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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论文范文参考 应收账款毕业论文范文[精选]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应收账款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3-12-28

应收账款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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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第一篇应收账款论文范文参考:应收账款担保法律制度研究
  2. 第二篇应收账款论文样文:应收账款商事质押法律问题研究
  3. 第三篇应收账款论文范文模板: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4. 第四篇应收账款论文范例:企业商业信用管理方法与策略研究
  5. 第五篇应收账款论文范文格式:延期支付下供应链订货、定价与协调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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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应收账款论文范文参考:应收账款担保法律制度研究

《物权法》的颁布在我国担保物权中确立了新的权利质押类型——应收账款.在物权法中直接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进行担保融资是担保制度中一个新事物,拓展了融资渠道,对于缓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意义重大.实际上,在我国应收账款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早已经在金融实践被采用,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是否应当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以及如何构建,曾经进行过激烈的争论,最终形成《物权法》中第223条和228条的规定.随后作为应收账款登记的信贷征信机构的中国人银行颁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和建立的质押登记的电子平台.然而,应收账款是无形财产权利,一般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法律中并没有将其作为担保标的物进行融资担保先例,其实这是我国在借鉴英美法中动产担保交易制度而创立的一种新的融资担保类型,因此,对应收账款的概念与范围、法律性质,担保制度设计、公示效力、风险控制,以及以应收账款让与担保、应收账款让与融资等一系列问题,从立法开始就存在争论.即使经过三年多的实践运行,虽然应收账款担保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一些理论仍然存在不同的意见,这困扰着我们的担保融资实践,因而对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制度继续进行深入研究非常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就对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就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具体来说本文共分为导论、结语和正文六章共八个部分,而全文阐述重点部分在于应收账款担保公示理论和实证研究部分.

导论部分指出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进行担保融资是我国担保制度中是一个创举,但是同时因为应收账款担保制度在法律借鉴和移植产生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并以此为切入点指出当前我国的应收账款担保制度情况,在此基础上指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和范围,然后对涉及应收账款担保制度方面研究的状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本文研究思路和方法.

第一章是关于应收账款担保概论.首先,对担保制度与市场经济关系进行介绍,之后分析应收账款担保的制度价值.其次,是对我国《物权法》中应收账款的概念和内容阐述和研究,对应收账款的概念和范围从会计学上、英美法上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又不同的理解和界定,学者们对此也存在着区别.接着,对与应收账款相关担保权利类型,特别是存在着争议的一些权利类型,如收费权、一般债权、未来债权与账户质押等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权利质押中应收账款的概念和范围.然后,担保制度法律性质进行探讨,通过案例分析方式,指出应收账款虽然不是物权法的物,但是应收账款担保属于担保物权,也是动产担保范畴.最后,对涉及应收账款融资其他几种方式,包括应收账款转让、保理与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进行简要分析.

第二章是关于大陆法系的一般债权担保制度.首先对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般债权担保进行简要阐述,包括一般债权的概念、一般债权的担保制度与一般债权担保方式.其次,是对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般债权质押制度的阐述,对质押的债权范围、设定、公示、效力,以及消灭和实现进行介绍和分析.再者,对一般债权担保的另外一种方式债权让与担保制度阐述,对让与担保的概况、实践状况、法律构造和相关效力分析,以德国和日本为例介绍和探讨一般债权的让与担保制度的情况.最后,在上述相关制度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谈谈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债权担保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第三章英美法系国家的应收账款担保制度.首先对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英国和美国的担保制度与应收账款让与制度进行简要介绍.其次,因为英国担保的典型是浮动抵押,在对英国担保制度分析后,着重介绍英国的应收账款担保实践,并指出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相比,英国担保制度存在的缺陷.再者,是关于美国的应收账款担保,实际上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和质押登记采用的是学习和借鉴美国动产担保交易的结果,这里首先是美国的动产担保制度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概况介绍,然后是期应收账款担保制度介绍,继而则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的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巨大影响.接着是英美法系影响的一些国际组织的示范法,其中涉及应收账款担保的制度情况阐述和研究.最后是英美法系和国际示范法中应收账款担保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第四章关于应收账款担保的公示理论研究.因为公示制度物权制度核心,对应收账款担保制度也是如此,所以本章与第五章对公示问题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首先,本章指出物权公示制度和应收账款担保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重要性,对物权公示制度含义、方法、我国物权公示制度,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的公示进行阐述.其次对其他国家应收账款担保制度的进行分析,包括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债权质押的书面合同、转移债权证书、通知第三债务人、登记公示方法与公示效力;英美法系国家应收账款担保公示方式和效力;国家示范法中公示的方式和效力.最后,阐述我国应收账款担保公示,主要包括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登记的公示方式、存在登记模式效力之争,以及登记法律效力的具体内容.

第五章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实证研究.首先介绍了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建立、功能和操作流程.其次,通过实证数据分析的方式,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自2007年10月运行以来有关情况,进行介绍和分析,并指出登记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建议.其次,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法律问题,如质押登记的法律效力、质押登记机构的审查责任、质押登记的权利类型、质押登记申请等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最后对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评价和构建建议.

第六章是关于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完善.首先是对我国与应收账款担保法律法规的介绍和分析,总结对我国的应收账款担保方式特点总结,指出我国应收账款担保制度实际上是兼有两大法系的成分,但是大陆法系的内容起到的主导的作用.我国当前应收账款担保方式应当存在两种方式:质押和让与担保.接着,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中要素: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和公示、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和应收账款质押的消灭和实现等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然后,强调了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控制问题重要性,分析了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的不可避免的特点,风险产生的原因,应收账款质押风险的具体内容和表现,以及相应的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措施.最后,是应收账款让与担保,分析和研究了我国应收账款让与担保制度的设计、应收账款让与担保立法的争议,以及应收账款让与担保和质押比较研究.

结语部分则是强调指出了在应收账款担保制度构建与实施过程中,必须要处理好金融创新和法律规制、法律的移植与本土化的两方面的关系.

第二篇应收账款论文样文:应收账款商事质押法律问题研究

应收账款质押在我国的出现不过是近十几年的事情,但发展迅速.现有法律制度不能适应经济金融发展对应收账款质押的需求,我们希望通过相关研究工作,能够使立法者和其他法律工作者认识到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树立商事担保理念,构建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安排.

首先,从质押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近现代各国债权质押制度看,应收账款质押的发展是和经济历史的发展紧密相结合的.从古巴比伦将人作为客体的担保,古罗马的信托、质权、抵押等担保形式,直到近现代欧洲大陆国家的债权担保、英美国家的应收账款担保,均是所处时代经济发展的结果.这种历史沿革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体现,同时,人类对法律制度发展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反过来又促进了经济的大发展和大繁荣.应收账款是近现代商业发展的产物,以其作为标的的质押同样具有典型商事担保属性,在直接目的和价值取向上均与民事担保存在区别:前者的直接目的在于融资和投资获利,后者则在于日常消费;前者的价值取向是便捷和效率,后者则是公平.因此,在民商合一的现有法律体制下,我们应当树立商事担保理念,从而构建一套符合商事行为价值取向的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规则.

其次,会计应收账款是指商事主体因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出租财产而对另一方主体享有的支付货款、服务费用、租金等货币债权请求权.法律上的应收账款涵义较为宽泛,《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此作出定义的同时列举了8种具体形式.英国的浮动担保和大陆法系的一般债权质押进一步扩大了可质押权利的范围.为了适应金融需求,我国法律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也对“应收账款”做出了规定,但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人民银行关于“应收账款”的解释法律层次过低,容易引起担保效力上的争议;二是我国关于“权利质押”以及“应收账款”封闭式、列举式的法律规定不利于经济发展和金融创新.因此我们建议:一是以效力更高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规范应收账款质押问题,以避免争议;二是建议法律对“应收账款”和“可质押权利”作更为开放、概括式的规定,以利于金融创新、促进经济发展.首要问题是对我国特有的“收费权”作概括式的规定;更为积极的作法是将“法律未禁止的权利”均作为可以质押的权利,即一般债权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就可以成为质押标的:可以转化成货币资金,不具有人身专属性质,法律未禁止.

第三,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的特征,即从属性、补充性,同时,由于其商事属性又使它具备了一定的独立担保性特征.在应收账款商事质押合同要素中,我们应关注以下问题:虽然我国法律对应收账款的合同主体没有身份限制,但是,非营利性组织既不能成为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也不能成为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质权人,其行为不能与非营利性组织的身份相背离;对于某些类型的债权,公司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设定应收账款质押;作为应收账款标的的不动产收费权至少应当符合如下4个要件:获得行政许可,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服务性质,服务合同具有强制性特征以及*收入相对稳定.此外,在实践中,通知应收账款质押次债务人的行为对次债务人应当具有一定的效力,相关法律对此应做出适当的规制和调整.

第四,大陆法系一般债权质押的公示方式有三种——“交付债权凭证”、“通知次债务人”、“登记”,这些方式各有利弊;美国应收账款担保登记和英国浮动担保登记制度更加适应现代商业发展,代表了商事担保公示制度的发展方向.在借鉴英美法系公示制度的基础上,我国对应收账款质押实行登记公示制度,但存在诸多弊端.我们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成立专门登记机构;建立“登记+通知次债务人”的公示模式;将非银行一般商事主体应收账款转让纳入登记;由出质人而非质权人提出登记申请;明确权利冲突时的顺位;登记有效期与法定担保物权期限相衔接等.

最后,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具有特殊性,除了就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外,还可以直接向次债务人行权.在质权实现的过程中,应高度关注法律风险的防范.来自于外部的应收账款商事质押法律风险有:效力风险、登记制度风险、潜在的权利冲突;来自于内部的法律风险有:应收账款基础合同产生的风险、应收账款次债务人产生的风险、应收账款出质人产生的风险和会计记账方法产生的风险.为了防范这些风险,我们要完善相关法律,建立正确的商事担保理念,正视商事主体的特殊法律地位,充分尊重和保护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并正确对待商事主体的营利性行为.在此基础上,明确对应收账款质押进行管理和规制的法律授权对象和范围,并将应收账款质押同动产质押在法律上区别对待.质权人应从完善内控机制、严格审查程序、规范质押合同等方面防范欺诈、违约等法律风险,即依据不同的风险偏好,对应收账款质押交易关系人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选择良好的应收账款;明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条款,约定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交付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原件,约定出质人的通知义务,次债务人或出质人做出特定的声明与保证以及约定详细的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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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应收账款论文范文模板: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著名经济学家麦克劳德在其所著《经济法原理》中提出的一个观点:假如我们问影响人类财富最深刻的发现人是谁在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我们会毫无顾忌的回答——就是那个首先发现债权是可以销售的商品的人.而应收账款融资正是“债权销售”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实质上是通过债权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将蕴涵于应收账款内的财产价值予以提前变现,内在暗合了金融的逻辑,外在表彰为债权的流转.而债权流转与物权变动一个很大的区别在于,后者充其量仅为同等价值形态的物的相互转化,而前者涉及到未来利益的提前变现,如此足以克服时间和空间的障碍,在这一点上,使得债权交易在本质上与融资、金融等相联系.如果说静态的债权是作为社会经济的信用联系纽带而存在,那么动态的债权流转则赋予了债权第二次生命.以应收账款这种典型的金钱债权为例,于变现之前无法在实物形态上被企业所利用,而且企业还要承担较重的管账和收账等负担.但若将其转让或用作担保,则相当于未来资金的提前变现和回笼,再投入到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当中,颇有“点石成金”之功效,从而充分践行了“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若将视野扩大和放宽,可观察到当今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中,由于买方市场的形成,保理已逐渐与信用证并驾齐驱;在欧美发达国家,为了避免担保权的执行陷入困境,并使债权之利用趋向规模化与社会化,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而这些创新模式在本质上均与债权转让或担保的法律规则息息相关.另外,应收账款的充分利用,反过来又能鼓励以赊销方式为代表的商业信用的建立和完善.从比较法的经验来看,应收账款融资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之保驾护航.在新的经济背景下,如何完善相关法制,以促进应收账款为代表之金钱债权的流转,又如何把握时代脉动,对现行之法律制度进行具有前瞻性的解释,以使其顺利活化为融资工具,完成从静态资产向动态资本之跨越,确属现代商业社会中的重要课题.

具体而言,为保障应收账款融资的顺利进行,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就必须秉承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的立法理念,而该理念不但会将对债权让与和债权担保等法律规范的设计产生重要影响,而且立法者在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上亦应随之转向.即以实*钱债权的顺畅流转为首要目的,并努力保障债权的交易安全,提升债权的融资效率.而此目的主要应该通过保护应收账款受让人或担保权人的利益来实现.这也是本文将一以贯之的“理论红线”.即各部分都将围绕在立法上如何促进债权流转,真正实现应收账款的融资价值进行探讨,并就“应收账款融资的发展”与“资本市场下债权让与和担保制度的演进”做一关联分析,落脚点是在促进债权流转的立法理念的指引下,发现我国《合同法》及《物权法》在宏观的立法理念与微观的制度设计等方面的不足,在解释论上对现有规范进行合目的性的解释或填补法律漏洞,在立法论上则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构建合理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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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七章,主要论述应收账款融资的基础理论、方式、客体、公示方法、登记程序、顺位规则、实现机制等:

第一章为应收账款融资的基础理论.分别探讨了作为法律概念的应收账款的内涵、外延以及应收账款融资的制度基础与现实价值.

首先,应收账款本来为会计学上的概念,当其被纳入到法律条文中,由于法律概念所具有的特殊性,导致其与其原本含义会有一定差别.这体现在充当融资工具的应收账款在法律本质上具有二维性,即金钱债权性与财产权性,前者决定了应收账款融资的特点,后者成为了应收账款融资的基础.

其次,在应收账款的外延界定方面,首先应注意到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交易的形态在各个国家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必须以我国特有的市场环境和法律背景为界定标准.对争议最多的“不动产收费权”,从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角度,均应属于特殊的应收账款.此外,在立法论上,宜对应收账款作扩大解释,除了在公共政策上不宜充当融资工具的权利外,使其囊括所有以付款请求权为核心特征的新型财产权利,这样既可适当软化物权法定原则,又能逐渐统一相关权利质权的登记机关,并适用简单、透明、高效的电子登记程序.

再次,第三节和第四节分别论述了应收账款融资的制度基础与现实价值.前者探讨了应收账款融资之所以能在各国蓬勃发展,一是因为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密及信用的扩展,债权无论在地位上还是数量上均有大幅度的提升;二是因为债权流通性的增强,并且各国法律均对之加以肯定、承认与保障、促进.后者从融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自身特点以及宏观经济发展等四个角度论证了应收账款融资在我国现实背景下具有怎样的经济价值,这也正是整篇文章的实践意义所在.

第二章为应收账款的融资方式及制度选择.现代应收帐款的融资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这本身即为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的立法理念的一种直观反应,即该理念在现代经济中已通过更加多样化的途径予以表彰.根据当事人的合意中是否含有担保贷款的意图及应收账款不能清偿的风险最终由何人承担,基本可划分为应收账款担保融资与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两大类.

首先,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具体方式在各国表现出很大的差异.在我国的制度选择方面,《物权法》中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押基本可以实现大陆法系中债权让与担保的功能,因此让与担保就不必在我国法定化;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解释论应遵循促进债权流转的现*念,而不应局限于传统的债权质押制度,须转向于英美法尤其是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寻找制度资源;在立法论上应借鉴英美法中的浮动担保的机制,以实现担保价值的最大化.

其次,应收账款的方式在各国达到了较为一致的程度.在我国的制度选择上,应收账款转让与质押在许多方面都存在不同,立法上应同时承认;对于无追索权的保理以及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在性质上均可归类于应收账款转让融资,有了美国次债危机的前车之鉴,法律上承认两者的同时应设计相应规范以避免信用风险;《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权利转让的相关规定与促进债权流转的理念明显不符,这导致其具体规则的不妥当性,在立法论上应予检讨.

再次,尽管应收账款质押与转让为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但在具体法律适用上,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两者均有一定程度的融合.只不过前者采用了准用或类推适用的立法技术,而后者采用了直接吸收的规范模式.因此应从中抽象出一个能够涵盖两者的上位概念——应收账款融资,并秉承求同存异的立法准则,一方面建构其共同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保留其特殊的法律规范.在立法论上采用德国民法典那种准用或类推适用的立法技术应该是更为现实之选择.

第三章为应收账款融资的适格客体.实践中,仅利用单笔现存的应收账款融资的现象已较为少见,取而代之的是大批量应收账款一并参与融资.这必然涉及到未来应收账款、附禁止转让约款以及部分应收账款等的转让或担保是否有效以及有无特殊性的问题.在这方面,各国法制均经历了从禁止到限制再到肯定乃至鼓励的阶段.可以说,应收账款融资之客体范围的扩大,正是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的立法理念的典型体现之一.

首先,对于未来应收账款融资,如果说信用经济的初步发展开始使现实债权具有了相当高的交换价值,那么信用经济的高度发达则赋予了未来债权以更为巨大的财产价值.这也为其充当融资工具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而经济的现实需求又使其在法律上被肯定.另外,一方面应允许受让人或担保权人通过适当的公示方法在未来应收账款产生前预先取得对抗第三人之地位,另一方面需通过合同内容、公序良俗原则、外部公示、金融监管等途径限制未来应收款融资的法律效力,以防止金融资本对企业经营自由的过度侵入.

其次,对于附禁止转让约款的应收账款融资,在宏观的价值判断层面,至少于应收款融资领域,财产流通以及交易安全的价值要高于合同自由及静态安全的价值;在微观的利益衡量层面,否定禁转约款在受让人\质权人与账款债务人之间的效力,有利于保障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利益,并对经济发展有益无害,而肯定其在转让人\出质人与账款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又不会对账款债务人造成过大损害,是正确的立法选择.

再次,对于主体具有特殊性的应收账款及部分应收账款,无特殊的立法政策考虑的情况下均应予以承认.

第四章为应收账款融资公示方法的确定.无论是应收账款的质押还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均应采纳公示原则.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另一方面也能保护应收款质权人或受让人的利益,从而促进债权的顺畅流转.传统的公示方法,如交付债权证书或通知账款债务人等,很难真正起到公示的作用.而现代法制以UCC为开端,采取了登记的公示方法.我国《物权法》亦采纳了该模式.

首先,应收账款融资的登记应该具有信息的传递功能、权利顺位的决定功能以及优先权的确认功能,而至于国家管制的功能、推定功能及善意保护功能,是该种登记不必要和不可能承担的.这决定了应收账款融资的登记与传统的不动产登记存在诸多不同,起源于UCC中的通知登记应为最恰当的选择.此种登记仅需由受让人或质权人一方向登记机关为以一定格式之表格申报,而其申报内容仅为足使第三人获知担保权之性质及范围所必须之基本讯息,在允许对标的物做概括性或类型性描述的同时,并不要求其提供转让或质押的原始合同.我国《应收账款登记办法》中所规定的登记程序即为通知登记的典型体现,在整体上是妥当的.

其次,尽管通知登记能够很好实现公示目的,但仍须注意对其收益与成本的衡量.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发展,以通知登记为内核,以电子登记为形式的现代化登记系统将能够更有效率的运行,反过来支持了通知登记制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可行性.

再次,对于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的效力,无论从该登记的性质和特点来看,抑或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来看,还是从法律体系的协调来看,采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现行法中的登记成立主义均为最妥当的选择.

第五章为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程序的建构.登记程序如何设计主要取决于登记在实体法上所欲达成的目标,但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即其也蕴含有鲜活的利益冲突,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追求.既然立法者一贯秉承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之立法理念,那么该理念也必将渗透到登记程序的构建中,主要就体现在降低应收账款受让人或质权人的登记成本,采取侧重保护其利益的法律机制等.

首先,在登记的基本理念上,应坚持通知登记、电子登记的基础架构,而由人民银行的信贷征信机构作为登记机关,具有合理性,这己为实践所证明.另外在立法论上,《登记办法》中规定的通知登记程序并不完整,需要进一步规定质权人\受让人强制性提供详细信息的义务.

其次,在登记的具体内容上,通知登记的精髓在于将信息供给机制进行分割.出质人\转让人的姓名、名称或*号码等身份识别标志必须遵循严格相符原则;而质权人/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并不作为检索标准,对其要求可适当放宽;对于应收账款的描述,既可以是概括性描述,也可以是具体描述,但应达到可以识别的程度;登记的有效期限以及被担保债务的最高限额均为必要记载事项.

再次,在登记和查询登记的具体程序上,应采取单方申请、形式审查的原则,而展期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等程序及其效力也与传统的不动产登记不同,须注意区分.

第六章为应收账款融资中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围绕通知登记制构建顺位规则具有正当性,但一方面该规则须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商业实践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冲突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态势,这就对全面合理的顺位规则产生了更高的制度需求.

首先,对于应收账款的双重质押,应采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在我国采电子登记的背景下,登记申请时间与登记信息向第三人展示的时间几乎同步,并具体到秒,使先登记规则的适用更加公平.

其次,对于应收账款的双重转让,原则上亦应采取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须在立法中明确应收账款转让的登记机制;例外情况下可采取通知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以保护应收账款的非专业受让人.

再次,对于应收账款的受让人\质权人与动产浮动抵押权人、应收账款的受让人\质权人与延长的所有权保留的卖方之间的复杂的权利冲突,原则上均应采取“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优先权规则.当然,其前提是各登记系统的信息能够被合理的整合或统一.

最后,当债务企业破产时,须区分现实应收款与未来应收款而采取不同的优先权规则.对于前者,只要登记时间在企业申请破产前的,质权人或受让人的利益即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后者,质权人或受让人不能对企业申请破产后取得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权.

第七章为应收账款融资中的权利实现机制.首先,受让人或质权人权利实现机制的核心是使账款债务人知悉融资行为并强制其转变清偿对象,而这正是要由通知完成的任务.但是通知的效力仅应局限于对抗账款债务人,其并非决定应收账款归属的因素.另外通知性质上为观念通知,生效应采到达主义和了解主义的折衷模式,受让人可成为发出通知的适格主体,

第四篇应收账款论文范例:企业商业信用管理方法与策略研究

现代经济是信用经济,商业信用作为提高企业效益和增强竞争能力的工具,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商业信用是一把“双刃剑”,收益和风险同时存在.当前我国企业受到社会信用缺失和自身信用管理水平低下等因素的困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业信用积极作用的发挥.论文立足于解决企业信用管理中的难点和关键问题,从企业信用管理理论方法、商业信用风险管理、信用政策设计和应收账款管理等角度,对企业信用管理进行了较全面的论述和研究.这些研究成果对于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增加商业信用利用程度、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包括以下内容: (1)研究了企业信用管理理论、方法和模式.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战略管理、组织理论等方法融合到集成管理的框架中,对商业信用进行全方位和全过程的管理.

(2)建立了商业信用风险评估模型.通过商业信用风险分析,确定企业基本素质风险、法人信用风险、品牌信用风险、财务信用风险、信用交易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是商业信用风险的重要组成因素,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由52个指标组成的商业信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全面反映了客户信用状况.针对评估数据的不完全性、不确定性及复杂性,建立了D-S证据推理和灰关联分析相结合的信用风险评估模型,该模型具有较好的强壮性,比较符合商业信用风险评估的实际,可操作性强.

(3)研究了基于客户战略的企业信用政策设计.将商业信用政策作为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详细分析了客户和企业自身因素对制定商业信用政策的影响,以此为基础,结合信用销售中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建立了基于隐Markov过程的多阶段动态博弈的信用政策设计模型,便于企业在信用销售过程中的不同阶段针对客户采取不同的策略,以提高企业效益和降低风险.

(4)研究了应收账款的管理.包括应收账款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方法,应收账款风险管理管理方法、监控预警机制和风险化解机制等.将应收账款作为一种特殊投资,采用组合理论优化应收账款的分配,以提高效益.将应收账款作为一种筹资工具,探讨了筹资方式和范围,研究了应收账款出让决策的分析方法.

(5)实证分析表明,本文提出的企业信用管理方法系统、科学、有效,对于充分发挥信用销售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篇应收账款论文范文格式:延期支付下供应链订货、定价与协调机制研究

对供应链中物流、信息流以及资金流的研究,构成了整个供应链管理的全部内容.但长期以来大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物流、信息流的研究上,忽视了对资金流的关注以及资金流和物流、信息流三者之间互动关系的研究.事实上,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资源之一,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缺乏资金将是常态.

本论文考察了在延期支付的交易条件下,且需求为不确定性,基于报童模型建立了一个基本的分析模型和三个以此为基础的扩展模型,深入细致地对延期支付下的供应链订货、定价最优策略进行了研究,以下就主要研究的内容以及所取得的创新性成果总结如下:

(1)建立一个作为研究的基础的基本模型,研究了延期支付下供应链的订货、定价及协调性问题.研究表明,在分散决策的情况下,存在唯一的纳什均衡,尽管零售商在订货上表现地更加积极,但仍然低于集中决策下的最优成交量.在协调方面通过引入回购契约,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零售商的资金约束,同时使得供应链达到协调.

(2)在延期支付下且零售商为损失厌恶型的情况下,深入全面地考察了供应链运作及协调问题,研究表明,延期支付下分散决策时,系统存在唯一的纳什均衡、零售商在订货上比较传统模型可能表现地更加积极、订货量随零售商损失厌恶的加深而减少;批发价格随零售商损失厌恶的加深而增加、供应商更倾向于选择损失厌恶更小的零售商,来达到提高期望利润的目的.在协调方面通过引入回购契约能使供应链达到协调.

(3)考察了需求为不确定,延期支付条件下的供应链环境中,供应商通过预设应收账款率(内部财务控制目标)来控制零售商不能到期还款的风险,同时制定批发价格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最优运作策略.讨论了延期支付条件下,供应商存在风险厌恶时,供应链的订货、定价问题,这里供应商的风险偏好是指再投资风险和零售商到期未还款风险.考查了供应商在预设的应收账款率(内部财务控制目标)条件下该如何制定批发价格的问题,得出了供应商制定合理的应收账款率(内部财务控制目标)的方法.同时,发现供应商的制造成本水平对供应链运作具有重要影响,如果制造成本处于较高水平下,供应链将无法运作,这时供应链不存在最优可交易条件.制造成本存在着某一特定的范围,在此范围内,供应链才有订货发生,其中供应商制定的批发价格是零售商的自有资金水平和供应商预设应收帐款率的函数.在协调性方面,当存在最优可交易条件时,则供应商总可以通过设置合理的应收账款率(内部财务控制目标)来达到既能控制风险,又能达到供应链的协调的目标.

(4)基于供应链控制权结构的变化,研究了一类当零售商处于主导地位,供应商处于从属地位的供应链环境下,零售商从供应商取得信用时,供应链上下游成员的最优决策问题.研究表明,在供应商存在信用厌恶的情况下,单纯的由供应商向有资金约束的零售商提供赊销,并不能保证供应链达到协调.引入融资契约后不仅可以使有更高信用厌恶系数的供应商参与交易,且能使整个供应链达到协调,同时零售商的效用水平并不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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