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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保险学术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21

保险学术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保险学术论文范文参考:我国农业保险利益关系研究
  2. 第二篇保险学术论文样文:风险社会视角下的灾害损失补偿体系研究
  3. 第三篇保险学术论文范文模板:我国保险业区域分异的特征与演进机理研究
  4. 第四篇保险学术论文范例:船东保赔协会法律制度研究
  5. 第五篇保险学术论文范文格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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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保险学术论文范文参考:我国农业保险利益关系研究

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一直以来三农问题都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利益和谐的重大问题,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人类提供了赖以生存的衣食之源,也直接影响到其他产业的健康发展.由于农业生产具有特殊的复杂性,是一个自然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的交织过程,农业风险相对于一般风险而言发生频率更高,损失程度更大,农业保险就成为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也是各国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补贴对象.从建国后我国对农业保险进行试办开始,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可谓是坎坷不断,时兴时衰,经历了兴办、停办、恢复又停顿,再恢复的波动历程.伴随着2004年*一号文件的出台,新一轮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正式启动,此后连续七年*一号文件都着力强调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地方政府也响应*号召,积极组织推动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时至今日,政策性农业保险虽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却依然没有走出经营困境,还在挫折中不断探索.与此同时,对农业保险的学术研究也不断向前推进,特别是近几年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探讨更加丰富,各界学者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在不同层面都提出了很多政策建议,但这些研究不免陷入就问题来解决问题的思路,严重脱离规范的理论基础的支撑.寻根探源,本文认为政治经济学的利益分析方法能够帮助我们从本质上把握农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和规律,政治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社会当中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及其之间利益关系的科学,农业保险的一切问题归根结底都是利益问题.因此,本文尝试在政治经济学视角下,深入剖析农业保险利益属性和利益关系,以期能够弥补现有农业保险理论研究匮乏的不足.

本文的研究共分为八个部分,主要论点如下:1.界定了农业保险的利益属性,提出农业保险利益是期待利益、补偿利益、射幸利益、弱可保利益、溢出利益和多元利益.2.运用经济学的历史方法,沿着建国后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四段轨迹分别进行梳理,详细分析了每个时期各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特点,即1950年到1958年的国家利益高度统合;1982年到1992年的利益分化初步显现;1993年到2003年的利益分化迅速升级;2004年至今的利益主体多元化,协调利益关系的探索.3.分析了农业保险中农民、保险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借助利益曲线得出无政府参与下保险机构与农民利益分立的结论,进一步论述了引入政府主体后供需利益主体的利益共容.4.分别分析了*政府与地方政府在不同时期的利益关系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以及农业保险行业内部的利益关系,后者又包涵了保险机构内部的利益关系、保险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原保险机构与再保险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5.对于如何协调现阶段农业保险的利益关系,首先提出了政府对保险机构和农民扶持的对策建议,促使利益曲线右移,二者在更高的利益水平上实现均衡,包括积极推进农业保险的专业法律法规出台、尽快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管理机构、优化财政补贴机制、健全对保险机构的扶持政策、构建农业再保险动态体系;其次提出了保险机构和农民自身利益增进的对策建议,通过改变利益曲线的斜率,供需主体的均衡利益得到进一步提高,主要包括开发区域性特色农业保险、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业保险市场的载体作用、加快农业保险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引导以及提升保险机构的服务质量.

第二篇保险学术论文样文:风险社会视角下的灾害损失补偿体系研究

灾害损失补偿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政治经济学家们从“文明和福利”责任的视角,研究政府对灾害损失所应承担的职责,而市场经济学家们从风险损失转移和分散的视角,对灾害损失融资机制进行不断创新.但是,现代化社会的时代特征是“风险社会”,与工业化、全球化、技术革新等相伴而生的灾害风险呈现出越来越频发的趋势,灾害风险所带来的经济、社会和人口损失也在不断“放大”.风险社会不仅改变了人类所面临灾害风险的形态,也改变了灾害损失补偿机制所依赖的传统法则.本文试图围绕灾害风险的这些改变,探讨灾害损失补偿在政府和市场的博弈关系上应做出的新选择,以构建一个灾害损失补偿的新体系.

风险社会改变了人类面临的灾害风险的性质和状态,使得灾害风险呈现出突变性、弥散性、模糊性和巨损性的新特征,小概率的巨灾风险越来越多地发生,自然灾害与工业灾害、环境灾害、恐怖袭击等社会性灾害交织发生,界限越来越模糊,灾害在区际间、在国际范围内的扩散也呈趋势.这些突出的新特征使传统意义上的政府职责显得乏力,也使传统意义上的风险转移和分摊机制失效.我们重新审视灾害风险的性质,将灾害定义为不可抗力造成对相当大的一部分人口范围(公共体)构成严重剥夺的过程和现象.当灾害造成“公共体”共同面临的巨额损失时,不可能用完全的私人市场机制来分担风险损失,因此我们提出建立一个公共部门(P)-市场(M)-公众(P)为一体的灾害损失补偿模式,这也是一个将灾害风险的可保性极大延展的灾害损失融资模式.

提出这种设想的依据是灾害风险是一种公共风险,这种公共风险不仅有着私人的影响,更有着对国家安全和政府公信力的影响.灾害是对“公共体”的严重剥夺,这种剥夺不仅是资源的剥夺,还是资源配置关系(主要表现为交换权利关系)的剥夺,因此灾害的本质是对资源及资源配置机制的破坏.那么当剥夺发生之后,既要对灾害承受公共体的资源进行修复,也要对公共体资源配置关系进行重置,这就是我们所要研究的灾害损失补偿的任务.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仅是对被破坏的公共体进行损失度量和经济补偿,对原有资源被剥夺后形成的洼地进行填平,更重要的是实施一系列的经济、政治、环境、人文措施,恢复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市场主体功能,重建经济运行的机制,重构资源配置机能.灾害损失补偿不仅要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目标,还要实现系统补偿的目标,即对资源环境系统的损失补偿.

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针对灾害风险的变化趋势,以及灾害本身所具有的公共风险性质,建立新的灾害风险管理制度,已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必须解决、不宜久拖的重要事情.我们主张重新认识风险可保性和大数法则这些灾害损失补偿的传统法则,以现代技术和现代思维的变革延展可保风险和大数法则,实现灾害损失补偿的架构设置.在这种设置里,政府将不仅是充当管理者的职能,而且充当灾害风险的“最终保险人”的角色,并以扩展的市场法则参与到保险、再保险以及整个资本市场,形成一个宏观、开放的保险公共体.

在这个一体化的公共体里:从公众的角度来看,公众是私人产品的需求者,也是私人风险的承担者,政府与公众的联系,以公众的参与为纽带,而公众与市场的联系,则是以风险合同为纽带;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市场是公众风险的集合机制,是一个以保险合同为纽带集结起来的公共体;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政府是公众的另一种集合机制,它是以法律和*(社会契约)为纽带建立起来公共体.政府可以而且应该在应对灾害风险这样非私人风险时,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这是公共选择的需要,也是政府系统形成的本源.政府可以以保险、再保险、灾害风险基金、巨灾债券等方式介入市场,成为损失融资的市场主体.

这里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政府的角色是双重的,即政府不仅是制度的提供者,是市场的监管者,是“裁判员”,同时也是某些保险产品、担保产品、债券产品的供给者,是市场的主体,是“运动员”.政府同时承担着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双重角色,身份不明确,职责不清楚,往往会使其该履行的职责没有履行,而不该干预的事情又过多地干预.但是,这并非政府作为两种主体而必然产生的矛盾,而恰恰是政府两类主体的角色不明晰所带来的矛盾.

论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和不足

1、对灾害损失补偿的研究,通常是从保险学的角度研究损失融资机制在市场上的运用,公共管理学也从政府管理的视角研究灾害性公共危机的应急,而本文以具有前瞻性的风险社会理论考察灾害的时代特征,并从国家风险管理层面来考虑构建政府与市场一体化的灾害损失补偿体系,

2、经济学意义上的灾害损失补偿通常以对自然灾害的研究为主,本文则着力描述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自然灾害与社会性灾害的模糊性加强,因而主张不对灾害的自然性和社会性进行严格区分,而将灾害损失补偿定义为对包括工业灾害、环境灾害等在内的各种现代化灾害风险的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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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统意义上的灾害损失补偿主要关注对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本文将灾害损失定义为“公共体”资源剥夺以及资源配置关系的破坏,将灾害损失补偿的内涵从经济损失补偿拓展到系统“恢复力”的层面,并试图建立一个系统的、兼顾公平和效率的损失补偿模型.

但是,由于本人学术能力和识见的局限,上述一体化灾害损失补偿模型仅从框架上进行了界定和定性的分析,没有用计量的方法进行充分论证和分析;P-M-P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实现系统化的补偿,特别是应用到中国所面临的地震、台风、洪水、干旱等频发灾害风险,如何实现方案的量化设计,还有待进一步明确.这些问题尚需进一步的研究,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将继续不断修正、完善本文的一些想法.

第三篇保险学术论文范文模板:我国保险业区域分异的特征与演进机理研究

保险具有风险保障、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职能,能够有力促进与保障经济发展.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在整体迅速发展的同时,空间分异加剧的态势越发明显,实际上影响了保险产业的持续发展与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同时,目前关于保险产业理论研究成果不断丰富,而关于保险产业空间问题的学术研究却相对滞后,保险空间分异的理论框架尚处于探索阶段,致使对保险产业分异态势和程度、分异机理、影响因素以及变动趋势的认识不够深入,保险监管的政策设计与空间布局的实践均缺乏理论指导.

论文围绕保险产业空间分异问题建立了一个系统的分析框架.首先,从保险产业空间分异的内涵出发,按照保险要素、保险机构、保险业务和保险功能的不同空间属性划分出承载保险业的三类保险区域,按照三类区域、省级区域两个层次,利用空间不平衡指数测度了我国保险产业的分异程度与分异过程.结果表明,二十年来我国保险产业分异呈现阶段性“U”型特征,并在2002年后呈现分异程度加剧的态势.第二,基于市场主体视角构建了保险产业空间分异的FCII模型,分析了保险业垄断竞争、报酬递增、产品要素空间流动等特征,研究了这些特征制约下的保险产业空间分异的形成和演进机制,得出了影响保险产业空间分异的规模经济、空间成本、制度因素和本地市场等“四大影响因素”,以及本地市场及其放大效应、市场拥挤效应“两类动力效应”,据此模拟了保险产业空间分异自我强化的演进路径.第三,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论文利用面板数据回归模型及夏普里值分解法实证检验了“四大影响因素”的作用机理,定量测度了各项因素贡献程度,得出了总体上空间成本和制度因素是导致保险产业空间分异的决定因素,规模递增和本地市场则是重要分异条件的结论.最后,在对“四大影响因素”变动趋势的分析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保险产业空间分异的演进趋势,并利用时间序列和H-P滤波模型进行了实证检验,得出了至少在较长时期内空间分异将保持自我强化的研究结论,从而表明威廉姆森倒“U”型曲线揭示的收敛现象在我国保险产业未来一段时期内尚难以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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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创新:1.论文从保险产业空间分异的区域划分、我国保险产业空间分异程度及过程的定量分析、保险产业空间分异模型及其实证检验的构建三个主要方面入手,搭建起保险空间分异的理论研究框架,尝试拓展了保险学理论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努力为保险产业持续协调发展及政策研究寻找理论基础.2.论文利用地理经济学思想及自由资本模型,结合保险产业特征,将保险公司逐利而导致的微观接近动机与保险产业宏观空间分异现象有机联系在一起,采用FCII模型系统推导出保险产业空间分异的“四大影响因素”和“两类动力效应”,探索了保险产业空间分异机理研究,系统解释了保险产业空间分异的内在机理与演进路径.3.论文从“三类区域”和“省级区域”两个层次,分别利用衡量经济增长的不平衡指数,测度了近20年来我国保险产业空间分异程度及过程,并利用面板数据、夏普里值分解法实证检验和测算了“四大影响因素”的分异贡献程度,从计量层面分析了引发保险产业空间分异的生成机理,将保险产业分异影响因素研究从分析性描述拓展至计量层面,一定程度上完善了保险空间理论.4.论文对我国保险产业空间分异演进趋势的理论研究及其实证检验,讨论预测了保险产业较长时期的分异趋势,提出了较长时期内我国保险产业难以显现威廉姆森倒“U”型曲线的变动特征.

第四篇保险学术论文范例:船东保赔协会法律制度研究

船东保赔协会(Shipowners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P&,I)Mutual Clubs)发端于英国19世纪下半叶,被誉为“航运业的伟大创举,是由船东自治、自享(by shipowners,for shipowners)而形成的联盟,为提供海上安全保险网络做出了巨大贡献”.作为海上保险的分支,保障与赔偿险(protection and indemnity(P&,I)insurance),通常被认为特别专业复杂、技术性强,仅对少数专家感兴趣,而为法律界和学术界力所不及或关注甚少.尤其是,保赔险因其作为“俱乐部”(Club)的封闭制度、其可感觉到的财务力量以及其船东的经营管理,更加给人带来一种神秘色彩.事实上,保赔险历经一个多世纪,为发生于船舶营运过程中的第三方责任赔偿提供保险,在建构良好、预测性强、可信度大的法律框架下运营.

但是,一个奇怪的现象是,一方面保赔险在规避船舶航运风险须臾不可离,目前由19家保赔协会组成的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所承保的船舶吨位就占世界商船的90%以上,另一方面“海上保险如今已被视为保险学中的冷门科目,而保赔险又是海上保险当中令人难窥其奥的寒门科目.”禁不住令人生问:保赔协会的历史渊源究竟是如何产生的保赔协会的法律构架如何其承保营运模式和原理与传统的保险商有何不同其法律服务功能如何定位营运20年的中国船东互保协会(China P &, I Club)如何在立法上改变其社团法人的地位,促其加快发展以跻身国际保赔集团在严格遵守国际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止污染规则、在禁止和防范恐怖袭击等非法行为以保障国际海运安全形势的背景下,保赔协会如何应对保赔协会的未来走势究竟如何这的确对于国内系统研究保赔协会尚付阙如的学术界和实务界,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重要课题.

本文充分利用第一手英文资料,以“船东保赔协会法律制度研究”为题,以行之有效达一百五十年的英国保赔协会为中心,结合北欧、美国和我国等的船东保赔协会,追根溯源,全面系统地研介船东保赔协会的发展历史和制度建构,从公司法的视角论证船东保赔协会的法律人格,尤其从法人治理结构中探求完善船东保赔协会的法律制度,从市场和竞争的发展中指明其未来发展的趋势,对于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法律地位的立法完善、体制创新提出了新的方向和建言.本文利用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统计学、历史学等综合学科知识,结合典型案例,比较、分析和研究船东保赔协会的市场运营、法律服务的规律,为保赔协会和航运经营商提供智识支持与实践指导.可以说本文填补了本领域学术研究视域的空白,希望能够对保赔险的研究、教学和航运、保险实务界有所助益.全文由导论和八章内容构成,23万多字.

导论介绍了论文选题的缘由与论文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以互助共益为主线,引经据典对英国船东保赔协会早期雏形、船舶互保协会、保障协会和赔偿协会一直发展到现在的船东互保协会的历史演变作了研究,界定了船东保赔协会的特征:(1)营运目的的非盈利性;(2)承保营运的自治性;(3)营运利益的互惠船东保赔协会法律制度研究—以英国法为中心 性,(4)承保范围的灵活性,(5)赔偿额度的无限制性,(6)担保函的可信赖性,(7)保 赔服务的周密性.论文按欧洲、美洲、亚洲等地域介绍了六家保赔协会的概貌.论述了国 际船东保赔协会集团的组成及其“保险联营体”、“联营分保体”、“政治代言人”、“信息交 流论坛”和‘“联营体协定的管理者”的五大职能.

第二章从自主自治为根基的角度,论述了船东保赔协会的法律构架.首先廓清了船东 保赔协会法律人格的争议—“合伙人说”、“个人集合说”和“法人说”.受(1862年公 司法乒的影响以及法院裁判的导向,英国保赔协会大都注册为无限责任公司或者保证有限 公司二现代居所地在英国的保赔协会是按照(1985年公司法》的条件设立的,英国保险企业的展业目前是由(1982年保险公司法>,规制的.现代的船东保赔协会一般是登记为无股份资本的保证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不是股东,不缴股本,也不参与任何盈利,在协会成员的关系中,最占主导地位的义务就是按照<,协会章程》和(协会规则》规定共同向遭受损失的成员分担损害赔偿的相互责任,就是保证支付相互间的索赔,即构成了‘·,相互保证的网络”.本章利用公司法原理,分析了保赔协会的组织构架,依序介绍了保赔协会的规则和章程细则、会员大会、董事会、管理人/经理部和通讯*等的职责、权限和运作模式.

第三章剖析了以人会证书为证明的保赔合同的法律机理,本章内容是论文的重心.首先分析界定了保赔合同乃海上保险合同和责任保险合同的性质,保赔合同的成立要素,协会与会员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保赔合同中,但又主要表现于人会证书、协会组织大纲、协会章程、协会规则和协会规程中.会员的告知义务与协会的说明义务是缔结保赔合同的重要信息保证.有关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本章介绍了保险法理论对重大事实判断曾出现的四种标准,即实际投保人标准、谨慎投保人标准、实际保险人标准与谨慎保险人标准,指出应当坚持综合运用谨慎投保人标准和谨慎保险人标准,并以谨慎投保人标准为主的原则L:有关

第五篇保险学术论文范文格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环境保护正逐步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保险)是与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并行的三大环境经济政策.学理上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并未达成共识,各国环境污染责任保单的内涵不尽相同.本文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环境损害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自2008年起由环境保护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在9个省(直辖市)推动试点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承保风险范围、保险赔付范围、自愿保险模式、损害评估标准和技术、配套政策支持等方面存在不足.

通过考察域外主要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论与实践,剖析我国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重点难点问题,笔者发现,环境风险的可保性、承保风险的范围、特定损害的赔付范围、保险模式这四个基本的法律问题至关重要.理论上对这四个问题的不正确的认识和不合理的制度设计致使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困难.

本文选择环境风险的可保性、环境风险承保范围的影响因素、环境污染特定损害的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四个基本法律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希望通过对主要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总结其经验与教训,为我国建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论,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推进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供参考.

本文分为导论、正文与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六章.

第一章首先从基本特征、功能和类型的角度全面揭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本内涵,特别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公益性、强制性的特征和风险分散、损害填补、风险监管的功能.其次,运用社会连带关系的哲学思想和侵权行为法理论全面阐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三个理论根据:环境侵权损害是具有价值正当性、范围广泛性的社会性权益损害;侵权行为法的思想基础已经由矫正正义转向分配正义,由关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损失转移发展为关注社会成员或群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理分配:伴随着私法的公法化,民法的社会化趋势,侵权行为法的功能凸显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总结西方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论与实践可以发现,尽管不同国家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涵界定不尽一致,保险人开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单条款不尽相同,但是,环境风险的可保性、环境风险承保范围的影响因素、环境污染特定损害的承保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等四个基本的法律问题决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论的研究方向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践进展.

第二章就环境风险的可保性疑问提出解决之道.环境风险的同质性与可测定性、可能性与或然性、未来性、损失确认的复杂性、损失后果的严重性无不受到传统风险可保性理论的质疑.本文认为可以通过一般和特别两个途径,突破风险可保性理论限制,从制度层面提高环境风险的可保性.一般途径包括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风险时期均衡手段.特别途径包括区分不同行业、企业和区域的风险,保险人信息共享,收取风险保费,保险人参与环境监督管理,引入环境管理标准,合理界定保险责任期间以及通过浮动保险费率、免赔额和责任限额制度防范道德风险.

第三章在考察分析西方国家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污染(污染物)和环境损害,环境污染中的物质、场所、设施与活动,被保险人心理状态,环境污染的发生形态(突发性与渐进性)等因素直接决定环境风险的承保范围.我国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中对行业和区域的划分解决了环境风险承保范围影响因素的部分问题.但是,对突发性污染和渐进性污染承保与除外的人为划分不符合科学理性,潜藏未来诉讼泛滥的危机.西方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脱离综合一般责任保险独自发展的历史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诉讼判决高度的不确定性早已证实这一问题.

第四章着重研究环境污染中比较有特色的纯粹经济损失、生态损害、遗传损害以及清理费用的承保问题.本文提出,环境污染所导致的有形财产使用权行使障碍时发生的纯粹经济损失可纳入承保范围.通过恢复原状的方式对生态损害的计算进行合理的类型划分,可以确定生态损害责任的边界和范围,为保险人评估生态损害风险、设定承保范围提供准确的依据.由于环境污染所致遗传性损害的确定比较困难,因而是否承保遗传性损害存有争议.关于清理费用的承保,被保险人自有场所的环境污染清理费用一般是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的,基于避免和减少损失原则,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自有场所的清理费用,但必须限于必要的合理的措施,执行政府行政命令的清理行为的费用属于承保范围.

第五章详细探讨环境污染事故诱因理论、责任标准、生态损害赔偿、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以及保险人资金实力等制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选择的因素.

第六章针对我国9个省(直辖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不足提出对策,建议将渐进性污染风险纳入承保范围,扩展对纯粹经济损失和生态损害责任的承保,采取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以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及时救济受害人、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轻政府负担的作用.在完善强制保险立法的同时,政府应制定投保企业名录,建立中立评估机构,出台保费补贴、税收优惠、救济基金、许可证审批、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的强制保险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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