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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科技合作的法律风险控制

主题: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09

简介: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出口技术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出口技术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出口技术论文范文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论文

目录

  1. 1. 高校参与国际科技合作的实践
  2. 2.1严格遵守技术出口和向境内的外国企业转让技术的法定程序
  3. 2.2高校作为技术出口方对其出口的知识产权承担权利担保义务
  4. 2.3在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中避免出现“限制性商业条款”
  5. 2.4防范仲裁裁决得不到承认与执行的法律风险
  6. 3. 结语
  7.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技术出口各国打造高铁品牌

(北京大学,北京100871)

摘 要: 国内高校与国际企业的科技合作日益增多.高校作为技术提供者,应当做好法律风险控制工作,严格遵守技术出口和向境内的外国企业转让技术的法定程序、作为技术出口方对其出口的知识产权承担权利担保义务、在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中避免出现“限制性商业条款”、防范仲裁裁决得不到承认与执行的法律风险等,以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践行高校的社会责任.

关键词: 国际科技合作法律风险

1. 高校参与国际科技合作的实践

国内高校与跨国公司之间的科技合作归结为以下几种模式:第一,项目委托模式.跨国公司提供研发所需的经费和设备,委托高校就某一个或多个课题进行研究,高校负责具体研发活动,并最终按要求向跨国公司提交研发成果.第二,联合研发模式.跨国公司与我国高校的相关研发机构就双方都着意开展研究的课题进行联合研究开发,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实现优势互补.第三,人才培养模式.跨国公司借助高校的资源平台培训公司的员工、供应商*人员和客户等的合作模式.第四,联合研发机构模式.这些联合研发机构大多设立在高校内部,从属于高校,从形式上可分为联合论文范文、联合研发中心和联合研究所,双方共同对一些有研究价值的课题进行研究开发.

可见,在国际科技合作中,跨国公司往往处于强势的“发包方”这一委托者的角色,而我国高校基本处于相对弱势的“承包方”这一受托者的角色;从合作方式的发展趋势角度来看,高校转让专利技术给企业正由一次性的“终端合作”逐步转变为双方技术研发的全方位长期性合作.

2 国际科技合作中法律风险控制

2.1严格遵守技术出口和向境内的外国企业转让技术的法定程序

高校在与企业国际科技合作时,应当遵守我国《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营牵裂备案登记办法》、《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以下技术出口的法律程序:

首先,在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然后根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确定技术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抑或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技术.

国家对自由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如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则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60日内,高校作为技术出口经营者应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jsjckqy.fwmys.mofcom.gov.cn)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

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限制出口技术,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首先确定该技术是否需要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技术的限制出口技术,应先按《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保密审查手续,在取得“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后方可按规定程序*技术出口申请.如不需要保密审查,技术出口经营者应填写《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报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履行出口许可手续.出口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期为3年).在获取意向书之后,技术出口经营者才能对外进行实质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2.2高校作为技术出口方对其出口的知识产权承担权利担保义务

高校与企业之间进行国际科技合作,高校可能面临另外一种法律风险——高校作为技术出口方对其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出口包含技术的货物时,应当做好事前的调查工作,预防可能发生的侵权和诉讼风险而引发出口的失败.即使只是出口技术(与货物无关),也要承担类似的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第三节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中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的”,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保证技术的完整、有效,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利是技术让与方的基本合同义务,应该做好事前的排查工作.

2.3在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中避免出现“限制性商业条款”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一般是指在国际技术转让交易中,出让方凭借自己的技术优势地位而施加于受让方的,对受让方造成不合理限制的,被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合同条款.尽管在目前的国际科技合作中,高校在与跨国公司进行合作时很难有实力主动地规定“限制性商业条款”,但仍要在审查合同时谨慎小心,防止出现类似条款.因为对于什么样昀条款属于“限制性商业条款”这一问题,各国国内法律调整和管制还存在冲突和分歧,并且,法律上无论是作出定义性的一般规定还是作出列举式的规定,都难免出现语义模糊的地方,这就为法院及仲裁机构留下了法律解释的空间.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极力避免出现类似条款的嫌疑.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技术出口各国打造高铁品牌

世界性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是“国际社会在限制知识产权滥用,反不正当竞争方面取得进展的一个里程碑”,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负有履行TRIPS下义务的责任.“TRIPS协定”第八节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进行了详细阐述.但“TRIPS协定”并不强制要求各成员国直接适用该协定或其他国际公约,授权各国通过国内法对“限制性商业条款”进行规制.在我国法律中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三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对其有所提及之外,相关规定规则集中于《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尽管该条例的规定是针对技术进口合同的,但仍可以以此为参考,在实践中可以要求合作方出具其母国相关法律规定的说明.

2.4防范仲裁裁决得不到承认与执行的法律风险

诉讼和仲裁是纠纷解决的两大程序.相较诉讼而言,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民间性、自愿性、快捷性与经济性、专业性、保密性、裁决的易于执行性等特点,因此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主要方法,国际科技合作中的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也经常采用仲裁作为合同争端解决机制.然而,仲裁作为非诉争端解决机制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集中体现为仲裁裁决得不到外国的承认及执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通常简称为《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了缔约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从《纽约公约》及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可知: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仲裁协议必须是有效的;仲裁程序必须合法公正.除此之外,在与跨国公司合作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可仲裁性是国家对仲裁范围的一种限制.在我国,知识产权纠纷是可仲裁的(我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但并非所有其他国家也是这样规定的,因此在与跨国公司签订仲裁条款时,首先需要确定知识产权纠纷在该公司母国是否在可仲裁的范围内,由该公司提供相关证据支持.第二,阻碍仲裁裁决执行的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问题.这是《纽约公约》中最具争议性、也是最常用的拒绝执行外国签约国所作出的裁决书的理由.导致裁决书在执行时出现争议的公共政策有很多不同的具体体现,例如,裁决书存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国家外交政策、惩罚性赔偿、裁决论文范文的分摊、违反自然公正、争议涉及欺诈或通过欺诈手段取得裁决书.贪污受贿等.高校在与跨国公司合作时,可以要求合作方提供一份其母国(如果仲裁地约定为合作方母国)在仲裁书执行中所适用的公共政策的先例或说明,以使得我国高校在事前有所预期.

3. 结语

在目前的国际科技合作中,国内高校作为技术提供者,应当做好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首先应注意遵守国家的技术出口产业政策,严格履行技术出口的法定审批程序;其次,高校作为技术出口方,对出口的知识产权应承担权利担保义务,防止技术侵权事件;再次,在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中避免出现“限制性商业条款”;最后,防范国际科技合作中的仲裁裁决得不到承认与执行.在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提下,高校可通过国际科技合作,借助外来资金与设备锻炼和提高研究人员科研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践行高校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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