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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土地制度存在

主题:土地分类国家标准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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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国家论文范文

土地分类国家标准论文

目录

  1. 土地分类国家标准:红土地上的绿色梦想——国家林业局昆明勘察设计院院歌

摘 要:文章通过对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比较,以及对两种土地权属的转移或流通法律制度的分析,提出:只要土地利用符合国家建设总体规划,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以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有偿出让,农村集体组织相互之间以及与国家之间的土地应当相互流通.

关键词:土地权属;土地征用;土地利用

中图分类号:F3 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09)02-0017-02

本文所指现行土地制度,是指我国现行的涉及土地权属的法律制度、土地权属流通的法律制度以及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这里所说土地权属不仅指土地的所有权制度,还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制度;相应地,土地权属的流通制度也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流通制度.除此之外,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国家还制定了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本文将分别从上述对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1 土地权属制度

土地权属制度,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制度和土地的使用权制度.1.1 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即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显然,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与国家推行的社会制度即公有制是相适应的.1.2 土地使用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规定也有类似规定.1.3 土地的公有与地上建筑的私有问题

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与此同时,国家法律又承认建筑物可以由自然人也即私人所有.也就是说,私有的建筑所占有的土地必然是公有的,这样,必然带来难以调和的矛盾.1-3.1 日益显现的旧城区拆迁矛盾.房屋与其所占用的土地是不可分割的,如果说能够分割的话,那只能是将房屋拆除,但拆除后的房屋将不会再有任何使用价值,房子是你的,土地是国家的,你要用房子,我要用土地.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该怎么办?事实上,国家在出让该土地使用权时根本没有征求现有使用权人的同意,导致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的权利受到严重侵犯.1.3.2未申请继续使用土地的房屋存废问题.法律规定居住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年限是七十年.也就是说,居民所购买或建造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权总有一天要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如果是单独建设房屋,房主到期未申请继续使用房屋所在国有土地时,国家可以采取强制力予以拆除;如果房屋是在小区居住楼群中的单元房,这块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的情况下,有人申请而有人未申请继续使用土地的情况下,我们对未申请继续使用土地的房屋或其主人怎么办?能拆除吗?不能.能没收吗?恐怕也不能.2土地权属流通制度

土地权属流通制度指的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法律制度,我国土地所有权形式采取的是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也只能发生在这两个权利主体之间;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则可发生于各种主体之间,包括国家、法人单位和作为自然人的个人.2.1 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制度

《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亦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强制性和单向性,即只能由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2.2 土地征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一般认为,目前我国土地流通制度中的“征用”与“征收”是一回事儿,都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地对他人的土地权利予以剥夺,而这一行为直接导致农民彻底丧失自己所有的土地,成为“失地农民”.2.3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移制度

农民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宅基地和农业生产用地,宅基地的使用权基于农民的申请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而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农业集体组织都不具有这样的权利.

那么,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和法人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是如何取得的呢?这要由使用者的身份而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国家可以采取划拨形式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除此之外的一切用地,都必须有偿取得.2.4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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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实际上是一种不完整的所有权.其所有权受到的限制包括:它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将自己所有的土地卖给另一个农业集体组织,那怕另一农业集体组织愿意出比国家征用土地更高的价钱;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不包括处分权的.此外,它不能购买其他农业集体组织的土地,更不能购买已经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好.所规定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际上是一种临时土地占有、使用和受益权.3土地利用的管制制度3.1 土地利用的管制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3.2土地管理与土地权属

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归根到底还是对土地利用的管理,即使土地的利用更节约、更合理、更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等,土地作为一种不动产资源,无论其归谁所有或使用,权利人都无法将其转移.因此,土地管理的宗旨应主要体现在对土地资源的珍惜与合理利用上,而不体现在土地权属的归属与变更上.既然国家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可以成为土地的所有人,就应当赋予农村集体与国家平等的土地所有权.4结论

通过对现行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比较,以及对两种土地权属的转移或流通法律制度的分析,认为按照现行的土地法律制度,国家与农村集体的所有权是不平等的,由此导致农民的利益被严重侵犯.除此之外,房屋所有权的私有化与其上土地所有权的公有化将会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土地管理的宗旨应主要体现在对土地资源的珍惜与合理利用,而不体现在土地权属的归属与变更上.只要土地利用符合国家建设总体规划,立足现行的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以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有偿出让,农村集体组织相互之间以及与国家之间的土地应当相互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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