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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硕士论文题目年度

主题:经济法包括哪些法律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22

简介:适合经济法法律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经济法法律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经济法法律论文范文

经济法包括哪些法律论文

目录

  1. 经济法包括哪些法律: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培训 经济法基础 专题班01、劳动合同法律制度1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简 报 目 录

   第一期 1

   第一单元 开幕式 1

   第二单元 大会主题论坛 12

   第二期 28

   第一组 经济法总论 28

   第二组 市场规制法 44

   第三组 宏观调控法 60

   第四组 其他相关领域 73

   第三期 84

   第一组 经济法总论 84

   第二组 市场规制法 101

   第三组 宏观调控法 122

   第四组 其他相关领域 140

   第四期 151

   第一单元 总结交流 151

   第二单元 闭幕式 165

   附录: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组织机构等等等等174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简 报

   主办: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

   承办:中南大学法学院

   2017年10月30-31日 湖南·长沙

  

   第一期

   2017年10月30日上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在中南大学新校区中南大讲堂举行.开幕式由漆多俊教授主持,蒋建湘,高文兵,周成奎,谢勇,吴志攀等先后致辞.开幕式后,"主题",由程信和教授主持杨紫烜,李昌麒,史际春,郑少华,陈云良,李剑等学者先后.

   第一单元 开幕式

   主持人漆多俊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专家,学者,来自全国各地经济法学界的朋友们同学们,上午好!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第十八界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现在开始.首先,我介绍在主席台就坐的领导和嘉宾.他们是: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副主任谢勇同志,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同志,中南大学党委书记高文兵同志,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副校长吴志攀教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微同志,湖南省司法厅党组成员文泽纯同志,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大学杨紫烜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北方工业大学张士元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史际春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王全兴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程信和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大学邵建东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张守文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卢代富教授.

   由于时间关系,还有很多领导和来宾,就不一一介绍了.下面请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蒋建湘教授致辞.

   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蒋建湘教授致辞:

   尊敬的各位专家,各位领导,上午好!我谨代表中南大学法学院全体师生诚挚欢迎来自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百余所大学,出版单位的300多位专家学者,欢迎诸位,欢迎大家回到长沙.说回到,而不是来到,是因为8年前的10月25日,全国经济法学者也曾共聚长沙,召开 "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正是在那次长沙会议上,正式成立了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从某种意义上说,这里是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的发源地.

   这里不仅是研究会的故乡,还是中国论文范文法治进程的摇篮.许多湘籍革命先驱为推动中国论文范文之路贡献出青春和热血,写就了上个世纪辉煌壮丽的中国解放诗篇.正因为如此,在这里探讨经济法与中国论文范文法治建设问题别具意义.昨天,湖南以政治家摇篮着称,今天,则以法治湖南为人所乐道.小小湖南的这一悄然转变正是中国论文范文法治进程的一个最好缩影,也是今天年会主题的绝佳分析样本.

   八年前,我们会议的主题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等基本理论问题.八年后,学者们已将思维的触角深入到论文范文与宪政问题,这充分展示了经济法学者济国致用的情怀和务实落地的态度.如果我们承认社会整体利益是经济法关注之基本,则中国论文范文法治建设无疑是中国社会最大的福祉.中国论文范文宪政——这个问题有点辣,但是湖南这个地方恰恰是"怕不辣".

   然而,与这样一个深刻的命题相比较,我们的研究会似乎还很年轻,但收录论文集的245篇专论已充分彰显了中国经济法学科的少年盛气.而与学会同样年轻而焕发勃勃生机的,还有中南大学法学院.上个世纪90年代,原中南工业大学创办法律系.本世纪初,漆多俊先生应邀从珞珈山来到岳麓山下正式组建法学院.创业多艰,困难重重,一路走来,得到全国法学界诸多专家学者的鼎力帮扶.如今学院在师资队伍,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基础逐渐夯实,发展已步入正轨.学院本着"实践中求真知,以真知务实事"的理念,在人才培养上,我们采取各种措施搭建平台让实务专家走进课堂,将庭审搬进校园,让学生走出校门;在科学研究上我院侧重开展交叉应用研究,实质性参与地方立法,为法治湖南的建设发挥了重要的智囊外脑作用.我们拥有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点,今年9月我们又通过了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评审.后发赶超,特色强院,时不我待,任重而道远!中南大学法学院点滴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各位专家的无私关怀和真诚帮助.各位专家都是中南大学法学院的见证论文范文支持者.请允许我代表法学院全体师生对各位致以崇高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秋已深,冬将至,春已不远!期待这次盛会法学人所发出的声音,是唤春的布谷.相信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必将助推中国论文范文法治建设走进一个新的春天.下一个春天,正是辛亥革命百年,一百年前的此刻正孕育着一场深刻的思想启蒙.而相信今明两天这场深度研讨定将为经济法学与中国论文范文法治关系问题破题.因此,我们由衷感谢各位专家给予我院师生见证并服务于这次思想盛宴的良机.

   谢谢中国法学会,感谢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谢谢各位.

   主持人漆多俊:下面请中南大学党委书记高文兵同志致辞.

   中南大学党委书记高文兵教授致辞:

   尊敬的谢勇主任,周成奎会长,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参加经济法学界的这次盛会,也很高兴经济法学的大师,专家和年轻的学者能齐聚中南讲坛.中南大学自合并组建十年来,学校实现了改革发展的历史跨越,综合实力大幅提升,教学成果丰硕.应该说中南大学的理工医类学科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人文社会学科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在宪法行政法研究方面,学校已成功举办两次"法治政府?南岳论坛".中南大学十分重视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不断营造发展环境,明确指导方针,立足优势,充分发掘人文社会学科潜力,求得发展.

   为了适应引领社会进步所面临的环境和需求变化,大学的社会职能经历了从单纯的传播知识,扩大到创造知识,再扩大到服务社会的过程.今天的盛会承载着创造知识,传播知识,服务社会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我们需要有很多这样的创造新知识的平台,我们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也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一方面我们现实生活和实务部门反映出来了诸多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全国性的学术组织将本领域内最顶尖的专家聚集在一起,利用研讨会的方式进行交流碰撞,在辩论中明晰新知识,传播真道理,实现学术大发展.

   本次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有政法实务界代表,可以给我们提供最直接最核心的现实问题;有全国最顶尖的经济法学专家对现实的关注;更有全国性研讨会这类长期交流沟通的机制存在.我想不仅本次会议将取得成功,而且今后的经济法学研究将持续获得精彩.

   最后衷心祝愿本次大会圆满成功!希望长沙给大家留下美好的回忆,希望中南大学给大家留下深刻的印象,更希望依法治国,依法治学的理念传播更广,更深入人心!谢谢大家.

   主持人漆多俊:感谢高书记的致辞.下面请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同志致辞.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致辞:

   各位领导,专家,同志,同学,今天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研讨会在中南大学召开,我代表中国法学会韩杼滨会长,常务副会长刘飏向这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向本次承办者中南大学法学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次经济法年会参加人数是最多的,报名的有350人左右.看到这种兴旺发达的盛况我们由衷的高兴.本次研讨会主题是"经济法与我国论文范文法治建设",意义重大!对于新中国的论文范文法治建设,学界对建国以来的六十年有许多的不同的分法.有的分为两个时期,即前三十年后三十年;还有的分为三阶段,即1949年到1957年,1957年到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结束至今;另有观点将论文范文后的时段的又分为几期.不管怎么分,这六十年我们的论文范文法治建设是在曲折当中不断的向前发展.如果是两分法,前三十年按彭真同志说的,对法律有时候很重视,有时候不重视,有时丢掉,所以发生了文化大革命这种灾难性事件.在座的年轻人不大了解,最近有些讨论主张应该淡化文化大革命,不要讲得太多,我赞成,但也不完全赞成.因为没有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我们改革开放不可能这么顺利,千万不能忘记掉教训.1978年的三中全会有两个主要转变,一个是从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另外一个就是发展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论文范文法治.这个基本方针我们要长期的毫不动摇的走下去.这30年我们正是按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走过的,所以这三十年应该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好的时期.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法律235件,行政法规800余件,地方法规及自治条例8000多件,所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到今年可以如期形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是什么样的法律体系呢?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专门讲到这一问题.即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和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形成的科学的完整的体系.这一个核心,三个层次和七个门类构成了一个内部和谐的整体.到现在为止,应该说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现在全国人大正在调查研究,据我所知准备在适当的时间要宣布这件事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占了相当大的分量.因为众所周知,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后,就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经济体制改革取向.同时我们也决定要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所以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一直强调经济法的立法要作为立法重点,同时完善各个方面的立法.经济法立法虽然取得了很论文范文绩,但后续任务依然很重.现在论文范文又提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起来以后,还需进一步完善.完善工作当然也包括经济法的立法.今年是2017年,后年是2017年,十八大马上召开,随后十二届全国人大也即将产生,新的五年又将来临.我希望经济法在座和不在座的各位同志能否抓紧时间研究一下.根据论文范文的精神我们要完善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经济法还有哪些基本的起到支架性作用的法需要制定出来,哪些需要修订,哪些需要完善,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宪法的协调一致性怎么样,建议去认真研究.我们有个想法:2017年中国法学会争取提出今后五年我国立法的专家建议.我们特别希望各个分会,特别经济法研究会和其他几个分会,能够抽出时间抓紧研究一下,在2017年能够提出一个完整的意见,供2017年组成新的人大常委会后制定新的五年立法规划作为参考,这样法学界法律界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可以发挥更好的作用.

   今天趁这个年会我就想讲这一点意见.经济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非常重要的一个研究会.现在中国法学会有43个研究会.同时,2006年国务院已决定将全国有关法律研究和法律交流的社会团体都交由中国法学会主管.原来由司法部主管的一些团体也要逐步移交过来.预计明年中国法学会的分会大概会达到50个左右.经济法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这几年做了大量的工作,卓有成效.原来是只有一个研究会——民法商法经济法研究会,现在分开后干得都不错.希望我们继续努力再接再砺,为我国论文范文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谢谢各位!

   主持人漆多俊:感谢周成奎会长的致辞.下面请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教授致辞.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教授致辞:

   尊敬的各位专家教授,各位嘉宾,同学们,今天我们相聚在岳麓山下,湘水之滨,共同参与由中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我谨代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对与会各位专家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向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湖南发展的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借此机会,我把湖南省近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向各位专家教授,各位嘉宾作一个简要汇报.

   近年来,湖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论文范文,国务院的相关决策部署,努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积极实施国家中部崛起战略,大力推进"一化三基"(在湖南,"一化"就是推进新型工业化,以新型工业化带动新型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三基"就是加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基础工作);着力抓好长株潭两型社会实验区建设,全力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强基础,全省经济社会呈现出了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发展趋势.

   一是经济总量快速增长.2017年,全省实现生产总值13059.7亿元,总量位居全国第10位,同比增长13.7%,增速排名全国第6位.粮食总产量实现连续6年增产.今年上半年,全省生产总值达到6805.4亿元,同比增长15.1%,1-8月规模工业增加值,财政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分别增长24%,29.2%,28.6%,18.6%,延续了近年来的高位运行态势.

   二是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湖南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和现代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2017年全省三产业的比重为15.2:43.9:40.9,工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2017年首次超过50%,创改革开放以来的最好水平.大力发展科技事业,2017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11%,科技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达51%,大力推进节能减排,2017年化学耗氧量减排超额完成年度目标,提前完成二氧化碳十一五减排任务.

   三是两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目前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实验区建设已基本完成了"打好基础,重点突破"的第一阶段任务,实现了规划体系全覆盖,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基本形成,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显着进展以及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制度框架初步建立的四项目标.尤其是以长株潭通信实现并网升位,统一区号,芙蓉论文范文,红易论文范文建成通车,城际铁路开工建设等为标志,实验区改革建设得以全面推进.

   四是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水平显着提高.央企对接收获丰硕成果,目前已与70多家央企实施对接,合作项目187个,涉及投资总额超过4000亿元.承接产业转移保持良好趋势,2017年新增承接项目2054个,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45.98亿美元,引进内资1443亿元.实施"走出去"战略取得明显进展,2017年我省海外投资总额在全国各省市区中排名第一位.湖南的建筑机械有两个龙头企业,一个三一,去年在德国投资一亿美元建设工业园,成功落地.我们的中联重科成功收购意大利的一家企业,这家企业在混凝土领域在全球排名第二.目前,中联重科在混凝土机械领域在全球范围内的龙头地位得到巩固.我们的钢铁企业华菱集团去年收购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在国内一些央企,包括地方企业在国外收购受到阻击的背景下,湖南成功地收购了资源企业.所以在去年,湖南"走出去"的战略是比较成功的.

   五是社会事业发展步伐加快.就业稳定增长,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指标全部超额完成进度目标.社会保障覆盖面扩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顺利实施,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加快推进.教育强省和文化强省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六是地方法治建设许多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2017年,中国第一个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出台,填补了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空白;2017年,省政府出台了《湖南省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目前正在起草《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为打造服务型政府树立标准,建立规范.

   我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推动法治经济建设上,中国经济法学界做出了有目共睹的历史性贡献,本次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将主题定为"经济法与论文范文法治",显示了经济法学界对法治经济建设更广阔的理论视野,更深入的研究触角.全国经济法学界在中南大学群贤毕至,麓山论道,相信也会给中南大学和湖南省的经济法学研究,乃至整个法学研究,教学和地方法制建设带来新的启示和推动.

   最后,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专家教授在湘期间工作愉快,身体安康!

   谢谢大家!

   主持人漆多俊:感谢谢勇主任的致辞.下面请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吴志攀教授致辞,大家欢迎.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副校长吴志攀教授致辞:

   尊敬的周成奎副会长,谢勇副主任,高文兵书记,中南大学法学院的漆多俊教授,蒋建湘院长,马跃如书记,以及各位理事,各位老师:

   今天在中南大学召开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这次会议是经济法研究会成立以来最大的一次.昨天签到的有290多人,今天合影的有350人,现在到会的有800人.另外我们收到论文267篇,选择了245篇编入上下两本论文集.昨天晚上我看了看论文集,老中青三代学者的都有,而且学术水平都非常高,都有很好的学术价值.举办这样一次大会,确实要非常感谢中南大学法学院,感谢中南大学党委行政对本次研讨会的精心安排和大力支持;特别感谢中国法学会周会长的到来,感谢省人大,省高院,省司法厅等单位的地方领导百忙之中抽空参加研讨会;特别感谢北大出版社,法律出版社,所有媒体,还有法学院的同学们,你们的到来使得本次会议蓬荜生辉!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们经济法可谓应运而生,并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同步发展.我讲两点体会.

   第一点体会是,老一代的学者总结出来的经济法的一个特征,它是具有宏观调控特征的一个法律.宏观调控是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没有宏观调控,任何一国政府,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想象.在北大校园内,有外国学生问我,在中秋,全中国都吃同一种食品,得需要多少面粉,多少糖,要生产,运输,销售,这是怎么做到的,是怎么组织和协调的.印度也有11亿人口,但他们没有在哪天吃同一种食品的,因为印度人信很多种教.而且中秋吃的月饼过了这一天就不吃了.外国人觉得真是不可思议!中国人真是神奇得要命.而中国春运时火车站,机场,汽车站,这么多人在这么短时间内送到全国各地,这显示出怎样的组织能力啊!现在我们正在建设全世界规模最大的高铁网络.再过五年,高铁网络将遍布所有的省会所在地,建成后任何省会城市之间在8小时都可以到达.我这次从北大出校门到长沙所住酒店也用了8小时,但那是坐飞机!正如老一代学者所总结的,宏观调控是经济法一个明显的特征.

   另一个体会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为经济法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比方说人民币的汇率的问题.我国的CPI已到达3.6,已显示通货膨胀的趋势,人民币在国内是贬值的,但国外却要求升值.美国国会已经通过要求人民币升值的法案,如果中国不升值,美国将加税,目前正在进行谈判,以争取一点缓冲的时间.这已经不是一个国家两个国家的问题,而是全世界的问题.另外,全球资源,环境总是有限的,就需要保护.这不是一个企业,一组合同法,一个部门法能做到的,类似情况都是和全世界联系在一起的.

   还有一点,我们城市房价的调控.全国在进行房价调控,先是"国十条",十几个城市出台限购令.房价如果影响民生,就不是一个简单的合同买卖关系,而是一个真正的民生问题,是一个人民生计的问题.这就上升到法律道德的问题.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观念,一方面已经做出贡献,但仍需继续做出更大的贡献.经济法学之路是前人从未走过的道路,中国古代法家明确提出了完整理论,西方的法律先哲,也有非常完整的理论,这些都不能解决中国的情况.前苏联的法律,也给了我们很多的参照系,也走了一些路,但没有走完.这些都给我们很多借鉴,但不能完全符合中国的发展情况,因为中国人口众多,有自己特色,我们今天的路是前所未有的.

   最后用两个湖南伟人的话来结束我今天的讲话.一个人是齐白石先生,他是湘潭人,在我看来至今还没有哪个国画家超过了他,因为他的思想在当今画坛是无人能超越的.齐先生说过:"学我者生,似我者死","太似为俗,不似为欺世,妙在似与不似之间".另外一句话是伟大领袖论文范文的.他在七大上说"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在八大上说"社会主义的目的一定要达到,一定会达到".我们研讨会在湖南召开,今天我们就是来朝圣的!

   主持人漆多俊:感谢吴会长的致辞.上午的开幕式到此结束,休息十分钟后开始下面的议程

   第二单元

   主持人程信和(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喜看稻菽千重浪,遍地英雄下夕烟."今天我们八百英雄来到长沙,共同商讨经济法的主义与问题.会长会议安排了老中青三代学者做今天的主题发言.首先请北京大学杨紫烜教授发言.

   杨紫烜(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同学:大家好.《论需求结构调整及其经济法对策》是我提交本届年会的两篇论文之一.下面简要讲一讲这篇论文中的三个问题.

   第一,我国需求结构的现状.根据《人民日报》等报纸发表的材料,谈四点情况:一是我国内需与外需的结构严重不合理.多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依存度过高,其中,出口依存度接近国内生产总值的40%.因此,当西方发达国家发生了生产过剩危机,外部需求急剧下降时,使我国经济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和损害.我们应该正视这一教训.二是我国投资与居民消费比例失调.从2000年至2017年,我国投资率由35.3%升至43.5%,居民消费率由46.4%下降到35.3%.1978年至2005年,全球年均投资率为22.1%,而我国2005年投资率达到41.2%.2007年中等收入国家居民消费率为60%,而我国仅为34%.对此,必须引起注意,并采取相应对策.三是我国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偏低,并逐年下降.2007年,居民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为57.5%,比1992年下降10.8个百分点,而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却呈快速上升趋势.这不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四是我国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这一比例,发达国家一般占55%以上,而我国却不到42%.工资占企业运营成本的比重,发达国家一般占50%左右,而我国还不到10%.论文范文社世界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丛亚平,李长久指出:国际上通常认为,基尼系数0.4是警戒线,一旦基尼系数超过0.4,表明财富已过度集中于少数人;我国基尼系数改革开放初是0.28,目前已超过0.5;世界银行报告显示,美国是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中国已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其原因是什么?应该采取什么对策?值得深思!第二,我国需求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一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二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战略举措;三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由于时间关系,具体内容就不讲了.第三,我国需求结构调整的经济法对策.一是加强计划法制建设,依法完善计划调控;二是加强投资法制建设,依法完善投资调控;三是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依法完善财政调控;四是加强对外贸易法制建设,依法完善外贸调控;五是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管理的法制建设,依法完善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管理.由于时间关系,我仅就第五项对策简要讲一讲.马克思主义认为,分配关系是由所有制关系决定的.我国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比重下降并导致两极分化的根本原因,是公有制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说,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民营经济异军突起,现已形成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对此,人们要问:这是不是违反了我国宪法关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规定的呢?他还说,民营经济是富民经济.对此,人们要问:如果民营经济是什么富民经济的话,那么,形成了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为什么我国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并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呢?应该指出:在我国,要使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占有合理的比重,并从根本上解决两极分化的问题,必须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旗帜鲜明地反对私有化;同时,公有制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经营方针.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程信和:下面请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发言.

   李昌麒(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非常高兴能够有机会到把"依法治省"作为重要建设目标的湖南参加本次年会和研讨会.本次年会和研讨会将"经济法与我国论文范文法治建设"作为会议主题是很有深意的,按照我的理解它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在今天我们应当如何研究经济法的问题,或者说在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已经为国家所确认的背景下,我们应当怎样寻求经济法自身的发展,这种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又在哪里?在我看来,它就蕴含在我们这次会议的主题之中,我愿意把经济法发展的新的增长点说成是经济法的宪政追求或者说经济法的宪政目标.

   对于什么是宪政,学者有不同的见识.就我本人来讲,对此可以说是知之不多,但是对于宪政是与宪法紧密相连的一种政治形态以及宪政至少应当包括论文范文,法治,权利保护和权力限制等因素还是有所领悟的.我们讲经济法的宪政追求实际上就是要讲在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如何体现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以此为基点,在寻求经济法宪政追求的时候,需要回答以下五个方面的追问:

   追问之一:在我的印象中,除了论文范文提到过宪政之外,好像现在人们总是不愿意提及宪政一词,这是为什么?这里可能有四种解释:一是不知何为宪政,因此也就不好去谈宪政;二是把宪法与宪政混为一谈,以为有了宪法就当然有了宪政;三是认为宪政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东西,我们不必去效法;四是在我国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条件下,讲宪政就必然要讲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这就可能妨碍政府对经济运行的主动作为和自由裁量权的发挥.为此,我认为,要在我国推进宪政建设,首先就必须在广泛范围内,特别是在领导干部中间进行深入的宪政理念教育.

   追问之二:在我国的纲领性文件以及领导人的讲话中,只字不提宪政,是否意味着在我国就没有宪政?我本人并不这样看,我觉得我们应当实事求是的评价我国的宪政历程和状态.一方面要看到,我国现行宪法和其他许多法律都体现了宪政的基本要求,但是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这种体现并不充分,宪政机制也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追问之三: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它和宪政有什么关系?大家知道,宪政的核心是法治,没有法治就没有宪政,但是这里的法治,不能只理解为宪法之治,而是以宪法为中心建立起来的整个法制体系之治.在我看来,一国的宪政体制是由"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各个法律部门的互为作用而建立起来的.由于我国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许多都涉及到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基本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无疑经济法在推进我国宪政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讲,按照宪政的要论文范文动经济法的立法及其实施是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学者们的共同的历史使命.

   追问之四:我国现行的经济法是否反映了宪政要求?是怎样反映宪政要求的?有什么经验和不足?未来应当怎么办?我想,回答这些问题,正是这次年会和研讨会对经济法同仁们所寄予的期待.对此,我觉得我们有必要从法律文本判断,价值判断和经验判断三个角度去作出回应.首先,就法律文本判断而言,就是要对经济法文本进行合宪性考察,看是否有违背宪法或者未能充分反映宪法要求的经济法规范.其次,就价值判断而言,就要充分认识到,宪政作为最高的政治文明,它具有普世的价值,我们不应当拒绝吸收,当然,也要允许符合我国国情的解释.最后,就经验判断而言,最有说服力的是要对经济法中的与宪法权利相关的个案进行分析,比如,房屋强制拆迁中的"钉子户"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富士康员工跳楼事件,东莞"禁猪"事件,北京画家村的"小产权房纠纷"等.因为这些事件都涉及到宪法权利的问题.通过对这些与宪法权利相关的个案分析,可以反思我国的经济立法,经济行政执法以及经济司法是否存在违宪的问题.

   追问之五:今天我们应当怎样构建符合宪政要求的经济法体系?这恐怕是一个需要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才能走完的过程.但是,我非常高兴的看到,在这次年会提供的两大本论文集中,在这方面已有许多真知灼见.事实上,现在党和国家已经把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在我看来,政治体制改革必然要包括推动我国宪政体制的运行.

   最后,我要说,让我们为我国的论文范文法治建设和宪政建设的推进继续大声地呐喊吧.祝年会和研讨会圆满成功!

   主持人程信和:下面请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钟真真发言.

   钟真真(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

   尊敬的中国法学会周副会长,北京大学吴副校长,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们,上午好!作为一名来自中国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很高兴与会,和各位专家学者就经济法治的有关问题进行研讨和交流.

   大家知道,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论文范文的领导下,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以宪法为核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同层次法律规范在内,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已经建立起来了.到目前,除宪法及其四个修正案外,已制定现行有效的法律235件(其中包括起支架作用的法律50多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8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00多件,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一个立足中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以宪法为核心的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将形成.其中,已制定经济法方面的法律60多件.这些经济法律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改革开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肯定经济立法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一是有些重要的急需的法律,由于实践经验不足,立法难度较大,尚未制定出来.二是有的法律本身不够完善,规定得比较原则,操作性受到较大影响.同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其他方面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关系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客观上要求修改原有的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来加以调整,因此,经济立法的任务还没有完成,仍然任重道远.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结构剧烈变革时期,各种新旧矛盾和问题正在交织出现,处理不好会愈演愈烈,干扰社会和谐.主要表现在:公民权利保护制度不适应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创业积极性提高的新趋势.公共权力侵害私人权利,行政权侵害财产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城市拆迁,物业管理和农村征地等方面不断发生经济纠纷和财产纠纷,不仅影响社会安定,而且危及社会诚信.,收入分配政策和社会保障体系不适应维护社会公正的需要,贫富差距迅速拉大.,我国正处于社会流动加快,社会分层明显的社会转型期,新的社会阶层不断生成,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和扩大社会参与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参与机会严重不对称,贫困群体和社会边缘群体的呼声还不能得到充分表达.社会成员的职业和地位势必在流动中不断变化,既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将引发不满情绪甚至过激行为,狭窄的沟通渠道和单调的社会协调机制已经不适应这种复杂的社会局面.,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突出.一些企业不遵守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社会保障规定,用工条件恶劣,劳资纠纷凸现,劳资关系紧张.在国有企业改制中,一些下岗失业职工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生活,养老,医疗等切身利益缺乏应有的保障.这些问题的存在,迫切要求我们把依法治国落实到社会管理各领域和全过程,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矛盾,依法保护群众的权益.

   论文范文论文范文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论文范文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论文范文法治的社会就是论文范文决策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的社会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以切实维护和实现.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主要是通过完善论文范文法治制度建设来实现.法治意味着整个社会的运转服从于法律的权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高于人情,法律高于权力.为了做到真正的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法治要与论文范文相结合,以论文范文作为保障.制定法律要保证充分尊重民意,尊重人们论文范文权利,尊重并维护公众的社会参与权,意志表达权及论文范文监督权,使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完善论文范文法治的制度建设,保证社会安定有序,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基础.

   我们经济法的主要作用和功能是,首先要规范政府行为,约束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防止权力与市场的高度结合,出现腐败;其次,约束经济人行为,其中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维护市场竞争,谁也不能任意掠夺别人的财富.再次,要保护弱者,特别是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消费关系中的消费者和市场竞争关系中小经营者.宏观调控,规范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产业发展等,都是经济法急需解决的问题.从这个角度反思,我们经济法律还存在诸多不足.

   在社会急剧转型和变革时期,中国社会呼唤有良知,头脑清醒,思考深刻,富有真知灼见的知识分子,他们如同黑夜中灯塔,前行中的了望哨,担当起国家,民族前途命运的责任与使命!

   主持人:下面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史际春教授发言.

   史际春(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经济法学的各位同仁,中南大学的老师和同学们,大家上午好!我这次提交了一篇与赵忠龙合写的论文,题目是关于竞争政策,实际上是探讨法与政策的关系,试图阐述法的政策化和政策法治化的原理,然后顺便界定并定位竞争政策.

   法治国家为什么还需要政策?依法办事不就行了吗?政策与法的关系究竟如何,二者矛盾,冲突时如何处理?我1991年以来就思考这个问题.1985年第一次看到金泽良雄的《经济法概论》,他说经济法就是经济政策法,竞争法就是竞争政策法等等,当时没怎么介意.日本还有法政策的概念.中川政直教授送我一本他写的《竞争法政策研究》,发现他说的法政策与法没有什么区别.22日我们与美国商会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开会,他们把会议文件上的"法"都改成了law and policy.在发达国家,还将立法纳入政策体系.

   法的政策化是怎么回事?简言之,是在社会化条件下,劳动协作上升到了社会层面,政府,国家是社会暨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者,公共管理就渗透到经济内部,成为经济的内在要素,有机组成部分.政府作为公共管理主体,面对复杂多变,瞬息万变的经济,必需像企业CEO一样,为人民的利益,出于公心,随时作出判断和决策.在此条件下,宪法暨公法范围内法没有规定的就是禁止的这一法治模式发生了变化,变成了法的概括授权加政府自由裁量加问责制的模式.传统法制不能适应社会化的新形势了.

   不同时期,不同主题,不同层次的法多如牛毛,如何适用?比如一个个案有八个具体法条可以适用,仅从法律上看适用哪个都不是错误,但以实践标准只能适用其中之一或者都不合宜,如果无需以政策作为理据,那就给行政执法者和法官的腐败和寻租提供了空间.

   法总是滞后的.美国有教授研究得出结论,立法平均滞后于实践15年.法治社会不允许任何社会关系,行为脱法,尚无纳入立法的事物诉诸司法或者需要政府管理的,就要通过政策说理以适用适当的上位法原则乃至宪法,同时创制出具体规范来.

   法还总是充斥着矛盾,冲突,缺漏,错误,强推不合宜的,错误的法显然也不是法治.

   这就需要以政策对法进行梳理,以政策作为法的纲领和指南.

   另一方面,在法治条件下,政策也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受问责制的约束.问责制不是通俗理解的出了问题追究责任,而是一种三段式:一是角色的科学定位,权义的合理配置,包括领导角色和一般角色;二是动态,日常的问责,通过体制内外的各种途径和方式问责,角色担当者必须不时作出回应,不得我行我素或黑箱操作;三是角色扮演不到位,越位,错位,程序或内容经不起问责的,行为人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形式也不拘一格,从赔礼道歉,引咎辞职直至死刑.

   讲到这里就想到论文范文讲的一句话,他说"要人治不要法治",因为"法是人制定和执行的".如果不能认识到法是可能被拥有权力者任意立改废的,那我们就还没有超越论文范文.因此,政策纳入问责制就是法治,而立法,行政,司法如果不能纳入问责制就还是人治.

   由上,竞争法和竞争政策属于同一个规则体系.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将竞争政策作为基础性经济政策,其作用是维护,修补,优化,弘扬市场机制.财政政策,产业政策,金融政策,贸易政策,投资政策,环境和资源政策,消费政策等都要以竞争政策为基础,与竞争政策相协调,相矛盾时也要尽可能不损害市场机制,这是广义的竞争政策.但由于市场暨竞争政策不能解决市场机制所不及,不能和市场优胜劣汰的副作用等问题,这就需要以财政政策,规划和国家安全政策为主导,实现经济社会的平衡协调发展.

   在法的政策化,政策法治化的情况下,法与政策正在趋同.法也越来越有弹性,概括性,原则性,需与时俱进随时立改废;政策也常常表现为立法,也可能很具体.更重要的是,法和政策在渊源上趋同,同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体系,解决了政策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政策和法发生矛盾的时,只要以罗马法以来形成的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法律适用原则就可以解决.但在我国国情下,有一个特殊问题,就是党的政策和领导人的言论,想法可能成为无形的政策.这就要强调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领导国家,党的政策如果不转化为国家的政策和法就只能在党内适用,实际的政策一定要纳入法治轨道,对无形的政策则须多加防范,不能让它凌驾于有形的政策与法之上.

   主持人程信和:接下来有请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郑少华教授发言.

   郑少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各位同行中午好.我的主题是经济法中的社会政策与民生.

   首先,经济法与社会政策的兼容性.第一,经济法与社会政策的理念看,经济法关注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政策必须涉及对中下阶层的关注.后者是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此可以推导出经济法的关注与社会政策兼容.第二,制定程序趋同.社会政策必须采取法定程序,论文范文化.第三,匹配性.宏观调控尤其是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没有与社会政策相匹配,导致问题多多,必须匹配.

   其次,生存权必须成为经济法的基本理念.第一,要更多研究合作社.合作社完全可以和公司相匹配制衡的力量.第二,竞争法必须关注中小企业.第三,宏观调控法要更多体现就业和币值稳定.第四,生存权是政府规制的底线.

   最后,经济法和社会法要进行交叉研究,共同关注社会政策.两者不能分离,否则会出现很大问题,甚至会违背常识.

   主持人:下面请东道主代表中南大学法学院陈云良教授发言.

   陈云良(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各位专家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我向大会汇报的题目是《从初级公平到高级公平》.民法维护形式公平,我称为初级公平;经济法追求实质公平,我叫它高级公平.从民法到经济法呈现一条现代法律发展之路——从初级公平到高级公平.我想借此宝贵时间,向大家汇报我20多年来对经济法的一些思考.20多年来我主要想清楚了经济法学四个基本问题.

   首先,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之争.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乃至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一直存在争论,困扰着经济法学的发展.当然,今天在座的各位都坚信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经济法学界看来这已不再是一个问题.但每年仍然有学者,学生来研究这个问题.我也一直感到传统的研究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说服力不太强,不能完全驳倒反对派的观点.2017年我在《法商研究》发表了一篇论文《傲慢与偏见——经济法的现象学分析》,发现用现象学理论能够很好地解释经济法这一19世纪才出现的新的法律现象.现象学强调"面向实事本身"用先验的理论,固有的偏见,原来的观点解释经济法这一新的法律现象,经济法必然什么都不是.研究经济法必须从经济法这一新的法律现象本身出发,形成自身的理论体系.现象学的方法使我真正感到经济法的独立性不容置疑.

   其次,关于经济法的中西之争.我们一般认为经济法产生于垄断市场经济时期,在市场出现自身无法自我调和的矛盾时需要国家干预,来化解市场失灵,所以,经济法是弥补市场缺陷之法.这在一般意义上讲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照搬西方的经济法理论,说中国经济法也是解决市场缺陷之法就有问题了.因为中国特别是在上个世纪80,90年代根本还没有市场,或者说市场经济还很不发达.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我2006年在《现代法学》发表了一篇文章《转轨经济法学:西方范式与中国现实之抉择》,提出转轨经济法学的观点,认为中国正处在计划——权力经济向市场——法治经济转轨时期,中国经济法的根本任务是培育市场,更主要是解决国家干预过多的问题,不是授权法,而是控权法.使中国经济法学区别于西方的经济法理论.

   再次,关于经济法与行政法之争.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经无可置疑,但经济法与行政法如何区分呢?我认为,这是经济法研究中最难啃的一个问题,不断有人来研究,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调节主要由政府部门来执行,所产生的是行政关系,主体,客体都在传统的行政法范畴之内,很难说它不是行政法的东西.我2007年在《现代法学》发表了《国家调节权:第四种权力形态》提出国家干预,调节经济的权力不是一种传统的权力,不是行政权力,而是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西方的历史尤其是美国第四部门的历史印证了这一观点.这样,经济法与行政法难以区分的问题就迎刃而解.当然也有人不赞成国家调节权独立性的观点,王新红教授提交的年会论文就批评了我的观点,欢迎挑战.

   最后,关于经济法的古今之争.多数派观点认为经济法是19世纪才出现的法律现象,属于现代法.那么,古代国家也存在大量的调节经济的法律,例如商鞅变法,这不是经济法又是什么?如何将其与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区别开来.也有不少文章研究过这一问题,但一直没有真正解决这一问.这次本来想向大会提交论文《从初级公平到高级公平》,解决经济法的古今之争问题,但没来得及写完.

   斯大林将人类社会分为五种.我认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一个从野蛮到文明的历史,呈现两种社会基本形态:野蛮社会和文明社会.人类社会通过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再到资产阶级大革命,通过这样一段漫长的进化过程,去除蒙昧,通过英国《权利法案》,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法国民法典》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文明社会的基本规则,实现了人类社会的初级公平(在此以前人类社会一直处于不平等社会),使每一个人都能作为一个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体而存在,无论贫富贵贱.就是人能够作为人而存在,否定奴役的合法性.我认为,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标志,它确立了人与人之间的形式平等,实现了人类社会的初级公平.人类进入现代文明社会以后,生产力高度发达,至19世纪末又出现了垄断这类形式公平而实质不公平的社会新问题.而且垄断是充分利用契约自由的结果,以契约自由为灵魂的民法无法化解它.因此,才产生了经济法这样一种授权国家干预市场的法律,禁止垄断,保障实质平等,实现高级公平.因此,人类进入现代文明社会以前的那些君主管制经济的法属于前现代的法;民法维护形式公平,推动人类社会实现初级公平,进入现代文明;而经济法是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以后产生的法律现象,维护实质平等,实现高级公平,具有后现代性.这样或许可以回答经济法的古今之争.

   年的经济法研究之路,我主要悟清了以上四个基本道理,坚定了我对经济法的信念.用我们湖南话说我们一位现场嘉宾,全国人大经济法室副主任的名字——真(钟)真真,即经济法——真!真!真!

   二十多年的研究和探索使我感到经济法奥妙无穷.

   主持人程信和:下面请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李剑副教授发言,他是我们本次年会青年论文评比一等奖获得者.

   李剑(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各位领导,老师和同学,感谢大会给我这个机会汇报我的研究成果.我报告的题目是《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百度案"中的法与经济学》.百度案是中国《反垄断法》颁布之后法院判决的重要案件之一,不仅因为案件涉及着名的互联网公司百度,更因为在该案中法院第一次对相关市场做出判断.此案案情如下(略).在"百度案"的一审判决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从网络用户的角度将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搜索服务引擎市场.但这一认定忽略了搜索引擎的双边市场特性.传统的反垄断法研究通常关注的是单边市场.在单边市场中,论文范文的确定是按照需求弹性来进行,而不同客户群之间相互并不影响.但双边市场不同,平台企业所面对的群体之间有相互的影响,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的特性.典型如论文范文.这一特性使得双边市场企业面临相对单边市场企业更加复杂的竞争状况.而百度公司的搜索服务引擎具有双边市场的典型特征.百度公司实际上面临四个方面的竞争.法院将相关市场界定为搜索服务市场实际上只考虑到一个方面的竞争因素,而忽略了其他三个部分,因而将相关市场界定过窄.此外,尽管法院在百度案中没有采用SSNIP测试来界定相关市场,但实际上,在双边市场下这一分析工具也面临更新.

   主持人程信和今天,我首先是一位听众,是一位学习者.聆听老中青发言.我的体会是感慨,感悟,感动.

   一是感慨中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经济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我们一边耕耘一边收获.我们既不赞同盲目乐观,也保留不必要的悲观.对于质疑经济法独立性的"傲慢与偏见",大可一笑了之.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感慨之二历史证明经济法不是可有可无不是夹缝中生存既具有理论基础.经济法已经与市场经济结下不解之缘.我们与经济经济法有缘有份.二是感悟今天吴会长致辞和七位代表的发言提出了许多精辟的理论见解研究方法,交流了许多重要的信息,发人深省.我要强调会长致辞和七位发言是很有分量很有价值很有启发意义.

   三是感动,由感而动.经济法学者要有创新精神.与传统法学相比较.经济法原创性更强.可原封不动抄来的东西不多.经济法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应有之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明确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纵向三层次,横向七部门.经济法是七大部门之一.我们经济法学者必须做好.经济法的权力配置不像民法那么系统,相对零散.创新的精神要体现在创造经济法特有的或相对独立的概念和原理,而不仅是对现有法条的注释;要体现在对现实经济的关注,如何从经济到法又从法到经济最终法的手段解决经济问题,这就是我们的研究目的,是经济法学者的研究使命.最后我用经济法研究会三十年总结的那句口号结束我的发言.传承和发展司马迁的那句名言,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融中西之说,成中国经济法学大家之言.

   我宣布大会主题论坛到此结束.

  

  

   漆多俊(中南大学):我国经济法有两个反差.一个反差是中国的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活动异常活跃,但经济法立法并不发达;另一反差是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很发达,在世界范围内也是领先的,但国家管理者和社会却并不甚知晓,不甚重视.形成上述反差的原因有多种,但最主要的还是同中国的法治,宪政建设进程滞后密切相关.我向大会提交了一篇关于经济法与中国宪政建设的论文.文中论述了在中国实现论文范文宪政的历史必然性,分析其中的阻力,有利条件和基础,,未来可能采取的途径和形式,指出其中的一些核心问题,包括政党制度,选举制度,议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司法改革等问题.认为应当从中国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加以解决.执政党和国家领导层应当顺应时代潮流和民意,因势利导,坚定改革信念,争取沿着"渐进式"和"自上而下,上下结合"路径,最终实现我国论文范文法治和宪政目标.文章最后还论及经济法同论文范文宪政建设的关系.

   改革三十年奠定了继续推进改革的基础.开弓没有回头箭,只能向前,不能停滞,倒退.论文范文领导层对此也有所认识,比如温家宝总理最近几次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讲话,使人颇受鼓舞.

   设想如果没有当初发动并已经历30多年的改革,如果没有我们在上面提到的那各种基础,今天的人们仍然处在被专制和强权严重禁锢之中"老实"地,就像一颗无知觉的"螺丝钉"或者"一块砖"似的过日子的话,也许他

经济法包括哪些法律: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培训 经济法基础 专题班01、劳动合同法律制度1

们暂时还不会"胡思乱想"什么继续推进改革——不仅要深化经济上的改革,还想要推进政治上的改革呢!可是如今却不一样了:好了就想继续好,更好一些,改革了就想继续推进改革;并大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架势.

   法国历史学家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1805-1859)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中,分析"路易十六统治时期是旧君主制最繁荣的时期,何以繁荣反而加速了大革命的到来"原因时,有一段十分精辟的论述,他说:"最危险的时刻通常就是它开始改革的时刻等人们耐心忍受着苦难,以为这是不可避免的,但一旦有人出主意想消除苦难时,它就变得无法忍受了.当时被消除的所有流弊似乎更容易使人觉察到尚有其他流弊存在,于是人们的情绪更激烈:痛苦的确已经减轻,但是感觉却更加敏锐.""20年以前,人们对未来无所期望;现在人们对未来无所畏惧.人们预先就沉浸在即将来临的幸福中,使人对既得利益无动于衷,一心朝着新事物奔去." 这些话很值得今天我们中国人深思!

   周林彬(中山大学):本次大会的议题反映了经济法的深度思考.十年前我说过多谈些问题,少谈些主义,但并非说主义不重要.宪政问题,中国体制改革都是经济立法的重点,不管哪个法的发展创新,到最后都会涉及宪政改革.论文范文的这两次讲话,像是要向前推进,宪政问题不解决,其他问题都会受到阻碍,经济法,刑法都在创新时期,都离不开宪政,都要进行改革,这也是符合法律逻辑的——宪法是根本大法.因此赞同漆老师观点,这一问题是需要我们去思考的问题.重大理论的研究离不开对宪政的研究.

   第二个问题是,我们既然研究宪政,又是部门法,还是多考虑些实际问题,并且将两者联系起来.一是把经济法的某些重要原则写进宪法,比如经济论文范文,竞争等要写入宪法条款,并要有操作性.二是法要讲操作性的,否则讲来无益.具体的制度要和宪政联系起来,比如财税制度.

   最后要研究管理体制,权限的划分.参与到实践中就会发现,改革受到太多的部门的阻碍.此外,经济法如何在诉讼制度上创新.在司法不够独立的背景下,如何通过制度创新将宪政落到实处.这是我们要思考的问题.

   齐建辉(西北师范大学):经济法总论分论都要解决一个问题,确认和规范国家调节过程中的道德判断和技术论证之间的矛盾.总论的*学和概念性判断多,而技术论证不足;分论的技术论证多而忽视了经济法的*性基础,迷失了道德判断.经济法视野下的国家干预不管市场规制还是宏观调控,其目的都是弥补,修正市场失灵,而不是代替市场.分论的具体规则和民商法具体规则区别不明显,比如税法一味的设置新规则,却不突出宏观调控的精神.经济法立法阶段的价值和*判断应和具体技术论证相结合,但目前的学术研究和制度规范都做得不够.两者应该结合起来.

   刘水林(上海财经大学):上课时总遇到一些问题,比如总论要讲哪些问题.主体制度总论没办法讲,因为无法和其他部门法相区别.人,企业和政府这些概念,民商法,行政法都有.但事实上,不同法律的不同观念对人的假定不同.民商法所假定的是抽象的人,而经济法则将人置于关系中,赋予某种角色.例如竞争法,就是将主体同结构关系相联系,一个主体的破坏性越大,影响就越大,则社会赋予其责任也越大.又如消费者保护领域,经营者在交易关系中越强大,社会责任就大.从这个意义上,法保护的是交易本身,而不是消费者.美国金融改革方案也是如此,不是从个体出发.不同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同,保护的主体就不同.如宏观调控,其调控的是结构关系,而不是调控部门和被调控个人与企业的关系.税收征缴影响的是不同产业,而不是影响论文范文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经济法应该着眼于推动整体经济发展,而不是个人如何更好的生存.在经济法的观念下,违法行为的危害与其他法不同,从而使经济法呈现出以规制为导向,而不是事后责任为导向的特点.

   王炳(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理论层面,法学可分为法哲学,法理学和实在法学,经济法也可以根据这一视角分类.本人提交的论文从经济法基本范畴出发,探究法律评价的模糊化问题.法律评价的模糊化并不认定涉案者的行为合法,也不认定为违法,其突破了传统的或肯定或否定的二元评价机制.对此,我国《反垄断法》第45条规定的经营者承诺制度就是如此,国外也有很多类似制度.为何要在法律实施中作出模糊性评价,规则怀疑论和事实怀疑论的推论都无法解释.从国外反垄断接受承诺制度的实践考察,法律评价模糊化主要是出于效率和执法成本的考虑.不过,法律评价模糊化有其边界,不能滥用,并且应与确定性法律评价保持平衡.应指出,法律模糊化体现了执法论文范文,它使得涉案人可以积极参与到案件处理过程中.

   焦海涛(安徽大学):与传统经济法多采用限禁性调整模式相比,现代经济法越来越多地采用了鼓励或提倡性方式来调整经济行为,以防止矛盾产生或者缓解矛盾.这类经济法规范可称为促进型经济法.推进促进型经济法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传统经济法存在执法困境.因为执法资源有限,导致选择性执法产生;被监管者的抵抗,使得处罚无效.对此,可以采用促进型经济法的方式,让被监管者参与到执法过程中;二是基于对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的克服.信息不对称存在于执法者和被执法者之间,不确定是指过去和现在的信息发生矛盾,两者会导致传统执法中出现很多问题,但促进型经济法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一难题.

   陈婉玲(华东政法大学):时间关系,简要提出几个观点.

   第一点,经济法主体如何定位,涉及到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界定,必须冷静反思.实际上经济法调整的是市场交易,市场结构等范畴中强弱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而非传统认为的是规制与被规制,调控与被调控关系,经济法通过制度安排使这种强弱关系趋于协调,平衡,不应把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主体过度地锁定政府一方.

   第二点,关于国家调节权,我认为,政府经济调节权并非全部都是行政权.经济调节首先是国家的一种权力,它因行使的部门不同可以进行分解.随着社会进步,许多经济调节权并非由政府来行使,由非政府组织行使的经济调节权就不是行政权的表现.

   第三点是关于政府经济调节失误的法律责任问题,本人认为可以引入行为罚的责任形式.说到政府调节失误的法律责任承担,有诸多阻却因子,首先,人们往往想到国家赔偿方式,但因其动用纳税人税款,损耗国家财力,局限性很多;其实是失误后采取问责制,但问责制大多追究个人责任,制度不成熟;另外把政府法律责任注意力集中在经济赔偿上也导致政府抽象调节行为不可诉的困境,从理论上看,法律责任可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包括行为责任,对政府责任引入行为罚,以法律形式敦促政府"主动作为",比如要求政府对其失误行为进行纠正,重做,恢复原状等,是否可以更有效解决政府行为失误的责任承担问题.

   评议人赵红梅(中国政法大学):感谢大会给我这个做评议人的机会.对漆多俊教授的发言我不加以评议,有关漆老师的观点我回去后要进一步领会,好好消化,现在我还没资格评议,刚才周林彬教授的发言实际已经评议,回应了漆老师的观点.孙效敏教授要求我们务实不务虚,要理清经济法内部逻辑结构,这些观点我都非常赞同.他的发言中还有一些火花,如只有合法拆迁与非法拆迁的区分而没有公益性拆迁与非公益性拆迁,值得大家关注.齐建辉教授的一些观点我也非常赞成,比如他主张总论确认国家干预的道德评价与分论确认国家干预的技术论证应该协调.我也发现:现在我们的一些经济法教材,分论部分将消费者自力救济和经营者违约责任都写进去了,显然写如此教材的人还没有把老先生们提出的国家干预理论理解透.

   我重点讲自己的三个观点:第一,国外经济法现状.通过对德,意,法,日,荷等多国经济法第一手资料的搜集,我发现这些国家的通说是认为作为公私法交叉融合的经济法为多法律部门的综合,而并非独立法律门类.所以对我国"经济法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学通说应持怀疑态度.第二,中国经济法反思.我国一些经济法学者对民法,行政法存在严重误解,将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作为与经济法比较的对象,而将现当代民商法和行政法拼合在一起贴上经济法的标签,这怎么能使人认同经济法理论呢?人家民商法和行政法就只能传统而不能现代化吗?人家一旦现代化就变成经济法了吗?.第三,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立足点建立自己的理论范畴是很有问题的.藉此只能使经济法沦为多法律部门的综合,而并非独立法律门类,因为实现社会公共利恰恰需要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及各诉讼法的全面协同作用.基于以上三点,我进一步提出中国经济法今后的研究进路:或者实事求是地承认经济法为多法律部门的综合,或者真正建构出超越现当代民商法和行政法理论的第三法域理论进而将经济法归属其中,但第三法域理论不能像现在这样仅仅是一个现当代民商法和行政法理论的拼盘,它需要本质创新.

   评议人薛克鹏(中国政法大学):刘水林教授首先认为当前经济法总论还存在许多问题不能解决,例如关于经济法主体在教学中应该讲什么,还不是很清楚.虽然经济法制度中都有主体,但在总论中却很难界定.其次,他看了赵红梅教授的书后,认为经济法中的应当人是社会关系中的人,而不是民法中离群索居的人.刘教授在发言中始终坚持自己的社会整体主义立场,认为经济法不是保护个体,而是社会整体.最后,他提出目前在经济法研究中,学者们为了评职称需要,往往将精力集中在比较容易发表论文的具体制度上,如反垄断法.所以,我们希望那些已经评了教授的学者,应当适当向经济法的一些难点特别是总论研究投入一定的精力.

   王炳教授在发言中,提出了经济法学体系的一种新的观点,他认为经济法学可以分为经济法哲学,经济法理学,经济法实在法.这是一个新的视角,对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建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焦海涛博士在发言中提出了促进型经济法的问题,他从有限资源,信息不对称和执法中容易遭到被执法者反抗等角度,分析了传统经济法采用限制,禁止等调整方式的缺陷,从而提出用促进型经济法的方法来弥补传统经济法的不足.焦海涛博士的这种观点对于我们思考传统经济法调整方法的不足有着一定的启示作用,跳出单一的靠强制力手段来实现经济论文范文能的传统思维.

   陈婉玲教授在发言中提出了政府的经济调节权并非行政行为,不是行政法的范围,而是经济法的调整范围.陈教授所提到的问题是关于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问题.她特别提出了关于政府在经济调节如果存在失误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这是2017年金融危机我国政府大规模救市之后一个急需从法律上急需思考和研究的一个问题,也是关于经济法总论的又一个命题——经济法责任问题.陈婉玲教授对此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详细内容可以看看她提交给大会的论文.

   总之,各位发言人都紧扣本次大会议题,围绕经济法基础理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中有许多观点作为点评人可能还没有领会到,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观点,对上述观点进行整理和消化.谢谢!

   王先林(上海交通大学):借这个机会,我简要谈几点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不确定性,特别是相对于那些作深度调整的专门法(如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等)而言.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性质上的演变和保护主体的多元化是直接相关的.这体现和要求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展,包括主体范围的扩展和行为范围的扩展.前者主要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和受害者范围的扩大,并且不要求他们相互之间具有严格的竞争关系;后者主要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不以法律明确列举的为限,一般通过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弹性的一般条款使得法律调整的范围具有开放性.以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扩展的现实和趋势来衡量,我国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明显的不足.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体现的该法的主体范围和行为范围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金融放松管制的趋势下,

   华国庆(安徽大学):我向大家汇报的题目是《预算论文范文原则与我国预算法完善》.下面分三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探讨预算论文范文原则的内涵,理论依据及其意义.第二部分对预算论文范文原则下我国预算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我国预算实践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第一,预算编制缺乏民众的参与;第二,财政支出未完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第三,预算审批流于形式;第四,预算执行随意性过大;第五,预算监督乏力.第三部分讲预算论文范文原则下我国预算法完善的建议,有五个方面:第一,扩大社会公众对预算的参与;第二,建立预算编制与执行相分离的预算管理体制;第三,建立预算实质审查制度;第四,建立预算听证制度;第五,完善预算监督法律制度.

   主持人徐孟洲:好,谢谢.华国庆的发言很有针对性和启发性.下面请大家自由发言.

   许多奇(上海交通大学):我向大家汇报一下我提交的论文《分税制改革与宪政思考》.文章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分税制改革的历史背景及其现实合理性.分税制的制定是论文范文与地方之间谈判协商的结果,主要是为了解决财政收入问题.第二部分我提炼了三个观点:第一个就是从制度层面看,分税制改革缺乏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第二个,从价值层面看,缺乏论文范文基础的分税制改革难以真正承担起保障与促进人权的神圣使命;第三,从实践运行层面看,缺乏制约机制的分税制改革难以做到财政权力运行程序的理性设置.最后一个部分探讨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宪政进路.

   主持人徐孟洲:分税制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措施.实行分税制后出现论文范文财政和地方财政.同时也带来一个问题:助长地方保护主义.

   主持人韩灵丽:到现在为止,谈的比较多的是如何通过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实现财富向百姓转移的民生问题.目前的情况是论文范文拿得多,企业拿得多,老百姓和地方政府拿得少;垄断性企业拿的多,普通企业拿得少.从财税体制改革的角度来说,各个地方政府做法不太一样,有的地方在地方财政上动足脑筋.

   徐妍(中国政法大学):我想谈一下关于财产税的问题,这在当今是一个热点问题.我向大会提交的论文是《财产税的若干基本问题探析》,主要从本体论,价值论和运行论的角度对财产税进行了解析.对于本体论,财产税的特点等基本问题在此不进行赘述.主要谈一下价值论的问题,即为什么要征收财产税,对这个问题一直有争论.有人认为财产税具有社会,道德和政治意义上公正性;征收财产税具有效率性;征收财产税总体上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针对每种主张都有反对的声音.总之,赞成和反对征收财产税具有同样好(或坏)的理由.然而,即使财产税没有对财产分配产生过重要影响,但毕竟还是比没有财产税多一些积极影响.至今没有一个国家真正取消财产税,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财产税的课征形态日益丰富,课征制度也不断得到变革.我国是否需要开征财产税,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依据路径依赖理论进行具体分析.最后就是如何征收财产税?这是财产税的运行论.这又包含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谁有权决定征收.要坚持税收法定主义,要处理好法律和政策的关系,即在法定性"变动中的规则"和政策性"规则中的变动"中寻找一个合理的法律限度.第二个问题是,征收依据是什么.对财产进行评估可谓是阿喀琉斯之踵

   ?阳东辉(湖南师范大学):我报告的题目是《论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的立法完善》.我文章的第一个部分是界定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及其传导机制,主要阐述了金融衍生工具和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本人认为,实体经济直接受基础资产论文范文的影响,而不是受金融衍生产工具论文范文的影响.但是,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影响基础资产论文范文间接地影响货币资产传导机制.因此,我们必须根据金融衍生工具的这一特性,正确地评价金融衍生工具的利弊,采取切实有效的立法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发挥金融衍生工具的积极作用.本文第二个部分论述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我概括了四点:一是我国没有专门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法》或类似法规;二是中国未形成有效的远期合约交易市场;三是期权交易和掉期交易没有统一的规范;四是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存在困难,因为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并纳入表内列报与披露,但我国的远期,期权和掉期市场还没有建立起来,也就没有一个成熟准确的公允价值依据.

   关于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立法的基本路径,现在只是提供一个研究思路:首先要制定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基本法,建议由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法》.其次按金融衍生工具的不同类型分别制定金融衍生工具专门法,参照现有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模式,分别制定《远期交易管理条例》,《期权交易管理条例》,《掉期交易管理条例》及对应的管理办法.第三,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市场,具体可考虑将期货与期权交易市场统一,并分别建立远期交易市场和掉期交易市场,将目前过于分散,凌乱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进行规范集中,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交易效率.第四,要建立有效的金融衍生工具风险防范机制,允许各银行采用自己设计的风险评价模型决定其资产组合的风险及其资本数量要求,建立金融衍生交易的风险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建立严格的标准化,逐日结算系统,保证金系统以及外汇市场还款保证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建立严格的信用评级和责任追究制度.

   主持人徐孟洲:金融衍生品需要监管,可惜现在没有系统立法.请大家继续发言.?

   张德峰(湖南师范大学):我报告的题目是《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论文范文管理的法律思考》,我首先分析了我国信用合作社的论文范文困境,然后针对各种困境提出分别法律对策.当前信用社的论文范文困境归纳起来有三种:一是论文范文管理主体缺失.我在论文中建议,干脆承认非社员对信用社投资入股.我们可以承认信用合作社中非社员的法律地位,但这带来一个问题,即农民的论文范文权利如何行使?为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法律应当对这两种股金作出区分,同时对非社员的投资股权利予以适当限制,防止资本控制,保障农民论文范文权利.二是论文范文参与利益丧失.我们需要对信用合作社社员利益提供法律保障.首先要调整"投资股"与"资格股"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其次要约束信用合作社的内部人控制.三是信用合作缺乏论文范文管理的外部环境.我们需要对信用合作组织体系与监管体制进行法律重构:一是要按照独立原则改造信用合作组织体系,二是要按照独立原则改革信用合作监管体制.

   主持人徐孟洲:关于合作社的问题,我们留在下一个阶段进行.下面进行十分钟的评议.

   评议人卢炯星:华国庆教授主要提到预算法的修改问题,提出论文范文原则必须在修改中得到确立.我觉得比较重要,我们预算法修改正在进行,他提出的问题具有现实意义,对立法具有现实可参考的价值.华教授提到预算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问题,提出人大建立一个专门机构来审查预算,我觉得可行.我们现在预算审查,缺乏专门机构进行审查,预算审查时间短,造成人大通过预算举手表决形式化.

   许多奇分税制改革的思考,是目前比较重要的现实问题.她提出一个宪政问题,同时分析房产税的目的.对分税制改革历史和深化社会改革的建议,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思路清晰.我们注意到,分税制后,地方财政困窘到"卖地".由此对房地产市场造成影响,推高房价,并且屡次调控效果不佳.要如何确保房地产市场论文范文稳定,需要仔细探讨分税制问题,进一步解决事权和财权相适应的法律问题.

   徐妍老师谈到的财产税问题是很新很热.她花了很多功夫,理论联系实际进行分析,研究,建议提得很好.财产税对于抑制房价是否有效果,还需要实践检验,不要征了税又转嫁到购房者身上.

   上述三位发言者他们共同特点是选题新颖,紧密联系实际,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比较深刻,对于如何解决问题有自己的独到见解.谢谢大家.还有两位发言者,由吴老师进行评议.

   评议人吴勇敏:谈不上评议.几位同行的发言有个共同特点,能够针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采取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都能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路径来展开,因此,给人以较多的启发.我非常同意卢老师的评议,同样的意见就不重复了,现只对后几位老师的发言进行回应.

   徐妍老师首先对财产税的价值作了探析,认为征收财产税具有社会,道德和政治意义上的公正性,具有效率性并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如何征收财产税应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她提出:评估对于财产税的征收至关重要,评估机构的设立,评估依据和方法都是值得讨论的重要问题.她还提出怎样征收财产税应体现公平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同时还要兼顾比例原则,做到对纳税人的财产侵害最小.我认为这些观点很有见地,对认识我国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很有价值.最近,上海市已启动征收房产税的试点工作.据说,开征房产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抑制房价的上涨.但开征房产税果真能起到抑制房价上涨的作用吗?根据徐老师的观点,房产税仅是影响房地产论文范文中的一环,而且还不是具有决定意义,从各国的实践看,开征房产税在完善税制,增加地方政府收入等方面有良好的作用,但未必能够起到充分地稳定房地产论文范文的作用.如果开征房产税实现不了抑制房价的作用,开征房产税的主要作用只是增加了地方政府的收入,那么,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在我国已经以土地出让金的形式一次性向购房者征收了财产税的背景下,再以抑制房价为由对房产所有者征收房产税有其正当性吗?至少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税收的开征应以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为依据.在法律未赋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的情况下,开征房产税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值得讨论的.因为,税种的开设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公民的财产权予以限制,因此,必须遵循税法法定原则.徐老师的论文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很好的课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阳东辉老师对金融衍生工具的两面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金融衍生工具是一把"双刃剑",因此必须针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立法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尽可能扬长避短,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因素.他在对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了阐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立法的基本路径,即:制定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基本法,按金融衍生工具的不同类型制定金融衍生工具专门法,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市场,建立有效的衍生工具风险防范机制.我认为他对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立法现状的分析非常到位,所提出的完善建议也有针对性.我的疑问是,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是否单靠制定一部金融衍生工具基本法或专门法就能解决.我以为制定法律是必要的,但是否所有的问题都需要制定基本法律来解决,我想问题远没有那么简单,很有必要作进一步探讨.

   张德峰老师对我国信用合作社的论文范文困境的分析非常深入且很有新意,但我对其提出的关于法律应当对资格股和投资股进行区分并对非社员的投资股权利予以限制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却不敢苟同.我认为在信用合作社中区分资格股和投资股并给予不同的待遇,这样的设计不仅不能解决现有的矛盾,反而会引发新的矛盾.这一点股份合作企业的实践就是一个最好的说明.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的盈利分配模式听起来很美,但是这种制度设计在一开始便产生以难以回避的矛盾,而这种矛盾会消弭这种制度预设的优点.我认为解决信用合作社的论文范文困境,恐怕还是要从约束信用合作社的内部人控制,按照独立原则改革信用合作社的监管体制等角度来入手.

   主持人韩灵丽:我们组已经完成这个程序的主题讨论,为了不耽误茶歇.还没有发言的同志可以等下一场再发言.

   第二阶段(10月30日16:20—17:50)

   主持人:华国庆(安徽大学), 陈少英(华东政法大学)

   评议人:曾东红(中山大学), 程宝山(郑州大学)

   主持人华国庆:现在我们开始下半场的探讨,为了让更多的同志发言,请大家注意时间.

   马跃进(山西财经大学):我就前面湖南师范大学的张德峰教授关于信用社论文范文管理的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他说的非常好,信用社面临的问题就是没有论文范文管理,不是缺失,就是没有.但他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不可行的,他提出的是一个修修补补的办法,是在现存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制度框架内修补的办法.但是现存的农信社已经不是真正的合作社,最近国家银监会出台的改革文件是朝着商业银行的方向改革农信社,因此无论在现存农信社制度内不可能彻底实行合作社论文范文管理.真正的合作社论文范文是由合作社的社员控制合作社,合作社的社员是需要合作社服务的自然人,而且论文范文规则是社员一人一票.这样的合作社论文范文在现行的农信社中没法实行,只有重打锣鼓另开张,建立真正实行合作社原则的信用社.还想谈一下宏观调控法和论文范文,法治的关系.大家都看的很清楚了,没有论文范文法治,宏观调控法变成了政府的任意妄为.应对金融危机,我们出台了4万亿的刺激计划,结果造成股市,楼市的泡沫和通货膨胀.我们的体制有个优势是集中力量办大事,但这个优势用在宏观调控决策上其科学性如何?论文范文决策,科学决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基本内容,其在宏观调控中也应当运用,为了确保宏观调控决策的科学性,需要论文范文决策,需要依法决策.我们许多专家都在呼吁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但宏观调控基本法的立法目的和内容是什么?我认为宏观调控法的主要内容是围绕着宏观调控决策的程序,决策程序要论文范文,向社会公开,论文范文参与,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立法宗旨是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论文范文化.这在现行的政治体制的框架内还是可以推进的.

   主持人华国庆:感谢马老师关于宏观调控法律化问题的发言.下面请杨老师发言.

   杨紫烜(北京大学):我简要讲一讲宏观调控法的两个理论问题.第一,财政法与税法的关系,是包含关系还是并列关系?要明确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财政与税收的关系.在有关论着和文件中,我们常常见到"财政,税收","财政与税收", "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等提法,将财政与税收视为并列关系.我认为,税收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税收是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与税收是包含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关于财政法与税法的关系,在经济法学界,不少学者认为,财政法与税法是并列关系.我认为,税法是财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法与税法是包含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因为财政法可以划分为财政收入法和财政支出法,财政收入法又可以划分为税法,国债法等,财政支出法又可以划分为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税法是财政法中的财政收入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如果把财政法与税法视为并列关系,把税法从财政法中排除出去,这样财政法是残缺不全的,世界上没有,也不应该有这样的"财政法".当然,在教材的编写过程中,只要不把财政法与税法视为并列关系,考虑到各章的篇幅不要太悬殊,将财政法和税法分章论述也是可以的.第二,究竟金融法是宏观调控法的组成部分,还是论文范文银行法是宏观调控法的组成部分?我认为,说金融法是宏观调控法的组成部分虽然也有一定道理,但是并不准确.因为在金融法体系中,除了论文范文银行法以外的其他法,如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不是宏观调控法的组成部分.其中,有些不仅不是宏观调控法的组成部分,而且不属于经济法的范围;有些虽然属于经济法的范围,但并不是宏观调控法的组成部分,而是市场监管法的组成部分,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证券法中的证券监管法,保险法中的保险监管法等.为什么说论文范文银行法是宏观调控法的组成部分呢?因为论文范文银行是金融调控的唯一主体;论文范文银行法是调整在金融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论文范文银行法是调整金融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论文范文银行法也就是金融调控法,它属于经济法体系中的宏观调控法的组成部分.

   杨松(辽宁大学):从中央银行独立性角度看,如何推动论文范文宪政.以及在此框架下,在传统的行政权中划分出论文范文银行的货币政策制定权即货币权有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这是现在宪政体制下又一有利于权力制衡的

   主要是指论文范文银行履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职能的自主性,是论文范文银行法律地位的核心问题.我们认为论文范文银行独立性是宪政分权原则的新发展,论文范文银行独立行使货币权,并不违反宪政分权原则,传统行政权中划分论文范文币权有助于制约行政权,论文范文银行独立性符合货币权发展趋势.我们要处理好三组关系:一是论文范文银行独立性与立法机关的关系.弗里德曼不主张论文范文银行完全的独立性.其关系取决于法律授予论文范文银行自由裁量权的程度.二是论文范文银行独立性与行政机构的关系;三是论文范文银行独立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主持人华国庆:杨松教授从宪政角度就论文范文银行的独立性问题进行了阐述.下面请继续发言.

   史东伟(华中农业大学):我提交的这篇文章以农民权益保护为视野谈我国农村微型金融发展.农村微型金融的发展体现了对农民生存权,金融权以及发展权的保护和支持,与农民权益保护之契合.我国农村微型金融发展历经十几年,金融形式不断创新,现有小额信贷,社区发展基金,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但是当前我国农村微型金融存在目标偏离,体系不健全,缺乏法律支持等问题,需要重塑农村微型金融的发展目标和完善农村微型金融体系,通过法律保障,政府支持,新农村社区建设以及金融文化的发展促进我国农村微型金融发展.

   杨德敏(江西财经大学):自2002年至2017年,由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法规,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小额担保贷款制度.其主要内容有:规定贷款对象,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贴息奖补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和韩志红教授

   易凌(浙江万里学院):我谈的题目是《》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简 报

   主办: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

   承办:中南大学法学院

   2017年10月30-31日 湖南·长沙

  

   第三期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10月31日继续召开.延续昨天下午的主题研讨,大会依然分为四个分论坛,分别探讨经济法总论,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及其他相关法域四大类问题.会议分为两个阶段.10月31日8:30——10:00为第一阶段,10:20——12:00为第二阶段.每个分论坛每阶段由两位学者主持,与会者自由发言,两位学者评议.

   第一组 经济法总论

   第一阶段(10月31日8:30——10:00)

   主持人:李友根(南京大学),许明月(西南政法大学)

   评议人:陶广峰(南京财经大学),王新红(福建师范大学)

  

   主持人李友根:现在开始第一组第三单元的讨论,每个人可以讲10分钟.

   倪斐(南京师范大学):在法律和政策的关系,邢会强博士认为是法律为主,政策为从,对此我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二者关系不能用主从关系来简单概括.从法理上看,政策是法律的非正式渊源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杨紫烜(北京大学):关于政策与法的关系,我简要谈三点:一是政策的概念.政策,是指政党或者国家为完成其任务而制定的,体现制定者所代表的阶级的意志的,以党纪或政纪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称.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政策作不同的划分.例如,根据制定政策的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政策划分为政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政策;政党的政策,又有执政党的政策和非执政党的政策之分.以下说的政策,如无特别说明,是指执政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又如,根据制定政策所要完成的任务的不同,可以将政策划分为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总任务而制定的总政策和为完成一定时期的具体任务而制定的具体政策.二是政策与法具有内在联系.执政党都会将其重要的,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党的政策,经过法定程序制定为法.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都会将其重要的,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政策,经过法定程序制定为法.法是政策的条文化,定型化,法体现政策.三是政策与法不应混淆."党规党法","党内法规"的提法不妥.因为执政党制定的政策,虽然是重要的,与法具有内在联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法,但是任何政党都不能制定法,党的政策与法不应混淆.此外,认为"政策是法的渊源"的观点,也值得商榷.因为政策不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也简要谈三点: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念.我在1999年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符合中国国情的,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要求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言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符合中国国情的,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标志.我在2001年有针对性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三个基本标志:(1)符合中国国情;(2)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要求:(3)规范性文件体系.有一种有影响的观点认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三个基本标志中,不包括符合中国国情,也不包括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要求.这显然不妥.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按照原定计划,我国要在2017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要看到,我国还有不少重要的经济法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甚至还没有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应该抓紧经济法的立法.

   评议人陶广峰:谢谢各位精彩的发言.刚才讨论的议题主要涉及经济法与政策的问题,经济法与宪政论文范文的问题以及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构建问题.一是讨论角度与选题比以前更贴近生活,更能体现国家现实的经济状况;二是讨论方法上,在进行理论分析的同时更关注实证的研究.三是讨论既有务虚的部分,但务实的倾向更加明显.这反映了我们经济法总论的研究和前几年相比有很大的飞跃.关于经济政策与法的关系问题,多位学者发表意见,特别是杨教授对二者的联系,区别,渊源做了系统的发言.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问题,这一点我没有深入研究,但同意杨老师的意见.关于经济法理论深入研究的问题,我认为经济法理论体系的构建是综合的,离不开其他学科的支持.例如经济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任何国家经济政策对法律的影响都凸显,经济政策法凸显了国家的论文范文性,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精神.同时,也应关注中国传统文化中经济法的本土资源,如儒家学说中的"仁学","大同"思想,道家的"道论",民间的"均贫富"思想,集体主义思想等也可以借鉴.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法理论体系的构建是综合的,离不开历史的和现实的学科的支撑,也因此,经济法理论构建有着厚实的传统和厚重的历史基础.

   评议人王新红:首先,我对母校中南大学这次开放式办会(给希望参会的非理事发邀请函)的改革非常赞赏,这使更多的青年学者能够参会,让他们有机会聆听专家的教诲,并发表自己的意见.我恳求研究会延续这一创举,使之成为经济法学研究会的惯例和传统.下面我履行评议人的职责,就今天大家发言涉及的两个主题发表评议意见.(1)关于法与政策的关系,我有点吃惊,好像有倒退的感觉,这似乎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我非常赞同邵建东教授善意的提醒:法律概念与意识形态的概念不同,首先要明确概念的含义.任意解释概念,可能无法形成共同话语,变成"你说你的,我说我的".感谢杨紫烜教授刚才就政策与法律的关系给我们做了现场教学.经济法学作为一个新兴学科,似乎创新容易,就好像"画鬼最容易"一样.所以,近年来不断有各种似是而非的新观点出来.这次年会上关于政策与法律关系的新观点就是如此.但我觉得,我们的创新,应当遵循概念,判断,推理的一般逻辑规律,不能任意地篡改概念.我这次提交的论文《"莫须有"的国家调节权》,并不是我反对"国家调节权"的提法,而是说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体系中谈"第四种权力形态",其逻辑前提是错误的.(2)关于经济法与经济学的关系,张卫华教授提的很好,研究经济法,必须研究经济学.漆多俊教授在十几年前就曾经说过,"一位杰出的经济法学家,首先应该是一位够格的经济学家."不研究经济学,盲目照抄经济学,是会出问题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曾颁发给两个创造期权定价公式的经济学家,现在看来是错误的;国内上世纪由经济学家提出,并得到广泛推行的承包制,最后失败了.这两个事例都和法律学者没有对经济问题做独立的法学思考有关.如果法律学者做了独立的思考,至少不会人云亦云.

   主持人许明月:本节的讨论主要关注了三个问题:首先是法律与政策的关系,这引起了大家热烈的讨论;其次是有关经济法基础理论的体系架构问题;第三个问题是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问题.在讨论过程中,大家都发表了很好的意见.就政策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我认为,在讨论中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分歧.在法治提前下,对政策的过度强调是不是一个进步,需要反思?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今天,一些领导讲话或红头文件仍然是只讲政策而对法律只字不提,对于法律人来说,是值得欣喜的事情还是值得担忧的事情,这是否是法治发展的正常逻辑,或法治进程的必然现象,还是我们的法治在推进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这是一个涉及基本价值判断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反思.

   就经济论文范文问题,我认为,经济法是否能推进经济论文范文,本人持怀疑态度,至少我们不能完全依赖经济法去推进论文范文.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包含了通过制定经济法来实施对经济的干预(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政府的这种干预是最具典型性和常态化的干预).目前,一些经济立法,特别是地方立法,似乎并没有推进经济论文范文,而是对经济论文范文的践踏.因此,我认为,要解决经济论文范文问题,还是要回到宪法层面,最为关键的是要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通过这项制度,防止我们的经济法中出现不论文范文的法律制度,这应当是保障经济论文范文的一个重要方面. 因此,我的基本观点是,从某种程度上说,与一般的逻辑相反,不应当依赖经济法去推进论文范文,而应当将干预经济的法律作为审查的对象,以防止政府通过经济法来破坏经济论文范文.

   对于经济论文范文的理解,我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论文范文有两个方面:(1)在市场领域,经济论文范文最基本的含义是应当由作为市场最普遍的主体的消费者决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市场领域中的经济论文范文应以消费者"货币选票"的论文范文来实现.因此,作为法律制度来说,最重要的是要培育和保护市场,消除影响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各种因素,使消费者的"货币论文范文"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发挥有效的作用.(2)在非市场领域,经济论文范文要以通常政治论文范文实现的方式实现,法律在经济论文范文的保障方面,与政治论文范文并没有明显的不同.

   第二阶段(10月31日10:20——12:00)

   主持人:单飞跃(上海财经大学),颜运秋(中南大学)

   评议人:程宝山(郑州大学),李玉虎(西南政法大学)

总结:此文是一篇经济法法律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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