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论文写作 > 论文大全 > 文章内容

食品安全论文参考文献资源

主题:信息公开条例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24

简介:关于信息公开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信息公开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信息公开论文范文

信息公开条例论文

目录

  1. 信息公开条例:民政局已向嫣然医院发函 要求公开信息

《政府法制研究》2017年第10期(总第230期)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体信息保护

   ●本课题将政府信息中的"个体信息"界定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能够直接或者通过简单比照其他信息而识别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具体个体身份的信息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中对个体信息公开与保护存在以下问题:立法层面存在结构性缺陷;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在个体信息公开中被不当理解和运用;受保护的个体信息范围过窄;个体信息能否公开的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对个体信息不当公开的救济规定不易操作

   ●政府主动公开的个体信息主要包括:一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个体信息;二是涉及公众生命健康,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以及交易安全,经济秩序等重大公共利益的个体信息;三是公开后有利于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政府信息中的个体信息;四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其他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中的个体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体信息保护

   课题组顾问:顾长浩

   课题组组长:李 平

   课题组成员: 王峰 费文婷 傅震宇

   执笔:王 峰

   引 言

   2017年,"职业打假人"王海东连续向本市工商,质监,食药监等政府机关提出了要求公开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期间流通领域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我们参与了这一案件的处理.此后,我们围绕着行政处罚类政府信息如何公开问题做了专门研究,形成了处理建议,提交给市政府论文范文供决策参考.在这一问题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不仅行政处罚类政府信息如何公开存在着理论上与实务上的难题,而且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类政府信息,都存在一个如何公开的理论阐述与实务操作上的困惑.这类政府信息的一个共同特点是都包含有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个体身份特征内容.此类信息涉及的主体广泛,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等组织,我们查询后发现,对于此类涉及主体广泛的信息,学术界尚未提出统一的概念,有研究中将之称为个体信息.鉴于"个体"一词内涵较为丰富,可以涵盖自然人,法人等主体,因此,我们这里也采用了个体信息这个概念.通过对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问题的研究,引发了我们对政府信息中关于个体信息公开问题的进一步思索:如何理解个体信息?如何理解其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个体信息是否适用全面公开原则?个体信息公开如何处理好公开原则与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原则之间的关系?如何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启动了本课题的研究工作.

   本课题研究的现实意义主要是,为信息主体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个体信息所享有的私权利与政府信息公开所保障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作出有益的探索,从而更好的指导政府部门的个体信息公开工作,并对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体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有所助益.在研究方法上,课题组综合运用了实证研究和文献研究法.课题组向本市13家公权力较大与社会公众联系较为紧密的市级行政管理部门作了问卷调查,了解他们个体信息公开工作的客观现状和主观认识,并据此对存在问题作了分析.同时,我们对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体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文本研究,参考国外的立法经验,为完善我们的个体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一,政府信息中的个体信息概述

   (一)政府信息中的个体信息的界定

   按照政府信息涉及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政府信息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不涉及特定个体身份特征的政府信息,一般系指以抽象行政行为为主构成的政府信息,如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另一类是直接或间接涉及特定个体身份特征的政府信息,一般系指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构成的政府信息,如行政机关对特定主体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等.本课题的研究范围即指后一类情形的政府信息,我们称之为个体信息.目前国内外相关法律中虽然有对论文范文和企业信息的表述,但都未对个体信息作过专门的定义,根据本课题研究的客体范围以及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对本课题所指的政府信息中的"个体信息"界定如下: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能够直接或者通过简单比照其他信息而识别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具体个体身份的信息.

   (二)政府信息中的个体信息的特点

   从我们对政府信息中的个体信息的界定来分析,可以发现个体信息主要具有以下两项特点:

   1,从信息的内容来看,具有可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特点

   所谓可识别信息主体身份,是指信息载有特定个体身份的识别内容.如载有自然人的姓名,论文范文号码,肖像,户籍,指纹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商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证明等的信息,或者表明信息主体特性的内容,如上海南京东路步行街上最大的食品商店,大家就很容易猜测到是上海第一食品商店.不具有可识别信息主体身份功能的信息不属于个体信息,如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因为不针对特定的个体,不载有特定个体的身份信息,所以不属于政府信息中的个体信息范畴.国外立法中,日本于2005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论文范文保护的法律》中关于"论文范文"的定义,也体现了可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特点,该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本法律的'论文范文',是指关于生存的个人的信息,在该信息中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以及其他根据记述等能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包括可以比照其他信息,能识别出特定的个人的信息)."

   2,从信息公开的后果来看,大部分个体信息的公开将对信息主体的利益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

   由于通过个体信息可以确定信息主体的身份,此类信息的公开将导致社会公众知晓信息主体的某些情况,因此,可能对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或者经济利益带来或正面或负面的影响.而政府信息中的非个体信息,因为并不指向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对此类信息的公开不会影响到具体个体的利益.

   (三)政府信息中的个体信息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区分标准,可以对政府信息中的个体信息进行分类,而这种分类将有助于我们对个体信息公开研究的深入.

   1,从信息主体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信息和组织信息

   自然人信息是指,信息主体属于自然人的信息.例如,个人在*教师资格认定时,提交个人资料而被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所获取的那部分个体信息就属于自然人信息.组织信息是指信息主体属于法人(包括企业法论文范文事业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比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过程中获取的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注册资本金等信息.

   2,从公开后对信息主体产生的影响不同,划分为正面信息,负面信息,中性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中的个体信息公开后,可能对信息主体的利益产生的影响的不同,可以将个体信息分为正面信息,负面信息和中性信息.这里的利益既包括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也包括经济利益.

   正面信息通常情况下是指,公开后可以提高信息主体的社会评价和声誉或者直接,间接地为信息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例如行政检查中某企业产品质量检验优秀的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后,就既能提高企业声誉,又可能有助于扩大产品销量,间接带来经济利益.而对自然人或者非盈利性组织的表彰信息的公开,也可能只提高声誉,而不带来经济利益.负面信息通常情况下是指,公开后可能降低信息主体的社会评价,损害其名誉,侵犯其隐私或者可能损害其经济利益的信息.例如,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在网上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对于评价中排名靠后的企业,这些信息公开将会降低社会各界对他们的正面评价,甚至会影响他们的商业信誉及经济效益.中性信息通常情况下是指,公开后对信息主体的社会评价,声誉,隐私以及经济利益既不产生正面影响也不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如公司的办公地址,公司下属分公司的名称等信息.

   3,从个体信息来源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信息主体提供的信息,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信息,行政管理部门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获取的信息

   我们通过调查了解到,行政管理部门获取个体信息的来源主要有三个,相应的可以将政府信息中的个体信息划分为三类:(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对于此类信息,根据提供信息的原因不同,还可以再划分为两小类:一是行政相对人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某项事务时,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而提交的个体信息.此类手续包括行政审批,行政登记手续,行政备案手续,行政认定手续,申请某项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等等.例如房地产公司*预售许可证时,需要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部分信息,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时需要向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提交部分个体信息等;二是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完成某项调查工作,而要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配合提供的信息.例如,人口普查时行政管理部门获得的公民论文范文,财政管理部门为了完成某项经济类统计工作,会要求相关企业配合提供某些企业信息.(2)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制作的信息.主要是行政机关作出相关行政决定后制作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等.(3)行政管理部门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获取的信息.行政管理部门可能根据工作需要,从其下级管理部门或者上级管理部门或者是不存在隶属关系的其他管理部门处获取信息.例如,本市区县教育局负责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审批,市教委从各区县教育局汇总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信息后,在市教委网站上统一予以公开.

   4,从信息主体对个体信息公开的态度不同,可以分为信息主体愿意公开的信息和信息主体不愿意公开的信息

   信息主体对于政府机关是否公开涉及自身的个体信息,是存有不同态度的,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信息愿意公开,反之则不愿意.一般情况下,对于正面信息,信息主体愿意公开;对于负面信息,则不愿意公开;对于中性信息,则有时偏于愿意公开有时偏于不愿意公开.但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信息主体也可能不愿意正面信息被公开,如论文范文者,见义勇为者为防止被报复,就不愿意公开其受到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信息.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等也非负面信息,但信息主体都不愿意公开.

   5,从信息内容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联度不同,可以分为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个体信息和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体信息

   个体信息尽管是指向特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但有的与社会公众的群体利益有着密切关系,如日本地震后发生了核泄漏,日本福岛第一核电厂核泄漏量的信息尽管是指向企业的信息,但与日本福岛及日本全国乃至全世界民众的生命安全直接相关,这就是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又如近期出现的染色馒头事件中,馒头生产企业生产的馒头数量,销量去处及行政机关的处理等个体信息也与市民的身体健康相关.而另外的信息则与公共利益没有太大关系,比如某人被评为所在机关的先进工作者,某一企业获批进口一批原材料等.

   6,从个体信息所处的行政管理阶段不同,可以分为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

   过程信息是指尚处于行政机关内部讨论,研究或者审查阶段的个体信息.因为行政机关尚未做出最终的行政决定,所以过程性信息具有非正式性,其完整性或者准确性可能存在欠缺.例如,行政机关内部研究对某行政相对人所能够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的相关信息,就属于过程性信息.结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做出最终的行政决定后所形成的个体信息,此类信息具有正式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例如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就属于结果类信息.

   7,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与申请人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申请人本人的信息和他人的信息

   申请人本人的信息,是指申请公开的个体信息就是申请人本人(或者本组织)的信息.他人的信息,是指申请公开的个体信息与申请人无关.引言中王海东申请公开的本市流通领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与王海东本人并无直接关系,就属于他人的信息.

   二,本市政府信息中的个体信息公开实证情况及存在问题分析

   (一)本市政府信息中的个体信息实证调研情况

   为了解本市政府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对个体信息处理的客观现状和主观认识,课题组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公论文范文,市交通港口局等13家公权力较大,与社会公众联系较为紧密的市级行政管理部门作了问卷调查.调查发现,实践中,个体信息的公开情况较为复杂,公开标准不统一,同一个单位对不同类型的个体信息公开情况不同,不同的单位对同一种类型的信息公开情况也可能不同.总体感觉是,各单位对个体信息的处理还是偏重于谨慎公开,除有直接法律法规公开依据的外,其他还是优先考虑保护.

   1,个体信息的主动公开情况

   调查结果显示,主动公开个体信息的单位较少,主动公开的个体信息的类型也较少.主要限于以下两种行政执法行为中的个体信息:一是行政许可信息.有9家受调查单位明确表示,已经主动公开行政许可结果信息.其中有四家单位是将所有的行政许可结果均在网上予以公开.其他单位则是在网上公开部分类型的行政许可结果信息,主要是资格,资质类许可信息.如市建设交通委在网上公示的2017年第五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节选).

   序号 企业名称 申请事项 初审结论 审查意见 1 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设计资质增项(新标准)/环境工程设计专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乙级 同意 2 上海汇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设计资质升级(新标准)/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同意 3 上海威图装饰有限公司 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设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论文范文 同意 4 上海浦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设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二级 同意 二是行政处罚信息.只有一家受调查单位明确表示,已将违法企业信息作了汇总后在网上予以主动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名单,违法案由,处罚时间等,但不包括具体的处罚结果.公开的原因是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还有个别行政管理部门则是不定期的将某些典型的案例以"×年×大案件"的形式向社会通报,通报前一般会将能够显示个体身份的信息先予以删除.

   2,个体信息的依申请公开情况

   多数接受调研的单位表示,目前,申请公开个体信息的绝对数量并不是很多.只有个别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收到与个体信息相关的信息公开申请较多,除我们了解到的工商,质监,食药监,卫生等部门收到过要求公开行政处罚的个体信息外,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也反映,收到过有关公开企业环境影响报告的申请较多.

   调查还显示,多数单位尚未对个体信息公开问题作过专门研究,一般是碰到具体申请后再具体分析处理.行政机关处理个体信息公开申请时,主要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处理:一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信息的关系,申请公开本人信息的,可以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他人信息的,要征求信息主体的意见,信息主体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二是被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含有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不予公开或者在删除或者涂掉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后再予以公开,不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予以公开.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申报登记表中可能涉及企业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就在删除相关生产工艺信息后予以公开.三是信息公开是否将对信息主体造成不利影响.虽然相关个体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范畴,但是公开后可能对信息主体产生不利影响的,就不予公开.例如在行政处罚信息是否公开的问题上,受调查行政管理部门中均对行政处罚的公开持谨慎态度.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人员在个体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困惑

   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个体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困惑主要有三个:一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导致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对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应由谁来认定及如何认定难以把握,持这一看法的被调研单位共4家,占被调研总数的30.7%;二是对于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未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个体信息是否需要公开,哪些需要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未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难以操作,持这一看法的被调研单位共5家,占被调研总数的38.4%;三是个体信息公开工作缺乏细化的操作口径,持这一看法的被调研单位共5家,占被调研总数的38.4%.

   (二)政府信息中的个体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结合我们实证调查的情况,课题组认为,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中对个体信息公开与保护存在以下问题:

   1,立法层面存在结构性缺陷

   任何法律规范都不仅是保护某一种权利,而是调整各种社会利益使之平衡,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也不应当例外,它不是仅保护公民知情权这一种利益,也要平衡保护各种其他社会利益,比如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的保护和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之间的平衡;还比如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和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等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来看,这样一种平衡通常是通过一个制度群来实现的,包括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为核心的,及与其互有联系,互为补充的个体数据保护制度,档案保护和利用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例如美国在20世纪六十年代以后,既制定了《信息自由法》,规范了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又制定了《隐私权法》和《贸易秘密法》,明确政府在公开信息时,不得不正当地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和企业的商业利益.日本在《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之外有《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论文范文保护的法律》,明确在政府信息公开时,对论文范文的公开仅限于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开后对个人不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如获得荣誉称号,受到表彰等,另一种是不公开对公共利益会造成危害的.我国台湾地区也在《政府信息公开法》之外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保护个人数据.就我国的情况而言,虽然《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讲,还是体现了政府对所掌握的个体信息负有不公开或不主动公开的义务,其他个别法律规范中也有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职责,不得擅自公开在行政管理中获得的论文范文或者企业信息,但这主要是对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要求,相关制度群尚未建立完善,特别是个体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缺位,导致不同定位的制度混合在《条例》等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造成内在的逻辑矛盾和概念的混淆不清,同时,对个体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应如何处理缺乏可操作的依据.

   2,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在个体信息公开中被不当理解和运用

   提到政府信息公开原则,耳熟能详的一句话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是一个通俗的说法,并不是《条例》或者《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条文表述.《条例》第五条的表述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条的表述是:"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一通俗说法,在总体上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范本意的,但由于各种政府信息本身类别和性质的不同,应辨证地理解和适用这项原则.我们在前文中提到,按照政府信息涉及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政府信息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不涉及特定个体身份特征的政府信息,一般系指以抽象行政行为为主构成的政府信息;另一类是直接或间接涉及特定个体身份特征的政府信息,一般系指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构成的政府信息.《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举的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个别项目外,都属于第一种类型的信息,对于这类信息,一般应适用"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而对于后一种类型的信息,反过来"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予以保护,国外的信息公开制度通常采用这样的做法.在我国,《条例》只对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明确了不予公开的要求,而其他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却零星规范了对"论文范文","企业信息"的保护.在实践中,往往片面强调政府信息原则公开的立法精神,认为个体信息除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都应公开,由此而产生困惑和争议.例如,在判断行政处罚信息是否能够公开的问题上,就容易落入先要界定行政处罚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窠臼.

   3,受保护的个体信息范围过窄

   《条例》明确保护的个体信息只有"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一般理解,论文范文与个人隐私具有共同之处,即论文范文和个人隐私都是有关公民个人的信息,资料,具有一定的可识别性.这些信息可能覆盖一个人生理,心理,婚姻家庭,职业,经济状况等各个方面,涉及个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学历,论文范文,收入,犯罪记录等等事项.虽然在具体内容方面,论文范文和个人隐私存在一定的包容关系和重合性,但显然论文范文的范围要比个人隐私更广,更宽.同样,法论文范文其他组织信息的范围显然也大于"商业秘密",对不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个体信息,如何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给予恰当的保护,《条例》没能解决.课题组通过互联网,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论文范文"和"企业信息"的立法例作了搜索,发现不少领域的立法已将"论文范文"和"企业信息"作为保护的对象,其中,涉及法律4部,行政法规2件,部门规章5件(见下表),另外还有部门规范性文件10多件.

   涉及个体信息保护条款的法律,法规,规章汇总表

   效力等级 论文范文 企业信息

   法律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修正案(七)》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论文范文法》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行政法规 ⑴《彩票管理条例》

   ⑵《现役军论文范文人民武装论文范文居民论文范文申领发放办法》

   规章 ⑴《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⑵《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⑶《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⑷《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

   ⑸《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⑴《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就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情况看,对个体信息的保护一般也不局限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例如日本《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将论文范文,团体信息列入不公开信息的范围,且"与个人相关的信息"涉及到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其可包括个人的思想,信念,身份,地位,健康状况以及其他一切与该个人有关的信息.又如美国《信息自由法》列举的豁免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商业秘密与商业,财务信息",主要是为了保护信息提供者和政府机关的利益,使企业能够放心地向政府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避免企业的竞争者凭借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得到竞争对手的商业,财务信息.同时,美国豁免公开的信息还包括"论文范文,医疗信息与类似的信息",论文范文与医疗信息的含义比较清楚,但"类似的信息"含义较为模糊.1982年之前,对"类似的信息"的解释比较狭窄.在1982年的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v. Washington Post Co.案中,论文范文最高法院采取了从宽解释,认为所有"适用于特定个人"的信息都使用于本类例外.英国《信息公开法》也将"与论文范文有关的信息"列入不公开的范围.

   4,个体信息能否公开的标准缺乏可操作性

   《条例》中关于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判断标准的规定包括:(1)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2)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3)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根据上述规定,判断个体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标准主要有四项,一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二是公开是否取得了权利人的同意;三是不公开是否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四是公开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这些标准实践中很难把握.

   首先,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存在内涵不清的问题.对于个人隐私,现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对于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是,该解释如何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领域,还有待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范围缺乏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政府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难免感觉难以认定,担心引发社会争议.

   其次,权利人是否同意属于一种事实情况,容易做出判断,但何谓"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难以判断.对于何种利益属于法定的"公共利益",以及何种影响属于法定的"重大影响"等,法规都未作出明确,细化的规定.在法规存在上述模糊地带的情况下,《条例》将公共利益是否受到重大影响的判断权授予行政机关,就容易并已经引发政府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异议,并引发社会公众对个体信息应当公开与否的争议.

   再次,"三安全一稳定"的标准,也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由于标准过于原则,实践中已经多次引发了社会对部分个体信息公开案例的争议.例如,2017年8月,国内媒体报道了湖南金浩茶油致癌物质超标的案件.据调查,早在2017年2月18日,湖南省质监局已经查出金浩茶油的9批次产品存在苯并(a)芘超标问题,但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未将此结果公开.公众对湖南省质监局不公开抽检结果的行为提出了质疑.湖南省质监局某高层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粮油问题关系国计民生,不公开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此案中,湖南省质监局将可能"危害社会稳定"作为不予公开的理由.在何谓"危害社会稳定"没有确切细化规定的情况下,就引发了社会公众的质疑.

   5,对个体信息不当公开的救济规定不易操作

   有一句法谚"无救济则无权利".也就是说,若要法律规定的权利得到落实,则法律必须赋予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手段.如果没有救济手段,那么法律规定的权利必然会流于形式,无法获得强有力的保护.《条例》针对可能出现的政府信息公开不当的情况,规定了行政和司法两条救济途径.其中,行政救济途径:一是论文范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论文范文;二是行政复议,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司法救济途径是: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政府一旦公开个体信息的行为实施,对信息主体的损害结果即已产生,复议机关,司法即使判令撤销该公开行为或者确认这一行为违法,对行政相对人而言救济的效果并不理想.由此,要弥补信息不当公开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后果,主要的法律救济方式是行政赔偿.政府不当公开个体信息的行为,损害的是个体信息主体的人格权或者财产权,其实质是一种行政侵权行为.目前,国家关于对行政侵权行为进行赔偿的法律主要是《国家赔偿法》.2017年4月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主要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以及直接侵犯财产权的侵权行为,受害人才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由此看出,行政赔偿范围中既未包括不当公开个体信息的侵权行为,也未包括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的行为.因此,可以说《条例》在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救济途径时,并未充分考虑个体信息公开的特殊性和需要保护的行政相对人人格权的特性,因此未作出有针定性的细化规定,使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传统的法律救济手段中面临着诸多困惑与尴尬.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体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

   针对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个体信息公开与保护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课题组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确立个体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这里所谓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政府公开个体信息工作始终均应当适用的原则.结合接受调研的行政管理部门公开个体信息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对个体信息公开的制度规范,我们认为,个体信息公开至少应当遵循以下两项基本原则.

   1,平衡原则

   平衡原则系指,政府在公开个体信息工作中,应当平衡好维护公共利益和维护个体信息主体利益的关系,既要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又要防止因为特定个体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财务信息以及其他个体信息被不适当公开而对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政府信息公

信息公开条例:民政局已向嫣然医院发函 要求公开信息

开法与论文范文保护法(隐私保护法)均贯彻了此项原则.此项原则在相关法律中的具体体现就是,个体信息一般是豁免公开的,只有当公开个体信息所保护的利益大于不公开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或者个体利益时,行政机关才能公开这一个体信息.这里需要平衡几种关系:一是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如这次本?拉登被击毙的照片是否公开,何时公开,就需要美国政府在国家安全利益之间作出平衡和选择.又如对于一些流行性疾病案例的发布,也需要政府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继而采取相关措施进行预防与防止引发社会不必要的恐慌之间作出平衡.二是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如"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政府就要公开相关信息,避免更多儿童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又如上海"11.15"大火后,有媒体以体现"个体生命的尊严灾难的真相.三是个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如某企业假冒着名企业商标的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后,被假冒商标的企业就需要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具体的处罚决定以便进行民事法律责任追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应当对此予以公开.

   实践中应当防止两种情况:一是对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扩大和误读,认为只要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就可以牺牲一切个体利益,平衡原则强调的是在公共利益大于个体利益时才用牺牲个体利益的方式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对于"公共利益",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尚未作出权威界定,法学界普遍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具有不确定性的法律概念,也被称为"弹性概念",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即公共利益属于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整体利益,而不是确定的一个个体或者确定的一个小群体的利益,不能将一些小团体的都归入公共利益.课题组认为,能够直观决定需要牺牲个体利益去保障的公共利益一般应当是较为重大的公共利益.对重大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社会习惯予以认可的利益,也就是基于公序良俗,社会公认为属于重大公共利益的,如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生命健康以及交易安全,经济秩序等情形.多数情况下,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最终也是涉及到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生命健康是社会公众的最根本利益.在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大都被确认为需要公开个体信息予以保障的公共利益的基本范畴,例如根据台湾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法,"为保护人民生命,身体,健康有必要者"不受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公开的限制,日本《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中规定,"为了人的生命,健康,生活或财产的保护,认为有公开必要的信息",不受关于个人的信息不得公开规定的限制.为了发展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求维护市场主体的交易安全以及经济秩序稳定.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很多信息都与交易安全或者经济秩序密切相关.例如市场主体是否具备提供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公众服务的资格,资质,就只有行政机关掌握,公开这些信息,有利于市场主体之间增强信任,间接减少交易成本,还有利于防止交易欺诈行为的发生.经济秩序的维护,不仅与经济的稳定发展相关,还可能涉及到社会的稳定.这里,还需要区别公开个体信息能保障公共利益,还是公开个体信息所对应的行为或者内容能保障公共利益,2017年7月,武汉市卖淫嫖娼人员姓名,年龄,所受处罚,理由也就在此.

   二是对个体利益的过度性保护,认为只要涉及个体信息就应当免予公开,平衡原则强调的是不公开所能实现的利益保障大于公开可能侵害的个体利益时才用免于公开个体信息的方式实现对个体利益的保护.现实操作中,政府机关由于以下原因,往往倾向于只要涉及个体信息一律不公开:1,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难以判断,担心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2,担心公开的个体信息,尤其是负面信息,被其他人恶意滥用,侵犯信息权利人的权益;3,某些敏感个体信息的公开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政府形象,投资环境.2017年6月,媒体报道了重庆有31名考生通过少数民族身份论文范文获取高考加分的情况,一时间舆论哗然,公众纷纷质疑政府官员为了私利而滥用职权,政府的公信力大受影响,部分公众要求公开政府机关掌握的论文范文考生的身份以及其直系亲属身份的信息.然而重庆市相关部门却以"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和"有利于青年学生成长"为理由,不公开这31名考生姓名及相关信息以及涉嫌身份论文范文的亲属信息.对此,包括论文范文网在内的许多媒体不予认同,认为该决定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个体信息固然以保护为原则,但也不是绝对的,同时也有公开的例外.《条例》中明确,"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由此,政府机关应当衡量公开个体信息所保护的利益与不公开所要保护的利益之间孰轻孰重.当公开所保护的利益大于不公开所保护的利益时,政府机关应当公开个体信息.如果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开,还应当主动公开;如果公开保护的也是私权利,则应当提供给确实与该信息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

   2,区别对待原则

   区别对待原则系指对不同类型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不同的处理原则和不同的处理方法.首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中,应当根据无个体识别内容与有个体识别内容的政府信息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前者以公开为原则,后者以保护为前提;其次,在公开有个体识别内容的政府信息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个体信息与信息主体的关系,不同类型的个体信息自身的特点等,作出不同的处理:

   一是对自然人信息和组织信息的区别对待.鉴于自然人相对信息公开主体——政府机关来说处于弱势,且自然人的个体信息所涉及的利益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更为敏感,如同样是公开住址和电话号码,对自然人生活的私密性等影响就较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影响大,因此对自然人信息的保护应当严于对组织信息的保护.从目前国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中例外情形的设定和我国现有涉及论文范文和企业信息的法律法规规定看,都是对论文范文的保护更为严格.再从深一层面讲,具有公益性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等,因其组织的公益性质,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其信息也是以公开为原则的,而且应当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国务院论文范文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未区别有,无个体身份识别信息在依申请公开中的差异,关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表述,实践中也无法把握.由于个体信息的特殊性,行政机关对依申请而公开的个体信息应当从严把握,应当对申请人与被申请公开的信息之间的相关性进行审查.除了申请本人(本单位)的个体信息可以公开外,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公开的个体信息有关联且要求公开的理由是正当的,行政机关一般应当予以提供;反之,则不予提供.为防止申请人恶意将申请后获得的个体信息公开,实现其诋毁他人名誉,敲诈勒索或者进行不正当商业竞争等侵害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行政机关向除信息主体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个体信息的,应当向申请人明示所提供信息的使用只限于申请书载明的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此个体信息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公开,否则对信息主体造成不利影响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还应当完善依申请公开个体信息的答复方式.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方式,《条例》中规定了三种,一是公开完整信息;二是对信息作区分处理后,隐匿部分内容后再予以公开;三是不予公开.课题组认为,除了这三种答复方式外,应当增加一种对信息本身是否存在不予言明的答复方式.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被申请公开的个体信息,只要行政机关确认该政府信息存在,就可能会损害到相关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例如,对于请求公开某人因整容手术失败与某医院发生医疗争议而向卫生行政部门递交的医疗事故处理申请,即使政府部门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也能使信息主体曾经整容且手术失败的信息泄漏,进而影响其声誉或者生活的宁静.对此类个体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拒绝回答的答复.在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大多对此答复方式作了规定.如日本《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中规定,"如果仅回答某行政文书的有无即能将不开示信息开示","行政机关的长官可以对该行政文书的有无不予言明,拒绝该项请求".美国也有类似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既拒绝承认也拒绝否认存在有敏感的纪录. 参 考 文 献

   一,参考书目

   (1)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

   (2)(德)哈特移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M].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周汉华:《域外个人数据保护法汇编》,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

   (4)齐爱论文范文编 :《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流通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5)莫于川 林鸿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7年版

   (6)《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用问答》,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年版

   (7)《中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讨会》,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 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 主办

   二,参考论文

   (1)齐爱民:"论文范文保护法研究",载于《河北法学》2017年4月

   (2)齐爱民:"美国信息隐私立法透析",载于《时代法学》2005年第2期

   (3)黄德林:"略论美国《情报自由法》之形成与发展",载于《法学评论》(双月刊) 2000年第1期(总第99期)

   (4)姜芳 高艳辉:"美国《情报自由法》浅析 兼与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比较",载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5月

   (5)谢青:"日本的论文范文保护法制及启示",载于《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6期

   (6)朱芒:"开放型政府的法律理念和实践(上)(下)—日本信息公开制度",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7)吴微:" 日本《信息公开法》的制定及其特色",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8)刘杰:"论日本信息公开与论文范文保护的救济制度",载于《太平洋学报》2017年第41期

   (9)张振亮 :"论文范文权及其民法保护",载于《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3月第9卷 第1期

   (10)冯心明,戎魏魏:"论文范文保护立法若干问题思考",载于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4期

   (11)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简论",载于《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1月第1期.

   (12)黄学贤:"公共利益界定的基本要素及应用",载于《法学》2004年第10期

   (13)吕艳滨:"论文范文保护法制管窥",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14)胡鸿高 王东光:"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从要素解释的路径",载于《政府法制研究》2007年第11期

   (15)梅兰妮·安·普斯蒂:"美国司法部信息与隐私办公室《信息自由法与隐私法的关系",载于《中美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研讨会报告》

   (16)梅兰妮·安·普斯蒂:"个人隐私的保护》载于《中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讨会"美国司法部信息与隐私办公室副主任

   (17)托马斯·M·萨斯曼ROPES&GRAY :"政府信息公开与商业秘密,商业利益的保护",载于《中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讨会报告》,律师事务所华盛顿办公室合伙人

   (18)徐超华:"公共行政领域的论文范文保护:行政法的规制",载于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17年7月

   (19)温彬彬:"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论文范文保护",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完成日期,2017年5月.

   (20)丁立:"美国论文范文保护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启示:载于《政府法治简报》2017年第2期

   (21)潘迪:"日本国民的知情权—以信息公开,论文范文保护制度为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22)张苑:"日本《论文范文保护法》的实施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6年

   (23)田青:"论美国论文范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一一以1966年美国《信息自由法》1及其修改为视角"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编后语:本课题采用实证研究和文献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本市13家公权力较大并与社会公众联系较为紧密的市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个体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调查分析,同时对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体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文本研究.在此基础上,为信息主体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个体信息所享有的私权利与政府信息公开所保障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对指导政府部门的个体信息公开工作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课题组组长简介:

   李 平,女,现为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律事务协调处处长.

   执笔人简介:

   王 峰,男,现为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律事务协调处主任科员. .

   (责任编辑:陈素萍 核稿:王天品)

   在此之前,广州发生了类似的案例.2017年5月,"职业打假人"徐大江向包括工商局在内的广州市7个行政机关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期间对流通领域(商场,超市,百货大楼,公司,厂家)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果,7个部门给出了7种不同的答复.市工商局:不予公开;市物价局:公开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市质监局:要征求具体行政相对人(即行政处罚对象)才能公开;市林业局:暂缓公开;市药监局:部分公开;市卫生局:无信息提供;市文化局:因为这些领域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没有相关信息——见《南方都市报》2017年7月2 日GA09 版.

   李晓郛:"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体信息公开研究",华东政法大学 2017年硕士学位论文,该论文中认为个体信息范围应包括论文范文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商事组织的信息.朱婕 《网络环境下个体信息获取行为研究》 吉林大学 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 中也提出了个体信息的概念.

   这种不同可能是公开与否的不同,也可能是公开程度的不同.例如,对于企业的违法信息,有的单位全部主动公开,有的单位依申请可以公开,有的单位只对典型案例以通报的形式予以公开,还有的单位则是一般不予公开.

   《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涉及论文范文保护的文件有:1,《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论文范文业务的通知》;3,《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5,《中国银监会论文范文关于加强论文范文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6,《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7,《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论文范文,中国人民银行论文范文关于开展信息共享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9,《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10,《财政部关于全国联合发行销售"双色球"电脑福利彩票游戏规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1,《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12,《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涉及企业信息保护的文件有: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论文范文,中国人民银行论文范文关于开展信息共享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2,《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3,《论文范文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4,《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

   朱芒:"开放型政府的法律历年和实践(下)——日本的信息公开制度",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金浩:"茶油被指致癌物超标6倍 质监部门称污染严重标准偏低",载于《南方周末》,本文*:infzm./content/49540.

   "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超1/3死者家属不愿公布名单",引自 2017年11月24日《?新京报》"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超1/3死者家属不愿公布名单".

   黄学贤:《公共利益界定的基本要素及应用》,载于《法学》2004年第10期.

   胡鸿高 王东光 :"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从要素解释的路径",载于《政府法制研究》,2007年第11期.

   引自2017年7月17日 《武汉警方街头贴告示实名论文范文卖淫嫖娼人员 论文范文网2017年7月2日发表评论:"有什么理由不公布高考论文范文者名单",引自*:news.xinhua./politics/2017-07/02/content_11640945_1.htm.

   原文:Use Limitation Principle10. Personal data should not be disclosed, made 论文范文ailable or otherwise used for purposes other than those specifi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9 except:

   a)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data subject; or

   b) by the authority of law.

   Individual Participation Principle

   13. An individual should h论文范文e the right:

   a) to obtain from a data controller, or otherwise, confirmation of whether or not the data controller has data relating to him.

   (2)开示请求人以外的个人的有关信息(经营事业的个人的有关该事业的信息除外),该信息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以及其他根据记述等能识别出开示请求人以外的特定的个人的(包括比照其他信息能识别出开示请求人以外的特定的个人的),或者虽然不能识别出开示请求人以外的特定的个人,但由于开示,仍有可能对开示请求人以外的个人的权利利益造成损害的.(3)法人及其他团体(国家,独立行政法人等,地方公共团体以及地方独立行政法人除外.在以下称"法人等".)有关信息,以及开示请求人以外的经营事业的个人的该事业有关的信息的下列信息.徐超华:"公共行政领域的论文范文保护:行政法的规制",载于《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17年7月.这里所说的资讯公开法即为《信息自由法》.

   《紫金矿业受福建省环保厅处罚 被罚956.3万元》引自finance.sina./stock/s/20171007/21058743390.shtml

   《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梅兰妮· 安·普斯蒂:"个人隐私的保护",载于《中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讨会报告》美国司法部信息与隐私办公室副主任.

   42

总结:这是一篇与信息公开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信息公开条例引用文献:

[1] 信息公开论文范文 信息公开方面有关论文如何怎么撰写2万字
[2] 信息公开论文范文 关于信息公开相关在职毕业论文范文2万字
[3] 政府信息公开和公益诉讼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和公益诉讼方面论文例文2万字
《食品安全论文参考文献资源》word下载【免费】
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论文范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