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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多少字算抄袭第一部分

主题:学生处分决定范文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06

简介:适合不知如何写学生处分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学生处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学生处分论文范文

浙江论文范文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论文范文,按规定日期到校*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学院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在规定日期内来校*缴费手续,并持本人学生证向学院办公室报到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申请缓交以及其他形式资助,*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及时*申请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作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凡因休学,保留学籍等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学生所就读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费.

   第二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五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勤者,均以旷课论.

   第六条 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可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一定比例计入学生课程的平时成绩.各学院原则上应每周进行考勤统计.

   第七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五学时计算.

   学生旷课的相关纪律处分遵照《浙江论文范文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生请假按下列手续*:

   1,病假

   在校期间,因病缺勤或住院,均需持本校卫生所或二级甲等医院证明(并经校卫生所审核),本人无法*的可委托他人*.

   2,事假

   学生上课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因特殊原因请假者,必须持有关证明.

   学生请假应事先*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补假手续须在返校的当日内*).病,事假一天由班主任审批,三天(含)以内由辅导员审批,三天(不含)以上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连续请假两周以上还须报教务处备案).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学分和课程修读

   第九条 实行弹性学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本专科学生提前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对于在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或因其它原因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的学生,可以延长两年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手续应当在当年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当缴纳学校规定的有关论文范文.

   第十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环节等.选修课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可以在学校规定开设的课程内进行有选择的修读.

   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的学分数均以专业教学计划或开课实施计划为准.学生应修的最低学分数及有关课程要求均以各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

   第十二条 学生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4.0分或确有专长者,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可以免听(或免修)部分相关课程.

   学生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学院及任课教师的意见并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申请免听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

   凡经批准,免听某门课程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并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课程学分.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听:思政课,实验和实践课,军事训练,课程设计,综合论文训练等.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和所修读的全部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卡,并归入档案.考核成绩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评定一般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百分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必修课,限选课期末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和经教务处同意缓考的课程,均可给予补考一次(选修课一律不进行补考),补考成绩及格可获得学分.补考不及格者,可给予重修机会,实践环节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补考,直接申请重修.

   学生一学期缺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教师一学期内随机抽查点名无故3次不到者),或作业,实验报告累计缺交达三分之一以上者,均不准参加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取消"字样,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须按重修处理.

   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60学时(含)者,不得参加本学期所有课程的考试,所有课程以0分计,注明"取消"字样,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当学年不得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修读课程的考核时,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院办公室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在课程考试前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校级选修课无缓考),否则作旷考论处.凡旷考者,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字样,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须按重修处理.

   第十七条 凡考试论文范文者,按《浙江论文范文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若为期中考试论文范文者,该课程期中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若为期末考试论文范文者,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注明"论文范文"字样,不准正常补考,按重修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重修一般应在下一学年内完成.重修须*相关的申请手续,若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发生时间冲突,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执行.重修考核不及格不得补考.经重修后,在学生成绩册中记载学生重修后的学习成绩.

   第十九条 对毕业班学生,平均学分绩点高于2.0的,学校视实际情况在毕业前统一组织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毕业生离校前一个月进行,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成绩考核与记载实行学分绩点制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并作为学生评优评奖的依据.

   1,绩点与成绩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 五级制成绩 绩 点

   90—100分 优 5

   80—89分 良 4

   70—79分 中 3

   60—69分 及 2

   60分以下(不含) 不及格 0

   2,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等于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学期课程学分绩点总和/学期课程学分总和;

   修业期满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总和/所修全部课程学分总和.

   3,经补考或重修成绩及格的课程绩点以1.0记(若属于缓考的仍按原来的计算).

   学分绩点记载保留一位小数.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务室证明,可由体育课转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注明是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浙江论文范文大学综合评价方案》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论文范文评议的形式进行.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学年内不及格(补考后)学分达18学分(含)以上或跨学年累计不及格(补考后)学分达30学分(含)以上者应予留级.

   在本条的款项中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时,形势与政策课,军训,体育课,任意选修课,辅修课程不及格课程学分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五条 留级均在新学年初实施,本科生四年级末和专科生三年级末不再实施留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留级以后其学籍编入下一年级,以前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或合格的课程,如需重新修读,则需向教务处申请.在校累计不及格课程必须在当学年申请重修.

   第二十七条 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留级一次.

   第二十八条 学生留级的处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送教务处核准,一般在新学年初处理完毕.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以有一次转专业的机会.其时间在第三学期初(本,专科生)或第五学期初(本科生).

   1,符合优秀生转专业条件者(具体要求详见《关于优秀学生申请校内专业调整的规定》);

   2,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具体标准由接收学院确定);

   3,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务所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4,学校因专业停招,原专业的休学期满的复学生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条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由低录取分学校转入高录取分学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推荐,拟转入专业组织笔试或面试后同意接收,并附考核的原始材料和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

   2,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申请,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并报校长批准,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末*.

   3,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入我校后,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其原来所修读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是否有效或部分有效,由转入学院会同教务处决定,并把学生补修转入专业课程的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校卫生所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教学周数三分之一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缺课超过教学周数三分之一者;

   3,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

   休学学生须*休学手续,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书;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奖学金及其它各项先进的评定;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往返路费自理;

   4,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限,确因身体原因等需要延长的需再次提出休学申请并经学校同意,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等甲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已经恢复健康的证明书.学生休学期满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同意,在学期开学前*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2,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在期满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并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明,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逾期不*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论处.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论文范文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超过基本学制所规定的年限两年者;

   2,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日期两周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6,本人申请退学者.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浙江论文范文大学学生申请退学(确认)表》,连同有关材料,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

   1,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学生离开学校等原因确实无法如期送达时,学生所在学院或学校,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方法,将处分决定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至学生在入学时所填写的家庭地址(若学生在就学期间,家庭地址发生变更且在学籍卡上更新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邮寄).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退学的本,专科学生,自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者,由学院代为*,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总数,德,智,体达到所学专业本专科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相应的本科或专科论文范文书.

   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修满规定学分者,可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论文范文书的规定:

   1,结业学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结业后学习年限内的每学期初申请返校参加课程重修,经考核合格并达到规定总学分的,可申请结业证书换论文范文书.

   2,学生在毕业当年(学年)内因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终止察看处分后,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换发论文范文书.

   3,对合格后颁发的论文范文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对获得论文范文书且符合《浙江论文范文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可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论文范文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并从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以往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浙江论文范文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原则上在大学期间未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

   2在规定年限内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毕业环节成绩中等及以上;

   第二条? 因第一条第1款原因不能授予学学位但满足毕业条件的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1受处分后曾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学金或先进等荣誉称号者(其中校级先进指校级三好学生,校优秀毕业生,校优秀党员,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团干部等个人荣誉称号等);

   2有重大立功表现者(要求提供县级及以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因第一条第3款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1获省级及以上科技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者(其中省级科技竞赛是指省教育厅组织的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程序设计,多媒体作品设计,机械设计,结构设计,财会信息化,电子商务,英语演讲,工业设计,生命科学,大学生广告艺术设计,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科技竞赛以及"挑战杯"大赛等项目);

   2研究生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分数线;

   3在公开出版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4其他学业上或学术上有突出成绩.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组织机构为学院学位评审组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学院学位评审组一般由学院领导和学科带头人3~5人组成,设主任1人.主要职责是: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向教务处提出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

   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及材料进行复查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学院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要职责是:对教务处复查结果进行审议和表决,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五条? 学位授予工作一年组织一次,学院学位评审组在毕业环节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建议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学生毕业离校前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公示.公示结束后,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位的情况按规定上报.

   第六条? 学位一般不予补授.有下列情况,学生可申请一次学位补授:

   1毕业时由于课程(含毕业环节)未通过而没有达到毕业要求,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允许返校参加重修,成绩合格且满足学位授予条件;

   补授予资格审定工作与下一届毕业生学位授予一同进行.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凡违反本《细则》,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将撤消已授学位,并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细则经校学位委员会通过起有效,自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习习惯 每学期无旷课,迟到,早退及课堂不良行为者,经认证可获得0.1学分. 学院认定 生活习惯 每学期在寝室检查中获优秀4次(含)以上且无不合格,元违章使用电器,经认证每位寝室人员可获得0.5学分. 后勤保障处提供材料,学院认定 科教

   活动 学科竞赛 学科竞赛的记分按照《浙江论文范文大学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教务处提供材料,学院认定 课题研究与

   专利发明 学生参与(前三名参与人)并完成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课题研究,最高分别记4,3,2,1学分,课题各参与者所获具体学分,由学院与该课题负责教师商议确定;学生发明专利(限第一,第二专利人)记4学分,学生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限第一,第二专利人)每个记2学分,软件着作权每个记1学分. 校团委,科

   研处提供材料,学院认定 出版着作与

   发表论文 学生出版着作,出版着作第一作者最高记4学分,二,三作者最高分别记3,2学分;在具有公开发行刊号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不含学术作品,增刊,论文集和汇编),第一作者最高分别记3,2,1学分,第二作者最高分别记1.5,1,0.5学分;若论文被SCI,SSCI ,EI收录,第一,二作者皆可记4学分. 学生教学信息员工作 担任学校和学院学生教学信息员工作,一学期加0.1分,被评为优秀信息员另加0.2分. 教务处和学院认定 技能与学习证书 计算机等级证书 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取得计算机能力二级证书(省级及以上),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取得计算机能力论文范文证书(省级及以上)获得学分0.5学分;取得高级,中级,初级程序员证书分别获得学分2,1,0.5学分,同类证书只取最高级别,不重复记学分. 教务处提供材料,学院认定 外语等级证书 非英语专业通过CET-6级记2学分;通过CET-4级记0.5学分,分数达497分(含)以上记1学分;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记0.5学分,分数达75分(含)以上记1学分,通过CET-6级记1学分;日语专业学生通过日语二级90分(含)以上记0.5学分,分数达120分(含)以上记1学分,通过日语一级能力测试记2学分.同类证书只取最高级别,不重复记学分. 职业技能(或资格)证书 获得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或资格)证书每证记0.5学分.其他证书由各学院根据专业实际情况提出并认证,每证不高于0.5学分. 学院认定 培训及学习证书 完成校就业创业指导课并结业获0.5学分.注册实体公司的法人代表加3学分,股东,合伙人(须提供工商局备案的股东,合伙人证明)加1学分. 学生处提供材料,学院认定 参加校朋辈心理辅导培训并考核合格加0.2学分. 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记4学分. 教务处提供材料,学院认定 参与校实验室开放项目并考核合格者最高记2学分 参与海外各类研习活动并考核合格者最高记1学分 国交处提供材料,学院认定 文体竞赛与团学任职 文体竞赛 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文体竞赛(演讲赛,辩论赛,征文,诗词创作比赛,舞蹈比赛,书画比赛,朗诵比赛,体育竞赛等)获奖(三等奖或铜奖以上)最高分别记1.5,1,0.5学分.校级文体比赛加分参照地市级执行 学院认定 团学任职 学生担任学生干部(以学生手册认定的学生干部为准,包括校院学生会等,各班班委,寝室长等),在论文范文先锋营中任职,在校学生事务中心担任学生助理等,根据考核结果一学年给予不高于1学分认定;社团成员根据所在社团及本人评定考核情况,给予不高于0.5学分认定.同一学年内对同一学生只记取最高分数一次,不重复累计加分. 学生处,校团委提供材料,学院认定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学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在素质拓展学分四大体系内,申请其他形式的加分项目,并提供相关的记分标准,报学校批准后,纳入素质拓展学分体系.学校各职能部门有新的素质拓展项目产生,经学校批准可列入学校素质拓展体系予以实施.

   各部门(单位)独立申请的全部素质拓展加分项目总和最高不得超过1分/生.

   第三章 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和评定

   第九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学生素质拓展活动规划,素质拓展学分认证实施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日常办公设在学生处,负责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证的统筹规划和具体实施工作.

   各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或书记)和教学副院长担任组长的院级素质拓展学分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学院学生素质拓展活动规划,素质拓展学分认证实施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由学院分团委书记兼任中心主任,成员由学生事务管理员,班主任,院学生会分团委主要干部等组成,负责本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证的统筹规划和具体实施.

   各班级成立班级认证小组,组长由各班长和团支部书记担任,小组成员由班委会,团支部及学生代表组成,认证小组负责协助学院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做好本班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的材料收集和初步认证工作.

   第十条 认定基本程序:学生可随时进入素质拓展学分系统进行申请,由班级初审,学院复审,校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审定.

   第十一条 学生按照校素质拓展学分的要求获得的学分超过规定学分3个(含)以上,经申请获得批准后,可换取2学分的校级选修课学分,按素质拓展学分认证程序相关规定*.

   第四章 实施素质拓展学分的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各级团学组织,学生团体(学生社团)应该积极组织各种素质拓展活动供学生选择.

   第十三条 学校各个职能部门和其他教学辅助部门有责任和义务积极支持素质拓展活动,为他们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素质拓展学分认证单位应本着严肃,认真,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的素质拓展学分进行认证,对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相应学分认定,并作违纪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学院须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实际制订院级《本科生素质拓展学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校素质拓展认证中心.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7级本科生开始全面实施,原《浙江论文范文大学本科生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办法(试行)》(浙树办教〔2017〕6号)同时废止.

   浙江论文范文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

   一,为了贯彻《论文范文论文范文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决定,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经常锻炼身体的习惯,提高体质健康水平和自我保健能力.根据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厅2017年最新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必须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在校学生必须参加《标准》测试.

   二,《标准》组织实施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基础部(公体部),校卫生所,辅导员(班主任)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为使《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顺利进行,特成立以下领导工作小组:

   组 长:叶时平,王 军

   副组长:金劲彪,董弋芬,李立敏

   成 员:赵 军,吴加平,各学院书记,基础部(公体部)教师

   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每学年测试一次.各测试项目的成绩,由基础部(公体部)汇总,并按照《标准》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有体育课的学生,《标准》成绩计入到体育课总分.无体育课的学生,《标准》成绩则作为当学年的体育成绩.

   四,奖励办法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5分(不累计加分),计入当年《标准》总成绩:

   1,当年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

   2,当年参加校运动会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名次者;

   3,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者.

   以上"奖励"由学生在每年的11月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报基础部(公体部)批准.

   五,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大学的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

   六,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七,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

   八,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九,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十,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论文范文处理.

   十一,测试时间为每年的5月至11月份因此,各学院,基础部(公体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鼓励学生参加体育锻炼,顺利完成测试工作.

   本实施办法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精神执行,由基础部(公体部)负责解释.

   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项目和要求

   序号 测试项目 权重 动作要求 1 身高,体重 15% 直立 2 肺活量 15% 一口气的呼出量 3 50米 20% 站立式,蹲踞式起跑均可 4 立定跳远 10% 常规方法 5 坐位体前屈 10% 坐位,双腿伸直,双手前伸,测柔韧性 6 引体向上(男)

   1分钟仰卧起坐(女) 10% (1)掌心朝前的正握,向上引体至下巴超过杠面算完成一次,引体时躯干不得有振动等附加动作.(2)常规方法 7 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 20% 耐力跑.要求加强平时锻炼.

   浙江论文范文大学学生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更好地贯彻"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根据《浙江论文范文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及说明

   转专业的适用对象为浙江论文范文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籍在校学生.学生在校期间有一次从入学专业转入另一个专业的机会,插入新专业班级中学习,学籍管理与学生管理转至新专业所属学院负责,并按新专业毕业.一年级学生可以跨学院转,二年级学生原则上在本学院内转(家扬书院除外).

   二,转专业时间

   本科在籍在校学生可在一年级或二年级的春季学期申请转专业,专科在籍在校学生可在一年级的春季学期申请转专业,审批通过后于新学年初转入新专业就读.

   三,各类转专业基本条件

   (一)优秀生转专业基本条件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以自主申请校内转专业,要求转专业前无不及格课程,无补考,重修记录,且各学期各科成绩总分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30%.对于个别转入专业,申请学生还需要满足转入专业对部分课程的附加条件.

   (二)特殊转专业基本条件

   1. 专业兴趣生

   学生在某一专业上有明显专长,并已取得相应成果(如已出版专着,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在重大专业竞赛中获奖等),可申请转入其特长专业.

   无专长但对原就读专业确不感兴趣,无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可申请转入感兴趣的,高考录取分相当的专业.具体条件如下:转入转出专业均有生源地招生的,则本人高考分数必须达到拟转入专业相同生源地的最低录取分;拟转入专业无相同生源地招生的,则参考相关生源地高考录取分,即拟转出专业浙江生源录取最低分必须不低于拟转入专业浙江生源录取最低分.

   2. 身体状况特殊学生

   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或者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可申请转入其他专业.

   3.学习困难生

   确因专业不适应,造成学习困难或确无能力修读原专业相关课程的一,二年级学生,可申请转入当年浙江省高考录取平均分相对较低的专业.

   四,不予转专业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 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

   2. 低批次录取申请转入高批次(由学校组织特殊考核的选拔除外);

   3. 本人高考类别与申请转入的专业高考类别不同;

   4. 入学以来,因违纪曾受过学校处分;

   5. 在校学习期间已经转过一次专业;

   6. 不符合转入专业的录取要求.

   五,转专业人数控制

   对于转入专业,所属学院提供该专业全年级学生人数10%以内的名额;对于转出专业,原则上不限制转出学生人数.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原则上进行插班学习,若转入专业每行政班需插班学生数较多,则视情况组建新的行政班;学生转出后人数小于20人的行政班原则上不再设班,与同年级同专业其他行政班进行整合(外语类,艺术类专业视情况而定).

   六,*程序

   转专业工作于每年4月份启动,当学期末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1. 各学院向教务处上报拟接收转入学生的专业,名额数,审核录取办法,附加要求,由教务处汇总后向学生公布.

   2. 符合转专业基本条件的学生需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填写《浙江论文范文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附不少于300字的详细陈述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负责备案并汇总报教务处.

   3. 教务处审核后将申请材料送相关转入学院.

   4. 转入学院对拟转入学生进行考核和选拔,在两周内将拟接收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5. 教务处审核并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一周后报校领导审批.

   6. 教务处校内公布转专业结果,下发转专业文件,并进行学籍异动.

   7. 转专业学生根据文件到转入学院*相关注册手续.

   8. 家扬书院学生转专业由家扬书院另行制订细则.

   七,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1. 学生转专业后,自新学年起由转入专业所属学院管理,转出转入学院需做好交接工作.

   2.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达到转入专业毕业学分要求后,方可毕业.

   3. 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读过且成绩合格的课程,若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相同或相近,经相关教学单位确认后可作为转入专业已修课程,承认学分;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读过且成绩合格的,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无规定的课程,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换为校级选修课学分.

   4. 为使学生合理安排时间尽快完成课程补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允许学生根据本人各学期的课程进度,在全校相同层次范围内选择课程补修.

   5.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学年起按所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废止.

   浙江论文范文大学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大学生的科技创新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我校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竞赛宗旨: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迎接挑战.

   第二条 竞赛目标: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大学生的团队精神,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科研水平,推进我校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

   第三条 科技竞赛的参与对象为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机 构

   第四条 科技竞赛作为一项经常性的教学活动纳入到学校和各教学单位的日常工作中.学校成立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统筹科技竞赛的组织立项,项目管理,经费筹划,制度建设和比赛主办等工作.

   第五条 校科技竞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教务处,具体负责科技竞赛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与校外竞赛项目组委会联系,协调安排竞赛的相关事宜;负责修订每年度科技竞赛项目目录,审批校级科技竞赛项目申请;负责筹措竞赛所需经费,落实奖励工作及获奖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的认定等.

   第六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负责安排与落实竞赛委员会所分解的,保证竞赛顺利进行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竞赛类别与范围

   1.国家级竞赛:包括教育部(高教司)主办的各类科技竞赛.

   2.省级竞赛: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甲类:包括浙江省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省教育厅)主办的各类科技竞赛,团省委主办的"挑战杯"竞赛.乙类:包括省教育厅主办的职业技能大赛,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各类科技竞赛,全国范围的学会,协会与行业主办的各类科技竞赛.

   3.厅局级竞赛:包括厅局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含省教育厅),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地方政府与较有影响力的高校主办的各类科技竞赛,省级范围的相关学会,协会与行业主办的各类科技竞赛.

   4.校级竞赛:包括校科技竞赛委员会主办的各类科技竞赛,同类高校举办的各类科技竞赛.

   5.各类文娱体育类比赛,网络游戏操作等比赛不在本实施办法范围之列.

   第八条 立项管理

   1.学校重点支持省级甲类以上竞赛项目,每年初根据省教育厅相关通知,由校科技竞赛委员会指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全力以赴地组织参加,且须在全校范围内举行选拔赛.

   2.对于省级乙类及以下的科技竞赛项目,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其在行业中的地位,影响力等因素选择性的组织参加,并报校科技竞赛委员会审批立项.

   3.学校支持各学院(部门)承办各类校级科技竞赛,同时学院(部门)须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支持.

   4.学校每年公布纳入"育人服务"考核范围的科技竞赛项目目录,作为各学院(部门)申请科技竞赛立项的参照目录.

   第九条 组织实施

   1.各类科技竞赛均采用项目负责制,由各竞赛承办单位成立工作机构,指定项目负责人,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并填写《浙江论文范文大学科技竞赛项目申请表》,由承办单位报校科技竞赛委员会审批.

   2.承办单位负责科技竞赛的宣传,组织,发动,落实和指导工作,负责将校级竞赛结果报校科技竞赛委员会公示,推荐参加校外竞赛的校队成员名单;负责对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核定.项目负责人须做好竞赛总结,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存档工作.其它各部门要大力支持竞赛承办单位的各类竞赛活动.

   3.学校鼓励学生跨学院(部门),专业组队参赛.对于来自非承办单位的学生,其所属单位应大力支持,做好相关参赛保障工作;对于承办单位应积极接纳非承办单位学生参与到竞赛项目中来,其参赛经费应由承办单位一并开支;对于承办单位与所属单位(协办单位)有约共同承办的项目,参赛经费按双方约定执行.

   4.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将竞赛培训课程化,系统化,鼓励将培训课程纳入专业必修,选修和校通识类课程.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条 科技竞赛经费由学校每年以包干经费的形式划拨到各承办单位,用于科技竞赛所需的各类开支.对于经费支出较大的重要科技竞赛项目,学校视情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对于社会赞助,应经过校科技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同意后方可,一般提供赞助超过5000元的赞助商,允许其冠名.

   第十二条 科技竞赛经费使用范围主要为以下三方面:

   1.科技竞赛所需的报名,资料,材料,交通差旅等论文范文;

   2.校内赛参赛队员,指导教师的奖励经费;

   3.各类科技竞赛评审专家的评审费.

   第十三条 教师指导学生科技竞赛纳入"育人服务"工作量考核范围,具体考核办法由各教学单位根据《"育人服务"考核指导意见》(浙论文范文[2017]8号:附件2)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举办各类科技竞赛,在二级考核(教学考核模块)中予以体现,由多个单位共同参与的,按工作量和贡献度给予酌情分配.

   第十五条 教学单位承办多个竞赛项目并获奖,可分别进行奖励,同一竞赛项目只奖励最高级别奖项.同一作品多次获奖,以所获的最高级别奖项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各类科技竞赛的奖励标准见下表:

   大学生科技竞赛奖励标准

   级别 获奖等级 承办单位

   (元) 指导教师

   (元/队) 参赛学生

   (元/队) 素质拓展

   学分/生 国家级 特等奖 25000 25000 10000 4 一等奖 20000 20000 8000 4 二等奖 10000 12000 5000 4 三等奖 5000 9000 3000 3 鼓励奖 1000 1000 1000 2 省级甲类 特等奖 6000 11000 3600 3 一等奖 5000 9000 3000 3 二等奖 2500 3000 1500 2 三等奖 1000 1000 800 2 鼓励奖 500 500 500 1 省级乙类 特等奖 1200 1800 1200 2 一等奖 1000 1500 1000 2 二等奖 500 750 500 1.5 三等奖 — — — 1.5 厅局级 特等奖 — — — 1.5 一等奖 — — — 1.5 二等奖 — — — 1 三等奖 — — — 1 校级 特等奖 — — — 0.5 一等奖 — — — 0.5 二等奖 — — — 0.3 三等奖 — — — 0.3 说明:(1)表论文范文励标准仅适用于学校立项的各类科技竞赛项目;(2)指导教师奖励按项目计,不考虑项目参赛学生数.学生奖励按队执行,超出3人的队伍,每增加1人奖金增原金额的10%,总额最多不超过2倍.(3)国家级和省级甲类鼓励奖(未获奖的成功参赛项目)为校内奖励,旨在鼓励高级别科技竞赛活动.

   第十七条 所有的奖励由学校统一划拨到承办单位,竞赛有协办单位的,由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协商进行奖励二次分配;对指导教师奖励由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可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八条 科技竞赛获奖项目业绩点的计算按照《浙江论文范文大学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绩点计算办法(试行)》(浙树办教[2017]37号)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指导学生参加省级甲类及以上竞赛并获得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在指导教师名单中排名第一位的指导教师,学院可认定其在教学上有突出贡献,在当年教学业绩考核中定为"A",对其他指导教师学院应给予倾斜;对指导科技竞赛成绩优异的教师,学院在推荐评选教学成果奖,教改项目立项,职称评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学生除获以上奖励外,可按照《浙江论文范文大学冯茹尔专才奖学金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报"冯茹尔专才奖".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所有参赛项目的最终知识产权归属浙江论文范文大学,后期开发,成果转化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为浙江论文范文大学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浙江论文范文大学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稿)》(浙树办教〔2017〕36号)同时废止.

   浙江论文范文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实行课程重修制度是实施学分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完善课程重修管理,规范操作过程,根据《浙江论文范文大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浙江论文范文大学学分制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重修对象

   1,在校生必修课,限选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在校生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但不满意者.

   3,在学习年限内有不合格课程的结业生.

   第二条 重修方式

   在校生重修一般应在下一学年内完成,因教学计划调整引起的当学期开课的课程也可申请重修.每学生每学期课程重修申请门数不得超过四门(毕业班学生除外).

   1,跟班重修.当前学期有相同的开班课程,并且与正常上课不冲突的情况下,学生应申请跟班重修.要求学生在教室容量允许的情况下选择跟班重修.

   2,组班重修.因教学计划调整停开,跟班上课教室容量不足或跟班课程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的情况下,教学单位可组班重修.

   第三条 教学要求

   1,跟班重修的学生与所跟班级其他学生一起参加正常教学与考勤,原则上学生重修课程修读时数不得低于该课程的二分之一.

   2,组班重修学时为8学时/学分.任课教师应严格考勤,并要求任课教师必须布置一定量的作业并检查批改,上课考勤,作业等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记载的依据.

   第四条 成绩考核

   1,无论何种重修方式,均应在15-16周组织重修考试,重修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筹安排,教学单位具体落实.

   2,若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发生时间冲突,可申请重修缓考.

   3,没有取得重修资格的学生不得进入课堂修读课程和参加重修课程考核,否则,考核成绩无效.

   4,笔试考核的课程试卷直接使用期末考试三份试卷中未使用过的那份试卷,若已全部使用,任课教师须另出一份试卷,要求与期末试卷难度相当,教务处届时将组织试卷抽查.

   5,重修考核及格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不及格者可申请再次重修或参加毕业前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

   6,重修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填写"浙江论文范文大学重修课程成绩登记表",在考试结束三天内交教学单位,成绩由教学单位录入教务系统,登记表原件存档,复印件汇总后交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

   1,跟班重修工作量按1学时/生的标准计算.

   2,组班重修工作量按重修人数分类计算.实际重修工作量等于组班重修学时×系数,系数参考值为:5人以下系数为0.3,5~10系数为0.5,10~15系数为0.8,15人以上系数为1.

   3,每学期计财处据重修人数,课程性质等将重修工作津贴按比例划拨至各教学单位,该核算额包含了教师的授课津贴和教学管理论文范文等.在此基础上,各教学单位根据各自的情况制订具体的发放办法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程序

   1,各教学单位进入重修管理系统进行重修教学任务设置和教学任务安排.

   2,申请重修的学生进入重修管理系统进行选班并缴费.

   3,各教学单位下达重修教学任务并组织重修教学.

   第七条 缴费标准

   按照《浙江论文范文大学学分制收费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在校生实践环节需重修者可参照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浙江论文范文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总 则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具有我校特色的复合型高级应用型人才,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鼓励学业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充分利用我校优质教学资源,拓展知识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学校决定施行辅修专业制度.为规范辅修专业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根据《浙江论文范文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专业设置与申报

   第一条 凡属我校设置的较成熟的本科专业,具备相应的师资,实验室,图书资料等资源条件,均可作为辅修专业.

   第二条 学院在经过必要准备后,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1周向教务处申报拟开设的辅修专业.

   第三条 辅修专业一般应包括7~10门(20~30学分)覆盖该辅修专业所需的专业基础课程和必修课程,必要的实践环节,课程规格,要求与主修专业基本相同.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课程同时开设,不延长学制.

   第四条 辅修专业申报材料包含:

   (一)《开办辅修专业申报审批表》;

   (二)辅修培养计划(含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要求,课程设置,学分学时,培养措施,课程简介等);

   (三)招生对象,条件及人数;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第五条 学院所申报的辅修专业经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长审批后,予以公布.

   第二章 修读申请程序

   第六条 教务处公布辅修专业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于第三学期13周向本人所在学院提交辅修专业申请:

   (一)在读普通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学生(不包括专升本学生);

   (二)学生第一学年主修专业的所有课程考试及格且平均绩点在3.0以上;

   (三)符合开设辅修专业学院的招生条件;

   (四)所申请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课程与主修专业教学计划重复课程不超过4学分;

   (五)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修读期间不得改变专业.

   第七条 学生所在学院在接到学生递交的辅修专业申请后,应当进行资格初审,并在15周前将初审通过的材料送交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

   第八条 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根据学生申请材料,复审修读资格,并在学期结束前公布拟录取名单.同时将复审通过后的申请表自留一份后,返还给学生所在学院存档.

   第九条 各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应及时将录取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从第4学期开始,第7学期修完.获准辅修的学生,第4学期第一周缴费后进入辅修学习,未按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课程一般采取单独编班授课的教学组织形式,安排在晚上,周末或假期.原则上修读人数低于15人时不再单独开班,安排插入相关专业跟班听课.

   第十二条 辅修开设学院于第4~7学期第1周公布辅修专业开课课表,并由任课教师指定教材,学生自备教材上课.

   第十三条 经批准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应当妥善安排落实修读计划,当主,辅修课程的授课时间冲突时,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的要求.此时,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辅修专业学院及任课教师同意,可以免听,但必须完成作业和参加有关实践环节学习,否则取消辅修专业修读资格.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所有课程应在期末进行考核,其考核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经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跟班听课的参加所跟班级考试,若辅修专业的课程考试与主修专业的课程考试冲突时,学生应申请辅修专业课程考试的缓考;并于下学期初参加补考,成绩有效.

   第十五条 辅修的课程成绩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管理.主修专业里已修过与辅修教学计划内容相同的课程,其学分数相同,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该课程.免修由学生本人申请,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核实,开设学院审批.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时,学生修读资格可予以取消:

   (一)无故旷课累计达总学时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累计达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记零分;

   (二)辅修专业的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三)辅修期间,主修课程有3门以上(含3门)课程需要重修者;

   (四)因考试论文范文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五)学生申请终止辅修者;

   (六)其他情形严重须予以取消辅修者.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不及格时,原则上只安排一次补考,不安排重修.

   第十八条 申请终止辅修学习者,须填写辅修终止申请表报开设学院审批.终止辅修学习者辅修课程已取得的学分,学生可申请作为校选课学分.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课程学习情况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也不影响评优等其他事项.

   第五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第7学期,辅修专业结束后,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将学生结业审核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已完成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只证明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完成另一专业辅修学习计划,不证明学历,不授予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辅修专业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对辅修专业开设审定,运作管理,证书发放等统筹安排,并对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与监控.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的制定,报名录取,学生考勤,课表编排,课程考核,成绩管理,结业资格审核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学生所在学院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按《浙江论文范文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交费,若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辅修专业学习,或未能完成所修学分,或被取消修读资格,其所交论文范文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浙江论文范文大学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学生处分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学生处分决定范文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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