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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业务中的杂品诈骗风险防范举例

主题:信用证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03

简介:适合不知如何写信用证银行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信用证银行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信用证银行论文范文

信用证论文

目录

  1. (一)信汇方式中欺诈风险的防范
  2. (二)票汇方式中欺诈风险的防范
  3. (三)电汇方式中欺诈风险的防范
  4. (一)付款交单方式中欺诈风险的防范
  5. (二)承兑交单方式中欺诈风险的防范
  6. 三、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欺诈风险及防范
  7. (一)伪造信用证欺诈风险的防范
  8. (三) 在信用证中加列软条款欺诈风险的防范
  9. 信用证:律伴律师孙晓艳-H银行和K公司开立信用证合同赔偿损失纠纷案

国际结算中的诈骗是指诈骗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际结算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繁杂的贸易手续和流程,广泛的涉及面和参与者,给国际上的一些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因此,外贸从业人员应有高度的警惕和责任心,既要意识到风险的存在,又要采取防范风险的措施.本文只就外贸业务中一些常见的诈骗方式进行剖析.

一汇款结算方式下的欺诈风险及防范

(一)信汇方式中欺诈风险的防范

信汇方式下,解付行是凭汇款行邮寄来的信汇委托书并根据信汇委托书上的指示*汇款的解付.*付款的银行和委托付款的银行应具有*行关系或是同一银行的不同分行,并已交换了密押及有权签字人印鉴样本.通常情况下,信汇委托书不需要加密押,只需汇出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根据汇款金额的大小,有的需要双签,有的只需要单签,加之不同的银行,其信汇委托书的格式各有不同,这就给解付行核对信汇委托书的真伪性带来了一定的不便,也给不法分子的论文范文带来了可能.如:伪造信汇委托书,模仿银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或与汇款银行内部的不法人员勾结作案.因此在实际的操作中,解付银行除应仔细核对信汇委托书上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以为,还应熟悉不同银行的信汇委托书格式样本,熟悉不同银行对汇款金额权限的控制,发现问题或产生质疑时,应在解付款项前及时与汇出行联系,要求汇出行以加押电传或swift 证实,并在得到汇出行的有效证实后方可*解付.

(二)票汇方式中欺诈风险的防范

票汇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可以使银行汇票,也可以说本票或支票,可预付,也可后付.一般来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安全性较高,但不排除不法分子盗用银行汇票,本票进行诈骗.如果是一般本票或支票,出口商应防止进口方以假票据,空头支票进行诈骗.在出口业务中,对于资信不好的客户或新客户,应尽量避免使用票汇方式结算,如果使用票汇方式结算,为保障货款的安全,出口方应先将收到的票据委托当地银行*核验或查询,最好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收妥货款后才可以发货.

(三)电汇方式中欺诈风险的防范

电汇方式是通过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 向解付行发出解付通知,欺诈者就是利用电传机向银行发出假的付款指示电文,要求银行将汇款解付给某某人或公司.由于解付行在解付款项之前必须核对电文上的密押,如果解付行与付款行之间没有*行关系或未互换密押,有的银行的做法就是使用第三方银行的密押,欺诈者就是利用这种不严密的做法,在付款指示电文中炮制假密押,如故意捏造“使用A银行密押”,随即再以A 银行的名义向解付行发出一份证实密押核对相符的电传,促进解付行在不辨真相的情况下付款.为防止欺诈行为,银行应避免使用电报、电传,更应避免使用第三方银行的密押,对有疑问的汇款,应向汇款行发出查询,或在收到对账单、证实头寸后才*解付.

二跟单托收方式下的欺诈风险及防范

(一)付款交单方式中欺诈风险的防范

付款交单方式下,对于进口商来说,应注意调查出口商的资信状况,对资信欠佳的出口商或首笔买卖应避免以付款交单为结算方式:对出口方来说,如果是以空运单、铁路运单等非物权单据作为结算凭证,应防止进口商提货后不付款或拖延付款.因此,在空运、铁路联运等无物权证明的运输方式下,出口商如果对进口商资信情况不够了解,或进口商资信情况欠佳,出口商应设法控制货权,如在征得银行同意后,将此类运输单据的收货人作成银行抬头,待进口商付款后,才由银行将运输单据背书给进口商*提货.

信用证:律伴律师孙晓艳-H银行和K公司开立信用证合同赔偿损失纠纷案

案例:国内某出口公司委托国内某银行(托收行)向M 国的进口商托收一笔款项,交单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D/P),并指定进口商所在地的某银行为代收银行.托收行由于与该代收行没有业务往来,在银行年鉴中也查找不到该代收行,再经多方查证,都无法了解到该代收行的资信状况,逐建议出口公司改由进口商所在地的其他大银行为代收行,但出口公司坚持已见,不同意修改代收行.托收行只好根据出口公司的指示并按其委托书上提供的代收行的名称、地址寄出包括全套正本提单在内的托收单据.不久,托收行收到代收行来电称因为货物有瑕疵,进口商不予付款,托收行将来电转知出口公司.但出口公司随后了解到进口商已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并了解到代收行是一家未*过国际结算业务的小银行,代收行收到单据后就交给了进口商,并按托收指令*付款交单手续.虽然,该笔出口款项最终经司法手段得以收回,但出口公司为此付出了昂贵的论文范文和巨大的代价.

防范及建议:以跟单托收方式进行结算时,出口方除要对进口方的信誉状况、经营情况进行了解,对代收行的资信状况也要做相应的了解,尤其是对知名度不高的银行,出口方应向当地银行进行咨询或要求通过知名度高、信誉好的银行作为代收行.本案例中,如果该出口公司能接受托收行的建议,情况就不至于如此.因此,在出口收汇业务中,出口商对每个业务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都要有警惕的思维和谨慎的态度.

(二)承兑交单方式中欺诈风险的防范

承兑交单方式中,对进口商来说是先提货后放款,风险相对较小.而对出口来说,进口商承兑后即可获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提取货物,能否如期付款全凭进口商的信誉,如果进口商蓄意诈骗,出口商将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案例:国内的一家外贸公司*一乡镇企业出口一批小家电到美国,合同规定可按不同的产品、数量分批装运,结算方式为承兑交单.外贸公司论文范文后,委托国内某银行(托收行)*出口托收,单据在每批货物出口后分别寄出,并相继收到进口*行(由进口商指定的美国某银行)代进口商发来的已承兑电文.但到了首笔单据的付款到期日,未收到进口商的付款.经我方银行向美国的代收行查询后得知,美国的进口公司,实际上是几个华人办的一家皮包公司,他们曾以同样的方式骗取国内出口商的钱货,甚至曾与国内个别进出口公司的内部人员合谋,以出口货物质量问题等为借口,将应汇回的货款截留在境外.不法分子虽然最终都收到法律的制裁,但已造成的损失是难于挽回的.

防范及建议:本案例以承兑交单为结算方式意味着出口方要求承担较高的风险,款项能否安全收回完全取决于进口方的信誉,而出口方对进口方的了解显然不够,在此情况下,若能以付款交单或信用证为结算方式,对出口款项的收回将更有保障.

三、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欺诈风险及防范

(一)伪造信用证欺诈风险的防范

信用证通常有信开和电开两种方式,伪造的信开信用证通常是盗用开证行的信开信用证表格,伪冒开证行的印鉴;伪造的电开信用证通常是伪冒开证行的密押,或伪造通知行的信用证通知专用章.伪造信用证的主要目的是骗取银行的融资或骗取受益人的货物.

案例:新加坡某公司向当地某银行(议付行)提交一份以自己为收益人的信开正本信用证和该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要求*议付,由于该公司从未在该议付行*过业务,且信用证的开证行也非该议付行的*行,虽然议付行知道开证行是香港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但为了核实该信用证的真实性,议付行将信用证提交给开证行在新加坡的分行核对印鉴,该分行经过核对信用证上的签字与银行印鉴样本上的签字相符,就在信用证上加盖了印鉴相符章.议付行在得到信用证的真实性审核后,又对单据进行审核,未存在不符点,就议付了单据,随后将单据寄往开证行收款.一周后,议付行收到开证行的电报称其从未开出此信用证,是不是议付行错寄了单据,议付行感到很诧异,再找受益人时,受益人已消失无疑无踪了.

防范及建议:虽然议付行根据国际惯例可行驶追索权,但受益人已逃跑,使议付行无法行使追索权;另一方面,开证行的分行在核实信用证的真实性上存在疏漏,误将伪造的印鉴当做印鉴相符,本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因某种特殊原因议付未能追究其责任.本案例中,如果当时议付行能够向开证行直接落实此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法分子的行骗手段就不会得逞,议付行也就不会遭受损失.

(二)伪造单据欺诈风险的防范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有些是由出口方制作并出具,有些是根据信用证的要求,由相关方出具.行骗者的主要手段通常是伪造海运提单或检验证书,或在真实的单据中加入虚假的资料或进行非法更改.

案例:国内某进口公司通过国内某银行开立以香港某公司(中间商)为受益人的即期付款信用证,进口一批俄罗斯钢材,货物由俄罗斯直接运到国内** 港.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后经审核单据完全相符,便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此时,进口商告知开证行,他刚与受益人联系,进口的货物将在两日内抵港,希望过两天才来*赎单手续.开证行考虑到与客户的关系,且即使是过两天来赎单也是在国际惯例允许的合理银行工作日内,就同意了客户的要求.第二天,进口商又告诉开证行,他已向有关方面了解,目的港口并无提单上所载货轮抵达的信息,这引起了开证行的注意,在开证行的协助下,进口方从有关方面得知,几天前确有一艘同名的船只从俄罗斯抵达国内D 港,但收货人中并无该进口公司.进口商再与受益人联系,收益人自知事情败露,也不敢以单证相符为由要求开证行付款,即以无偿交单的方式解除信用证下的付款责任,开证申请人虽然拿到一纸无用的单据,但却避免了一次重大损失.

防范及建议:本案例中,受益人利用了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即只要提交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企图以假提单及其他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骗取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其诈骗行为虽然最终未能得逞,但其蓄意诈骗的事实确凿无疑.本案中由于进口方的谨慎及其在问题出现后的积极取证工作,为开证行免除付款义务提供了有力的帮助,从而也使进口方自身免遭损失.

(三) 在信用证中加列软条款欺诈风险的防范

“软条款”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含有付款条件含糊不清,银行责任不明的条款,如买方签署的收货证明、运输行代买方收到货物的证明、由买方会签的商检证实、申请人的签字要求银行核对等.“软条款”信用证易使受益人处于被动地位,不能及时履行信用证条款义务,而受益人的质押金、佣金、履约金却易落入开证申请人手中.

案例:湖南某物资公司经人介绍与香港“来福行”相识,并签订出口3000 吨铸铁沙井盖材料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卖方向担保人广东某塑料厂支付人民币72万元,担保人担保买方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担保责任即解除.买方为促使卖方按质、按量交货,要求卖方支付总货款的10%的质保金给担保人,质保金不退还,但提高信用证中每吨单价,由原来合同中的每吨400美元提到每吨440 美元,卖方认为对已有利,轻易接受了此条件.后来,信用证通过香港三和银行开出,信用证经证实为真实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但证中申请人却改变了,不是原合同签字人,也没有详细地址.另外,信用证中还有一条装运条款规定:“收益人需收到开证申请人验货,指明船名的装运通知后,才能装船.”出口方只能与原来的合同人“来福行”联络,可该行业变更了地址,费劲周折才联系上,同时通知申请人尽快装船.但对方既不派人验货,也不派船,也不答复我出口方.知道信用证有效期过后,才派人来验货,佯称货物质量有问题拒不接货.至此.出口公司不能索回质保金、担保金,亦因信用证过期失效而无法出口收汇,造成579 万元人民币的损失.

防范及建议:银行和出口商要防范“软条款”信用证案件发生,建议做好以下几点:其一,严格审查信用证条款是否与合同相符.“软条款”信用证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它使用与合同不符的条款来使收益人作两难的选择.其二,审查信用证本身的有效性.审查开证行自身的资信状况;审查是否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条款;有效期是否恰当等.其三,出口商如果涉及有佣金、履约金、资保金等内容的合同,一定要待收到与合同相符的没有任何“软条款”的信用证后,才能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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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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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信用证和国内宏观论文写作技巧范文 信用证和国内宏观类论文如何写2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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