称谓的确定是开展学术交流及制度建构的基础.社会调查制度的内涵应体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突出其在国家亲权理念下对未成年人权益特别保护的目的.以此内涵为依据使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这一称谓更符合我国目前法律文本下该制度应体现的国际性、社会性及保护性特质.基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上的特殊性,少年司法与成人刑事司法在理念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理念基础为国家亲权主义理念、教育刑理念以及刑罚个别化理念,其中国家亲权主义理念更能体现出该制度所呈现的矫正而非惩罚的特性.

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历了三个时期的变迁:1985-2000年前后以教育刑为主要理念的发展时期;2000-2010年前后以教育刑和刑罚个别化为主导理念的发展时期;2010年至今教育刑、刑罚个别化理念深入发展时期.但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理念基础的国家亲权主义理念在我国的缺失为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完善带来了诸多障碍,因此在遵循社会调查制度基本理念的基础上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使其与国际社会发展趋势接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发展的最佳路径.

社会调查制度主体规范的确立是完善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问题.社会调查主体应当包括启动主体、报告的适用主体以及执行主体.我国社会调查主体的司法实践改革主要围绕执行主体展开并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借鉴国外社会调查主体规范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现状,社会调查执行主体的设置应当符合三个层面的要求:执行主体职权化、执行主体机构化以及社会调查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作为社会调查的实际执行者,社会调查员在诉讼中属于专业的诉讼辅助人,享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地位.社会调查员应当享有独立进行社会调查、获得必要的工作保障的权利以及人身保障权、阅卷权和会见权.同时应当承担客观、及时地完成社会调查报告、出席法庭并接受质询、保密及接受委托和监督义务以及回避义务.

社会调查制度的运行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遵循合法性原则、全面调查原则、科学性原则、中立性原则、个别化原则、保密原则.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时间应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如需要采取的强制措施为逮捕的应当在提请逮捕前10日启动社会调查程序.社会调查应当依照法定的步骤并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

社会调查报告是社会调查工作的书面成果,从性质上属于除定罪外的刑事处遇证据,是法定八种证据种类以外的新型证据,受相关性规则的限制,在可采性上应尽量不做限制性规定.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一卷一书”,即社会调查卷和社会调查报告书,社会调查报告书可以采取表格式,但应当附以细节性描述作为明确的内容指引.社会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及执行阶段都应当发挥相应作用.在审判中运用社会调查报告应实现报告的多方开示、社会调查员应在量刑阶段出庭接受质证,以保证量刑调查及量刑辩护的充分展开,法官在判决中应对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进行说理.随着社会调查制度理念的发展,在我国应当逐步实现社会调查报告作用的多元化.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1.笔者明确提出国家亲权理念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理念之一,该理念决定了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实施社会调查与在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实施社会调查存在本质上的区别.2.通过历史分析法系统梳理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改革受理念变迁的影响所展现出的阶段性特征,进而提出国家亲权理念下社会调查应成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而国家亲权理念、教育刑理念及刑罚个别化理念的确立和发展使社会调查制度突破现有适用范围并在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得以运用成为可能.3.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社会调查主体的选择应立足现有法律规范以及现实国情,既要实现本土化又要具有前瞻性,以公检法机关为启动主体及社会调查报告适用主体,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为执行主体,专业司法社工组织为执行主体辅助者,公益志愿者等为执行主体*补充的职权化模式是较为适宜的主体选择模式.4.结合证据法理论中的证据裁判原则、量刑证据理论的新发展,明确提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法定八种证据种类以外的新型证据并应严格规范报告在审判中的运用.

第八篇社会调查论文摘要格式:少年刑事司法社会调查程序研究

少年刑事司法社会调查程序是指通过调查少年被告人个人性格品格、成长过程中遭遇重要变迁事件、家庭学校社会因素等情况,综合评估其责任程度和人身危险性,以此作为司法机关实施刑罚或非刑罚适用等个别化矫正处遇措施的参考依据.

社会调查程序提出科学的事实依据,有助于正确选择适合少年犯罪人的处遇手段.因此,社会调查程序是落实少年刑事司法“教育、挽救”的政策方针与矫正康复的福利目的重要制度支撑.

从法律文本来看,2012年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首先规定了社会调查程序,但对于调查程序具体设计等问题没有细化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社会调查程序的改革试点未达到理想的状况,规范化与科学性有待完善.为此,少年刑事司法社会调查程序需要从社会调查程序的有关范畴、主要功能、基本原则与主体制度、具体运行、审判应用等方面进行完善.

考虑少年刑事司法的语境,调查程序使用社会调查名称最为准确.社会调查程序具备满足少年被告人的特殊需要、贯彻少年刑事司法理念的要求、完善少年刑事司法程序运行、推进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独立发展等功能.

完善一项制度建设需要正确的原则指导.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为指导,可以纠正现有不规范的社会调查程序改革措施,保证制度建设的正确方向.从社会调查程序制度发展的普遍趋势、保障儿童权益的正当程序原则要求、集中力量推进我国社会调查的专业化建设、少年刑事司法长远发展来看,应该构建专职的社会调查主体,并且提升社会调查员的专业水平.通过分析现有多种社会调查构成主体效率不高、职责不清的问题,提出建立司法者为指挥者、司法行政人员为实施者、专业社会力量为协助者的社会调查主体雁领模式,试图有效整合现有的社会调查主体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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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到庭审应用,整个流程需要理顺与规范,以保证社会调查的科学性.社会调查程序启动最好在侦查、检察阶段启动,至迟必须在审前阶段启动.需要确定社会调查的内容.在实施社会调查过程中,需要坚持社会调查工作原则,注意社会调查工作的方法与技巧.制作社会调查报告,需要全面分析调查资料,参照相关理论成果,进行责任与再犯可能的综合评估.立足证据的本质属性与证据发展一般规律,应该明确社会调查报告具备证据属性,重点是推进社会调查报告证据的规范化建设问题.在社会调查庭审应用环节,从少年刑事司法诉讼目的特性和模式特性出发,社会调查员出庭具有正当性.提出量刑阶段社会调查员出庭质证的处置模式作为社会调查报告庭审质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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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社会调查论文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制度的运用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质、刑罚的个别化原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以补足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非正式性,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社会政策.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和诉讼模式之下,这种社会调查应当适用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作为司法机关办案辅佐者的社会调查主体应由独立于控辩审三方的人员担当,社会调查报告只有在听取诉讼参与诸方的意见之后,才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未来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当明确社会调查的主体及其诉讼地位,规定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规则.

第十篇摘要范文:突破与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制度探析

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在我国试点已十年,其渐渐被人们所认知并接受,且在实践中取得了重大突破.但社区矫正中的社会调查工作,还并未完全被公众所熟知.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可分为裁决前调查和裁决后执行过程中个性化矫正方案制定前社会调查.其中,社区矫正裁决前调查制度主要包括量刑前调查、假释前调查和暂予监外执行前调查三类.目前,我国不少地方在实践中已经开展了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工作,但在裁决前评估、调查人员专业性、调查时间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可从立法、裁决前检察院及法院等机关在委托调查机构和资源共享、裁决前社会调查与裁决后社区矫正个性化矫正方案制定前的社会调查资源共享等方面进行突破与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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