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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舆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主题:什么是司法案件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02

简介:关于司法案件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司法案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司法案件论文范文

什么是司法案件论文

目录

  1. 一、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概述
  2. (一)社会舆论的概念及特征
  3. (二)司法公正的概念及特征
  4. 二、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5. 三、社会舆论的有效监督与司法公正实现的路径选择
  6. (一)新闻媒体角度
  7. (二)司法角度
  8. 什么是司法案件:市高院:我市知识产权司法案件逐年上升重庆新闻联播150421

(哈尔滨商业大学, 哈尔滨 150028)

摘 要:在当今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影响愈演愈烈的大背景下,从社会舆论本身特点出发,分析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两方面影响,站在新闻媒体、司法两个主体角度为司法公正的有效实现提出建设性、创新性建议.新闻媒体人员要有职业操守,不得超越司法程序,加强司法报导的专业化.遵守法税规则;司法角度要求法官良好把握礼情民意,提供条件始末平台,加强对社会与论的引导工作.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公信力;平衡

中图分类号:D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4-0066-02

随着时代的发展,新媒体的不断产生与壮大,司法公开化、透明化的进程不断加快,社会舆论越来越发挥其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交互式影响变得更为复杂与多变.河南张金柱酒后交通肇事案、泸州二奶继承案、孙志刚案、李思怡案、黄静案、刘涌案、孙大午案、哈尔滨宝马撞人案、论文范文案、许霆案、李天一案等一系列案件的出现更表明,社会舆论已经成为司法活动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例如在河南张金柱案中,《大河报》率先报道了此事,引发热议,随后省领导要求严肃查处、绝不姑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张金柱死刑,在事后张金柱哀叹道“是记者杀了我”;全国知名的刘涌案中,刘涌一审被判处死刑,随后他邀请国内众多知名法学家进行论证并出具了专家建议书,从而使得二审改判为死缓,这一改判导致舆论大哗,最后刘涌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刘涌案走势在舆论干预下可谓是一波三折.面对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所带来的巨大影响,我们应该如何正确面对、正确分析、正确引导,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概述

(一)社会舆论的概念及特征

“舆”字的本义为车厢或轿,又可以解释为众、众人或众人的.如古籍《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听舆人之诵”,《晋书.王沈传》“自古圣贤,乐闻诽谤之言,听舆人之论”,其中“舆人”均指众人.舆、论都是指公众的言论或意见.社会舆论是针对特定的现实客体,一定范围内的“多数人”基于一定的需要和利益,通过言语、非言语形式公开表达的态度、意见、要求、情绪,通过一定的传播途径,进行交流、碰撞、感染,整合而成的、具有强烈实践意向的表层集合意识,是“多数人”整体知觉和共同意志的外化.社会舆论主体存在非实体性特征,美国社会学家布鲁默将社会群体分为“聚众”、“公众”、“大众”这三大类,[1]卢梭将舆论界定为“私意”、“众意”、“公意”.[2]依据我国国情,我们将社会舆论界定为大众的众意表达.由此可见,我国社会舆论存在自由性、偏差性、交互性、多元性、突发性等特点,并不能完全代表民意.

(二)司法公正的概念及特征

司法公正,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在这里,司法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的含义则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司法公正的特点主要包括:一是被动性.非诉方、控方请求不得主动行使,凡主动行使,必失其公正.二是判断性.即依既定标准(法律)判断曲直.三是程序性.程序是司法的生命,司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四是中立性.在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五是终极性.它对纠纷的判断和处理是最后的和最具权威性的,即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3]

二、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衡量司法公正与否通常有两大主要标准,一为刚性标准,即案件的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为柔性标准,即审判结果是否与人们所期待的结果相符合.[4]社会舆论的形成主要来自人们所享有的论文范文与监督权.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论文范文的自由”;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社会舆论主要借助于柔性标准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在社会舆论的有效监督下,我国的司法工作得到很大的提升.社会舆论通过新闻媒体、网络舆情和时事评论等方式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评论,鞭策司法机关合理公正的审理案件,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方式,使得一些暗箱操作、特权行为无处躲藏,有助于防治司法腐败的行为,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社会舆论对司法的监督、敦促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但在社会舆论监督地位日益突出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产生的负面影响.

首先,新闻媒体自身定位错误,导致案件的报道偏离现实.新闻媒体从追求经济利益目的出发,为了挖掘案件的“新闻点”,抛开自身展示新闻实质的职责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做出失真报道,误导了民众,使得社会舆论在形成初期就已经进入误区,从而使社会舆论偏离了监督的轨道.如轰动一时的论文范文案,网上盛传论文范文被捕后嚣张地说道“有本事你们去告我,我爸爸是李刚”,舆论一片哗然,然而据民警刘志伟回忆当时的情形却是论文范文边哭边说他错了,他叫论文范文,他爸是李刚.

其次,社会舆论抢先断定案件结果有损无罪推定原则.“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5]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基本保障措施.社会大众在法律未对诉讼当事人作出有罪判决前,据自身利益需求、价值导向不负责任的对案件当事人的行为结果作出揣测,形成不良的社会舆论作用于案件,这对案件当事人是极为不利的,这有悖于法治理念也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论文范文也曾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强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

最后,偏激的社会舆论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产生消极影响.诚如美国论文范文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在Bridges v California(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一案的判决中说的那样:“论文范文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可见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不可能丝毫不受舆论的影响而做出相应的判决.而社会舆论并不等同于民意,法官亦不能鉴别大多数人是多少人,代表着哪个阶层,现存的对案件的评论是否合理.若法官对案件的立场不坚定,没能坚守司法操守,案件判决就会随波逐流,有损司法公信的构建.且社会舆论的形成过于复杂且“群体极化” [6]现象较为严重,非常容易走向极端,而极端的言论、情绪对于案件的公平审理是非常不利的.司法公正的源头受到污染,这是十分可怕的.

三、社会舆论的有效监督与司法公正实现的路径选择

(一)新闻媒体角度

第一,必须加强新闻媒体人员的职业操守.要做到在报道中力求真实,客观公正.虽然我国没有出台《新闻法》,但在众多法律法规当中都对新闻工作者加强自身职业素质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在《论文范文论文范文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要求:新闻单位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论文范文;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他人为自己办私事,严禁采取“公开论文范文”、“编发内参”等方式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等.新闻媒体工作者应该深入到新闻事件的一线,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做到全面掌握而非道听途说,做出负责任的报道.

第二,增强“立案意识”,不得超越司法程序.传媒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提供立案线索但不能对案件实体发表任何偏颇的言论,作出倾向性的报道.也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有关当事人行为定性、定罪、定刑期以及胜诉、败诉等结论.作为新闻工作者,“要明确传媒自身的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批评权等的行使原则与行使方式,贯彻‘新闻自由不能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要求新闻媒体对正在进行的侦查活动的批判性评论主要限制在程序违法和执法作风上,而非案件的实体问题上,并根据不同的侦查阶段和不同类别的犯罪嫌疑人确立不同的报道规则.”[7]

第三,加强司法报导的专业化.要求从事司法报道、监督的记者具备一定程度的法律专业知识,了解一定的司法运作过程.《焦点访谈》曾播出过四川夹江县“论文范文者状告打假者”案件.在记者眼中,打假者永远是正当的,即使在打假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也是正当的.但是假商标印制者以技检局无权管理商标为由,对越权打假的技检局提起行政诉讼,这种起诉行为完全合法.正是由于记者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硬是把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使法律问题道德化.

第四,尊重法官司法,遵守法院规则.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对司法是怀着一种敬畏心情的.笔者认为,不守法的法官,不恰当的判决都是可以评论的,但鉴于司法机关的特殊性,传媒发表的任何批评都不应该是煽情的,恣意的,而应该是有节制的、理性的.传媒报道案件的工作人员和参加庭审的人员都要遵守法院的规则,尊重司法审判的严肃性和神圣性.

(二)司法角度

第一,要求法官在断案时充分考虑舆论因素、对社情民意有良好的把握.法官针对受到媒体关注和情感*色彩较浓的案件可以采取在送达起诉书时与知情人员深入沟通等措施加大和社会的交流,深入民众,开通法官交流渠道,了解当地群众对案件的看法,加强沟通.综合考量,利益均衡,作出案件的最终审判,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得到更好发挥的范围内赢得群众的认可.

第二,为感兴趣的群众提供知悉案件始末的平台.阳光执法,避免猜疑,实现程序正义,为实体正义提供保障.“正义有着一张论文范文透斯似的脸.”[8]所以,案件的公正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院提供各种途径,使大众最大程度的(排除国家、社会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了解知悉案件,防止内幕的形成,让大众信服案件的审判结果.社会媒体或者司法机关建立专门的部门,公开案件的有关事实资料,让人民群众通过方便、快捷的方式了解案件的事实和经过,人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了对各类热点案件的理解和认识,让他们慢慢理解法律和自己法律思维的差距.正如美国学者E·博登海默说:“一个法律之实效的首要保障就是它必须要能为社会所接受,而强制的制裁只能作为辅助和次要的保障,这也是法制社会逐渐走向健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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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加强对社会舆论的引导工作.通过建立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庭审制度,进行司法氛围引导.由国家提供基金,组成与政府脱离的专家学者委员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平等身份融入社会舆论主体中.密切与群众联系的同时以权威中肯的言论加强对舆论的引导,使得舆论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并通过建立法律进社区等制度,进行互动引导,让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规则、司法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等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并进行有效的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加强司法与社会的互动引导.

参考文献:

[1] 潘忠党.舆论研究的论文范文,新闻与传播评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2]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3] 董玲.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之司法公正[J].吉林论文范文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0).

[4]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前沿——一线法官的实践与探索[M].第1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5]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6] [德]伊丽莎白·诺埃勒-诺依曼(ENoelle-Neumann).沉默的螺旋:舆论—我们的社会皮肤(The Spiral of Silence:Public Opinion-Our Social Skin)[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7] 周长军.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新闻报道及其限制——给予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分析[J].中外法学,2005(6).

[8]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兰欣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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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司法案件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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